李庄锁忆散文

2024-08-05

李庄锁忆散文(精选4篇)

1.李庄锁忆散文 篇一

锁忆作文650字

已是夜闹人静的时候,我却丝毫没有睡意,望着窗外深沉的天空,没有月亮,只有无数颗星星若隐若现。思绪缥缥缈缈的,我想念奶奶,脑海中时时出现奶奶的笑脸。

记忆中,奶奶是最不爱笑的。她是一个勒劳而平凡的妇女。在她的生活日历里,似乎没有无事可做的空闲时问。也许是因为太累吧,我很少看到她笑。

幼时,奶奶常常背着我,摇来摇去,哼着歌曲。夏夜里,奶奶会扇着大蒲扇,为我驱赶蚊虫,为我讲述那些神奇的故事,什么狠婆婆,狠狸编公鸡,还有月官里的嫦娥……这一切都给我带来了无数美丽的遐想,伴随着我度过了金色的童年。上小学时,我总想逗奶奶笑:讲个笑话给她听,或做个鬼脸吓唬她,努力考个100分,为的都是博得奶奶一笑。但我始终没有如愿,心中失望极了,我曾怀疑奶扔是不喜欢我的。

随着时光的流逝,我长大了,变高了,也渐渐明白了奶奶虽然很少对我笑,但她对我倾注了自己最真挚的爱。记得有一次,我生了一场大病,是奶奶整日整夜地护理肴我,为我端汤喂药、洗衣、削苹果。她用那双枯瘦粗糙的.手把东西一勺一勺、一片一片送入我口中。每当我不肯吃药或挑食时,奶奶常常像小孩子似的向爸爸妈妈打报告,说我只吃了半碗饭,说我吃菜时单把肉剩下。每当此时,我总是笑着充耳不闻。因为我知道,奶奶的唠叨是她对我的爱的宣泄。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一天晚上,全家人都来到了她的病床前,几十双泪汪汪的眼睛望着她,打过强心针后,她终于睁开了眼睛,吃力地环顾了一下大家,然后把眼光停留在我身上。她努力表现出一种令人奇怪的表情:双眼微合,两个嘴角微微上翘,脸上肌肉动了一下。我立刻明白了,奶奶是在对我笑,是在用她全身的力气笑。我的眼泪不停地流着,心里默念:奶奶,我早已知道,你时刻在对我笑,不过是笑在心里罢了。就这样,最不爱笑的奶奶,笑着走完了她的一生。

我会永远记住奶奶,记住那微笑!

2.李庄中心小学德育总结 篇二

德育工作总结

这一学期,我校德育工作在沙校长的带领下,坚持“追求完美道德,发展个性特长”的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安全第一”的德育工作之路,取得了显著的德育绩效,并形成了鲜明的德育特色。现将这一学期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师德建设,确保德育队伍的先进性。为提高这支队伍的德育工作能力,我校经常交流德育工作的方法,展示各年级的德育工作的特色,组织全校教师积极开展师德的学习讨论,努力提贯彻和落实“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德育理念。

2、继续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倡学生自主管理。培养少先队大队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如校园卫生的检查打分、学生纪律的检查打分、文明礼仪的监督、各项分数的统计反馈等。

二、继续坚持常规教育的主线工作

1、本学期一开始,各年级、班级就根据本年级、班级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班主任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学年段的德育内容和教学要求,改进教育工作的方式与方法,充分体现德育工作的整体性,阶段性和实效性。

2、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班风、校风,在平时的德育教育活动中,时刻对照《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文明班评比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和监督工作,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班主任(中队辅导员)老师认真设计班、队会内容,写好设计方案,认真上好每一节班会课和中队主题课,实效性和针对性强,各班组织学生上了一节“安全”的主题班会,学习辨认与预防知识,并在随后的工作中随时做好防控及上报工作,及时控制了传染疾病的蔓延。

4、继续发挥教师国旗下讲话、行政值周总结和升旗手事迹介绍这一德育阵地的作用,对学生进行熏陶、激励、内化,并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每星期一早上的升旗活动仪式上,对学校上一周的情况进行概括、总结,让学生了解学校的主要教育内容和活动任务,学校利用这一平台表扬好人好是好事,也对不好的现象进行批评指正,使学生在对照自己的行为中修正自己的行为。

三、继续强化养成教育

1、加强对学生的行为养成教育,把培养文明礼仪行为习惯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德育的主旋律。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少先队、文明监督岗、纪律监督岗和绿色监督岗的职能作用,监督岗成员参与学校班级日常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做好当日的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⑴、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学生养成教育以“课间不追逐保安全”、“放学规程队有序”、“平时讲文明礼仪”等为主要内容,经常与老师沟

通交流,出现问题不互相推卸责任,共同处理,使教育教学活动能正常开展。

⑵、自我教育活动。让学生成为小主人,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他们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并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形成良好的班风,提升文明素养。

四、塑造亮点,拓展德育活动

1、把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寓德育于教育活动中。主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如利用红领巾广播站、墙报、国旗下讲话、德育和少先队主题活动等阵地和途径进行感染、内化和教育。

2、结合重大纪念日,开展好专题教育活动。如建队节纪念活动、教师节、校运会等开展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

3、充分利用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氛围,用好班级、学校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给学生搭建展示平台,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如通过“校运会”活动,给孩

五、深化健康教育和卫生安全教育

1、学校推出多项举措加强预防“疾病”的宣传教育,动员全体师生积极行动起来投入这项工作。向师生们介绍了疾病的危害、加强监测、发现病例的处理,如何对学生加强健康教育和防治工作指导等;利用

晨会从基本知识,学校后勤对各班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进行了清洁消毒处理等等。有序地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了校园卫生安全。

2、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打造和谐平安校园。德育部门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平时就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能针对临时出现的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事件进行处理和教育;与班主任等老师互相协调和研究,了解事情的真相并妥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或教育建议反馈给正副班主任、任课老师和家长。对于意外受伤比较严重的学生,除了协调家长矛盾外,还亲自带学生到医院治疗。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努力打造和谐平安校园。

3、与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好,每月进行安全逃生演练。逃生演练有长期的应急预案和每次的演练安排,并有计划地实施,及时小结反馈给老师和学生。在演练中以注重安全为首位,确定各班学生的逃生路线,做到有序撤离,有老师跟踪保护。

4、重视法制教育。我们通过红领巾广播站、墙报、国旗下讲话、德育和少先队主题活动、班会课等阵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我们还请来了乡派出所睢杰警官和乡法庭检察官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讲座,提高学生的法制知识。

六、拓宽空间,形成家校共建和谐局面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是孩子受教育的第一课堂”,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因此,学校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经常利用校讯通、面谈、打电话等形式与家长联系,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关爱学生。

七、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

我们在平时对学生做好各种礼仪教育工作,每当学校有接待外来参观或开展教研活动的任务时,德育部门更是不遗余力地配合学校,展示我校良好的校风,获得来我校参观和开展活动的各个团体的高度好评。

今后应该抓紧开展德育课题的研究并尝试与科研结合并带动德育工作上新台阶,完善管理方法和手段,形成理论。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工作思路的创新,有条理和有计划开展,资料及时存档

李庄乡中心小学

3.李庄古镇导游词 篇三

李庄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位于宜宾市郊19公里处的长江南岸李庄坝,古为渔村,汉代曾设驿站,由于濒临长江,故为明清水运商贸之地。李庄古镇文物古迹众多,人文景观荟萃,古建筑群规模宏大,布局严谨,比较完整地体现了明、清时期川南民居、庙宇、殿堂等建筑的特点。镇上酒肆茶楼,商店林立,繁华热闹。现仍保存明、清古镇的格局和风貌,石板街道,两旁多为清代建筑,风火山墙高耸,雕花门窗,古色古香。院落间有幽深的小巷。临江码头,有石板阶梯层层叠叠而上,通往大街,具有浓厚的川南地方民族特色。古建筑群中的木雕石刻做工精细,栩栩如生,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

镇内有体现明清时期川南民俗的古街古巷四合院;有很高的古文化欣赏价值的禹王宫、天上宫、东岳庙等“九宫十八庙”;有被世界建筑大师梁思成先生称为“颇足傲于当世”的旋螺殿等建筑。

4.李庄一审辩护词(高子程) 篇四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此基础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既背离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故此,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假或与本案无关。

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下列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2、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3、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4、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作为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公诉人如何审查和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又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6、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缘何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被吊的伤痕。

7、公诉人及侦查机关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

8、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自揭谎言。

9、公诉人缘何不落实***书记有关“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的重要指示。

10、文强等另案在押嫌疑人的口供与李庄案何干。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曾表示在辩论阶段解释上述矛盾。但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过程中,全无对上述令人吃惊的或虚假或矛盾的证据的任何解释。辩护人第二次真诚的希望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并告知合议庭上述矛盾存在依然可以定罪的对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导致法庭认定据以指控的核心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宣告李庄无罪。

二、控辩双方证据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据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据说明

三、“法不诛心”与“腹诽之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核心证据除了因虚假、与事实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外,或许仅存的另外一种解读就是似乎可以证明李庄有过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动机或犯意。

那么,仅有动机或有过以眼神、眨眼的动作亦或假设还有口语表达翻供的犯意,而无实施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就能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吗?当然不能,因为缺少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另外两个要件:客观行为和客体。

“法不诛心”是法得以称为法且有别于专制的根本所在。暂且遮盖起控方核心证据存在的虚假与矛盾,权且认为李庄因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内心,即可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则与“腹诽之罪”无异。

“腹诽之罪”是封建时代“春秋决狱”的准则,早已为新中国法律所禁止。所以,假设李庄有过以眼神、眨眼等动作暗示或干脆以口语表达过希望龚刚模及其亲友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依国家现行法律依然不能定罪。况且李庄原本没有犯意,李庄申请伤情鉴定用以验证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就是明证。

四、辩护人特别强调,我们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因为此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法律包括在审理龚刚模的个案庭审中,也必须同时依《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保障包括李庄等律师依法履职的活动,而不能因片面理解证据认为李庄有犯意存在或犯意表达为由对正在执业的律师刻以刑罚。须知,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没有站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立面、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提出不同意见和证据的一方,打黑案件就很难成为铁案,因为它缺少构成铁案的法定程序和因素。至于包括李庄在内的辩护律师的言行,在控方看来如有不妥之处,就本案事实而言,则属执业道德范畴,与犯罪无涉。历史的教训证明,律师执业权益和律师制度蒙受践踏之时,同时也是逼供信盛行之时,“文革”就是明证。

值得借鉴的是,拨乱反正期间,在审判四人帮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国家尚处在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尚不完备时期,左倾思想余毒尚未消除,法治思想远非今日,尤其不具备如今我们国家已颁行的完备的刑法体系,但是我们党旗帜鲜明的确立和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判结果至今令人称道。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形成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为根据,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为准绳,衡量嫌疑人的行为涉罪与否。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与结果,依法不能定罪量刑。无罪推定、罪邢法定、存疑不诉、存疑不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新刑法原则。在李庄案中同样应予毫无差别的得以执行,这才是今天庭审的意义所在。惟其如此,才能贯彻***书记指示并强调的“打黑不是黑打,要严格依法办事,让事实说话,证据说话”。

就李庄案而言,落实***书记的上述重要指示,就必须让龚刚模出庭接受询问排除其检举口供的矛盾,必须让龚刚模当庭展示其手腕有无刑讯逼供的伤痕这一事实说话,必须让被侦查机关拘押的证人获得证人应有的自由后到庭作证说话,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龚刚模伤痕是否系刑讯逼供所致的科学结论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被李庄伪造或帮助伪造、毁灭或帮助毁灭的证据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因李庄妨害伪证所致的事实说话。否则,在没有上述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庄构成犯罪,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书记的重要指示。这一点请合议庭务必考虑。

五、特别说明

1、李庄案事发原因

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的寻找证据质疑办案部门及据以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打黑是全国性长期的政治部署,不仅在重庆进行。但唯有重庆做的声势浩大高潮迭起,吸引了媒体的更多关注。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甚至没有任何威胁。

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在案发前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依旧没有给李庄留出刑事辩护的余地,在开庭前就采取了强制措施。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2、虽然错拘错捕李庄,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虽然有报道重庆打黑斗争特别聘有律师为案件质量把关,相信重庆有关办案部门在认定李庄伪造证据、决定抓捕时,应该先经谨慎论证,做到万无一失或十拿九稳。而实际效果是,李庄案件出现较大争议。作为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大多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

在某种意义上,我理解在高强度打黑斗争中,难以避免因专业能力有限或劳累压力太大出现闪失和动作变形。“小“如侦查程序出现逼供,“大”如开庭前抓捕辩护律师的重大行动。一旦论证不足、核实不周、证据虚假或矛盾,即做出决策或上报建议,则可能给领导机关传递不准确信息,进而会引发令人困扰的麻烦。

3、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对重庆,李庄案的发生和发酵可能出乎意料。李庄事件可能多少转移了在全国获得高度赞誉的重庆打黑斗争的关注重点,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关注。

刑事辩护是现代法治、宪政的表现,也是刑事司法体系整体运作的不同分工。无论李庄行事方式、工作风格有多大的缺陷或毛病,无论其是否构成了对重庆办案部门的不尊敬或不敬畏,无论李庄事件给重庆市的打黑运动或领导引发多大困扰、争议和麻烦,都不宜据此进行定罪。

4、李庄已经被错拘、错捕、错诉,但愿法院勿再判错。

无须回避,李庄事件已被业界和学界归结为权力与法律的冲突,从李庄被拘捕、报道、起诉、审判的过程,难以得出“权力小于法律”的结论,并有众多权威人士认为最终事件如何解决也应决定于权力。我与陈有西律师的辩护可能都难以影响李庄事件的解决方向。理论上权力的边界应是法律,但对于在重庆审理李庄案,实际却难以形成如此共识。

重庆拥有基层与中高级共三级法院,李庄的审判显然跳不出重庆。对于重庆要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不同群体可能有不同解读――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作为辩护人我与社会公众一样,内心对李庄案既存有查清真相、独立审判的期待,同时又抱有对这种期望更为沉重的怀疑。

但无论如何,作为应该依法独立审判的法院,查清事实是审判的关键。虽然播放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对办案部门有些不便,但如果录像确有李庄教唆诱导翻供的信息,对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言,这是最简单有效的还原事实和据以判决的事实基础。如果有录像但拒不提供和播放,而仅仅以将获死罪,努力求生的在押人员的自相矛盾的检举口供对辩护律师定罪,实际可能使李庄案再次面临争议。

李庄被错拘,是行使行政权力中的错误,如果李庄案被错判,则是使用司法审判权去维持或掩饰行政权力造成的错误,或将使李庄事件付出司法公正和政府信任的双重代价。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六、尾声

虽然李庄案尚未宣判,虽然外界并不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由于(中国青年报)颠倒黑白的报道,实际许多人自信已经知道案件结果。“不知真相,已知判决”这是特别值得警觉的社会心态和法治现象。

作为辩护律师,我与广大社会民众一样坚决拥护重庆依法打黑促进和谐保的重大举措。李庄事件虽然与打黑有关,但打黑和拘捕刑事辩护律师实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重庆有三级法院,如果偏离事实、证据、法律,将李庄定罪,在现实情势下,李庄几乎难有翻案的余地。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是不寒而栗的局面。

作为负责任的辩护人,需要提醒法庭的是,李庄案件倍受社会瞩目,尤其被法律界高度关注,又因为李庄作为一个或有性格特点的普通律师,确实因此给重庆带来了麻烦或争议,因此该案的判决从“讲政治”的高度,更是攸关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司法形象、政府公信。更应该独尊事实,依法判决。

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现行法律,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也是对重庆负责。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局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解脱。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李庄辩护人:高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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