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精选13篇)
1.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成劳社发〔2008〕130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2008-12-30
生效时间:2009-01-0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择优定点,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医
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和就诊的需求,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容量等因素,统一确定各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间和审批数量。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每年统一审批一次。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医疗机构:
(一)依法取得年检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和门诊部;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检查合格;
(六)近两年无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两年;
(七)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受床位限制。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公告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一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
(五)上一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六)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等级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九)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分支机构所属的职工医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其余区(市)县的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超过受理时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程序为: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申报前30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期满后,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受理申报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按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职工医院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其余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文本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控制指标,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对实行单病种付费试点或定额结算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须变更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的,须向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考查确认后重新签订《服务协议》。由区(市)县重新签订《服务协议》的,须报市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型,以及名称和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持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文到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和法人代表同时变更时须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作废。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验证续效。期满前两个月,定点医疗机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效申请的,暂停服务协议,中止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逾期两个月未验证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失效,服务协议终止。
被撤销、注销或停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持《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自动失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收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或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应当征求参保人员的意见,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医疗费用逐日或一日清单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诊治资料及相关账目清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
(二)违反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范围与价格政策和医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
(三)参保病人与非参保病人在医疗服务收费上标准不一致;
(四)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不按参保人员实际病情提供医疗服务或超出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
(六)多记、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或凭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七)不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导致冒名就诊、挂名住院;
(八)拒不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资料;
(九)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结算费用。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定期检查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45号)同时废止。
医院医保科工作计划2010年12月15日》文章简介:《医院医保科工作计划》
一、领导重视,宣传力度大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
《医院医保科工作计划》《其他范文》
关于《其他范文》的文章《医院医保科工作计划》正文开始>>
一、领导重视,宣传力度大
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业务院长具体抓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各临床科室相应成立了以科主任为组长,护士长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来负责本科医保、农合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负责本科医保制度具体实施及奖惩制度落实工作。
为使广大干部职工对新的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全面的掌握,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活动,一是召开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等,讲解新的医保政策,利用会议形式加深大家对医保工作的认识。二是举办医保知识培训班、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闭卷考试等形式增强职工对医保日常工作的运作能力。三是加强医院信息化管理,在医院信息中心帮助下,通过医保软件管理,能更规范、更便捷。大大减少了差错的发生。四是通过电视专辑来宣传医保政策,让广大医保人员,城镇居民、学生等朋友真正了解到参保的好处,了解二医院的运作模式,积极投身到医保活动中来。
二、措施得力,规章制度严
为使医保、农合病人“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我院一是在院外公布了医保、农合就诊流程图,医保、农合病人住院须知,使参保病人一目了然。并在大厅内安排专职导医、负责给相关病人提供医保政策咨询。二是配置了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布于众,接受群从监督。三是全面推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在清单上签字,并对医保帐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使住院病人明明白白消费。在省领导及市物价局领导来院检查时,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四是由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医保管理处罚条例,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总结分析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入院登记、住院治疗、出院补偿三个环节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五是医院职工开展星级服务,刷卡制度,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过硬技术受到病人好评.为将医保工作抓紧抓实,医院结合工作实际,一是我院制订了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考评,制定改进措施。二是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病床边政策宣传,征求病友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查有无挂床现象,查有无冒名顶替的现象,查住院病人有无二证一卡,对不符合住院要求的病人,医保科一律不予审批。加强对科室收费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今年我科未出现大的差错事故,全院无大的违纪违规现象。
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给我院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正因为对于医保工作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全院干部职工都积极投身于此项工作中,任劳任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我科分管副科长定期下病房参加晨会,及时传达新政策和反馈医保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了解临床医务人员对医保制度的想法,及时沟通协调,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 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通过狠抓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参合农民手续的过程中,我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地向每一位参保职工和参合农民宣传,讲解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各项补助措施,认真解答提出的各种提问,努力做到不让一位参保患者或家属带着不满和疑惑离开。始终把“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放在重中之重。医保运行过程中,广大参保、参合患者最关心的是医疗费用补偿问题。本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我科工作人员严格把关,友情操作,实行一站式服务,当场兑现医疗补助费用,大大提高了参保满意度。
四、工作小结
通过我科工作人员及全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工作,诚心为患者服务,圆满完成了年初既定各项任务。2009年收治医保、居民医保住院病人 余人,总费用 万余元。接待定点我院的离休干部 人、市级领导干部 人,伤残军人 人。2009年我院农合病人 人,总费用 万元,发生直补款 万元,大大减轻了群众看病负担。
今年在医保、农合工作中做的比较好的科室有: ;做的比较好的医生有:
我院医保农合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得到了市医保局、卫生局、合管办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再加上我院领导的正确领导、全院医务人员的大力配合才使得医保农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2011年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因新农合实施规定的具体细则不够明确,软件系统不够成熟,问题琐碎,人员紧张,导致我们在工作中比较被动,沟通协调阻力偏大;全院的医保工作反馈会偏少。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严把政策关,从细节入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本文来自:长大导航应用文【http://
2.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二
摘要:<正>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国际论坛,于2016年9月11~13日在成都市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焦红出席论坛开幕式并作了讲话。焦红指出,医疗器械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坚持以人民健康
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国际论坛,于2016年9月11~13日在成都市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焦红出席论坛开幕式并作了讲话。焦红指出,医疗器械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医疗器械监管改革创新步伐,不断提高医疗器械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形成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本届论坛紧扣“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保证临床数据真实可靠”主题进行交流与探讨。国内外专家围绕监管和产业热点问题分十余个分论坛进行交流,如医疗器械创新技术与产品论坛、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论坛等。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和技术机构负责人对中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解读,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技术部门和产业界的专家对各国医疗器械法规和新产品新技术信息进行了交流。该论坛促进了医疗器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国际化作出了新贡献。
3.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三
家住新华公园附近93岁高龄的苏大爷,2014年3月初开始出现腹痛、腹胀、恶心、呕吐等症状后,到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肠道肿瘤,后又到华西就诊。虽然肠道梗阻应该采取手术治疗,但因年纪大、风险高,老人及家属只愿保守治疗。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老人的病情并无好转,经了解后老人就近来到成都新华医院诊治。
苏大爷住院以后,医生通过检查发现老人是因肠道肿瘤引起的肠梗阻,同时老人还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帕金森等疾病,情况危急。外一科主任谭宁坚持每天亲自查看老人病情,进行积极对症治疗,可情况仍然不乐观。5月24日,老人的病情突然加重,能把老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的唯一方法,只有手术,而且必须尽快实施急诊手术。但手术风险很高,存在高龄、肠道肿瘤、高血压、冠心病、长时间卧床、禁食等诸多不利因素。在巨大的压力面前,谭宁没有退缩,一方面与老人的家属积极沟通,详细讲解老人目前的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地做着可能需要立即实施手术的准备。老人及家属经过考虑,最终决定“搏一搏”,选择手术治疗。
经过大量充分的准备,当天下午1点30分,老人被推入手术室,谭宁为老人成功实施了肠梗阻和小肠切除吻合手术,经过一个多月的恢复,老人各方面情况良好。出院时,老人及家属对谭宁连声说着“谢谢”。
谭宁在接受《当代县域经济》记者采访时再次谈起苏大爷的手术,他说:“在当下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的背景下,为一个93岁高龄的肿瘤病人做急诊手术,事后想还是有些害怕。但如果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依然会做出同样选择。随着医学的发展,很多以前老年病不能开展、不敢开展的手术,现在都可以做了,而且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所以高龄并不是不能做手术,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是可以确保手术安全的。”
新华人的“三甲”梦
新华医院于2004年11月被评定为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并于2012年顺利通过复审。
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新华医院院长曹继茗在接受《当代县域经济》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就是发扬自身治病救人的特点,在打造治病救人的优良医疗团队上下功夫,在满足患者的治病需求上下功夫。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很多期待,环境的优化、态度的改善等,希望医疗机构能够及时、快捷地为他们看好病。”医疗机构和患者两方面的核心要求都集中到能不能提供精准的医疗服务上来。抓医院管理,能不能抓住核心,关系到能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能不能维系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对医院的管理者来讲,只有从理性的层面认识到核心的目标,时时刻刻围绕这个核心来加强管理,少做一些形式主义的文章,才能推进医院的良性运行。回顾新华医院这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有过辉煌,有过徘徊,经历了不少曲折。但有朝阳集团作坚强后盾的新华医院将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了。“争取在未来的三年内实现‘三级乙等’、五年内实现‘三级甲等’ 既定目标。”
同时,有着留洋和外企工作背景的曹继茗在谈到民营医院的机遇与挑战时说:“虽然民营医院有很多机制的灵活,但也存在着科研方面薄弱的瓶颈,希望能与医科院校联姻,出资为医科院校在医院建立实验室等展开深度合作,并探索引进国外实验室的想法。”
4.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四
文
号:第155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8-11-18 生效时间:2009-01-01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
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别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 “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四)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五)除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对象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参保。
第十条(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十三条(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第十四条(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三)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第十五条(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按第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5万元;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6万元;参保学生儿童为8万元。
第十七条(门诊补助)
非学生儿童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元,门诊定额补助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生育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审核和结算时间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异地医疗)
参保人员因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风险储备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超支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医疗费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服务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另行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核算办法,统筹使用资金,分城乡明细记账,分类统计数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四)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处方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及经办部门的违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保险关系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本办法续保。
第三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定额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9号)、《成
5.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进行如下调整:
一、关于缴费标准
从2010年4月1日起,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7.5%调整为6.5%;个体参保人员中按9.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5%。下调的1%的缴费额作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资金。
二、关于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
缴费费率调整后,单位参保人员、雇主及雇工、按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做相应调整:
(一)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
(二)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活,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
(三)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
(四)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
(五)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关于参保范围
我市用人单位中的港澳台地区人员,从2010年4月1日起,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6.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篇六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监督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权划分)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7.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七
1借助微服务平台就医更加便捷
1.1通过微信就能够预约医生看病以往, 患者去医院看病的流程是这样的:排队挂号———医生诊疗———化验检查———等待结果。这样一个流程下来, 往往会花费很久的时间, 从而导致患者的体验感差。 而现在, 新津的百姓只要通过“健康新津”进行挂号, 就能够从源头上节省不少时间。一方面, 利用妇保、儿保等预约功能, 可随时预约孕妇、 儿童等重点人群就诊时间段;同时, 利用“医疗挂号”功能, 老百姓还可以直接预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等大医院的门诊号。
武阳社区居民竹丽娟告诉调查人员, 以前带孩子打预防针总是要很长时间, 现在好了, 可以直接在手机上预约到特定的时间段来, 来了就可以打针, 还可以选医生, 再也不折腾了。
1.2在家门口实现安心就医几乎每个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受:大医院人满为患, 看一次病非常麻烦, 但到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 又怕硬件不够, 技术不好, 尤其是影像诊断, 到了大医院往往还要重新检查, 既麻烦又浪费。但在新津县却已经解决了这样的难题。
以一个调查实例为证, 2015年3月的一天, 新津县兴义镇万和村2组的居民田易兰在家中不慎把右腿给摔肿了, 去了镇上的卫生院看病。医生仔细询问了病情后, 让她照个片以做进一步检查。当时, 田大姐一听, “那不是得跑县医院啊?”出诊医生笑了笑, “不用你们跑那么远啦, 就在这里照, 照完后我们把资料直接发给县医院CR集中诊断中心, 检查结果一会儿就可以发过来”?。果然15分钟不到, 检查结果出来了。这就是远程诊断中心的一个缩影, 现在, 患者只需要在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拍下片子, 当地医生将连同临床症状、 相关病史等一起及时传送给县里面的专家, 由专家确诊后作出报告回传到基层, 不确定的还将立即组织上级医院医生再次会诊。这大大地减少了群众看病成本, 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实现了就“好”医。
1.3比打一通电话还便捷的“在线医生”除了在线挂号和远程诊断, 对于一些非急性的问题, 新津县同样找到了一个解决办法:整合了全县不同学科领域的100余名骨干医生, 在“健康新津”平台上开设“在线医生”?栏目, 患者无论在任何地方, 都可以得到医生的免费指导, 从而, 实现了医疗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同时, 也提高了患者对医生的好感度。
2全方位健康管家
除了解决群众的就医看病问题, “健康新津”这个平台还力求为每个新津人都建立自己的健身档案, 从婴儿到老年, 各个年龄层实现全方位覆盖, 经过努力, 目前全县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率达到90%以上。患者只需要登陆微信平台点击“我要查”功能, 就可以自动接收到本人所有相关的就诊信息, 当患者到其他医院就诊时, 医生可以调阅这些患者的健康和诊疗信息, 不必重复检查。
同时, 通过这个在线平台做了大量的健康宣传工作。提前发布省市县相关诊疗信息、招聘信息及各类便民惠民政策等, 开设“急救课堂”“、健康小贴士”等健康专题, 大力宣传健康理念。目前已有县内粉丝近5万余名, 这个数字意味着新津每个家庭基本上都关注了我们的微信平台, 并且互动率也非常高。真正实现全程、全方位、全面的服务。
新津县“互联网+医疗”实践带给群众的益处十分明显, 也为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了契机:
实现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在给患者带来改变的同时, 互联网+ 的运用, 对于广大医疗卫生管理者而言, 同样意味着改变。因为在工作中, 医生将全方位得到“监督”, 再也掺不得半点假。虽然听上去比较“恐怖”, 但也正是因为如此, 使得“医务”变得更加公开透明, 这正是在倒逼改革, 从而真正转变理念。
目前, 在新津县各个医院, 医生在了解完患者的病情后, 需要通过全县联网的系统, 就能够为患者开电子处方, 系统同时将提示药物的搭配禁忌。在医生开完处方后, 系统会按规定价格自动算出了处方总价, 并列出了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而在新津卫生信息化系统界面, 只要轻轻地敲击几下键盘, 不仅可以实时了解管辖范围内任何一家医保医院某个时段乃至某天的经营收入数据, 单个或多个药品使用情况, 还可以了解到任何单张医保用药处方, 包括所开药物的名称、单价和厂家以及相关医生的姓名和单位。
这套系统还能自动对数百种医保用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排名, 任何一种药品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一旦发现某家医院有大处方、滥开抗生素的情况, 监管部门都可以一目了然, 提请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处理。相关情况将成为对这些机构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这样的做法或许会让医生产生很大的压力, 但也是保护他们的手段, 因为正是有了监督, 一定程度上从源头减少了医患纠纷的可能性。
提高工作效率。互联网更深入到卫生系统内部的政务办公过程中。利用微信及时、高效的信息交流特点, 减少了管理层级, 有效提高政务办公效率, 实现扁平化管理。一是开启审批绿色通道。创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群, 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微信专群审核, 减少群众等待时间, 缩短审批时限, 实现审批再提速。微信审批开通以来, 已成功办理审批事项80余件次, 平均缩短群众办事时间1/3。二是开启办公快速通道。组建局机关工作群、系统公告栏、县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院站长讨论群等20余个微信工作群, 对专项工作、临时工作、日常工作等进行沟通, 平均每天发布和沟通工作30余件, 实现任务分配、信息传达、工作进展、督查督办的快速实时共享, 整体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执行力明显增强。
除了面对广大群众建立的“健康新津”微信平台, 还建立了卫生系统职工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新津卫生”, 设置光荣榜、曝光台, 开展行业技能比武、业务大练兵、争创先锋示范岗等系列活动。
目前已有5万多名粉丝的“健康新津”微信公众平台还在不断完善当中, 利用微信这样一个新媒体, 基本上实现了线上线下健康服务全覆盖, 开启了医患互动的新模式。
摘要:互联网已经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并不断地在普及。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进行各种日常活动, 医疗也是其中的一项, 通过网络进行各种医疗服务已经开始被人们所接受。本文就针对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医疗服务的特点及优点进行详细论述。
8.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八
中广网2008-03-10 [打印本页] [字号 大 中 小] [关闭]
一、工程承包单位申报入场施工人员需要自行缴费吗?
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作为工程预付款预缴了整个工程的综合保险费。因此,工程开工后由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的参保入场施工人员无需工程承包方和施工人员个人缴费。
二、缴纳了综合社会保险费后怎样才能生效?
答:不同于以往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施行实名制。用工单位必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每一个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综合社会保险才能生效,参保人员才能享受到工伤和住院医疗待遇。
三、如果工程开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入场施工人员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如果工程开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入场施工人员,将承担以下责任:
(一)将不能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规定,工程竣工后,若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的实际参保人数达不到预计用工人数,将不能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二)将在“成都市建筑信息网”予以通报
对于不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入场施工人员的用人单位,我们将在“成都市建筑信息网”予以通报,并将参保情况纳入到信用信誉考核体系。
(三)职工生病住院或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例如,当发生工伤后职工能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工伤补贴待遇:
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目前最高一次性补偿金额可达58.02万元。
2、按月工伤补偿待遇:
因工致残的,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直至伤残职工自然死亡。因工死亡的,其直
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子女年满18岁或父母自然死亡为止。目前最高按月工伤补偿待遇为6432元/月。
以上待遇,若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入场施工人员则由社保基金全额兑付,否则必须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四)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的,将处予所有未申报职工工资数额1至3倍的罚款。
9.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篇九
失业金领取期限规定
1、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3个月;
2、累计缴费满2年以上不满3年:6个月;
3、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不满5年:12个月;
4、累计缴费满5年以上不满8年:15个月;
5、累计缴费满8年以上不满10年:18个月;
6、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24个月;
【备注】:
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3、领取条件:请参阅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领取期限规定
1、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
2、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月补助费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
2014年成都失业金发放标准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每人每月840元;
10.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十
关键词:保险增长,经济增长,单位根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实证分析
一、引言
一般而言, 发达国家之间的保险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同步性, 各国保险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较为协调, 而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产业要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 发展中国家保险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协调。为了使我国保险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与持续的发展, 研究保险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关于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 理论上基本上形成一种共识, 即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存在一种相互促进关系。一方面, 经济增长能够拉动保险增长。一国经济增长能提高该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也会相应的刺激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从消费的角度而言, 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们会增加对财产保险的需求, 同时,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 在解决了基本的需求以后, 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 人们也会提高对寿险产品尤其是储蓄性寿险产品的需求。从生产的角度而言, 企业从经营风险的角度也会提高对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 保险增长也会促进经济增长,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 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二是发挥社会助推器的作用, 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关于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目前并不是很多。就我国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方面, 谢利人、饶晓辉、曹乾等人进行过研究, 关于某个省或地区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肖雯、夏秀梅、李进江等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但是由于选取样本或者数据的不同, 以及所使用的研究范式或者计量方法等方面的差异, 使得上述对于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结论也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因此, 这些研究结论及其推广就值得商榷。近年来, 成都市GDP和保险业都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那么, 成都市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以期从中发现一些问题, 从而为成都市保险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证方面的资料, 同时也可为研究其他地区或城市保险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一些资料。本文试图通过单位根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模型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二、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实证检验
1. 数据和变量。
本文采用成都市地区生产总值 (GDP) 作为衡量成都市经济增长的指标, 保费收入 (INS) 作为衡量保险增长的指标。数据来源于《成都统计年鉴 (1992~2006) 》和《成都年鉴》。以变量名义值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 结论可能并不可靠, 因此有必要选择适宜的价格平减指数进行削减以删除价格变动因素, 更好地表现宏观经济数据的变动情况。利用成都市GDP数据和成都GDP发展指数 (1949=100) 将成都市名义GDP数值转化为实际GDP数值。为了消除数据的异方差性, 对实际变量取自然对数进行变换, 分别用LNINS和LNGDP来表示取自然对数以后的实际保费收入和实际地区生产总值。
2. 单位根检验。
现实生活中, 只有少数经济指标的时间序列表现为平稳的, 而且越来越多的经验证据表明, 经济分析中所涉及的大多数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非平稳序列往往会出现伪回归。这是因为传统的显著性检验所确定的变量间的关系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 序列平稳性检验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我们使用ADF检验。
注:检验类型中的 (c, t, n) 分别表示在ADF检验中是否有常数项、时间趋势、滞后阶数。其中, 滞后阶数根据AIC, SC准则确定。
通过表1可以看出, LNGDP和LNINS已经平稳, 可以运用OLS直接进行估计, 不需要再进行协整分析。
3.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变量之间的依赖性, 作为结果的变量是由作为原有的变量所决定的, 原因变量的变化引起结果变量的变化。一般而言, 从一个回归关系式中, 我们无法确定变量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我们有时说回归方程中解释变量是被解释变量的因, 但是, 这一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先验设定的, 或者在回归之前就已经确定。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假定了有关Y和X每一变量的预测的信息全部包含在这些变量的时间序列之中。因果关系检验要求估计以下的回归: (1) 和 (2) 。其中白噪声和假定是互不相关的。对 (1) 而言, 零假设是H01:;对 (2) 而言, 零假设是H02:。然后要分四种情形讨论: (1) X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 (2) Y是引起X变化的原因; (3) X与Y互为因果关系; (4) X与Y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检验拒绝原假设H01, 则认为变量X是Y的Granger原因, 即变量X有解释和预测Y的能力。同理, 如果检验拒绝原假设H02, 则认为变量Y是X的Granger原因, 即变量Y有解释和预测X的能力。运用Eviews5.0检验LNGDP和LNINS的因果关系, 结果见表2。
注:LNINS>In GDP表示“LNINS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 GDP", P值代表接受零假设的概率, 同时也表示拒绝相关零假设时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
由表2可知, 成都市的保险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但是成都市的经济增长对保险增长的作用不显著, 在10%的水平下不能通过检验, 说明成都市的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只存在单向因果关系。
4. 成都市保险增长 (LNINS) 与经济增长 (LNGDP) 的模型。
通过前面对LNGDP和LNINS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已经知道LNGDP和LNINS时间序列都是平稳的, 因此可以直接运用OLS方法进行估计。根据前面对LNGDP和LNINS序列分析所得的因果关系结论, 以LNGDP为被解释变量, LNINS为解释变量, 运用Eviews5.0, 进行回归, 得:LNGDP=5.1582+0.6285LNINS
尽管t值很显著, R2和F值也比较大, 但由于在5%的显著水平下, DW=0.4244
三、结论和建议
1.通过前面的因果关系检验, 可知成都市的保险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但是成都市的经济增长对保险增长的作用不显著。这里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随着成都市经济的发展, 成都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迅速增加, 其城乡居民年末储蓄余额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为1494.42亿元、1726.44亿元和2074.09亿元, 但是这些储蓄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保费收入。一般而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 居民收入也会稳步增长, 社会购买力也会相应的增强, 最终会扩展保险市场的需求空间。在发达国家, 这些储蓄通常是购买保险。保险业如果能挖掘出这一储量的1 0%, 就能形成较高的保费收入。按此计算, 成都市2005年就能形成207亿元的保费收入, 而成都市2005年保费收入为75.02亿元。另一方面, 一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受制于该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国家的政治、政策因素, 人口、家庭因素, 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便构成了保险业发展的大环境。由此看来, 保险业的发展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它受制于政府政策、人口、家庭因素, 以及人们保险意识薄弱等因素的制约, 成都市经济增长对保险增长的作用有限, 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据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统计,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成都市全市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63.92亿元。随着成都市保险业的发展, 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 承保金额和赔付金额不断增加。以2004年为例, 全市累计支付各类赔款和保险金15.7亿元, 其中财产险赔款9.5亿元, 人身险保险金给付6.2亿元。保险业服务为成都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保险服务业的发展在刺激成都市居民消费, 拉动投资, 支持出口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 成都市保险业务增长的空间还很大, 为了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成都市保险业可以扩展保险业务领域, 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加强保险产品创新, 培育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 激发保险市场的活力;进一步加强保险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以保证成都市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通过前面建立的成都市保险增长 (LNINS) 与经济增长 (LNGDP) 的模型可以看出, 由于模型存在自相关性, 上述模型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意义, 但是这也正好符合经济现实情况。因为一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靠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三驾马车”来拉动的, 成都市也不例外。保险对经济增长是有一定促进作用, 但与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这三个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相比还是很小。前面所建立的模型正是由于遗漏了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这些重要的解释变量, 才导致模型存在自相关, 因此上述模型存在自相关也很正常, 如果模型不相关倒是不正常的情况, 毕竟成都市保险业也没有发达到能够对成都市经济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笔者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有限, 仅收集了1991年到2005年的相关数据, 样本数据偏小, 使得论证分析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同时,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 一般而言, 保险增长和经济增长是互动的关系, 而本文通过分析表明, 成都市保险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而经济增长对保险增长的作用不够显著, 这也同时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成都市经济增长对保险增长作用不够显著的原因, 以及如何促进成都市保险增长, 从而拉动经济增长, 以形成成都市保险增长和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和科学协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定富: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为做大做强保险业服务[J].保险研究, 2004, (5) :2~5
[2]曹乾何建敏: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理论假说与实证研究[J].上海金融, 2006, (3) ;14~16
11.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十一
医保2009级 刘雅清
[摘要]成都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是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必须参加的政策性强制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支付方式是政府补贴指定医疗机构按就诊比例分担的部分和个人承担的组合方式。借鉴目前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和我校深厚的医疗资源,可以加速我校大学生医疗体制完善。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讲解,应效率与公平并举,引入中西医竞争,强化校内外自由选择机制,政事分开,依法管理。
[关键词]医疗保险医保报销就诊竞争
2009年开始,国家为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大学生医疗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减轻大学生因病、因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按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规定“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的原则。报学校审定同意后,确定09级以后新生分别在所属地温江区和高新区进行参保,研究生在温江区参保,在十二桥本部学习的高年级学生在金牛区参保。我校现行医疗保险主要包含: 参保缴费
由我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我校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4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注意在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详细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补录生最迟不能超
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我校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各级政府机关的规定办理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事务。
门诊治疗及报销程序:
1.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事后凭校医院门诊病历、收费票据、机打收费明细单、复式处方单、治疗单、诊断书、检查报告单等相关医疗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审原件留复印件)、医疗卡等相关身份凭证,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
2.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进行院外诊治时,须经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按转诊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诊到校外指定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三个月内凭校医院转诊单、门诊病历、收费票据、复式处方单、治疗单、诊断书、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以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审原件留复印件)、医疗卡等相关身份凭证,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报销。
3.参保学生因急、重、危病须就近医院诊治时,于事前或事后及时告知校医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急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须同时提供医院急诊病情证明和院外诊治报销的相关资料。经校医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按校外转诊治疗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4门诊报销比例a.校医院门诊报销比例(1)普通门诊: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支付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由校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门诊医疗费报销实行单张处方限额:普通门诊上限为40元;留观输液为60元;超过部分由学生自费。(2)中医门诊:学生在校医院中医科就诊,中药费用学生自付10%,其余部分个人支付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单张处方限额为40元,超过部分由学生自费。(3)针灸理疗:学生在校医院产生的针灸理疗费用,学生自付50%,超过60元的部分由学生自费,60元以下部分个人支付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
b.转校外诊疗报销比例:因校医院条件所限,参保学生经批准在校外发生的医疗项目,包括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单次转诊产生费用上限为150元,超过150元部分由个人承担。50元以下,个人支付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50元的部分,个人须先自付60%,剩余部分按60%报销。意外伤害报销程序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在医疗结束后3个月内,凭加盖有所在学院及保卫处公章的意外受伤情况说明、定点医院门诊病历、收费票据、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报销。简化为以下三条:
a、挂号→急诊科或全科诊断室(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检查、治疗。
b、报销需提交的资料:门诊发票、复式处方、药品明细清单、检查申请单并盖中心收费鲜章;本人身份证及医疗证复印件各一份。将资料备齐后交中心六楼医保科(财务室)进行审核。交清资料一月后请学生自行到中心医保科查询报销情况。
c、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按社保规定不予报销
住院及住院费用报销程序:
1、凭医师开具的入院证、学生本人的医疗证在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并进行网上注册→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网上结算。
2、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医疗证复印件各一份,入院证复印件一份、出院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和入院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并盖鲜章。
3、备注:a、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住院费用报销还需提供我中心的转诊证明。b、外伤病人需提供无第三方责任人的证明。c、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局领取医疗证。d、大学生医疗卡发放后门诊治疗凭医疗卡进行刷卡结算。
4报销比例:a参保大学生领取医保卡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大学生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出院时个人需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及自负费用,超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结算:乡镇卫生院报销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65%;三级医院报销50%。b参保大学生未领取医保卡时入院治疗,先行垫付全额费用,在出院3个月内,将相应单据交社保局进行报销。c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个人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异地医疗
异地医疗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报账相关资料(即:本人身份证、医疗卡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就诊医院等级证明;此证明需当地社保部门盖章;中行存折复印件。如为外伤,还需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此复印件需医院盖鲜章),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还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
除外责任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如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费、健康体检费、疫苗费等);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首诊制度
我校首诊医院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校医院和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温江区)和高新区合作社区服务中心(高新西区),研究生首诊医院是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十二桥校区首诊医院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学生门诊治疗须选择首诊医院才能报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地址:成都市温江区麻市街33号(温江校区乘309路公交车体育馆站下,往云西路北行300米);联系电话:02882729109 尹老师高新区合作社区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顺江小区清源环街 171 号(高新校区乘708路公交车顺江小区站下)】
我校医疗保险政策的基本情况就是如此。集中体现出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这下特点:
1.覆盖面广,几乎包括了所有在国家认可大学就读的学生。
2.强制性的购买原则有效的保障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关注贫困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
3.学生保险覆盖疾病的范围广泛,保费支付效率较高。
4.政府承担主要缴费责任。
5.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大学生医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成都中医药大学现有温江校区、十二桥校区、高新西区校区、人南校区、汪家拐校区五个校区,占地总面积近1800 亩。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2 万余人,其中研究生近2000人。这五个校区,牵涉县级行政区域广大,涉及面广,牵涉人员众多,医保报销情况复杂多变,医保报销比例低,医保报销率低。由此我建议学校和保险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其他医疗保险选择。
因此在这些方面是值得我校大有思考和作为的,也是目前我资料没有办法深化的部分。希望得到老师的指导和帮助。
刘雅清 整理
12.成都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有哪些? 篇十二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13.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篇十三
遗憾的是, 不少医生凭借多年经验推断婴儿属于感染死亡, 并未得到公众的认可和理解。
医疗纠纷是最近几年的一个热词, 主要是医疗领域中各种矛盾的集中表现。由于医疗纠纷受公众关注程度高, 媒体也常常关注、介入医疗纠纷个案, 并向受众传递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的经过及处理结果、解决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由此形成了媒体的医疗纠纷报道。
本文分析大众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存在的误区, 借以厘清作为具有舆论监督功能的大众媒体, 在面对医疗纠纷题材时, 应如何从客观、中立的角度介入, 并组织素材, 在医疗纠纷报道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怎样的媒介态度及倾向。
笔者从事医疗健康新闻报道近10年, 对大众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存在的误区进行梳理:
一、媒体监督促进医院进步, 有时矫枉过正
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关注, 从客观上说, 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 对规范医疗行为、改进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态度等, 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许多医疗纠纷个案也在媒体的关注及介入后, 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和解决。比如哈尔滨某医院天价医疗费曝光后,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机构收费进行了规范和整顿。
但也不可忽视, 由于媒体的强势介入, 部分媒体对纠纷事件的炒作处理, 以至于“误导”事实, 其舆论影响是, 医患关系没有走向和谐, 反而矫枉过正, 让医患双方越来越对立, 并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负面效应。
纵观大众媒体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 大都按照这样的叙事架构, 即:患者就诊→情况突变→发生纠纷→医患双方矛盾升级→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或即将解决[1]。大部分媒体目前对医疗纠纷集中在个案的报道, 有代表性的现象性报道较少, 这表明, 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关注多限于信息传递, 媒体应承担的推动医疗行业改进等社会责任没有充分展现。
二、非专业记者报道专业领域, 报道有失客观全面
“八毛钱”、“缝肛门”事件, 以及此次的“烤死婴儿”事件, 最后查明原因后, 多为“失实报道”。
比如, 在媒体关注并报道了深圳产妇肛门被缝事件后, 深圳卫生行政部门马上介入调查。结果通报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助产士在接生过程中缝住了产妇肛门, 而是产妇分娩后, 助产士发现其痔疮出血, 遂做了结扎止血, 并没有缝住肛门, 可以说是好心反被误解。[2]
事后, 尽管官方澄清, 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也为助产士辟谣证明清白, 但媒体之前报道提到的“勒索红包”、“缝肛门报复”、“医德丧失”、“黑心医院”等负面印象已迅速传播开来, 直到现在依然没有完全消除[3]。
深究失实原因, 采写这些报道的, 多数是非医学专业出身的记者及编辑, 对医疗专业不甚了解, 所以在面对医疗纠纷时, 因果推断的逻辑也只能从表象出发, 思维方式也停留在外行的理解,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对医疗纠纷客观、深入和全面的调查报道。比如, 在央视记者询问采写“缝肛门”事件的记者, “缝痔疮”是否等于“缝肛门”, 该记者回答“我认为是”。
此外, 新闻报道原则中, 一般认为记者的信息采集至少有2—3个独立消息来源, 以避免被误导而失去客观真实。反观当下大部分医疗纠纷报道, 通常以患者及家属作为主要的报道主角和信息来源, 并呈现出支持患者、指责院方及医务人员的态度倾向;院方及医务人员, 则多以负面形象出现, 并有意或无意淡化其在报道中的分量, 削弱其“话语权”。
三、过多主观情绪代入, 标题耸人
媒体的报道引导着舆论, 舆论则激发人们的情绪。在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中, 44%的受访医师认为, 一些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显失公正, 并且80%以上的人称“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不客观”。
在医疗纠纷报道中, 受观点控制的词句随处可见:“竟然”、“离奇”、“令人吃惊”、“天价”等词语, 甚至在新闻报道标题及正文当中频频出现。
在医疗纠纷报道中, 医患双方的关系刻板地被设定为完全的对立, 非此即彼。在这种刻板印象中, 医方是强者, 执掌生命与健康的绝对话语权, 而他们却经常“态度差”、“蒙骗患者”、“漫不经心”、“违背职业操守”, 在医疗纠纷中有主要责任;反之, 患方是弱者, 只能遵从医生指挥及处置, 不但要承受疾病的痛苦, 还受到医院医生的不公正对待。不知不觉中认同了媒体的倾向并作出相应有倾向的结论和判断。
结论
大众媒体应有大局意识, 坚定化解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和谐的立场, 采写报道过程中, 对医患理性引导, 纠正偏见与误会, 遵循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而不是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博眼球。
同时, 建议加强医疗报道记者的医学素养培养, 对医疗实践有一个全面、客观、科学的了解和判断, 做到公正、客观, 减少失实、失误报道。
摘要:本文分析都市类大众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存在的种种误区, 以及误区产生的原因, 借以厘清作为具有舆论监督功能的大众媒体, 在面对医疗纠纷题材时, 应如何从客观、中立的角度介入, 并组织素材, 在医疗纠纷报道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怎样的媒介态度及倾向。
关键词:医疗纠纷,报道误区,客观
注释
1[1]单文苑.我国媒体医疗纠纷报道的话语变迁与话语倾向.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2]鲍文娟.《广州日报》2010年7月30日A8版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推荐阅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07-10
成都养老保险转移的流程07-05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08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12-07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06-20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07-31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10-20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