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重点

2024-11-21

财经法规重点(精选8篇)

1.财经法规重点 篇一

江苏《财经法规与职业职业道德》必背重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3.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16.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17.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8.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19.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0.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2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3.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人不能直接任免。

2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5.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6.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27.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出余额,而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

30.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考试大助你成功

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底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2.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

33.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34.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纳税人采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缴税额在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造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5.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

36.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7.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

38.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以受理。

39.《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40.《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以付款。

41.按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4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对代开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违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考试大为你加油

43.《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4.《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4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借用他人专用发票,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如限期内未改正的,则给予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专用发票的处罚。

4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7.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7个当天。书130页

49.《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0.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原则出发,对委托人要求其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拒绝。

52.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5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后10天内及时处理。

54.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后面可以不附原始凭证.55.书180页42条~48条法律责任

56.会计职业道德8个内容概念及要求

2.财经法规重点 篇二

鹿城包头, 黄河北岸。从大青山之巅俯瞰包头城区, 满眼是无边的绿色。一排排白杨树, 整齐划一;一片片绿茵草地, 四季长春。万绿催红, 林深通幽, 大大小小的公园, 永远是你休闲散步的好去处。包头财经信息职业学校的地理坐标便定点于这一绿色而充满希望的文明城市之央。借大青山之佑, 得黄河水之亲, 这所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成长起来的中等职业学校, 吐纳日月, 俯仰春秋, 正在新世纪的征程上打造着更加充满期待的跨越之旅。

学校占地面积28公顷,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200余人, 其中专职教师156人。在校高职、中专、技校生3500多人, 大专、本科生700多人, 已培养大、中专毕业生近2万名。学校开设有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工艺美术、现代物流管理、连锁经营与管理、电子商务、经贸管理、会展服务与管理、导游、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数控技术、煤电营销、电气自动化、金融事务、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20多个专业。会计电算化是自治区精品专业, 现代化物流管理专业在全自治区开办最早。

3.财经法规重点 篇三

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摘些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7、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出手续;并自办丅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丅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制定机关→制度→例如

人大→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务院→会计行政法规(两个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政部→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号令;第…号文)

地方性人大等→地方性会计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效力:会计法 > 行政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地方性法规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丅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1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票丢失后:挂失止付(三日内)→申请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丅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丅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丅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会计师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2)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4.财经法规重点 篇四

效力:会计法 > 行政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地方性法规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丅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1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票丢失后:挂失止付(三日内)→申请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丅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丅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丅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导游政策法规重点 篇五

合同:和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一份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合同转让: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其含义如下:

1、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即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为第三人。

2、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3、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即合同转让属于《合同法》认可的行为。

4、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5、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还需办理有关手续。

旅行社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体指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体指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的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批程序: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者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质量保证金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6.财经法规重点 篇六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牵涉到众多方面的法律法规, 例如会计法律制度, 其不但牵涉到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而且还牵涉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详细的规范。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各章节的知识点复杂且繁琐, 相互之间极易混淆, 同时由于学生并未真正从事过会计工作, 没有实践经验, 仅凭记忆掌握起来很困难。我们对学习过这个课程的学生用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得知, 学生们基本都能意识到这个课程的重要性。关于“你在学习这个课程时遇到哪些困难”这个问题, 30%的学生给出的回答是“知识点太多了, 记不往”, 60%的学生给出的回答是“内容枯燥, 没有学习兴趣”, 余下的学生做了多项选择, 个别的学生则添加了“老师对着课本念、上课听不明白、书本看不明白”等状况。对于“你认为教师应改进之处”时, 70%的学生给出的回答是“改进教学方法、需要多一些案例讲解、加强知识点理解”等。通过上面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大部分学生难以掌握此门课程的原因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知识点繁琐枯燥、难以理解, 老师讲课方式单一, 不能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

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改革的措施

1. 以“会计协会”为平台, 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

会计专业可通过构建以本专业教研室主办的“会计协会”, 通过“会计协会”可宣传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政策, 定时邀请专业人士组织多种方式的演讲与课题探讨, 组织像点钞、ERP沙盘、WBSE (虚拟商业社会环境) 、手工账务处理、电算化会计技能等比赛, 开展各种会计专业有关的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 经常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

2. 通过“参与式教学法”, 使得学生的学习能力得到提升;

参与式教学法是指, 全体师生共同建立民主、和谐、热烈的教学氛围, 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拥有参与和发展机会的一种有效的学习方式, 是一种合作式或协作式的教学法。

这种方法以学习者为中心, 充分应用灵活多样、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 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教学过程, 成为其中的积极成分, 加强教学者与学习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 使学习者能深刻地领会和掌握所学的知识, 并能将这种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

参与式教学法是全世界都倡导的一个教学形式, 该方法利用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增强了学生主体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使得学生们在学习中获得自我实现, 在自我实现中获取学习动力。

(1) 改变老师角色, 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传统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课堂氛围不活跃, 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是学生没有参与进来。课堂上的主人是老师, 其讲课就跟作报告一样, 学生就跟听报告一样, 如此一来学生变得越来越懒惰, 他们仅仅就是被动的听课, 积极性缺乏, 从而使得课堂的效率不高。只有改变师生关系, 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老师要做好的角色是引导者、组织者, 将课堂交给学生, 使其作为课堂的主人。改变传统的教学形式, 激励学生参与到整个过程中来,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高课堂效果。

(2) 运用激励机制, 调动学生兴趣;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曾研究指出, 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只运用了其能力的10%。学习的过程并非都是引人入胜的, 有些内容既枯燥又艰深,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 这就需要教师采取激励措施, 帮助学生挖掘其潜能, 克服困难。

激励机制开展的形式有很多种, 例如以举办财经法规知识抢答赛等形式来激励学生, 对学生提出相应的肯定性评价和要求, 能激发学生的荣誉感、自尊心、上进心, 使之产生积极向上的力量, 调动其主观能动性, 增强学习的自信心, 使学生树立“我能做到”的观念, 发挥其潜能。

(3) 倡导协作型学习, 学生参与评价, 调动学习动力;每个学生的家庭背景、学习背景和智商都不一样, 造成了每个学生学习情况也不尽相同。所以, 在学习时, 应该倡导协作型学习, 取他人所长补己之短, 进而大家一同进步。

构建协作学习小组是进行协作学习的组织前提。通常情况下, 协作学习小组由2~6名学生组成, 采用“组内异质, 组间同质”的策略。所谓“异质”分组就是把学习成绩、能力、性别甚至性格、家庭背景等方面不同的学生分在一个合作小组内;“同质”分组就是把学习成绩、能力、性别甚至性格、家庭背景等方面相似的学生分在一个协作小组内。依据“组内异质, 组间同质”的策略, 就会使每个小组成为全班的缩影或截面。组内异质为互助合作奠定了基础, 而组间同质又为在全班各小组间展开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原来的学业评价在评价主体上通常是运用教师一元评价, 评价主体单一, 学生的短期进步不能被看到, 会制约学生学习主动性的提升。通过协作学习小组, 让学生相互间参与到学业评价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因为学生在一块儿, 他们些许的进步更容易被看到, 对学生激励作用更大。生动有趣且很形象的会计法律知识更容易被学生们所接受, 效果很好。

三、结语

总而言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将来的发展趋势必将是改变传统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主动性, 通过多种方式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增强学生理解能力, 从而提高其课堂效率, 进而使得该科目的通过率大大提升。

参考文献

[1]中国会计学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2]曾向红, 汪燕芳.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新思考[J].财会月刊, 2011, (3) :106-107.

7.畜牧兽医法规重点整理 篇七

名词解释,4题20分;英文缩写5题10分,填空20分;选择20分,问答2题30分 英文缩写

WVA 世界兽医协会BVA 英国兽医协会

RCVS 英国皇家兽医协会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AQSIQ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SPS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GCP 兽药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MP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AVMA 美国兽医协会CVMA 中国兽医协会

WTO 世界贸易组织WHO 世界卫生组织兽医法规体系组成有关兽医师和收益诊疗机构管理的规范;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法规有关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规;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法规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规则动物防疫法律制度组成计划免疫制度;疫情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动物检疫报检制度;诊疗许可制度;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兽药管理法律制度有哪些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储备制度;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

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兽药生产、销售、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检测公布制度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应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理论一般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最新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于疫病的分类管理

一类疫病:指对人和动物严重危害,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如口蹄疫、猪瘟;

二类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疾病,如狂犬病、炭疽:

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如牛流行热、猪传染性胃肠炎等疫病逐级报告制度: 7 疫情公布由负责全国疫情发布工作,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国际疫情报告系统,发生了 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A类疾病、临床诊断到某种A类疾病,并对其他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重要新信息、非A类疾病,对其他国家有特别流行病学意义的新发现,应在24H内用

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向OIE寄送。扑灭动物疫病的措施;

10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动物群:

①患病动物群:指发病动物中具有明显临床症状和感染表现的动物群体。(就地隔离,远离正常动物,环境消毒,实体和粪便无害化处理)①②③④⑤

②可疑感染群:指五任何临床发病表现,与发病动物同一圈舍,或与发病的动物及污染环境有接触的动物群。(固定场所饲养,限制活动,注意观察,进行紧急接种或预防投药,及时隔离患病动物)

③假定健康群:指同一养殖场区中其他圈舍内的动物群或该场区周围的其他易感动物群。(与发病和可疑动物群严格隔离饲养,并进行紧急预防接种,严防疫情传入)

11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疫点,疫区(疫点周围3KM内):扑杀;受威胁区(疫点周围3KM到5KM内):紧急免疫接种我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分类:

①进出境检疫: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② 国内检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屠宰检疫:

① 宰前检验:入场检疫,待宰检疫

② 宰后检验:家畜宰后卫生检验,家禽宰后检验,家兔宰后检验中国现行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

第一层次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主席发布;

第二层次为法规,是为执行有关法律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发布;

第三层次为规章,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执行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发布。出证放行新兽药上市前需要进行的工作: 进行临床研究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的目的:

①防止不安全、疗效不确切的新兽药在临床实践中大面积随意使用,特别是生物制品,以防止不完善的疫苗产品在推广中造成散毒;

② 杜绝一些企业单位打着临床饰演的幌子,未经政府批准就在市场销售其新产品。新兽药研制如何申请: ①如果是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等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只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② 如果是生物制品,则必须到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兽药生产管理包括:19 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①兽药的通用名称;②兽药的成分及含量;③兽药规格;④兽药生产企业;⑤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⑥产品批号;⑦生产日期和有效期;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涉及兽药使用须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的事项。兽药经营的管理包括:

21【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饲养者必须遵照执行农业部于2003年5月发布的278号公告“兽药停药期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包括兽药残留量检测的样品抽取工作。兽用生物制品: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技术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品,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假、劣兽药的法律认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应审批却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条例应抽查检验的未检验即销售、进口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8.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篇八

第一讲 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特点是:1它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0、客体所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使参加任何法律关系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制定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之间);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9学位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 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

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国外现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育观的法治化;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展;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

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正确处理教育法语教育政策的关系同上。

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T)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 济。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3刑事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应注意两点:一是教育违法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有时可能是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范。而是对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也可能承担其中的若干中(没有替代性)。

教育法律解释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第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第二,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有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母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征收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做的解释。它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从广义上说,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师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教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权利:(教学权;科研权;管理权;报酬权;建议权;培训权)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即教育教学权;第二从事科学眼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血液成绩,即管理学生权;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待遇权;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学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即民主管理权;第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放声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守法守规;爱国爱生;保护提高)第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租售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敬爱噢鱼教学工作任务。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一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四关心爱辉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敏的全貌发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地址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六不断的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对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办法证书。

教师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 教师资格的,上市教师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考核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1刑法:轻伤以上。2违反自然管理处罚条例;3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4教育局。

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配置师资;2认定资格;3管理经费;4受理申诉;5考核工作;6奖惩教师;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九讲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法规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调节渠道;仲裁渠道)。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的范围;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受教育者的申诉权来源于《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申诉的范围;第一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第二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第三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第四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 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院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不服的;4对不作为违法的;5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6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诉讼专属于管理相对人;2主管机关只能使人民法院;3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5结案方式不适用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有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教育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教育行政赔偿是因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所以教育行政赔偿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有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部分组成。原则上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现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 6 期望。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思考题2)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具体讲有以下几点: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案例3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尹健庭: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 7 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3、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思考题3)

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思考题4)

案例4: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思考题5)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②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③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思考题1)P18-19页

案例6: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 8 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国,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①、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方向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二是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②、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③、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④、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思考题3)P19-21页

案例7: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案例8: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③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某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9 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⑤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⑵、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有着其独特的社会作用,其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保证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我国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它可以保障我们在教育活动中按教育规律办事。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教育法作了具体规定,这样教育法就可以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教育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组织和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设法提高被管理系统的功效。

3、谈谈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思考题2)P22页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⑴、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思考题4)P24-28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⑴、宪法 ①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②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是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二是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三是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则。四是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具有义务。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所以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的子女受教育。五是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现代教育主要是由国家推动的,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发展,国家必须重视对教育的管理。

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 10 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单行法律有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五常13)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常4)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八常4)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常19)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九常4)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⑶、教育法规①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一是条例。它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二是规定。它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三是办法或细则。它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教育规定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一般性的教育法规比较有其特点:一是与国家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有抵触;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在其他地区则不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⑷、教育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范围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⑸、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5.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政治、经济关系,家庭、爱情、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②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③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④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24-28页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⑴.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则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⑵.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4-28页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如教育者在教育法上的细微能力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该具有相应的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如果相对人不具法定的相应学历或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即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教育法上教育者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义务时,也就不具备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力。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组织法建立起来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捐赠成立的以发展教育科技为宗旨的教育基金会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不能构成。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指具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⑴ 物: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①、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②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⑵ 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制订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则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包括制订学校或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纪律处分,接受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决定给予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奖励的行为;对修业期满,符合国家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为等。③、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⑶、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它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障。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时,就会受到相应制裁。

案例10: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 12 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2004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9、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思考题7)P24-28页

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思考题1)P36---37

案例11;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分析: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⑶、,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侧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以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②、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第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能以自己名义行事行政职权;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第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以下权利: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P39-40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2)合格的教师。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同时,教师必须由合乎一定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人员组成,即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也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学校的设立与运行需要不断的投入流动资金,所以,应保证机构设立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3、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P41---43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12:1996年某市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学校聘任教师,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1997年暑假前,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对他的聘任,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该校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意见很大。陈作为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备课工 14 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成绩低14分。96年底,学校给陈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97年7月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陈在申诉中认为:(1)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2)现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比皆是。自己过去是民办教师,直收入很低,转为公办教师后,近几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经济还有困难,利用工余时间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虽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点影响,但也不应被解聘。

学校认为:(1)陈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2)陈在学校的收人与当地其他行业同等学历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人比较已属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陈不参与经营家庭杂货店,不早晚载客,陈的家庭收人在当地也属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难,陈忙于从事第二职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可原谅。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学校有权解聘陈。

学生家长认为:陈只有一半心思在学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个人创收,这样的教师误人子弟,不应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上述事实表明,教师与学生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终止合。.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教师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学校解聘陈并没有违法,也没有侵犯陈的合法权益。

分析:在该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学校对陈某的聘期为三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合法权益,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思考题3)P45---46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思考题4)P45---46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案例2: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答: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⑵、学生的基本义务: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年龄特点,义务教育的对象是中小学生,在这个阶段,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人生观等不成熟。(2)心理特点。初中生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认识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识上不成熟。(3)生理特点,主要表现在身体形态、体内机能、神经系统和性成熟。了解这些特点,正确的行事权利和履行义务。

6、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P51—53

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批评建议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有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但是,由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既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营造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浓厚的学分,使学生愉快地学习,健康的成长。同时,学校也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学生在学校享有充分学习和发展的权利。

7、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个部分构成?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思考题5)P48

特殊学生群体主要有女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他们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是:

①女生。法律规范对子女受教育权予以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监护人要保障女性青少年身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②、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也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学生进行经济资助。《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对经济困难学生帮助;

③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保障这部分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举办特殊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

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 ①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②、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思考题2)P59

案例14: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 17 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⑴、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④、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⑤、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⑦、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 18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⑵、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16: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组成。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资 19 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有具体规定。

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学,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思考题3)P62

它包括六个要件:一是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二是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是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四是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是身体素质。教师工作特点,从客观上要求教师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心理素质。教师工作繁重复杂,常常会遇到挑战与挫折、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悲伤,还要承担来自各反面的压力,所以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便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5、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思考题4)P65

教师的任职条件是: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二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四是具备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五是身体健康。

②教师聘任的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据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是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三是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四是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6、谈谈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意义何在?(思考题5)P66页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思考题1)P72-73

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受伤的各种损失。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思考题2)P31页,80-82页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①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 ④教师;⑤就学学生⑥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⑦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P73-75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⑴、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双项)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⑵、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18:依法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

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问: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

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村民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学校围墙被扒开,学校场地被侵占和校长被打伤的危害后果。

根据《教育法》28条7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教育法》72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在本案中,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所有权在国家,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占。

村民丁某应该对学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校长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

⑶、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思考题3)P75-76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②、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5、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原因各是什么?P89页(思考题4)

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① 运动伤害 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伤害。②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③、校外活动事故 与学校其他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的最快。

⑶、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于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于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

案例19: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 22 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问: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马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有些学生自尊心过强,或是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到校后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批评,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学校和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不负任何责任。

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思考题5)P92页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一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关系的社会组织;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

二是、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则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三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法范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移。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得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四是、监护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五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看和保护,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并无代管学生财产。六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手段,禁止体罚。七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可见监护与教育保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思考题6)P97-99页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①、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所谓学校责任范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要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对学生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一概念首先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明确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而与管理职责无关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这一概念也将伤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其他校园事故或者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之外。有关问题将通过制定其他的相关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和解决。

案例20: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觉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王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 23 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②、《办法》适用的范围。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幼儿园对幼儿的看护义务,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

③、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同时,依照《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④、关于伤害事故的责任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处理中,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也会有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案例2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分析本案的责任类型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⑤、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办法》在具体规范教育部门的调解程序时明确规定,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教育部门起居中调解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供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不一致,可以终止调解,进入诉讼程序。

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明确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解决赔偿经费来源及筹措的问题,《办法》设计了三条途径:一是学校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24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分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等。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力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的责任事故。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一般意义上讲,一是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后两种渠道相当于诉讼渠道来说,又通称非诉讼渠道。⑴、诉讼渠道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⑵、行政渠道我国规定了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制度两种行政救济方式。⑶、其他渠道 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 P107 教师申诉制度 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的特征 ⑴、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程序,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所在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⑶、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案例23: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是什么?(思考题2)P107-111页

⑴、教师申诉申诉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合法权益包括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罚、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①、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概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附项(有关证件材料)②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和处理。③、对申诉的处理。有四种情况:一是原行政行为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变更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四是学校管理行为违法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依据的内部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修改或废止。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⑵、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①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②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③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④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⑤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讼。⑥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一般包括: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

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P110

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6 的一项民主权利。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任何人不得阻碍、压制;二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5、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点?

⑴、教育行政赔偿: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⑵、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这是导致教育行政管理赔偿的前提。既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国家补偿。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而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 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国家的权威受到了严重影响 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责任。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惩戒的意义、责任承担是法律上的救济。

6、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思考题6)P123-125页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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