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共10篇)
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试题
一、多项选择题(漏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7年3月28日 B.2007年5月1日C.2007年6月1日D.2007年6月10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A、1小时B、2小时C、3小时D、4小时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等级:
A.1个 B.2个C.3个 D.4个
4、根据条例,事故具体可分为。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特别重大事故 D.重大事故
5、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3 5000 B.1 5000 C.3 3000 D.1 3000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市级 B.2 市级C.1 县级 D.2 县级
7、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至100%的罚款。
A.100万元 30% B.100万元 60%C.50 万元 30% D.50 万元 60%
8、根据条例,若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A.10万元 30% B.5万元 30%C.15万元40% D.10万元 40%
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D.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10、事故调查组应由 组成。
A.公安机关及工会; B.监察机关C.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1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年B、3年C、4年 D、5年
13、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B、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C、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D|、借机打击报复的。
14、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A、国家机关B、事业单位C、人民团体D、企业
1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 指定。
A、人民政府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C、监察部门D、公安部门
1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日。
A、30 60 B、60 30 C、30 30 D、60 601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8、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A、县级B、市级C、省级D、区级
19、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A.迟报 B.漏报 C.谎报 D.瞒报
20、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部门决定。
A、安全生产监督 B、工会C、监察D、公安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事故调查组应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3、事故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事故等级是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8、根据条例,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9、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3、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7、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8、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二
1 制度规定的调查组成情况
1.1 事故调查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它规定了政府(部门)是事故调查的主体地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确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主体地位。
1.2 事故等级的划分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确定第三条确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 事故调查权限规定
按照规定,不同等级的事故由不同级别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事故分级标准,可以确定出不同等级事故对应的事故调查主体。见表1事故调查权限表:
2 石油化工行业事故调查组成情况
针对石油化工行业事故调查,我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与其它事故一样,依据等级事故设定处理权限。
2.1 从石油行业实际发生过的事故,统计出所有事故的等级情况
以我国某综合石油公司为例,统计对象设定为该公司油田、炼化、销售、管道、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26家地区公司;统计年分为2000~2008年。统计科目为工业生产亡人事故:
(1)发生1人死亡的事故:54起,占事故起数的82%;
(2)发生2人死亡的事故:5起,占事故起数的7.5%;
(3)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6起,占事故起数的9%。
其中,除去油田等单位外,针对石油化工企业而言,2000~2008年间,八家炼化企业工业生产亡人事故统计如下:
a)发生1人死亡的事故:11起,占事故起数的85%;
b)发生2人死亡的事故:2起,占事故起数的15%。
2.2 统计分析结果
(1)石油化工企业事故等级情况。
通过对石油化工所发生的等级统计分析,发生工业生产事故且造成1人或2人死亡的事故占到100%。所以,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一次伤亡3人以上的事故较少,即发生特别、重大、较大的事故少。
(2)调查组成情况。
按照国家对事故的划分标准,大多数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范畴。为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发生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这些“一般事故”的调查组多数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述结论,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相应级别的调查组织是否有事故调查能力。对于工艺复杂,涉及专业较多的石油化工事故多数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组织调查。这里就有一个调查能力问题,不仅仅是专业技术能力,而且涉及到控制能力问题,相当一部分县级政府有无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同时,石油化工企业多是当地的支柱行业,县级政府的控制力多半会“打折扣”。即使对于发生了较大、重大事故,由于辖区内事故的频次有限,市级(省级)政府的调查能力仍然值得考虑。
3 美国石油化工事故的专门调查机构
3.1 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应对石油化工行业给予重视
石油石化是高危行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设备隐患、制度缺陷、程序遗漏、工作疏忽或个人违章行为,都可能造成巨大事故,引发严重后果。从国外的事故看,1984年墨西哥城石油液化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巴西国家石油公司Enchova Central石油平台爆炸,37人死亡;1988年7月6日晚英国北海油田的帕博尔·阿尔法平台火灾爆炸,造成165人死亡,保险赔偿近30亿美元。事故后,又用了60多亿美元改善安全;1989年的EXXON公司VALDEZ泄油事故,各种赔偿和罚款达80多亿美元;1989年美国菲利浦公司休斯敦化工厂总厂爆炸火灾事故,全厂性毁灭,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亿美元;1991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leipner平台倒塌,损失12亿美元;1995美孚尼日利亚油井爆炸,13人死亡,25人受伤;1996安然公司天然气管线爆炸,33人死亡,69人受伤;1998埃索Longford天然气爆炸,8人死亡,69人受伤,损失10亿美元;2001巴西国际石油公司P36平台沉没,10人死亡,损失5.15亿美元;2006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线爆炸,200人死亡;2010年4月20日深夜,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海岸线以南80 km,墨西哥湾北部海域突然响起巨大的爆炸声,英国石油公司海上石油钻井“深海地平线”的工作平台上,顿时燃起熊熊大火,一场可能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原油泄漏事故发生。美联社报道,7.8亿升原油泄入墨西哥湾。它造成的损失是空前的,对于深海钻井业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国内发生的事故看,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矿16号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井内喷射出的大量含有剧毒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造成243人中毒死亡,2 142人入院治疗、65 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此次灾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 400余万元。
3.2 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应给予石油化工行业专业化位置
由于资产庞大、专业多样、工种繁杂,加之连续作业和点多、面广、链长等特点导致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事故涉及的行业多、专业强,往往会牵扯到多个行政事故调查主体单位。1984年12月,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3 000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受伤且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美国和印度的律师代表博帕尔市的受害者向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提出850亿美元的赔款和罚款。涉及工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健康卫生。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 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石油化工企业安全事故总是与环境污染、中毒健康联系在一起。
3.3 国外的专门调查机构建设
目前世界各国都制定、颁发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超脱的事故调查专门机构。如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事故,并不是由美国航空航天局组织调查,而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特别专家组进行调查。美国的石油化学事故调查由化工安全与危害调查委员会(Chemical Safety And Hazard Investigation Board,CBS)负责。CSB成立于1998年,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对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生的化学物质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发生原因,并对事故相关工厂、管理机构(如OSHA、EPA)、工业组织和劳工团体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1]。同NTSB一样,CSB也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它平等且独立于EPA和OSHA等相关政府单位,不受其他部门管辖,总部设立于美国华盛顿首府,其五位核心委员是由美国总统指定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确认,委员会主席作为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兼行政长官。委员任期五年,其下有若干的专业调查员。委员须具备与事故调查相关的技术专长,包括事故再现技术、安全工程、人因理论、化学品安全、毒物学及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等。CSB调查人员包括化学和机械工程师、工业安全专家及具有在私立和公共部门工作等相关经验的其他专家。国会给予CSB独一无二的法定使命,CSB所进行的调查就是确认事故的原因,而不管这些原因是否与违反现行制度有关。
美国化工安全与危害调查委员会(CBS)是一个独立的科学调查机构而不是一个常规的政策执行机构。CBS是依据199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而建立的。然而该委员会直到1998年一月才正式开始投入工作。参议院的立法记录上这样描述:“新的CBS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调查,判断导致事故的原因和条件并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在法律上任何其他机构或政府官员均不得干涉该委员会的工作”[2]。
我国的安全事故(包括石油化工事故)调查虽然在每个层级上都有事故调查机构,但就全国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来说,每个事故的调查都被孤立起来,没有专门的石油化工事故调查独立机构。而以美国为例,美国化学安全与危害调查局(CSB)专门针对石油化工行业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可以包括各专业力量。由于石油化工行业的事故原因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多个行业的职能管理,只有相对固定一支调查专家力量,才能使其专业性得以发扬。
4 结语
综上所述,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复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极大。鉴于目前事故调查机制规定,对于一般性事故仅由县级政府组织进行调查,不能满足事故调查力量需要。建议建立专门的石油化工事故调查的独立机构,强化专业管理。
参考文献
[1] 陈国华.国外重大事故管理与案例剖析[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61.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三
一、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处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3、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都与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标准会冲突,似乎无所适从。我们认为,事实上《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要达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针对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的是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就不难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了。
三、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其它问题
我们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按照《条例》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检察机关也充分履行职责。应该说,这是个比较新的工作,关键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职能定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的法律监督方面起到很好的把关作用,比如在2007年,我区检察机关就有关事故责任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提出意见,最终由事故调查组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4起,追究刑事责任人4人,社会效果凸显。当然,检察机关也会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调查是否涉及渎职犯罪等。
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四
1.某项目2013年5月31日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事发后,当地人民政府于6月1日迅速于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报告的最后期限是(C)。
A.2013年6月29日
B.2013年6月30日 C.2013年7月29日
B.2013年7月30日
2.某建筑施工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当于(C)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火灾发生之时起半小时内
B.火灾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 C.接到报告之时起1小时内
D.接到报告之时起2小时内 3.2013年4月10日,某在施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8人当场死亡、5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立即组织抢救,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起中3人因受伤太重,分别于4月11日,4月18日和4月30日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的相关规定,此次事故情况补报时应该补报的新增死亡人数是(B)人。(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A.0
B.1
C.2
D.3 4.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下(B)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A.2人死亡、7人重伤 B.1人死亡、39人重伤
C.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
D.2人中毒昏迷
5.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起事故应该上报至(C)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C)负责事故调查。A.省级、省级人民政府
B.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市级人民政府
6.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B)。
A.重大事故
B.一般事故 C.较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7.2011年某月工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A)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A.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B.安监部门负责人 C.有关部门负责人
D.行政管理部门
8.2010年3月6日,某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某建筑工地2月1日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果进行了批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B)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该建筑工地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A.安监部门 B.事故发生单位 C.有关部门 D.事故调查组 9.2013年3月某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经调查,该起事故被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C)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A.5 B.7 C.10 D.15
二.多选题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下事故案例中,(ABCE)是重大事故。A.25人死亡的事故
B.60人重伤的事故
C.直接经济损失为0.7亿元的事故
D.7人死亡的事故
E.80人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适用于以下(AB)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A.核设施事故 B.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C.煤矿生产事故 D.钢厂生产事故E.民用建筑生产事故
3.2013年5月20日,某项目在进行室内精装修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项目经理在告事该起事故时应包括以下(ABCD)内容。A.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B.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C.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D.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某事故调查组在对某起模板坍塌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时发现事故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该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单位应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为有(B.D.E)。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B.谎报或则瞒报事故的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D.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某事故调查组对2011年4月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写明了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还应该补充(ABCD)内容。
A.事故发生经过
B.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责任的认定
D.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
6.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实施(A.B.C.D)处罚的权利。A.吊销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B.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C.责令停业整顿、D.罚款 E.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撤职或降级
三.判断题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所有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向社会公布。(错,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某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2人,重伤7人,该事故按级别划分为重大事故。(错,特别重大事故)
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个事故等级。(错,4个级别,缺特别重大事故级别)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5.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错,不依照)
6.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错,影响恶劣,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
8.《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错,可以直接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9.某单位因焊接作业接火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没有人员伤亡,只造成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错,一般事故)10.《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报告。(错,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
1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
四.问答题
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并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进行描述。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的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发生事故单位现场人员、负责人报告事故是怎样规定的?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5.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6.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六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试题
(基层企业)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
2.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臵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5.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 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 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 等相关材料,并移交事故调查组。
7.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8.事故危及 人身和设备 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 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臵措施。
9.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 并网运行 的发电机组,在未经电力调度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10.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 的人员进行处理。1 4.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准确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臵和依法调查处理。
12.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11年(C)起施行。
A、6月15日B、7月7日C、9月1日
2.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B)。
A、检修运行规程B、事故应急预案C、安全管理制度
3.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属于(C)。
A、重大事故B、较大事故C、一般事故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属于(C)。
A、重大事故B、较大事故C、一般事故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属于(C)。
A、重大事故B、较大事故C、一般事故
6.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由(A)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B、事故发生单位
C、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为,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B)的罚款。
A、20%至60%B、40%至80%C、60%至100%
8.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C)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9.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C)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A、1年B、3年C、5年
10.(A)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A、电力监管机构B、人民政府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C)日。
A、30,15B、45,30C、45,45
三、多项选择题(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1.处臵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臵的各项措施,以及(ABCD)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A、资金B、人员C、物资D、技术
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ABC)派人参加。
A、监察机关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保存(ABCD)等相关资料,并移交事故调查组。
A、故障录波图B、电力调度数据C、发电机组运行数据
D、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
4.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AB)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A、启动综合应急预案B、成立应急指挥机构C、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D、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5.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ABD)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应当执行。
A、调整发电机组有功负荷B、调整供电调度计划C、调整上煤方式
D、调整发电机组无功负荷
6.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ABCD)规定处以罚款。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7.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ABCD)事故情况。
A、迟报B、漏报C、瞒报D、谎报
8.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BCD)。
A、改变事故现场 B、伪造证据C、隐匿证据D、毁灭证据
9.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ABD)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B、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D、借机打击报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10.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ACD)等信息。
A、事故影响范围B、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C、处臵工作进度
D、预计恢复供电时间
四、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力安全事故不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X)
2.当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时,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也可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X)
3.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V)
4.发电企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以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的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命令。(X)
5.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全力组织进行事故分析。(X)
6.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V)
7.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计算。(X)
8.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X)
9.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都有权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V)
10.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V)
11.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企业可不再另行报告,但必须做好相关记录。(X)
12.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V)
四、问答题(共40分)
1.事故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20分)
答: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2、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本《条例》所列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什么判定的(判定项)?(20分)
答:根据以下项判定的:
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
2、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
3、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
和持续时间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七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发电厂、设计单位为西南电力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重庆九建 (一处二队) 施工, 1984年6月开工建设。1#引桥土建方面的主要包括1号和2号桥墩, 中间用钢架连接, 跨度40米。1号桥墩砼工程量508.6m3, 2号桥墩砼量232.0m3。设计的桥墩及基础砼强度为150#;设计允许掺入不大于300mm的卵石20%。按照竣工资料显示, 1号桥墩施工时间是1984年的9月至11月初;2号桥墩墩身施工时间是1985年8月1日至11月7日。
2001年8月底, 重庆发电厂水泵房运行职工发现1#引桥2号桥裂缝有垮塌危险。电厂领导派我深入现场检查, 发现2号桥桥墩墩身的中部和顶部有横向较大裂缝, 裂缝已经不再是表面抹灰层, 而是深入到内部结构层。裂缝处局部空鼓, 凿开裂缝处, 发现砼很疏松, 用手可扮烂。现在还不能确定裂缝是否贯穿整个断面, 但谁也不敢对结构的可靠性做出保证, 情况危急。
2 事故原因分析
(1) 根据现场的实物来看, 砼很疏松, 卵石与水泥浆粘结性不牢, 部分卵石未清洗干净。根据裂缝位置来看, 墩身中间裂缝 (墩腰) 类似于砼压坏试验的破坏现象;桥墩帽下部 (墩颈) 是面积和砼强度突变的位置, 如因砼的施工不当, 该处极易出现裂缝。设计的桥墩墩身及基础砼强度为150# (相当于现在的C13) , 并允许掺入不大于300mm的卵石20%, 这种砼实际上是卵石砼。如果对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格, 施工单位往往会加入更多的卵石;更有甚者, 有的施工企业会采用先投入石头, 再加入水泥浆振捣。如果加入的卵石过多, 而没有足够的水泥浆液来包裹石头, 会在砼内部留下真空或是水泡, 这会对砼的强度和耐久性有很大的影响。
(2) 根据重庆发电厂档案室提供的竣工资料来看, 2号桥墩墩身一共取了4组砼试块, 其强度值分别为331、145、157、140kg/cm2 (相当于现在的32.4、14.2、15.4、13.7Mpa) ;1号桥墩除墩帽外共取了6组砼试块, 其强度值分别为129、93、91、78、100、106 kg/cm2 (相当于现在的12.6、9.1、8.9、7.6、9.8、10.4MPa) 。
(3)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 10组以下的砼强度检验评定应按非统计法来评定, 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mfcu≥1.15fcu.k ;fcu.min≥0.95fcu.k。即本工程应满足:mfcu≥1.15fcu.k=1.15×150 kg/cm2=172.5 kg/cm2, fcu.min≥0.95fcu.k=0.95×150 kg/cm2=142.5 kg/cm2或mfcu≥1.15fcu.k=1.15×13 MPa =15MPa, fcu.min≥0.95fcu.k=0.95×13 MPa =12.4MPa。显然, 1号桥墩的砼强度远远没有达到设计值, 其值相当于C8左右标号的砼。也就是说, 1号桥墩为不合格的建筑产品。2号桥墩的四个强度值中, 其中一个为32.4MPa, 远大于平均值的15%, 应舍去;另外三个值的平均值mfcu=14.4MPa, 小于15MPa。根据桥墩的施工顺序和砼的浇灌时间来看, 32.4MPa应该是墩身下部砼的强度值, 而14.2 MPa和15.4 MPa为墩腰砼的强度值, 13.7 MPa为墩颈的砼强度值。现在墩身出现裂缝的位置正是墩颈和墩腰部位砼强度较低处。
(4) 实物与竣工资料均表明, 地基处理为中风化基岩砼填至设计标高, 基本上可不考虑地基的不均匀沉降, 砼强度不足是导致2号桥墩裂缝的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 造成砼强度不足可能有以下因素:加入的卵石过多, 超过设计值20%;卵石未冲洗干净, 所含杂质多;振捣砼不够密实;施工缝的处理不够好;水灰比过大;对大体积砼的养护不力。同样, 以上因素也是造成砼耐久性差的主要原因, 致使本工程建成16年后, 引起桥墩砼的裂缝, 礅身砼结构受到破坏, 现在也到了不得不处理的地步。而钢架桥的热胀冷缩、年久失修、滑动支座失去滑动功能产生水平推力是导致桥墩横向裂缝的次要原因, 也是直接原因。
3 处理方案
(1) 增加外壁结构法:
于外壁一圈增加300mm厚的C30钢筋砼结构层。将桥墩原有砼空鼓部分铲掉, 外表面清理干净;将外壁四周挖至原有桥墩基础顶面 (即地基换填层的上部) , 于外壁一圈浇筑300mm厚的C30钢筋砼结构层, 钢筋可选用竖向双层φ14@200、横向双层φ8@200。并对钢架桥的滑动支座进行处理。
(2) 横箍法:
桥墩外壁用250mm厚的钢筋砼层箍住, 保证桥墩不现发生破坏和变形。将桥墩原有砼空鼓部分铲掉, 外表面清理干净;将外壁四周挖至原有桥墩基础顶面 (即地基换填层的上部) , 于外壁一圈浇筑250mm厚的C30钢筋砼结构层, 横向、竖向均采用单层φ12@200的钢筋。并对钢架桥的滑动支座进行处理。
8.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八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或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继续恶化。在抢救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若是因抢救工作面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则一定要做好明确的标志或拍照后方可移动。
三、轻伤事故由单位领导或工地负责人立即在12小时内向总公司有关部门报告;重伤或轻伤多人和死亡事故,应立即用最快的形式报告总公司。
四、轻伤事故由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材料如实上报一份给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五、重伤或死亡事故则必须由总公司、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公司或工地有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各种方便。
六、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针对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对于各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七、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应向事故调查组及时提供各种有关情况,如实提供证词。任何人不得伪造或破坏现场,不得提供伪证。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9.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九
1目的为了及时调查、报告、处理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负责处理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3事故现场处置
3.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应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措施,快速撤离现场人员,对事故现场实施围挡,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管控措施。
3.2 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应进行力所能及的现场救助;同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
3.3 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事故现场,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处理时,应对现场做摄影、摄像记录并做必要标记。
4事故调查
4.1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全办、综合部、工会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4.2 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小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小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4.3 召开事故调查小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和任务,调查小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4.4 事故调查取证
(1)组织事故现场踏勘,向当事人及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编写《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2)收集事故的事实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小组提供的书面证明等;
(3)获取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4)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有关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编写《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详见附件1),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公司各级领导签字认可,并加
盖公司公章;
(5)组织技术鉴定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小组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小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小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5事故分析
5.1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5.2 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5.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5.4 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小组成员,事故
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公布调查结论,针对性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事故调查报告
6.1 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小组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事故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小组组长主持的会议审查。
6.2 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主办工作人员负责撰写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小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6.3 调查小组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6.4 向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呈报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呈报,并等待批复文件。
7事故处理
7.1 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小组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详见附件2),制作《案件移送书》,将公司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7.2 公司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公司处置的案件,应根据批复意见,对公司所有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7.3 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严格执行批复意见明确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
7.4 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向全公司公布事故的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8结案归档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事故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9附则
9.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篇十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09年3月10日,我院收治1名疑似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病人,以这名患者所在的广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作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调查这名疑似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病人所在公司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生产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和同车间接触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
2 结果
2.1 职业史和临床资料
我院于2009年3月10日收治1名疑似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病人,男,26岁,广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底部车间工人。患者于2008年8月27日—2009年1月15日在该公司底部车间任掹鞋工,每天工作约8~14 h,无个体防护,2009年1月12日开始出现头晕、头痛,于1月16日返湖南,先后就诊于当地医院、湘雅医院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头颅MR检查显示:双侧大脑半球弥漫性、对称性信号,累及双侧内囊后肢,考虑脑白质病。经护脑、降颅压等治疗,症状反复,因“反复头晕、头痛53 d,视物模糊40 d”,于2009年3月10日转入我院。经脱水降颅压、糖皮质激素、营养脑神经、高压氧等治疗,目前患者病情稍有好转,但病情仍重,仍有视物模糊,头晕、头痛等。
2.2 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04年10月建厂,主要进行女鞋加工,二班制,每班工作8~12 h。其底部车间有3条生产线,有掹鞋、落底、包装及杂工约30人。公司未建立健全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无完善的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也未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预案、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也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底部车间生产面积为900 m2(180 m×50 m),高度为4.5 m左右,车间上空有吊扇及风机,促进室内空气的循环流通;车间一侧外墙共有6台排气扇可正常运转,车间两侧有3个大门和8个窗子同时敞开,现场作业工人未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版房→开料→面部→掹鞋(刷胶、掹鞋)→落底→包装。
2.3 掹鞋岗位原辅料的使用情况和成分 见表1。
2.4 工作场所空气中1,2-二氯乙烷浓度检测
掹鞋操作位空气中1,2-氯乙烷浓度CTMA为32.9 mg/m3、CSTEL为36.3 mg/m3,分别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相应限值3.7和1.6倍。
2.5 应急医学健康检查情况
2009年3月25日,公司安排底部车间掹鞋、落底、面部、开料、包装等工序接触1,2-二氯乙烷的员工共29人到本院职业病科做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有效受检率为100%。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本次应急健康检查包括: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尿β2-微球蛋白、心电图、肝脾B超)三大部分。检查结果显示,被检工人尿中β2-微球蛋白≥1.2 μg/ml的有19名,异常率为65.5%;自诉症状头晕、头痛、烦燥、恶心、呕吐等15人,异常率为51.7%。本次检查结论:①本次检查暂未定疑似职业病患者;②检出医学观察对象和职业性复查员工共23名;③有1名员工检查发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ALT活力明显升高,有待进一步检查,如确定为慢性肝炎,应列为职业禁忌证;④未见异常及大致正常共6人。
3 讨论
本次事件中掹鞋岗位主要使用868 HK无苯强力PV胶、502+B粉、309黄胶、405黄胶和散装港宝水等原辅料,其中散装港宝水含1,2-二氯乙烷为50.3%,309黄胶中含1,2-二氯乙烷为8.92%;掹鞋操作位空气中1,2-二氯乙烷浓度CTWA为32.9 mg/m3、CSTEL为36.3 mg/m3,分别超限3.7和1.6倍,结合临床表现,可以确认该起事件为疑似职业性急性1, 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
据调查,该厂管理人员缺乏对所使用1,2-二氯乙烷危害性的了解和认识,有通风排毒设施,但车间两侧有3个大门和8个窗子同时敞开导致通风排毒设施失效;工人平均每天工作10 h左右,工作时间长;使用1,2-二氯乙烷时为敞开式作业,导致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高,并缺乏能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告知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也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这些都是导致该起疑似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的主要原因。
1,2-二氯乙烷属高毒性物质,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可引起脑水肿和神经系统功能减低,出现头晕、头痛、步态蹒跚、嗜睡、意识模糊、烦躁不安、抽搐和昏迷等临床症状和体征,且病程呈进行性加重和反复出现,由于1,2-二氯乙烷的个体敏感性差异大,中毒早期无特殊的临床表现,易被误诊而延误抢救时间,当接触者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症状时已提示1,2-二氯乙烷中毒,应及早脱离现场,并以防治脑水肿为重点,密切观察,注意反复,及时处理[2]。由于1,2-二氯乙烷毒性大,在实际工作中最好能找寻代替品或避免开放性操作。本次应急健康检查中检出医学观察对象和职业性复查员工共23名,建议该公司做好员工的定期复查工作,并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
建议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1,2-二氯乙烷毒性知识培训,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类的1,2-二氯乙烷;要加强生产环境有效通风,最好安装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对生产环境毒物浓度进行日常监测,最好做到每换一个批号就要进行毒物浓度的监测,及时了解其浓度变化;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佩戴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口罩、防护手套;生产布局要合理,做到有毒工序与无毒工序分开。
摘要:目的调查引起一起疑似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故的原因。方法调查1名疑似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病人所在公司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生产作业场所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同车间接触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结果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鞋操作位空气中1,2-二氯乙烷浓度CTMA为32.9mg/m3、CSTEL为36.3mg/m3,分别超限3.7和1.6倍;被检的29名底部车间工人中,有19名工人尿中β2-微球蛋白≥1.2μg/ml,异常率为65.5%;自诉症状头晕、头痛、烦燥、恶心、呕吐等15人,异常率为51.7%。结论该次事件中鞋岗位使用的散装港宝水、309黄胶中含高浓度1,2-二氯乙烷,鞋岗位空气中1,2-二氯乙烷浓度超过国家卫生限值规定,结合临床表现,可以确认该起事件为疑似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
关键词:1,2-二氯乙烷,职业中毒,调查
参考文献
[1]刘新华,黄海腾,许筱华,等.一起1,2-二氯乙烷中毒调查报告.浙江预防医学,2005,17(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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