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精选5篇)
1.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一
食堂废弃物处置协议
二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书
委托方(下简称甲方):溆浦二中食堂
收运处置方(下简称乙方):XXX
为防止食堂废弃物流入市场、让不法分子有利用食堂废弃物再加工出售的机会,甲方经实地考察后,决定乙方收购并处置甲方食堂产生的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约定:
一、甲方自备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并存放于指定地点。
二、甲方工作人员每天将师生食堂的剩饭剩菜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拾整理并放到指定地点,等待乙方收运。
三、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每日上门收集(运输)甲方的餐厨废弃物,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在运输中做到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四、乙方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剩饭剩菜和潲水(油)拖回家中用于生猪喂养,不得转让、出售、改变用途;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环卫处置点,不得遗弃到其它地方而产生二次垃圾。否则,甲方有权中途终止本协议。
五、废弃物处置处理费用:暂定元/月,乙方按月足额交给甲方,遇不足月份按实际天数这算缴纳。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壹千元。
2、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食堂废弃物处置协议
3、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年日:年月日 乙方(盖章或签字)月
2.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二
(一) 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1]。为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
所谓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餐厨废弃物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收费制度、餐厨废弃物应急预案制度、部门执法制度、餐厨废弃物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监督制度、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责任制度等。
(二) 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2009年6月1日, 我国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 但该法律并未涉及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2010年5月, 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环保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之后确定了33个试点城市 (区) 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工作。2010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提出规范处置、加强收运管理、建立台账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等要求。2011年国务院批转了16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提出了完善法规标准、鼓励分别投放、实现单独收集利用等要求。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将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列为“十二五”期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2013年, 国务院积极应对周晓光等30位代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法的议案, 授权国家发改委抓紧拟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初稿。
重庆市人民政府早在2009年便通过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监管作出了规定。作为国家首批餐厨废弃物处理试点城市之一, 重庆市关于餐厨废弃物的监管法律制度, 对全国性餐厨废弃物处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 重庆市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实施概况
重庆市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所构建的针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实行全方位、全程监督管理的体系已初步形成, 并在从源头斩断“地沟油”、“潲水猪”回流餐桌, 确保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打击非法收运等方面均取得初步成效。
针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在政府的主导下, 重庆市依托生活垃圾收运平台,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收运网络体系, 形成了以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为行业主管部门、市环卫集团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主城九区固废运输公司为收运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模式[2]。
在部门执法方面, 重庆市政府主要采取教育宣传和联合执法两大措施, 对主城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而言, 其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饮食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上门走访和法律法规宣传, 督促其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 约定餐饮活动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收运单位负责统一收运, 并运送到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市政监察总队联合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食安办等多部门在各行政区域内不定期地开展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行动, 查处非法运营餐厨废弃物车辆, 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此外, 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卫集团根据各自工作进展情况, 分别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餐厨废弃物收运的监管情况和数据, 使餐厨废弃物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初步建立, 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办法》所确立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 对重庆市主城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工作以及对违法收运的查处整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3]。根据市环卫集团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2012年, 主城区 (含北部新区) 共收运餐厨废弃物37.9万余吨, 日均收运量为1035.75吨, 同比增长64.07%[4];据新华社报道, 自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工作以来, 截至2013年5月底, 重庆主城区已累计处理餐厨废弃物87万余吨。
二、重庆市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 单一的申报与台账制度难以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监管
《办法》第9条规定了申报制度, 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 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并取得回执。其目的在于使监管部门提前掌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产生餐厨废弃物的有关情况, 以便提前对处理措施及规模等作出相应计划。《办法》第10条、第11条是规定台账制度, 要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并取得回执。然而《办法》颁布5年来, 两项制度执行情况不够理想。在实地调查中, 餐饮单位大都表示其并未进行过申报, 也未收到过需要申报的通知;征询政府有关部门, 也得到了该项制度目前的确没有完全实施的答复。《办法》所要求的申报制度、台账制度基本流于形式。究其原因, 在于在当前环境下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办法》规定,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或备案, 否则将会受到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不主动履行申报义务的单位, 监管部门必须先责令其限期申报, 只有对逾期不报者才能处以罚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单位。单就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而言, 就是一个很庞大的工程。根据重庆市管理部门初步统计显示, 目前重庆市餐饮营业网点约8.4万家, 分布广且分散。对于相当数量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产生单位, 监管部门不仅要给与一定履行义务的宽限期, 还要制作大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这已然耗费不少的时间和人力。然而对于负责该部分工作的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来说, 对实施申报、台账制度的监管只是其部门职能的一小块, 投入过多资源开展此项监管工作必将延误其他行政事务的完成, 影响整体行政效率。由此制约了现阶段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的完全实施。
此外, 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警示效果不足, 且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的违法行为, 无法实施有效约束。对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来说,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非一个具有威慑性的处罚, 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倒卖给私人所获报酬在上交罚款之余还有所获利。且相关部门仅以罚款方式约束产生、收运单位的违法行为, 而未将之与其营业执照的审核发放等和单位运营利益相关的环节挂钩, 违法单位所面临的违法成本低、利益诱惑大, 必然会一次又一次地选择违法行事。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由于缺乏与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单位营运利益相联系的制度的保障只能形同虚设, 无法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监管。
(二) 部门执法制度监管力度薄弱
虽然教育宣传和联合执法两大监管措施, 对促进主城餐厨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城餐厨废弃物的日均收运量也逐渐提高。但是其固有的内在缺陷, 根本不足以从源头上彻底斩断“地沟油”、“潲水猪”的生产链条, 去保障主城餐厨废弃物的完全统一回收。
教育宣传是指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上门走访和法律法规宣讲, 督促其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此举本意在于使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自身的各项法律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而积极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 以保证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顺利进行。而实际上, 此举最终并不能充分保障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的开展。因为, 教育宣传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指导行为[5]。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 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因此, 宣传教育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法构成强制力, 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 也可以选择不签约。对于拒绝签约的产生单位, 由于缺乏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当然不能强制其签约。与此同时, 由于没有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便不能也不会对该单位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收运。就算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运单位, 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9条第3款所规定的义务, 但由于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现阶段暂未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并不清楚哪些产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也就无从对其进行查处。因此造成现在相当数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私人收购, 或将其倒入下水道、生活垃圾收集桶, 使该部分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流向处于不可控的状态, 并极有可能被作为原料继续供给“地沟油”、“潲水猪”等黑色产业, 从而对食品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联合执法是指由市政监察总队联合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食安办等多部门, 在各行政区域内不定期地开展地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行动。该项举措旨在严肃查处非法运营餐厨废弃物车辆, 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产生单位进行教育宣传, 责令其改正。从重庆市政委官方网站公布的执法情况来看, 联合执法确实对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的确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 联合执法自身的局限性, 使其不能够实现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有效监管。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需要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这决定了其不可能大范围地、频繁地实施。同时, 联合执法作为一项超常规的行政执法行动, 本身是不具有持续性的, 因而不可能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工作实现全天候长期性的监管。在未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期间, 由于缺乏前述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的保障, 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是相对薄弱的, 这必然会给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以可趁之机。另外, 如前所述, 联合执法的查处力度不足而带来的违法成本低, 是造成餐厨废弃物私买私卖乱象继续存在的重要原因。仅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 这样一个行政命令加行政处罚的监管模式无法实现监管法律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确保餐厨废弃物的全部统一回收。此外,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 在利益的驱使下, 贩卖双方相互包庇的合作关系也让执法部门取证成为难题。而且他们为了规避打击, 不少私营收运车辆“改头换面”, 使得非法收运工作的隐蔽性更强, 加上收运战线长、时间跨度大等, 查处非法贩卖餐厨垃圾的工作存在不小困难[6]。
(三) 信息公开不全阻碍收运工作的进行
餐厨废弃物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已初步建立, 使社会公众对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保障。但由于目前公开范围过窄, 公开时间不确定, 甚至疏于公开等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根据重庆市政委公开信箱公布的已处理信件内容, 多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就都曾希望其餐厨废弃物交给政府指定的收运单位处理, 但苦于对政府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收运单位的信息获取不容易, 最终使其依法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意愿落空。与此同时, 某些非法营运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则趁机浑水摸鱼, 冒充有资质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由于信息不对称, 产生单位在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向非法营运的收运单位提供餐厨废弃物, 以致餐厨废弃物不仅未获正当处置, 还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流向违法渠道, 最终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 由于信息公开不彻底, 社会公众包括餐饮业主对于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 以及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活动等情况了解甚少, 因此无法形成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正确认识, 也就无法积极配合收运工作, 社会公众由此也会陷入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之中。所有这些都极不利于餐饮业的正常、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完善重庆市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将监管制度与单位营运利益挂钩, 形成多角度监管网络
现行《办法》仅仅设置了申报、台账制度, 且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仅为小数额的罚款, 此种状况缺乏与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单位营运利益相联系的制度的保障, 使得申报、台账制度形同虚设, 无法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监管。要解决该问题, 只能将餐厨废弃物的正当处置与各单位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 形成完善的信息监管体系, 强化多角度监管。所谓完善的信息监管体系, 是指申报制度、台账制度和监管档案制度、记分制度有机结合、共同作用。目前重庆市仅有申报制度、台账制度, 难以保障监管的有效到位。因此, 政府有必要引入监管档案制度和记分制度, 构建完整的信息体系, 从而保证多角度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实现多角度的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
1. 认真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
申报制度的实质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下一季度废弃物产生量的预先申请;而台账制度的实质是要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实际工作情况, 其能够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角度真实地反映出餐厨废弃物的实际处理状况。通过申报制度, 便于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计划;政府通过实施台账制度, 则能有效地加大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监管力度, 尽可能地减少监管盲区。两项制度结合, 产生单位的申报数据和收运、处理单位的数据能够互相检验, 促进诚信申报、诚信记录, 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说, 两项制度的结合意义重大, 应当坚持贯彻实施, 不能仅仅纸上谈兵。但也如前所述, 申报、台账制度的施行对有关部门的工作量有着极大的要求, 因此要增强该制度的可实施性, 就需要引入监管档案和累积记分制度, 使各单位更加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使该制度的施行形成良性发展。
2. 建立监管档案和累积记分制度。
所谓监管档案和记分制度, 是指各级市政环卫部门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各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制度, 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实行除行政处罚之外的记分的累积记分制度[7]。累计记分制度已在交通管理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成效显著。
3. 餐厨废弃物监管信息体系的制度运作。
监管档案和记分制度需要与申报、台账制度结合起来发挥效用。具体而言, 在每一季度结束前十日内,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市政环卫部门提交下一季度的申报材料,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要在此期间内提交这一季度的台账记录。区、县市政环卫部门对各单位所报材料进行整理, 形成该季的信息汇总归入监管档案。另外, 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有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时, 例如收运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与固废垃圾区分回收、产生单位向私人非法倒卖餐厨废弃物使申报数据与台账记录出入过大的, 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行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的累计记分, 且该记分应当与各单位下一年度的营业执照发放、招投标资格的获得直接挂钩。当记分达到法定标准时, 有关部门可采取延迟或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或取消招投标资格等措施, 以起到警示作用。如此一来各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 将更愿意配合政府工作, 也减少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量, 使监管工作更易执行。几项制度的结合将形成一个完整的餐厨废弃物收集信息圈, 全面而完整地反映餐厨废弃物的实际收运情况。监管部门能够凭借该信息圈实现对餐厨废弃物收处的全面监管, 同时通过更为有效的手段惩戒违法收运行为, 保障食品安全。
(二) 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 确保餐厨废弃物的统一回收
教育宣传措施是希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能自觉自愿地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收运单位;联合执法措施只能在短时间内发挥监管效用, 突击查处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买卖双方;而限期改正命令和罚款也不足以有效惩戒违法者。也就是说, 现行监管措施都不足以实现其根本目的———确保餐厨废弃物的全部统一回收。因此势必要引入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 以保证餐厨废弃物的统一回收, 实现监管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问题兼具环境与食品安全双重特性, 因此对于在环境法律制度上具有共通性的制度, 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是可以借鉴并引入的。在环境法律制度中, 限期治理制度和代执行制度是两项重要制度, 二者紧密联系, 后者可以视为前者的后续制度与保障制度:当限期治理制度没有能有效起到环境整治恢复作用时, 代执行制度能进一步保障其制度预期实现[8]。《办法》中规定的“限期改正”与限期治理制度中的“限期治理”一样, 均为由法定机关强令违法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因此, 在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中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 当产生单位不履行《办法》所规定的义务, 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拒不处置或者产生单位虽然进行了处置, 但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 代执行制度能够有效制止产生单位的不当处置行为, 使餐厨废弃物得到统一回收。
行政代执行是指负有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 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国家规定, 且如果该项义务交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可以达到同一目的, 对该义务的履行拥有监督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将该项义务指定或交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待他人将该项义务代为履行完毕后, 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因代为履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9]。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首次赋予了环保部门行政代执行权。由于危险废物所具有的特性, 法律要求对其进行适当处置;如不处置或处置不当, 必然会对环境、人体健康或公共安全产生危害。同时, 交由他人代为处置危险废物, 可以同样达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目的。
与危险废物相类似, 餐厨废弃物如若不处置或不当处置, 也必然造成环境污染, 甚至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健康。现行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申报、台账制度的施行不到位和部门执法制度的固有局限性, 无法达到其设立之初的预期目的。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 使之与限期改正制度衔接, 在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之后, 强制由政府指定的收运单位代为收运处置, 并将该违法行为计入信息监管体系, 与单位的营运利益挂钩, 以此提高违法成本, 制止对餐厨废弃物的非法营运行为, 保障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
(三)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上述事实表明, 片面的信息公开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形成了不小的障碍:不仅使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不理解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也使自觉自愿履行法定义务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履行义务无门, 更使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单位有了可乘之机。因此,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对于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保障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现有公开餐厨废弃物部门执法行动及收运数量的基础上, 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明确信息公开。
四、结语
餐厨废弃物的法律监管是关系到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完善餐厨废弃物多角度信息监管制度, 有利于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 大力确保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运;完善餐厨废弃物信息公开制度, 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构建重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典型模式, 为全国性餐厨废弃物处理长效机制的形成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示例。
摘要:由餐厨废弃物所衍生出“潲水猪”、“地沟油”等黑色产业, 成为危害我国食品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文章通过对重庆市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研, 了解到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实施概况;分析了单一的申报、台账制度难以实现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监管, 部门执法制度监管力度薄弱与信息公开不全面阻碍收运工作等现存问题;提出将监管制度与单位营运利益挂钩, 形成多角度监管网络、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 确保餐厨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等的建议, 旨在为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长效机制的形成提供借鉴。
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建议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5;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
[2]徐旭忠, 周韦希.重庆:变餐厨垃圾为“宝”[EB/OL].新华网重庆频道.http://www.cq.xinhuanet.com/2013-08/20/c_117006794.htm, 访问时间, 2014年2月22日.
[3]彭兴菊.2012年主城区餐厨垃圾收运量同比增长超六成[EB/OL].重庆市环卫控股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esg.com.cn/Details.aspx?sid=1499.访问时间, 2014年2月22日.
[4]徐旭忠.周韦希.重庆:变餐厨垃圾为“宝”[EB/OL].新华网重庆频道.http://www.cq.xinhuanet.com/2013-08/20/c_117006794.htm.访问时间, 2014年2月22日.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第308页.
[6]曾臻.南岸:即日起将严打非法收运贩卖餐厨垃圾[EB/OL].新华网重庆频道.http://www.cq.xinhuanet.com/2013-09/02/c_117185942.htm.访问时间, 2013年9月30日.
[7]唐家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思路剖析.环境污染与防治[J].28卷, 第6期, 2006:478.
[8]刘超.断裂与耦合:环境执法语境中的代执行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J].政法论丛, 第6期, 2007:63.
3.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处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
2.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 便于收运车辆使用。
3.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4.乙方将餐厨废弃物送至规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1次。
2.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地
点处置。
4.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
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4.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篇四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2 — 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3 — 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
— 4 — 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
— 5 — 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
— 6 — 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 8 —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
— 10 — 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
— 11 — 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
— 12 — 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
— 13 — 协议。
第三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 15 — 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 16 —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餐厨废弃物△ 管理
命令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 篇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07-07
餐厨废弃物制沼气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分析与研究10-07
关于福建省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06-09
餐饮服务环节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11-14
畜禽废弃物管理制度06-19
医疗废弃物防护制度09-15
食品废弃物管理程序11-17
18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06-09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09-11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