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2024-10-15

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12篇)

1.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从1981 年7 月28 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成立到2014年12 月31 日, 我国基金会数量已超过4200 家, 捐赠收入约380 亿元人民币, 公益支出约310 亿元。 伴随着非营利基金会在中国迅速发展, 其治理薄弱问题也随之而来, 从郭美美事件到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事件, 从玉树地震汇缴事件到李连杰壹基金危机, 类似的管理人员违规操作, 制造虚假信息, 公费旅游, 公款吃喝, 滥用救济金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产生昭示着基金会治理结构某种程度上已经存在问题。

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实现非营利基金会功能预期的核心制度装置, 既包括内部治理, 即法人机关权力的合理分配;也包括外部治理, 即利益相关者权力和利益的平衡。 以立法模式观之, 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可归纳为三种样态: 第一个是以美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的 “理事会中心”一元结构模式: 理事会为唯一的法定机关, 其他法人机关为意定机关。 基金会不存在成员, 故无社员大会;该模式下监督机制来自理事会下设的财务和审计部门以及外部的税务机关和州检察官, 监事会仅为意定机关。 第二个是以我国法为代表的“理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理事会和监事会均为法定机关。 相比较一元结构模式, 二元结构模式的目的在于兼顾基金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三个是以日本法为代表的 “评议员-理事会-监事会”三元结构模式, 评议员理事会和监事会均为法定机关。 与德国的一元结构模式强调基金会外部监督不同, 三元结构模式着重强调基金会内部监督。

二、我国非营利基金会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一) 治理结构不严谨

理想情况下, 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由三个团队构成, 一个是负责决策的理事会团队, 然后是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团队, 还有就是监督整个理事会工作的监事会团队。 但是, 我国的非营利基金会, 有的没有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机构, 有的董事会结构不规范, 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是同一个人, 监事会也没有起到作用。 领导者缺乏组织的监督与制约, 再加上非营利基金会的外部捐赠者和受赠者的监督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所以受赠者受益少, 而领导成为了最大受益者。

(二) 外部监督薄弱

非营利基金会与商业公司治理结构相似, 商业公司的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而是通过股东会议选出董事全权负责公司的运作。 虽然, 非营利基金会与商业公司都属于财团法人, 拥有独立的财产, 但是商业公司的运作在于股东通过把财产转让公司获得了股权。 而非营利基金会的捐赠者并未获得类似股东的权力, 这就使捐赠者只能对其进行外部监督而缺乏必要的手段。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39 条第1 款规定了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根据第2 款, 在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 捐赠人有权要求其遵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 解除捐赠协议。 但法规只规定了捐赠人事后可以追究基金会责任, 但这种事后监督不仅不及时, 而且也有赖于捐赠人对财产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而且该信息仍由基金会内部人员发布, 如果其故意掩盖事实, 中饱私囊, 捐赠人作为外部监督力量, 没有识别信息真伪的能力, 也就没有控制资金走向的权力。 另一方面非营利基金会的受益者大多数是弱势群体, 让其进入基金会实行外部监督难以实现。 这就再次将捐赠者的财产完全交由基金会的理事支配。

(三) 薪酬制度过于严苛

非营利基金会不同于商业公司,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所以对其内部员工也强调完全的“志愿性”。 而商业公司伴随着员工绩效的提高会有相应的物质奖励, 这也大大提升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但基金会注重精神激励而缺乏物质激励, 所以组织绩效和效率也大大下降。 非营利基金会和商业公司不同, 不能以利润为衡量标准, 也没有一个严苛的绩效评估标准。 即使有些非营利基金会存在评估体系, 可能也是不合理的体系, 没有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报酬挂钩, 员工们工作的积极性也不会提高, 也就导致机构的效率低下。

(四) 人事制度不合理

我国的非营利基金会, 尤其是一些与政府有关联或由政府创立的基金会, 行政色彩浓厚, 机构官僚化严重。 这些非营利基金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理事, 大多数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章程选举出来的, 而是由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 他们虽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但大多数缺乏高尚的道德素养, 组织内部容易滋生腐败。 同时, 在组织内部其他人员的选任上也缺乏完善的考虑。 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 其服务对象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所以基金会的内部人员需要有善良的性格, 接纳和尊重身为弱势群体的服务对象, 这就要求非营利基金会的内部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受赠者代表当选, 但我国的非营利基金会现在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三、我国非营利基金会治理结构改进对策探讨

(一) 加强利益相关方对非营利基金会内部的监督

有相关人士认为, 利益相关者对公益基金会的监督应侧重在外部监督上, 即通过基金会披露信息实现。但如果要求利益相关者对非营利基金会形成完全的外部监督有赖于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捐赠者有责任心, 对其投资的资金去向是否感兴趣, 当今捐赠者由于业务繁忙, 无暇顾及非营利基金会的运作, 也就对其没有起到外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 假设捐赠者对其捐赠于非营利基金会的资金完全感兴趣, 并且尽力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 但由于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内部人员有意篡改事实等现象, 捐赠者无法辨别事实, 对其外部监督的实现也就存在一定困难。

所以, 加强利益相关方对非营利基金会内部的监督尤为重要。 保证监事和理事人员中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 或者在选举监事和理事的时候, 利益相关方有投票权或发言权。 并且在监事或理事有违法条例的行为, 利益相关方有权对罢免其职务提出意见。 另外, 应该批准有专业知识, 道德高尚的受益人参与组织的内部治理, 作为监事的组成人员, 从而对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进行监督。

(二) 完善薪酬制度

非营利基金会与商业公司都属于财团法人, 商业公司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所以其内部人员的薪酬也随着公司的利润有所改变。 但非营利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其内部的监事和理事也就没有了积极性, 做事没有效率, 甚至部分会出现公款吃喝, 中饱私囊等现象。 所以完善非营利基金会的薪酬制度非常重要。

非营利基金会的薪酬制度可以仿照商业公司进行规定, 一方面可以设置多种省级或国家级的荣誉称号和奖项, 对工作积极、任务完成较好的监事和理事给予奖励, 该方法在于精神鼓励工作人员积极认真的对待工作; 另一方面,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 从低到高分别满足监事和理事的生理需求、 安全需求、社交需求、 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尽全力满足他们的预期目标, 这样可以大大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另外, 也可以引入绩效评定标准, 根据监事和理事完成的任务量和质量对他们的薪酬进行调整, 并且对违反规定的员工, 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 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

监事会是非营利基金会内部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 所以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也变得尤为重要。 不仅监事会的选任需要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监事会也应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 以独立有效地行驶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管理者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法律必须赋予监事会独立地位, 它既不能与政府机关有关联, 也不能和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同流合污, 而应该帮助捐款人、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履行相应的职责。 监事更要避免与理事串通而损害组织和受益人的利益。 非营利基金会的监事必须时刻保持清醒, 积极履行职责, 拥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勇于揭发组织的不良行为。 所以, 为了选任对非营利基金会内部和外部都有利的监事, 立法部门还应尽快补充规定。

总体而言, 我国非营利基金会要想在漫长的发展道路上保持一路凯歌, 那就要具备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 建立一个严谨的管理机制, 加强组织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保证非营利基金会运营完全透明。 由于非营利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员工积极性不高, 所以应确立合理的薪酬标准。 同时, 我国的非营利基金会应尽量减少对政府的依赖, 脱离政府的控制, 避免出现行政化的弊端。 非营利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机构, 造福于弱势群体, 所以基金会良好的治理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政府企业都有重要的作用。

摘要:良好的治理结构是推进非营利基金会组织能力和公信力建设的关键。目前, 我国因非营利基金会治理结构不完善而导致的诚信危机、社会责任缺失、组织效率低下甚至中饱私囊的现象层出不穷, 使基金会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 因此完善非营利基金会治理结构尤为重要。对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也正是文章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非营利基金会,治理结构,对策

参考文献

[1]李晓倩.论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改进——以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中心[J].江汉论坛, 2014 (04) .

2.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二

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基金公司,金信基金建立了创新的治理结构,同时将逐步推进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使得管理团队的利益、股东利益以及广大持有人利益保持高度一致。

治理结构创新:管理层作为大股东

去年伴随着着牛市预期的到来,公募基金的“奔私风”也呈现愈演愈烈态势。而股权结构显然是影响公募基金人士出走创业的一大原因,股权结构优势突出的阳光私募成为公募人士离职后主要选择的去向,近日以金信基金为代表的新基金陆续成立,或为公募基金治理结构迎来实质性突破。

以殷克胜总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团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高达35%,是金信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人才的作用愈发明显,管理层直接控股,显然会是基金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

事实上,这种创新股权结构也备受监管层鼓励与支持,2014年6月13日,证监会发布 “创新11条”,在针对放宽行业准入机制上,明确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各类主体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轻资产运营模式:聚焦核心投资

据悉,金信基金未来将实行轻资产运营——后台运营核心部分,会采取外包策略,选择可靠的服务商。例如IT、清算等方面,外包给专业公司或专业团队,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一直以来除了治理结构的问题,公募基金也面临运营成本过高的困境,特别是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而言,由于规模还比较小,成本压力也会显得格外突出。对此,市场和监管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2014年6月,证监会也提出,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约化经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轻资产运营模式有助于基金公司聚焦于投资管理,集中力量于资产管理的核心领域,提升自身投研竞争力。

投研团队经验丰富

投研实力始终是资管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据了解,金信基金投资团队非常抢眼,资料显示,金信基金的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均由殷克胜先生担任。殷克胜先生履历丰富,曾担任鹏华基金常务副总经理以及金鹰基金总经理,在鹏华基金、金鹰基金任职期间,均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是投资的核心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三

为了响应新乡市医保中心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关要求,经我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我院严格要求对科室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活动进行了自查自纠,对照标准,认真排查,积极整改,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我院成立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参保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不定期对医保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县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提昌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坚决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违法行为发生。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坚决杜绝冒名就诊及挂牌住院等现象发生。

4、对就诊人员要求或必需使用的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存档。

5、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检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均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我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日常需要,在日常系统维护方面也较完善,并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操作技能熟练,医保政策学习积极。

3、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五、自查寻找不足,严改不留空挡:

虽然我院医保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距市医保中心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夯实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个别医务人员思想上对医保工作不重视,业务上对医保的学习不透彻,认识不够充分,不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要及时做。

2、在病人的就诊过程中,有对医保的流程及部分政策掌握熟练程度的有待进一步提高。

3、医务人员病历书写不够及时全面。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

经过对我院医保工作的进一步自查整改,使我院医保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使我院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加强了责任心,严防了医保资金不良流失,在社保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把我院的医疗工作做得更好。

新运职工医院

4.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四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查处和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成立了“××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县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详见维政办发2008133号。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我县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州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县监察局、纠风办: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1.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我县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2.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对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3.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

三、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包括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以下专项治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治理:

(一)缴费核定环节是否存在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违反政策规定少核、漏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导致基金收入减少。2.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问题。

(二)基金支付使用环节:1.是否存在违反基金支付政策,扩大基金使用项目及范围,擅自提高支付标准违规支付使用基金。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4.是否存在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以及相关单位、个人有无采

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三)基金管理环节:1.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基金。2.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和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3.是否存在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核算不标准问题。4.是否存在2007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5.是否存在历史遗留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6.是否存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代征代缴社会保险费及截留挤占、贪污社会保险费和违规乱收服务费问题。

地方税务局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不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规减征、缓征、免征社会保险费问题。

(三)是否存在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四)是否存在违规截留、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问题。

(五)是否存在2007年以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核算的社会保险费及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入账及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结余基金问题。

(三)是否存在动用财政专户存款结余基金违规投资问题。

(四)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划转资金问题。

(五)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标准问题。

(六)是否存在2007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按规定传递票据、划转资金问题。

(二)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少计、漏计付基金利息问题。

(三)承担受托发放离退休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应支付款项不及时分配计入个人帐户及截留、隐瞒、转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四)是否存在2007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县监察局、县人民政府纠风办任务及职责: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基金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审计局、县卫生局任务及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配合工作。

四、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9月开始,2009年9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9—10月)。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成立××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至今尚未纠正整改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逐级上报审批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及时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自查自纠结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制报表,报同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分布情况,问题形成原因、整改措施及纠正结果和针对存在问题所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所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等要作详细的阐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级情况汇总后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6月)。

5.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五

来自美国共同基金的经验

美国共同基金业的总体收费水平并不低,但有非常灵活的费率结构。如按收费标准不同,美国共同基金分为收费基金和不收费基金;即使是同一家收费基金,其手续费按投资额度、投资对象、持有时间等不同也有不同的费率结构:在时机把握方面,是收取申购费还是收取赎回费等也有非常精细的讲究。手续费按投资金额大小从最高8.5%到1%(投资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等。不收手续费的基金称为免费基金(no-loadfunds),免费基金直接与收费基金竞争,以吸引那些反对支付手续费的潜在投资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收费基金比免费基金更优秀。免费基金的相对优势已迫使许多共同基金转向免费基金,有些共同基金采用一种称作“低费基金”(l0W―loadfund)的战略,只收取3%一3.5%左右的.低手续费。有些基金不收申购费,但要向投资者收取4%一6%的赎回费,这种基金可被形象地称为“秃头基金”(back-endloadfunds)。有些“秃头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基金股份的时间长短来决定收费标准,如果投资者在申购后的预定时期内(如一年)回购基金份额,则要收取全部高额的手续费;持有的时间越长,收取的手续费越低。这类基金通常被称为“滑动赎回”基金(Contingentdeferredsalescharge,简称CDSC)。

6.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六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0 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Private Equity, 简称PE) , 是指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 并投资于私人股权 (是指企业发行的不在股票市场交易的股权资本) 的集合投资工具或基金。按照组织形式, 可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 公司制私募基金由于设立程序复杂, 并且需要承担双重的税负, 因此需要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方式进行治理;信托制私募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代理风险较大;因此, 目前我国新成立的私募基金一般都选用有限合伙制。

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构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有限合伙PE或基金, 通常情况下, 由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组成, 其中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GP)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 需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投资者等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LP) 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于有限合伙PE的有限合伙人来说, 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 这些机构或个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并且不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只按约定比例分享企业的收益, 在债务方面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 进而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 对风险进行相应的控制。通常情况下, 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PE,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负责企业的日常业务, 同时需要对有限合伙PE的承担无限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有限合伙PE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这样的责权架构能够进行平衡,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 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约束, 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关系

有限合伙PE的参与主体有两个, 普通合伙人 (基金管理者) 和有限合伙人 (基金投资者) 。两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即后者将资金交给前者, 委托前者代为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运营和管理。后者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所能获得的信息非常有限, 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前者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因此, 这层代理关系, 往往会给有限合伙PE带来代理风险。

为此, 在有限合伙PE中, 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使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掌握较多信息的普通合伙人与掌握较少信息的有限合伙人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方法,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约束和激励。具体来讲, 有限合伙PE在运作过程中, 一方面为了普通合伙人能够充分地施展自身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需要给予其一定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普通合伙人侵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需要采取措施, 防止其作出机会主义行为。以此为基础, 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在责任、利益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将普通合伙人与股权投资的业绩建立相应联系。

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构架缺陷

现阶段有限合伙PE运作的一般状态为:基金管理人通常并不是以个人名义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 往往是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然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有限合伙PE的普通合伙人。这种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组织形式, 导致了私募基金的内部结构治理产生了天然的弊端。

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PE中, 实际上将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进一步转化为有限责任, 进一步打破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 通常情况下, 主要掌握控制基金运营的控制权, 但是对比不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 不可避免地要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对于公司制法人来说, 由于自身完善的组织机构, 并且内部治理规则比较健全, 对于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来说, 只需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负责就行。在利益方面, 普通合伙人的公司法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对于两者来说, 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4 治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措施

4.1 对普通合伙人的义务进行明确

为了对弱势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通常情况下, 需要在一定程度上, 在基金中的责权, 需要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平衡, 进一步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基金管理权。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 明确指出:“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存在利益冲突时, 作为投资管理人员来说, 需要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4.2 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实现路径

在《公司法》中, 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 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 如果内部股东滥用基金管理权利,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形骸化, 那么就应该否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对内部股东直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七款规定:“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也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特定情形下针对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3 设立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引进管理团队跟投机制。即在基金投资的同时,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团队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以相同的价格, 用自由资金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实行跟投机制, 一方面, 使管理团队的自身利益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长期紧密地结合起来。由于和自身利益相关联, 促使管理公司的管理团队在选择项目上精挑细选, 在投后管理上全身心地帮助扶持被投资企业, 一旦发现企业发展过程中发生问题时, 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保证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另一方面, 能规避管理团队利用其所处的代理人地位或优势寻租的行为。一些被投资企业为了获得投资资本, 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干扰管理团队, 当管理团队的自身利益和有限合伙人利益存在更大的关联度时, 管理团队便会放弃该寻租行为, 客观地选择投资项目。

参考文献

[1]《公司法》, 2006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企业法》, 2007年6月1日施行.

7.基金凸显结构性申购和赎回 篇七

业绩硬伤促发赎回

股票型基金中,赎回最最大的是汇添富成长焦点,赎回份额高达17.61亿份;其次是嘉实的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基金,赎回14.2亿份;第三位是汇添富均衡增长,赎回13.66亿份。

遭遇赎回最严重的10只股票型基金中,包括了3只QDII基金,分别为嘉实海外中国、上投摩根亚太优势和华夏全球精选。而这10只赎回最多的基金,无一例外都是份额数超过100亿份的大规模基金。在去年极端牛市和今年极端熊市的双重洗礼下,这些于去年顶峰时或新发或持续营销的基金“圈”人了大批新进投资者,而其中不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在单边下跌的市场中倾向于及时止损,这点也间接成为影响基金规模的不稳定因素。

这10只基金中,汇添富成长焦点、汇添富均衡增长、南方成分、博时精选、银华价值优选以及博时第三产业成长,在二季度都奉行了较为均衡和分散的投资策略。相对而言,这几只基金的仓位较低,同时行业和个股集中度也比较低,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数量比较多,基本在100只以上。

从中也可窥见,在基金经理对市场未来走势判断不明朗,同时基金规模又相当“笨重”的情况下,采用这种几乎类似于指数化投资的方法,体现了基金经理保守的操作思路。当然,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类基金由于规模庞大难以操作的问题,降低仓位同时分散配置几乎是这类基金唯一的选择。

这些倾向于均衡配置的大规模股票型基金中,今年以来除了华夏红利的表现较为抗跌外,其他均业绩普通,处于排行榜的中下游位置。业绩不尽如人意也是间接导致较高额赎回的原因之一。

除了采用均衡投资策略的6只基金外,诺安股票是较为特立独行的大规模基金,其资产配置策略与中邮、广发及易方达较为接近,采用的都是相对集中持股策略。从二季报来看,这只基金截至6月末的仓位是68.94%,但是前十大重仓股占总资产比例为33.06%,持股相当集中。而且这只基金二季度末的前三大重仓股为中国平安、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均为上半年领跌品种。投资者可以得到启示,集中度偏高在弱市环境中可能给基金经理的调仓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规模较大也给调仓难度带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也足以解释为何诺安股票上半年跌幅排名处于后1/4,加之这只基金业绩波动较高,遭到较多的赎回也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3只QDII遭遇高额赎回也在情理之中。从数据来看,赎回份额的高低基本和基金的表现相关。在全球市场大跌之后,二季度最早成立的4只QDII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也出现了一定的分歧,南方全球大幅减少权益类投资8.11%,华夏全球权益类投资小幅减少1.13%,嘉实海外、上投亚太的股票投资分别上升4.04%和1.34%。

在弱势市场环境中,资产配置策略较大程度上决定了QDII基金的业绩表现,权益类投资减少最多的南方全球净值仅下跌0.25%,而增仓的嘉实海外和上投亚太净值则分别下跌6.41%和7.78%,位居跌幅榜前列。两只基金较大的业绩波动,导致了比较高额的赎回。

业绩稳健+指数基金最受青睐

在市场深幅调整后,指数基金成为众多资金的第一选择,这一点直接导致几只指数基金规模迅速膨胀。净中购份额最高的10只基金中,排名第一的是华安MSCI中国A股基金,净申购43.09亿份,规模增长率达到了264.15%;其次是华夏上证50ETF,净申购33.42亿份,规模增长65.70%;第三位则是一只主动型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净申购份额达到20.2亿份,规模增长17.14%,这只基金目前的规模为137.49亿份,毫无悬念的成为唯一一只出现大规模净申购的主动型“胖子”基金。

除此外,还有3只指数基金和4只主动型基金的申购量也比较大,包括易方达上证50、嘉实沪深300和融通深证100,以及表现较为稳健的富国大益价值、易方达价值精选、兴业全球视野和信诚精萃成长。

多数的指数基金在今年二季度都出现了申购的现象,以资产规模来计算,嘉实沪深300的规模目前在指数基会中最大,达到了314.9亿份。该幕会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基金口常的个股调整发生在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及标的股票剔除或新进时。嘉实沪深300二季度季报,基金经理在报告中披露,该基金已经达到了指数基金的规模效应,中购赎回对基金跟踪误差的影响明显减少,规模效应已经成为该基金的明显优势。

指数基金与主动管理型基金在规模方面的共同点是:都有一个最优规模。指数基金所谓的最优规模体现在可以降低跟踪指数的偏离度,而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来说,最优的规模是为了能够获取和创造超额收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指数基金在A股市场中所能承载的最优规模通常可以达到300亿份以上,而主动型皋金的最优规模则大约在100亿份左右。

目前指数皋金在市场中的占比并不高,从这个角度而言,指数基金依然可以作为不错的长期投资上具,尤其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获得大额申购的5只主动型基会,业绩均较为稳健,其中华宝多策略和兴业全球视野今年以来都保持了相当不俗的业绩。华宝多策略增长基金今年至今一直相当抗跌,其多策略和风格轮动投资,是在股市各个阶段表现出持续投资能力的主要原因。同样,仓位和结构两方面因素使得华宝多策略在熊市中表现良好。

8.基金会基金管理费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基金管理费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基金管理费须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由本办法及本基金会其他财务管理办法共同组成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制度由委员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委员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委员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基金会委员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支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季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根据季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工作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季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

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会长。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各类项目在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审批;在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五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会长提交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会二千元(含)以下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二千元以上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会长审批。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各类费用收支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手段。

第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委员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会长报告。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以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委员会会长批准。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收支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附则

9.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九

1、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若会里有1/2以上的成员对方会长不满,会长必须下台。

2、本会各部团负责制,各部若有2/3以上的委员成员对团部长持反对意见对其能力严重质疑,该团部长须下台,

3、严格遵守校规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4、必须遵循会的章程坚持服从会的领导,不得做出有损基金会形象的事。

5、坚持不容贪污做假账,以公营私,务必保证工作时高度透明。

6、工作态度积极认真,尽力负责,且按时保质的完成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与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勇于实践,敢于创新。

8、各成员之间必须互相尊重、和谐相处,部团之间要密切合作,精诚团结,确保团队工作优良的效率。

9、每次开会不得迟到,不得旷会,不得早退(特殊情况下除外)

10、每次开会或代表本会工作时,必须佩戴会卡。

11、开会时严禁使用手机与他人联系,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私下窃语,不得顶撞发言人,若有意见请举手示意,一定确保会议题的一致性。

军嫂爱心基金

军嫂,这是全军官兵对他们爱妻的尊称,是全国人民对军人妻子的赞美,是神圣而光荣的称谓,也是为国为军奉献和牺牲的代名词!

战争年代,军嫂们送夫参军,踊跃支前,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牺牲。和平建设时期,她们热爱军队,热爱祖国,胸怀大局,无私奉献,为支持部队的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谱写了一曲曲爱国奉献的时代颂歌。

一大批优秀军嫂的先进代表。她们当中有的冲破重重阻力,终生把爱情献给伤病残军人,十几年、几十年如一日照顾丈夫,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有的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甘愿牺牲个人利益,主动放弃优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随军到边疆、海岛、戈壁、高原,与丈夫同甘共苦,无怨无悔;有的在独自挑起家庭重担的同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还有的随军后失去工作,不抱怨、不气馁,靠自己的智慧和勤劳的双手,在艰苦创业中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中国军嫂爱心基金(China Army Wives Foundation 缩写CAWF)就是为了宣传军嫂们爱国爱军的奉献精神,为军嫂排优解难而成立的全国唯一的军嫂爱心公益组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为指导,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高度,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军嫂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军人家庭的浓厚氛围,千方百计地解决好军人妻子在生活、工作、家庭等各方面遇到的困难,尽可能地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调动广大军人妻子关心、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的积极性。

主要任务

(一)宣传教育:

在全国广泛开展向好军嫂学习的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军人妻子和军人家庭的浓厚氛围。树立新时期的军嫂形象,进一步增强作为军人妻子的光荣感、自豪感。自立自强、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提高军人家庭对对军人工作性质的理解和支持。全力支持丈夫安心服役,为部队建设做出贡献。

(二)技能培训:

鼓励军嫂立足本职岗位,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和提高军嫂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为她们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三)扶植救助:

1 每年救助一定数量的因病、因残至困的军嫂。

2 帮助军嫂自主创业,协助军嫂解决在创业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

3 有计划地每年安排部分军嫂免费体检(主要胸腹部、妇科方面体检),提高军嫂的健康水平。

4 创立军嫂连锁企业,为困难军嫂解决创业途径。

(四)法律援助:

10.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组织结构分析 篇十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契约型公司型新制度经济学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B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产品。其内在的理念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设立的商业信托。20世纪60年代美国税法补充条款的出台,赋予房地产信托和封闭式共同基金一样的税收政策。出现了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BELTS。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美国REITS的资产规模已超过4000亿美元,占有全球市场的绝对比例。除美国外。澳大利亚的BEITS产业发展迅速。成为仅次美国的全球最大BELTS市场。亚洲的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也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为BEITS在本国的发展铺平道路。并使得BELTS在本国成功上市。目前,在我国虽然还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但是作为准BEITS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展迅速,因此研究BELTS的组织结构特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分类

BELTS是通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投资运作,基金主要投资于商业地产。所得收益绝大部分分配给BE,ITS持有者的一种资金运作模式。按组织结构来分。目前主流的BEITS模式主要有两种:契约型、公司型。这也是美国BELTS发展至今所历经的两种模式,其它国家和地区大都借鉴了美国BEITS的组织模式,虽然名称上可能不一致。但本质上相同。

(一)契约型组织模式

契约型是REITS最早的组织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前。它是美国市场上REITS的主流组织模式,随着公司型的出现,其地位才逐渐被后者取代。但是,契约型仍然是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BEITS的主流模式之一。

契约型BELTS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一般由投资者、基金托管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和约。按信托原则设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这是一种按照特定契约成立的“集体财产形态”,而通常不是独立的公司或法人形态。其契约流程可简单概括为:投资者作为基金资本的所有权人投资后以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存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经理人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使基金的经营管理权、基金托管机构以托管人身份行使基金财产的保管和监督权。三方以信托合同为基础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履行义务。在支付基金管理者和托管人约定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后,基金投资运营的增值收益所得归投资者所有。

(二)公司型组织模式

公司型BEITS是按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由具有相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特性的企业或个人形成的公司聚合体。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可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并由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基金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基金通过内部自设管理人或委托外部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基金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其组织机构如图二所示。

二、REITS的组织机构成本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的组织模式以及产权制度特征、所有权安排和治理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中,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此就必须解决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模式。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具体而言。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成本可称为组织成本,进一步可分为显性组织成本和隐性组织成本。

(一)显性组织成本

REITS作为一种有组织、专业化的集合投资模式,无论其形成或是运营都需要付出一定的组织成本。这包括投资者达成设立基金契约的签约成本、支付给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费和绩效奖励支出以及税收支出三个方面。

1、契约型REITS。包括了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的成本支出。以信托的形式设立REITS,虽然可通过减少设立相关的投资决策与审查、投资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降低制度成本。但由于基金稳定性、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一代理等问题不可避免,使得契约型REITS的签约成本较高。另外。由于契约型REITS本身并不是独立的主体,所以通常需设立托管人制度来对基金进行财务核算,这也多了一道制度成本。而在税收方面,由于各个国家针对契约模式制定的标准不同,因此契约型REITS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

2,公司型REITS。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组织发展较为完善的一种企业制度,它通过多样化的相对完善、严格的法人治理机制的设计。能够较好地降低和防范“委托一代理”风险,因此公司型REITS的签约成本相对较低。在营运成本方面,因为其与基金的管理模式有很大关系,所以与契约模式相比,公司型REITS并没有体现优势。但在税收方面,双重纳税制度加大了公司型REITS的运营成本。这是因为公司型REITS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存在,首先需缴纳公司所得税,然后才能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而股东在获得利润分配后同样要缴纳所得税。目前,一些国家(如美国)已经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较好的解决了公司制的双重纳税问题。

(二)隐性组织成本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房地产投资和管理时,需委托给职业基金经理人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因此形成了特殊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相应的代理成本也由此产生。它包括基金经理人为谋求自己的利益而牺牲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成本以及为监督基金经理人的行为并对其实行约束措施的监督约束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①道德风险问题。即由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收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②激励制度,即委托人为提高受托人的投资管理积极性而与受托人约定的薪金报酬机制;③约束机制,即委托人为避免受托人因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失而采取的约束措施。

1、契约型REITS。与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具有相对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同,从事房地产投资,由于所投资的项目(如写字楼、烂尾楼)等不具有公开信息,股权又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约束相对较弱。另外,房地产投资的高度技术性妨碍了托管人(商业银行)监督职

能的发挥。因此,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与一身的基金经理人一旦发生道德败坏,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影响就很大。

在契约型REITS的基金组织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净收益作为受托人经营管理基金取得成功业绩的报酬,以此激励受托人的投资管理积极性。但在契约型REITS中,基金经理人仅对由其过错导致投资基金亏损的部分负有限责任,而对一般的基金经营亏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契约型REITS下基金经理人承担的风险较小,委托人给予其较高比例基金投资净收益的可能性不大。

也正是因为契约型REITS经理人对风险承担的有限性,使得契约型REITS的约束比公司型REITS的要弱。当然,声誉机制可能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总体而言。并没有表现出比公司型更明显的制度优势。

2、公司型REITS。在公司型REITS中,基金经理人掌握日常决策权。而日常投资活动又不可能全部经过董事会讨论和决策。加上基金经理人往往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合同自由原则在公司制下受到很大限制,使得其不能像有限合伙那样随意约定对基金经理人的约束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决策很多情况下是凭良心和职业道德做事,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公司型REITS中经理人的激励机制不足,经理人一般仅能获得固定薪酬。而通过利润分成和股权激励的方式来提高经理人的投资积极性在公司型下又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公司型下多重“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设计虽然可以较好地约束基金经理人的投资行为,保证基金的稳健经营,但多重性的制度性程序也可能成为公司制的一个包袱,产生各种代理问题。

三、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契约型和公司型各具优劣,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形成了不同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特色。但是,我国现有的与REITS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信托法》等在不同领域中、不同程度上对两种模式的发展都有限制,可以说每种模式既有发展优势又面临发展障碍。大多关于REITS模式选择的研究认为,以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发展REITS是法律障碍最小的路径。但笔者认为,与契约型相比,公司型REITS在我国更具发展前景。

首先,国外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公司型基金是最好的制度。美国基金业的成功在于重视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目标的基金治理结构,采取公司制模式。以独立董事为核心,以控制基金关联交易为重点的治理机构。英国和日本先后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在契约型基金的基础上,修改相应法律,引入公司型基金。可见公司型基金是基金业的大势所趋。

11.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十一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独立性,问题,对策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 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管理, 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2004年《证券基金投资法》实施以来,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进入了又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表1表明了我国1998-2006年基金业发展的状况。如此快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一些威胁进一步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基金网 (中金投资) 及相关数据统计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审视

基金的三方当事人是作为基金的出资者的基金委托人即受益人, 负责基金资产用途监督和保管的基金托管人, 以及负责募集和管理基金资产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

虽然托管人的独立性是更常见的提法, 但笔者认为, 鉴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的核心地位, 其独立性对于基金业的健康运行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其内涵也更加丰富。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体现在基金运作的各个方面: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与公司股东、关联方相对独立, 当股东关联方与基金持有人等发生利益冲突时, 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基金营销方面, 在选择营销渠道时避免与代销者利益勾连;在基金托管过程中, 与托管人没有利益勾连, 能够让托管人充分监管。

(一) 基金管理过程中, 股东与关联方利益影响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

本文所说的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具体应用体现在, 基金管理公司中的实际负责基金资产投资交易的部门, 应该在基金管理的过程中履行“信赖义务”, 包括“关心义务”和“忠实义务”, 尽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发生利益冲突时,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不得在处理业务时考虑自己利益或为他人谋利。

但是在现实中, 这样的规定是难于实现的, 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分析:

1.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股东的利益联系使得基金公司可能背叛委托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基金资产的实际管理者, 在基金运作中起着核心作用, 鉴于这样的特殊地位, 我国对基金公司的股东成分有着严格的准入管理, 要求持有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高比例 (不低于25%) 的股东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从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一般都是证券公司、银行或信托公司, 他们经营的金融产品很可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 这样的联系促使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的产生, 即委托人希望资产增值最大化和代理人期望代理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发生了偏离。基金管理人与股东的连带关系极易引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公司特殊的经营对象和市场定位可能产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关联交易。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的交易。如基金管理公司两只旗下几只基金“对倒”, “牺牲”某只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 促成向其他持有人的利益疏导;共同交易的产生, 即基金管理人与处于交易的同一方的基金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这其中也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公司令其基金经理运用基金资产为其控股股东的新股承销、配股甚至自营业务服务, 或令其通过高买低卖方式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基金管理公司为追求自身利益, 可能进行上述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 基金营销过程中, 基金管理公司营销渠道狭窄影响营销成效

本文所说的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在基金营销方面的具体应用体现在, 基金管理公司应该能够在真实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发现效率高、效果好、畅通的基金销售渠道。目前我国基金销售以银行代销、证券公司代销、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为主, 销售体系呈现“以银行为主、辅之以证券公司代销和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的格局, 这一体系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

1. 代销的渠道模式存在着内在的缺陷性

不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 都缺少对基金产品非常熟悉的专业人才, 而基金销售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熟悉程度及理财咨询能力。

不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 其与基金公司的业务都有内在的矛盾。对于银行来说, 基金产品是储蓄等银行业务的替代品, 银行不愿意放弃吸收存款———商业银行贷款、结算等主要盈利的基石, 积极投入基金销售———收取有限的代理费用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存款数量这一最重要的考核指标的压力下, 也必然会消极应对基金代销。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 商业银行将开发各种理财产品, 直接为客户管理资产, 那时其对于代销基金的热情会进一步减退, 这都对基金营销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证券投资公司也是相同的道理, 交易佣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存利差两大部分构成了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收人。而证券公司代销基金, 一方面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减少, 进而减少转存利差收人, 同时又使原来买卖股票的客户变成买卖基金的客户, 进而减少了券商股票买卖佣金收入。这种业务冲突, 使得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营业部对代销基金缺乏积极性。

然而, 与有限的销售成果相比, 代销基金的成本却并不低, 代销使得基金管理公司的利润大打折扣。根据2009基金年中报数据统计, 09年上半年, 基金业获取的管理费用总额为126亿元, 扣除给银行的奖励, 只剩80多亿元;而银行获取的托管费及销售费用, 估计超过90亿元。

2. 代销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

商业银行网点众多, 客户广泛, 支配着大部分金融资源;证券公司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度较高, 具有无可比拟的投资视角, 代销机构在基金销售方面具有许多天然的优势, 这也是基金管理公司选择这些机构代销基金的原因。但是基金管理公司也因此与这些机构产生了利益的勾连。银行作为主要的代销渠道, 在某一基金是否获得充分营销, 营销是否成功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作用, 有时, 银行的重视可能直接决定某一基金募集资金的规模。这就使得基金公司产生了对银行实行利益传送的动机。而银行会因为利益原因无法对代为营销的基金产品一视同仁。证券公司在代销由自己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和其他产品时, 也会优先向投资者推介本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但这使证券公司代销基金失去了公正性、客观性, 投资者对其购买基金的咨询建议难以完全信赖, 因此必然影响其代销基金的效果。

基金交易佣金按理应当用于换取券商高质量的投资研究服务, 以提高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投资回报, 但是为了调动券商代销基金的积极性, 基金管理公司将交易量与券商基金代销业绩挂钩, 这固然提升了券商的基金代销热情, 但却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极大损害。

3. 我国基金由“推销”到“营销”尚需进一步努力

营销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推销或销售促进, 而是包括了基金产品、价格、促销、市场定位等等诸多活动。基金市场营销要围绕着投资人的需要开展一系列的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活动。

在产品设计方面, 我国基金产品设计并没有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和收益偏好, 把所有潜在的投资者细分化类, 大多数产品无差异。

在销售方面, 我国基金营销多依赖人际关系和客户资源而不致力于以产品吸引投资者, 依赖费率优惠等商业促销手段而不是产品的差异性和特点作为争取客户的主要手段。在宣传方面, 侧重以广告宣传、形象宣传为主的大众宣传, 较少根据特定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营销, 总体而言缺乏销售整体性。

在售后服务活动方面, 在首发以后持续营销投入不足, 仅停留在维护的层面。很多基金公司都是在没有新基金发行或新基金发行困难的时候才进行持续营销, 持续营销意识还不够强。大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区别对待基金的首发和持续营销是基金营销管理理念和策略方面的缺陷, 基金的营销工作与其他基金产品的营销工作倾向于将人为地割裂开来, 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这就导致基金持续营销力度不足。

(三) 基金托管过程中, 基金管理公司“俘虏”托管方影响基金托管方监管效果

本文所说的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在基金托管方面的具体应用体现在, 基金管理公司于基金托管人没有利益勾连, 能够让托管人充分监管, 防止基金资产挪用,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这对于整个基金业的效率至关重要。但是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 将作为监管方的基金托管人“俘虏”, 基金托管人监督投资运作之职责难以完成, 主要基于以下分析:

1. 托管人监督具有软弱性。

托管人是由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选任的, 可被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撤换, 其地位很大程度受到基金管理人的左右。与此同时, 基金运作中, 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 基金买卖交易指令下达之前不经过托管人监督, 在重大交易前没有义务向基金托管人报告义务, 托管人只有在交易所闭市后进行数据分析后才能得知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 是事后监督。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及时有效的监督无法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托管人监管的软弱性。

2. 基金托管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新的业务收入。

一方面商业银行一般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 其费率固定性决定了商业银行没有动力对所托管的基金资产进行严格的监督;另一方面, 托管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一项新的利润增长点, 托管人和基金公司于是成为了提供服务者和客户的关系, 作为提供服务者的商业银行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大笔的托管费用收入, 为了留住“客户”, 有极大地动机对基金管理者提供便利, 所以对各种公告和报表的审查往往流于表面形式上的审查, 不会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

3. 托管银行市场准入门槛高导致了备选基金托管人的范围狭窄。

截止2006年基金托管业务参与的主体只限于12家银行, 几大银行占据了绝对的优势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国基金网数据整理

(如图) 。随着托管市场的竞争, 准入标准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参与基金托管的主体只有最大的五家商业。这导致了垄断的产生进而影响托管效率, 一方面托管费用高昂, 这笔费用由基金管理公司间接的转嫁给了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面, 基金托管公司由于得不到充分竞争, 很难有动力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改善自身托管业务水平。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解决对策

(一) 增大管理人利益对委托人利益的相关系数

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基金资产投资的部门与其公司股东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鉴于基金管理公司特殊的经营对象和市场定位, 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也难于仅从法律方面控制。因此我认为,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思路在于尽量减弱个别大股东的作用, 同时增大管理人利益对委托人利益的相关系数, 弱化股东和同业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具体做法如下:

1. 应鼓励基金经理持有自己管理的基金。

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员成为基金持有人之一, 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员与基金委托人利益趋同, 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基金管理者对股东的服从效应。

2. 基金管理公司的报酬制度应当改革。

切实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将基金公司业绩纳入基金管理费提取决定因素,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年底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率计提管理年费, 促成基金管理公司与委托人利益一致性, 从而强化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3. 适当分散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扩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范围。

股东的分散化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特殊控制和直接干预, 防止股东“胁迫”基金管理公司向其输送利益的发生, 并且在大股东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作用。

(二) 创立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完善基金营销制度

虽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设计者和基金的投资管理者对基金运作流程的了解程度和对销售的动机都无可挑剔, 但是基金管理公司直销面对成本过高的风险。

所以我认为, 最好的改善基金营销渠道的方法是发展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构建基金超市———以基金代销为主要业务的独立的金融销售机构。其优势如下:

1. 产品丰富性。

这一销售机构可以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风格的基金产品统统纳人自己的销售平台, 方便投资者选购基金产品, 的同时节省基金公司尤其是小型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成本, 提高整个基金行业的效率。

2. 地位独立性。

基金销售公司独立于各基金管理公司的第三方, 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勾连, 能够做到对所有基金产品一视同仁, 其评价或推荐的客观性由于现有的代销机构。

3. 经营专业性。

金融销售机构作为一个专业机构, 雇佣又资格水平的基金评论人和咨询师,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分析评价、组合投资等方面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咨询服务, 指导投资者根据自身的理财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反馈投资者的需求等信息, 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开发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人才的培养和销售经验的积累为基金销售奠定了基础;基金稳中有增的需求为基金的销售提供了市场空间;基金营销监管方面法规的完善为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发展专业基金销售公司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应当注意, 为保证服务的可信性, 基金销售公司的人员不能在基金管理公司兼职, 而且对持有股票和基金的种类也应有所控制。

(三) 立法市场双管齐下, 提高托管人监督水平

首先在机制上, 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 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 让托管人真正成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 增加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 减少基金管理人与其的利益勾连。同时, 适当降低托管市场准入门槛, 使得基金托管市场的得到充分竞争, 从而控制托管费率、提高托管人监督水平。

12.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 篇十二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2年8月2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天元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是为凝聚数学家集体智慧,探索符合数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资助方式,推动建设数学强国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天元基金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结合数学学科特点和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培育青年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优化研究环境,传播数学文化,提升中国数学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天元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术领导小组);

(二)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天元基金项目包括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

第五条 天元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术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术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筹划数学发展;

(二)拟订项目指南;

(三)负责天元基金项目申请的会议评审;

(四)检查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15至21名数学家及相关专家担任。

学术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八条 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对学术领导小组拟订的项目指南广泛听取意见,制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天元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符合项目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天元基金项目执行期限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同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天元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对于科技活动项目,可以只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数学领域发展的总体布局和特殊需求。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通讯评审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数学发展需要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天元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制作资助通知书。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天元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天元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变更、增加或者退出。

第二十七条 天元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项目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二条 发表天元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天元基金项目资助的科技活动项目,应当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资助。

天元基金项目成果管理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研究项目是指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符合数学自身发展特殊需求的研究而设立的项目;科技活动项目是指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与数学有关的研讨、交流、讲习、培训、传播等科技活动而设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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