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车驾驶员责任制度

2024-08-13

搅拌车驾驶员责任制度(精选3篇)

1.搅拌车驾驶员责任制度 篇一

驾驶员聘用协议书

被聘用方(乙方):驾驶证号: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时间为年

二、工作任务

第一条乙方负责车牌号为

第二条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聘用期内乙方应自觉遵守混凝土搅拌站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搅拌站调度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第三条乙方应爱惜甲方的车辆,对车辆必须及时保养和维护,每次行车时认真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卫生,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辆内、外,罐体和引擎的清洁)。每月有专人检查对车辆不按规定清洁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他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维修,对无法自行检修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提出具体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部件和大致需要的经费)。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提前加油。

第五条乙方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一条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混凝土搅拌站的相关规定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一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可按基本工资 1800+安全奖_300____+提成工资),生活补贴工资为放假至次年开工每月1000元,第二条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

五、劳动纪律与奖惩

第一条聘用期内,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时,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乙方不得擅自离开或为他人开车,甲方也不得无故辞退乙方。

第二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三条乙方在非行车时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乙方驾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因违章或者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聘用期内,乙方如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服从搅拌站调配或无

法胜任驾驶工作,或不遵守搅拌站制度,或盗取油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在出车过程中,司机要严禁将车辆交给外人,如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司机负全部责任,发现一次扣__300____元工资司机人员要认真学习执行交通法规,礼貌行车,安全驾驶,如有违章被处罚者责任自负。

第六条乙方全年安全无事故,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_500_元奖金

第七条旷工按日工资扣除。

第八条发料出车单,驾驶员必须保留好,次日交给保管员,如有丢失,责任由司机负,甲方有权对其做出惩罚每次30元

第九条乙方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并保持畅通,话费由甲方负责。随时可以与甲方联系。

六、协议的执行和解除

聘用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协议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效力不变。

第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损害单位利益,泄露单位秘密,严重违背 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4、连续无故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条乙方如离职,必需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如不提前,甲方有权克扣乙方工资。

七、协议期限届满,聘用协议终止。在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聘用协议。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 件:(乙方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2.运货车驾驶员诚信服务公约 篇二

一、仪表整洁,语言文明,按章经营,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条例和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运输过程中采取安全行驶措施,诚信服务,杜绝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和服务事故的发生,准点送达。

三、过程中,根据客户意愿合理选择路线,除交通限

制通行道

路外,不得故意绕道损害客户利益。

四、载货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不得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途中揽货。

五、要运送的客户货物,不随意刁难客户。

六、时进行车辆检测、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文明运输,装车前、卸车后,对车厢进行清扫。

七、运过程中发现客户失物应主动及时归还,无法寻

找失主时,应将失物上交单位和有关部门。

3.搅拌车驾驶员责任制度 篇三

驾驶员违规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管理,规范驾驶员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根据《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营运驾驶员规范作业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自营车辆驾驶员在营运中违反规章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营运驾驶员违规处理

第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1、拒载政府行文规定免费乘车乘客的;

2、故意刁难管理人员开展稽查(调查处理)工作,经教育仍不认错悔改的;

3、上级有关部门督办或查处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擅自装载“三危”物品或明知乘客携带“三危”物品

上车而驾驶员让其上车的;

(三)故意破坏营运车辆(包括车载监控等附属设备)的;

(四)无证、使用假证或失效证件驾车的;

(五)未经公司同意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六)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七)打架斗殴有责的;

(八)私自营运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接包车的;

(九)凡贪污或盗窃票款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给予警告,作出书面检讨和保证,停岗处理。一年内累计两次,视为严重违反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谎报坏车,故意怠工的;

(二)擅自不按线路行驶的;

(三)故意刁难管理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或不服从协查处理的;

(四)上级有关部门督办或查处的违规行为的;

(五)不正常使用车载监控设备的;

(六)中途无故卸客的;

(七)凡接触钱币,代乘客投币或自备零钱向乘客找赎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给予警告,作出书面检讨和保证(可并处停岗学习)。一年内累计三次,视为严重违反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营运中没走头尾班的;

(三)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严重排放黑烟的;

(四)在运行中滞站候客的;

(五)拒载政府行文规定免费乘车乘客的;

(六)违反车辆故障报告制度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影响程度及驾驶员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批评,作出书面检讨(或认识),经谈心教育方可复岗。

一年内累计警告四次的,视为严重违反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带运营证件的;

(二)无带驾驶证、IC卡工作证上岗的;

(三)没按规定将上岗证放置在车头固定位置的;

(四)违反线路运行时间规定的;

(五)违反投币票款指引规定的;

(六)因服务质量被人投诉属实的;

(七)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调班、顶班、换车的;

(八)违反交接班规定的;

(九)无故(不请假)缺席各类学习会的;

(十)车容车貌不达标属驾驶员责任的;

(十一)营运中载客加油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影响程度及驾驶员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批评,作出书面认识和谈心教育。一年内累计警告五次,视作严重违反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车上吸烟或食零食或随意闲谈的;

(二)行车中打手机的;

(三)行车中开收音机音量过大影响乘客或报站效果的;

(四)违反驾驶员仪表言行规定的;

(五)违反报站器或液晶显示屏使用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车内空调使用规定的;

(七)行车中违反开关车门规定的;

(八)没按线路规定班次运行的;

(九)接到公安交警部门违规处罚通知书的(造成经济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十)收班后,车辆不按规定时间、站场位置停放的;

(十一)不及时、真实填写行车资料的;

(十二)向车外抛掷物品、吐痰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坏境的。

第八条 其它违规行为视影响及损失程度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驾驶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累计违规违章达到以下情况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入职一年以内,累计警告5次以上的;

(二)入职一年以上,每年累计警告4次以上,经公司教育确认无改正表现,不适宜公交驾驶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或有关部门向违法违规人员发出停岗通知或处理通知后,驾驶员必须按时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执行的,驾驶员必须书面请假并征得经发办领导同意。否则按第四条第(三)款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因事故不能上岗或违规停岗的,不作出勤记录,不发工资。

第十二条 司机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调动,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违规行为,本细则未有规定的,视影响及损

失程度参照执行处理;无法参照执行的,由公司仲裁小组依据行业规章或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数值“以内的”不含本数,“以上的”含本数;本细则中,违规行为受到两次批评等同于一次警告。

第十五条 名词注解

“中途卸客”是指无正当理由报停或没履行报停手续或有向调度报停但没有将乘客合理安排转乘,而将乘客中途卸下车没送达目的地的违规行为。

“行车中”是指驾驶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驾驶行为。

“滞站揽客”是指车辆靠站上落客后,仍停留在站上拖延时间等客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经发办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不影响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同时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于2010年6月28日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金字塔观后感下一篇:对校长的批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