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2025-01-19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共12篇)

1.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一

XX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水利基础实施养护和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农村水利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农村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细则》以及《XX市农村河道成效管护考核办法》(X政办发〔2010〕X号)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行政村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二条各行政村落实好村级水管员或公开招聘管护队伍,并有专人负责,单独建立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考核范围为全镇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河道、河塘、小型泵站、渠道以及滚水坝等)

第四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成效管护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制,管护任务,经费落实,台帐资料,管护效果和群众满意等。

第五条由镇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对全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成效管护工作进行考核,镇财政所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条每年镇农业农村局对各村进行四次考核,每季一次,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走访群众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在各村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并按照统一的考核百分制评分标准评定打分。考核设四个等级,考核得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镇农业农村局对各村的管护经费补助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护补助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取消经费补助,限期整改。

第九条各村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十条市水利局每年对我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两次管护考核,经考核如发现管护不合格的村,直接取消该村当年管护经费补助。

2.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二

1 基本情况

1.1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量大面广

多年来,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政府投资、农民集资、投工投劳等多种渠道, 各乡镇修建了一大批小型水利工程。如夹沟镇2007年全镇水利普查登记造册入档的就有小 (一) 型水库3座, 小 (二) 型水库1座, 集水面积30km2以上的大沟3条, 拦蓄节制闸4座, 山区打塘37面, 灌溉井568眼, 中沟47条, 农田排水沟1000余条, 配套各种规格桥涵1364座, 防渗灌渠逾6400m, 工程布置于全镇各个角落, 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农业增收奠定了牢固基础。

1.2 工程管护现状

随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体制的变化, 田块分割, 出现了破堤耕种、侵占河道、机井被填、桥涵受损等事件。2009年对夹沟镇小五柳、武小庄、秦湾、武李、青山等5个治理小区已建成的小型水利配套工程实地检查, 发现机井被埋87眼, 小桥涵自然损坏及人为破坏82座 (占小区配套工程的20%) , 中小沟堵塞严重, 弱化的水利工程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2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存在的问题

2.1 管权不明

乡镇所管水利工程大都由大沟、中沟、农田小沟几种规格配套设施组成, 座落位置不同、规格不一、作用不一、效益不一, 乡镇管护、村级管理、联户管护的管权不明, 无人过问, 工程一旦损坏大都推到政府解决。

2.2 管护资金严重缺乏, 损毁工程得不到及时修复

乡镇水利工程多建于20世纪70年代, 相当一部分工程已达使用年限, 老化失修, 加上群众保护、爱护水利设施的意识差, 人为破坏水利工程现象时有发生, 随意耕种河堤、乱扒沟渠也屡屡发生, 不少工程带病运行。庞大的水利设施需要大量的维修经费, 现阶段各级财政很难供给。农村税费改革后, 随着“二工”的取消, 水利经费采取的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资金, 一事一议工程必须满足群众利益均衡、90%以上群众愿意等各种条件, 显然操作难度大、保证率低, 很多待修工程只能搁浅。

2.3 乡镇水利站无行政执法处罚权, 人员编制少

乡镇水利工程面大量广, 分布零散, 机井被填、破坏桥涵、平堤挤占河道现象时有发生, 且多为行政处罚案件, 乡镇水利站无执法处罚权力, 只能批评教育, 加之乡镇水利工作人员编制少, 平时多应付于镇政府各项工作, 因此造成管护不力, 收效甚微。

3 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对策

3.1 根据工程座落位置、作用、受益范围的大小明确管护权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宏观管理, 保证小型水利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一是加强领导, 建立一套完整的水管责任制。以地方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 村支两委会一把手为直接负责人。做到工程责任到人, 处处有人负责。二是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定时监管, 发现工程损毁, 及时进行维修。具体上, 水库、节制闸、大沟、连接乡镇主要道路上的大中沟桥涵由镇水利站管护, 村塘、排涝站及中沟上的桥涵由工程所在村的副村长主抓管护, 机井及农田小沟上的桥涵由受益农户联户管理。镇村所管护的工程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水利站每季度组织互查评比、奖优罚劣。

3.2 建立多渠道管护资金筹集机制

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严格保护生活用水水源质量的前提下, 发展多种经营, 发挥水利资源的经济效益, 增加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来源。二是引入市场机制, 加快水利建设资金的回收, 如对水利资源采取租赁、承包、出让经营权等办法回收水利建设资金, 实现水利建设的滚动发展。三是实行政府补贴, 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 鼓励农民自己修复水利工程, 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通过明确管护权, 建立多渠道管护资金筹集机制效果显着。如夹沟镇2008年、2009年镇政府拨款87万元维修大沟桥3座, 河道节制闸3座, 中沟桥17座, 疏浚大沟逾9000m;村级维修中沟桥13座, 受益户联户维修小沟桥44座, 清洗机井64眼, 疏浚小沟36条。

3.3 政府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岁修经费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为农业增收、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常年暴露野外, 受风雨、洪水侵袭, 日夜运作, 受损严重, 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岁修经费, 使损坏工程得到及时修补, 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4 各种渠道投入水利建设资金中应预算一定比例的管护资金

近几年来国家对水利建设投入渠道多, 有财政、土地、农业, 还有其他综合部门。这些资金的投入只重工程建设, 不重工程管护。牢固树立建设是管护的开始, 管护是建设的延续, 管护是永恒的主题, 为使工程延年有效发挥作用, 各渠道投入的建设资金应预算一定比例的管护资金。

摘要:阐述了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现状, 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对策, 以期促进小型水利工程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孙元德, 李锋, 郝丹东, 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机制的探讨[J].宁夏农林科技, 2008 (5) :42, 84.

[2]邢伟济, 张瑞锋.浙江省文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问题与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 2009, 9 (7) :62-64.

[3]任兰钦, 崔斌.黄河下游滩区水利工程设施管护问题分析[J].人民黄河, 1997, 19 (4) :43-45.

3.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惠民政策不断推行落实,在各种形式的基础设施完备建设的过程中,很多工程都充分融入了科学发展和管理的模式,然而,基于我国人口庞大与发展起步晚等基本国情,仍然有很多建设施工与维护不能达到国际一流的标准,水利工程的情况就是如此。在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中,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等已经基本完成,然而,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却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和蔓延,这种小型水利工程一般是农村水利灌溉或城市用水等方面利用,从建设到管护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就浅析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承包责任

引言: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丰富奠定了民族腾飞的基础,千百年来,由于水利灾害频发,我国对水利工程都极其重视,大禹治水等美谈也是延续至今。细数古往今来的大型水利工程,从古代的都江堰到现在的长城,我国水利部门一直致力于兴水利建水利的工作中,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水利优势,造福人类。如今的国内,小型水利工程覆盖全国各地,它的建设与管护成为了民生话题里重要的部分。下文就在浅析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中存在的问题后,对如何加强其管理提出相关措施。

一、小型水利工程的重要性

在我国,无论是从占地面积还是人口两个因素而言,农业农村都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部分,而谈及小型水利工程,相信所有人都会知道农村灌溉技术和水利建设都是农村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水利工程完善,农村各个方面的发展才能得到突破。当今中国的水利,不仅仅是防止水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人民的生活,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就是惠及全国用水的大型工程,三峡工程的建立不仅控制了武汉及周边城市的的安全,也控制长江下游防洪安全检查,葛洲坝发电站以及其三十二座发电设备也解决了大面积区域的用电问题。小型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与之类似,只有小型水利工程得到完善,才能把水利建设的优良影响遍及全国,才能在各个区域的生活和生产方面都建设完好的用水系统,从而积少成多,推动整个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管护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

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历史悠久,然而,由于地域原因很大程度上各种新政策和技术不能得到落实,这也就促使小型水利在建设后在管护方面形成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现在农村水利工程最普遍的管护主体责任问题。众所周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都是国家为主导,为生活和生产提高便利而投入的工程,然而在建设过后,在设备投入使用的工程中,其管护工作并没有明确分工,不能将各个环节的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分配到个体农户,这种管护主体责任模糊的现状是当今农村地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管理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一般是归属于当地相关部门管辖,然而,由于这种水利工程遍及面积广,很大部分都是在偏远地区或中农村,这也就滋生了技术服务方面的问题。很多水利工程出现问题时,其修缮办法不能立刻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技术维护不够完善,从而导致很多工程在不正确不完善的技术服务下不能得到及时的管护,大幅降低其利用价值。

(三)工程管理滞后,细节管理粗放

在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中,施工是一项很重要的步骤,然而,在水利设施投入使用后,管理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目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大多数还不能形成完善的工程管理系统。在水利设施出现故障时,如放水闸门启闭机丝杆弯曲、泵站电水泵损坏等导致不能运行。其管理模式不能跟随时代和环境的脚步去引导技术人员去实行维修,管理制度的粗放直接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怠慢,对细节不给予重视,从而进一步阻碍了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造成巨大损失。

(四)资金缺乏,阻碍维修

除了上述问题外,当今国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最现实问题就是资金问题。众所周知,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一般属于小型投入,在施工结束后便在各个方面投入使用,而资金也随着施工团队的离开而切断,这就致使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不能得到丰富合理的资金,资金的缺乏直接导致了设备的维修受到阻碍,管护工作不能落实。

三、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采取的措施

(一)因地制宜的进行产权制度的更新与改革

根据当今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模糊的现状,相关部门应该学会因地制宜的进行产权制度的更新与改革,将不同的水利工程按照其工作性质分配给具体用户群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或将实行市场管理模式等。将每一个使用和维修过程都尽量达到没有疏漏,从而在管护工作中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将建设与管理融为一体

小型水利工程是我国必不可少的建设,只有通过这些工程才能达到水利设施的完备,然而,国家的水利建设制度虽然相对完善,但为了将水利工程的管护提升高度,就必须落实将建设与管理融为一体,建设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督和引导水利设备的正确使用与合理维护,这样的方法不僅可以让水利工程的管护更加有条理,还能让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

(三)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

在水利工程的维修工作中,资金问题是任何检修的前提,所以,要发挥创新思想去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思考当今世界环境的发展变化后,总结很有效的解决资金问题的措施,就是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不能光靠政府分发资金去进行管护工作,只有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才能让资金链连贯丰富,从而达到有故障就能进行维修的目的。

(四)进一步完善技术服务体系

尽管我国的水利工程历史已相当久远,然而,近代中国的缓慢发展影响了很多技术的开发,当今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技术问题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该认识到技术服务的重要性,只有加强管护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才能在水利工程出现问题时得到尽快的高效维修。为了更好的落实这项措施,政府部门可以对水利工程工作者进行定期技术学习,引进先进维修技术以供学习,还可以带领技术人员到更高的领域进行技术培训,进行认知学习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完善管护制度,让水利工程的整体管护都在严格制度下进行,从而更加有条理的完成任务。

(五)提高管护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

在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制度和技术都得到改善的过程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只有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才能对水利工程的管护更加负责、更加认真,从而达到管护工作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效果,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管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思想认识,将正确的k理念与思想带到工作中,达到良好的效果。

结语

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穿越千年时光仍然在东方大地上传承发扬,在我文化与精神在传承的过程中,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动力,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贸飞速发展,这也带动了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水利工程的大力建设就是很重要的象征。在我过大型水利工程逐渐发挥作用的同时,各种小型水利工程也在全国各地投入使用,然而由于地域技术和资金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上文在分析小型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以及存在问题后,结合时代形势与现实状况提出了解决措施,相信这些对策落实后,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丽.浅析新形势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创新[J].黑龙江农业报.2013(11).

[2]郑随永.谈水利工程的重要性[J].农业水利.2014(09).

[1]张伶俐.浅析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J].新农村.2012(04).

4.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四

目前我国有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运行管护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只有积极完善相关的措施和解决策略,才能够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达到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目的,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以促进整体的水平的提高,保障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有效的改善和提高,促进整体的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好农业发展的基石,为农田的灌溉和排涝进行充分的保障,提高农田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农田生产的稳定性。

一、现阶段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分析

进行农田灌溉和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是农业基础设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管理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功能和作用可分为:小池塘,池塘,蓄水池以及其他蓄水设施,比如河坝,水闸等。还有排水沟、渠道、道、闸门和桥梁、涵洞等水体以及泵站、水井等提供抽水对的小型水利设施。其中灌溉渠和其他农业对象能够有效的起到保护乡镇、小代田、河堤等防洪设施的作用,排水闸、排水泵房、排水沟等排水设施为解决农田内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保护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又开始了一个新的建设,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对建设力度和人员配置等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水利管理部门没有启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管理日程,特别是在农田水利管理建设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建成后维护和保养能力不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好后不能有效运行,最终影响到生产效率。因此必须重点抓好农田水利工程的服务性的提高,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使之成为有效的水利管理,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确保农业实现可持续生产,保证人们生活的稳定。农业水利工程的作用主要是为农田灌溉设施或人造机械服务,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还有一些经济的、自然的、社会的属性。要充分认识小型农业水利工程的特点,就要运用科学合理的经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效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效率。首先是自然属性,是为农民提供灌溉服务的水利工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是工程的主要对象,自然属性包括水源的不确定性和对水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必须依据农业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划分和提高。并且根据系统进行渠道划分,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其次是经济属性,这个属性包括工程的使用、投入产出以及产权等。主要表现在对农业包括区域垄断、外部性、公益性、混沌产权以及社会属性等方面。其社会属性主要与供应商、管理者、用户的利益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成本有关。这其中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之间也会产生部分矛盾,影响整体的效率的提高。

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意义

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扩大内需的迫切需要,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的重要保证,是保障生态基础的重要来源。因此必须从农田用水管理出发,加强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防洪安全、农村饮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改善为重要基础。显然,完成这一基础设施建设,既要加大投资,增加对于建材和劳动力的需求量,从而有效的带动拉动经济增长。又能够有效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发展的潜力。这对于农村农业发展来讲,无论是近期还是长期的,都具有好的意义。水是农业发展的生命线,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保障灌溉和水利工程的发展是农业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以大规模商业模式,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从而有效提高整体的发展潜力和发展模式。这其中对于农民的收益和收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是保障我国小型水利管理项目的结构基础,可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业生产,提高整体的农田建设水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是农业用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供应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农业小规模的水利工程虽然规模小,但数量较多,却被视为零回报的项目。因此,小规模的农田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仍然以精耕细作为主,产权不明确,项目工程设备老化、利用率比较低、效益低下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农田的可持续用水,维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因此,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是农村的基础和发展的保证,能够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生命的源泉。对于改善农民生计和农业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农村的发展能够给农民带来相当富裕的生活。农业是农民的主要产业,要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继续推进创新和发展小型水利工程,为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中的问题分析

(一)工程建设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我们大部分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都是在建国早期建成的,由于当时的科技条件限制,大部分的工程在建设的时候,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环境研究,导致农田水利工程和自然环境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关系。在使用这些水利工程时,会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且对作物的生长作用很小,不能适应当前农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我们现有的`大部分水利工程都是上个世纪兴建的,大部分建设的水利项目都是由建设双方进行协商通过的。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水工建筑的科学合理,这导致了大量的浪费资源,其效果显然是在灌溉浇水。据统计,我国水利工程中水资源利用率仅为60%~70%,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二)部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存在老旧的问题

上个世纪大部分农业水利工程项目都建成了,但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形势,建设项目水平低,大多数项目多年的累积工作,加上管理和保护不足,许多工程设备和设施都存在着老化的问题。甚至一些工程出现了倒塌的现象,被淤塞或废弃,致使大部分的工程设备的运行都停了下来。它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也不能适应不断增加的农业生产的需要。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框架下,是由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工程建成后,地方和受益者共同进行保护和管理。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明确的管理和保护制度,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水利工程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忽视了施工,造成许多小型的农田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很多困难。水利工程的管理也由城市的水管站进行管理,而水管站在人力、财力或能力方面管理相对较弱,难以满足实际的管理和保护任务,并且工程设备存在更新换代不及时、人为破坏等问题,往往实际实施起来会造成危害。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不足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作为支撑,而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进行补贴。但是由于农村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在经济比较好的地方,需要的经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保障,维护和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实施,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补贴资金较少,经常被其他工程聘用或挪用,导致缺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服务。一方面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导致管理和维护的滞后,难以顺利实施。由于管理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农业领域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缩短了预期寿命,甚至停止运行。

(五)人民群众参与度比较低

水利工程是影响国计民生,特别是保障粮食生产稳定,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事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政府相关的广告宣传力度不足,导致人民群众知晓度比较低。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人们的注意力不够,群众不能提高对其的重视,导致水利工程在管理和保护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不但不保护,有的甚至为了个人利益,破坏或盗窃工程结构和设备,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难以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人员专业水平比较低

经费不足和重视不足,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重要问题。另外,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现象也是比较严重的。由于基层水利管理班子和水利工程的员工不是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低下、工作态度消极是常见的问题,导致难以实现有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四、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建议

(一)充分了解农田水利工程的作用和意义

在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时,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的目的和主要思路。在对其的管理和维护过程中,要注意把工程的主要思想和目的紧密联系起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进行规划和指导。为了确保农田用水管理的思路和目标,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也要为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提供资金,同时也要注意这个问题,才能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顺利开展。

(二)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合理规划

在规划和开发农业用水工程时,要结合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以及当地文化发展的特点进行合理的规划。对于建筑材料和施工材料,要尽量利用当地的建筑材料,这样可以有效地节省建设工程的成本。当然,如果部件的技术要求较高,就要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不能因为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

(三)加强水利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水利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加大对水法和水利工程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引起群众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让群众感受到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是保证农田粮食产量的关键,从而注重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自觉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中去。要鼓励群众的保护意识,保护水利工程,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在管理方面,要支持专业人才的加入,接受其正确的意见。对部分农民进行集中管理和培训,最后设置相关负责人进行维护管理。定期做好对液压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备得到有效的保持和保养,最终使设备清洁,易于操作。同时进入汛期的时候,专业护理人员要进行集中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当水利设施中的一些机器老化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与上级的沟通,实施相应的维护方案。如需要更换设备,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从而获得资金购买设备进行更换。另外,如果一些维修人员发现水利工程存在大量的水,必须及时进行维护,以保证排水时畅通。另外可以临时组建维修队伍。例如,当工作量大,一个人不能及时完成工作时,可以通过组合队伍缩短维护时间,这样大大提高了效率。

(四)保障充足的经费

为了保证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经费充足,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水利工程管理的专项资金,以确保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及时实施,不被其他项目占用或挪用。同时,要建立多种渠道,为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以便提供足够的资金来管理和保护小型农业区的水利工程,以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从而提高其使用效能,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充足的资金投入是农业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运行管理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保证财政补贴的及时到位,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水利工程来准备维护成本,收取水费和合同管理权。进行多渠道、稳定的收入来源,确保经费的充足。首先,在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开始阶段,要尽量减少县级以下政府建设配套设施的比例,或者尽可能地集中进行管理资金,以确保安全有效,防止出现工程建设一半因项目资金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支持体系工程,导致后期经营管理出现风险。其次,根据水利工程的性质和功能,分别实施运行维护管理和资金筹措计划。为了公共利益,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对管理和维护成本的有效充足投入,以及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的方式实施。比如通过第三方进行工程维护和管理,第三方可以通过收取公用事业费、灌溉费等其他形式的收费获取管理费用。这样的改善既可以用于公益事业,也可以用于经济,可以把国家补贴和市场交易与投资方式的管理相结合。再者通过建立运行维护机制可以充分调动运营管理单位的积极性。为避免因项目建成后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工程的损坏,有效的避免因施工损坏导致的重复投入造成浪费。应该设立专项维修基金,鼓励管理单位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整体的运行状况。

(五)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运行管护

要扩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良好运行能够有效的造福周边人民,所以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其管理和保护。人们的参与和支持可以借助宣传、讲解,进行做细致的工作,让群众能够热情参与治理和保护,从自己的思想中认识到水利工程的重要性,感受水利工程带给自己的效益。让群众配合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比如,如何做好自己的事情,承担起维修的责任。为了发动群众,吸引公众的参与,保证普遍参与,要加大教育和宣扬水法,让群众认识到,并且理解其基本含义。并且积极遵法守法,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减少破坏工程的事情发生。一方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成后,及时向地方政府转让产权,进行产权清理,地方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基本的选择原则,即谁受益谁管理管理。村委会水利工程项目的所有权转让。村委会根据各种情况处进行有效的整理。必要的时候可以从两个管理制度中进行筛选,依托村里集体收入,村里可以组织附近村民进行灌溉。另一方面,村集体收入低于一个村庄水利管理的费用时,可以进行一个区域的工程运行管护,提高管理的效率。这样不仅可以让群众了解身边的水利工程,而且还可以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以确保水利工程具备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加大水利相关广告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让所有涉及水利工程人员参与保护,杜绝出现摧毁水管理设施的行为,对破坏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水利工程的破坏行为,形成良好氛围。

(六)加大对水利工程的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二十一世纪,人才是关键,人才是进行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管理和质量保障项目直接取决于专业管理和人员的专业水平,因此要建立一个高水平的专业队伍。提高业务能力和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一方面通过培训和教育,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员工责任感,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员工生产力,另一方面从引进外部一些优秀的技术人才,特别是一些高校毕业的人才,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以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整体水平。

五、结论

总而言之,针对目前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加大研究与保护力度,促进整体的运行管护水平的提高,切切实实为群众做实事做好事,保障农田的生产,促进人民群众的增产增收,提高人们的幸福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冠军.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若干问题[J].水利发展研究,,8:015.

5.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2 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发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监督。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6.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小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随意性,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小型工程指院内所有的零星基建和大型维修工程。

零星基建是指不需立项的或未列入基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和改建

工程。大型维修是指单位造价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各类维修。

第三条 院内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后勤管理处按统一的申报审批表格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原因、可行性、造价等。

第四条 院内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或年底各单位根据需要,申报本或下院内工程,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经批准后的院内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计处备案,一份报财务处列入财务计划,一份由后勤管理处留存。

第五条 院内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凡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由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凡5万元以下院内工程在确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过议价可直接安排给学院后勤实体或校产企业施工。在招标或议标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院的后勤实体和校产企业。

第六条 院内工程实行合同管理。院内工程施工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院内工程实行工地代表负责制度。工程开工时,由负责单位委派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和用量、工期和实际工程量及隐蔽工程记录,并协助工程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负责报批工程变更、材料代用等手续。工程完工后,由工地代表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后,签署验收合格单。

第八条 院内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工程开工时,审计处派工程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实工程,内容,施工中发生隐蔽工程、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审计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一式三份,经派驻工地代表核实并签证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甲方备案,一份随结算书报送。无原始记录的,不予结算。

第九条 院内工程实行主材甲方供应制。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凡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实行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实行比价采购。主材及设备按采购原价(即不含采保和运杂费等)进入工程结算,需要计取采保费和运杂费的应在“价差计算表”上按规定的费率单列,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加价。一般材料的原价以工程施工期间《徐州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信息》的价格为上限,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特殊材料、超过信息价的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在无法招标采购的前提下厂必须经工地代表或工程审计人员签证,经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委派专门小组采购,采购发票复印件随结算书同时报送,方可送审结算。

第十条 院内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服从学院消防、治安管理。严格按《校园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院内工程实行档案管理。后勤管理处应建立院内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院内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施工单位无偿保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工地院方代表及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施工单位责任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院内工程费用结算及结算程序。

l、院内工程必须编制结算书。院内工程费用组成、计价标准、结算书内容,按院字[2001]10号文《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2、工程完工,经工地技术代表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单,施工单位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后勤管理处。无特殊原因,对超过审结期限的工程按放弃结算处理。

3、结算书由后勤管理处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再送审计处,按院字[2001]10号文件规定进行审计,最终审计结果上加盖审计处公章。结算书送达之日起,后勤管理处初审时间控制在10日以内,审计处审结时间在30天以内完成。

4、终审后的结算书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结算。审批、审结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结算付款。

5、对构成固定资产的,应由责任单位办理交付使用财产转资手续。

第十四条 后勤、校产部门出资在校内进行的小型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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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七

关键词: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困境,根源探析,突破策略

1 问题起源

随着农业综合改革的持续推进,各级财政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逐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被摆到了突出位置。据统计,“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用于“三农”的支出均超过1万亿元,其中用于农业农村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均占当年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的50%以上[1]。随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后期管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突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后期管护的困境,成为当前农业长效发展的关键,这也是我们进行此次苏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地调查的缘由。

对于农田水利设施后期管护问题的研究,理论和实证研究兼有。姜波、黄海霞等(2013年)从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工程保护、管理考核这四个维度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进行了分析[2]。皇甫丰远(2007年)则认为没有明确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管护责任、缺少项目运行管护资金是新疆哈巴县农田水利设施不能长久发挥效益的关键[3]。胡晓光、刘天军(2013年)则通过实地调查,分析了影响河南省南阳市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因素,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4]。本文将以苏南二镇实地调查为基础,综合考察发达地区农田水利设施后期管护的现状,并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苏南二镇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成效以及管护困境,分析其影响因素,进而寻求突破路径,以期为今后其他地区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2 苏南二镇概况及数据来源

2.1 苏南二镇基本情况简介

苏南二镇分别为苏州市吴江区的震泽镇和七都镇,其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震泽镇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西部,毗邻浙江湖州市南浔镇,交通十分便利。该镇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下辖宝塔街、慈云寺、师检堂等多个旅游景点,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七都镇同样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地处太湖之滨,生态环境优美,有“吴头越尾”之称。该镇工业产业发达,现已形成电缆光缆、机械电子、有色金属等特色产业,被誉为中国光电缆之都。近年,震泽、七都二镇为配合吴江区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改造、兴建了一批排农田水利设施,其中新增排涝站15座,改造13座;新增水闸11座,改造18座。

注:数据来源于2014年苏南二镇年鉴。

2.2 数据来源说明

此次调查主要采用访谈、资料查阅、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访谈对象主要为村镇领导以及普通村民,访谈内容主要通过笔录和录音进行记录;相关资料主要来源于各村镇的文件材料以及电子文档;调查问卷在调查地点随机发放,两镇各发放问卷200余份,共450 份,两镇最终共回收问卷428 份,有效问卷404份,有效率为89.7%。苏南二镇被调查村民的基本情况如图1所示。

3 苏南二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现状

苏南地处长三角核心地带,经济发展较快,因此带动了当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步伐,使得苏南地区农田水利建设事业相当完备。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建设项目的增加,设施管护问题日益凸显。在调查问卷中,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只顾建设,不顾管理”的现象这一问题,选择非常明显和比较明显的分别占17.8%、47.3%,也就是说有超过65%的村民认为村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存在明显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镇村两级积极应对,做出了相应的探索,但现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可突破的现实困境。

3.1 苏南二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探索

(1)多方筹集管护资金,管护压力得以缓解。访谈中发现,苏南二镇村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压力巨大。以震泽某村为例,仅村内田间沟渠清淤每年花费就达3万余元。针对管护资金压力问题,震泽和七都两镇多方筹集管护资金,14年筹集的管护资金分别为32.1万元、19.4万元①,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两镇政府从建设资金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设施后期管护费用;二是各村每年从实际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设施后期管护费用;三是村级企业会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社会捐赠的方式向村集体捐赠数万到数十万不等的项目建设资金,各村会从这部分建设资金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农田水利设施后期管护费用。现阶段,三方筹集的管护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苏南二镇在农田水利设施后期管护方面的压力。

(2)管护机制日趋完善,民主管理得以推行。在查阅苏南二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相关资料时发现,震泽和七都两镇都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制定相应的管护办法,并就管护标准、管护范围、管护方式以及管护主体等做出明确规定,各下辖村社也根据本村社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护办法。此外,在管护机制的完善中,苏南二镇部分村委会会对村中重大事宜决策召开“党群议事会”,让村民代表参与其中。这种民主方式的做法打破原有“党员议事会”的弊端,能够让村民参与到本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决策中。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以有限的投入,实现了民生和民主的有机结合,促进了村民生活和基层治理结构的双重改善,使得村民的民主意识得到较大提升。由此看来,苏南二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得到良好保障,村民在设施管护过程中也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3)管护队伍初步建立,管护力量日益壮大。震泽和七都二镇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队伍主要由卫生服务队和项目设施看管队构成。卫生服务队一般由8到10人组成,主要负责包括田间渠道、沟道、蓄水池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卫生在内的村内日常卫生的管护;项目设施看管队主要由村民自愿组成,轮流看管村内塘坝、蓄水池、灌区抗旱水源工程、田间灌排工程等项目设施,以确保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渠道畅通;保证涵、桥、倒虹吸等配套设施完整无损,正常运行。两类队伍在两镇的覆盖率较广,基本能够做到镇村全覆盖。

3.2 苏南二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困境

(1)村民管护意识强烈,参与管护意愿薄弱。从苏南二镇村民管护意识调查中发现,有74.8%的村民最担心建成后的农田水利设施没人管,说明村民有管护意识,而且比较强烈。而在村民管护参与意愿调查中发现,仅有19.6%的村民愿意参与设施后期管护,表明村民参与管护的意愿非常薄弱。究其原因,其一,部分农田水利设施的失修不仅影响村容村貌,与两镇“美丽乡村”建设宗旨相背离,也影响了村民日常的劳动生产,所以村民管护意识较强烈。其二,震泽和七都两镇农村居住人员以老人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对于老人而言,由于长期的田间劳作,大都对村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比较关心,能够认识到现阶段村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缺失,但出于年龄和身体状况,参与管护的意愿较小;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外来人口,所住村庄只是临时租住点,不会关心村内事务,参与管护的意愿自然比较薄弱。

(2)管护责任主体单一,难以形成管护合力。现阶段,村民普遍认为村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在于村级,管护主体是村集体。据震泽和七都两镇的调查数据显示,有91.3%的村民认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要靠政府和村集体,而事实上,部分农田水利设施无管护主体,有管护主体的也只是政府和村集体。而政府和村集体受限于资金、技术、人员等因素,难以完全解决设施后期管护的所有问题。然而,作为农田水利设施重要管护力量的村民参与管护的意愿十分薄弱,只有19.6%的村民愿意参与设施后期管护,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主体单一局面的形成,难以整合多支力量协同参与村内农田水利设施的后期管护。

(3)管护制度缺乏效力,管护质量难以保障。虽然震泽和七都两镇都在设施管护机制上有所探索,但实际效果不佳,管护制度流于形式。在对农田水利相关制度的执行力调查中显示,有66.8% 的村民认为村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缺乏效力。走访中也发现,部分村虽明确了管护要求以及管护责任人,但几乎无人按照管护要求进行日常维护,设施老化严重。只有出现损坏,村委会才会找专人进行维修,甚至将有些损坏严重的设施直接更换,这对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严重损害了设施的使用寿命。设施管护制度知晓度低、知晓方式单一,且制度执行力弱等因素成为两镇保障管护质量的重要阻碍。

(4)专业管护队伍短缺,部分项目管护真空。震泽和七都两镇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队伍仅有卫生服务队和项目设施看管队两支。由于缺乏对管护的正确认识,并受限于资金等因素的影响,目前震泽和七都两镇的设施管护还停留在层次低、范围窄的层面。只能对田间渠、蓄水池、U型排水槽等项目的卫生及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看管。调查中发现,如中小型泵站等专业性较强或平时很少使用的设施则缺乏相应的管护队伍,也没有日常管护措施,管护基本处于真空状态。部分项目管护的真空,直接导致这些项目使用年限缩短,使用效益低下。

4 苏南二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困境的根源探析

4.1 重建轻管意识诱导

在震泽、七都两镇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进过程中,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出现了偏差。两镇政府在第二批(2010-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之后,极力争取第五批(2013-2015年)的项目申请。与之相反,面对第二批建成项目的后期管护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则态度冷淡,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思想[5]。受这种重建轻管意识诱导,两镇农田水利设施后期管护难以长效开展。一方面,在设施建设过程中,易忽视村民需求,盲目建设村民需求性不高的项目设施。这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变相缩减后期管护资金,而且也会削弱村民的管护意识和管护意愿。另一方面,政府、村集体把更多的重心放在了设施的建设中,难以顾及原先制定的管护办法、管护制度以及相应的管护监管机制,使得管护机制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实际的管护作用。

4.2 项目设施产权模糊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以明确产权为前提的。现阶段,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作为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的唯一依据,其产权模糊已经成为管护体制不顺的主要原因[6],严重影响部分项目的后续管护。目前,震泽、七都两镇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属主要有上级政府、镇政府、村集体等。但事实上,部分项目设施产权归属不明晰,还有一部分项目设施没有产权归属。究其原因,有两点:其一,原先两镇政府和村集体在征用村民土地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过补偿手续不完善、村民土地仅被租用,甚至被无故占用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导致产权难以确定。其二,对于国家建成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一般会层层下放,在下放过程中,震泽、七都两镇出现过产权下放不彻底的现象,使得产权被多级政府共同所有。产权的共同所有易导致“无人所有”的现象产生,集体产权虚置的尴尬局面也会随之而来。

4.3 管护资金难以保障

制约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主要根源是缺乏后续管护资金的长效保障。首先,震泽、七都两镇受“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政策导向,积极开展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使得项目数量庞大,两镇政府和村集体的财政资金压力也随之而来,部分村甚至出现举债建设的情况,难以安排足额的后期管护资金。其次,企业捐助、社会捐助作为两镇管护资金的另一种来源,具有自愿性质,并受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能作为一种稳定的管护资金来源。最后,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农民负担得到切实减轻,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乡镇、村不得通过集资摊派、举债融资方式去发展农村公益事业[7],村集体便很难向村民统一筹集管护资金。

5 突破策略

苏南二镇的实地调查表明,农田水利建设在设施管护中存在的问题,亟须各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不断进行管护机制的改进和调整,在权责利相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长效机制。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5.1 摒弃重建轻管观念,提升村民管护意愿

各级政府应该强化对设施管护的认知,需在不同群体中改变以往重建轻管的观念,强化管建并重意识,切实提高村民的管护意愿。一方面,需要把设施管护绩效纳入到干部或部门的绩效考核机制中来,从源头上改变领导干部原有重建设、轻管护的思想。通过这一考核新机制,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于管护效率低的干部或部门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强化管护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大管护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的宣传使村民意识到自己既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受益者,也理应是设施的管护者,进而引导村民主动参与到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当中。

5.2 明晰产权责任主体,创新多元管护机制

产权问题是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无人管护,出现“公地悲剧”的根源[8]。只有明晰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设施管护责任主体,才能实现农田水利设施权益和管护责任的统一,才能使村民切实感受到农田水利建设带来的长期效益。针对部分项目设施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应尽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厘清产权纠纷,完善相关手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外,在明晰产权责任主体的同时,应根据项目设施的种类,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入专业化、社会化、群众化的多元管护机制,以扩大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使农田水利设施呈现多中心管护的局面。

5.3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障管护资金来源

保障管护资金来源是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9],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则是保障管护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为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应结合自身优势,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的方式来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首先,整合、盘活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并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充分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村集体收入,以加强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其次,鼓励并引导村民自主创业,提高本村村民的劳动就业率,扩大村民的收入来源。最后,村集体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上级优惠政策,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引导、培育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以此带动村集体经济的整体发展。

5.4 实施有效资源整合,创建专业管护队伍

专业管护队伍短缺一直是困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一大现实难题。面对这一困境,村集体应整合村内、村外相关资源,实现专业管护队伍的常态化。第一,针对管护频率较低的项目设施,成立村民志愿管护组织。组织人员应从村内选拔有管护意愿和相关经验的村民,对其统一进行定期的专业管护培训,使其能够在突发的管护事件中迅速解决问题。第二,针对管护频率较高的项目设施,可以整合村与村之间的资源,实现村村联合,通过雇佣的方式共同组建专业管护队伍。这种村村联合组建专业管护队伍的模式既能够减轻单个村集体的资金压力,也能够使每个村集体都能享受到专业管护的服务,是一种高效率的管护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报告[R].2013:7-8.

[2]姜波,黄海霞.田间沟渠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分析[J].城市建筑,2013,(2):114.

[3]皇甫丰远.对加强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竣工建后管护的建议[J].甘肃农业,2007,(12):86.

[4]胡晓光,刘天军.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意愿的影响因素——基于河南省南阳市的实证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3,(41):377-380.

[5]勉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勉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调查[J].西部财会,2013,(1):54-55.

[6]刘成玉,孙小燕.产权改革:理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的突破口[J].农村经济,2006,(11):3-5.

[7]曹海林.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创新的社会动因及实践策略[J].农村经济,2011,(12):20-23.

[8]戴旭红,唐新.财政支农视角下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模式创新——基于四川省的实证分析[J].财经科学,2012,(11):117-124.

8.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八

一、完善管护机制。为了适应新时期水利工程管理需求,确保小型水利设施管理有主体、经费有来源、工程有效益,蔡甸区不断建立完善项目管护新机制,财政每年经常性预算安排资金400万元用于农村水利设施建后的管护。同时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提出“四个一”的要求,即: 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档案、一套管护机制和一份管护协议,在制度上明确谁管护、管护谁、怎么管护以及管护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管护体系。一是对跨乡镇受益的大中型水利设施,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二是跨村受益的公益性中小型水利设施,由各乡镇委托水利管理站、用水者协会管理;三是对于联户受益、企业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采取承包、租赁的形式进行合同式管理。形成了主体明确、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三、创新管护模式。各乡镇成立了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护。各乡镇用水者协会成立了管理养护工作专班,负责实施具体的管护工作。协会对有水利工程的行政村每村选聘一名村级水利专管员,明确工作职责,签订管护协议,颁发水利专管员聘书,主要负责日常维护和设施巡查。同时各协会组建了机动管护维修队,配置三轮摩托车,哪里出现损毁,随时带料赶赴现场紧急处理,形成了多级联动管护体系,确保管护到位。

(湖北省蔡甸区财政局供稿)

责任编辑:宗宇翔

9.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型工程项目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立工程项目预算会审制。镇政府确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内部负责工程建设的职能办公室,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于招投标前3天报经镇小型工程招投标监管小组会审会签后方可实行招投标

第四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条实施工程变更程序规范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一般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职能办公室,派员到现场踏堪后,形成现场记录,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单项变更在2000元以下,由主管领导签审意见,作为工程财务决算依据;单项变更费用超出2000元低于2万元的,必须报请镇长审核同意;单项变更超出2万元低于5万元的,必须报请书记、镇长同意,会签后方予确认;单项变更超出5万元的,报请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在各自允许权限范围内,多次变更累计在5仟元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多次变更累计在5仟元至5万元的,由主管领导报请镇长同意签批;多次变更累计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实行主管领导、镇长、书记联鉴后,方才有效;多次变更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报请党政班子会议讨论。

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事前请示汇报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事后补签,对应急等项目确需事后补签的,事先必须向镇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小组备案,但必须在备案后5日内完成工程变更联系的补签工作,超出5日期限的,不列入工程决算。

第八条发生工程费用增减的单价应执行中标价,无中标价的,按照县里有关规定及中标下浮率组价。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的造价,工程无变更的一律不得增加工程造价。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资金应按资金安排额的15%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同时还要预留5%,当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清算。

第十一条建立工程项目决算会审制度。严格以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进行工程财务决(结)算,建立决算会审制度,工程财务决(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项目主管职能办公室复核后,报镇小型工程招投标监管小组审查(也可由镇小型工程招投标监管小组邀请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实地复核,以此作为决算依据),最后报镇主要领导决定。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工程财务决(结)算,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三天,有异议的送县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今后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必须注明:工程财务方面必须遵守《象山县政府性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规定》及本办法。

第十三条在施工期间,镇小型工程监督小组根据镇主要领导意见对工程变更进行核实或抽查,随时组织人员督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镇职能办公室要根据镇小型工程监管小组的意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第十四条镇财政职能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招标合同规定和镇小型工程招投标监管小组会审意见做好工程款拨付及项目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此办法由镇小型工程招投标监管小组负责解释。

10.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重点县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建设任务完成后的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

第三条 验收以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目标实现情况。

总体验收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

第四条 和总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重点县和总体验收的依据:

(一)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

(二)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

(三)资金拨付文件。

(四)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六)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验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二)变更的建设任务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并全部完成。

(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四)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

(五)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

(六)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均已达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要求。

(七)建设(实施)方案制定的资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实。

第七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总体验收:

(一)各建设任务已通过验收。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任务已完成。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及时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总体验收,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各重点县验收、总体验收情况报送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对验收和总体验收情况实施重点抽查。

第九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

第十条 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县级验收现场核查全部工程,省级验收现场核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核查资金筹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评价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提出验收结论等。

总体验收在完成上述内容基础上,还要核实、评价三年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

(一)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建设(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

(二)资金拨付文件,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

(三)实行招投标的重点县,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

(四)实行建设监理的重点县,提供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五)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财务预决算资料。

(八)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

(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

(十一)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

(十二)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资料。

(十三)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和总体验收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三条

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建设(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二)未达到建设目标。

(三)未经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建设任务或变更建设地点。

(四)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

(五)资金筹措、整合、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

(六)未落实管护主体、管理责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总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未全部完成。

(三)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未足额筹集。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重点县验收、总体验收完成后,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写重点县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表1)和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点县验收后,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评分细则,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11.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十一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节约经费、提高效率、强化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小型基建(维修)工程是指标的在50万元(专指自筹资金)以下的小型建筑、房屋的维修和装饰、护坡、挡土墙、土石方、水电安装和维修、绿化、道路等工程。标的在50万元(专指自筹资金)以上的项目由基建办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使用财政资金的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由财务处、基建办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根据“管、建、用”分离的原则,坚持“管、建”,“建、用”和“管、用”相分离。总务处作为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论证、审核、审批、验收及协调工作;基建办作为工程建设和维修的具体实施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预算、施工方案的确定、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现场施工的监督等工作。验收合格的基建(维修)工程,由基建办移交给后勤集团或使用部门;后勤集团负责对学院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金保障

财务处负责提供基建(维修)工程的资金保障。上个年度末由基建办、后勤集团提出下个年度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预算,财务处和总务处根据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状况确定本年度基建(维修)工程预算,预算内基建(维修)项目资金应分轻重缓急严格控制使用。超出或未列入本年度基建(维修)工程预算资金的项目且确因工作需要应进行维修的项目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基建办、后勤集团和总务处等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总务处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项目申请

由后勤集团或使用部门向基建办提出申请,基建办根据实地察看情况提出初步意见(附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工程,总务处根据基建办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进行审核或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总务处根据立项批准权限提出立项申请(工作程序附后)。

第五条 立项审批

根据项目预算情况,确定项目立项批准权限:

1、单项工程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12.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篇十二

苏财规【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第六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编制建设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严格管理,规范施工。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范围与内容包括小型排灌泵站、灌区渠系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小型涵闸、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具体建设范围及内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建设适度规模的不同类型的示范片,增强示范效应。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90%以上;旱涝保收农田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9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0%,或达到50%以上。

(三)苏南、苏中圩区、平原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大于90%,淮北、沿海地区和丘陵山区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

(四)排涝能力苏南地区达到10—20年一遇标准,苏中地区达到10年一遇标准,苏北地区达到5—10年一遇标准。

(五)渠系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溉区斗口以下、小型灌溉区渠首以下)平均不低于0.65。

(六)建立多种形式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十条 省以上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额度。市、县财政也要重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承诺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行确定。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乡镇水利站建设达到省提出的有关要求。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县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大,近年来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到位且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能履行县级财政资金配套的承诺。

(七)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和经验,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八)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九)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产粮大县或农业总产值占GDP比重较高的县。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在印发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商品粮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上述因素和省以上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测算各重点县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重点县确定实行竞争立项制和配套资金承诺制,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申报文件,各地自主申报经省评审后确定,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县级行政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区由市)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达重点县省以上补助资金控制指标,重点县据此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材料报省。由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未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或有关申报材料,由省进行重新遴选或退回有关县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水利厅及时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并下达省以上补助资金。

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市财政局、水利局要加强指导监督,督促重点县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对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市财政局、水利局申请验收。各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组织专家对重点县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已通过省辖市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要专门设置工程项目标志。各项目所在地要统一设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标志牌。第二十八条 各重点县要专门建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审批文件;

2、群众民主议事记录及出劳出资凭证;

3、工程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凭证、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等工程验收资料;

5、工程相关图片、影音资料;

6、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重点县要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主要反映财政补助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三方面的指标,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重点县建设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考核结果与下一重点县确定和补助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重点县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实行全程跟踪监管。

第三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实施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具备条件的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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