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入股协议

2024-06-22

干股入股协议(精选5篇)

1.干股入股协议 篇一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额的股份。现在社会上常用的“干股”一词,并非是法律概念上的股东股份的规定.是指在公司里占有股份的股东,实际不出钱或投资资产.而按所占股份比例享有分红权.但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时,不能写“干股”或写上,实际不出钱而占多少说股份.而时以另外一种方式,比如:技术,专利权入股占百分之几;或说出资现金多少(实际这个钱是别的股东出的)

干股协议一般包括:股份的出资额、有无表决权,责任的承担,分红的比例、时间、交付方式违约责任。

干股协议范本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指x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元计,共计股。

1.2.虚拟股:指xxxx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指xxxx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电信大佬:干股的秘密 篇二

退休两年后,电信业大佬王建根不仅没有安享晚年,反而站上了被告人席。

王建根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移动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掌管着一省的移动通信命脉。然而2015年2月28日,中央巡视组进驻中国移动等央企巡视,一个多月后,王建根被有关部门带走接受调查。

同年7月17日,湖南省检察院将王建根一案交由郴州市检察院侦查。令经验丰富的办案检察官都诧异的是:王建根几乎不收受现金,取而代之的是寻找或成立关联公司、由他人代持干股,围绕着湖南移动的网络运营、数据接入、增值服务、设备采购、礼品促销、广告投放等事项吸金谋利,将潜规则掩盖在正常业务之中,这种干股型受贿方式独特而又隐蔽。

为情人、特定关系人谋“代理费”

1952年出生的王建根,系湖南省湘阴县人,曾历任湘阴县邮电局机务员、电信业务员,副局长、党总支书记,局长、书记;邵阳市邮电局副局长、局长、书记;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从1999年湖南移动创建,直至2013年退休,王建根掌管湖南移动十多年,在移动公司内部有极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被誉为湖南电信业“大佬级”的人物。

案情显示,王建根的腐败轨迹,是从当上移动公司老总后开始的。2000年,在担任湖南移动总经理一年后,王建根的应酬逐渐增多,经常穿梭于灯红酒绿之中,有一次在KTV唱歌,王建根认识了高挑、漂亮的东北女孩周倩。一来二去,在好友刘光明的撮合下,周倩最终成为王建根的情人。

刘光明原在湖南省某机关工作,早在1992年就和王建根认识、交往,关系非同一般。得知王建根喜欢周倩,刘光明积极安排王建根与周倩吃饭、约会,并按照王建根的要求,为周倩办理长沙户口,联系学校送周倩读大学。

“周倩碰到什么困难,王建根什么时候叫我,我就什么时候去服务。自从王建根找了周倩做情人后,我们的关系就更加密切了。”到案后,刘光明交代说。见刘光明这些年为自己和情人鞍前马后服务也很辛苦,王建根总想找机会让刘光明和周倩挣点钱。

2004年,王建根到海南参加集团会议。会后的一个饭局上,经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华的介绍,王建根认识了深圳ZH公司董事长冯勇。酒桌上,冯勇希望ZH公司能到湖南开展移动公司的礼品业务,并向王建根承诺,“我这个人很讲感情,今后会好好谢谢你的”。

初次见面,王建根并不了解冯勇,对于请托,并未放在心上。之后没多久,冯勇来了长沙找王建根,带了一些ZH公司的资料和样品。看了冯勇提供的资料后,王建根发现ZH公司是中国移动集团入围的供应商,系业内专业化的公司之一,规模也比较大,在外地一些省市的移动公司承接过不少业务。不过,对于冯勇的“示好”,王建根依然没有表态。之后,冯勇又来过两次湖南,王建根一直未置可否。

在吊足冯勇胃口后,王建根主动打电话将冯勇叫到了长沙,提出,由于他对湖南的市场不熟悉,可以找个代理来做。本来,ZH公司在全国没有代理这种运营模式,但既然王建根提出来了,冯勇也不好回绝,只好表态:如果能够扩大业务,湖南有合适的人选,您可以帮我推荐。

下午3点,冯勇如约来到一家华天大酒店的茶楼时,王建根和刘光明已经在包厢里面了。见面后,王建根介绍了一番刘光明和自己的关系,便离开了。而刘光明和冯勇寒暄过后,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如果湖南的业务能够开展起来,冯勇可以给些佣金(实指好处费),到时根据业务量和利润的情况可以从3到5个点去考虑。

和冯勇谈妥后,刘光明把商谈情况向王建根做了汇报。

饭局的隐秘

2006年11月,刘光明带周倩去见了冯勇,介绍说这是自己“表妹”。2006年12月1日,周倩通过了ZH公司的应聘,正式到深圳ZH公司湖南办事处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半年后,周倩成为办事处的负责人,一直到2015年1月离职。

王建根不久后为冯勇专门安排了一个饭局,并叫上了湖南移动副总经理权明富和湖南移动市场部总经理郭小明作陪,推杯换盏过程中,王建根表态,ZH公司可以来湖南投标了,并要求权明富、郭小明关照冯勇的业务,权、郭二人连连应承。

2014年年底,郭小明、权明富因涉嫌腐败问题陆续早于王建根案发,郭小明后被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指控“受贿500万”,权明富则被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指控“受贿2000万和14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据权明富、郭小明等人交代,在湖南移动和ZH公司进行招投标和谈判过程中,王建根多次向下属打招呼,在投标环节为ZH公司“打高分”,在采购礼品环节增加ZH公司的业务份额等。

在王建根的关照下,ZH公司与湖南移动签订了一系列业务宣传品订购合作协议、移动积分实物兑换合作协议、移动业务礼品采购框架协议等,拿到了包括湖南移动双节(元旦、春节)话费礼品促销活动等大量业务。相关司法鉴定显示,从2007至2010年,ZH公司从湖南移动承接业务的营业收入达到2个亿。

2007年3月的一天,湖南移动“双节”促销活动结束后,ZH公司拿到了3000万元的业务份额,但湖南移动还未结款。刘光明到深圳来拿“好处费”,冯勇在办公室给了刘光明50万元现金。2007年10月下旬的一天,湖南移动“十一”促销活动结束后,ZH公司与湖南移动业务量达到了3000万余元,刘光明再次来深圳拿走了100万元的“好处费”。

2008年3月17日,ZH公司与湖南移动话费促销业务达到了6000万余元,刘光明开车从广东拿回200万元“好处费”。2009年4月27日左右,ZH公司和湖南移动的业务量达到7000万元,刘光明第四次从深圳拿了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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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四次给了共计550万元,刘光明是王建根介绍过来拿钱的,他实际就是王建根的代言人,我要感谢的是王建根,拿钱给刘光明就等于是给了王建根。”对于送钱过程和目的,冯勇案发后这样向办案人员表述。对于550万元“好处费”的分配,王、刘、周三人之间产生过争议,最后,王建根“拍板”刘光明和周倩各分一半。

但风云往往突变,2010年7月,四川移动老总李华因经济问题被中纪委带走调查。因冯勇系李华介绍所认识,王建根担心冯勇受到李华案牵连而导致事情暴露,便要求刘光明和周倩向冯勇退还“好处费”。

“转账还是送卡给冯勇?”刘光明拿不定主意。“去送卡,转账会留下痕迹。冯勇是一个讲感情的人,他在湖南移动赚了这么多钱,这个卡退回去之后,等风声过了,相信他会还给我们的。加上我还在位,冯勇会看这个面子的。”王建根坚信。

刘光明以弟弟和弟妹的身份证开了两张银行卡,两张银行卡一共存了300万元,然后来深圳找到了冯勇。冯勇“仗义”表示:这个钱不用退了。刘光明却强调“这是老大(指王建根)要我来送的”。冯勇听后,将卡收下。退卡时,刘光明并没有给冯勇办卡的两张身份证,也没有告诉冯勇两张银行卡的密码。

“转账之后,钱就到冯勇手上去了,退卡的话就方便自己控制。”王建根、刘光明盘算好了自己的“小九九”。但直至案发,冯勇也未使用过两张卡内的资金,反倒是刘光明的弟弟,因缺钱向银行挂失银行卡后,取走了卡内资金。

小公司一路“扶持”成领军企业

王建根比较欣赏有上进心的年轻人创业,在担任湖南移动老总十余年期间,也有一些本土的小公司在搭上王建根这棵“大树”后,逐步壮大发展成上市企业。比如TW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W公司)董事长李天华,在王建根多年的“扶持”下,将TW公司打造成了湖南省互联网信息行业的领军企业,而他本人亦获得了“湖南省优秀企业家”、“湖南信息产业十大杰出青年”荣誉。

李天华与王建根相识很早。1995年,王建根时任邵阳市邮电局局长,彼时在长沙某公司打工的李天华到邮电局推销号线软件业务,并最终与邵阳市邮电局达成合作。在这之后,只要知道王建根来长沙开会,李天华就会请王建根吃饭、唱歌。

1996年,李天华从原公司辞职创业,和朋友一起成立了TW公司,并自行研发了新一代的“114”查号系统。创业之初,李天华就在王建根的帮助下最终与三产创发公司联合顺利中标。拿到项目后,李天华曾送给王建根2万元以表感谢,但被王建根拒绝。

1999年8月,王建根调任湖南移动公司党组书记兼总经理,在省城长沙,李天华与王建根“走”得更近了。2000年年中,湖南移动要上一套OA办公软件,李天华说TW公司有这个产品,王建根让李天华把基础工作做扎实,适当时自会过问。当时,TW公司在面对竞标对手时,在产品和技术上并不占优势,但湖南移动信息中心向王建根汇报竞标情况时,王建根明确要求下属要关照TW公司。之后,湖南移动信息中心在召开评审会前,王建根又出面为TW公司打招呼,TW公司如愿中标。

在王建根的一路“关照”下,TW公司飞速壮大成型。2003年,经王建根指导,TW公司在全国第一个提出了“利用手机做移动电子商务”的概念。之后,李天华找湖南移动数据部负责人商谈项目方案,由于该项目属于创新项目,没有列入移动公司年度经费预算,该项目在湖南移动进行内部推动时遇到重重阻力。李天华直接向王建根反映困难阻力后,在湖南移动高层会议上,王建根提出“移动电子商务”(就是利用手机、PDA及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进行的B2B、B2C、C2C或O2O的电子商务)项目立项事宜。几个月后,移动电子商务省级平台在湖南移动公司顺利立项,而TW公司在之后也顺利中标。

2004年,TW公司陆续成立了美盛公司、米诺公司等四家子公司从事电信增值服务。但湖南移动每年对增值业务接入商的数量进行了总量控制,美盛公司、米诺公司接入遇到了限制,李天华找到王建根帮忙,不久后,美盛公司、米诺公司顺利接入湖南移动公司并上线。

2005年左右,湖南移动就农信通增值服务进行邀标投标。考虑到竞标激烈,李天华找到王建根帮忙,TW公司旗下的互动传媒公司成为两家中标公司之一。2006年下半年,湖南移动公司就IVR平台项目(移动总计语音增值服务平台中最主要的一种业务)邀请投标,各路竞标对手十分强劲,在王建根的关照下,TW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平分了湖南省的14个地市州的该项业务。

由于王建根大刀阔斧的改革,湖南移动在全国也创造了不少靠前的业绩。2009年,中国移动集团决定将移动电子商务基地放到湖南移动公司,广招平台服务商和业务合作伙伴。李天华特别希望能够拿到这次全国性的合作机会,于是多次找到王建根表达这个想法,王建根表示“会大力支持”。但未曾想到,此次参与竞标的对手背景都很深,其中就有中国移动集团副总裁鲁向东(本刊2014年1月上曾做过报道)强力支持北京GY公司,最终,“中国移动全网手机支付”项目被北京GY公司拿下。

不过,王建根依然不放弃努力,在“全网手机支付”平台运行后,王建根找到分管电子商务基地副总“做工作”,王建根的理由是,把全网支付平台只交给GY公司一家做有风险,而TW公司一直跟湖南移动有合作,全网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最好是以GY公司为主,TW公司也承接一些湖南省内支付平台的模块建设和维护等业务为妥。在王建根的坚持下,TW公司还是从全网支付平台的项目中“分到一杯羹”。

“无利而不往”

据检察机关查明,除了上述业务活动,在王建根关照下,TW公司还承接了湖南移动电影院线项目、IBM服务器的代理、手机投注福利彩票等业务。王建根在任期间,但凡TW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与湖南移动公司的业务往来中遇到困难,李天华总会找王建根设法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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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湖南省某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2004年至2012年,TW公司在湖南移动承接业务总收入超过12亿元。

“无利而不往”,之所以对李天华“有求必应”,源于王建根在TW公司有“干股”。早期交往过程中,李天华曾多次尝试给王建根送钱,但均被拒绝。2004年,李天华计划将TW公司做大上市,征求王建根意见,王建根很是赞成。有一次和王建根单独吃饭时,李天华提出TW公司正在往上市方向努力,把公司3%左右的股份送给王建根,以感谢多年来的支持与帮助。

一开始,王建根表示自己现在不缺钱,股份的事以后再说。李天华就劝王建根要考虑退休后的经济来源,听到这里,王建根没有做声,默默答应了。二人又谈到持股人的问题,王建根说自己这边没有合适的持股人选,李天华就提议将股份登记在自己的母亲张兰英名下,王建根表示同意。

2004年下半年,TW公司上市,李天华通过一系列运作,将3%的股份登记在自己母亲张兰英名下,然后将该3%的股份数、股份单价、股份金额等资料拿给王建根过目,王建根收下了股份资料。2004年8月,北京有人入股TW公司,借增资入股之机,李天华再次安排公司财务将母亲名下的股份增加到4.86%的比例。

拿着4.86%的股份资料,李天华来到王建根办公室,当场给王建根写了一个赠股字据。字据上注明了股份持有人张兰英、股份单价和占股比例等,李天华在字据上代签了张兰英的名字,出于各种顾虑,李天华在该字据上没有写王建根的名字,而是写了王明(王建根之子)的名字。

收下股份资料和字据后,王建根将其锁在办公室的保险柜中,但这让王建根心里一直不安,总怕被人发现,一个月后,王建根又把股份资料和赠股字据销毁。“销毁字据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怕别人看到字据,知道我在TW公司有股份;二是我认为李天华可靠,没有字据也没有关系。”案发后,王建根对办案人员交代。

讨好王建根的情人周倩,是李天华“套牢”王建根的另一个手段。2000年,当得知周倩是王建根的情人后,每次约会,李天华都会奉上5000或1万元的“零花钱”;周倩读书期间,李天华还不时送上学费和生活费,这让王建根觉得李天华这个小伙子“很懂事”。

2003年年底,周倩从湖南某经济学院毕业后,经王建根同意,李天华安排周倩到TW公司产品策划部上班。一开始,周倩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为了拉近与王建根的关系,李天华又借用他人身份证给周倩多“造”了一份工资,每月从2600元至7000元不等。2007年,为了帮助周倩开花店,李天华让周倩提供一个好友的身份证,并安排TW公司人力资源部再次给周倩多“造”一份工资存折,每月7000元到8000元不等。2006年12月,周倩从TW公司离职,但名下的工资仍在发放,直至2008年7月。据检察机关查证,李天华在征得王建根同意后,以他人名义给周倩多“造”两份工资,共计多发69万余元,均被周倩个人使用。

2011年,中国移动集团数据部前部长、卓望信息CEO叶兵案发,李天华因涉嫌行贿被四川省检察机关带走调查,这让王建根如坐针毡。李天华从四川回来后不久,王建根立即约李天华见面详细了解其涉案情况,当李天华提到四川检察机关问到了其母张兰英名下股份时,王建根很紧张,明确表示这4.86%的干股他不要了,没有拿的分红、投资款也都不要了。李天华还提醒王建根把赠股字据销毁,并表态以后王建根随时需要随时再给。

TW公司挂在周玉英名下4.86%股份经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股份原始价值为238万余元。在“退股”的同时,周倩根据王建根的安排,将在TW公司多领的两份“工资”合计65万元退给了李天华。

收下干股四年后又退回

“钱不入自己口袋,而是找人代持干股,这种受贿手段极为隐蔽,干股型受贿是王建根案最大的特点。”办案人员告诉《方圆》记者,王建根所收受的股份均为认识多年的企业主所送。

1997年,王建根还是邵阳市邮电局局长,出国途经北京时,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在某计算机公司工作的李兵。这一年9月,王建根的小孩王明到北京读大学,王建根和爱人每次来北京看孩子都由李兵接待,李兵也不时对王明在生活上予以照顾,久而久之,李兵和王建根一家人逐渐熟络。

1999年,王建根升任湖南移动老总,而李兵在北京投资创办了TJ信息公司,主要从事SUN服务器代理和系统集成,后来又加入了IBM服务器代理。当时,湖南移动需要建设BOSS系统,使用的正是SUN公司的平台,李兵希望能承接到湖南移动SUN服务器的代理业务,王建根同意把TJ公司作为邀标对象,并最终关照TJ公司顺利中标。之后,TJ公司在湖南移动还陆陆续续承接了SUN服务器的扩容、维护服务、废旧物资回收、IBM服务器代理等业务,业务一直持续到2012年。

见TJ公司效益逐年提升,2007年,趁着李兵有一次出差到湖南,王建根问可不可以入TJ公司的股份,考虑到王建根一直不要钱,李兵决定送一些TJ公司的股份,并让王建根提供一张身份证办理股份登记手续。一年后,王建根到北京出差时找到李兵,给了一张弟媳某亲戚欧某的身份证。之后,李兵将TJ公司10%的股份(当时的股份市值为290万元)登记在欧某名下。欧某为王建根代持股份期间,王建根还不时向李兵问到TJ公司的经营状况。

2012年,中国移动集团党组书记张春江案发,王建根担心受到牵连,又要求把股份退还给李兵。于是,这10%的股份在欧某替王建根代持4年后,又“回转”到李兵的一个亲戚名下。2015年春节,王建根已经退休,考虑到王建根多年来在湖南移动业务的关照,而TJ公司的10%赠股也回转给了自己,李兵借拜年给王建根送了10万元现金,这让王建根感慨万千,“这个小伙子蛮讲感情,我退下来以后他还是第一个送钱的”。

除了接受他人公司的干股报酬,王建根还和身边人合伙开公司占干股。邹兴明,湖南移动创建时,跟随王建根进入公司,王建根任老总,邹兴明则多年担任总经理助理,“两人关系非常紧密”,一直被王建根视为身边人。2010年初,王建根、邹兴明相约孙某成立湖南路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按照私下约定,王建根占33%的股份,本应当出资66.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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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工商注册前,王建根只提供了亲戚吴小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迟迟不拿钱,孙某和邹兴明只好各出一半,代替王建根缴纳了入股资金66.33万元。2010年8月,湖南路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长沙LS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和长沙LS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建根以同样的方式占有这两家公司33%的股份。

据检察机关查证,三家公司在王建根的关照下,陆续与湖南移动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线路维护、工程建设、礼品促销、移动广告等业务。2012年,湖南移动面临“审计风波”,王建根担心事情暴露,要求亲戚吴小英名下的股份变更到其他人名下。孙某和邹兴明遂将吴小英名下的股份变更到孙某的侄女孙慧名下,由孙慧为王建根代持。

截至2015年5月,三家公司股东的分红款累计1295.8万元。孙某和邹兴明每年都向王建根汇报公司的经营、利润及分红情况。王建根并未动用“分红款”,而是要求由孙某代为保管。

为儿子谋“自留地”

2006年,儿子王明告诉王建根在外与人合伙开公司,但经营状况一直很差,这让王建根心里很不舒服。为了给儿子谋出一片“自留地”,王建根又从自己占股的湖南路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挖”走两名信得过的下属蒋某与韩某,带着王明做生意。

2008年,经王建根提议,蒋某、韩某、王明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长沙S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蒋某出资75万元,包含替王明出资25万元,韩某出资25万元,蒋某占50%的股份,韩某占25%的股份,王明占25%的股份由蒋某代持。为了扩大和发展业务,蒋某、韩某、王明后来又成立北京ZM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WS科技有限公司,王明以同样的方式在两公司各持有25%的股份。

在王建根的关照下,自2008年成立以来,上述三家公司承接了湖南移动梦网彩铃、短信体坛快讯、彩信手机报、地市手机报、湖南12580就业招聘、移动影号、移动梦网语音杂志、“娱乐快报手机报”、“田园手机报”、“校讯通”、“家庭手机报”、“大学生手机报”等多项业务。

经司法鉴定,截至2015年10月,三家公司累计获利9218万元,王明按25%的比例进行分红,分红款一直交由蒋某保管。其间,王明安排蒋某支付51.6万元分红款为自己购买一台丰田汉兰达车,安排蒋某拿出120万元分红款投资成立了长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分红款,均委托蒋某投资理财。

“贡献很大”掩盖不了“受贿很大”

2015年11月6日,经湖南省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王建根案移送郴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据郴州市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王建根在担任湖南移动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持湖南移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其子、情人、共同利益人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283万余元。

不可否认的是,在为情人、兄弟、好友、亲人谋利的同时,王建根对湖南移动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贡献。业内人士指出,湖南移动在创建之初,王建根所面对的是一个前途未知、一穷二白的新生市场——全省移动通信的发展水平在全国明显落后,移动电话期末客户数在全国排位居后,移动电话普及率仅为1.7%,移动通信能力排名全国20位以后。因为业绩突出,王建根还获得过“湖南省劳模”和“全国劳模”的称号,开庭时,王建根的辩护律师也提道,“王建根对中国移动的贡献也很大”。

2016年6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建根一案,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作为该案的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法庭上,陈红卫指出,本案是一起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王建根所收受的上千万元财物,在案发前作了所谓的“退还”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从“退还”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看,每每发生在某个风险事件的暴露之后,“先收受、再退还”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卑劣的,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定性与构成。

结合案情,陈红卫分析说,在收受贿赂中王建根思想反复、手段隐蔽,涉及的现金受贿,本人很少经手;涉及的股份受贿都费尽周折地以他人名义代持,分红款也委托他人保管;权钱交易一般不通过银行办理,怕留下痕迹;一有风吹草动就赶快“退还”,一旦“风平浪静”又揽入怀中。这既表现了王建根的知法、懂法、畏法,又体现了被告人的贪婪、侥幸和自作聪明。

“王建根的行为,不仅给国企的经营管理和形象声誉带来了严重危害,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发展也是一种破坏和践踏。”陈红卫认为。

3.干股分红协议书 篇三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企业法人: 身份证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为甲方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股份:甲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元计,共计股。

2、虚拟股: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3、分红:指甲方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二、分红条件:

1、乙方需与甲方签订岗位任务书,完成任务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2、甲方税后有可分配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离开(辞职、辞退、除名)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第1页 /共3页

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份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四、分红的取得: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所持虚拟股份应得的分红利润。

2、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3、乙方取得的虚拟股份分红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

2、协议期限的续展:本协议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协议期限。

六、协议终止:

1、本协议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第五项第2条规定续约;

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七、双方持续的义务: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七项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八、违约:

第2页 /共3页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与《劳动合同》,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2、如甲方不遵守本协议规定而违规与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与《劳动合同》。

九、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2、仲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规定:

1、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协议修改: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必须双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否则无效。

3、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协议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4、协议文本: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身份证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4.餐饮干股合作协议书 篇四

篇一:餐饮干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运用其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餐饮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

1、干股:指经餐饮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餐饮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餐饮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 %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 职位,负责甲方的 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 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月年月 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 乙方(签名):

授权人签字:

时间: 时间:

篇二:餐饮干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一、甲方出于对餐饮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餐饮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

三、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名誉董事,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四、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名誉董事,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不享有基本工资,但可以按其业务开拓的业务收入提取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按其开拓业务收入的10%提取。

(二)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餐饮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10%,即乙方可以获得餐饮之净利润的10%。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餐饮法意义的股东,不享有餐饮法或餐饮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餐饮法或餐饮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餐饮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三)乙方的职权、职责

得由餐饮另行规定。

二、乙方必需在一个内能够实现净利润及销售业务指标达到,乙方方享有干股的分红权,否则乙方对该干股不享有分红权。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餐饮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餐饮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

1、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

2、未经餐饮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同本餐饮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餐饮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餐饮利益的活动;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餐饮交易有关的佣金;

6、侵占餐饮财产;

7、挪用资金或者将餐饮资金借贷给他人。

8、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餐饮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餐饮机密信息;

9、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餐饮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10、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餐饮利益。

(二)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餐饮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三、本协议所约定之干股(分红权)以餐饮章程规定之决算日(每年的 12月31日)为准,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2012年 月 日至年 月日止。期满双方均无异议,可以另行订立新的协议。

六、关于劳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七、如不是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仍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实际履行期间的分红权。

八、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餐饮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三)餐饮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餐饮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九、优先受让权

甲方若依餐饮法及餐饮章程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的受让要求。届时,双方得就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另行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十一、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三:餐饮干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连锁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生效时起至 止,并仅限于双方共同设立的前两家实体餐厅

第四条合作方式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2)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 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②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③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⑤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

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①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⑤支付合伙债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②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5.技术入股协议 篇五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二、合作方式及条件

1.乙方技术入股后,取得公司3 %的股份(仅享有公司利润分红),余下97%的股份由甲方占有。

2.乙方担任甲方的技术总监一职,负责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技术维护、指导工作。

3.乙方技术入股后,享有股东权益。4.为保持公司稳定性,本协议签订五年内乙方不得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五年后乙方确因个人需要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

三、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3.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四、其它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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