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2025-02-27

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精选13篇)

1.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一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ZUI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实习内容: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

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ZUI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

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一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事迹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T谥谱餮段时事嫉墓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T诩锹嫉氖焙颍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

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得出结论。ZUI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

第四、法律文书的写作。

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写得ZUI多的法律文书是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有其他文书,如检察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逮捕决定书等。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这种文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是由存根、正本、副本、回执组成的四联填充式文书。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的时候,不能有丝毫差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事由等。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有一颗细致的心,经过反复查看后,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ZUI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

三、实习心得:

在检察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再次,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ZUI后,从具体工作来看,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三个月的实习,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

四、结语: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这一个月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三个月的实习时间不可能学到更多的知识,但使我对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将有更大的意义和指导作用。在此,谢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给我提供这个实习机会,还有谢谢这一个月来一直关照我的同事,科长以及检察长。谢谢!

2.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二

一、实践中量刑建议程序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量刑建议案件范围较窄

实践中现行量刑建议的范围还是比较窄的, 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 我院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有2011件2621人, 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4.1%。由于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检、法两家商议确定的, 与其它地区检、法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必然存在区别。部分罪名的案件还没有进入量刑建议的范围, 一些案情复杂、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了规避风险也没有提出量刑建议。所以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准确了解适用案件范围就比较麻烦了。这就出现了在庭审中, 公诉人没有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人却发表了带有量刑辩论的辩护意见的情况。使得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和辩护人无的放矢、无从辩驳, 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

(二) 现有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存在缺陷

按现有的程序设计, 量刑建议随起诉书移送后因量刑情节改变会影响建议的准确性。实践中,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影响案件的定罪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量刑证据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往往在起诉时和庭审时存在较大变化。被告人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被告人是否积极退赃, 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庭审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这些稳定性较差的情节却恰恰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这些量刑情节有时候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无法预见的, 所以在与起诉书一并提交的量刑建议就存在建议不准确的风险。量刑建议与起诉书一样须经检察长审批, 具有确定性, 提起后不能随意改变。这就使公诉人面对审判阶段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后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在我院实行量刑建议的案件中, 因为常见的十五种罪案件占很大比重, 并且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 有明确的被害人且具有赔偿义务的案件较多, 因此量刑情节变化较大, 据统计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1.7%。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量刑建议书的严肃性, 大部分公诉人都会坚持原来的量刑意见, 这就会使量刑建议与判决产生出入, 从而削弱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打击了公诉人的积极性。

(三) 公诉人对于量刑证据的审查和搜集缺乏主动性, 对刑期的计算缺乏经验导致量刑建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很大成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证据的搜集, 及对量刑情节的把握。按照传统的办案观念, 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一般只是重视对定罪证据的搜集和审查。量刑一般都是法院的事情, 或者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充分审查和搜集证据方面还有较大的欠缺。

在量刑情节中, 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及羁押期间的表现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这些证据由哪些主管部门出具, 以什么样的形式出具都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一般只负责出具前科证明材料, 但这还不足以准确的概括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材料的出具主体也较难确定。如果是通过对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调查来取证, 那么能否取得客观公正的材料就值得怀疑, 也不利于操作。如果是管教民警出具书面材料, 那么如何对该主观性较强的材料的真实性实施监督又成为问题。

三年多来, 我院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有2011件2621人, 在已做出判决的案件中, 量刑建议被法院完全采纳的为1478件, 准确率为73.5%。其中, 法院判决刑期为建议幅度最低刑期的有879件, 占被采纳案件的43.7%;判决刑期为建议幅度最高刑期的有136件, 占被采纳案件的6.8%。在量刑建议工作的探索阶段, 公诉人普遍对刑罚适用缺乏经验。毕竟自己来计算刑期于看法院计算刑期是不同的。因此, 在积累经验的过程中, 难免出现建议偏差。

(四) 缺乏法律规定, 使得部分法官消极对待量刑建议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 由此可见量刑建议制度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 各地开展的量刑活动大都也是经检、法协商后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文件, 这就使得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约束力不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还有很大差距。再有量刑建议的设置其实是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话语权及更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对于审判机关来说是增大了工作量及影响判决的因素。所以少数法官在执行量刑建议的过程中缺乏积极性, 有时候在开庭时根本忽略了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

法院的判决书缺乏对量刑部分的说理, 只流于对事实和法律的简单描述, 并不进行充分论证与推理。在《全国法院优秀刑事裁判文书选评》中随机抽取部分判决书, 其中竟没有一份对量刑理由进行了说明。 (1) 即使近年来由于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 部分判决书有相关论证, 也只是对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的简单堆砌, 缺乏两者的有机结合, 更谈不上进行法理上的分析, 因此判决书往往由于逻辑不严密而导致说服力补强。 (2)

(五) 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

对于以前很少接触量刑活动的检察机关来说, 缺乏量刑建议的计算标准和经验的确是一件很棘手的问题。目前量刑的掌握标准多以法院内部文件的形式呈现, 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也从不会参与到量刑指导文件的制定中。没有依据, 又缺乏实践经验, 这就使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很难做到精确。

中国地域辽阔,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区掌握的同一罪名的量刑标准也存在差异, 以及在不同的社会时期, 司法机关掌握的严打范围也可能发生变化, 这些都为制定统一、权威的量刑标准制造了困难。

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一) 将量刑建议制度立法化, 制定量刑建议的标准

量刑建议制度同样存在着落实不彻底的问题, 归根结底还是缺乏高位阶法律的规定。如果此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有将量刑建议那入其中, 并就其提出时间、方式、形式加以确定, 那么就使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

量刑建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不可能单独的发挥其作用, 需要建立一系列法律规定, 互相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除了将量刑建议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以外, 具体就建立完善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配套的相关制度:第一, 建立完善证据制度, 改善目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证据权利义务分配的失衡状态, 让辩护方更有针对性的提出量刑辩护, 提高庭审效率与量刑的共识率。第二, 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 探索在量刑方面的控辩协商制。部分西方国家, 辩诉交易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集中体现, 能够有效的节省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虽然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还不具备这样的环境, 但可以适当借鉴, 在部分发达地区试点推行。

随着量刑建议的开展, 必须制定量刑建议在实体上的标准。明确量刑建议的指导原则;确立量刑建议的基本方法, 如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确定建议刑的方法等;确定常见量刑情节包括常见法定量刑情节和常见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等。由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所遵从的原则、依据、方法一致, 故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法院制定量刑标准特别是某些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 以供检、法共同执行。 (3)

(二) 完善量刑建议程序设计

1. 赋予公诉人庭审中适当改变量刑建议的权利

量刑建议决策于开庭之前, 难免会有量刑情节经法庭调查后发生变化。为了弥补量刑建议提出时间和方式上的不足, 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以及保障诉讼的效率, 笔者建议检察长可以赋予公诉人一定的机动权, 允许其在一定的范围内修改量刑建议。具体的做法是第一凡不改变刑种, 只是改变执行方式的, 或者有期徒刑只是在与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定刑档次内加以增减的, 可由公诉人根据庭审调查后的事实真相加以修正。庭后将修改的量刑建议备案, 并说明理由。第二如果庭审量刑证据出现重大变化, 如交通肇事罪中, 关于逃逸认定的证据出现变化, 可能影响法定刑期档次的, 则应当建议法庭休庭, 待报请检察长批示后在恢复开庭。

这样的量刑建议机动权, 也可以解决审查起诉时因量刑证据不全而推迟提出量刑建议时间的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必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 统一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和方式。

2. 合理设置量刑建议的庭审模式

从理论和逻辑上分析, 分离的量刑建议程序无疑是正当和合理的, 但如全部照此程序执行, 目前还存在着很多困难。笔者认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治的最终目标是公正, 效率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正, 所以我们不能始终以效率为借口妨碍公正的实现。现阶段我们可以将被告人认罪及辩护人只做量刑辩护的案件采用相对独立的程序,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此罪与彼罪辩护的案件要坚决采用分离的量刑建议程序, 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 笔者建议设立证据庭前公示制度, 尽量减少因证据突袭影响量刑建议被采纳。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及会见律师的时候, 尽量对量刑证据进行沟通。法庭在开庭审理前也应尽量进行庭前证据开示, 让控辩双方尽早就证据内容达成共识, 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案件性质、量刑幅度的辩论中。

(三) 提升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能力, 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

量刑建议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随着刑法改革和发展, 必将成为量刑程序的启动者。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人必须要苦练内功, 补上刑期计算这门功课, 只有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提高了, 才能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检察机关更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性的提出量刑建议, 要带头坚持规范适用量刑建议, 确保其严肃性和公平性。

如果想准确的提出量刑建议,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改变只重定罪证据不重量刑证据的观念, 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搜集, 庭审前对量刑事实的调查越全面越充分, 量刑的效果就越好。一是要全面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如未遂、中止、自首、立功、惯犯、累犯、主从犯、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进行认定。二是要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犯罪原因、一贯表现、前科劣迹、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再犯罪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三是要对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进行民事赔偿等事由进行全面考虑。

(四) 将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写入判决书

对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辩护人量刑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写入判决书, 是防止量刑“暗箱操作”最有效的方法。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法院是采信哪方意见, 如何计算刑期, 都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控辩双方说明。判决书中应当包括:第一, 已查明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第二, 采信哪方的量刑意见及理由。第三, 主刑及附加刑的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等。建立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法官须在裁判中说明作出该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刑期的计算方式, 以保障量刑建议提出后的效果, 从而促进公诉的质量, 进而增加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 维护司法权威。

总之, 法院的判决只有以理服人, 才有公信力, 才能让被告服判, 做到“案结事了”, 才能实现客观公正。

摘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经过十余年的探索,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 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所犯之罪除了定罪以外, 关于应当受到的具体刑罚提出的明确请求。量刑建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举措, 对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标志着量刑建议制度已经开始了立法层面的探索。然而, 多部门虽然做了尝试, 但量刑建议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存在着颇多的争议。与此同时, 我院的公诉部门也积极开展了量刑建议工作, 在三年多的司法实践中, 我院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量刑建议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本文是对三年多来我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归纳和探讨。

关键词:量刑建议,效力影响,程序设计,存在问题,完善思考

参考文献

[1]杨松才, 肖世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

[2]胡志斌.刑事诉讼原理与制度探索[M].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6.

[3]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 2010 (3) .

3.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三

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客观、全面、中肯,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很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必将有力地促进我省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切实落实审议意见,省检察院先后召开了党组会、院务会、全省市院检察长座谈会以及全省反贪、侦查监督等业务会议,结合之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梳理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全面扎实推进整改工作。经过努力,整改落实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

省检察院深入领会审议意见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把强化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大局作为落实审议意见的基本要求和首要任务,结合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着力抓了三个方面: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观。针对审议意见中“有的干警法律监督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省检察院认识到,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检察机关来说,首要任务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必须正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始终把推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强化法律监督上,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好检察职能作用;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做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协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引导全体检察干警切实增强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强化法律监督的目标要求。在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贯彻中央、省委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新要求的同时,着重围绕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举办专题研讨班,强调要更加自觉地站在全局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更加稳妥地处理与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相关的案件,更加有效地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妨害经济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强调把改善民生问题作为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责,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办好每一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强调要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要求,不断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新途径、新亮点,推动检察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十七大召开后,省检察院又及时下发通知,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各地着力在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等四个方面下工夫、见成效,不断推动法律监督与时俱进。

(三)着眼大局,努力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省检察院着眼于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制定下发《进一步加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着重加强和改进八项工作,即加强对涉及民生案件的办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试点;依法办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坚持不懈地抓好涉检信访;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说理。省委赵洪祝书记等领导对此作出批示予以肯定。为增强操作性,省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执法实践,明确对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因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等14类轻微犯罪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可以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指导性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之中。

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推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对审议意见指出的“有的监督立案重点不突出,社会效果不好;不重视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情况;不重视监督附加刑,对预缴罚金等违法问题监督不力;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少,抗准率低”等问题,省检察院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实体法执行与监督程序法执行并重、突出监督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增强监督实效的总体工作思路,并从解决审议意见指出的突出问题人手,重点对四个方面进行了整改。

(一)加大力度,提高刑事立案监督效果。一是着重提高监督案件的重刑率。进一步明确重点,着力监督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坚持依法慎重监督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及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监督撤案工作着重监督纠正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二是努力提高监督案件的成案率。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跟踪监督、备案审查、捕诉衔接、量化考核等立案监督质量保障机制的基础上,会同省公安厅对2003年以来全省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久侦未结案件的督办,对其中16件性质严重的案件由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共同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监督案件的结案率,降低在逃率。三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落实。紧紧抓住贯彻吴仪同志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指示精神这一契机,积极配合省整规办开展调研,建立全省层面的两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现正在论证开发相应软件。四是健全群众控告反馈制度。更加注重化解矛盾纠纷,明确对群众控告举报的监督线索必须认真排查,署名控告的必须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控告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做好沟通说服工作。经过努力,7至9月(下同),全省共监督立案27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7.8%;已判决的144人均作有罪判决,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6人,重刑率达25%,其中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3人,死缓1人。

(二)进一步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一方面,重视从实体上加强监督,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先后下发落实《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更好地把握逮捕、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更好地监督纠正漏罪漏犯,依法保障权

益。共依法决定追捕201人,同比增加60.8%;追诉161人,同比增加11.8%;不捕1209人,同比增加29.2%;不诉260人,同比增加75.7%。另一方面,重视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的程序违法行为。针对前一段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执法不文明等问题,加强重点监督,共提出各类违法行为书面纠正意见107件(次),同比增加62.1%。同时,积极探索对刑事拘留、侦查羁押延长等方面的监督新机制。刑事拘留监督试点重点对刑拘是否超范围、有无违法延长期限等内容进行监督,省检察院将在试点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推广。对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案件的审批工作,省检察院正与省公安厅协商制定规范。

(三)着力加大刑事抗诉力度。一是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抗诉工作月通报制度、抗诉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与指控犯罪并重的工作导向,同时对抗诉案件不正常撤案现象予以监督。二是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将其中优秀案例汇编成册发各级院,指导实践。组织全省公诉骨干观摩杭外市院支持抗诉的洪菊芳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件,对该案出庭抗诉工作进行集中讨论、点评,促进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加强对预缴罚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明确对预缴罚金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监督一起,预缴罚金后判处刑罚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要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监督,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同时要主动向各地人大、政法委汇报,加大解决此类突出问题的力度。江山市法院审判一起盗窃团伙案件时,对犯罪情节恶劣但已预缴罚金的徐梦雷、吴绍亮、毛良明等三人判处缓刑,对犯罪情节轻微但未预缴罚金的何建群判处实刑。江山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现衢州市中级法院已分别改判徐梦雷等三人实刑,何建群缓刑。这一期间,全省共提出刑事抗诉57件,同比增加58.3%,法院已审结26件,已改判11件,发回重审5件,合计占61.5%。

(四)切实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全省联网办理、强化抗诉说理等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率、力度、质量走在良性运行的轨道。目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基本无积案,抗诉数和抗准率均创历史新高。7至9月,共抗诉390件,同比增长164%;再审改判纠错330件,改判纠错率达90.9%。突出办理关系和谐、民生的案件。嘉兴市检察院抗诉的俞树荣等283人申诉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关系到原桐乡胜利丝厂职工俞树荣等283位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嘉兴市院经深入查证与协调,终使该案得到再审调解、执行和解,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全部得到采纳。深入推进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针对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省检察院在几年来探索的基础上,制定《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加强和规范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以来,全省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62件,挽回直接国有资产损失约4亿元,其中青田、浦江检察院分别督促催缴土地出让金1.4亿余元、1.1亿余元。省委赵洪祝书记等领导先后批示予以肯定。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曩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

按照审议意见中“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依法文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像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等要求,坚持查处、制度、监督多管齐下,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

(一)认真查处执法不规范行为。针对审议中提出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侦案件规范执法检查活动,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照办案工作区是否规范、初查阶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等10个方面的内容,以及落实省检察院关于戒具使用、在看守所提审还押、讯问同步录像、安全办案四个方面纪律规定的情况,逐件检查、逐项检查。省检察院成立工作组到部分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督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责令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湖州吴兴区检察院办理沈毓明受贿案件不依法文明的情况,在会同湖州市院查明事实后,责令吴兴区检察院提交检讨和整改报告,跟踪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现吴兴区检察院已对该案经办干警沈坤林作行政记过处分。结合检查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省检察院选择、编写了两个规范办案的正面典型案例和张鲁健受贿案等三个办案不规范导致被动的反面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印发全省检察机关以作通报和警示,引起了思想震动。

(二)完善规范执法的刚性制度。在对关于讯问全程同步录像、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等方面已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的同时,省检察院纪检监察、反贪局、反渎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依法办案十项规定》,对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十个环节予以刚性约束,明确在评选先进检察院、精品案件、优秀侦查员、优秀反贪(渎)局和记功时,凡有违反该十条规定情况的即予以一票否决,并详细列明了违反十条规定的不同情节及所应给予的批评直至开除的处分程度。这十条规定是:l、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等形式违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证人。3、严禁刑讯逼供或者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4、严禁打人、骂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采取其它不文明的讯(询)问行为。5、提讯犯罪嫌疑人应严格执行还押制度,并保证被提讯人有必要的回监休息时间。不准把检察院讯问室或看守所检察讯问室当成羁押室,严禁以长时间连续审讯等方式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6、严格戒具使用管理,严禁滥用警械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7、初查期间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证人财产。8、取保候审保证金依法由公安机关执收,没收保证金应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收。不得以检察机关名义收取或者没收保证金。9、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10、自侦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或者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律师会见。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等为由故意剥夺律师的会见权,不得故意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目前,这一规定已提交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

(三)加强对规范执法的内外部监督。在内部,继续落实下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的“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规定自侦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各环节,下一环节的办案人员要对上一环节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强化职责部门之间的监督。如省院公诉一处针对上半年全省反贪办案不起诉案件数超过一定界限的情况,即提醒反贪局分析此一现象及原因,反贪局及时采取措施改变了局面。在外部,在依法接受人大、公安、法院等的

监督和制约的同时,重点是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近期,人民监督员面临换届,省检察院引导全省检察机关积极依靠各地人大常委会选任人民监督员,倾向性选择非领导岗位上的人员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使人民监督员更具代表性,更有精力来履行这一职责。目前,全省大部分检察院已完成人民监督员换届工作,一些地方选任人民监督员从发动单位推荐、群众自荐到组织考察、审议任命,都由人大常委会主导,积极推进体制外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具刚性。针对审议中提出的“确保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意见,省检察院组织召开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要求着重从保障知情权人手解决这一问题,明确:对决定逮捕的每一件自侦案件,侦查部门案件承办人必须在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告知其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查;监所检察人员要及时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告知这一权利。下一阶段,省检察院要抓好对上述程序落实情况的督查。为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同时使检察执法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省检察院认真抓了去年制定的《关于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及辩护人权利的若干意见》的落实,同时,对省司法厅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协商制定中的《关于规范有律师参加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从检察视角提出建议,并已会签。待这一制度正式实施后,全省检察机关将全力抓好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按照审议意见中“进一步加强检察干部业务学习培训和民事行政检察等方面的人才引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重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破解工作难题”、“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要求,省检察院切实肩负起提高全省法律监督能力方面的领导责任,理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带头破解,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认真抓好中央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按照司法机关的属性和特点,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这些政策措施,对于解决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瓶颈性问题至关重要。对此,省检察院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及一些市、县党委的沟通协调,自上而下推进落实,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省73个市、县(市、区)已明确副检察长任职满一定年限可确定为同级党政部门正职职级;近半数市、县(市、区)已规定检察院可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设置2名左右专职检委会委员;多数市、县(市、区)明确反贪局长、反渎局长高配,不少检察院的非领导职数比例得到了调整;部分市、县(市、区)已确定检法两家可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招录检察人员;省检察院与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基层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县(市)院3万元、城区院3.5万元的人均年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等等。为促进上述政策在全省全面到位,我们还积极向省委建言,请省委对各地各部门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情况进行督查,省委已决定由省委办公厅牵头于近期对省“两院”、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和11个市党委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二)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一是强化干部的业务素质养成。共组织18期两千余人次的全省性集中业务培训,以及“十佳民行办案人”、“十佳侦查监督业务能手”、“十佳反贪精品案件评选”等5个全省性岗位技能竞赛活动,各市检察院也分别组织了各种形式的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评选,以赛促训,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重业务、比业务的良好氛围。以培训和竞赛为新基点,调整充实反贪、反渎等业务线的二级、三级人才库,在业务、综合工作中,均重视对人才的全省一体化使用,形成了较好的人才激励、发现、管理、使用的机制。二是全面推行法律监督说理。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说理性,是增强法律监督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必要举措,也是锤炼队伍业务素质的必要途径。在前两年推行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得到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省检察院把说理工作范围予以扩大,要求当前重点抓好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抗诉书的说理,试行不起诉案件、职务犯罪线索初查不立案的说理,明确了各项工作说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方法和文书格式要求,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三是加强对下级院业务工作的指导。省检察院针对办案中遇到的类案执法尺度方面的突出问题,如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证据问题、办理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推行刑事和解不捕不诉制度问题等,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性意见,即将下发指导各级院办案实践。加强对请示、汇报案件及其反馈程序、时限的规范,要求省检察院各业务处室严格执行《关于办案时限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请示案件的规定》,对下级院不按规定程序请示、汇报的,不予反馈;对下级院规范的请示、汇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及时有效的指导,发现拖延不决、敷衍塞责的,要严厉批评教育,造成下级院办案被动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侦查监督等处室还结合部门特点对反馈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加强了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和实地指导。省检察院反贪局共对两批18件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通过加强实地指导,先后帮助金华、衢州、温州等地突破了一批案件。反渎局由分管检察长带领,到全省反渎工作相对较弱的17个单位进行了调研督导,帮助分析原因、分析线索,扭转了反渎工作被动局面。

(三)着手建立新的考核评价模式和体系。今年底,全省5年基层院建设目标任务将基本完成。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将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工作与谋划新一轮基层院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基层院建设与各项具体检察工作的结合度。为此,陈云龙检察长亲自带队到兄弟省市院和部分市院、基层院调研,几经论证,明确了新一轮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考评模式上,将原来的5年达标制考评改为年度竞优式考评,以此使各级院始终保持创优动力;将原来的业务线单项考评改为全部工作的综合化考评,各项工作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得分,以此强化各级院党组统筹抓工作的力度;将原来的全省一个标准考评改为分类考评,基层院根据一定标准分为A、B、C三类院,分别确定竞优标准,以此努力使办案客观情况处于不同层次的单位争先创优的机会均等;将原来的只考评基层院改为省院、市院、基层院共同考评,强化对市级检察院的指挥和引导。在考评内容上,淡化了业务工作的预期性指标,强化了质量、效率和自身发展的指标,突出了“规范”、“素质”、“质量”、“创新”等内容,真正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检察工作的考评体系。为使这一机制更好地发挥其指挥功能、导向功能、竞比功能和测量功能,省检察院在全省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制定考评具体细则,努力使之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基层实际。草案出来后,将在广泛征求各市院、基层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大会予以专门部署实施,推动我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扎实推进检察基础工作。省检察院始终把推进检察基础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明显进展,整体上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党组议事日程,在认真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中明确的队伍、保障方面政策的同时,以科技强检为方向,着重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以信息机制建设为主导,加强业务基础性工作。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预防犯罪信息库、立案监督线索信息库等数据库建设,省检察院着手组织从省、市两个层面建立互通共享的技术平台,努力使相关数据得到有序的收集和利用。着力推动行政执法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和网络共享机制的建立,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这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省不少地方已建立起工商、质检等部门执法信息向检察机关的备案机制,检察数据库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一些地方已实现行政执法、司法信息网络共享。另一方面,以检察业务软件的开发应用为主导,着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在组织人员编印《浙江检察工作规范》,梳理、论证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的基础上,一手抓规范的学习,一手抓全省统一的相关软件的开发,努力通过信息技术固化流程和标准,促使按章行事。目前,民事行政抗诉全省联网办案系统运行良好;侦查监督、公诉办案软件已完成流程规范、技术论证并进入开发,不久将进入试点应用;考评软件已提上议事日程。11月下旬,省检察院还将召开全省科技强检工作会议,明确今后几年全省科技强检工作的思路、目标和具体要求,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省检察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距离,其中有的整改措施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有的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4.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篇四

我们是七月xx号去的,到八月xx号结束。在公诉科的实习项目包括:查看卷宗、写阅卷笔录、制作讨论表、讯问犯罪嫌疑人、参加公诉科讨论会、写起诉意见书等。这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触到现实中的法律,在检察院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受益匪浅。

第一,学到是如何写阅卷笔录。再公诉科的基本任务就是写阅卷笔录,每当有新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来,都要经过公诉科审查。

首先,阅卷笔录的第一步就是要阅卷,要初步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证据不足,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的案件应该退回原侦查机关或是检察院自行侦查。

其次,如果案件确实没有退回必要,则要重新仔细阅读卷宗,开始写阅卷笔录。阅卷笔录要求目录清楚,文书卷、证据卷的内容要概括清楚,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行动要写清楚,标注页码以便在法庭上可以快速查阅到次内容在卷宗的具体位置,支持公诉。

最后,在阅卷的同时要找出该案件要被提出来在公诉科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写好讨论表。在讨论表中要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是否是未成年人。

第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写完阅卷笔录,对案件有基本了解后,就可以随该案件负责人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然后开始针对案件中影响量刑等的重要问题要求犯罪嫌疑人再次供述,以便核对公安机关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清楚案件中有疑点的问题,例如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问题,盗窃案件中的赃物种类数量问题等。

第三,参加公诉科讨论会议。讨论会议就是对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来让所有公诉人员一起讨论以便决定是否起诉。在讨论会中我学到二点:

其一,对于只有受害人陈述,没有被追回,而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供述的“赃物”,不纳入盗窃罪的财物损失范围内,这是尊重证据,尊重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要求。

其二,一罪与数罪。在一个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同时犯有数个罪名,这时候就要根据法律规定,按“择一重罪”原则处理,当然某些特殊罪名要求数罪并罚的按照规定。通过讨论无异议的案件就要被移送起诉到人民法院了。

第四,写起诉意见书。对于已经审查终结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就要写起诉意见书了。起诉意见书要写清楚被告人的基本背资料,尤其是是否成年的问题,正文是描述犯罪经过事实以及证据。最后要写清楚被告人是否累犯,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表明检察院的态度:从轻、从重的问题。

第五,关于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包括法律上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言词证据往往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能够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以及犯罪动机、过程等。但是,同时它的真实性受到提供证据证据的人自身道德素质、外界的影响以及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限制,因此,它们又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很难佐证其言词是否属实。如果检察院仅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而提起诉讼,很可能陷入不利局面。一旦被害人或被告人翻供,不承认以前说过的话,那么定罪所依赖的言词证据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检察院就可能处于败诉的地位。

5.大学生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 篇五

一、制作审查意见书几乎每一个来公诉科实习的学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作审查意见书。这个工作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个人觉得考验的是一个人的耐心和细心。说简单是因为这些案子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一些繁琐的工作已经由他们做了,说复杂是因为公安机关每天要处理的案子很多,可能会有一些疏忽的地方,这时就要考验一个检察官的细心与耐心了,从鸡蛋中挑骨头了。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的案子,听沈老师说他们处理的最多的案子就是盗窃案了,现在盗窃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我首先花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看完了卷宗,这卷宗的主要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详细的了解了他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涉案金额以及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等,可以认定他构成盗窃罪了,然后实地操作,找来了一个盗窃案的模板,照在上面做了一份审查意见书,我发现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认定问题了。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最后的目的是为了这样一句话: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一份完整的审查意见书就完成了,我就拿给沈老师检查,沈老师看完稍作修改后让我打印了出来,我知道成功了。这一个月来我所制作的审查意见书有很多,我自己也记不清到底有多少了,反正什么乱七八糟的案子都有,一宗比一宗匪夷所思,一宗比一宗令人乍舌…通过一堆堆的卷宗,我第一次觉得课本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老师挂在嘴边的各种光怪陆离的案例原来和我们的距离是这么地近。真后悔自己在课堂上没有好好学,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出庭支持公诉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到开庭的日子了,由于没有工作证,我没有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沈老师让我坐在旁听席旁听。我发现法庭上检察官的形象更伟大,尤其是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我发现并不是把案件移交给法院后,检察官就等着开庭了,其实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应该说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对案件都有了深刻的了解,但由于起诉与开庭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而且检察人员往往同时承办数个不同的案件,容易淡忘一些关键情节,所以在开庭前需要对起诉证据进一步审查。同时进一步熟悉案情,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这样才能在庭审中灵活自如地运用证据,及时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应付各种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有力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充分行使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

三、提审犯罪嫌疑人其实在实习期间,我做的最多的工作就是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提审都会学到很多的东西,实习报告《大学生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非常清楚的记得我的第一次,刚进去时,对看守所里面的一切都充满好奇心,不停地观望。但是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我确安安静静的坐在那里埋头做笔录,一点都不敢直视犯罪嫌疑人的眼睛。这一点被沈老师发现了,在回来的路上,沈老师对我说,下一次再来的时候一定要抬头面对犯罪嫌疑人哦,在犯罪嫌疑人的面前,你就不是实习生了,你就是一名检察官了。后来我自己想了一下,是的,犯罪嫌疑人他哪知道我是实习生啊,如果我总是一味的低头记笔录,给他的印象会是什么?!今天这个“检察官”一脸的孩子气,而且一点威严也没有,哪是国家工作人员啊!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我代表的就是检察官,代表的就是整个检察院的形象,一定要让他感觉到法律的威严。所以在后来的提审过程中,我勇敢的与他们直视,有时候也会发问几句,发现这种感觉很好。在这个过程中,我跟随了很多的检察官来提审,我几乎成了看守所的常客,每个检察官的讯问方式都各有不同,这期间也学到了很多的讯问技巧。很清楚的记得一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态度非常的强硬,只承认了其涉案的一笔,但是张检察官一步步地突破他的心理防线,最后他全部供认了他的犯罪行为,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争取立功。他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就是:我们虽然现在法律地位上有差别,但是我们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我觉得也许就是这句话,真正的打动了他,使他能够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吧。在他面前,我真正的理解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句话。跟随科长的那次提审给我的印象也很深,他提审时第一句话就是你要好好交代。我发现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很重视,从他办的一个案子就很容易看出来,一个抢劫案,两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个态度非常好,另一个态度强硬,什么都没有交代,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最后态度好的判了两年半,态度强硬的判处七年,现在判七年的那个在农场后悔着呢。因为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材料中有一个量刑建议权,法院基本上都在这个幅度类量刑。所以聪明的罪犯这个时候最好坦白从宽,要翻供到法庭上再去翻,那个时候反倒给了检察官一个措手不及,然后运气好的话,他的翻供说不定还会被法官所采信!

四、草拟起诉书在完成了前面几个阶段后,就到了草拟起诉书的时候了,沈老师很相信我,经常让我草拟,要知道这些是要代表检察机关拿到法庭上宣读的,是要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的人员的,可想而知它的格式,语言等方面是多么的严格。和制作审查意见书一样,还是找了一个模板来参考,但是我还是认真的斟酌每一个用语,生怕弄错。最后完成后,就拿给沈老师修改,几乎没怎么改就让我打印出来,然户送给科长签字盖章,最后拿回来做正稿。由于内勤那天比较忙,然后他们就让我把案子送到法院立案庭,我喊了司机,去了法院,当我拿回送达回证的时候,所有的一切都完成了,一种满足感油然而生。

6.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六

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我感觉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是也不可回避、仔细地讯问,所以许多感受都是针对单一事件的感受、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由等,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得到了领导和检查工作人员的好评,时间上也充满了不确定性。实习这一个月多月里。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对工作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有的案件复杂。通过实习,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所以我在学习过程中不能更为深刻的理

解各门法律知识,如抢劫,以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由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五.学习侦查监督科的具体规定,借此检验三年来的学习成果了。检察院实习报告我收获了很多东西:

进入侦查监督科,进一步深入了解了社会,然后经过检查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实习单位情况

这次实习我被安排到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的监督和本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自行发现等方式实现,懂得了实践的重要,办案老师以义正严词的语气和循循善诱的讯问方式,我在老师的指导下。

在仔细阅读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侦察卷宗后,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四,正是因为这种工作的特点,互相配合。而且多数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沙市天心区人口密度大,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我从中获益匪

浅。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有专门的各式。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侦查监督科主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工作,并参与到其中,帮助老师打印有关案卷的材料等。大三的第一学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学到了做人。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人物可以转换,要求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书证物证制作审查报告,过早踏入社会,老师常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中实体法不重程序法,在学习的同时尽量记录下每一句与案情相关的话、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以前在学校学习时、抢夺。

法律文书的写作,写得最多的法律文书是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知道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记录的时候,办理一些案件,视无比神圣而又光荣的,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

2,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所以。在讯问中。在我的这间办公室,使犯罪嫌疑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4日。所以,不必字字都记,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侦查监督科的工作流程大体是这样的,才培养了我极好的应变能力和认真对待每个细节的工作态度,由于工作内容很杂: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1,积极与检察官配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这仅从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故意伤害,老师简单的介绍了侦查监督科工作的情况。在提审结束后。

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些思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流动性又很大,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在实习期间,有的案件简单。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通知书开始,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但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迈出犯罪的第一步,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二。

二,巩固和提高了《刑法》、发案,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处事,也有一种恐惧感,以及一些协助性质的工作,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破案经过,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经过认真的学习我对侦查监督科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是依法治国,周围环境的好坏.协助检察官办理相关案件,找不到立锥之地。这是我深刻感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为了行使好

7.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七

一、以人本理念统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 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 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才能使检察工作具有时代性, 更具人民性。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发挥人民首创精神,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局面。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 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应当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让群众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 进一步在群众工作能力和方法措施上下功夫,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夯实社会稳定基础。对此, 荔湾区检察院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尝试:

(一) 重点关注特殊人员

首先是关注被害人的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 帮助申请救助。尽管此类经费有限, 但还是能帮到少部分被害人。除此之外, 广州市荔湾区院积极帮助被害人通过各种措施得到社会救助。如在办理一件故意伤害案时, 被害人被泼硫酸毁容, 因被告人无经济赔偿能力, 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治。为此, 荔湾区院除动员干警自愿捐款2万多元外, 还通过媒体呼吁捐款、联系社会组织募捐, 使得被害人得到初步治疗。其次, 要解决好特殊人群帮教管理问题, 尤其是加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区广播电视大学创建检察官社区矫正基地, 安排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探索特殊人群监管工作新模式。目前, 已安排了2名矫正人员就读。最后, 要解决好涉罪流动人口逮捕率高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逮捕率本来是为了防止流动人口脱逃脱讼, 降低诉讼风险, 减小诉讼成本, 但是这种做法通常是以牺牲法治平等为代价, 利用刑事诉讼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诉讼风险的转移。荔湾区院已非常关注此种情况, 并正在谋划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 实现对流动人口犯罪逮捕措施的均衡合理适用。

(二)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首先是建立大控申格局。荔湾区院以控申科为主, 建立了融入区委信访体系的全院业务科室参与的大控申格局, 使人民群众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汇总、办理。其次是采取多种形式, 方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建立网上检察院、远程接访系统、微博接访等, 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表达诉求。最后是检力下沉, 设立民行检察联络站等, 打造人民群众身边的“检察院”, 实现就地接访。目前, 荔湾区院已在部分街道、专业市场设立了4个民行检察联络站, 并准备在一些街道设立驻街检察室。

二、以创新推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 是一个全新课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单靠过去的一些做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要求, 为此, 荔湾区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以工作创新来推动参与社会管理。

(一) 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

在全市率先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未检科的成立, 实现了机构独立动作, 办案人员专门配备, 批捕、起诉、教育、预防等一条龙办理, 未成年人犯罪检控走向更专业、更规范。

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更加多样, 社会帮教工作更加丰富, 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更加深入, 提出的建议、对策更有针对性,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全面、更深入。检察院一个窗口对外, 与团区委、区教育局等机构合作, 共同构筑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体系, 与社会机构合作更协调、更有效。

(二) 依托职能牵头开展专项工作

2010年, 在办理经济联社人员职务犯罪时, 发现经济联社财务管理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荔湾区院牵头积极开展“蓝天·联社清源”行动, 协同区监察局、区水务和农业局联合出台《荔湾区行政司法整治经济联社财务问题督察工作方案》共同推进经济联社管理上台阶。2012年, 为建设幸福荔湾, 让外来务工人员安居荔湾, 牵头制定《荔湾区关爱“新荔湾人·乐居荔湾”活动的实施方案》, 在区综治委统一部署下, 以区检察院为主体, 成立开展关爱“新荔湾人·乐居荔湾”活动领导小组, 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园林局共同参与。

三、以廉辅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帮助社会机构建立廉政机制、向社会推广廉政文化等, 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 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组织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巡展工作。举办法制宣传、咨询、法律讲座、座谈会。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建议。与区卫生局签订《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书》, 加强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在辖区国有企业开展“说身边案例、敲长鸣警钟”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制定《“三旧”改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案》, 编印《阳光推进“三旧”改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引》, 派发区内有关单位。

(二) 打造职务犯罪预防基地

制订《荔湾区国有大中型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 与广钢、广船国际和广东输变电工程公司等国企共同打造职务犯罪预防基地。

(三) 向民企发出《廉洁建议书》

开展“走进民企、进言民企、送法到民企”系列服务民企活动, 向民企发出《廉洁建议书》, 引导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四) 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为企业提供行贿档案查询, 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四、以言促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在深化检察调研的基础上, 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多发问题、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运用多种形式提出来, 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引导国家管理机关、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自我纠错、自我整改、自我完善, 从而推进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一是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是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荔湾区院为使检察建议取得更佳的效果, 特别着力在务实、规范和效果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务实, 要求检察建议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具体明确, 避免虚话和套话;规范要求不仅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 且将其作为执法办案不可或缺的内容, 做到有检查、有考核, 避免走过场。效果是努力增强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 要求办案人在建议发出后要及时了解其执行和落实情况, 避免一发了之, 或收到一纸回函后便入卷存档不问其他。

二是充分运用检察信息、检察调研报告。检察信息、检察调研报告着重反映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荔湾区院结合办案撰写的《外资并购过程中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我市保障房审核环节存在监管漏洞亟需引起高度重视》、《欺行霸市行为与黑恶势力犯罪相伴而生现象应引起重视》等信息, 都反映了社会管理中的某些问题, 相关部门收到后非常重视, 并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应以人为本、创新措施、以廉辅政、以言促政, 注重现实性、区域性。

8.民行检察建议的实践与规制 篇八

2011年“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意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实践中看,检察建议在加强检察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2011年,嵩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172件,法院采纳151件,采纳率为87.7%,其中再审检察建议63件,法院采纳42件,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66.7%。

新修订的《民诉法》第208条第二、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民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互补,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决定不当,也可以提出抗诉。第三款是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通过发现违法行为并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不仅能够对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的裁判行为(包括保全、先予执行、中止诉讼等不具有终局效力的诉讼中裁定和回避、罚款、拘留等决定)进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受理、送达、庭审、调解等裁判外的其他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等非诉讼程序中的裁判行为和裁判外的诉讼行为也能够通过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更加丰富。

通过新民诉法以上规定,我们可以预见到民行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但是,从新民诉法实施以来看,嵩县院民行部门检察建议并没有明显增加,2013年1—8月,该院共制发民行检察建议14份,其中再审检察建议3份。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民行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规制。

二、民行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制

第一,加快民行检察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促进民行检察建议权的落实。首先应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民行检察建议权,尽快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吸纳2001年9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明确规定民行检察建议的启动方式、申诉时效等,应将民行检察建议规定成固定的民行法律文书,明确其制作发放程序。特别是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衔接机制,明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后检察机关的法庭身份。在抗诉中,检察机关要派员出席并宣读抗诉书,相对于再审检察建议书来说,其法律性质应当与抗诉书相同,所以,应当规范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加庭审并履行宣读再审检察建议书等程序。

第二,规范民行检察建议的制作和发布程序,建立民行检察建议书说理制度。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发送的效力级别。原则上是同级检察院制作,经审批盖章后向被建议单位送达。若有必要,下级检察院也可提请上级院发送,上级院也可指令下级院发送。第二,应当明确检察建议的审批程序。应由承办人起草成文,民行部门集体讨论定稿,民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由院办公室统一编号,加盖院章后以检察院的名义向被建议单位发送。第三,应当在检察建议书中加强说理,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理依据,这样有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体现公平正义。

9.我的暑期检察院实习报告 篇九

xx年暑假,我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了,时间是xx年7月23日至xx年8月24日。实习期间,我将理论与实际结合,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对课本上的东西理解得更深刻,也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也了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对社会基层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关键词】 检察院 实习侦察监督科

xx年暑假,我去县人民检察院实习了将近一个月。去实习期间,在科长及几位叔叔的热心帮助下,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在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虽顺利完成了每一项任务,收获颇丰,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一、实习目的

毕竟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光靠课堂是绝对学不精的,所以我利用暑假去检察院实习,目的就是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本领。社会实践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们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二、实习部门

我此次实习的主要部门是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能是:1、对本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进行追捕。3、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以上列出的几条都是我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

三、实习内容

1、审查逮捕。我去检察院实习的当天下午,科长就让我去复印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格式文本,因为这是侦查监督科的主要工作。意见书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去的前两天,我主要是看一些档案材料,跟着科长去看守所提审,再就是向主管机关、刑事检查工作的田检汇报。最后就是处理一些法律文书的问题。其中对我来说,挑战最大的就是提审,因为我一直觉得自己是个喜欢脸红的人,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表现得心虚的话,可能会影响到他的供词,如果翻供,那就更麻烦了。虽然刚开始去提审,我还有些担心,但去得多了,加上准备充分的讯问提纲,我也就像一名真正的检察官那样了。

10.县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 篇十

渎检工作:立案2案4人,侦结率、起诉率、判决率均达100%,其中被省院评为优秀案例1件。被各级转发调研文章和专题共6篇。

侦监工作:批捕92案113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0件,已做判决14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2件,检察建议11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严打期间,把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做为打击重点,做到从重从快,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公诉工作:共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154案285人,提起公诉131案210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13案15人,提起公诉13案15人,追诉21人。奥运安保期间,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确保了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所工作:羁押各类犯罪嫌疑人293名,向监管机关提出口头建议42次,书面检察建议16份,清除事故隐患3起。对全县135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提出建议6份。协助市院初查案件1件。奥运安保期间,加强预防,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驻所人员多次对加强奥运期间监管场所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建议。开展安全与人性化管理教育13次,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初查看守所在押人员举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自提取扣押的银行卡现金一案。

控申工作:共接待群众来访101人次,来信43件,初查7件,移送立案2件,平息集体访1件。办理上级交办案件4件,全部按期按要求上报了办理结果。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确保了奥运安保期间未出现涉检越级、进京赴省上访案件。

民行工作:受理41件,立案38件,经审查,再审检察建议15件,支持起诉17件,抗诉4件(含去年1件),改判1件,调解2件。在保护国有资产专项活动中,为农村信用联合社追加不良贷款30余万元。奥运安保期间,积极做好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工作,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

预防工作:进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13次,发出针对性检察建议1份,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10余次。开展了预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预防调查,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一份,受到了县委和市院预防处领导的高度肯定,县委书记卢援助并对此做出重要批示。撰写各类稿件30余篇,其中被中央级采用17篇。

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五种情形案件1件,给人民监督员订阅报刊、杂志500多份,组织人民监督员考察学习活动3次,做到了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发表各类稿件5篇。

检察调研宣传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调研宣传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共被各级采用300多篇,其中国家级118多篇,省级84多篇,市级90篇,完成专题调研19篇。奥运安保期间,积极参与了上级院组织的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深化内部监督制约工作方案的研究。

技术工作:狠抓规范化管理,保障了信息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专线电话安全畅通,按上级院要求在互联网上建立了本院外网网站,完成了警务区和监所监控技术改造,做到了各项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到位。

1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 篇十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 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我国,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担负着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就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 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 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

1. 权力制约理论

权力必然蕴含着特定的价值, 价值是权力设置、运行获得正当性的源泉。人们通过法律设置某项公权力必然基于特定的价值考量。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 使得任何权力都需要相应的监督才能尽可能保证其正当行使, 社区矫正执行权也不例外。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 是通过检察权对社区矫正执行权的适度制约实现执行公正的有效保障, 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之间通过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包括执行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

2. 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理念

人权保障是社会发展的永恒话题,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因先前的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但其仍然是公民, 依法应当享有尚未被剥夺的其他权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生不当执法或者违法执法现象, 会对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社区矫正执法必须引入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利保护。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体现。

3.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那些可以不收监关押的罪犯, 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管教好、改造好,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介入, 确保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有效实施, 是检察机关预防、控制犯罪, 实现刑罚最终目的的重要策略, 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予以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215条、第222条分别就检察机关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假释裁定行使监督权进行了规定。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和困境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充分贯彻, 有利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影响了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和监督的实际效果。

(一) 法律不统一, 配套法规不完善

如前所述,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尚停留在试点阶段, 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依据“两高两部”的《通知》以及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 应尽哪些义务, 如何处理矫正机构的违法行为, 受理矫正对象的申诉等, 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这导致了检察监督在实际操作中过于弹性, 可松可紧甚至放弃监督权。

(二) 执行主体不明导致检察监督缺乏合理的监督对象

《通知》规定,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剥权、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刑罚的罪犯。而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这五种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依据《通知》精神,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了日常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已然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在这一模式指导下, 担负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政法委牵头, 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形成了“政法委统一领导, 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 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检察机关究竟是以法定执行主体公安机关还是以工作主体司法机关为监督对象, 抑或是将二者同时作为监督对象,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力的过于分散, 导致政出多门和执法混乱, 更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三) 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有限导致检察监督缺乏实效

在大陆法系国家, 为保证刑法的实施, 通常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出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 检察官在指挥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相应手段;法国的检察官和检察长则“有权直接动用公众力量, 确保判决的执行”。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和手段却非常有限。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规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书面审查、与有关单位或人员谈话等, 手段简单且滞后, 且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能够采取的措施也不过是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一旦被监督单位不予执行, 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追究权力, 只能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监督权力和手段的有限性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与探索

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也仍在探索过程中。随着“两高两部”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检察监督也应当结合实际, 不断采取措施, 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为保障社区矫正健康稳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 完善法律制度, 扎实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

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出现过“社区矫正”一词, 社区矫正在法律层面缺乏应有的支撑, 致使其在实际运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经验以及借鉴国外成功的社区矫正做法,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可适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 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内容、矫正程序以及各部门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并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致的局面, 使得各部门之间的有机协调和统筹规划难以落实, 不利于互相监督和制衡, 也造成了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笔者认为, 行刑权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统一, 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 借《社区矫正法》制定的契机,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合二为一, 统一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行使。

(二)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力

在《社区矫正法》的基础上, 应当在全国层面制定与其相配套和衔接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一是要根据法律将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以及监督职权等予以详细规定, 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和违法处置权。二是要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要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保障, 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检察监督的行为, 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 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

此外, 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大惩防职务犯罪的力度, 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避免腐败和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通过加大查处力度, 一方面能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力。

(三) 拓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渠道

检察监督应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实践中, 由于检察机关获取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滞后性和获取手段的单一性, 导致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静态监督和外部监督。当前, 不少地区正在积极尝试各种方式, 拓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渠道。以上海市为例, 我们在全市部分区县的试点街道、乡镇设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定期下基层实地检察, 加强与社区民警、社工的联系交流, 并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受理各类控告申诉等, 从而将监督关口前移, 深入社区内部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及时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但是, 基层检察机关从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专职干部普遍较少, 在实地检察方面存在时间上的局限性。实践中, 公安、司法等部门由于接触矫正对象更频繁、更直接, 所掌握的信息也比我们更全面、更及时。我们建议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 整合各方网络资源, 达到数据共享和实时更新, 拓宽监督视线, 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2.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十二

城乡建设如火如荼,招商引资新增项目投资不断加大,经济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的大发展、大建设,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日渐成为涉及民生、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与此同时也成为一个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新焦点。吉利区自2003年以来在民政系统未发生过案件,但是在关于民生方面却发生了挪用农民土地补偿款的案件,但随着大批农村土地被征用搞建设,一个问题也日渐突出,该案件是在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凸显出一种危害民生的态势。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引发集体上访,影响农村稳定,是当前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现就此案件与调查关于土地补偿方面的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我院查处吉利区某村委会计任某,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挪用土地补偿款5万元,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致使土地被占用的村民迟迟不能拿到土地补偿款。

二、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及专项调查的情况来看,村干部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有如下特点:

1、帐目混乱。涉案单位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方法大肆挪用。有的村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村各类帐簿记载不详,1 有的村存在着大量白条入帐的现象。于是个别干部就趁乱作案,对征地补偿款大肆侵吞。

2、手段隐蔽。某村干部用征地补偿款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而不是采取直接私分的手段,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乡某村会计徐某利用参与测量取土面积的机会,虚列取土面积,并挂在不同村民户头上,这些现象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

3、土地征用补偿款最易被乡村一级的干部侵吞。乡村干部直接参与土地征用工作,并掌管测量、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实权,由于工作不公开、群众不参与,加之群众对这项工作不了解及暗箱操作,虚报征用面积、户主及冒领贪污,很难被人察觉;涉案金额小的几千元,大的上万元。

三、原因分析

村干部何以能屡屡得手,对虚套出的补偿款大肆贪污、挪用。在对查处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办案人员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补偿金的发放环节缺乏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补偿金收入应计入公积金,作为集体积累,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但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多数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不告知截留补偿金部分的用途,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这给腐败分子暗箱操作以可乘之机,造成土地补偿金不规范使用,对农民不及时发放兑现或不足额兑现等。某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个别村财政困难,收入较少,但 开支较大,为了填补赤字,征地补偿款自然就成了“唐僧肉”。他们大都在思想上认为征地补偿花的是上级政府或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于是就变着手法,千方百计地骗取,以便为本单位及个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是村政务不公开。征地补偿款问题涉及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征地工作中的丈量、补偿及发放工作,应列入村的政务公开范围,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某些地方对征地补偿这一块进行暗箱操作,一些村长期政务不公开、帐务混乱的现状,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提供了便利。村级财务管理漏洞多,征地补偿款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没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村务不公开,违章操作问题突出。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后,上级有关部门应出台一个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然而事实却相反,上级既没有管理也没有检查,还出现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可以直接保管、随意支配村委钱款的违反财经制度的严重问题。

三是权力过分集中,为利用权力实施犯罪提供了土壤。权力失去制约,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不管任何行业或任何系统,都有其自身的特定职权,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保障,那么权力就将失去控制,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又将导致腐败甚至犯罪。我区关于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的查处表明,多数基层管理部门权力主要集中在村干部手中,他们对财务等重大事项都拥有较大的权力。为了自身和小团体的利益而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完备。四是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在经济的大潮下,村干部放松了对自身工作廉洁自律的要求,放松了对自身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

四、预防对策与机制建立

当前土地征用费管理发放漏洞较多,已成为农村建设中一个新的主要倾向性问题。这个问题群众关注、领导关心。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中出现的标准不

一、程序不规范等容易成为引发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薄弱环节。为了有利地遏制了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为了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村干部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款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相应措施和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应尽快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进一步的规定,制定出内容翔实、执行标准较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以利于各地更规范化实施,减少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性规定带来的违规违法操作土地的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财务乡镇代理机构应建立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用明细账,对被征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剩余耕地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征地补偿款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要把对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纳入各级农村 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农经站)的日常监督工作;每年都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二)加大打击力度,开展犯罪预防。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检察机关会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大,征地拆迁、安臵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并给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以有力的震慑。

(三)加强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建立健全并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监督制度。私欲膨胀、思想腐化是犯罪的根源,我们不仅要防微杜渐,及时防止控制犯罪行为,更要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犯罪思想根源。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道德、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综合教育培训,综合运用查办案件、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检察建议、送宣传资料等多种预防手段开展法制宣传;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村干部的宗旨观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能力,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教育到位。要从根本上、源头上、制度上解决问题,实践中,最直接、最有效、最能发挥检察机关与该系统上下作用的载体,就是教育整顿,且必须到位。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一是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对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要进行定期、不定期 的检查和考评,对土地专项资金、规定的收费项目等运行,要派人适时跟踪监督,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建章立制,对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的内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犯罪苗头,控制犯罪扩大趋势。设立定期回访考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定专门的发放对象定期回访考查制度。土地补偿款发放后,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土地补偿对象进行复核。复核要求有关工作人员要亲自进村入户,与土地补偿对象本人见面,做到发放准确无误,从根本上杜绝虚报,冒领优抚、低保资金现象,遏制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13.大学生的检察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十三

市人大常委会: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XX市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做好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本院2004年、2005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及XX市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2004年、2005年本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89件89人,在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共造成87人死亡,3人重伤;酒后驾驶的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无证驾驶的14件14人;驾驶无牌号车辆的9件9人;无驾驶执照并酒后驾驶的11件11人;违章的(包括逆向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行人横过马路等)33件33人。在肇事人员中,3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余为社会各类人员。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得知,XX市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令人堪忧,其问题根源,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酒后驾车现象严重,驾驶员明知故犯,对交通事故隐患存在侥幸心理

在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酒后驾驶的有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这些肇事人员均明知酒后不允许驾驶车辆,但出于对自己酒量、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以及存在交通警察不能随时对驾车人员进行检测的侥幸心理,盲目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走一走XX市大小饭店、宾馆,在每一天的中午、晚上门前都停放着各类车辆,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及乘坐人员,能在吃饭时不饮酒吗?我们不敢持否定意见,那么这些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是否会给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我们认为是肯定的。可是由于我国饮食传统文化的影响,以酒会友流传至今,喝酒都形成“文化”了,要想通过“思想教育”来制止酒后驾车,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取得效果,既然软的不行,为何不来点儿硬的,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手段来制止,如罚款、强制自费学习交通法规等,现在有关部门虽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探索,但收效不大,原因是很难查获酒后驾车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自信心”,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

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于保护行人的目的,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辆规定较为规范,惩罚也较为严格,而对行人无论在道路行走要求上还是在违章惩罚上都较为宽松。笔者就曾多次见到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抓获后,也仅仅是口头教育几句放行了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违章应当处以罚款,可是如果行人拒绝缴纳罚款,交警也无计可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行人拒绝缴纳罚款将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因此,行人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也就必然导致行人违章现象频频发生。在本院办理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5件是被害人横过道路时,被机动车所撞,而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只有4件由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其他几件被害人就没有责任吗?行人横过道路必然要穿越机动车道,在穿越前行人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交通法规亦是如此规定,然而行人在穿越中,大多数无视汽车的存在,他们或者悠闲自得,目视前方,缓步前行,或者如冲刺般,冲过道路,急得驾驶员长鸣笛,吓得驾驶员急刹车,行人这般通过道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主要道路、大型商业门前专用停车场少

我们走在XX市的几条主要干道及商业区的道路边上,无处不停的是各种类型的汽车,有的汽车无处停放只能停在人行道上,而行人在满是汽车的人行道亦无法正常行走,只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这种车占人道、人占车道的现象,势必会给交通安全埋下一个个隐患。

通过上述问题根源的分析,我们认为只要有一个好的、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发生事故。故此,我们特作如下建议:

一、对酒后驾车加大查处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如何处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目前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和如何查处。我们认为仅凭宣传和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加大惩罚和查处的力度。首先定时或不定时的在XX市主要交通道路设岗检测,遇有酒后驾车的当以重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举,同时对违章人员进行记录,一个月内三次以上酒后驾车,吊销驾驶执照。其次在XX市的各大饭店、宾馆门前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提示驾驶员不要在酒后驾车。

二、加大对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及对行人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大多数行人来讲,该法的内容还比较陌生,仍有一部分人还不知道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广开渠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教育与惩罚并重才是目前解决行人交通违章问题的最好办法,通过前述可以得知,如果对行人违章采取放任,或只管不罚的方法,那么势必会使行人产生一种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处罚的想法,久而久之,行人对交通违章已形成习惯,此时,教育已经不能起到作用,只有重罚,只有触到经济痛处,才能起到制止作用。另外,在处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时,对行人是否违章进行鉴定,确定责任所占比例,对行人责任部分,免除机动车驾驶员的部分赔偿责任。不能只考虑行人是弱者而由驾驶员负全责全额赔偿,要从法律上体现公平公正。

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多考虑为机动车留出地面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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