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2024-08-04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精选5篇)

1.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篇一

附件:

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信用卡业务发展,充分利用我行优质代发工资客户资源,开展面向大众、链接商户、直接消费的信用卡小额消费贷款业务,总行推出了具有“客户广泛、方便快捷、风险可控、费用合理”优势的银行信用卡产品(以下简称银行卡),并制定了《牡丹“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见附件1)。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与操作,根据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银行卡采用专用卡面及卡BIN,卡BIN为622246,卡种为银联品牌个人贷记卡。银行卡须通过牡丹卡审核作业系统完成资信审核和授信审批,且“产品营销编号”、“产品功能编码”、“授权控制代码”、“取现透支比例”设置须符合银行卡相关规定。

第三条

银行卡可办理分期付款消费(以下简称“分期消费”)、存款、取现和转账等业务,但不得透支取现和透支转账;仅可在指定商户分期消费,单笔分期消费金额不得低于600元人民币,并可在2至24期内自主选择分期期数,对 1

于报经总行同意的专项分期业务,分期期数最长不超过36期;分期消费手续费比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折算后的标准收取。银行卡须绑定持卡人代发工资账户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卡片正面:

卡片背面:

第二章 参数管理

第四条

银行卡业务涉及的参数

(一)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

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用于定义代发工资目标客户预审批推荐额度策略,包括:客户贡献星级、存量客户评分等级、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和比例。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由总行使用“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维护(4721)”交易按照客户贡献星级+存量客户评分等级+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为条件设置维护。

总行、发卡机构可使用“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维护(4721)”交易查询。

(二)代发工资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

代发工资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用于定义代发工资目标客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包括: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和推荐等级。代发工资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由总行使用“代发工资客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维护(4722)”交易按照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为条件设置维护,总行、发卡机构可使用“代发工资客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维护(4722)”交易查询。

(三)审核作业系统常量表

审核作业系统常量表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参数包括:目标客户登记簿中星级客户有效期、代发工资客户有效期,由总行使用“审核作业系统常量表维护交易(4781)”设置维护。

总行、发卡机构使用“审核作业系统常量表维护交易

(4781)”进行查询。

(四)分期付款交易控制表维护表

分期付款交易控制表维护表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参数包括:分期期数、分期起始金额、手续费收取标准及费率标准等,由总行使用“分期付款交易控制表维护(1849)”交易统一设置银行卡2-24期(含)相关参数,分行不得自行维护相关信息。

需开办24期以上银行卡分期业务的发卡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暨修订<信用卡分期付款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工银卡[2010]128号)要求上报总行审批,分期期数最长不超过36期。审批通过的,由发卡机构使用“分期付款交易控制表维护(1849)”交易设置本地区24期以上的参数,其中分期期数、分期起始金额、手续费收取标准及费率标准须与总行标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修改。

(五)区域分行常量表

区域分行常量表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参数包括:逾期自动扣款天数,由总行通过参数管理系统统一设置账户触发自动扣款天数。总行、发卡机构可使用“区域分行常量表(1591)”交易查询。

(六)产品功能定制参数表

由总行通过“业务参数与产品参数管理应用”设置银行卡

产品基本属性及相关功能。银行卡的产品功能编码为“120160000121”。

(七)信用卡营销产品表

由总行使用“信用卡营销产品表维护(4559)”交易统一设置银行卡产品营销编号,银行卡的产品营销编号为“46000125”。

(八)授权控制代码控制管理表

由总行使用“行业组档案交易(4007)”和“账户授权仅允许参数表交易(4008)”统一设置银行卡产品的使用渠道及范围。银行卡的授权控制代码为“500056789”。

发卡机构根据市场推广策略,补充或调整银行卡受理商户范围的,应按现行参数流程及时提交参数维护申请,其中授权控制代码应注明为“500056789”。

(九)银行卡控制代码定义表

银行卡控制代码定义表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参数包括:授权控制代码、年费标识、免年费标志、取现透支比例,由总行统一设置维护,其中“授权控制代码”为“500056789”、“年费标识”为“收全费”、“免年费标志”为“免三年”、“取现透支比例”为“0”。发卡机构不得任意调整上述参数值。

(十)牡丹卡年费表

由总行通过参数管理系统统一设置银行卡的年费收取标准。

(十一)网上办卡产品信息维护

由总行通过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信用卡管理-新增信用卡类型/维护信用卡类型模块统一设置维护银行卡相关信息。

(十二)审核作业系统卡BIN参数表

由发卡机构使用“卡BIN参数表维护交易(1834)”或以批量导入方式设置银行卡信息,确保审核作业系统可正常审批处理。

第三章 数据筛选

第五条

总行统一通过“个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PCRM)”提取星级和代发工资客户数据,通过“个人客户内部评级系统(PCCM)”完成客户评级,通过“查询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CIIS)”剔除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其中代发工资客户按“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代发工资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审批生成目标客户推荐办卡等级、推荐额度和营销目标(1-推荐发卡、2-推荐升级、3-推荐调额),形成代发工资目标客户营销数据,并自动导入“预审批待确认登记簿”。根据导入结果生成《星级客户筛选导入目标客户登记簿成功清单》和《星级客户筛选导入目标客户登记簿不成功清单》。

第六条

发卡机构须通过“分行卡中心传输接口(FCC接口)”下载上述清单,并根据成功清单信息查询行内灰名单数据库、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系统,剔除有套现嫌疑或有洗钱、违规、高风险用卡行为的客户。

第七条

发卡机构使用“目标客户分行确认交易(4720)”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对目标客户的推荐等级和推荐额度进行单笔确认。确认通过的,“处理标志”应选择“通过”,该记录将自动导入预审批登记簿及目标客户登记簿;确认不通过的,“处理标志”应选择“不通过”,该记录不导入预审批登记簿及目标客户登记簿。发卡机构也可使用“目标客户分行确认交易(4720)”输入数据更新日期、起始顺序号和截止顺序号进行批量确认。同时,发卡机构也可通过集中制卡系统对预审批待确认登记簿中的推荐额度及推荐等级进行批量修改。

第八条

对于发卡机构确认通过的,系统将自动导入预审批登记簿及目标客户登记簿,并生成《星级及代发工资客户确认结果清单》。导入成功后,发卡机构也可通过集中制卡系统对预审批登记簿批量调整推荐额度和推荐等级。

第四章 发卡业务流程

第九条

柜面办卡

(一)快速营销办卡 1.代发工资客户识别

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灵通卡开户、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以及经办员进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时,在业务处理完成后系统将自动触发“客户营销识别信息查询(1738)”交易,经办员输入客户信息号、卡号或账号查询营销信息。点击“信用卡办卡”进入“查询目标客户登记簿(4557)”交易,对于“预审批星级”为三星级、准星级或无星级且“月均代发工资额”超过1000元(含)的目标客户(对于“贡献星级”字段为“无星级”,且“推荐额度”字段不为“0”的也可确认为代发工资目标客户,下同),及“预审批星级”为四星级(含)以上的代发工资客户(对于未展现“预审批星级”字段的,以“贡献星级”字段为准,下同),经办员应向其营销银行卡。客户同意申办银行卡的,应按以下流程处理。

2.申请表打印及信息核实

经办员点击“营销”,录入“产品编号”及“营销代码”,其中产品编号须录入“46000125”,并打印《银行信用卡快速办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凭证格式将通过牡丹卡园地-资料下载栏目发布)。经办员应先请客户提供本人代发工资账户,使用“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查询(7628)”交易核实历史明细中是否存在“交易场所简称”为“工资”、“奖

金”、“津贴”或“福利”等的转入交易记录,核实无误的,将代发工资账号抄录在《申请表》“本人工商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栏;对于核实不符的,应告知客户确认代发工资账户后再办理此项业务。

经办员将《申请表》交客户核实打印信息,并提示客户须完整填写联系人资料及自动还款信息,客户补充信息后,请其在申请表上逐页签名确认。

对于客户同时申请其他信用卡产品的,应使用《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表》为客户办理。

后续申请信息录入建档、资信审核、授信审批及开户处理等按现行目标客户快速办卡流程处理。

3.设置自动扣款

发卡机构每日查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开户成功清单(个人卡)》,对于银行卡,经办员须根据《申请表》或影像资料信息,使用“逾期自动还款登记簿(4794)”交易将银行卡与代发工资账户进行绑定处理。

4.卡片制作及发放

经办员按现行流程通过集中制卡系统完成制卡,并根据客户选择的卡片领取方式办理卡片邮寄及领卡业务。

(二)常规申请表办卡

客户填写《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将通过牡丹卡园地-资料下载栏目发布)办理银行卡的,经办员先按现有流程对

申请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应使用“查询目标客户登记簿(4557)”交易查询营销信息,对于“预审批星级”为三星级、准星级或无星级且“月均代发工资额”超过1000元(含)的目标客户,及“预审批星级”为四星级(含)以上的代发工资客户,经办员应先请客户提供本人代发工资账户,使用“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查询(7628)”交易核实历史明细中是否存在“交易场所简称”为“工资”、“奖金”、“津贴”或“福利”等的转入交易记录,核实无误的,将代发工资账号抄录在“本人工商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栏。同时,须提示客户填写自动还款信息。对于未查询到营销信息或代发工资账户核实不符的,应告知客户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后再办理此项业务。后续按现行常规申请表流程办理。

经办员使用“申请表录入(1810)”交易录入申请表信息时,须正确录入产品功能编码“120160000121”,且在开户成功后应按照

(一)3流程,使用“逾期自动还款登记簿(4794)”交易将银行卡与代发工资账户进行绑定处理。

第十条

网上办卡

客户通过网上办卡渠道申办银行卡的,在资信调查和网点领卡时,除按现行资信审核及客户领卡相关流程处理外,还须做好以下处理:

(一)代发工资客户识别

经办员在对网上办卡申请记录进行逐笔调查时,应先判

断客户申请的信用卡产品是否为银行卡,对于申办银行卡的,经办员应使用“目标客户登记簿维护(4560)”交易查询该客户营销信息,对于“预审批星级”为三星级、准星级或无星级且“月均代发工资额”超过1000元(含)的目标客户,及“预审批星级”为四星级(含)以上并经使用“预审批登记簿维护(1828)”核实其为代发工资客户的,可允许申请办理银行卡,后续按现行网上办卡调查流程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拒绝申办。

(二)网点领卡

营业网点经办员受理银行卡网上办卡领卡业务时,按现有流程核实客户身份无误后,应先请客户提供本人代发工资账户,并使用“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查询(7628)”交易核实历史明细中是否存在“交易场所简称”为“工资”、“奖金”、“津贴”或“福利”等的转入交易记录,核实无误的按后续流程办理;核实不符的,应告知客户确认代发工资账户后再办理。

经办员使用“网上办卡申请表打印(4556)”交易打印《申请表》,并将核实无误的代发工资账号抄录在《申请表》“本人工商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栏,请持卡人在申请表上逐页签名确认后,使用“逾期自动还款登记簿(4794)”交易将银行卡与代发工资账户进行绑定处理。交易成功打印《通用机打凭证》并复印,复印件随申请表传递保管,原件随当日凭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其他按网上办卡领卡流程处理。第十一条 集体营销

分行与代发工资单位合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须与其签署《牡丹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见附件2);与新增客户合作开展代发工资及牡丹信用卡发卡业务的,须与其签署《代发工资及牡丹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见附件3)。经办员应做到首张信用卡亲见签名,禁止他人代客户签名办理,并应准确核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本人工商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栏中填写的代发工资账号,同时,须提示客户填写自动还款信息。其他按现行单位集体办卡流程处理。

开户成功后,发卡机构应根据申请表或影像资料,使用“逾期自动还款登记簿(4794)”交易将银行卡与代发工资账户进行绑定。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营销

对于我行代发工资客户,客户经理应向其营销银行卡。客户同意申办银行卡的,可按柜面办卡流程处理,或请客户通过我行门户网站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电话呼出营销

对留有电话的代发工资客户,可导入电话银行营销系统。电话服务中心座席代表通过电话银行营销系统主动营销功能查询信用卡目标客户信息,同时还应使用“目标客户登记簿维护(4560)”交易查询具体营销信息,对于“预审批星级”

为三星级、准星级或无星级且“月均代发工资额”超过1000元(含)的目标客户,及“预审批星级”为四星级(含)以上的代发工资客户,坐席代表应向其营销银行卡。客户同意申办银行卡的,可引导客户到我行网点或通过门户网站申请办理。

分行也可自行开展电话呼出营销,同时引导客户可在我行网点或通过门户网站申请办理银行卡。

第十四条

其他方式营销

(一)手机短信营销

对留有手机号码的代发工资客户,可由总行集中发送邀请办卡的营销短信,引导客户到我行网点或通过门户网站申请办理银行卡。

(二)邮寄信函营销

对留有通信地址的代发工资客户,分行可通过邮寄邀请函方式进行发卡营销,引导客户到我行网点或通过门户网站申请办理银行卡。对于客户持邀请函到网点办卡的,可由大堂经理等负责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卡片使用

第十五条

银行卡按现有流程办理存款、取现和转账等

业务,但不得透支取现和透支转账。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指定商户仅可办理POS分期付款消费业务,单笔分期消费金额不得低于600元人民币。分期消费时,持卡人可在2至24期内任意选择分期期数,对于报经总行同意的专项分期消费,分期期数可超过24期,最长不超过36期,并可选择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交易成功后,须客户在POS打印凭证上签名确认,完成分期消费交易。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不得受理银行卡调整卡片个性化定制信息业务;不得调整银行卡产品功能编码、授权控制代码及取现透支比例。

第十八条

调整自动扣款信息

银行卡持卡人申请变更代发工资账户的,需本人持银行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经办员应使用“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查询(7628)”交易核实该账户历史明细中是否存在“交易场所简称”为“工资”、“奖金”、“津贴”或“福利”等的转入交易记录,确认是否为代发工资账户。审核无误后,使用“逾期自动还款登记簿(4794)”交易修改代发工资账号,交易成功打印《银行信用卡快速办理申请表》第一页,请持卡人签字确认,交易凭证随当日凭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银行卡设置自动扣款后,在满足扣款条件时

系统自动从代发工资账户扣款归还银行卡欠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流程未涉及部分,遵照现有牡丹信用卡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与本流程相抵触的,以本流程为准。

附件:1.《牡丹“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牡丹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

3.《代发工资及牡丹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

附件1:牡丹“逸贷”信用卡领用合约.do附件2:牡丹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doc附件3:代发工资及牡丹信用卡发卡合作协

2.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篇二

4年来,该行通过持续大力推进文明规范服务建设、精品营业网点建设、科技服务设施建设、便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促使全行整体服务能力、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网络、服务质量日益提升。客户走进宽敞明亮、温馨舒适的营业大厅,看到的是员工们一张张亲切的笑脸,听到的是一句句亲切体贴的话语。训练有素的专职大堂经理或正忙着接待、引导、帮助客户办理填单业务,或耐心解答客户的咨询,或为等待的客户送上一杯开水;当客户走进服务窗口时,业务娴熟的综合柜员马上就站起身来,面带微笑,询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无论是接、递款物,都是恭恭敬敬面带微笑双手接递。与过去“脏乱差”,“脸难看”、“事难办”的状态形成了鲜明对照。自助柜员机由9台增加到56台,覆盖所有乡镇。填单机、查询机、POS机、自助通等科技设施从零发展到1200多台。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8000多户。建立“村村通”助农取款服务点179个,其中17个升级为便民金融服务点,使农民不出村就可办理小额取款、存款、转账汇款、刷卡消费、缴费、口头挂失等业务成为现实。营业大厅配置了客户座椅、空调、饮水机、电视机、复点机及雨伞、卫生箱、轮椅、婴儿车、报刊等供客户使用。优质的服务不仅极大地满足了客户需求,而且有效提升了自身形象,培育了客户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确山农商银行在狠抓服务质量提升的同时,通过不断深化内部改革,推进管理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一步步实现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流程化。推行扁平化、垂直化管理,实现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转变;推行集中化、专业化管理,实现由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转变;推行网络化、电子化管理,实现由传统手段向科学方式转变。改革创新促进业务经营质量效益又好又快发展。至10月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达到66.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1.13亿元,实现经营利润1.89亿元,分别是2010年末的345%、275%和1050%。连年被省联社评为业务经营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监管评级由4B级上升到2C级。

3.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篇三

1、中小企业向融资平台启东自来水厂财务科陶玲提出融资申请,具体负责人财务科陶玲;

2、启东自来水厂把企业名单递交启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政府办副主任宋亚昌主任;

3、启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上报企业进行初审,最终名单推荐给中国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具体负责人南通分行启东业务部陈勇;

4、中国民生银行南通分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收集企业资料,整理上报进出口银行资料,具体负责人南通分行启东业务部陈勇;

5、由自来水厂向进出口银行提出统借统还,具体负责人财务科陶玲;

6、进出口银行审批通过,办理担保手续后,向自来水厂发放贷款;

7、自来水厂委托民生银行向用款企业放款,具体负责人财务科陶玲;

8、自来水厂在委托过程中,负责以下业务:

(1)监督借款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拨付,监管贷款的使用和项目或出口合同的执行。

(2)监督借款合同项下结算业务及借款企业的结汇资金及时划至专用帐户。

(3)须积极接受进出口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进出口银行的要求办理业务。

(4)协助民生银行收回贷款本息。

(5)具体负责人财务科陶玲。

4.农商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代理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本行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转及清算业务。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行向客户发行的信用卡为信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类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 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行主要经营收入。

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开办中间代理业务的各营业机构和业务经办人员,在营销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征求客户自愿,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推销中间代理业务、搭车收费和利用客户的信贷需求制定业务套餐而强行搭配中间代理业务,对强行推销中间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三章 中间业务收费

第十二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主要包括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年费等形式。收费方式由总行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统一制定、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由总行根据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对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或定价标准,结合我行实际,统一制定各中间代理业务品种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总行制定的固定价格形式的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各支行、分理处必须按规定执行;对总行制定的浮动价格形式的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各支行、分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执行。

第十五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各营业机构向客户出具收费凭证;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中间代理业务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擅自免除客户应付中间代理业务的应付费用。

第四章 业务风险防范和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六条 各支行、分理处在办理中间代理业务过程中,要

擅自超过浮动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水平、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的;

(六)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推销业务和搭车收费的;

(七)总行认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5.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篇五

防范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营业场所包括支行自有或租赁的办公区域,如营业厅、办公楼(室)、财务室、计算机房、库房等。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全员参与安全防范,安全责任落实到岗。

第三条 营业及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应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日常营业管理与安全保卫工作应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营业及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应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营业场所是支行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业务的场所,其防范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以防盗、防抢、防诈骗、防火灾、防爆炸、防自然灾害、事故为目的,严格执行营业场所建设标准和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确保支行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的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的有机统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长是本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应层层、逐级签订并履行《安全保卫“九防三保”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营业场所物防、技防等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营业网点的坐班主任或分理处负责人,是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八条 员工出入营业室边(后)门时,必须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除必要的电器设备或线路维修外,非本单位员工严禁进入营业室。

第九条 加强防尾随门管理,营业期间严禁将钥匙带在外面,严禁将门同时开启。网点要对防尾随门钥匙进行合理配置,并进行造册登记,岗位变动时应进行交接登记。营业终了,除带值班人员以外,严禁任何人将防尾随门钥匙随身携带;带值班人员离替岗时,要对防尾随门钥匙进行交接。

第十条 营业场所(支行、分理处、)必须保证三人在岗,二人临柜,其中原则上应配有一名男同志。

第十一条 自卫武器必须配置适当的数量,并置于隐蔽、随手可取的部位。要定人定位管理。

第十二条 营业室柜台外严禁放置刀斧、棍棒等可供犯罪分子利用的做案工具。

第十三条 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来人员的香烟、饮料等食用品。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防范意识,熟悉各种预案,熟练掌握“110”报警器的撤布防、灭火器使用等安防实施设备的运用技巧,遇到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处置,确保安全。下班后要检查关闭水、电、火源,关门落锁。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员工要熟悉各类报警电话,包括总行分管行长、保卫部经理、支行行长电话。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必须建立联防单位,并签订联防协议书。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营业前做到“四要”:

(一)要查看有无异常。员工到达营业区域后,先观察门窗有无被撬迹象,再查看主要办公设施设备、重要物品有无短缺损毁情况。如发现问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

(二)要锁定大门。工作人员进入营业区域后要先锁定大门,再打扫卫生或进行班前准备工作。

(三)要检查电视监控设备、防卫器具、消防器材。员工应先检查电视监控设备是否正常,“110”报警器是否布防,再检查防卫器械、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摆放位置是否正确。

(四)要坚持款箱交接制度。当押运公司押运员送来款箱后,负责接款箱的员工应先按照款箱接送操作流程进行身份确认,后开门接迎款箱,并在营业室电视监控有效范围内办理交接手续。押运人员离开后立即锁闭大门,并将现金、凭证、印章等及时入柜或入库保管,严禁将装有大综现金的款箱长时间随意放置。

第十八条 营业期间应坚持“五不准、六必须”:

(一)五不准

1.不准非本营业场所人员进入营业室。凡因业务、安全检查需进人营业室或金库重地的,必须有“三证一信”,并由本单位领导或总行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员工进出入,边后门必须随时落锁;如遇无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时,必须经请示支行行长并确认同意,查明有效证件后,方可允许进人;外单位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出具总行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并有上级相关部门人员带领,否则任何人不得进人;

2.不准在营业室外办理现金、有价证券业务。3.不准将大宗现金放置桌面。员工必须将成把的现金锁入保险柜,零用现金放入款箱保管。

4.不准随意接受他人的食品、饮料、香烟、包裹等物品。5.不准在营业室内吸烟。

(二)六必须

1.必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出入营业室。员工出入营业室,应先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后出入。如发现营业室门外有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不得开门。

2.必须熟练掌握《营业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员工应了解《营业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规程》的具体分工,熟悉掌握操作要点,做到“临危不乱”,妥善处理。

3.必须及时“签退”计算机,并锁好现金和印章。员工临时离岗,必须退出计算机操作界面,做好“签退”工作。现金、重要凭证、印章必须入柜、入箱保管,并上锁,保管好钥匙。

4.营业期间,现金必须入柜保管,款箱内不得存放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物品。

5.必须坚持临柜制度。营业场所必须坚持“三人当班、两人临柜”的制度。如本场所员工因公外出而少于三人的,要提前通知轮休员工顶岗,不得两人当班。

6.必须坚持审核制度。临柜员工办理业务中,要仔细辨别、认真核实身份证及银行卡、单、折、票、证、印鉴和单据、文件等各类票证的真伪。

第十九条 营业终了应做到“两禁止,三确认”

(一)两禁止

1.禁止存放私人钱、物。员工应将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得存放在营业室。

2.禁止留人娱乐、饮酒和住宿。除单位组织加班、值班外,任何人不得在营业场所娱乐、饮酒和住宿。

(二)三确认

1.确认系本单位运钞车和押运人员无误后,方可进行款箱交接。营业结束后,员工应锁闭营业室门,在室内等候运钞车。不得将款箱放置室外候车。运钞车到达后,应确认无误后,在室内进行交接。

2.营业结束后,营业场所行长应督促员工检查现金款箱、保险柜及抽屉,确认章、证、款无遗漏后,等待押运人员的到来。

3.员工离开营业场所前,支行行长或安全员要确认电源切断(除不允许切断电源的设备外)、门窗关闭、应急灯工作正常、“110”报警布防后,方可离去,并关好前后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当营业与办公场所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火灾、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时,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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