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心得

2024-10-23

公安执法心得(精选8篇)

1.公安执法心得 篇一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亲爱的顾客朋友: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华代写网,如果您有撰写稿件的需求,请联系我们的客服:在线QQ咨询:270459459

范文网

2.公安执法心得 篇二

一、柔性执法对公安部门的新要求

从公安管理角度来说,所谓柔性执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文明、规范执法,强化人性化和艺术性。民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范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一般和严重违法行为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个的目的。柔性执法对公安部门提出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在思想认识方面,要求每一位民警必须端正执法思想。

柔性执法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民警思想认识没有同步跟进,柔性执法理念将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难以长期坚持。孟建柱部长强调:“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本要靠广大民警认识的提高与行动的自觉。”[3]同样,柔性执法首先要从转变民警认识开始,从树立新理念开始。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以人民满意作为管理工作的最高标准,在工作中,不能只看纠违多少,罚款多少,更要看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和道路,畅通能力提高多少,群众满意率提高多少,社会各界评价有多高。二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要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不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因地而异处罚,不能给公众造成法律只保护有权人、有钱人和本地人的现象。

2. 在执勤执法形象方面,要求每一位民警自觉维护民警形象。

柔性执法要求民警严格按照执勤执法规范的要求,做到着装规范、警容严整、警姿标准、态度和蔼、语言艺术。对待违法行为人要教育在前,理字当先,先敬礼、再说理、后处理,要用平和语气指出其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尽可能化解对立情绪,让其心服口服;对拒不接受处罚,态度蛮横的行为人,也要采取克制态度,把握好分寸,尽量避免在现场形成群众围观对抗僵持局面,同时做好现场形态音像固定。

3. 在执法能力方面,要求每一位民警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民警的素质是柔性执法的基本支撑和基础推动力,要求每一位民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对常用的法律条款要能熟练应用。要懂得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方面知识,真正达到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等“三懂四会”[4]。每一位民警要做到三个转变:一是思想要转变,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二是由简单的法律条文告知向善用语言技巧转变,善于用文明、规范的服务态度和语言使被管理和服务的每一个群众都感受到民警的亲和力;三是由法律执法者也是守法者转变,能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模范遵纪守法,以理服人,以德服人。

二、当前公安部门在贯彻柔性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柔性执法对公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在实践中尚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加上现阶段民警执法水平有限和不尽人意的外部环境,因此,公安部门在贯彻柔性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有:

1. 在执法理念上,缺乏必要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意识。

一些地方对柔性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柔性执法缺乏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有的认为柔性执法属于语气、态度问题,只要依法办案就行;有的缺乏大局意识,不能正确处理柔性执法与严格管理辩证关系,一提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就束手束脚,不敢大胆管理;一提严格管理便以管人者姿态出现,不关注被处罚人和社会的反应。

2. 在履行职责上,法定地位与承担任务不对称。

法律赋予民警行使社会安全管理权,但在具体履行职责中,公安部门所承担的任务却与职责不相称,导致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较为普遍。一些地方公安部门承担了本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非警务活动,一方面挤占了大量的警力,使民警对本职业务无暇顾及;另一方面又加重了基层民警的工作量,导致民警身心疲惫,出现情绪执法。

3. 在执法制度上,缺乏具有较强操作性与实用性的执法规范。

近几年来,虽然在推进执法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执法操作程序和制度的具体环节上还没有完全规范,不少规范如公安部的“四部一令”的一些要求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公安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处罚教育的操作程序尚有待进一步落实,所有这些导致基层民警执法办案随意性较大,出现同样违法行为不同处罚的结果,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误解。

4. 在队伍素质上,执法水平难以达到柔性执法的要求。

广大民警是贯彻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载体,社会公众对公安部门是否柔性执法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每一位民警具体执法行为的评价。但是,当前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一定的差距,一些民警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群众“冷、硬、横、推”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傲气、霸气较重,令群众望而生畏;一些民警对政策、法律把握不准或受人情、利益等因素干扰,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更是对柔性执法的极大破坏。

5. 在外部环境上,公安部门执法环境不尽人意。

当前,直接或间接影响基层民警柔性执法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对违法行为采取不以为然态度,少数人由于受就业、教育、拆迁、腐败、贫富悬殊等问题的影响,对政府管理产生逆反心理,滋生不满情绪。因此,对民警执法不够支持,不能理解,甚至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侵犯民警合法权益。加上现行法律法规对民警的保护不足,对实施暴力袭警、阻碍执法的违法人惩处力度不大,使民警心理受到严重挫伤。二是民警经费保障不到位。当前,公安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大,上路巡逻、处理事故、办牌办证、侦破案件、安全宣传等工作,都需要大量的经费补给。由于经费保障不足,造成民警装备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科技手段不强,给执法带来不便,也影响了民警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提升公安工作柔性执法水平的对策

柔性执法是对公安部门提升执法水平的更高要求,既需要公安部门自身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影响民警柔性执法的各种因素,以实实在在的努力取得社会公众对民警执法工作的最大支持和认可。

1. 以深化以人为本思想为目的,为柔性执法塑造深层理念。

公安部门既有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职能,又有公共安全管理的服务职能。公安部门不仅要在执法中坚持理性、平和,在管理服务中同样要体现以人为本思想,将柔性理念创新运用到整个公安管理中。注重体现人性化服务,改变过去“管理就是收费,教育就是罚款”的不良形象。努力提高窗口办事人员效率和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话难听”的“四难”形象,让每一位办事群众都能感受到亲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2. 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前提,为柔性执法创造运行机制。

民警的柔性执法,更多地依靠科学管理的制度及其有效的机制来塑造和体现。当前,应当从既有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又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理解、信任的角度,对执法办案中容易影响柔性执法的环节进行改革和完善。要从基层民警日常执勤、执法活动的最急需的方面入手,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法律程序,规范执法环节,便于民警执法,提高公安部门的执法规范水平,使每一个执法活动既合乎民警执法,提高公安部门的执法规划化水平,使每一个执法活动既合乎严格、公众、文明执法的要求,又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心悦诚服。

3. 以提高民警政策法律水平为手段,为柔性执法提供根本保障。

柔性执法,既是理念,更是行动,重心在基层,关键靠基层一线民警。因此,要使柔性执法理念落到实处,就必须提高基层民警的自身素质。各级公安部门要以“三基”工程、“三项建设”为契机,把对民警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作为苦练基本功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要采取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民警深入学习柔性执法精神实质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民警真正转变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对违法初犯人和情节轻微者以教育为主,不轻易施以罚款,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以加强公安机关宣传力度为着力点,为柔性执法营造良好环境。

一要重视自我宣传。社会管理工作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点,容易引起公众对民警误解。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化解这类矛盾,除了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人员,还要把违法人员作为宣传法规的对象,宣传我们的执法依据,宣传违法行为容易造成的危害。通过宣传,既提高违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又化解执法后所带来的种种矛盾。二要加强社会安全宣传教育。要深入推进安全宣传,做到持之以恒开展安全宣传,力争在宣传的形式上更活跃,层面更广阔,效果更明显。通过宣传,解决参与者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问题,切实为执勤民警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又把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落到实处。三要正确接受和应用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和反映信息的主要途径,公安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新闻媒体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新闻发布制度和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在公安民警和新闻媒体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营造一种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

总之,柔性执法理念的提出,将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既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充分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将更加注重策略调整,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协商、调整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柔性执法理念大大丰富了严格执法的内容,也拓展了社会管理的手段,必将推动公安管理工作上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实现公安管理新跨越。柔性执法理念,随着时代变迁、社会进步,其内涵还会不断丰富,拓展外延,也必将在社会管理工作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公安部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推行柔性执法,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柔性执法对公安管理提出新要求,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改变以往的单纯依靠处罚手段,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来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当前民警柔性执法在执法理念、履行职责、执法行为和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公安部门自身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来达到实现公安管理新跨越的目标。

关键词:公安管理,柔性执法,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上海出新规力推柔性执法[EB/OL].一财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609/22018091775.shtml,2010-06-09.

[2]沈阳市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百项新举措[EB/OL].沈阳警网,http://www.shenyang110.com.cn/Article/classA/classAd/200904/412.html,2009-04-13.

[3]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EB/OL].公安部网,http://news.163.com/08/1103/11/4PQPA8E8000120GU.html,2008-11-03.

3.公安执法心得 篇三

一、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作风建设是公安机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需要。

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第一线,与群众打交道多,关系密切。广大民警都应该以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态度看待自身工作,切实转变作风,主动提高工作标准。通过锻造公安机关优良作风,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创优发展环境的新期待,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对便民服务的新期待。

(二)加强作风建设是克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迫切需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和蔓延,导致了经济增长放缓,大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部分群众收入水平下降等后果。这些经济问题在社会领域的反映将更加明显,各类矛盾突出,不确定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所有这些方面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另一方面,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种政治敏感节点比较集中,各方敌对势力易借机制造事端的可能性加大,公安机关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正如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所言,2009年很可能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安工作挑战最多、任务最为繁重艰巨的一年。而作风问题影响人心向背,决定事业成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有着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作风建设是统筹兼顾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的需要。

2009年我们将迎接全面实施网上办案、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的警务革命,承担着继续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和纠正立案统计不实等重点工作。要圆满完成这些重点工作,需要我们全面提升“软实力”,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作风问题。没有求真务实、亲历亲为的作风,令行禁止、事不过夜的作风,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作风,拒绝理由、不讲借口的作风,我们将无法统筹兼顾这些重点工作,更谈不上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标准和水平。

二、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必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必须下大力气解决部分民警理想信念模糊,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正如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张越同志所讲,作风问题的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作风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民警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的教育。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各种公安机关不良作风,究其根本,就在于部分民警理想信念模糊,宗旨观念淡薄,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少数民警缺乏民本思想和责任意识,没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思想标准落后,自我要求降低,自我约束放松,在其位不谋其政,办事不尽责,得过且过,遇事推诿扯皮。

(二)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大局意识不强,自身定位不准的问题。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必须自觉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听党指挥,敢于奉献,永葆忠诚本色。公安工作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融入并自觉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公安工作才具有活力。

(三)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贯彻落实不力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而“不落实”是工作中的最大隐患。没有强有力的纪律约束的队伍将是一盘散沙,更谈不上发挥强大的合力攻坚克难,作为半军事化性质的公安机关,必须突出强调组织纪律性,确保令行禁止。唯有此,才能适应公安机关肩负的艰巨任务,在关键时刻冲的上、打得赢,才能成为党和人民群众可信赖的忠诚卫士。而当前,有些民警在贯彻落实上级任务时,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工作消极,甚至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导致上级的安排部署停留在文件上,变成一纸空文。

(四)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促进公安民警规范执法。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执法等问题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执法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一是要加强执法理念教育。使全体民警认识到执法规范化是必然选择,是执法活动的生命,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使每一名民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正确的执法理念。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约束、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使干警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违规必究。同时要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通过执法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执法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案的责任人,促使民警执法规范化。三是通过提高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度,促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求的网上办案等手段,要求执法办案活动须公开、透明,这样便于接受各方监督,可以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有利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提高执法素质。通过加强办案业务知识的培训,解决民警执法知识、能力欠缺的问题,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五)要着力解决群众观念不牢的问题,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些民警对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对群众诉求当作“小事”,找借口、推诿扯皮。一些民警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能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艺术,与群众“说不上话、交不上心”。因此,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警民关系,一方面要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要把增进同群众的感情、改进对群众的态度作为重点,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把群众冷暖记在心里,坚决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群众工作方法和艺术的学习,努力做到“三懂四会”,不断提高公安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

三、加强作风建设必须明确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措施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领导干部是关键。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领导干部的个人作风直接影响着广大民警的作风和工作态度,对单位、部门作风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着重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方面,以自身优良的作风,为广大民警做出榜样。

(二)加强思想教育,统一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要注重加大干警的思想教育,用正确的思想意识武装干警的头脑。要加强民警宗旨观念和纪律意识的教育,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大局观”、“稳定观”、“群众观”。让广大民警深刻领会到当前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的投入到锻造公安机关优良作风的活动中来。

(三)健全制度,强化督导问责。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确立推进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必须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促使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使此项活动有章可循,易于操作,避免作风建设年活动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形成一阵风。要确立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理念,使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处处受到纪律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以强有力的督导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要发挥督导作用,严肃查处公安民警作风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实行刚性问责,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为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篇四

13-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

1.传唤犯罪嫌疑人。

(1)呈批。需要对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传唤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执行传唤的时间、地点,执行传唤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办案部门立即制作《传唤通知书》。

(3)执行传唤。执行传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4)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传唤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传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传唤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5)信息录入。对于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录入有关数据库。

2.拘传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细则第十七章规定执行。

3.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细则第22-02条第1款规定执行。

13-02.讯问地点

1.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完毕,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场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不得仅由协勤人员看守。

2.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到犯罪嫌人

住处进行。

3.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并与办公场所分离。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3-03.讯问时间

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

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饮食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13-04.准备讯问

1.制订讯问计划。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纳。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开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由法定代理人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翻译人员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准备录音、录像设备。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5.进行安全检查。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参照本细由第32-01条第4款第1项规定进行。

13-05.进行讯问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

3.告知权利义务。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讯问案件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5.听取供述和辩解。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6.分别讯问。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7.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以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8.保密。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3-06.制作《讯问笔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2.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打印或者书写工具、墨水。

3.记录时,对于提问和回答应当用“问:”、“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号表示,每句问话和答话均应另起一行,独立记录为一段。

4.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讯问人出示、使用证据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表情如实地记录清楚。

5.《讯问笔录》应当使用第一人称记录,保持原意,抓住重点,详略得当,字迹清楚,易于辩认,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讯问的活动情况。对代称、隐语、黑话、简称等应当提问澄清,记明完整的意思。

6.《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前、事后制作。

7.《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紧接讯问内容的地方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

8.《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不得由他人替代。翻译人员还应当注明工作单位和职业。

9.《讯问笔录》按照讯问的时间顺序编号,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13-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并封存备查。

13-08.接受书面供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侦查

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14条第2款、第43条、第91-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2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73-187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23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94-428条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4-01.证人条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单位不能充当证人,但可就规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历、户籍证明等出具书证。

14-02.通知证人、被害人

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侦查终结时,《询问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14-03.询问地点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

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参照本细则第13-02条第3款规定执行。

14-04.准备询问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开具、送达《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应由到场的监护人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翻译人员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和被害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被害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必要时,询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14-05.进行询问

1.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询问、核实证人、被害人的身份,问明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3.告知权利义务。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以及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问明被害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在《询

问笔录》中注明。

4.询问案件情况。询问时,应当首先让证人、被害人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进行提问。

5.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6.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询问妇女的隐私情节,尽量由女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避免刺激性和淫秽语言。

8.对正在抢救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经过。询问时,可以请医生和证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

14-06.制作《询问笔录》

参照本细则第13-06条规定执行。

14-07.接受书面证词

参照本细则第13-08条规定执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3条、第48条第2款、第91条、第94条、第97-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23号)第6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88-192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80-298条

第十五章 缉

15-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的,可以发布《通缉令》。

2.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3.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可以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15-02.批准通缉

1.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通缉(悬赏通告)报告书》,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通缉的范围、种类、理由等内容,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15-03.制作通缉令

1.制作《通缉令》。《通缉令》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件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2.制作《悬赏通告》。《悬赏通知》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同时发布《悬赏通告》。

3.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作。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4.录入信息系统。《通缉令》制作后,应当将《通缉令》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数据库。

15-04.发布通缉令

1.根据案情,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发送范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张贴等方式发布。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15-05.查缉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和办案单位,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解回。

15-06.撤销通缉令

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死亡,案件被撤销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52-260条

《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1992〕1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30条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6-01.采集犯罪信息

对于以下犯罪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后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

(1)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应当在到案时采集其基本情况、指掌纹、声像(静态、动态)、DNA、足迹等有关信息,分别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同时录入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2)涉案物品信息。对尚未查获的被盗抢机动车、枪支、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对于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有关保管涉案物品的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3)案件信息。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未破案件和已破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案件信息库。

(4)其他涉案信息。对犯罪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16-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

进行以下侦查活动时,应当利用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检索、比对有关数据:

(1)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2)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3)查找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的;

(4)查找犯罪、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5)查找被盗抢的机动车、枪支、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6)分析案情和犯罪规律,串并案件,确定下步侦查方向的。

16-03.网上追逃

1.网上追逃的条件。

(1)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2)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3)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2.上网发布。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逃人员,由各立案单位负责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一式两份(立案单位备存一份),写明在逃人员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简要案情、法律手续等资料,并附在逃人员近期照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送同级公安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在侦查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及时、准确。

3.抓捕。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抓捕到案的,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

4.移交。对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5.撤销。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真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办理网上撤销手续。

通缉令被撤销的,应当撤销网上该在逃人员信息。

16-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

依照本细则第24-05条规定执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7〕71号)

《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9〕91号)

《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2〕351号)

《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0〕1302号)

《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986号)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1049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0条、第62条、第72条、第90条、第126-129条、第135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4条、第163条、第310条

5.公安消防部队执法为民教育 篇五

时间:2010年5月19日

授课人:曾勇

地点:处会议室

参会人员:防火处全体人员

授课内容:

第一章:维护公正

第一节: 什么是公正

一、公正的含义

公正,作为社会、道德范畴和道德品质之一,是指从一定的原则和准则出发堆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同时,公正也是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

二、公正概念的依据

现代社会里,公正的主要依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理念依据。主要有平等理念、自由理念、社会合作理念三个方面。

另一类依据是社会现实。

三、公正的基本原则

形式上的公正原则是指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的对待。事实上的公正原则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基本权利的保证。二是机会平等。三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四是调剂原则。

四、公正与公平、平等概念的比较

公正是理念化、理想化的公平,公平是现实化、具体化的公平。

公平侧重于现实社会生活中对某些失当的“公正”行为的矫正上。公正与平等这两个概念在不少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差别较之公正与公平更大:

首先,公正的概念则往往倾向于认同现实社会,而平等的概念则往往容易导致抵触现实社会的倾向。

其二,平等从属于公正。

其三,公正涉及的范围要宽于平等。

五、公安机关执法公正的内涵

(一)、公安机关执法公正的内涵

一是适用法律的平等。二是执法程序上的规范。三是处理决定或者结果上的公平。

(二)、公安机关执法公正的特点

公安工作中的执法公正具有法律性、程序性、证据性、相对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三)、公安机关执法公正的内容

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二是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正确理解和维护公正,依法正确履行职权;三是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分清情节、轻重,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四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法不认人,讲法不讲情,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五是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核并重;六是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能与所办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七是应当平等的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八是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必须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不能通过办案谋取私利。

第二节:为什么要维护公正

一、维护公正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二、维护公正是落实“以德治国”方略的最重要原则

三、维护公正是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四、促进和保障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和谐稳定

五、维护公正是遵守国际准则和顺应世界文明发展潮流的重要体现

第三节: 公安民警怎样在执法实践中维护公正

一、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关键

首先,要加强对公正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的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第三,要特别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

第四,要切实实现人民群众的要求。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

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执法,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二是正当合理原则;三是服务原则;四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原则;五是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原则。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执法公正的保障

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机制以初步形成,它主要包括以下及各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二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三是司法机关监督;四是行政监督;五是舆论监督。

6.公安机关阳光执法建设纪实 篇六

沐浴着古象故里的薰风甘露,承载着十七万人民的殷殷重托,合水公安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乘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和煦春风,规范执法、阳光执法、为民执法,着力打造“阳光执法地带”,激昂奏响了合水的平安和谐颂歌。

今年,是合水县公安局业绩丰硕的一年,特别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一枝独秀,县公安局连续四年执法质量位居全市第一,两次被评为全省公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2010年先后被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分别确定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公安局,今年7月又在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上作了交流介绍。成为我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绽放出的一朵奇葩。

“学剑术方能会用剑”

“执法工作是全部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抓执法就是抓业务,抓执法就是抓队伍,抓执法就是抓和谐。”合水县公安局局长代晓峰深有感触地说。近年来,合水公安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全警工程。局长带队“外地取经”,学理念、学细节,开拓思路;局长带队深入基层,实地检查,全面核实;局长带队搞规划、抓细节、攻难题。按照“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思路,通过提交报告、争取政策、协调沟通的方式边筹资边建设,全局投资170余万元,高效率、高标准完成了四个功能区划分建设和装备配备。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通过不懈努力,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突飞猛进。全县连续7年没有发生一起进京赴省上访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国家赔偿败诉案件、没有发生一起执法过错案件,没有发生一起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执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显著提升。

常态化开展法制讲课,每月一讲,结合实际案例,谈体会,讲教训,以案析法;定期化开展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信访工作考查,每季一考,每次考试网上排名,列入考核,年终总学分纳入民警岗位执法等级化管理,以考促学,以比促练;不定期进行技能授课、庭审旁听、模拟办案,丰富教育形式,提升培训实效;积极开展警营文化活动,凝聚警心,激励干劲。

梅花香自苦寒来。在近年的省市公安机关练兵比武上,合水公安不甘平庸,奋勇争先,均取得了优异成绩。

“识剑谱方能练好剑”

统一的标准体系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筋脉。合水公安局始终把构建“素质过硬、理念创新、制度健全、责任明晰、操作精细、全程可控、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作为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正义、增进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全面推行、强力推进。特别是全面实行网上办案后,对所有非涉密案件从

接处警开始到案件办结全部进行网上流转、审核、批复,实现了对接处警、立案、现场取证、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等节点的全程控制,法律文书全部自动生成、加盖电子印章,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增强了民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同时制定了《网上执法办案工作规范》,使民警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标准”,让民警一目了然,减少执法随意性,实现具体执法行为与法律条文紧密衔接、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铸利剑方能去亮剑”

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否惠警惠民,其成效最终还是要体现在应用水平上。合水公安从抓执法信息化建设入手,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与信息化管理水平。他们推广使用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大信息系统覆盖,实现民警检查电子化,执法监督规范化。建立了信息研判机制,通过警综平台实现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自动碰撞,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和打击犯罪效率。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通过警综平台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1名,今年,成功侦破了反响强烈的4.18抢劫杀人案;在全市首次成功侦破了系列电信诈骗案,4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该案涉及受害群众1000余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另外,还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使用管理规范,严把录入关、存储关、管理关、使用关,强化了执法源头管理,减少了民警执法随意性,既让群众得到实惠,也让民警尝到了甜头。

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合水公安全部案件网上办理,并实现了“执法办案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有效杜绝了案件网外循环的现象,全县民警违法违纪、涉警有理投诉、有责涉法信访均实现零发生。

7.公安执法心得 篇七

在公安院校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问题上, 公安法学教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 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如何解决公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仍需不断地探索和改革。

一、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 传统的法学教学较为单一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我国许多公安院校已有所突破, 特别是在教学方法上已有所创新。主要表现在:

1. 案例教学法被普遍采用。

目前, 在公安法学教学中, 案例教学被普遍采用。案例教学以真实案件为载体, 在教学过程中, 通过教师和学生互动的形式以案说法、以法评案, 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消化, 通过讨论和辩论,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多媒体课件教学法引入课堂。

多媒体课件教学法是指运用计算机实时综合处理文字、图像、声音等各种媒体信息的系统技术, 通过多媒体教学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和分享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教学方法。多媒体课件教学法的优势在于, 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 可以突破地域位置和教学资源配置的限制。目前, 在我国公安法学教育中, 多媒体课件教学法因其直观性、立体性和生动性而被普遍采用。

3. 模拟法庭教学法穿插教学中。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 以人民法院已审判的真实案例为蓝本, 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依据刑事审判程序, 模拟审判案件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 学以致用, 在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同时, 进一步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二、公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尽管许多公安院校不断推进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 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仍然与公安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1. 教学手段传统、单一。

目前, 在公安法学教学中, 教师满堂灌的传统讲授法依然是主导的教学方法, 在课题教学中, 教师居于主导者的地位, 教什么学什么完全由教师决定。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 学生缺少学习的主动权。这种教学法使教师与学生处于相对对立的地位, 师生关系是一种学习上的从属关系。这样一来, 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就会局限于教师的讲述和解释, 学生发散思维的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该教学方法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 无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公安法学教学中, 我们也能看到新技术新方法在教学中的运用, 如多媒体教学等。但多媒体教学等方法往往流于形式, 不少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等同于电子板书, 缺乏鲜明性、立体性、动感性。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 是传统教学手段的一种投影式表现, 体现不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性、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

2. 重课堂, 轻实践, 理论与实践脱节。

当前的公安法学教学, 主要采用课堂教学方式, 将知识强制性地灌输给学生。教师按事先备好的教学内容, 按课堂教学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 公安院校所有法律课程均是在教室里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完成。即使有实践演练活动, 基本上也是以教师为主, 教师很少引导、指导学生自主开展实践活动。公安院校通常都建有模拟法庭, 但利用率不高, 一个学期甚至一年才开展一次模拟审判活动, 不能达到综合演练、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学生假期见习采取放羊的方式, 由于没有有效组织和管理, 有些学生假期根本就没有到见习单位见习, 从而使假期见习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3. 实习环节单一且流于形式。

实习环节是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也是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的重要实践过程。但目前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地点通常安排在各级公安机关, 实习的重点是公安业务知识的检验和运用。由于实习部门单一, 且公安机关注重的是公安业务知识的训练, 因而这种实习对于促进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 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司法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没有多少帮助。此外, 学生实习的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学生通常是最后一个学期安排实习, 时间通常在3个月左右, 但这3个月实习期间还不能完全保证。因为在这期间学生还必须要完成毕业论文, 看书复习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样一来, 学生无法安心搞好实习, 致使实习流于形式。

三、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路径

1. 应将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放在首位。

公安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懂法律的公安专门人才,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的学生绝大部分将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 他们素质的高低和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作为一名警察, 如果不具有公正执法意识, 那么他就不可能成为一名高素质的警察。因此, 培养高素质、懂法律的公安专门人才, 是公安法学教育的使命。国外警察教育也非常重视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在美国警察教育体制中, 设置有警察培训中心, 对警察开展职业教育。在对警员的教育中注重突出敬业精神, 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荣誉展览教育、正反典型教育, 培养警员的“荣誉、责任、服务”意识。德国注重警察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 一些警察学院专门设立有“职务价值”的课程。在日本, 无论是短期培训还是长期培训, 都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列为培训内容。在公安法学教育中, 传授法律知识固然重要, 但核心应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意识, 使忠于法律成为执法活动中的一种信念。对一所公安院校来说, 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均强是为“正品”, 业务素质强而公正执法意识弱是为“次品”, 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意识均弱是为“废品”, 业务素质强而公正执法意识无则为“危险品”。因此, 公安院校应尽最大努力培养“正品”, 尽量避免培养“次品”“废品”, 坚决杜绝培养“危险品”。要做到这一点, 公安院校就必须将公正执法意识贯穿于整个公安法学教育的始终。通过将一些母校毕业的警察队伍中的反面典型案例引入课堂的方式, 以此警示学生。或者请母校毕业的优秀人民警察回母校举行英模报告会, 以职业荣誉感动和激励学生, 还可以将母校毕业的优秀校友聘为客座教师, 为在校学生举办专题讲座。事后组织专题讨论或举行主题班会, 谈感想或感言。总之, 学校应将培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合格人民警察放在公安教育的首位。

2. 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课程。

法律课程设置是否合理, 对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影响深远。对于普通招录的公安专业学生来说, 应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性, 法律主干课程必须全部开齐, 因为他们在校学习四年, 在时间上有保障。而作为两年制的改制生不可能开设太多的法律课程。笔者认为, 在改制生法律课程的设置上应注意两点:第一点, 突出重点法律课程。其中《法学基础理论》课必须开出且必须保证足够的教学课时, 因为该课程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法律课程, 在所有法律课程中, 该课程对于学生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 《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与公安工作关系非常紧密, 在改制生中应当开设, 这些课程对于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也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 在军人生源的改制生中, 从公安部确定的改制生开设课程来看, 没有开设《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课程, 而相对比较次要的一些课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等课程却成为了公安专业的必要课程。笔者认为, 这是本末倒置之举。由于改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只有两年, 且有许多公安业务知识要学习, 因此, 留给法律课程教学的时间很少, 学生不可能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因而法律课程教学应重点放在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上, 不必拘泥于知识的系统性。第二点, 应保障所开法律课程的教学课时。在目前法律课程教学课时偏少的情况下, 开始几门重点法律课程, 将有些课程加以整合甚至砍掉, 以保证重点法律课程教学课时, 不能蜻蜓点水, 面面俱到。否则学生既学不到法律知识, 更无法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

3. 强化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实践教学既是学生在校所学知识的一次系统实战演习, 也是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的重要环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现象是目前公安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传统公安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 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首先, 实践课程设置不科学。在实践课程的设置上, 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在一些公安院校中, 有的教师本身缺乏实践锻炼, 实践能力比较弱, 无法有效开展实践教学, 因而不太重视实践教学。有的公安院校虽然在教学中也有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和内容,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 使实践教学停留在形式上。其次, 毕业实习渠道单一。目前, 公安院校实习点均为公安机关, 主要进行公安业务方面的实习。该实习模式虽然对于公安业务知识的巩固有一定的帮助, 但对法律知识的消化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基于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 为克服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必须将实践教学提高到理论教学同样重要的位置。要根据法律课程的特点制订出针对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训练大纲, 将较为分散的实践教学课时适当集中, 采取课堂训练与课后训练相结合, 分散训练与集中训练相协调, “教、学、练、战”一体化训练模式。在实习方面, 立足公安实际, 同时鼓励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 多途径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只有这样, 公安法学教育才能达到其教学的真正目的。

摘要:传统公安法学教育存在教学手段传统、单一, 重理论轻实践, 理论与实践脱节, 实习流于形式等问题。公安法学教育应将公正执法意识培养放在首位, 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课程, 强化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8.论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 篇八

关键词: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保障

现价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治安形势较为复杂,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他们不但要肩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还要履行缓和、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的基本职责,社会对公安行政执法能力的期盼越来越高,对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关注却较少,致使一些较为基本的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保障,警察权益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建设的一部分,就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问题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现状分析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相关问题概述

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就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其涉及的内容却较为广泛,包含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行政职权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公安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性和实施的强制性等基本特点,社会关注的也主要是这部分内容,即警察权的问题。而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除了是一名公务人员外,也是一名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鉴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我们将其享有的权益定义为警察权益,警察权益和其他公民权益一样,都容易受到侵犯,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休息休假权、职务防卫权等,但是警察权益的问题却并没有被重视起来。对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加以保障,既是保障公安依法行政和改善公安行政执法环境的需要,也是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广大公安民警的权益,尤其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暴力袭警,不仅干扰了广大公安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还侵害了公安民警的生命健康权,而因误解或恶意诋毁警察形象,对公安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则直接损害了公安民警的名誉权。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之所以屡受侵犯,相应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其内在的原因,就袭警案件而言,不乏是因为部分公安民警滥用职权激起民愤所导致的,再加上一些警察缺乏实战经验,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暴力袭警才会愈演愈烈;公安系统双重管理机制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过多的非警务活动不但没能解决现有的矛盾,反而增加了民众对公安工作的误解。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外部原因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对象素质不高,以及新闻媒体的不正当宣传,这些都加重了警察权益保障的难度[1]。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建立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首先要保证警务工作的法制性和规范性,以此来消除公众的误解,获取公众的支持。警察权益保障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警察权得到合理的运用,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才会得到相应的保障,鉴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警察享有的人身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权益进行特殊保障,可以考虑增设“辱骂人民警察罪”、“暴力袭警罪”等法律条款,加大对侵害警察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警察权益。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但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将辱骂警察、暴力袭警等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中,通过司法解释来对警察权益予以保护。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公安民警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是由公安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公安民警自身建设不及时造成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安民警的为民执法和自我保护意识。警察执法质量的好还取决于警察执法素质的高低,二者又直接影响着公众对警察工作的态度,公安行政执法如果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不仅能够保证行政执法的效能,也能够使警察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广大公安民警首先应树立起为民执法的理念,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公安系统应该加强对广大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在提高警察执法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也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增强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改善外部执法环境,建立有效的与外部联系和沟通的机制

改善外部执法环境,首先要建立起有效的与外部联系和沟通机制,从改善警民关系入手,创造良好的警民互动氛围,和谐的警民关系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也使警察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公民法律意识与警察为民执法意识同时得到增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得到突破性进展。此外,新闻媒体也要发挥其正面的宣传作用,引导舆论走向,使公众能够密切配合警察的工作,重新塑造公安机关及其广大公安民警的正义形象,为接下来的公安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

结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以及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袭警案件逐年增高,鉴于公安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执法现状,警察权益遭受侵犯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如何保障警察权益,已经成为现阶段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切实保护好广大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卉.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理性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1):18-23.

[2]黎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执法权益保护之途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12(6):19-22.

上一篇:文明只差一步的作文600字下一篇:社会养老保险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