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制讲座讲稿

2024-10-02

学校法制讲座讲稿(精选7篇)

1.学校法制讲座讲稿 篇一

法 制 讲 座 讲 稿

张军华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来给大家讲讲法治知识,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 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才能健康成长。

案例一:三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王某;18岁 张某;15岁 胡某;13岁

2004年,三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县中学,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9年11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60元; 第二次,2009年12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200元; 三人均参加了抢劫,所抢现金被三人用于吃喝花用。王某等三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年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胡某应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胡某不受到处罚,根据他的 2 情况可以送工读学校矫正。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年罚款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2执行年罚款1000元,胡某免于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送工读学校矫正。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3 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中两人已满十四岁,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某盗窃案。

邱某,22岁,个体户。武某,17岁,某中学学生。贺某,14岁,某中学学生,刘某,13岁。2009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武某对贺某说:“电玩城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去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邱某授意于 6月15日上午,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邱某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某拿着,四个人上电玩城,回来后,只剩300元。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案例三在校生酒后伤人 抱不平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张某16岁,某职中二年级学生。2009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 5 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某,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艾某问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你想咋办就咋办。”艾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某被艾某达的时候,张某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艾的头发,在艾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艾又捅一刀。致艾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经法医鉴定:艾某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张某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艾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 张某先不应该。下联:逞能耍二 艾某亦属活该。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三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未成年人犯罪多数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看见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报警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7 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犯人的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2.法制讲座演讲稿 篇二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和各位一起学习和探讨法律知识。国家法律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人人都在法律的保护下生活、学习和工作。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既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告诉我们,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应当并举,法制建设应提高到现代化建设这一战略高度来抓,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他还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江苏要在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培养大批合格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这些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然应当具备这一素质。不懂得必要得法律知识,不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就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就不能称只为合格人才。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关系到一代新人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成败的大事,必须长期坚持。

我国的青少年是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广大青少年在党的教育、关怀下、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其主流是好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青少年中也存在着违法犯罪的现象。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产生,有社会的原因,有个人主观上的原因。

属于社会方面的原因有:社会上存在不良的风气;家庭教育的不足;学校教育工作方面存在某些缺陷等等。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种错误思想占据了他们的头脑。

1. 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享乐至上的辛福观。

而许多青少年罪犯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利己主义原则作为自己的处世哲学,把“活着就是为了享乐”奉为人生信条。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把做人的道德、崇高的理想都抛弃了。

2.江湖义气的友谊观

江湖义气是剥削阶级腐朽的道德观,是封建行帮思想的表现。它是青少年罪犯结伙成帮的纽带,也是他们的一支精神支柱。

3.亡命称霸的英雄观。

为了人民内的利益,为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勇往直前,无私无畏,这才是真正的英雄本色。但有亡命称霸英雄观的人,却把凶狠好斗、心狠手辣、、视生命为儿戏看作是“英雄”,蔑视社会秩序,公开向法律挑战。

4. 产阶级的淫乐观。

近年来有些青少年受格调低下的小报和色情书刊、录像的影响、腐蚀,色情欲膨胀,资产阶级的淫乐观占据头脑,整天想入非非,最后趟走入性罪错的泥坑。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作多方面的努力,搞好综合治理。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青少年自己来说,应当怎样防止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1. 认真学习,2. 提高认识。

青少年要努力学习政治和文化科学知识,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繁荣富强的人生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高尚道德情操,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

3. 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

比如应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参加各种科技活动,参加社会调查,唱歌跳舞,组织交

游等。对于一些有害身心的活动,应当坚决抵制。

(三)要多看好书,有选择地交朋友。

青少年求知欲强,看重友情,这是个优点,但如果缺乏正确的指导,就有可能走到邪路上去。有的青少年看书是为猎奇,什么书都找来看,不加选择,结果沉迷与黄色书刊,沉迷于宣扬封建意识和资产阶级腐朽意识的作品,不能自拔,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青少年结交朋友不加选择,谁请自己吃、喝、玩,就跟谁好,这是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的。所以我们要多看好书,要有选择地交朋友。

(四)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在青少年当中,法制意识薄弱。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青少年应当自觉地接受法制教育,认识法律的重大作用,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时时处处作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作为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要学法、懂法、守法、宣传法律知识,以后才能为祖国作贡献。

当今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守法。俗话说:有毒的药不能吃,违法的事不能做。违法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不仅危害国家、危害他人,最终也会危害自己。古语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干了违法的事,不管他多么狡猾,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青少年要学法、守法,要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那么什么是犯罪呢?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都是犯罪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是神圣的,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行为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一个国家的利益离不开法律的维护。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我们每一个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法律,是一种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带有强制性。有些青少年不懂法律,在行为上就有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给自己终身留下抹不支的污点。

3.小学法制讲座演讲稿 篇三

大家好!我今天讲话的主题是“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

最近我们身边常出现一些较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有的同学私自离校、动手打人、骂人……种种现象,令人担忧同时也催人深思。

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我们小学生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在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在做什么事时意见不同、出现矛盾,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我奉劝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我们学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主题演讲稿篇2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今天我们再一次提起它,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安全就是一种尊严,它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会有欢乐和温暖;生活中,拥有了安全,就有欢声笑语。但是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

童年,不应该被这些血淋淋的数字所充斥!因此,1996年,国家教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并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作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1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我们自己的安全上吧。为此,要求每位同学时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在上学、回家路上,你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违反了交通规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你想过没有?可千万别存侥幸心理;我们中的个别同学,溺爱于进“营业性网吧”玩游戏,这不但把珍贵的时间和美好的青春浪费于游戏中,同时你注意到了“网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了吗?在这人员复杂,乌烟瘴气的环境中,各种传染病、消防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相当凸现,难道你熟视无睹吗?开学不久,我校一位同学路遇不法青年敲诈,如果是你,可曾想过如何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事,要冷静清醒地思考该如何妥善处理,却不可一时冲动而斗殴。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让这些无谓的“离去”少些再少些吧,让“安全的承诺”多些再多些吧!

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主题演讲稿篇3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打击侵害校园犯罪,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足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许多案例表明,校园犯罪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气候,越是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学生纪律差的学校,发生的事件越多。学校犯罪事件又是一种见不得人的、偷偷摸摸的勾当,因此它只能在黑暗中进行。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么参与犯罪者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们在打击侵害校园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养奸。

总之,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这都寄希望于广大的青少年。为推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小学生法制教育主题演讲稿篇4

同学们:

下午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法制伴我们健康成长。

在这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江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为依法治国描绘出宏伟蓝图。前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提起法律,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与道德、习惯、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有了法律,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国有国法,校也有校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守法的基础。同学们应该认真学习并实践我校常规工作“五个一”工程,即打造“一个阵容”,抓好升旗仪式和课间操,塑造学生良好精神面貌;建立“一种秩序”,即课堂秩序、课间秩序和集会秩序的文明有序;养成“一种习惯”,即语言文明,待人接物大方礼貌;坚持“一项制度”,即卫生分担区制度,确保学校环境的整洁优美;树立“一个观念”,即遵纪守法,尊老爱幼,讲究团结,刻苦学习,做文明五中人。

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大的失足。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高中生做起,才能在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小学生法制教育主题演讲稿篇5

同学们: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身边做起。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4.学校法制讲座主持词 篇四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少年儿童,如果不知法、懂法,往往会迷入歧途,走上犯罪的深渊。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当今青少年犯罪比率有逐渐上升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十来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这些原因,我们学校将举行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今天,我们有幸还请到了江东警务站站长陈勇警官。让我们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所以,同学们,陈警官的到来给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雪中送炭,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陈警官的讲座。陈警官他将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下面让我们再次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陈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五六年级的同学,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同学们,今天陈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陈警官。

同学们,听了陈警官的报告,结合平时自己的言行,同学们肯定有许多话想说,下面我们请学生代表六年级的赵伽楠同学发言。

同学们,刚才六年级的赵伽楠同学在认真听取陈警官的报告后感触很深,他结合自己平时的表现以及同学的表现谈了自己的体会与感受。我希望在座的每一位都要像赵伽楠同学一样,谈一谈体会,写一写感受。

最后,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屠校长讲话。掌声有请。

5.学校法制讲座讲稿 篇五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xx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xx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6.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稿 篇六

——青少年如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校长:熊绍芹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据报道,1983年我省抓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995名,而1996年已达7663名,13年上升了2.56倍。1991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是1.8‰,2003年增至3‰,比五六十年代增加了10多倍。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已占我国所有犯罪人数的70%左右,青少年犯罪比例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可谓触目惊心。

现在,你们已经进入了大学学习阶段,身心正处于成熟和稳定时期,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我想你们大概都明白法律与我门青少年的关系,在这里,我简单地阐述一下:

我们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简单扼要地说就是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由政府控制的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游戏规则。

第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调查表明,大部分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第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我国现行的法律又不足以充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所以,制定关于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我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学习掌握:

㈠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㈡懂法:就是要明白自己与那些法律有更多的关系,明确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 ㈢守法:知道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故事。事情发生在某市西湖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六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六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稍微停顿)结果应该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下面,我就从知法、懂法、守法三个方面来谈谈青少年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展示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中穿插介绍一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有一次,我在一所农村中学作报告时,中途下起了小雨。由于学生都坐在露天操场里,我想后半部分不讲算了,不料同学们齐声拍手高呼:“一定要讲完!”结果,全校师生硬是挤在楼梯上和走廊里听完了我的报告,这件事对我感动至深。它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它说明了同学们迫切需要了解掌握和学习法律知识,了解人生与法律的关系,了解法律在生活中的游戏规则。

2001年9月1日开学第一天,在某职业高中看到一个熟人眼泪汪汪的跑刭学校,要求退回已提前缴纳的学杂费。原来,他的儿子由于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不能读书了。这件事在我的心中引起了极大震动。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那么,知法要知道哪些东西呢?

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多岔路口,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利益多元化、人的社会角色多样化等问题,使人们(尤其是成人)深刻感觉到了:社会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和人的行为规范不断地受到挑战和冲击;因此也导致了人们行为的“失范”,即违规、越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讲,违规、越轨除了违反道德就是违法。违法的种类对普通公民而言,主要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三种;与这三种违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想,涉及青少年的法律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关于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那我们首先来看看宪法中的基本常识:在宪法中涉及青少年最多的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有了权利,那一定就要有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等的,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实施。那么涉及青少年的法定义务有那些呢: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5、依法服兵役和纳税;

6、计划生育、7、赡养父母等。

(三)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清除旧的诉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诉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在这里想讨论一下我过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逞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我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青少年法制讲座发言稿

——青少年犯罪心里分析及防范于未然

副校长:黄斌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学校,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如云南昆明花季少女被判徒刑便是例证。2001年12月21日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卖淫案下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令人吃惊的是,站在审判台得主角是一群花季少女,10名少女分别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她们被控介绍他人或者互相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中介费。10名被告年龄都介于16-18岁间,大部分是高中、中韧、职高的学生,她们从事卖淫的起因都很相似,一个混得开的女同学邀请另一个女同学去喝茶或者看电影,然后神秘地虑到高档宾馆卖的事情,说有些大老板有钱得很,出手大方,这样的好事你难道不想试试吗,为了金钱,为了好奇,这10名少女就这样断送了自己的青春。)下面是我们办理过的一个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就是去年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的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样大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新昌,到他的一位表哥租住在城关镇的房间里去玩,他的表哥是一个曾经判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以可以说是作恶多端。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在这之前他们已经多次作案,利用晚上夜深人静之际,蒙面、持刀拦住路人交出钱财,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当夜他们再次商量时,他的大学生表弟在一边已隐隐约约听到,因为他的表哥在这点上还是有自知之明,表弟是大学生,自己曾是劳改犯,他并不想他的表弟与他们同流合污,参加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在与他人商量时算是有意避开表弟,然而,他们在出发之际,他的这位大学生表弟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理,一定要跟他的表哥去,在他的固执下,他的表哥也只好同意了,于是他就迈出罪恶的一步,跟随这些有着劣迹的人一道去拦路抢劫,另外在寒假期间又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年在一起,共同干出了强奸女性的勾当,虽然辩护律师为其深感惋惜,极力为他辩护,但最终他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他辩解他并不是为了钱,但是他的行为又完全反映出他的主观上是有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该罪的成立不是以是否已经劫取了财物为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他在这次抢劫中虽然没起多大作用,只是站在旁边说上几句自己感觉比较威风的话,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他参与的强奸因为是这一罪中的最严重的形式--轮奸,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二个罪合并起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要在监狱里蹲上十七年,就是说一生当中的黄金岁月都要在铁窗里度过,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称羡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地是不堪一击。当然,他的表哥,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改变这位大学生的命运的这一切都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同学们在假期间要特别注意,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们办理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二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去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本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7.贺家田学校教师法制教育辅导讲座 篇七

主讲:尹承强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跟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今天的讲座,我想集中讲一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实行依法治理。

依法治校首先要求学校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是学校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学校实行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其次,学校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包括校园管理、教师管理、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等,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强调的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的细化,要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相一致和协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几年来,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就是学校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家长在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与学校对簿公堂。现学校被告上法庭的事也不少见。中小学校被告上法庭的大多数是与学生伤害事故、教师体罚学生有关。下面结合我们中小学的情况谈谈我对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校规不能有硬伤

前些时候报刊上登出一个案例:某学校(中小学)制订的校规有这样的内容:男教师不得强奸女学生。后来过了没多久,报纸上报道了,该学校的领导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处分,这些校规被废止。到底学校校规作出这样的规定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有,不然这件事就不会被作为新闻刊登在报纸上,校领导也不会受到处分,校规也不会被废止。

其实,这个案例恰好反映出任何一个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时要遵循的一条原则。禁止男教师强奸女学生,从内容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种事情不是校规应该管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已明文作出禁止性规定,也就轮不到学校的规章制度去管。我们一定要记住,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除了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为依据以外,还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制定这样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文规定的,你只要执行就可以了,大可不必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刚才提到的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是不合法的校规还是很多,很普遍。如某学校校规规定,若学校发生盗窃事件,学生须自我检查,校方也可组织搜查。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是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公安司法人员在破案时必须进行搜查的,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学校不是司法、执法机关,不能对学生进行搜查。

再如某校规定:“对学生谈恋爱的信件,老师可以查阅。”从表面上看,是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拆阅学生信件是违法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非法扣押和隐匿公民的信笺,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非法拆阅或窃听公民的通信内容,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特别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成年公民一样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二)教师不能犯禁

学校最重要的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在教学语言、教学要求、招生、教师聘任、学籍管理等各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价值观转向与法律一致。案例一:2002年10月,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中学(省级示范高中)发生了让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班里的“差生”事件。第一次选出了5名同学,班主任把这5名同学的名字写在黑板的右上角,并说这是“光荣榜”。后来,张老师又搞了一次无记名投票,增补了4名“差生”。

选“差生”的做法是一起严重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件。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并引起安徽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宿州二中被撤消“省示范高中”称号。张老师的行为是歧视部分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但是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还没有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认为这仅仅是教师的工作方式、方法的一个小问题。

案例二:人民日报前些时候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安徽毫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由于多次发生失窃事件,查无结果,于是学校举行了一场“民主选举”:让全体学生在学生当中无记名投票选小偷!学校把得票最多的6位同学作为小偷进行处分。

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的认定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要说让学生投票选举,就是让法官、警察来投票选举也是不行的。学校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猜测出某些人是不是实施了盗窃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妥善处理学校管理权限和学生权利之间存在的矛盾

1、立法严、执法宽

作为一个国家,制定、执行法律时不应这样。但是对中小学校而言,情况不一样。在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国家的法律政策就体现出特殊保护。

案例:今年4月27日上午,10点整,兰化三中高二30多名准备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却因没有穿校服被学校挡在校门之外。参加考试对学生而言是一件大事,没穿校服,当然是违反校规的行为,不能放纵。但是这样就不放学生进校门参加考试,我觉得这样执行校规有偏差。

(2)重教育,轻惩罚 我读初中时,同学之中非常流行打桌球。学校多次开会强调禁止打桌球,并宣布对违反规定的同学将给予严肃的处分。上初三第一学期的一天,我们班有六、七名同学打桌球被学校抓到,结果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虽然这个记过处分在毕业之前被撤销,但是已对这些同学造成严重的打击,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精神状态和学习的效果。我觉得,严厉的惩罚,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采用。(3)允许申辩,宁纵不枉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程序越来越受到重视。西方法学家认为,没有公正的程序,法律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学校管理中,对于程序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对教师、学生作出影响重大的决定之前,一定要给相对人申辩的机会,要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作出此项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上是今天要跟大家谈的三个方面内容。我觉得教师学法,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比起其他学法对象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发挥着传承文明的重要作用。现在,我们要改变人治的传统,走向法治,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渗透法治的精神,对于我们推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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