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2024-07-14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精选6篇)

1.《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篇一

我们经常会听到某某条例,那么这些条例到底是是什么?来一起了解吧。

什么是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新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篇二

姓名: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 B任何个人 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D政府机关

2.()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 B市 C县 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C发展规划 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 B党组织 C乡级人民政府 D村民(居民)委员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 B自己家中 C体育场 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 B市 C县 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A管理 B使用 C管理和使用 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 但可以 B享有 可以 C不享有 不得 D享有 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 B2017年10月1日 C2018年1月1日 D2018年2月1日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的原则。

A制止非法 B遏制极端 C抵御渗透 D打击犯罪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A危害国家安全 B破坏社会秩序 C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D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A不同宗教 B同一宗教内部 C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 D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

A工作力量 B信仰自由 C人权 D必要的工作条件。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A管理 B指导 C监督 D检查 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

A布局合理 B设立在景区 C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D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7.()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A非宗教团体 B非宗教院校 C非宗教活动场所 D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

8.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A传教 B举行宗教活动 C成立宗教组织 D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9.()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摊派。

A宗教团体 B宗教院校 C宗教活动场所 D宗教教职人员

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A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B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C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A正确 B错误

2.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A正确 B错误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A正确 B错误

4.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但经相关部门同意,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可以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A正确 B错误

5.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A正确 B错误

6.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可以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A正确 B错误

7.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可以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A正确 B错误

8.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在房屋征收中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A正确 B错误

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A正确 B错误

10.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A正确 B错误

3.《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篇三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共40分,每题2分)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于 年 月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共 章、条。包括、、、、、、和附则。

3、宗教事务坚持、、、、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宗教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宗教团体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点)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点),应当经 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7、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传统习惯接受公民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摊派、索捐。

8、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禁止播放非法讲经的音频、视频。

9、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10、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 按照有关规定的 和 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11、未经、、的人员或者 人员,不得进行宗教教务活动。

12、除 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13、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 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及相关活动

14、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1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信教公民公布 和 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1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传播 思想、煽动、破坏、扰乱、损害 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1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不受、的干涉、支配。

18、政府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计划,定期举办培训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 意识、意识、意识、学识和 能力。

19、信教公民个人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 秩序、秩序、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

20、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 受法律保护。

二、不定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2分)

1、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

A、平等相待 B、互相尊重 C、和睦相处

2、宗教事务坚持的原则:()

A、保护合法 B、制止非法 C、遏制极端 D、抵御渗透 E、打击犯罪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A、县人民政府 B、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县委统战部 D、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4、宗教团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团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遏制宗教极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B、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C、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 D、组织、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E、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5、宗教团体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点)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点),应当经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批准。

A、县人民政府 B、州民宗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6、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A、遵纪守法 B、办事公道 C、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D、具备一定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A、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B、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C、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 4 权 D、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 E、擅自进行“**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F、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8、宗教教职人员应当()

A、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B、爱国爱教,弘扬正道 C、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 D、不得强制、胁迫不信教公民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E、不得歧视、排挤、侮辱或者煽动信教公民歧视、排挤、侮辱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公民。

9、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按照本宗教团体规定的职责,在()主持宗教活动。

A、本乡镇场宗教活动场所内 B、本宗教活动场所内 C、县域内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内

10、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赴国外朝觐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由()组织朝觐活动。

A、有资质的旅游公司 B、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C、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D、出入境管理局

三、判断题(共10分,每题1分)

1、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2、宗教教职人士聘任要按照村社区推荐、乡镇审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向该场所登记机关备案。()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他人的捐款、捐物。()

5、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讲经、布道、传教等活动。()

6、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编辑、制作宗教出版物和宗教宣传品。()

7、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宗教事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8、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10、宗教团体可以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四、名词解释(共10分,每题2分)

1、宗教团体:

2、宗教活动场所:

3、宗教教职人员:

4、宗教活动:

5、宗教极端:

五、简答题(共20分,每题4分)

1、什么是民族风俗习惯,其表现形式在什么方面?

2、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3、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4、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是什么?

4.《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篇四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2005-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人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三、合并第三条、第四条为第三条,内容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各项相关社会公共事务。” ?

四、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

五、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

六、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的宗教事务负有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

七、合并第九条、第十条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

?

“宗教团体在坚持其宗旨,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同时,应当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的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印刷、出版和发行宗教报纸、宗教期刊、宗教图书、宗教电子出版物和宗教音像制品等(以下统称宗教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统称宗教组织)需要印制宗教出版物以外的宗教印制品(以下简称宗教印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其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市有关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应当报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符合参加本市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参照本市有关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

十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应当经市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十四、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十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拟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建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非宗教组织不得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

十六、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制度,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当向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一的管理情况报告。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信仰习惯。” ?

十七、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分立、迁移,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或者离任以及变更登记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十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合并第一款、第二款为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宗教组织可以接受个人和团体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包括遗赠)。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宗教组织接受的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非宗教组织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各类宗教性的捐献。” ?

十九、合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根据不同规模,应当事先征得区、县或者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的占卜命运、驱鬼治病等活动。” ?

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非宗教组织不得举行宗教活动。” ? 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举办超过日常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依法应当取得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需要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主办上述活动的宗教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

十四、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参加宗教活动,家庭信教成员也可以在本人的家里过宗教生活。” ?

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蛊惑蒙骗他人,进行危害社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活动。” ?

十六、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市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支持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 ?

十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宗教院校的非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在本市稳定从事宗教主要教职三年以上的,由所在宗教组织及市宗教团体推荐,经市宗教事务部门核实,其户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入本市。” ?

十九、合并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宗教财产是指宗教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

“宗教组织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和损毁。” ?

“宗教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宗教房地产应当由市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三

十二、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市级以上宗教重点保护单位的,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

“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征求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不得改作他用。” ?

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因市政建设确需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人应当与市有关宗教团体协商取得同意,并征求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原有建筑面积重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

十四、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和动用宗教房地产,应当事先征得市有关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同意和征求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与有关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签订协议,给予合理从优补偿、妥善安置。” ?

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宗教组织未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租。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

十六、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人可以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内参加宗教活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应外国人的要求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葬礼等宗教仪式。” ?

“在本市的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由市宗教团体组织,必要时,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或者临时地点进行。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由场所或者临时地点所在区、县的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

十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宗教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

十八、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删去“音像制品和印刷品”。

?

十九、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外国人可以与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

“本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与外国人在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

十、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十一、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本市有关部门”改为“任何组织”。

? 四

十二、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未经市宗教团体认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或者非法财物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

?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举办超过日常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

?

(三)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和使用境内外捐献的。”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较重的,可建议有关市宗教团体暂停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 ?

十九、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收取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

十、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十一、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外国人违反本条例,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十四、删除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5.《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篇五

朝觐工作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组织召开统战、民族宗教和朝觐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4年我县统战、民族宗教和朝觐工作,部署2015年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和朝觐工作主要任务。

今天的会议共有四项内容。首先,请xxxxxx同志做工作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行会议第二项:请xxxxxxxxxx同志宣读《关于表彰2015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行会议第三项:请xxxxxxx同志宣读《关于调整自治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后,请xxxxxxxxx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志们,本次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刚才,xxxxxx对我县2014年统战、民族宗教和朝觐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就做好2015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会上xxxxxxxx回顾了我县去年统战、民族宗教和朝觐工作情况,并对今年主要工作任务作了全面安排部署。会议还对我县2014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会后,请各乡镇场、各单位、各部门迅速传达学习此次会议精神,把握工作重心,认真领会领导讲话实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xxxxxx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6.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主持词 篇六

各位领导、同志们:

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主要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05年我县-http:///统

战、民族宗教工作,部署2006年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主要计划,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推动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新的进展。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县政府张副县长,各乡镇党委统战委员、分管宗教工作领导,县直各系统党委分管统战工作副书记,县工商联、侨联、台工办负责人。

今天的会议共有六项议程,一是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传达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二是总结回顾2005年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情况,部署2005年主要工作任务;三是县委台工办主任讲话;四是宣读2004-2005“五好宗教活动场所”表彰决定;五是请有关领导为获奖单位办法颁发奖牌;六是县政府张副县长讲话。这次会议内容较多,请大家认真集中精力,维护会场秩序,把手机关闭。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传达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http:///

………………………………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同志总结我县2005年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署2006年主要工作任务。

………………………………

同志们,近年来,我县宗教界发扬优良传统,认真学习贯彻宗教法律法规,坚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涌现出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好、遵纪守法好、团结信徒好、自身管理好、社会服务好”的宗教活动场所。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决定表彰一批“五好”宗教活动场所。现在,请同志同志宣读表彰决定。

………………………………

下面,请县政府张副县长为受表彰的单位颁发奖状,请受表彰的“五好”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依次上台领奖。

………………………………

现在,请县政府张副县长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

同志们,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在这次会议上,张副县长对我县2005年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就做好2006年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围绕大局,发挥优势,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二是理顺关系,化解矛盾,做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三是强化领导,促进统战、民族宗教工作深入开展。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传达了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回顾了我县2005年统战、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并对2005年主要工作任务作了安排。县委台工办主任对开展台情调查工作作了部署;会议还对我县2004-200513个“五好”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表彰。会后,大家要把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这次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的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领会精神,做好传达贯彻。

春节即将来临,在这里向大家拜一个早年,祝大家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下面,两个通知:①请各乡镇统战委员、分管宗教工作领导会后到县委统战部办公室领材料;②请参加会议的全体同志到华侨酒店四楼用餐。工商联、侨联、台工办的领导请通知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参加。

散会!

上一篇:《用数对确定位置》的评课稿下一篇:学校假期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