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精选10篇)
1.国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篇一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第三章 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林。
第四章 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征用、占用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统一收取;征用个人使用的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全部付给本人;征用、占用属于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除95%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外,其余5%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留县(市、区)3%,上缴省、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
(二)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返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地(市)3%;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返还给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省3%;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八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和林木与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统一收取,全部付给原林地、林木、其他
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5‰的滞纳金。对在3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抄报:国务院。
2.林地征占补偿标准 篇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3.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篇三
耿马县林业局:
勐撒镇芒枕村豌豆寨一、二组现有经济果林1880亩,是该组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离村寨较远、无产业路,导致管护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严重阻碍群众发展产业信心。为切实加强对果园的管护,最大限度降低管护成本,提高管护效率,经小组研究决定在豌豆寨一、二组橄榄树地开挖一条长2.5公里、宽3米,总面积11.25亩的产业路。其中涉及长2000米线路需占用林地,林地属性为自留山。此路开通后可使豌豆寨一、二组90户456人直接收益,900亩核桃地及980亩茶地得到及时、高效管护,使产业尽快投产,不断增加群众收益,是目前最紧急、最现实也是群众最期望的一项民生工程。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9亩。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 申请
豌豆寨一、二组
组长: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镇林业部门意见:
镇人民政府意见:
县林业部门意见:
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尊敬的耿马县林业局:
兹有勐撒镇芒枕村黄家寨组现有经济果林1440亩,是该组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离村寨较远、无产业路,导致管护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严重阻碍群众发展产业信心。为切实加强对果园的管护,最大限度降低管护成本,提高管护效率,经小组研究决定在豌豆寨一、二组橄榄树地开挖一条长2.1公里、宽3米,总面积9.45亩的产业路。其中涉及长1050米线路需占用林地,林地属性为自留山。此路开通后可使豌豆寨一、二组45户241人直接收益,550亩核桃地及890亩茶地得到及时、高效管护,使产业尽快投产,不断增加群众收益,是目前最紧急、最现实也是群众最期望的一项民生工程。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4.73亩。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 申请
黄家寨组
组长: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镇林业部门意见:
镇人民政府意见:
县林业部门意见:
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尊敬的耿马县林业局:
兹有勐撒镇芒枕村回京组、坝庆组现有经济果林1680亩,是该组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离村寨较远、无产业路,导致管护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严重阻碍群众发展产业信心。为切实加强对果园的管护,最大限度降低管护成本,提高管护效率,经小组研究决定在豌豆寨一、二组橄榄树地开挖一条长2.5公里、宽3米,总面积11.25亩的产业路。其中涉及长2000米线路需占用林地,林地属性为自留山。此路开通后可使豌豆寨一、二组90户456人直接收益,700亩核桃地及980亩草果地得到及时、高效管护,使产业尽快投产,不断增加群众收益,是目前最紧急、最现实也是群众最期望的一项民生工程。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9亩。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 申请
回京组、坝庆组
组长: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镇林业部门意见:
镇人民政府意见:
4.征占用林地程序 篇四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报范围
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联系方式
宁波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处)
王志清,电话:87186175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5.征占用林地公示式样 篇五
***年*月*日,XXX(用地单位名称)XXX工程建设项目向我局申请永久(临时)使用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和林资发〔2015〕122号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项目使用林地位置示意图
一、申请使用林地位置:(小地名、四至等,详见示意图)
二、申请使用林地面积:****公顷
三、林地、林木所有权单位名称:
(四、其它特别需要公开内容)
对以上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该申请选址范围内的林地或林木权属有异议的,请于**年*月*日——*日期间向**林业局**科(股、室)反映(电话:******),逾期不予受理。
如无异议,我局将根据该公示内容予以审核上报。
***林业局
6.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篇六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二篇 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审批权限为国家林业局的,上报两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审批权限为省林业厅的,上报一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一、申请文件
1、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名称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2)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林场建设XXX内部使用林地的请示(4)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请示文件主送单位为省林业厅,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请示文件要抄送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有签发人。
3、永久使用国有林地称为“占用”,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称为“征用”;临时使用林地不论国有或集体均称为“临时占用”。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二、法人证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提交设立该临时机构的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证明。
4、小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建设单位出具法人证明,明确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法人),并加盖公章。
5、项目核准的建设单位与用地申请单位不一致的,必须说明二者关系。
6、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在有效期内。
三、批准文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公路、风电项目要由省发改委核准。
3、不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书。
4、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5、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矿区坐标,采矿权人与法人证明要一致。
6、民爆企业要有公安局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8、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如项目变更,要提供项目有关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10、项目批准文件的面积,不能少于占地面积。
四、权属证明
1、被使用林地有林权证的,经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复印,原件退还所有权利人。
2、被使用林地无林权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证明中要说明该项目使用林地的面积、林地权属及被用地上林木株数、蓄积,落实到林地所有者,并证明被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权属证明的单位要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致
五、补偿协议
1、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要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签订。
2、补偿协议中要说明使用林地的面积,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株数。
3、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共涉及三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臵补助费),协议中要说明各项费用的金额。
4、国有林地补偿协议由其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5、集体林地补偿协议由其所属村委会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6、被使用林地涉及个人林木的,林木补偿协议中要说明林木株数、补偿金额并由个人签字按手印。
六、申请表
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跨县级行政区的,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1、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3、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4、补偿费用单位为万元,保留4位小数。
5、备注栏应将其它林地中各地类面积、重点公益林面积加以说明。
6、没有申请表标准格式的,可至我处公共邮箱下载模板。
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状调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需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可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进行编写,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 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臵、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
2、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
3、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4、要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现状,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九、植被费收取凭证
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交缴费凭证。
十、保护区部门意见
要提供有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其它
7.林地征占用暂办证程序 篇七
一、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
县(市、区)林业局办证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待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办理
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市、区)林业局对权限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2-10公顷),依法制作用地批准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同时领取收费发票)。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属审批权限范围外的,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出具初审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该初审意见,由申请人自行依次向设区市林业局办证中心、省林业厅办证大厅申报或由县(市、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省林业厅办证窗口受理的申请,同意并被批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发证;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退还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时间。
4、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办理有关林地移交。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表格《使用林地申请表》
请到网站上的 :政务互动>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里下载
(二)附件:
1、用地单位向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4、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5、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县(市、区)林业局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后提交的现场查验报告,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县(市、区)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8、县(市、区)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并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9、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10、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以及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11、其它证明材料
A、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B、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林地的文件或调整申请。
C、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
D、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
三、已审核审批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办理
要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占地移交手续; 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四、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需遵守: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的或者特种用途林的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为: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六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四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八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十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三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二元。城市及城区规划区的林地,可按规定标准的二倍收取。
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核实原件,并注明复印属实,加盖公章;
2、现场查验必须两人以上,查验报告和查验表均须加盖查验人所在单位公章;
3、项目批复时间与受理审核时间跨年度的,项目原批准单位要出具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变更、项目未失效的证明;
4、现场查验意见有效期3个月,超过期限要重新现场查验;
5、所报表格须填空的最好用电脑打印,手工填写必须清楚,不能涂改;
8.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篇八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制,除经批准分期实施并需要分期报批的建设项目外,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能拆分编制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正文、附件、附表、图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五个部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名称统一为“××××工程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遵照编写提纲的内容,认真做好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工作。
国家禁止供地的项目或未经正式批准的项目,不准为其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一部分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
第1章 总论
项目概况描述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l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工程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1.2 实施单位:征占用林地单位名称。
1.3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1.4隶属关系:用地单位隶属上级部门。1.5法人代表:用地单位法人代表姓名。1.6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实施负责人姓名。
1.7项目批准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建设项目专项批准权的相关职能部门。1.8 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项目建设的要达到的最终目标。1.9 投资规模及来源: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1.10项目效益:阐述项目建成后的综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2章 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项目区域背景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范围,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区县表述项目区域的下列内容(指2.2-2.4的内容),征占用林地涉及林业区划单位的,应以林业局和国有林场为单位表述项目区域的下列内容。
2.1项目的由来:项目提出过程、前期准备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的计划、申报、批准的时间、部门和项目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包括气候、地貌、土壤、植被、水文、自然灾害等情况。其中水利枢纽建设项目要对拟建水库的河流水文状况进行必要的描述。
2.3社会经济概况:包括行政区划、总面积、总人口、民族构成、GDP指标、主要支柱产业等等。
2.4林地资源概况:根据最新统计数据,阐述项目区域现有林地资源的面积、蓄积量,分别林地类型、按林分起源、按林种描述,项目区域的森林覆盖率指标。
2.5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简述项目区域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 2 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
2.6 风景名胜资源概况:项目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情况等。
第3章 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概况及编制依据
3.1拟征占用林地规模及空间位置:描述项目建设使用土地总面积(包括林地、耕地、草地、其它土地等类型);拟征占用林地规模包括面积蓄积、征占用林地类型(明确地类、类别、林种)。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以区县为单位,要详细描述到乡镇(林场)、行政村(林班)、地块(小班)。
3.2 拟征占用林地周边林地情况描述
3.3 拟征占用林地面积蓄积:概括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总面积和总蓄积。简述面积、蓄积量测定方法及测定结果。
3.4拟征占用林地类型:简述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类型(一级地类),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要依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林种;其它林地不确定林种。
3.5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2)《占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
(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备案、核准文件;(7)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资料;
(8)现地调查资料;(9)其它相关资料。
第4章 拟征占用林地的影响及综合评价
4.1对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的影响及评价:阐述拟占用林地占项目区域林地面积的比重;具体详细分析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后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影响,以及对项目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提出对项目区附近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少征占用林地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避免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4.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评价:具体分析征占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建议,对珍稀物种采取的保护措施。
4.3对生态效能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及评价:具体分析征占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和环境质量(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要采用科学方法分析拟征占用林地项目区域对生态效能和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项目建设期和建成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和生态效能采取的保护措施。
4.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及评价:具体分析征占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应分析项目施工期的可能影响,还应分析项目实施后的潜在影响。并针对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4.5征占用林地必要性和迫切性评价:综合评价建设项目与区域 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建设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详细阐述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4.6征占用林地的建设条件评价:评价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环境保护和对周边林地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和确实必要,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评价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4.7项目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等)如何,从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方面出发,分析评价征占用林地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5章 保障措施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施工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第6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征占用林地的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等分析,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征占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第7章 相关说明
说明项目关联单位(用地单位、最初接受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对项目征占用林地承担的责任,其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必须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期的项目区附近的林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负责,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的位置、边界进行施工。
第二部分 附 件
附件1: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现状调查和专业调查报告
编写提纲如下:
1、拟征占用林地现状调查:
1.1调查准备:调查准备工作情况、工作量、劳动组织、外业和内业时间及工作步骤。
1.2调查方法:表述拟征占用林地的现地面积调查方法和蓄积调查方法。拟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l位小数。拟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和统计,拟征占用林地集体林地的,以行政村、社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和统计。
其中拟征占用林地地类、面积、林种、郁闭度的调查方法要在调查报告内详细表述。
1.3技术方法实施情况:叙述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执行林资发 „2003‟61号文的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和调查技术,线路构筑物(如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等要说明具体征占用林地的宽度或平均宽度。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如水库建设项目等要表述清楚正常蓄水位的海拔高程。
1.4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质量管理工作、检查验收依据、实施方法及质量综合评价。
1.5调查结果:依据调查统计结果,详细阐述拟征占用林地的空间位置。包括:区县、乡镇(林场)、行政村(林班)、社、地块(小班)。重点论述征占用林地的类型,林地要分别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郁闭度(覆盖度)、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进行叙述。拟占用征用面积单位一律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量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2、专业调查:包括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调查,按项目区域详细阐述拟征占用林地范围内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项目区(建设地点)阐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生境情况也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附件2:拟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估算 编写提纲如下:
1、估算范围
2、估算依据:估算依据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
3、估算标准。
4、估算结果:先表述拟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费用总额,后叙述各项补偿费用,并附建设项目补偿费用估算结果汇总表(要求细化到乡镇),要分别林种(或地类)、拟征占用林地块提供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费用估算明细表。见附表7。
第三部分 附表(见附表1-7格式)第四部分 图面材料
附图1 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1:10000 附图3 拟征占用林地现状图1:2000
第五部分 其他材料
1、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占用林地补偿方案。
9.国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篇九
基于网络结构的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文章分析了征占用林地管理的现状和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B/S结构的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流程设计、数据库设计、系统结构设计、关键技术和编码方法进行了阐述.
作 者:张翠欣 周子睛 宋振洲 焦卫东 作者单位:河北省林业信息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81刊 名:河北林业科技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HEBEI 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年,卷(期):“”(4)分类号:P208关键词:网络 征占用林地 信息系统
10.林地征占用自查报告 篇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地保护与地方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征占用林地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现将《××市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市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目的(一)查清全市目前林地征占用情况。
(二)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有效遏制乱占滥用林地现象,促进依法行政。
(三)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促进林地保护与地方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发展。
二、检查内容20**年1月1日以来的占用征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等情况。
具体如下:(一)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
包括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查(批)情况。
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化整为零审核(批)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查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
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四)建设工程占用和征用林地情况
1、占用征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和已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批)同意的面积和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调查建设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核(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以及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等情况。调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占用征用林地,及少审(批)多占、违法占用征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等情况。
2、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类型、工程类别,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文号、时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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