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2024-08-02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共8篇)(共8篇)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篇一

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常继生 田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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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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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2003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0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1621件,比2002年增长24.1%。[1]主要问题表现在: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

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大豆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其次,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就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一)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中的界定问题。

1、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

2、食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

3、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二)我国食品安全范畴的局限性。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

(三)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

[2]。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3]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系统性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三、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发展趋势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2、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管理历史悠久的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等。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指导性政策》,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3、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拿大食品检验相当严格,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在原有检验制度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于2001年6月明文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饱和脂肪、卡路里、钠、纤维、蛋白质、钙和铁等,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谓的“健康食品”、“绿色食品”定义,推销一些其实并不健康的食品。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

4、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全面修正《食品卫生法》日本人青睐国产食品。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对所有食品都有极为详细的规定,如所有食品和添加剂,必须在洁净卫生状态下进行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烹调、储藏、搬运和陈列。自日本发现了疯牛病后,日本政府决定成立由科学家和专家组成的独立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由政府任命担当大臣,委员会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评价,下设常设事务局,同时还提出了全面改正《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安全的“改革宣言”。据报道,该宣言强调《食品卫生法》的目的要从确保食品卫生改为确保食品安全,必须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再如英国1990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以及各种食品、饮料所包含的具体成分和卫生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

2、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标准。这些标准绝大多数都是2000年以前制订的,其中最早的制订于1981年。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即是说: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大都仅仅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而食品管理先进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清晰明确,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而我国受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食品标准产生形成两套标准。如碳酸饮料、饮用纯净水、食盐、酱油等均是两套标准。[4]国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采取的环境保护上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先进、环保标准较高,它们制定的绿色技术标准几乎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我们只有加快与之接轨,把绿色壁垒由现阶段的出口障碍变成促使我们加快发展绿色产业的强大动力,这最终的收益者还是我们自己。

3、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HACCP体系,即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力度。在切实落实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规范,即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基础上,尽快引人推广“HACCP体系”。首先在出口企业全面推行“HACCP体系”认证。把“HACCP体系”纳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逐步推行“HACCP体系”走向强制实施。[5]

4、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如目前转基因食品特别是转基因农作物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但其安全性在各国争论不休。虽然我国在2003年4月就制订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我们仍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6]

5、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1)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恶化态势,原因固然很多,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较弱不能不说是一条重要原因。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很显然,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不会提供非法所得,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结果造成食品污染的态势愈演愈烈,发生在道德领域内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7](2)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

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篇二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1. 我国食品安全的民法保护。《民法通则》主要是从追究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角度保护食品安全。《民事诉讼法》从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的角度保障食品安全, 其中主要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举证问题、判决执行问题等事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也规定了针对缺陷产品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食品安全事件中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只有以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盾, 依靠其强大的威慑作用, 才能够达到震慑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 (八) 》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不仅提高了罚金刑的处罚标准, 而且对责任人判处自由刑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 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玩忽职守罪, 对从根本上解决以罚代刑, 预防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 (八) 》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解释》是目前食品安全领域刑法犯罪定罪量刑经常用到的法律依据。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对累犯、惯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巨额的销售罪犯处以死刑, 犯罪必须坚决予以判处死刑的法律, 应依法惩处。

3.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法保护。行政法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便捷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加碘防止地方性甲状腺肿条例》、《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另外还有许多行政规章, 它们互为补充, 相辅相成, 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警告, 吊销证照, 罚款、没收等形式。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

1.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性。完善的法律体系在食品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优先理念为基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发展迅速, 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创新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食品安全法》与原有的《企业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之间没有良好的协调。由于不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不一, 造成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 进而导致各个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的规制监管方面存在各种的冲突, 从而会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带来很多不便, 留下许多真空地带。

2.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英国、美国等西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的国家, 食品的经营者如果违规, 将会遭受十分严重的惩罚。依据英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如果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五千英镑罚款的处罚或三个月以内监禁的处罚, 如果销售的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或供应的食品导致他人的健康受到损害的, 则应当受到两万英镑罚款和六个月监禁的处罚。情节的违法性和损害后果, 非常严重的, 行为人将受到不受数额限制的罚款或两年的监禁。由于制裁措施严厉, 违法成本很高, 生产经营者一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覆盖面过窄, 处罚力度较轻, 使得法律缺乏应有的威慑力。这就造成生产经营者为了暴利往往敢于铤而走险, 不能有力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虽然《食品安全法》相对提高了违法成本, 但还远远不够。

3.对于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中的制衡作用认识不清。我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不断加强对制造、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假冒食品、不安全食品的打击力度。但是, 由于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数量庞大, 而且以分散经营为特点,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有限, 这就需要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中发挥重要的制衡作用。各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都充分鼓励消费者积极同制售不安全食品或掺假掺杂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作斗争, 但我国《食品安全法》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理念。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 但消费者想要要真正得到双倍赔偿却并非易事。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要得到双倍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 二是消费者有因经营者的欺诈而上当受骗的结果; 三是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与经营者的欺诈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 要同时满足这几个条件是比较困难的, 在某些条件下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要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十分困难, 这就使得经营者在往往可以逃脱了“双倍赔偿”的惩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1.整合已有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 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不同分工, 制订了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不同部门在解答基层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时, 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并不统一, 让基层无所适从。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危害不可逆转。因此, 有必要明确权威解释机构, 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应及时、统一。对此, 笔者建议要增强立法解释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 全方位多层次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同时, 在立法上, 建议将食品安全问责制写进法律, 合理有效地问责制将会使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 并且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有机结合, 健全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要立足于本土国情, 借鉴世界上食品安全立法的先进思想和理念, 食品安全国际组织的指南或示范性标准, 履行我国签署所承诺的国际协议。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是综合性的、可实施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2.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虽然《食品安全法》相对提高了违法成本, 但还远远不够。应严厉制裁, 有力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使生产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让法律显现应有的威慑力。

3.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加速成型 篇三

“这个调整是为未来真正的国家安全法让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赵辉告诉《瞭望东方周刊》,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在草案阶段的名称就是《反间谍法》。

而《国家安全法》在实践中,规范的主要就是反间谍工作。为了改变这种“名不副实”的状况,数年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修订该法律。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建立,是我国在国家安全体制方面的重大变化,当然需要法律上的相应调整和配套。”赵辉认为,未来5~10年,将是中国国家安全法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

1979年《刑法》里有两种杀人罪

《瞭望东方周刊》:在《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的情况如何?

赵辉:1949年后最早开始的立法,就与国家安全法有关。1951年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针对当时五种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形,统称为反革命行为。这个条例在颁布的同时实施,是早期最重要的一部国家安全法。

之后开始起草《刑法》,也包含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包括颁布之前的多次草案,均沿用了“反革命罪”。到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中,分则的第一章就是反革命罪,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当然,这些都与当时的环境有关。1949年后国内阶级斗争氛围浓厚,包括社会和民众都对“反革命”比较重视。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1997年对《刑法》全面修订之时,“反革命罪”才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如此修改,一方面考虑到更加符合法律概念的表述;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针对此类犯罪的表述一致。

原来的反革命罪,既不严谨也不科学。比如说,有一项罪名叫反革命杀人罪,所以在《刑法》中出现了两种杀人罪。量刑时,两种杀人罪也有不同,反革命杀人罪更重。

《瞭望东方周刊》:《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是怎样的?

赵辉: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在草案阶段叫《反间谍法》,后期才改为《国家安全法》。虽然名字很大,但它还是规范反间谍工作的。第二年,又进一步出台《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1983年成立国家安全部后,基于为其履职提供法律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即着手立法。

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初启,境外入境人员越来越多,间谍活动也更为活跃。考虑到与国际类似法律统一,相应的机关叫国家安全部,制定的法律叫《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国家安全命名的法律,从现有的国家安全体系来讲,也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叫这个名字,法律条文里也是相关提法,但当时具体到法律賦予的职能权力,还是围绕反间谍法来进行的。

在我国,针对国家安全的立法相对薄弱。国家安全法作为部门法、国家安全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整个法律界的关注程度比较低。这也与它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有一定距离有关。

微型摄像机是间谍器材吗

《瞭望东方周刊》:在过去相关法律的实施中,有哪些困难和问题?

赵辉:相关法规在执行一段时间之后,有些部分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进步。在上世纪80~90年代制定这部法律时,总体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要原则不要太具体。

后来发现,许多条文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和局面上,变化较快,于是考虑修订。

比如《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都有规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加上后来网络技术和数码技术的出现,原来确定的标准很快就落后了。

过去的专用间谍器材,从设计到生产,目标就是间谍活动使用,一旦持有则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所以这类器材不应在市场上出现。这个规定在当时是切合实际的。虽然法规中并没有详细的参数标准,但间谍器材的特点通常是体积小、外观隐蔽,在进行间谍活动时不易被发现,这与民用器材有本质区别。

新技术条件下,摄像摄影器材越来越小,特别是数码设备,已经有纽扣大小的。适应形势发展,法律必须调整。

在新世纪初还有个新闻事件。可拍照手机刚刚在国内出现时,有人觉得可被认定为专用间谍器材,搞得手机厂商非常紧张。

再比如说,曾有一条规定:公民和其他组织有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协助和便利条件的义务。但提供什么协助?什么样的条件需要提供协助?这些都不明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家关注的焦点已经转移到经济领域,加上法律意识普遍提升,公众逐渐意识到如果需要协助和配合,就需要拿出法律依据。比如说在执行公务时需要借用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很多人认为法律规定没有那么具体,所以不愿意配合。

体系应有完整性和前瞻性

《瞭望东方周刊》:国家安全法体系应该是怎样的?

赵辉:最基本的还是《宪法》,除《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外,还有《保密法》等。《保密法》过去规定也较为原则,在2011年全面修改。

比如说针对网络技术和电子传输技术,这些年泄密案例很多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包括电子移动存储设备,就需要对《保密法》进行修改。

保密本身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除了《保密法》,还有《〈保密法〉的实施办法》,各部委都有保密的规章和条例。

此外,国家安全法体系还包括反邪教的法律等。1999年国家通过《防范取缔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现在《反恐怖法》也已经过全国人大审议,也将会出台。

此次将《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应该还有一个考虑,就是把国家安全法的名字让渡出来,然后制定一部可以真正统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国家安全法》。

我们的国家安全法体系,目前仍然是零散的,缺少核心法律作支撑。这对于整合所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力量,有很大影响。

没有大的《国家安全法》,只能依靠机构的力量去整合,靠国家安全委员会去协调。其实需要由法律确认成员单位和机构构成,明确职责分工,机构之间互相配合。

美国在9·11事件之后,进行了大量的法律修订,反思其情报系统的诸多问题,并重新整合情报力量继续进一步的工作。

体系应该具有完整性和前瞻性,将我国在近几年制定的有关法律一并纳入。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包括4个子法律系统: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安全刑事法;国家安全行政法;其他国家安全相关法。

除了上面所说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分、国家安全刑事法,国家安全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国家安全事务的法律规范。这部分非常广泛。比如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事务管理法律法规、经济(金融)安全管理法规等等。

其他国家安全相关法如《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内容较为庞杂,但又和国家安全关系密切,同样应纳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4.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使危险废弃物无害化采用的方法是使它们变成__的物质。

A.高度不溶解

B.高度溶解

C.可降解

D.可化合利用

2、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不包括__。

A.注册申请表

B.申请人执业证

C.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D.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3、__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A.安全评价

B.安全预评价

C.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主要依据是人员伤亡或__。

A.直接经济损失

B.间接经济损失

C.社会影响范围

D.环境破坏程度

5、除日常巡回检查外,还应每隔__个月对护栏进行定期检查。

A.1 B.2 C.3 D.2~3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__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A.县级以下

B.县级以上

C.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上

7、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电气设备是__类。

A.Ⅰ

B.Ⅱ C.Ⅲ

D.0

8、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A.降低

B.防止和减少

C.预防

D.控制

9、与乙炔长期接触的部件,其材质应为含铜量不高于__的铜合金。

A.85% B.75% C.70% D.060%

10、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下列文件中,不属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是__。

A.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B.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C.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D.安全操作规程

11、下列不属于安全预评价结论的内容的是__。

A.简要列出主要风险

B.明确职工应对风险的能力

C.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风险

D.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年。

A.3 B.5 C.10 D.15

1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__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5 B.7 C.14 D.15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的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职业安全健康__。

A.意识

B.能力

C.意识与能力

D.知识与态度

15、大量事故统计表明,__不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

A.生产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B.工艺设备故障 C.风险防范意识差

D.人的误操作

16、《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储罐区汽油和煤油的临界量分别为20吨和100吨。下列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__。

A.一个10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20吨的煤油储罐

B.一个10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40吨的煤油储罐

C.一个15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20吨的煤油储罐

D.一个15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60吨的煤油储罐

17、__是作业场所最主要的职业危害之一,是其造成的职业性尘肺病是我国目前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

A.中毒

B.高温伤害

C.生产性粉尘

D.低温伤害

18、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的目的是辨识单一设备和系统的故障模式及__。

A.每种故障模式对系统或装置的影响

B.系统故障模式的解决办法

C.系统故障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

D.导致系统故障模式的原因

19、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管理__。

A.安全生产许可证

B.煤炭生产许可证

C.采矿许可

D.营业执照

20、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系统由系统安全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结合过程控制、自动检测、传感器、计算机仿真、数据传输和网络通信等理论与实践技术构成。

A.信息管

B.数据采集

C.宏观监控

D.监控预警

21、定性安全评价的结果是一些__。

A.安全措施

B.安全技术

C.定性的指标

D.定量的指标

22、根据性质不同,生产性粉尘可分为三类:无机粉尘、有机粉尘、__。

A.混合性粉尘

B.综合性粉尘

C.刺激性粉尘

D.剧毒性粉尘

23、行政相对人是指__。

A.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B.行政处罚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制约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D.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人

24、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指气瓶在单位容积内允许装入气体的__。

A.最大压力

B.最大体积

C.最大质量

D.最大密度

25、乙炔发生站的管道应有良好的__措施和定期检测记录。

A.导出静电

B.通风

C.防潮

D.防寒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按照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划分为__。

A.充足项

B.不足项

C.整改项

D.改进项

E.错误项

2、《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有__的义务。

A.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B.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C.对应急措施知情

D.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__备案。”

A.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煤矿监察局

4、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__。

A.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B.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C.导致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D.导致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

E.造成财产损失

5、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的有__。

A.《劳动法》 B.《铁路法》

C.《矿山安全法》

D.《职业病防治法》

E.《煤炭安全监察条例》

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前期预防的具体规定有__。

A.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B.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C.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D.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E.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备案制度的规定

7、下列站房,属于机械生产动力站房的是__。

A.污水处理站、通讯总站

B.计算中心、消防泵站

C.制氧站、煤气站

D.消防泵站、通讯总站

E.变配电站、锅炉房、空压站

8、注册安全工程师有__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A.无业绩考核证明

B.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C.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D.受过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7年的E.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9、《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即行政处罚遵循__的原则。

A.公平

B.真实

C.客观

D.公开

E.公正

10、根据对评价指标的内在特性和了解程度,预警方法有__。

A.指标预警

B.因素预警

C.综合预警

D.法制预警

E.临时预警

11、我国已将__等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A.石棉

B.铜

C.苯

D.砷

E.氯乙烯

12、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有__等。

A.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

B.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 C.安全文化知识竞赛

D.事故现场分析会

E.每周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1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规定了生产性粉尘按危害程度分级,分级指标为粉尘中__。

A.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B.工人接尘时肺的总通气量

C.游离的石棉尘含量

D.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E.粉尘分散度的标准

14、实现冲压机械安全保护的根本途径是__。

A.采用复合膜、多工位连续模代替单工序的模具

B.提高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C.履行安全人机原则

D.在模具上设置机械进出料机构

E.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15、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包括__。

A.专业监察

B.重点监察

C.日常监察

D.专项监察

E.定期监察

16、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__等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A.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m以上

B.车货总长16m以上

C.车货总宽度2.5m以上

D.单车车货总质量30000kg以上

E.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kg以上

1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__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A.交通管理

B.建设管理

C.市政管理

D.城市规划

E.城市管理

18、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有__。

A.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B.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C.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

D.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E.力求完美的原则

19、下列对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要求,描述正确的有__。

A.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其外面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B.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0m;位于门边时,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C.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灯光式)宜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应不大于2.00m D.如天花板的高度较小,疏散指示标志也可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0~1.50m之间

E.悬挂在室内大厅或走道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20、《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__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B.患职业病的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D.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1、工业生产过程中粉尘危害的控制措施有__。

A.屏蔽作业

B.湿式作业

C.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系统

D.采用吸尘器

E.戴防尘口罩

2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__的权利。

A.工伤社会保险

B.提出赔偿要求

C.提出变动工作

D.提起诉讼

E.提出仲裁

2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由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电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石油化工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个体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安全和__等组成。

A.核电站

B.建筑安全

C.生命安全

D.通用生产安全

E.建筑设备

24、应急预案的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评估,可采用各种应急演练方法。下列有关演练的说法,正确的是__。

A.功能演练是检测、评价多个政府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实现集权式的运行和响应能力

B.桌面演练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

C.功能演练是指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

D.全面演练指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

E.口头演练是采取口头评论形式,收集参演人员的建议,总结演练活动和提出有关改进应急响工作的建议

25、《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__的专业技术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

B.安全生产管理

C.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D.安全生产咨询

5.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篇五

体系中的地位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km。A.70 B.80 C.100 D.120

2、某种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 A.Ⅰ B.Ⅱ C.Ⅲ D.Ⅳ

3、《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将__作为了立法宗旨。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权责一致的原则 C.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__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A.安全部门 B.消防部门

C.危险品管理部门 D.公安部门

5、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是一项__的统计工作。A.系统性 B.经常性 C.长期的 D.多层次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天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A.25 B.35 C.45 D.60

7、__是安全评价过程工作形成的成果。A.安全评价结论 B.安全评价报告 C.评价单元划分

D.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8、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__的策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A.运行控制 B.应急预案 C.改进措施 D.风险控制

9、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在__者属于高灵敏度型。A.30mA~1A B.30mA及以下 C.1A以上 D.1A以下

10、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中,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应按照__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A.风险程度的高低 B.风险发生的时间 C.风险发生的地点 D.风险管理人的职责

1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__。A.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B.立即停车,清理现场 C.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D.立即离开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不包括__。

A.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B.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C.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D.特种设备技术性能评价

13、乙炔发生站的管道应有良好的__措施和定期检测记录。A.导出静电 B.通风 C.防潮 D.防寒

14、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__压力或爆破压力。A.关闭 B.标准 C.最大工作 D.开启

1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__规定的资质条件。A.行业 B.国家 C.企业 D.地方

16、某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部门正在开展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的运行模式,该项工作属于体系运行的__阶段。A.策划

B.实施与运行

C.检查与纠正措施 D.管理评审

17、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指__。

A.事故直接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遇难人员家属未得到抚恤不放过

B.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C.事故扩大的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资金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D.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直接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8、__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A.生产性粉尘 B.生产性灰尘 C.生产杂物 D.生产废弃物

19、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还应确保预案的批准、__和维护。A.实施 B.演练 C.更新 D.培训 20、根据预警指标的内在特点和对指标信息的掌握程度,可以采取的预警方法是__。

A.指标预警、因素预警、综合预警 B.指数预警、单项预警、综合预警 C.简单预警、复杂预警、因素预警 D.指标预警、因素预警、复杂预警

21、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__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A.第一季度 B.第二季度 C.第三季度 D.年底

22、危害性极大的净化方法是粉尘__。A.洗涤法 B.袋滤法 C.静电法 D.燃烧法

23、__是应急活动的基本原则。A.场内指挥 B.统一指挥 C.场外指挥 D.技术指挥

24、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需要开展的安全评价是__。A.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B.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C.安全现状评价孤专项安全评价 D.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25、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下列文件中,不属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是__。A.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B.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C.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D.安全操作规程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应急准备应当以应急策划结果开展,包括__等。A.公众教育 B.应急人员培训 C.应急资源的准备

D.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文件 E.应急救援活动

2、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包括__。A.专业监察 B.重点监察 C.日常监察 D.专项监察 E.定期监察

3、按照《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一次死亡 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__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报__审批,__下达结案通知。

A.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B.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总局;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

D.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E.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4、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即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管理原因。针对这四种原因,可以采取三种防止对策,也就是所谓的“3E”原则。“3E”分别是指__。A.工程技术对策 B.教育对策 C.管理对策 D.实施对策 E.法制对策

5、《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有__的义务。A.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B.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C.对应急措施知情

D.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

6、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物质种类有__。A.爆炸性物质 B.易燃物质

C.活性化学物质 D.有毒物质 E.气态压缩物质

7、《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其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内容包括______。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B.监察机关的监督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D.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安全中介机构

8、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__或者__,方可投入使用。A.培训合格证 B.安全使用证 C.使用合格证 D.安全标志

E.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9、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有__。A.病人的职业史 B.病人的身体状况

C.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D.病人的病因

E.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10、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__而引起的疾病。A.粉尘 B.有毒物质 C.放射性物质 D.有害物质 E.传染源

11、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由以下______组成。A.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B.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C.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D.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重大危险源的报告

12、某童装厂拥有280人从事童装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__。

A.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可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可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3、职业性致癌物有__种。A.确认致癌物 B.潜在致癌物 C.可疑致癌物 D.一般致癌物 E.工业致癌物

14、根据锻造加工时金属材料所处温度状态的不同,锻造可分为__。A.热锻 B.温锻 C.冷锻 D.水压锻 E.超高温锻

1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的事项包括__。A.生产经营计划 B.作业场所危险因素 C.环境保护政策 D.事故应急措施 E.安全防范措施

16、井下综合防尘措施包括__。A.湿式作业 B.矿井反风 C.加强通风 D.净化风源 E.佩戴防尘口罩

17、电击对人体的效应是由通过的电流决定的。而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程度除了与通过人体电流的强度有关之外,还与下列__因素有关。A.电流的种类 B.电流的持续时间 C.电流的通过途径 D.电流的初相位 E.人体状况

18、__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A.建设单位 B.项目经理 C.监理单位 D.监理工程师 E.施工单位

19、安全生产标准有__。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E.特殊行业的标准

2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有__。A.婚姻家庭关系 B.保障劳动安全 C.防止职业危害 D.应急预案和处置 E.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21、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__。A.启动时间偏长 B.安全装置失效

C.运动零件或工件脱落飞出 D.运动不能停止或速度失控 E.意外启动

22、职业病的发生与生产劳动者个体条件有关,导致职业病发病的主要条件取决于__。

A.有害因素的性质 B.生活饮用水质量 C.劳动者个体的易感性

D.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E.有害因素作用的部位

23、煤矿安全监察实行__的管理体制。A.横向管理 B.垂直管理 C.分级管理 D.分级监察 E.行业监察

24、工伤事故分类的方法较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个类别,其中包括__。A.透水 B.淹溺 C.放炮

D.交通伤害 E.冒顶片帮

2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有__。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产整顿 C.吊销营业执照

6.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篇六

李雪艳范永丽

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乌鲁木齐8300

52关键词: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

2003年设在自治区农科院的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检中心对乌鲁木齐地区的5个蔬菜生产基地、2个蔬菜批发市场、5个农贸市场、4个超市出售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从大白菜、甘蓝、西红柿、辣椒、芹菜等10余种蔬菜中,抽取500多个样品,采用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法,对其中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及聚酯类等13种农药残留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蔬菜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甲胺磷、氧化乐果现象较为突出,而非禁用农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使用不当造成超标问题。随后该中心连续5次对乌鲁木齐市场上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平均超标率为15.2%,检验结果表明乌鲁木齐蔬菜质量安全处于全国中下水平。近年来,由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日趋改变,以及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日渐增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显得越发突出。1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现状

1.1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在运作机制上,成立了涉及农业、卫生、质量监督、经贸、工商、环保等多个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的运作机制。在各环节管理体系上,加强了对部分农产品产地、投入品、生产等环节的管理,如对出口番茄从产地、育种、栽培到加工、运输等每一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的监督力度,并通过一系列协会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

1.2加强标准化建设并向体系化方向发展

依据“适应市场,服务社会、加强管理、国际接轨”,新疆标准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2003年共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达90项,4项地方标准已上升为国家标准,50多项地州级农业地方标准上升为自治区地方标准。6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国家验收。其中,在2003年的标准制定中,60%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执行后有效地推动着新疆经济发展。如巴州香梨、塔城红花制品、哈密大枣等新疆优质农产品执行相应的标准后都增加了出口量;青河县执行“绒山羊”地方标准,牧民人均增收明显提高,其中标准化示范户人均增收达400元。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同时,开始向体系化方向发展,目前已经颁布了“优质细羊毛”、“库尔勒香梨”、“天然彩色细绒棉”等3个标准体系,但距实际需要还相差甚远。

1.3认证工作取得进展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推进措施,是政府推动、服务大众的公益性事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企业名牌战略、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和扩大出口的重要措施。新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当重视,切实将其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重中之重来抓,在人力、财力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这项工作能够扎实、有效地开展。目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位于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的南郊食用菌研究所开发培育繁殖的鲜菇类产品填补了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证书的空白,为无公害食品认证开启了先例。

继2003年12月石河子市荣获首批“中国50家投资环境诚信安全区”之后,国家级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日前顺利通过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成为新疆首家国际认可的绿色投资区域。据中国开发区协会资料显示,中西部16家国家级开发区中,仅重庆和石河子两家开发区通过了ISO14001区域认证。

目前,全国有178家单位260种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食品认证标志,1 929家企业3 427种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22家企业62种产品通过有机食品认证。与全国相比,新疆的认证工作任重而道远。

1.4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建设之中

在国家颁布的《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础上,2001年3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这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全面实施,大力推动了新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2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缺乏统一的管理运作机制

目前,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由多个部门同时管理,但它们之间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机制,使得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相互推诿中弱化了,从而造成“都在管、又管不了”的局面。比如肉类食品检验管理,牲畜活体疫病检验由农业部门负责,屠宰后的产品检验由经贸委负责,而两者之间缺乏相应的配合检查制度加以约束,中间往往出现空当,从而造成部分个体商贩不经检验就直接把肉类食品拿到市场上销售。

2.2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缺乏市场准入制度,造成市场混乱,优质难以优价。以乌鲁木齐蔬菜市场为例,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放心菜混同大路菜,外地菜挤过本地菜。2003年乌鲁木齐蔬菜销售量约在400×104t左右,其中外地菜占到320×104t。尤其是冬天,山东、广东、海南、甘肃等地的反季节蔬菜占到我区蔬菜市场的80%~90%,这些蔬菜基本上没有经过无公害认证,更谈不上绿色认证、有机食品认证。

2.3缺乏认证意识和认证管理

首先是缺乏认证意识,无公害食品认证覆盖范围小,仅涉及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几类农产食品,而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体系等其它国内通用的认证体系以及国际通行的有机食品认证体系如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体系认证等还达不到。其次是缺乏认证管理,对于已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进行跟踪监控管理,使得认证成为终身制,一旦获得认证,终身都将拥有,导致一些已获得认证的企业单位打着安全绿色的标志,生产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4检测技术水平落后

一方面新疆的检测技术主要针对产后安全性进行检测,忽视全程控制检测。另一方面新疆缺乏如二恶英及其类似物、氯丙醇等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国际贸易中又十分重视的污染物的关键检测技术。由于检测技术的落后,使得检测结果根本达不到国际要求,从而造成出口困难的现象。

2.5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虽然新疆可参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大都不成体系,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机的结合,仍存在着漏洞,尤其是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细节方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的约束力不够,还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言,有些部门也并未严格执行,而是以短期经济利益为重。

3完善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议

3.1改革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由政府出面牵头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使各部门充分协调配合,成立跨部门(如农业、卫生、环保、国家质检、工商、海关等)的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通过此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对“从田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开展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警报和食品安全评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3.2加强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管理,一是严把生产关,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二是严把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关,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三是重点加强农产品的包装标识,特别是转基因产品,并建立追溯制度;四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以产地编码和标签为突破口,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3.3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法规,使各类认证标准层次分明,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增加卫生标准、环境标准,提高质量指标,大力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使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

3.4加快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快产地认定进度,加速地方认证向全国认证转换进程。在已开展的无公害农产食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行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认证体系。同时统一认证机构,把多头认证变成统一认证,实现“统一标准、统一认证、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统一监督”。从而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同时,认证不能实行终身制,应该定期、不定期的对已获得认证的企业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者,立即取消其认证资格。

3.5完善检测体系,提高检测技术

将农产品按危险性的高低进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研究新疆农产食品的监督政策、策略和措施,全面进行检测检验。源头上保证质量安全,上市前开展抽样检测,流通环节做到监管检查。同时提高质量安全关键控制技术和综合配套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产地环境净化技术,摸索先进快速检测技术并将之运用于生产中,从源头把好质量关。

3.6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体系

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修订与农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变被动查处为主动出击,加大惩处力度,严惩监管上玩忽职守者。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所有农产品链参与者的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从而使得农产品安全在法律上具有约束效力。与此同时,依托目前农业专业执法队伍和人员,改善执法条件,重点加强各环节监督,从生产到销售实行全程控制,把住五道关口,即环境保护关、农资原料关、生产关、流通交易关、市场监督关。

3.7发挥消费者的积极作用

只有消费者认可的产品,在市场上才能占有一席之地,才是有效益的产品,消费者作为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最具发言权。因此,应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积极性,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品质的识别常识。同时,创造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后进行举报,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沈雅屏.警惕农药残留威胁餐桌安全.新疆日报.2004年3月31日

〔2〕 秦富等.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

〔3〕 朱希玲.我区标准化工作助推经济发展.新疆日报.2004年4月2日

〔4〕 张玉香.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海峡两岸农业高级论坛报告.2002年1月.北京

〔5〕 张振华.食品安全技术发展现状与优先发展对策.农业科技管理.2003(5):20~2

7.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篇七

1 现状分析

利用法律监管体系对禽畜养殖污染问题进行防治在很多国家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目前已经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但是国家在法律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却较为迟缓。以前农村畜禽养殖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分散性养殖,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主要被用于农家肥,基本不会造成大的污染问题,但是随着农民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加,闲置农田越来越多,畜禽粪便很难全部转化成农家肥使用,多余的部分直接排出,同时农村也建成了大量的规模化养殖场,其产生的污染物大多都直接排入沟渠河流,形成了破坏性的污染。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更缺少监管,即使有相应的监管部门也显得人手不足,力度不大,甚至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1.1 相关立法针对性不强,体系建设迟缓

针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当前与环保相关的立法还处于发展之中,其中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无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给予有效的解决。畜禽养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愈发得到广大农村居民的认可,很多农村地区都开展大规模的畜禽养殖。而在进行养殖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养殖户都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具体的运营上,希望通过畜禽养殖来获得更多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忽视了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使得很多养殖区域出现了脏乱差等现象,并且部分养殖户还会对养殖垃圾随意堆放,对当地的水源、生活环境等造成严重污染。还有的养殖户不了解治污知识和治污处理技术,长期对污染听之任之。由此可见,畜禽养殖存在着利弊两个方面,养殖户通过畜禽养殖获得利益的同时,也给自身的生产环境造成了破坏。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对养殖户的行为进行约束,强化养殖过程中的环保思想。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立法,但是针对性不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阻碍。部分立法应用的范围较为狭窄,仅能对大规模的养殖产生作用,不能对农村区域内中小型养殖户产生影响。而实际上,超大型养殖场现阶段相对较少,农村仍以分散养殖、中小型养殖为主。如果不对中小型养殖户进行管理和约束,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1]。

1.2 执行力度不足,监管职责不清

与城市相比较,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落后状态,并且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很多工作都没有进行具体的划分,部分环境监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甚至采取敷衍的态度,仅将农村环境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闲职,没有意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涉及环境保护与监管的部门相对较多,不仅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部门具有环境监管的职能,很多行政部门也涉及到对部分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在工作范围上并没有明显的界线,在处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多部门共管的问题。长此以往,在环境问题处理方面就会激增大量的矛盾和冲突,经常会导致相关部门之间出现工作上的争执或者工作上的推诿。不仅导致部分环保工作难以进行下去,同时还会造成管理上的不统一,影响任务的下达和责任的履行,法律的落实也相对比较困难。首先,基层管理单位差异性大,设立专门环保部门的地方较少,很多地方单位对相关法律掌握不到位,工作人员无法对环保方面的法律进行有效的应用,很多法律形同虚设,即使对某些养殖户做出了惩处,由于缺乏针对性的督促与管理,也常常使得惩罚措施无法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其次,各地方政府缺乏对相关法律的支持,其中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会人为地忽视法律,进而造成畜禽养殖污染的加剧。

1.3 维权意识薄弱,救济途径缺乏

通过对周边农村畜禽养殖情况进行走访调查看到,畜禽养殖对周边环境危害较大,在养殖过程中不仅会产生大量异味,同时畜禽的排泄物也会对本地区的水源、土壤等造成破坏,使得当地居民失去正常的生存空间,无法获得高质量的生活环境。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实际上已经侵害到了当地居民的权益,当地居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抵制畜禽养殖污染对当地环境的破坏。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来对解决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居民维权意识薄弱,国家在农村的法制宣传还有待提升,很多农村居民虽然对畜禽养殖污染十分反感,但是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就谈不上利用法律进行解决;二是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的环境救济问题,因此在农村之中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得农村居民无法找到合理的方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抵制[2]。

2 引发的思考

现阶段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工作中的重点。因此相关部门应深入分析畜禽养殖污染带来的弊端与危害,针对畜禽养殖污染应用更有效的控制手段,并且对立法工作进行重视,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监管体系,使得畜禽养殖的负面影响可以被压缩在最小的范围内。

2.1 搞好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

要想通过法律手段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解决,就要有完善的立法可以进行依靠,只有相关法律逐渐健全,法律在畜禽养殖中的作用才会凸显出来,并对预期目标进行实现。具体来说我国政府应先搞好立法工作,在我国部分法律中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条文的细化和处罚力度,对某些实际的污染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首先,《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性的法律,其中涉及养殖污染的内容相对较少。为了能够让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投入到环保工作之中,并主动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抵制,我国政府应在《宪法》之中对公民的该项权益进行明确,并积极鼓励公民对该项权利进行应用。其次,《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总体性法律,该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改善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当前还不够完善,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条缺失,并且相关法条规定的较为模糊,起不到保护农村环境,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的作用。所以,立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系统性的调查,从实际出发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填补,增加与农村环保相关的内容,将农村环保工作与城市环保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根据二者的不同,进行差异性立法。最后,我国当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能够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规定,鉴于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不断加大,已经威胁到了农村地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我国应设立一部专门性的立法,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制定出具有实效性的惩处措施,使得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能够得到立竿见影的解决。

2.2 强化执法力度,优化执法管理

我国当前涉及环境管理的部门相对较多,并且在职责划分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为了能够在相关地区建立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制监管体系,我国政府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做好基层管理机构的建设,改变当前多部门共管的局面,对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新梳理,避免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上的交叉。同时,还要在广大农村进行环保部门的建设,保障管理上的统一。二是对具体的环保问题进行深入性分析,以此为基础细化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内容。使得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能够做好本职工作,搞好环境监管[3]。三是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普法工作,提升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灵活的应用,对农村之中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确保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扩大畜禽养殖规模的同时,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治理与防控。四是增加各部门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联系,针对畜禽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并协调多方进行综合性治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升问题处理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多个方面的力量进行应用增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解决的质量。

2.3 强化惩处措施,完善赔偿制度

首先,在立法方面应突出惩处措施的重要性,对畜禽养殖工作进行规范,针对养殖户造成污染程度以及危害情况,设置不同层级的惩处措施。并且不仅仅要强化行政方面的惩处,还可以适当地引入刑事或者民事方面的责任,这样能够对惩处的效果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同时也符合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对赔偿措施进行完善。在完善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要对具体行为进行明确,做好概念上的划分,避免因为法律的模糊性而影响司法实务的展开;二是要对各项责任进行细化,划分责任等级,对其中的主次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进行明确的划分,使得赔偿工作可以更加顺利地进行。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养殖户是否具有承责能力的问题。因此我国农村地区可以引入基金制度,针对畜禽养殖产生污染的问题,建立专项基金以应对突发的赔偿以及治理等问题。

2.4 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责任意识

农村可以采用法律途径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抵制的村民少之又少,十分不利于农村居民的权益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承担起思想引导方面的工作,在农村之中进行相关立法的宣传,并强化对环保理念和环保意识的传播,以此来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文化环境。同时,政府还要注重树立农村居民的责任意识,鼓励农村居民对畜禽养殖进行监督,针对生产养殖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及时上报。为了让农村居民能够更好地进行维权活动,国家还应丰富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让农村居民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解决,对自己的生存家园进行维护。

3 结语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能够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可以减少以往治理过程中的模糊化和形式化。因此,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应积极增加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解决其中的不足,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从合理选址、源头控制、加强执法、加强技术研究等角度提出了畜禽污染防治的对策[4],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养殖场进行畜禽养殖的转型升级,实现农村经济与环境的同向发展。

摘要:<正>畜禽养殖污染长期存在,废物的乱堆、废水的乱排在农村形成了主要的污染源,如何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防治与控制成为了相关地区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畜禽养殖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很多畜禽养殖场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安排,治污措施根本不能贯穿到每个生产环节,有的养殖场根本没有治污设备,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沟渠河流,饲料残渣和用完的兽药制品随处丢弃。究其原因:一是养殖场重生产、轻治污;二是疏于环境监管,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一

参考文献

[1]蒋松竹,蔡琼,李美娣,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5(10):93-98.

[2]吕文魁,王夏晖,孔源,等.欧盟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政策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84-86.

[3]李晴,韩轶,徐鹏.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污染防治制度研究:以辽宁省为例[J].理论界,2014(11):98-101.

8.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篇八

关键词:食品检测检验 检测体系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8-0039-02

1 食品检测检验体系的现状

1.1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手段落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国家在家食品检测检验的技术方面,仍然存在着滞后现象,而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也将我国食品检测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暴露无疑。从检测的方法上来看,存在着方法种类少的问题;从多残留检测方法上来看,存在着方法少的问题;在快速筛选检测技术方面,存在着成熟度不足的问题;在高技术检测手段上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欠缺问题。

1.2 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食品检验检测的体系当中,针对于食品而采用一系列检测的方法,还是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问题。从正规的检验体系工作流程上面来看,食品应该是由农田的生产开始,再到食品的加工,最后到视频的销售等,这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把监管工作贯穿进来。但是,事实上,受到食品安全检测力量的限制,首先体系制度不完善的制约,很多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都仅仅只是形式而已,并不能够实现系统化,很多对人有害的食品也大量的流进市场。

1.3 食品检验检测的统一市场准入机制未建立

从对食品金策检验水平高低的影响因素上面来看,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也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很多的食品检测检验机构来讲,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检验资质不足,实验室制度和管理的不公平现象严重,这些都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对食品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同时,对于相关的部门来讲,也并没有把针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查程度建立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市场进入的门槛逐渐降低,最终不安全食品逐渐流入市场。

2 食品检测检验体系的对策

2.1 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对于这一点,也就是说要对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以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并在此基础上,把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网络建设力度予以强化,最终促使整个检验检测体系的机构配置得到完善。那么,对于政府部门来讲,需要做的就是:把开放竞争的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建立起来。同时快要尽可能的包行业之间的壁垒予以消除,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大力的带动民间中介资本的投入,从而把一个合理性高且规范度强的竞争机制建立起来。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民间中介,通过民间中介检验检测的有效介入,能够帮助政府在具体的食品监督过程中带来技术方面的支持,同时也能够帮助消费者,在对食品安全的判断和鉴定上面给予技术服务。

2.2 完善并健全食品检测检验体系制度

在食品检测体系的制度这一方面,我们不能够单单局限在对当地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监管上面,不应该局限在当地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制度上面。而且还应该针对相关行业机构以及相关行业人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等都加以明确,同时对不负责任需要承担的惩罚加以明确。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有效的对相关人员以及相关机构作出约束。当然,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针对相关的食品检验与检测制度当中存在的不足,结合实验室资质管理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等,作出合理的调整、补充与删除处理,尽可能的把那些食品安全监测中存在的重复支出问题加以解决。除此之外,还应该把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社会机构的培育力度予以强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把行业的竞争市场开放出来,从而来把原本的行业垄断问题有效解决。当然,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必然是和法律法规离不开的,所以,要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行业的操作加以规范,来对其中存在的一系列受贿问题,一系列弄虚作假的现象加以惩罚。

2.3 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标准

对于这一点,目前在不同的地方,在不同的行业中,在不同的管理层次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在食品检测标准上面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对于相关部门来讲,就需要将其做出统一,通过把统一的检测方法的制定,通过把统一的标准和费用的规定,来促使食品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得到提升。同时,还应该通过建立动态化的评价机制,来不断地把企业内部的自建体系加以完善和鉴权,尽可能的将食品的安全和行业的信誉直接联系起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有机的把检验检测机构,把网络信息系统,把激励惩罚机制,把责任追究机制,把信用评价机制等等进行有机的整合,最终保证食品检测检验的准确性。

2.4 提升食品检测技术

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来进行,在此基础上,有机的和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结合,严格紧跟国际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的脚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不断地把我国的食品检测检验技术加以改进和完善,来把我国的食品检测检验方法加以改变,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更深入的研究,找出更适合食品检验检测的方法和技术。另外,还应该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来把迫切需要的并且是和安全息息相关的标准制定出来。另外,还应该有目的且有选择性的,针对部分具有先进性的方式,把更加精确地仪器设备等等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

3 结语

总之,在目前市场流通食品种类日趋繁多的情况之下,在食品安全性检验的这一方面,也更加需要相关人员引起重视。通过对食品检测检验体系的完善,不仅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的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应该更加深入的把视频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加以健全与完善,通过制度体系,来促进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的提升,最终对人民群众的安全进行保证。

参考文献

[1]关莉莉.浅谈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华章,2011年25期.

[2]闫秀艳.关于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2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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