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申请书

2025-02-25

食品流通申请书(7篇)

1.食品流通申请书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7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57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食品安全法》和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为了保证与《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衔接,更加明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受理、核发、审查、批准以及监督检查中的具体职责,更好地推进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食品放心消费、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好地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决定,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签署了第44号局长令、发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是我国食品流通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确认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市场准入资格,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一、解析本办法的立法思路和基本考虑

为切实履行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大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监管的力度,保护广大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了起草本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依据法定职责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承担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监管职责,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流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决定准予食品流通许可。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条件、核发程序、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食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大工商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监管力度,这既是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食品流通许可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措施、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四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与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注重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一是强化资质审查。在借鉴卫生、质检部门相关许可制度的做法和经验的同时,考虑食品安全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规定、新举措,本办法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有效地增强了食品流通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前,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了现场审查后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本办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侧重于卫生条件方面的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审查范围相对比食品卫生许可证会更加广泛一些。二是保持对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本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三)充分借鉴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证的有效衔接

一是保证许可工作的连续性。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依据是由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演化而来,有关部门、相关人士在起草本办法时,借鉴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基本结构。对审核条件、审核程序、证件文书格式等,尽可能与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保持一定的连贯性。二是促成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方便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在贯彻实施本办法的相关政策中,要求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与当地食品卫生许可机关沟通协调,做好两证的衔接和交接工作,加强对未换领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四是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本办法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重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明晰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力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二、解析本办法的框架结构和相关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共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准、许可证的变更及注销,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

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调整范围、领取许可证对象等内容;申请与受理部分包括条件、场所、人员、制度、材料要求、申请及受理程序等内容;审查与批准部分包括许可事项、许可方式、准予决定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及注销部分包括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内容;许可证的管理部分包括许可证形式与时效、内容、编号及保管等内容;监督检查部分包括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附则部分包括新旧证件衔接、经费保障、法律衔接等内容。

三、本办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办法明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证照关系”如何确定

简单地说,可以用“证照分离、先证后照”来概括。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本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孰先孰后,提出了“先证后照、证照分离”的总体要求。本办法明确: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有哪些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食品流通许可对象是谁

本办法要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对食品摊贩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要求,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食品流通许可有哪些申请或发证条件要求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体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一)至(四)款,本办法予以重申):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如何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七)食品流通许可有哪些主要程序

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步骤。首先是申请程序。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按照办法的要求递交相关资料。其次是受理程序。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其三是审查程序。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制定。其四是批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注销、撤销、吊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是指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食品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依法注销。注销的情形主要有:(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是指由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撤销的情形为:(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对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吊销: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强制取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资格。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这些规定在本办法规章条文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对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信用档案建立

本办理明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此外,本办法还明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十一)如何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具体衔接

本办法对新旧许可证的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2.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篇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食品流通申请书 篇三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

1交);

(九)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能力执行乳制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场地要求。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米以外。

3.经营设备设施要求。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

4.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5.乳品经营者应当提供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6.申请人知悉乳制品已经列为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以及知悉无证照经营乳制品法律后果的书面声明。

7.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改变,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同时涉及地址、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跨管辖区域变更地址,凭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北京市各食品流通许可办理窗口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东城分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100005 西城分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100035 朝阳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125 海淀分局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大厅)100036

丰台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69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100041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102300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88 顺义分局顺义区仓上街8号101300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101100

4.3 食品流通监管 篇四

食品流通监管

一、食品流通相关主体基本概念 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一)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1.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食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集中交易场所。

2.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是指举办食品集中展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3.食品柜台出租者。柜台出租者是指将柜台租赁给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主体。

(三)食品互联网销售者。获得相关注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和组织。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一)定义 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有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的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五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二)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依法的原则 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开的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的设定过程要公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公开;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3.公平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食品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经营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机会应当平等,既不享用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

4.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5.便民的原则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应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食品流通许可,降低食品流通许可的成本。

6.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三)申请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逐项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是否载明申请人、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或批发、零售)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要求的全部内容。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是否清晰,名称与申请人是否一致。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复印件是否齐全、加盖确认属实的印章是否清晰。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登记住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申请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清晰载明其名称、数量等。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示意图(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提供)并标明其名称和位置,包含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一并标明名称、位置和距离;提供预包装食品的存放、陈列等设施和散装食品的分装、添加、选取以及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废弃物和垃圾的处理等管理资料,明确防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措施。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清晰。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申请人的实际,制定并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受理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文本是否清晰、整洁。

受理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规定。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充材料或更正材料错误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交。已经受理或者自动受理的许可,申请人自知道应当补正材料之日起至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次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处理许可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录入管理系统,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与申请人提前预约好的时间前往核查现场,按照经营场所的场地要求和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经营场所的场地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及其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场所和货架(台、板、盒等)或者容器(瓶、坛、罐、盒等);

2、保持经营、贮存场所整洁,与生活区分(隔)开;

3、非食品商品与食品分区(架)销售、贮存,有防止食品被污染的措施;

4、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其他方式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与食品经营、贮存场所周边的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别保持10、20、30米以上的距离,或者有阻隔、清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用品、用具。

经营场所的设施要求:

1、具有与经营、贮存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被污染,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根据许可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受理、现场核查的意见,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并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六)变更与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的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撤销、注销和吊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食品流通许可。这些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属于无效行政许可。

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流通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

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的具体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吊销:是指食品流通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许可公告

许可机关负责人作出核准许可决定后,复核机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的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准予许可的信息。

(九)许可档案管理

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审批决定等材料,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凡需要借阅、抄录、携带、复制许可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三、食品流通监管内容

(一)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监管

食品经营者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是否变化;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整改措施和相关情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有效身体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等。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食品流通质量监管 1.对食品外观质量的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外观质量是指通过感官识别或通过检验机构判定的食品质量问题,主要包括:食品标签标识是否规范、食品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食品质量感官是否正常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食品质量感官是指依靠视觉、嗅觉、味觉、触觉和听觉等对食品的外观形态、色泽、气味、滋味和硬度(稠度)的鉴别和评价。

2.对食品内在质量的监管

食品的内在质量是指需要依据检验检测手段加以识别和判定食品对食品安全标准等技术性特征要求的符合性。为了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必须采取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依法抽样检验,从中发现质量问题。

(三)食品流通经营行为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查处经营以下食品的违法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所以,对于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管,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资质、受培训情况以及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所采取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配置了专(兼)职食品经营人员; 2.检查相关从业人员是否拥有符合食品经营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档案;

3.检查相关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接受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就培训情况建立档案;

4.检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在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5.对于监督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发现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或者从业人员在具体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等情况,应及时要求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并对相应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诚信自律行为监管

监督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既是落实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必然要求,又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重要任务。所以需要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并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或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自律行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强化对经营者实施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强化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食品经营者对自身经营食品的运输、贮存和销售条件的自查自纠,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散装食品经营情况检查,检查散装食品是否配备盛放的容器等专门贮存、销售工具。

3.强化监督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置,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现的过期变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进行处置或销毁。对于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行为,食品经营者应予以配合,并做好记录工作。对于生产者不予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履行报告制度,并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或销毁。

四、食品流通监管方式

(一)食品流通专项整治

1.食品流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食药部门依据职能,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特点,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重点食品品种的专项整治。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如粮食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饮料、膨化及油炸食品、酱腌菜、罐头、速冻食品、酱油、食醋、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2)对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镇、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学校周边等区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3)对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针对一些季节性、节日性消费的特点,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冷冻食品、饮料饮品、月饼、糕点、儿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季节性和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等行为。

(4)对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不同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任务、重点、措施、要求等会有不同侧重。如专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酒类市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用油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行为等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食品流通专项整治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主要领导具体抓,各内设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明确工作目标。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目的,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3)突出工作重点。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4)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两道责任、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

(5)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要与行政许可、宣传教育、质量抽检、年检验照、取缔无照、案件查办等常规监管措施相结合,注重综合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执法检查效果。

(二)食品流通日常监管

1.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六查六看” 食品流通是连接食品生产和食品消费,从农田到餐桌的重要中间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总结为“六查六看”。

一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上墙悬挂、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发生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三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四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查经营者管理责任,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看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食品及时采取停止经营和退市措施;看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学习培训制度和档案,对新员工是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看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查食品经营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看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定期自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混存混放情况,是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四查四看” 在食品流通环节基层监管中,还需要掌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看市场开办方是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是否有抽查检测记录、停止销售记录。

二查食用农产品质量,运用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筛查和监督抽检工作,看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有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非法添加、农残超标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情况。

三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看销售者有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喷洒、浸泡、催熟、保鲜等行为。

四查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看猪肉是否具备检疫和检验“两证两章”,看猪肉肉质、色泽、气味有无异常情况,是否涉嫌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看市场内其他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看手续载明的内容与销售的产品是否相符。

(三)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1.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

(1)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日常检查、消费者食品申诉处理、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况等经营信用信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

(2)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充分运用食品监管的职能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好信用分类监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作用。(3)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布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利用,作为开展违法案件排查、设定监督检查重点及调整巡查监管频次的依据,为上级机关研判本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应对策略等提供依据。

(四)市场清查 对抽样检验发现、舆情监测或通报的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采取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相应监管措施,开展市场清查,及时清除市场食品安全隐患。

(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办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有效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秩序的行为。

(六)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是食品检验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具体体现,是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依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内容

(1)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定期检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或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检验的最大区别是实施抽样检验的时间是否确定,定期检验一般是常规的工作安排,不定期检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迅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由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和相关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

(3)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经初检认定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复检结果显示被检食品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恢复与被检食品同品种、同批次食品的销售。

2.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内容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

(2)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参照食品抽样检验规定执行。

(七)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要点

1.实施流通环节快速检测的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是辖区内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和指标项目。

2.快速检测作为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补充,在快速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用农产品)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对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将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

4.实施快速检测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布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食品流通市场主体责任

(一)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责任

1.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直接从生产者进货,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所购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供货者应当主动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为食品经营者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方便。食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复印、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记载留存查验情况资料备查。

2.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经营人员出具有效的个人健康证明才能上岗;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其它工作岗位上。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3.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收到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通知、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直接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从柜台下架,清查库存,登记造册,妥善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要求供货者按照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所销售食品,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加盖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供货者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1)从事食品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按照前款要求办理。当向食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按照所销售食品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方出具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备查。购货方的名称,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者单位的名称填写;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中未含区域名称的,应当按照食品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称中的区域名称填写。

(2)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企业购进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如实填写并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销售食品;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总部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4)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当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5.食品流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法定义务,为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并保存至规定时限。凡从事食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食品或直接向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并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保存 “食品销货凭证”至规定时限。

(二)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所列管理义务,如实填写《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帐》并妥善保存备查。凡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

5.食品流通环节应急预案 篇五

一、总 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流通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 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危害,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 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 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 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I 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一起食物中毒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市、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

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根据生产流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 Ⅰ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省政府批准并宣 布启动Ⅱ级响应;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 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2)启动响应。

1.国务院或省政府启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Ⅰ级、Ⅱ级响应后,市局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程序,并在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工作。

2.市政府启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后,市局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程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食药监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下,启动应急程序。

3.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后,事 故发生地食药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对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必要时,市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应 急处置工作。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务院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省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或市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以及获知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Ⅰ级、Ⅱ级、Ⅲ级或Ⅳ级事故后,县局对涉及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应对工作。

(六)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相关股室和直属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股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成立由局长任总指挥长、总监为指挥长,党组成员为副指挥长,各股对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本部门配合市局和县相关部门开展处理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局食品安全监管二股。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职责。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流通环节食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处置工作;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确保县局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到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通报联合机制;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以及事态进展情况,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工作组。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领导小组、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新闻宣传、人员咨询五个工作组。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局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股,负责应急处置管理日常事务,会同局办公室、综合协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组织协调、信息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件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食品安全监管二股牵

头,县局稽查大队,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送检,研判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由稽查大队牵头,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视情况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协调媒体采访,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专家咨询组。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各工作组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前,各相关股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事件信息来源。

1.上级领导关于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批示指 示;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或系统内上报的流 通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或系统内上报的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4.市级有关部门通报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5.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6.其他渠道获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二)事故报告和信息收集。1.主体和时限。

(1)食品经营户发现其生产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 2 小时内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2)食品送检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充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

(3)各监管所或稽查队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某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上报。

(4)相关股室通过舆情调查获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要及时向某某县食安二股进行通报。

(5)某某县食安二股接到事故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核实,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应对工作建议。同时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食品安全事

故变化情况对事故级别作相应调整,并领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将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向市局和县政府进行上报,并启动本应急预案。

2.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 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四、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定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判趋势,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各工作组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和职责分工,指导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一)控制问题食品。

危害控制组要及时控制现场,依法查封、扣押可能导致 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组织检验机构对涉嫌产品进行抽样检 验;查清问题食品流向;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 关食品,责令经营者召回并封存。

(二)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 样和检测,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措

施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需 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研判。

(三)检验研判。

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食品及时进行检测,对没有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及时向市局汇报,争取支持,组织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 准。

(四)信息通报和发布。

新闻宣传组全程关注舆情动态,并根据各股室提供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信息。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事故相关的食药监部门应根据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食药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 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4.总结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县政府和市局。

五、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发生调整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县局应结合当地政府要求,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演习演练。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

6.食品流通申请书 篇六

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我国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也是我国政府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的难点。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 它关系着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食品安全不仅涉及人民的身体健康, 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加强食品流通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然而如何构建一个长期有效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机制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 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2 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现状

2.1 缺乏健全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健全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是构建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新系统的保证, 也是决定该系统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虽然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但是我国现有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法律条款的内容仍相对粗疏,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实际的可操作性也不够强。而且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中的责罚也较轻, 对相关食品安全违法人员无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这些原因共同造成了目前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于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需要的不利局面。

2.2 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

食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是影响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跟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明显的不足。例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严重滞后于食品新方法、新材料的出现, 或者是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太过于陈旧, 已经难以适用于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而且很多食品安全标准远远低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也急需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此外, 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的制定和管理上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之间缺少合作协调, 以致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的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发展。

2.3 未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监督作用

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除了法律、体制相关方面的问题, 还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未能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整体, 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如果发挥好了他们的普遍监督作用, 将会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革命性的影响。然而, 由于大多数消费者都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基础知识, 更别说是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了, 而且政府相关部门也缺少对消费者进行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适时引导, 致使消费者即使遭遇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自觉性, 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大众监督作用。

3 构建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新系统的建议和对策

3.1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

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构建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新系统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影响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效果的关键因素。因此, 我们有必要加快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进度和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和领域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有效的法律机制, 从而为构建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同时, 我们还需要借鉴国外先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流通安全标准体系, 在整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流通安全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样才能确保食品流通安全标准真正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

3.2 建立协调一致、行之有效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监管过程必须要得到众多政府部门的通力配合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 建立协调一致、行之有效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是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也是提高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成效重要保障之一, 更是构建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新系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建立协调一致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责任机制的主要内容有:以权责一致为基础和原则, 对涉及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各部门进行明确的分工, 并确定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和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 让各部门在行使职能和权力完成相关工作的同时, 也能清楚知道自身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如果遇到职能履行不力或不履行的政府部门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 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证各个部门能够协调一致地进行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 提高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

3.3 引入现代信息技术, 提高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水平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都获得了非常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领域也不例外。引入信息技术有利于帮助相关监管部门克服时间、空间等限制因素, 实现对分隔各地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 这样就能大大提高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同时运用信息技术还能够全方位地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需求。此外, 加强信息技术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应用能够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于不同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相关资源的开发, 这不仅能够提高这些资源和信息的利用率, 而且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相关决策时还能提供所需的全面、完整的信息, 促使其制定出的相关监管政策和制度能更加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

3.4 强化消费者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消费者在整个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过程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如何采取措施让消费者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这对提高我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效果是非常重要的。针对本文前面提到的消费者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作用缺失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在食品安全相关方面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从而逐渐提高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专业知识和食品安全的意识, 这样能使消费者更加主动地参与到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过程中来, 进而大大提高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7.食品流通申请书 篇七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流通领域

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和意义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部门重要工作。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而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不断提高。加之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又存在的各种隐患,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中的职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个的小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问题。

二、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食品流通领域中的法律条款仍相对粗疏,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而且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此外《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关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服务机构在流通领域中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做明确规定。

从法律责任适应度来看还有相当的欠缺。目前,《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特别是在流通领域,“还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

2.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標准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质量相关标准共有近3000个,而与流通领域相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有相当的差距,一些重要的食品流通标准至今尚未制定。且有些标准由于前期研究薄弱,在可实用操作方面的效用相当有限,总体水平偏低,并且各标准之间结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的现象,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科学的标准体系,给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

3.食品流通检测体系仍不健全

与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相匹配的食品检测体系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及手段的缺乏,造成了不仅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能及时检出,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商务部报告显示,我国经营食品零售的5万多家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只有不到500家,全国2.6万家农贸市场配有垃圾处理设备的不足1‰。此外检测体系不健全还表现为各部门的检测工作缺少协调,检测力量缺乏整合,检测资源不能共享,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落后。

4.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不健全

目前,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资源严重短缺,没有全方位的互通的信息网络体系,资源无法实现共享,不能满足政府决策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息的需求。且信息分散,缺乏共享机制。现有涉及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资源采集与体系建设存在交叉重复等问题,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部也存在严重的资源分割。

三、加强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1.加快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的建设和完善

我们要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积极进行法律修订工作,加快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实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特别是要根据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以及确保某一类食品安全的需要来专门制定单一的法律,如市场准入制度法,并根据法律的需要出台相对应的制度,细化法律条文和技术性规定。

同时要不断完善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建设。通过参照遵循国际标准,将国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财力,又可以从整体上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整体的可用性和科学性。

2.完善统一协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和检测体系

按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向集中统一监管、全过程监管等方向发展。同时按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3.建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大力征集流通领域的食品企业信用数据,进行信用体系的研究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掌握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卫生信用状况,进而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对守信者给予褒扬,对失信者给予相应的惩戒,追溯相关责任人,形成食品流通领域的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

4.改进流通领域市场秩序预警防范制度

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必须实现指挥中心和信息汇总中心功能的最大化,并充分利用信息汇总中心的资料,建立监管回访制度。在信息中心里,有由以前检查、抽查时登记的资料统计而来的汇总资料,可以看出哪些是经常违规的企业哪些是比较违规比较恶劣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回访,直到改进为止,从而达到防范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徐景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中国质量万里行.2005(8)

[2]龚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存在五大“隐患”.人民日报,2005-3-20(2)

[3]商务部市场运行司: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现状的调查报告.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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