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2024-07-15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10篇)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篇一

河北省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先向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审查时应当核验原件、踏勘现场,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企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资质证书。申请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及二级以下资质申报条件为:

(四)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复印件无效);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或者执业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经劳动部门合同鉴证),聘用人员汇总表(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时限:随时受理

审批时限: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篇二

余杭区建设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已经完成了***的工商年审。公司现有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其他材料均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当前,公司正在开发建设***项目,项目进度为***,已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万元,预计将于***年***月交付使用。为了进一步搞好开发建设工作,延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特申请办理《暂定资质证书》延续手续,望贵局能给予批准为感!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申请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固定电话手机号码总经理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办公室主任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前期经理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销售经理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申请类别符合下列登记条件的,请选择打勾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1、非限定项目开发()

2、限定项目开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变更()

2、地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股东变更()

5、注册资金变更()

6、其他变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登记()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晋升登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证登记()

注:该类别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向区建设局要求补领的申请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登记()

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注销本公司开发资质的申请本单位现向余杭区建设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本单位承诺严格遵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所提供的资料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概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具结单位盖章)

年月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资料清单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序号材料名称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主送建设局)及申请表10企业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公司公章)

11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12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校验原件)13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5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1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校验原件)

6连续近3年计划部门下达房地产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股东单位委派文件及股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校验原件)

7连续近3年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6社保提供的参保人员花名册8连续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相关材料(包括规划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等)(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件)

17企业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1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9连续近3年开发统计年报(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篇三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城[2007]2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

暂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暂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

暂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的法人企业。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3、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

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园林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5、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植保工、花街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lO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6、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7、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3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80万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暂定期内)。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3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2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标准 篇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房〔2000〕1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陕西省政务大厅三楼 联系电话:85253819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提交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

10、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报送记录(以陕西省房地产企业管理系统中信用档案记录为准)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资料须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办公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陕西省政务大厅三楼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五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建房通〔2011〕23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黔建房通„2007‟558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王屹

联系电话:0851-5360227

附件: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定本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和资质审批

第五条 一级资质,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二、三、四和暂定级资质,由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有开发项目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也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不再延长有效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时,不再要求逐级申报,可以视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对应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七)《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八)《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九)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合格证明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企业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级等资质等级。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 5

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二)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三)四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1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各地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统一确定。

第十条

各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建设规模。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五)暂定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注册地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以下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上级资质企业要求的,且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可承接上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未经备案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资质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和市场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的情况;

(二)销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三)项目手册执行情况;

(四)市场行为,主要包括遵守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执行情况;

(六)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要求。

对未按规定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企业经营和市场行为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附件资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逐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监督检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有预售项目的需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证明;

(五)《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的证明;

(七)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八)《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或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投诉案件和纠纷,经主管部门裁定为责任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资质延续或升级手续,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违反土地、税收、信贷、工商、统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其办理资质延续或升级手续时可予以优先办理。

(一)获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诚信企业称号的。

(二)企业开发的项目获国家“广厦奖”或通过住宅性能认定2A 9

级以上的。

第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工商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变更后30日内,持新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内容变更申请表,继续履行企业债权债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书面承诺书,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质审批过程中除本细则中要求的资料外不得要求申报企业再提供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凡有违规行为的,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请报告 篇六

西安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经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我司(山西xxx公司)于二○一一年三月四日成立,住所:太原市xxx,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企业法人许正新。

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机构,在册员工15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财务及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10人。企业技术力量、管理经验及投资能力良好,现申请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

恳请批准为盼!

山西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

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

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8.房地产开发商资质标准 篇八

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分这么几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开发商的资质往往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注册资金)、开发项目能力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来执行。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

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篇九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证书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报资质等级报告

2、资质等级申请表

3、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证书》(正、副本原件)

4、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

6、办公场地证明

7、任职通知

8、公司章程

9、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10、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1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2、主要技术负责人聘任文件

13、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

14、单位在职职工统计表

15、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资料(职称、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6、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优良率评定文件或工程质量准予备案的资料

17、统计部门签章的房地产开发基层统计年报表

1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9、已完工项目持检材料

20、“两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21、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一、表二

22、其他有关材料

二、以上材料按16开标准装订,封面和封底采用纸质较好、较厚的纸张,边角裁减整齐、平整,装订牢固,由公司人员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公司介绍信将材料报送我局开发管理科,由我局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部文件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建住房(2000)87号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川建委房发(1999)02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厅房发[2000]0104号《关于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和换发持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川建厅房发[2000]0223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条件 篇十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出资额;

4、接连3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出资额;

6、有职称的修建、构造、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置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处置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能、财政、计算等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施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

9、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2年以上:

3、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出资额;

4、接连2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修建、构造、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置人员不少于1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处置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能、财政等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计算等其他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施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

8、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修建、构造、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置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能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政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计算人员:

6、商品住所出售中施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

7、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四)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挂号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存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规章;

(三)验资陈述;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实:

(五)专业技能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以为需求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存案请求后20个工作日内,向契合条件的公司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能够视公司运营状况延伸《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收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意图,《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不得延伸。

请求《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5、6项。

暂时聘任或许兼职的处置、技能人员不得计入公司处置、技能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请求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其开发运营成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造的,其开发运营成绩可按股权或出资份额别离计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运营成绩。

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当事务范围依据资质等级断定。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当房地产项意图建造规划不受约束。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承当修建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造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承当修建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造项目。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承当修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造项目。

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能人员数量契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当的开发规划相适应;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当的开发规划相适应。

各资质等级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事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不得越级承当任务。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正在建造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意图,项目总出资为正在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意图出资额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出资的份额不得低于35%;低于35%的,有必要追加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施行年检准则。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3-6月。获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申报资质年检。

请求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证实文件:

(一)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公司资产负债表或验资陈述;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证实和经济、技能、财政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己开发运营项意图竣工检验证实资料;

(六)施行《住所质量保证书》、《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证实资料;

(七)批阅部分以为需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施行分级批阅。

一级资质经省建造厅初审后报建造部批阅。

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受理审阅后,直接上报省建造厅批阅,请求公司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存案。

三级资质由公司所在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受理审阅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批阅;请求公司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批阅。资质批阅后30日内报省建造厅存案。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公司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批阅,并在30日内别离报省建

造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存案。

经审查合格的公司,由资质批阅部分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公司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和首要处置、技能负责人,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资质批阅部分处置改变手续。

受理资料:

(一)新建立公司暂定资质请求提交资料: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古田县建造局存案;

⑴、“请求房地产开发资质陈述”文件(注明文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制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司印章--由房地产处置体系公司端打印;

⑶、附本公司下列文件原件,一起复印一份供批阅机关存档:

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建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会议纪要或上级批文(外资公司需持外经局批文、同意证书);

③、公司规章(经工商挂号核定的规章);

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实;

⑤、公司法人代码证、税务挂号证、计算挂号证;

⑥、公司验资陈述及各出资者身份证实文件;

注:⑴注册资本不低于开发项目总出资的35%,且最低不少于800万元,实到资本不少于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标准;⑵本公司的各出资者身份证实文件的需求:若出资者为自己的,则提交自己身份证复印件。

⑦、专业技能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人事部分签发的评定职称的文件、来历证实及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盖章);

触及国有资产出资的有必要持有国有资产处置局的同意文件;

公司称号有必要冠上“房地产开发”;

施工公司不得兼营房地产开发;

⑧、(非必备条件)已获得本公司项意图项目用地批文或由土地部分签发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运用权证;

资质核定

请求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证实文件:

⑴、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

⑵、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公司资产负债表或验资陈述;

⑷、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证实和经济、技能、财政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⑸、己开发运营项意图竣工检验证实资料;

⑹、施行《住所质量保证书》、《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证实资料;

⑺、批阅部分以为需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资质升级

请求资质晋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证实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⑴、房地产主管部分关于申报公司资质晋级文件(由公司资质现处置部分依据公司运营成绩出具此文件);

⑵、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从房地产处置体系公司端打印)

⑶、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⑷、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分公章);

⑸、公司最新规章(加盖公章);

⑹、公司出资者验资陈述及上财政审计陈述;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实及录用文件;

⑻、公司各专业技能、经济、财政、计算师等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⑼、本公司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施行状况证实文件(立项批文及项目“五证”);

⑽、本公司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有用证实资料;

⑾、本公司近3年“房地产开发计算底层标准表”(表号:H101、203表)(加盖县计算局公章;计算报表数据应与实践开发的成绩共同);

⑿、本公司各项目《商品房运用阐明书》及《质量保证书》的样本;---指发给业主“两书”(业主已签字)的样本二份

⒀、本公司各项意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公司端打印)。

资质年检

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年检申报表;(2份)

⑵、《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件(原件);

⑶、经公司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填写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

⑷、公司上财政审计陈述;

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能、财政专业人员改变的证实资料;

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施行状况;(公司提交书面陈述,要阐明公司是不是准时填写月报,生成项目手册的状况)

⑺、《住所质量保证书》、《住所运用阐明书》履行状况;(公司提交书面陈述,要阐明公司是不是履行两书,附两书业主现已签章的范本)

⑻、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胶葛投诉的处置落实反应状况;

⑼、汇到省建造信息中心的年检费用(1560元)的汇款回单复印件;

⑽、公司基本状况。(书面资料陈述:包含公司基本信息、开发运营状况、项目开发基本状况、出售运营状况、空置状况,后续拟开发项目状况)

补白:

1、上述资料所附复印件共同运用A4纸复印,并用线装订成册,在主页列明目录,须在每张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共同”和加盖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2、公司专业技能人员不得与其他公司有重复。

3、资料完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资料不完全的应当当场或许5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所需弥补的资料;

上一篇:小学语文练习试题下一篇:白鸽雪雪作文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