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4-07-31

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共11篇)

1.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一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个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

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

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三十九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号以空号保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3月20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2.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二

一、学籍档案的特点

1. 学籍档案的分散性。

一是材料形成来源的分散性, 中学生的学籍档案来自教务处、政教处等各科室;二是材料形成时间的分散性, 一般来说, 学籍档案的形成时间都比较长, 一份高中生学籍档案的形成从入学登记到毕业要经过三年的时间。

2. 学籍档案的变动性。

学籍档案产生形成的周期较长, 学生学籍情况处于不断的变化中, 比如有的学生考试可能从补考到及格;有的可能从受处分到取消处分;有的可能从休学到复学等, 这些变化都要及时做好记载, 以便准确反映学生的学籍情况。

3. 学籍档案的丰富性。

学籍档案的内容十分丰富, 包含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及相关情况, 主要包括: (1) 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录取名册、考生登记表、入学成绩。 (2) 新生报到注册材料、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册。 (3) 学生升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报批材料。 (4)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奖惩、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等。

4. 学籍档案的私密性。

每份学籍档案都记载了学生的很多个人情况, 如姓名、照片、出生日期、成绩记录、品德评语等, 这些都属于个人隐私, 在一定的范围内需要保密, 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5. 学籍档案利用的频繁性。

根据调查显示, 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中利用最频繁的, 其利用人次占86%以上。学生报考高校、证书丢失、出国等, 均需利用其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

正因为学生学籍档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利用率又高, 所以更加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二、加强学籍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1. 强化意识, 明确职责。

为保证学籍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强化档案意识, 这是做好学籍档案工作的根本。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学习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真正认识到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从而对日常学籍档案材料及时加以收集、整理、保管。

2. 重视培养高素质的学籍档案管理队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档案管理队伍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关键。学校的学籍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应在工作实践中加强自身的修养, 积极学习业务, 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学校还应经常组织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开发与利用的研究, 使他们的专业知识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较大提高;建立学籍档案管理的激励机制, 通过深入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树立典型, 表彰先进, 激发他们对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热情和奉献精神;落实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有的待遇, 设法提高他们的工作地位,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 稳定档案干部队伍。

档案工作连续性强, 许多工作特别是基础业务和规章制度建设, 需要档案人员较长时间的学习与经验积累, 才能逐渐适应或逐步完善。档案干部的频繁调动, 无疑将影响到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因此, 必须抓紧做好档案干部的稳定工作, 建立健全必要的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促进档案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加强对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是由学籍档案的特点决定的, 而学籍档案的利用则是学籍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所在。

三、学籍档案的利用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 采用现代化检索手段。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繁多, 要能提供准确的服务, 仅凭个人的记忆查找检索会很困难且效率低下。因此, 学籍档案要采用计算机管理, 根据学籍档案查找的要求, 应录入姓名、班号、证书号码等检索条件。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

2. 严格利用审查。

学籍档案具有私密性, 在提供利用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利用者履行相关的手续, 不徇私情, 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

3. 利用中要注意把关, 利用要严、要细。

利用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常常会提出各种各样的不正当要求, 希望按照自己的要求出具相关的证明, 比如, 有的要求改成绩、出具假学历等。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坚持原则, 严格把关, 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4. 注意保护好学籍档案。

由于学籍档案利用频繁, 大量的翻阅及复印, 会影响其寿命。解决这一问题除了靠传统的纸质档案保护方法外, 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 尽量用电子文件提供利用, 因为电子文件的使用次数再多也不会对其寿命产生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档案的管理工作是起点、是基础, 而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无论是学籍档案的管理, 还是学籍档案的利用, 都要从学籍档案自身的特点出发去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大玉.试论加强学籍档案管理的重要性[J].四川档案, 2007 (1) .

3.高校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高校;学籍管理;大学生;高校学籍管理人员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1)08-008-01

一、学籍的概念

高校大学生的学籍管理是否得当,关系着以后大学生的就学和就业的问题。所谓学籍,就是学生按照国家招生计划规定,经過高考择优录取后,经過学校全面复查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所取得的在校学习资格。学籍的有效管理关乎大学生在整个大学校园会享受到什么权利。

学生一旦被学校录取,便构成了学校依据校纪校规对其进行学籍管理的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双向选择关系。学生和学校存在着应尽的义务和所享的权利的双重关系。学校有管理好学生学籍的义务,如果学生的权利在求学中途遭到侵犯,那么学校就应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学籍管理包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的入学管理。包括学籍资格的审核,分班,注册,学生证和校徽的发放以及学籍档案的建立等管理工作:这是学籍管理地最关键一步,高校学生以后享有的权利和所尽的义务都依靠学籍档案的最初建立。二学生的学业管理,包括课程的选修和与免修,以及毕业和结业的工作;这关系到高校学生以后的就业问题。在现今社会中,由于学籍管理人员的疏忽,造成学生学籍资料数据的丢失。故此造成学生不能顺利毕业。三学生学籍变动的管理。包括复学,休学等工作的办理;学籍资料变动最关键的一步,特别是高校大学生转学,跨越省区,手续复杂,这就需要学籍管理人员行政效率。四学生奖励与处分的管理。合理地记录学生的处分与奖励,这学籍管理的工作重心主要是围绕以上的内容,但是简单的行政工作,难免会有许多漏洞。目前许多高校学籍管理中就存在的问题有部分是学籍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不相符,学籍规章制度本身不完整、不健全、不严密,学籍管理与宪法精神有悖。

二、电子学籍注册的出现和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网络全球华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纸质学籍管理档案已被电子学籍档案所代替。学籍电子注册,是省招办录取结束后,将各高校在本省录取的新生数据报至教育部,各高校经省级招办在网上录取的新生名单,各高校在新生入校后上网核对本校录取名单,网上有的学生即予注册,取得学籍。电子学籍代替传统的纸质学籍档案,有许多好处。电子学籍档案利用网络技术,快速地录入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了学籍管理人员的办事效率。但是电子注册学籍难免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录入学生的数据丢失,造成学生不能顺利毕业;由于学籍管理人员的疏忽,学生大量档案被修改的情况也有所出现。电子学籍档案不像传统的纸质学籍档案,它被修改的机会较于传统学籍相对麻烦,网络上的数据也不易修改。

三、高校学籍管理者在管理问题上应采取的措施

在新形势下,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增强三种服务、人本、法律意识;和必须具备三个思想品质要過硬、工作作风需严谨,工作要耐心条件。学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服务性比较强,这要求我们的管理人员对待工作时要一丝不苟,细心和有耐心;高校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籍管理,学籍管理人员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着公正处事的态度,以自己的高尚的品德让学生信服。一方面,学校通過学籍中的有关规定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的合法权利应给予及时的保护。学籍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修养问题。我们的学籍管理人员除了熟悉政策法规条文,理解实质外,还应加强学籍管理技能的培养,只要学籍管理人员本身的专业技能過硬,才能使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学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学籍管理原始数据的采集、学生注册、成绩记载、学籍变动等全過程的管理技能;二是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的基本技能,例如办公软件的利用;三是利用“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管理学籍的专业技能。现在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独立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高校学籍管理应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这样才能保证学生更好地享受在校权利。

四、总语

4.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四

初中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统一确认的初中学生学籍号,注册初中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须持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

高中

未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

已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

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本市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近日,市教委重新制订了《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初中生与高中生都不得空挂学籍。据了解,两个“办法”都于本学期开始实行。

按照《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均衡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统一确认的初中学生学籍号,注册初中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须持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就读。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参照跨省转学流程办理。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5.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五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我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在区教育局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惠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以严谨的态度,规范的管理,创新的理念,不断提高学籍管理质量,确保了水口中心小学学籍管理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把今后的工作继续做好,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健全,是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专门成立了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小学严新维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中心小学校本部的曾智勇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为中心小学的中层干部及各班班主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层管理,真正做到分工明确,为电子化学籍管理应用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责任,强化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义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全面提高素质教育,是全体学生主动发展的前提,我校学籍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顺利,将学籍管理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由教务处副主任姚志成专人管理,配备符合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有关设备,学籍管理责任到岗、到人,层层抓落实,级级求实效,严防学生信息泄密。班主任是执行学籍管理的重要责任人,学校加强班主任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定期举行了班主任学籍系统培训活动;同时,我校利用家长会向学生家长宣传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学校有效地做好“控辍”、“控流”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实行档案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学籍资料填写、报送及存档,是学籍静态管理的主要方面。根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准确性、真实性的原则,学校对学生档案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一是学校专门设立学籍管理柜,为学籍管理标准化管理奠定基础;二是遵循档案管理的原则,对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对各种表册及时建立,及时填写、整理、分类;三是认真做好学籍电子管理工作,在惠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建立每位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了数据上传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招生、转学、休学、退学制度

在一年级新生入学中,我校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小组的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贯彻市、区教育局的文件精神,严格把好入学原则,根据相对就近、统筹兼顾、统一调配安排的入学原则,做好每次招生工作,实行常态编班,使本地段居民的适龄儿童充分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到学龄入学率达100﹪。

学籍变动工作也是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这项工作,我们的原则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对转出的学生,了解清原因,查看户口,严把转出关,转出学生必须由本人或学生家长申请,班主任审查同意,学校领导批准、教导处办理转学证明。对转入学生,查验户口、转学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从不擅自接收不合手续的学生,严把入学关。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家长申请,学校领导查验相关医院证明等材料,报教育局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凡办理了转学、休学手续的学生班主任必须在学籍簿上注明转学、休学的时间、原因。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自动不到校学习的流动生,班主任及时做好了学生、家长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到校参加学习。对休学期满的学生,学校按时通知到校插班复学。

6.高中学籍档案学生自我鉴定 篇六

高中学籍档案学生自我鉴定篇1

伴随着21世纪的脚步,我即将走完多彩的高中三年。在这三年中,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绩。

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忠心拥护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平时关心国家大事,总是尽力去做有益于国家,社会的事。我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平时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爱护公物,而且作风正派,是非观念强,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作为班级的一分子,我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踊跃参加班级的黑板报出版工作,当我们班的板报获年段第一名时,我心里无比自豪。

我学习自觉,认真,思维敏捷,知识面广,善于质疑,析疑,解疑,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高中三年间,我在学习方面获得长足的进步,各科成绩优秀,并在省第六届生物竞赛中获得厦门赛区二等奖。

我热爱体育,在平时更是注重锻炼身体,体锻达标。我的兴趣广泛,总是积极参加各种课外活动,曾获年段五,六班主持人对抗赛三等奖,以及年段硬笔书法比赛优秀奖。我喜欢绘画,常利用课余时间自学绘画,并多次为班级板报绘制刊头。我热爱劳动,总是一丝不苟地完成学校布置的各种卫生工作,不怕脏,不怕累。

但我在学习方面时间抓得还不够紧,我将更严格地要求自己,改正缺点,发扬优点。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将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更好地报效祖国。

高中学籍档案学生自我鉴定篇2

伴随着21世纪的脚步,我即将走完紧张有序的高中三年。回想三年里有过多少酸甜苦辣,曾经付出了多少辛勤的汗水,但也得到了相应的汇报。在老师的启发教导下,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绩,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正确的立场,热爱祖国,热爱党,认真学习并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思想觉悟高,爱憎分明,踊跃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投入捐款救灾行列,用微薄的力量,表达自己的爱心,做一个文明市民。在学习上,我有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专心上课并做好笔记,注重理解和掌握,强化练习,学会分类归纳,不断总结,摸索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在学习中知难而进,敢于正视自己的弱点并及时纠正,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使自己有适应社会的能力,应变能力有进一步提高。因此,我将加倍努力,不断改正缺点,挖掘潜力,以开拓进取、热情务实的精神面貌去迎接未来的挑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将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更好地报效祖国。

高中学籍档案学生自我鉴定篇3

时光荏苒,三年的高中学生活即将结束,作为人生中重要的转折点,它充实了我的文化知识、改变了我的一些行为习惯,提升了我的思想境界和精神境界。现对我做个鉴定如下:

一、在政治上

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了解时事政治,关注国际政治发展动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在学习上

凭着对未来生活的渴望与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大学生,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三、在工作上

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作为一名学生干部,我积极主动的完成本职工作,与同学老师相互配合,顺利的组织开展了校园企业参观和系列知识讲座等活动。

四、在生活上

我严格要求自己,勤俭节约,遇事冷静思考,加以认真对待。勇于自我检讨。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离开校园并不意味着我将结束自己的学习生涯,相反,它为我开启了另一扇求学的大门,即将步入社会大学的我,依然会孜孜不倦的学习。

高中学籍档案学生自我鉴定篇4

光阴似箭,转眼高中生活即将过去了,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辛酸,然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也使我充分认识到,若想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高中生,这些锻炼都是很基础的和必要的。高中时期的所学、所感、所悟将指导我一生受用!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习上,凭着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青年,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在工作上,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自身特长,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种网络设计比赛,并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光,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在体育方面,认真参加、学习学校开设的体育课程并圆满完成任务,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并不断丰富自己的阅历。

三年的高中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高中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刻,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念、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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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大学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

引言

高校学籍管理是高等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内容,贯穿于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期间。高校学籍管理是关于学生在学习等方面进行质量考核、记载、评价、处理等工作。而如今,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对于加强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也是势在必行,逐渐成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学籍管理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指学生从获得院校学籍到毕业整个学习期间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思想方面,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与管理。二是学习与纪律方面,包括学生入学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学籍变动、奖励与处分、成绩的考核与记录、毕业资格以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等。第三是对所有学籍资料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

2、教学管理

高校教学管理包括计划管理、教学目标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档案管理。

二、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高校学籍管理对教学管理有着必然的促进作用

首先,教学管理制订方案、计划是以学生的个人信息为实践根据,并且学籍信息为教学方案、计划的提出以及实行提供实事求是的个性化资料。其次,通过考试成绩,分析学生具体学习状况以及学习状态,从而促进各门类、各科别的进一步教学,并针对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教师更好的教学,使教与学都能达到良性的提升。最后,通过学生的成绩以及奖惩分析、引导学生以正确态度对待学籍管理,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2、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能有效增强合格人才的培养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主要的目标是为学校以及社会培养高要求高标准高素质的人才,并最大化提高学生的合格率和毕业率。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正是为学生在校期间各个阶段制定明确的学习方向,有计划的制定学习任务,促使学生在校期间提高其学习动力,并且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教学活动的顺利展开,进而有效的增强学校所要求合格人才的培养。

3、高校学籍管理能树立院校良好的学习风气

做好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与院校良好学习风气的树立有着直接的关系,要树立良好的院校学习风气,就需要不断提高院校学籍管理水平。要抓好高校良好的学习风气,就要求培养学生乐于奉献、乐于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德,要求培养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要求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而要树立良好的院校学习风气,就需求依靠完善严格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使学生能得到良好的管理和训练,并且能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促进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

三、学籍管理的作用和功能

1、管理作用

学籍管理工作的根本作用就在于管理。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在校学习全过程的管理。搞好学籍管理工作,有利于稳定教育教学秩序、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师教学情况和提高教师教学质量。

2、激励作用

在学籍管理过程中,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坚决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激励他们自主学习,在大学的校园里健康成长,学习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有效的奖惩措施,使优秀的学生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实现自我价值;使能力偏弱的学生积极向前努力,变得更好,形成良性竞争的学习环境。

3、导向作用

学籍管理对学生学习期间各个阶段的各项学习行为进行管理,以此引导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掌握必需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学有所成。并且学籍管理还以其严格、规范培育着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忠于职守的人格素质。由此可见,学籍管理对于学生学习、生活都有着一定的导向作用。

4、保障作用

保障作用是指通过科学的学籍管理,全面规划教育教学的内容、方法,严格规范、严格要求,从而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学籍管理的保障作用还表现在学籍管理中的考试考核与监督两方面,能够科学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及公平客观地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籍管理的保障作用不可忽视,要严格稳住,保障高校的教学稳步进行。

5、服务作用

学籍管理工作的服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咨询服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接受师生对于学籍相关问题的咨询,并针对他们的问题进行耐心的解答,使他们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有正确的了解。二是信息服务,学籍管理部门及时更新校内外的学习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并提供给有需要的教师和学生,使他们对于国际上的信息都能及时了解。要用服务的手段,联络协调好全体师生,促进教学环境的不断优化,推动良好学风的建设,最终推进全校的校风建设,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推动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四、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学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高等教育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制度的不足慢慢显现出来:管理制度本身不够严谨,各项条款之间相互矛盾,规定陈旧老套,缺乏灵活性,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些高校没有认识到学籍管理对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作用,没有针对当下新形势新局面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和改革,制定出规范的、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有以下几点特征:形成时间周期长、信息来源较为分散、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但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系统的、规范的规章制度。这是造成学生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 由于规范管理的缺失,导致管理职责的范围不清,部门之间对出现的问题相互推托,相互之间缺乏协作,以至于造成学生档案管理的不认真、不严谨。

2、学籍管理工作不受重视

在高校,学籍档案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潜在的、隐性的以及滞后的,这是由于学籍管理领导干部重视程度不够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相关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较低,且人员的流动较为频繁,没有形成稳定的管理队伍。然而,在必须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投入的情况之下,投入与回报却并不成正比,这也是被学校领导所忽略的原因之一。所以在此问题上,高校必须调整对于学籍管理工作的观念认识,提高重视程度。

3、学籍管理缺失人文精神

有调查显示发现,超过80%学生表示本校学籍管理制度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没有足够体现出学生的自主权和学校的民主管理;56%的学生认为学校制度建设不能集思广益征求学生大众的意见;还有近一半的学生认为在转专业、转学、退学、学士学位授予等过程中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缺失人文主义精神的现象都导致了学生这一主体对于学籍管理的不了解和否定,严重影响了高校学籍管理甚至教学管理的良好发展。

4、学籍档案的开发利用不够

目前,许多高校对于学籍档案的管理依旧还处于以前的传统模式——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的模式,然后等学生毕业之后,将其学籍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给学生所在单位或者是相关的部门进行保管。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其档案进行处理分析,也没有整理出可供参考的数据资料,也就不能够很好的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的就业服务以及领导的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说明。另一方面,由于学籍档案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因此,对于档案的利用只能够少之又少,而且要想查询相关的资料还必须要通过特定的人员、齐全的手续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籍档案的利用效率,给学籍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方法

1、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的学生对于学籍管理工作模棱两可,不知道其重要性,更甚之,一些教师和管理人员也不了解学籍管理的重要性,这就使得学籍管理工作不能够顺利的开展。因此,学校可以在新生刚入学校的时候就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让学生能够清楚出的了解学籍档案的相关内容,并引起学生对于学籍档案管理的重视,从而积极的配合学校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使学校的学籍管理水平能够更上一个台阶。此外,高校可以通过新生入学前进行学前教育、发放学生手册以及学籍知识的考核等多种方式,并且通过利用学校的校园网络平台、校园广播以及校园期刊等多种校内资源宣传学籍管理工作内容,增加学生对学籍管理的意识,从而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水平。

2、形成全方位的学籍管理制度

随着高校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学籍管理制度也需要更加全方位的调整和完善。可以建立有关的服务平台,为高校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同时还需要高校的相关人员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准确、有效的对学籍收集工作进行管理,使得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使得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此外,还可以创建高校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强高校学籍管理的利用,通过对高校学籍分类记录,使高校教学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及时获取学籍资料,并及时补充并解决高校学籍资料存在的问题,提高高校学籍对高校教学管理的服务,从而提升高校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高校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

3、更新学籍管理理念

要知道,学籍档案的质量是学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而要想做好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有需要相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还需要有各级党政管理部门以及教学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样各项工作才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更重要的是要重新更新学籍管理理念,即学籍管理的目的不单单只是为了对学籍进行管理,而是为了能够为学生以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学籍管理工作与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前途息息相关,学籍管理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本职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4、 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对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也提出来挑战,要求结合现代化管理的信息技术、科学技术知识进行综合管理,使高校学籍更科学化和系统化的管理,与时俱进,为高校教学提供创新服务。同时,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的自身专业知识的修养水平也要不断提升,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要求,了解掌握高校学籍管理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将所学及时补充运用于高校学籍管理的工作当中,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从而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水平。最后,管理工作人员作为服务性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切实为学生为学校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服务。

六、结语

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作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必须要适应当下新局势,努力创新高校学籍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学籍管理水平。本文通过分析提出当下高校学籍管理出现的各项问题,有针对性的从管理制度和理念、信息化管理、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创新管理方法措施,为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提供建议,使高校学籍管理能为高校教学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培养更多更好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1]吴琳.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水平[J].福建信息技术教育,2011,03(12):56-60.

[2]王丹.新形势下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探析[J].才智,2010,07(16):64-65.

[3]殷涛.如何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3(22):90-92.

[4]焦春红.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三大误区[J].科技信息,2009(14):187-188.

[5]崔杰.浅谈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史志,2009(15).

8.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开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教务处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当年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录取。录取名单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后方可生效。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 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交未报到名册。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我市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年市教育局的招生文件执行。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我市各级普通高中就学,可获得学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籍学生非本市初中毕业,高中阶段确需到我市就读的,可申请就读职业类学校和普通高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提供完整后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具体流程:①市侨办或外办开具介绍信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子女因家长在厦门市购臵房产、投资或受聘于在厦企业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5)一式四份;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

具体流程:①到市台办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侨及外籍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高中会考,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符合毕(结)业条件,发给本校毕(结)业证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新生未报到名册(附表2)、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3)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照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的录取名单,对新生花名册进行验核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各校未报到名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局直属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寄读生或旁听生,学校有责任告知家长由此引起的学籍、会考报考、高考报考等方面的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自行负责。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经家长、班主任签字;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素质报告册》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三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模块考试,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学生申请免考时,应填写《厦门市普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免考申请表》(附表6),提供学科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市会考部门核准,报省会考办备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附表7),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疾病证明书、疾病检验报告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以上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应向学校出具学生本人的出国签证、护照、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的出国(出境)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或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一年。学籍保留期满一年后,未能回校就读的,可由家长申请复学后继续办理休学,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含签证、护照、户口簿的复印件等)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的成绩和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由外省、市、县迁入我市,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我市同一辖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以及本市不同辖区非同级普通高中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若因特殊原因确须转学的,该生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接收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学校的转学水平测试,达到接收条件,由转入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入学。

跨省、市、县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外地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我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必须提供原就读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就读学校确系当地省一级达标高中(或重点中学)证明,经测试合格,由转入校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附表10),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表(附表8)一式四份或一式五份(转出、转入学校、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各一份);

2.我市常住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3.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附表9);4.学生学籍卡片(含已学模块学分证明);5.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机构盖章确认的高中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将转学证明回执交回该生原就读学校存档。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我市普通高中,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公办学校。

第三十二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须凭学生本人出国签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 手续的,经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互相配合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 9 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消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为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2),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毕业证书编号由十二位数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毕业;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9-12位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毕业证书验印时需提供下列文本:

1.厦门市高中会考办签章确认的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合格成绩册,一式两份,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2,即毕业相册)。

3.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附表13),一式三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存档,一份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送交市教育局备案,一份学校留存(市局直属校直接交市教育局备案)

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附表14)。结业证书编号由十位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结业;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第9-10位表示结业生顺序代号。学校编制发给结业(肄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附表15),送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16),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申请学历证明流程:

1.学生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 2.学生向毕业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3.学校验核后持学生的学历证明和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 声明的本地报纸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校应按规定及时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联网报送数据。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报教育行政部门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17),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排学号。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1)高中新生花名册;(2)基层报表;(3)学生学籍卡片;(4)在校生分班名册;(5)高中毕(结)业生花名册;(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7)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8)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至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一个月之后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9.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九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 高中学生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0人。高中以50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升级与跳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方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学业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行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学业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也可以实行百分制。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学生发展报告的形式呈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作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生学籍和勒令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学生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式(普通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学生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

学生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动人口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

第四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相关代码采用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小学

1、初中

2、小学初中并存

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

4、完全中学

5、普通高中

6、职业高中

7、职普高中并存8)。

学籍号:由4位入学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4位学生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小学

1、初中

2、高中

3、职高4)

第四十一条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段类别代码依据国家标准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定,不得更改;学校代码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10.惠阳崇雅中学高中部学籍管理制度 篇十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初中升高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

(3)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4)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5)学生体格检查表;

(6)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3、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学生档案由政教处

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4、学籍表、学生档案、、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考勤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末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到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2、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3、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政教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政教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政教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4、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和复学

1、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2、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3、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

4、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5、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教育局审批后,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

6、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五、转学、转入

凡符合教育局规定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育局申请转学,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转学生协议书,如违反协议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申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处、政教处、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六、退学、开除

1、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政教处审查,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2、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教育局批准备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七、升级、跳级、留级

1、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3、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4、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学生确因学习成绩太差,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留级学生数须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下。对留级的学生,须由学校出具留级证明。证明中应有校长签字,经教育局批准。学生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八、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会考。当年尚未进行会考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毕业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各校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按照《广东省中学生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试。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高一会考地理,高二会考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高三会考政治、语文、数学。会考的考试科目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计和报告成绩。考查项目由市统一命题,县(区)学校组织实施。

2、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具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考者,经校长批准,可参加下一的会考。

3、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和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随班升级。

4、毕业会考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会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利用选修课的课时补修不合格的学科。补修后,参加下一该学科的会考。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5、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100分为满分。毕业会考成绩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6、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考者,经校长批准,可参加下一的会考。

7、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和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随班升级。

8、毕业会考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会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利用选修课的课时补修不合格的学科。补修后,参加下一该学科的会考。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9、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表现、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会考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合格和毕业年级缺考者,不能留级重读,只发肄业证书。

10、选修课结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九、奖惩

1、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2、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经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4、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政教处报校长审批,并通知家长。

5、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

11.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崐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在尚未普及初中崐教育的地方,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学生。

年满十五周岁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予录取。

第三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年始业前十五天,将本校新生的入学通知发给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民政部需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病者还就附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期满仍不能入学者,须重新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超过者随下学年的新生入学。新生无故在开学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由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属其他学校在籍学生,退回原校;属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并勒令其退学。

第五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新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全省统一的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审核后在学籍卡中注明学生小学阶段修业年限。

新生入学后,按城区、县(市)建立统一学号,直至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城区、县(市)范围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跨城区、县(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时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五十人编班为宜,并建立学籍卡,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二份,一份留学校,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 学

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学生如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准予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在市区或县内全家户口能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者。

转学一般应转入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学校学额如有困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两周内办好。学生的学籍卡及其他材料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接收转学生一律不举行入学考试。第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在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一经发现,立刻纠正,否则为复读学生。

四、借 读

第十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报经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到接收学校的教崐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是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如分两次进行,借读学生应先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在原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原校提前一个月交借读学校),然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借读学校的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如系一次进行,借读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借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提前一个月交原学校)。

借读学生在哪里参加毕业考试,就由哪里发给毕业证书。

借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籍卡,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视为复读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对退学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复学。

第十八条 已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九条 学校自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这学生的学籍。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借故迫使他们退学。

七、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书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跳级一般应在学开始时办理。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从本地宣布实施九

(八)义务教育的当年起,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全部及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如实填写学生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均及格,其他学科有三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崐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为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崐度以及治安管理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对未学满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不衽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籍卡。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撤销以后仍应在学生学籍卡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自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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