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共9篇)
1.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篇一
金昌市中医医院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一、维护诊疗服务中病人隐私权制度
1.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2.医疗行为当中有意识无意识地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
⑴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⑵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⑶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⑷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⑸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⑹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⑺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⑻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⑼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⑽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体医务人员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4.强化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患者隐私的界限,义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不仅执行职务的程度和方式必须合法,而且介入患者隐私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合法。即介入患者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患者疾病的目的,如检查女性患者必须有女护士在场:一般性体检没有必要裸露身体,特殊检查的确需要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问。5.强化保密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做到“为患者保守保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职业医师法》明文规定医师在职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隐私”的义务,病案管理人员对病人的隐私了解较多,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有个保密,守口如瓶,不的外泄,不得宣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6.加强患者的维权意识,提高病人自我保护能力。为了便于医生准确诊断,应积极主动配合,讲清有关个人秘密。同时,患者应懂得自己享有的一些权利,如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有权拒绝回答与诊治疾病无关的询问;当需要患者在就诊时协助医院完成教学或可研任务,并且在此过程有可能涉及患者隐私时,必须明确告知患者,并且要经过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患者必须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履行义务告知权。对医务人员干涉、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患者有权利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要求处理;对严重侵犯自己隐私,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
7.加强就医环境的改造、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隔离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护士在场。检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病人化验单,核对好被检验者后方发给其检验结果单。为了不暴露病人病情隐私,将床头卡片内容之填写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
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
二、保护患者隐私权具体措施
1.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影像科、检验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
2.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以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医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
5.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病人史公开。
6.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7.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2.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篇二
1 隐私权和患者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1]。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个人事实、私人生活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2]。患者的隐私, 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者私有领域, 具体包括: (1) 患者的一般个人信息, 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年龄、经济状况等; (2) 患者的既往病史、婚姻状况、生育史等; (3) 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生理缺陷等; (4) 患者所患疾病及病情; (5) 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有关病历资料[3]。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提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2 产科护理中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1 个人信息和病史资料的收集、管理不当
患者就医时登记的一切身份情况, 健康状况, 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症状, 确诊的状况及诊疗的经过, 都是属于应当保护的个人隐私的范围, 都要纳入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畴[4]。比如患者个人信息中的电话、住址, 护理人员若提供给与医疗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如奶粉商、儿童摄影、月嫂中心等商业机构, 甚至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收集病史资料时, 产妇为了顺利生产, 都会毫不保留的说出自已和家庭的隐私, 如果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就会造成隐私的泄露;还有的患者要求自己的孕产史、传染病史对配偶、亲友也要保密,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法律意识, 太过好奇、关注, 把患者的这些情况用作谈资闲聊, 造成信息外泄, 对患者本人、家庭造成影响, 护理人员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2 病案文书资料管理不当
床头卡、病区一览表上填写的诊断内容虽然方便了工作人员的查对, 但由于是直接公开, 谁都可以看到, 看似一件小事却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因此诉诸法律而医院败诉的案例。护理记录等病历档案记载了患者所有的信息、疾病诊疗过程, 是很重要的涉及患者隐私的文书资料。因科研、教学的需要, 虽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病历, 但未及时归还或未经患者同意, 使用了患者真实姓名、病理资料、照片等;或者医务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病历档案管理不善, 就很有可能造成损坏、遗失、被盗;院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 若窥探到与本案无关患者的档案资料, 也会发生患者隐私的泄露。电子病案的使用, 在病案信息资源共享环节也涉及患者隐私开放、利用权限扩大的问题。
2.3 护理治疗操作不规范
泄露患者隐私, 其中既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 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同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5]。产科是个特殊的科室, 护士在进行听胎心、查肛、导尿、会阴擦洗、观察子宫收缩、指导母乳喂养等治疗操作时, 因为操作需要, 会经常暴露患者的乳房、腹部等身体的隐私部位, 而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范围[6]。护理人员往往只注意到了性别上的差异, 只请男家属予以回避, 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操作时, 有其他女家属和女患者在同一病房内, 而又没有很好的遮挡患者。忽视了虽然都是女性, 但对当事患者来说, 对其他任何人, 她的身体部位都属于她的隐私。
2.4 临床教学活动不严谨
很多医院都承担了临床教学任务, 殊不知, 实习生、进修生都不具备在此医院执业的法定身份, 他们跟随带教老师参与患者的照护。经常出现未经患者知情同意, 就在一些如导尿、会阴护理等隐私部位暴露的护理操作中擅自让学生观摩教学, 这使患者感到是对自身人格、自尊的侵害和伤害[7]。医院如果认为“患者既然选择到教学医院就诊就是默认了要配合临床教学”,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患者的隐私进行合理察知的人员范围应有限制, 包括两种:一是基于诊疗需要而与患者发生直接联系的人员, 如主管医师及参加讨论、会诊的医师, 实施护理的人员等。二是虽非必须, 但也与其诊疗活动有一定联系, 经过患方的明示同意的医方其他人员 (如见习学生等) [8]。由此可见, 实习生、进修生是属于跟患者的诊疗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如果要参与观摩教学, 必须事先明确取得患者同意, 否则也涉及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3 产科护理中侵犯隐私权的防范措施
3.1 加强法律学习, 提高法律意识
护理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护认识不到位, 与我国长期实行的护理管理模式有关, 即过于注重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养, 而忽视对其法制观念的培养[9]。作为一名产科护理人员要注重改变传统的医疗护理观念, 应当对《护士条例》、《母婴保健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 理清哪些护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会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规范约束自己的护理行为, 充分意识到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 维护好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规范护理行为, 改变工作技巧
在护理治疗操作过程中, 特别是需要暴露患者身体时, 护理人员要及时与患者和家属沟通, 尊重患者, 请所有无关人员回避, 随时注意保护好患者隐私。在收集患者病史资料时, 特别是有关孕产史、传染病史等比较敏感的, 可能会对患者造成影响的内容时, 尽量选择一对一的方式, 避免其他无关人员在场。对传染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旁标示的用特定图案或符号, 比如梅花鹿图案代表梅毒, 小绵羊代表乙肝阳性, 熊猫代表RH阴性血等, 而不用文字标注, 这样医务人员能清楚地知道其中的含义, 又很好地保护了患者的隐私。
3.3 改善诊疗环境, 提升硬件设施
调查显示, 72%的患者认为身体的某些私密部位属于隐私, 为此应加强对病患的隐私保护[10]。产科护理涉及身体隐私部位的治疗操作较多, 就需要改善设施、环境。比如摒弃遮挡留缝隙的折叠屏风, 在病床间设置能完全遮挡患者的围合式床帘, 特别是过道上临时增加的床位, 私密性更差, 更要注意患者隐私的遮挡保护;做好导诊和分诊工作, 化验单领取处、收费处、挂号处设一定距离的安全线;为患者提供一对一私密的诊疗护理空间;如果不能达到独立诊室标准的医院, 应设有隔断或其他遮挡物作为相对独立的诊区;设置不同规格的独立诊室, 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要。
3.4 加强病案管理, 保护患者隐私
档案管理是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病历档案关系着患者的隐私资料, 医院有义务为患者保护好档案资料[11]。医院要健全病案管理部门, 使医院病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落实医院病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在各个环节管理责任到人。护理人员应认识到病案泄密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日常工作中要避免病人、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翻看病历;使用后病历及时整理、归位, 办公区无人时, 病历柜及时上锁;严格执行医院病历查阅、复印制度;对直接到检查科室领取的检查、化验单要注意避免放置在公开场所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改进床头卡、病区一览表的填写模式, 取消诊断内容的填写;设置电子病案的开放权限等, 真正做到无隐患、无漏洞、无疏忽、确保万无一失。
3.5 在临床教学中避免侵犯患者隐私权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规定, 医院有承担教学、进修的培训任务。而患者和医院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没有职责和法定义务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医学教育与患者隐私权保护客观上存在矛盾[6]。要解决这一矛盾, 医院要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带教老师首先自己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并帮助学生提高这方面的意识, 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参与其中。在带教过程中, 带教老师应增强带教责任心, 充分与患者沟通, 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创造良好的环境[12]。另外, 可以采取多样的教学形式, 比如选用视频、影像资料等多媒体教学;采用先进的智能仿真模拟人仪器等。
3.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篇三
关键词 隐私权 行政法律保护 理论基础问题
行政权力的运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社会、国家整体利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权力在运行中要保持谦意性,禁止跨越雷池一步,尤其是涉及公民的隐私权方面更要保持敬畏。这就要求在实际权力运行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形式对权利给予明确。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是非常有益的,但是要在保护的过程中做到恰如其分却不容易,以下将对行政法律制度中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意义进行全面的阐释。
一、何为隐私权
对于隐私的说法古已有之,但隐私上升为一种权利却是当代的一种发展。同时隐私与隐私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确确实实是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联系紧密却不是一体,隐私是隐私权的起点和基础,隐私权是保护隐私的权利范畴。
在英语语境中,隐私可以理解为隐秘、不为人知和隐藏等。在我国理论界对隐私的理解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隐私就是指个人、独立的生活空间,在此空间内不受任何人打扰和侵犯,该空间的任何事情和信息都不被外界得知;第二,认为隐私就是在个人生活的区域内一切不希望他人知道的事情;第三,因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和社区利益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信息,这些信息是信息所有人不希望被人知道或者不愿意被外界打扰的私事。
而隐私权在近代的发展主要发生在西方,作为一种权利,隐私权具有其他权利所不具有的特点,这就造成了在理解具体隐私权的过程中出现了分歧,但从宏观上看,隐私权还是可以定义的,主要是指区别于公共利益的,涉及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等领域的权利空间,包括身体、信息、通信和地域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隐私权行政法律制度保护的理论基础
1、隐私权是一种宪法性权利
不论是国外立法还是国际法律文件都对隐私权进行了合理的论述和确认。作为一种广泛适用的权利术语和权利类型,更是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利,我们如何理解其法理基础呢?国际上有人格权理论和独处权理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个人的尊严和个性是有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隐私权也就是为了彰显个性,由个人负责并且不受侵犯的支配个人行为;后者是指隐私权是一种不被他人干扰的个人权利。
我国宪法缺乏对隐私权的具体、详细的规定,但是从其中的一些内容中也可以推断出对隐私权行政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如在宪法中对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等的规定。
2、价值基础
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充分的保护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也是符合价值论的要求,隐私权行政法律制度保护的价值基础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个人自由。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在西方社会曾引发激烈的争论,在一些学者的论著里自由甚至成为一种最高的、基础的价值。个人自由就是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非法的干涉,他人必须对合法个人自由行为保持距离,而保护隐私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尊重。其次是个人尊严。个人尊严所追求的是人作为独立的人存在,用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话说就是人格尊严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一些学者认为人格尊严是一种终极价值,隐私权的发展正是个人尊严实质内容增加的一种表现。最后是个体价值。尊重个体价值就要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从物质到思想给个体以充分发展空间,而这恰恰是隐私权行政法律制度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对隐私权进行行政法律制度保护的意义
1、是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完备
自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在许多法律中都对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还有其不足之处,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规定保护隐私权的内容比较分散,而且不全面,如宪法中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民法对隐私权的规定过于落后难以适应社会的整体发展等。因此,为了更好的落实隐私权保护思想,有必要加入更加直接、强力的行政权对隐私权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这一思想的前提性要求是避免行政权侵犯隐私权,所以建立隐私权的行政法律制度保护机制非常必要。
2、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
我国有悠久的封建历史,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对国民的权利保护极为忽视,甚至常有侵犯,而且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性,所以要想真正做到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也必须从公民意识的培养做起。首先对公民进行法律文化教育,树立一种法律观念,通过隐私权行政法律制度保护可以让公民看到保护自己权利的实际行动,起到教育公民的作用;其次改变公民存在的习惯性服从心理,面对行政权力时,多数公民还存在着畏惧心理,认识不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这就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主观障碍,通过行政法律制度的保护能够逐渐改变公民的这种思想。因此,隐私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助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培养,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四、结语
通过探讨隐私权行政法律制度保护的理论基础继而论述了确立这种保护方式的意义,可以看出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当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未来隐私权行政法律制度保护的道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王秀哲,李文怡.论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J].行政法学研究,2009,12.
4.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篇四
一、加强病案保护
1、严格执行借阅、复印规定,复印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
2、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在病案室阅读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需要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
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5、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二、加强病案监督
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理、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2、维护病案安全、不允许任何组织、人纂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5.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探析 篇五
?? 摘要: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个人隐私权安全性产生了巨大冲击。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础薄弱,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行业自律 立法规制 民法典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网络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传输、公开和出售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诸如政府的电子侦察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对现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考察;“网络神探”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网上公布病历的隐私问题;网上人才介绍,网上婚姻介绍所掌握的个人资料如何保护等等。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制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和难点。当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且这一趋势呈现出不断加强的势头。在我国,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备。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进一步的研究,显然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对将来的实务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1.网络隐私权之界定
??隐私这个词源于英文Privacy ,其原意为“隐退、静居、独处而不受干扰”。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而隐私权就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而网络隐私权中的主要内容与网上个人资料有关。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的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指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等,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这一界定被大多数学者和网站普遍采用。一般情况下,这些个人资料收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识别,所以又称为个人识别资料。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对此是各有各的说法。我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这个定义,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应包括如下内容:
??1.1 知悉权 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
??1.2 选择权 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1.3 控制权 也称为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
??1.4 安全请求权 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于各国政府对产业利益和个人隐私利益的权衡取舍的不同,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为行业自律模式,另一为立法规制模式。美国由于注重维护网络信息产业发展,明显倾向于主张行业自律模式;而欧盟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自然主张立法规制模式。由于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为了借鉴他们的立法成果,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以上两种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
??2.1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在对待网络以及有关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一直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行业自律模式,即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和法规时力图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保障用户隐私权与促进网络信息业发展和保证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之间的关系。美国不主张通过严格的立法,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因为美国担心这样做会使整个网络和与之有关的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对网络和与网络有关的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如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 Fair Credit Act ,简称FCRA) 规定金融业作为信息使用者收集与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均不需要经信息主体授权。
??美国倾向于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
材料的控制。这种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目前,美国国内存在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标志,其中最有名的应该是TRUSTe 和BBBonline 。该计划的目的是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其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申请加入这一计划,其前提是遵守该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该计划中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所规定的义务。
??2.2 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基本做法是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欧盟在这方面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1995 年欧盟就制定了“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与自由流通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指令”,即《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年夏天,欧盟委员会把各国专家召集到总部开会协商,提出了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以“制定有关法律,既要能给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又要能够保证他们的隐私权”。 年10 月,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是1995 年的相关法规的延续,它十分严格地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欧盟主张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欧盟采用立法规制模式无疑使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无疑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的发展。
2. 3 两种模式的比较及协调 对美国而言,其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明显有利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的缺陷:a. 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规定过于宽松,扩张了网络服务商的权利而降低了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这就容易引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问题。b. 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而且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模式中的公司来讲,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因为这种模式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它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
??欧盟采取立法规制模式虽然有利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关于这一点前文已有阐述,在此就不再重复。
??由于这两种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利益侧重点不同,必然导致美国与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价值观的冲突。为了协调他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双方最后决定建立“安全港机制”。在经过框架谈判和具体协商之后,欧盟与美国谈判代表在布鲁塞尔宣称,双方已就如何保护网络交易中的隐私在原则上达成协议。上述协议的达成意味着欧盟与美国双方可以在不考虑欧盟隐私条令的情况下从事网络活动。该条令使得欧盟当局有权终止那些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的网上数据传输。根据目前已达成的总体协议,网上交易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就相关信息的用途向用户发出通知,在该信息被用于除最初收集目的以外的其它目的时也须通知用户。
??3.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重视都起步较晚,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
??可见,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有密切关系,个人的隐私一旦被他人非法披露,不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也往往会招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损毁受害人的名誉。但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是明显的:a. 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与隐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b. 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享有。c. 两者的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多为非法获取、传播有关他人的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d. 两者的侵害结果。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肯定造成他人人格的贬损,从而降低他人的名誉;而侵害隐私权的结果,未必会造成他人的名誉的降低,甚至有些时候会提高他人的声誉。
??由此可见,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着以上不同点,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却未做出明确规定,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处于较低的标准,法律基础与环境是相当薄弱的,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4.建立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的构想
??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今天,我国立法不规定网络隐私权,这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疏漏。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4.1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
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草案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我们认为,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4.2 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 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 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因为我国的其它法律里面也有许多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 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北京:群众出版社,
3 杨立新.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 ; (3)
4 曹亦萍. 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 政法论坛,1998 ; (1)
6.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民法论文 篇六
内 容 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 立法保护 改革与发展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性侵犯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7.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篇七
1 妇产科见习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
1.1 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利
患者到医院就诊, 其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临床实践中, 临床教学活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常常导致医疗纠纷。引人关注的是, 妇产科患者的隐私权在临床教学实践中更容易受到侵害。
1.2 临床见习与患者隐私权的矛盾与冲突
1.2.1 妇产科患者的特殊性
妇产科诊疗室是个特殊的环境, 患者进行妇科检查时因私密部位暴露而产生羞耻、焦虑等心理问题, 往往拒绝在他人面前展示自己的私密部位, 不愿接受检查, 同时患者的病因也可能会涉及到患者的不良性生活方式和多方面的隐私问题, 如未婚先孕、性传播疾病、异常婚育史、畸形、不孕不育等。所以在诊疗过程中, 患者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过分自尊和敏感, 这就对就诊的环境和医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医护人员稍有不慎, 就会发生隐私权纠纷。近年来, 由于行人流手术被学生观摩而状告医院及带教教师的现象时有发生。
1.2.2供需不平衡
由于医学院校不断扩招, 教学任务逐渐加重, 导致无充足的“病源”供临床见习。在临床教学中, 常常是一位教师带领一群见习学生围着一位患者进行询问病史和检查, 使患者产生恐惧心理, 尤其是女性患者碰到异性学生在场时更是焦虑、敏感, 因而不愿意配合医生做病史采集和检查。
1.2.3 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 我国各项法律日趋健全, 人们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现代医学模式也由以往的以疾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关系。在医疗活动中, 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服务权利, 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每位患者都希望能够获得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都希望了解自己的病情以及所要接受的检查和治疗, 同时也希望减少就医过程中生理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压力。
1.2.4 学生的自身因素
学生初次走向社会, 不知如何与患者交流, 在交流中提问生硬、书面化, 经常直接侵犯到患者的隐私, 遭到患者强烈排斥, 由此引发了许多医患纠纷, 致使教学实践受到限制, 妇产科临床教学举步维艰。
2 妇产科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1 加强对医护人员和见习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教学医院应组织带教教师及见习学生学习并掌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 努力提高见习学生的医德水平, 使其充满同情心, 设身处地地了解患者的困境, 尊重患者的权利, 为患者营造良好的就诊环境。如面对患者时要稳重、和蔼、可亲, 不能追问与病史无关的隐私问题, 注意穿着及言行, 尽量得到患者的认同和信任。
2.2 指导患者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
告知患者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任何一个医学生要成为正式医生, 必须经过临床见习和实习阶段, 这是不可逾越的。医患关系一旦确定, 为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患者相关隐私在一定范围的暴露与侵犯隐私权毫不相干。临床教师指导学生观察和检查患者, 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医生, 因此, 有必要指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 使患者认识到配合教学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2.3 适当安排教学时间
妇产科住院患者中, 多处于术前或术后阶段, 太多的学生对其进行病史询问和查体, 会影响其休息, 不利于其身体恢复。另外, 在正常见习过程中不易经常见到正常分娩, 如果一个见习小组10~20位学生集中到产房观摩分娩, 不但违背了临床的无菌要求, 产妇及其家属也不接受。所以, 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对于保护患者的隐私也有重要的意义。如, 应充分结合学生的课时安排和病房医师的工作安排, 将学生的见习与正常的每日查房相结合。另外, 可统一安排学生观看正常分娩的录像, 让其了解整个分娩过程, 然后利用晚上及周末的时间安排学生至产房观摩, 每次安排2~4位见习生, 由值班教师进行辅导, 此方法已被多家教学医院采纳。
2.4 充分利用多媒体及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和手段
随着计算机及多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 其在临床教学中的应用也日趋广泛。对于条件较好的教学医院, 可以将妇产科B超室、产房、人流室、手术室等的图像终端连接到妇产科的学习室, 而对于条件一般的教学医院, 带教教师可在平时临床工作中收集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教学素材, 在教学前和教学过程中让学生观看, 这样不但可以收到较好的临床教学效果, 还消除了患者的紧张情绪, 有效地保护了患者的隐私。
2.5 建立妇产科模拟教学实验室
随着医学的发展,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临床教学发展的需要。因此, 有人提出了建立妇产科模拟教学实验室的构想。可以通过多媒体辅助教学、特殊治疗和检查教具等对妇科检查、接产等涉及患者隐私的操作加以训练。
总之, 在加强对医护人员和见习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指导患者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 适当安排教学时间, 充分利用多媒体及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和手段的前提下, 本着“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在搞好妇产科临床教学的同时, 兼顾对患者人格的尊重和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这有利于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朱丽娟, 华庄.对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4) :33~35.
[2]张丽娟, 范红, 朱伏凡, 等.妇产科临床见习中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J].医学教育, 2004 (2) :39~40.
8.护士如何保护好患者的隐私 篇八
关键字:隐私保护护士患者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4)09-0016-01
《本草纲目·序》中云:“夫医之为道,君子用之于卫生,而推之以济世,故称仁术”。意为卫护生命,推广济世。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能担当得起医护人员的职责。医护人员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护卫生命健康,提高生命质量,让患者得到健康、快乐!医护人员,需要有仁爱之心,对患者同情和尊重,温暖关心,而决不能伤害。中国传统的医术思想是儒家思想。
随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卫生工作对医疗服务体制处理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护士在护理工作中,不仅要促进患者的生理健康,更要关注患者的心理问题。而这其中,对于病人的隐私保护也成为心理护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简单意义上讲,保护好患者隐私是护理人员的责任;从法律意义讲,患者的隐私也有权力被保护。那么,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隐私保护都有哪些方面呢?
1 患者隐私保护的内涵。
1.1 不能公开患者的私人信息。
1.2 不乱动与病情无关的身体部位。异性大夫检查隐私部位,要有家属陪同。
1.3 替家属保守秘密,不该告诉病人的,不要说。
1.4 同房的病人在必要的时候,要拉上帘子,隔好屏障,做好遮挡。1.5 患者有传染疾病,护士当公开报告医院 。
1.6 在未经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在临床教学中不能带学生观摩。
1.7 像妇科患者容做手术,医护人员要做到严肃认真,不能随便讲和工作无关的话。
2 护理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方法。
2.1 在医院里,比如,患者的财产、出身背景、身体缺陷等病人信息。让病人在医院里放心、舒服。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不愿意被人知道的隐私越来越被受到保护。保护隐私也成为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尊重的重要内容之一。
2.2 不乱动与病情无关的部位。比如:骨病患者的生病部位在腿或者脚部,那么,上身则应该被保护;在手术或者治疗过程中,能不暴露的部位则不暴露。异性大夫给病人检查隐私部位,最好有家属陪同或者第三者在场,不止于让患者有怯场、退缩,难堪的心理。
2.3 替家属保守秘密,不该告诉病人的,不要告诉。比如说,有的患者患有癌症,护士就不能对病人说。有时候,一些虚假的谎言也是善意的。护士应该用热情的微笑,文明得体的语言,让病人得到关爱。
2.4 同房间的病人,在进行一些暴露性操作时,应利用帘子、屏障等,进行遮挡。
2.5 在临床教学的过程中,护士在未经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带学生观摩。
2.6 护士虽然是要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是,一旦发现患者有传染病则应及时报告院方。否则就是渎职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1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2.6.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2.6.3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6.4 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2.6.5 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传染病不能当做隐私,如果传染病扩散,那将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所以要对病人病情及时控制,防止传播。
2.7 妇科医护人员在手术前后尽量避免在患者的跟前谈论病情及隐患,以免影响病人及家属的心情,做到换位思考。
保护患者隐私是护士分内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护士条例》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其中第三条就明确的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病人隐私,应当受到处罚。
3 护士保护好患者的隐私的医疗作用和社会作用。
3.1 护士保护好患者的隐私,能够消除患者和家属焦虑,避免一些尴尬的场面,对于改善医患关系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护人员保护好患者的隐私,是一种社会文明度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
3.3 促进医疗卫生科学发展和医疗治度的改革,让医学事业真正的达到济世救人的精神境界。
3.4 保护患者的隐私,也是加强医护人员法律意识的体现。不可随便谈论病人,在操作中接电话,刺探病人隐私,病室环境差,病床之间没有遮挡,等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3.5 医护人员在努力做好患者身体康复的同时,也要求患者的心理尽可能不要有受到创伤。让患者做到身心康复。由于部分疾病及手术治疗可能会给患者在院外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许多患者希望医护人员能够对其隐私进行保护,避免引起日后生活中不必要的困扰。
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不仅有利于患者康复,而且有利于改善医护关系,更有利于推动医疗体制改革,推动社会文明与和谐进步,让医学为老百姓送去健康,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小妹.护理学导论.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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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孟昭.护理学导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138.
9.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篇九
肖兰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已经和网路连接在一起,网络在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使我们的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被窃取和被窥视的危险。网络现阶段发展的不完善性,使得网络个人生活空间日益透明化,隐私保护状况岌岌可危。在网络信息社会,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包括政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套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机制,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防止有人利用我国法律空缺在互联网上进行侵害人们隐私权的活动。只有这样,我国公民的人格才具有完整性、彻底性;只有人们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使网络发展成为信息交流的安全的工具,才能更好地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保护模式
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界定和价值
(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界定
隐私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其原意为“隐退、静居、独处而不受干扰”。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
所谓的网络隐私,应该是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有关个人的信息,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公民的身份、健康状况。
2、公民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3、邮箱地址。
4、公民注册的账户和密码。
5、网络活动的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
6、其他所有有关公民的网络信息。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可以说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目前为止,网络隐私权尚没有的明确的概念。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流过程中公民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在这一权利作用下,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在互联网中使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任何人的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如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进行行业自律,网民在使用网络的时候进行自我保护,等等。在此前提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即是利用法律手段使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如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网路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侵权形式、侵权责任等。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1.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
(1)黑客对个人数据的窃取。黑客行为不但是对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侵犯,也对储存在政府或私人机构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构成威胁。(2)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保密性和安全性相对较低的弊端窃取个人资料1)注册为某一网站的网民、网上购物或是在BBS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时填写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一般性地浏览网站被网站的cookies记下的相关信息很可能被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利用以牟取暴利。(3)未经他人授权、许可,擅自通过个人主页、博客、播客、聊天室等暴露、公布、传播他人隐私(5)大量的网站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求用户填写注册表格或者是隐蔽的技术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网站可能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如共享、出租或转售)从而泄露用户的个人资料。
2.网络隐私权面临的挑战与威胁
因特网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强大的数据搜集、处理和存储功能,给人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网络现阶段发展的不完善性,使得人们的生活日益透明化,隐私保护状况令人堪忧。比如,通过网络可以跟踪、记录和存储每个上网者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借助上网记录,可以了解一个人的上网习惯和兴趣爱好。每个网民都可以方便地成为信息的主动传播者,网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遭受非法收集、储存、篡改和利用。在网络已经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只要接触网络,就会发现,侵害隐私的行为已经不再像往昔那样只影响到那些有名的公众人物,即使只是普通公民,也会面临着相同的困境。
3.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对于网民而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包含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二是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控制支配的权利。由于现行网络技术的缺陷以及法律保护的不完善,对于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扼制,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更加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知,对于社会而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更加有利于为英特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国外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概略
1.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198O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可以说是协调欧洲个人资料保护方面法律的第一次尝试。该准则为保护隐私确立了10条基本原则,以后世界上大多数隐私保护的立法都从中受益,美国和加拿大也是该准则的签约国。198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向其成员国发布了一份《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之跨国界流动指南》。该指南规定了成员国有关隐私权国内立法的一项最低要求,这一要求体现在所谓的“个人参与原则”中,即应采取措施保障个人能够知道关于自己资料的存在及其内容,并在必要时要求订正。1999年初欧盟委员会通过《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寻求个人权利的保护、网上信息交换的保密性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指令性文件:1995年通过了《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1997年《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式》,1999年《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指令》。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规章指令,构建起了一套相应的立法保护框架。
2.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倾向于行业自律。其自律模式所采取的重要手段有:(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于1998年6月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要求其成员同意采纳和执行其隐私权方针,但它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其目的仅仅是指引和倡导;(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被许可张贴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其行为规则。这种认证标志便于被消费者识别,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3)技术保护模式:通过保护信息的软件提醒消费者哪些信息会被收集,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或“退出”该网站。(4)安全港模式:如2000年6月美国与欧盟签署的个人数据保护协议,被称为“安全港”协议。该协议要求美国商家负责捍卫收集到的欧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美国互联网公司应通告欧洲网民他们的个人数据将怎样被使用,并最终得到网民的同意才能使用。商家只要遵守有关要求,就可以免责,否则被视为从事商业欺诈行为。
三、国内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与危害
1.国内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
我国在上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的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力的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若干权利,间接的将隐私权作为保护对象。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名誉权并一名誉权为载体的权利,对隐私权实行一种间接保护。保护方式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中,最著名的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根据《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条款同样间接地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中的延伸,在我国没有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情况下,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出现在相关的部门规章中,如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由于这些规定太笼统,都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保护个人隐私,处罚手段也相当脆弱,根本无法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
2.国内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危害
(1)影响正常的生活。通常情况下,互联网上的信息几秒钟就能传遍世界大的许可将他人的详细联系方式放在网上,供大家搜索。被侵犯的当事人每天都会收到无数的骚扰电话和骚扰信息或者是无良商家发送的垃圾信息,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给当事人的精神状况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2)侵害人格尊严和名誉。在互联网上经常有人上传利用拍摄、偷拍、一些淫秽照片、私生活的照片及视频,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轻则让当事人失去以往宁静的生活状态,重则会导致当事人就业、个人事业、精神状态等方面的障碍。如“艳照门”事件和“海南师大女生宿舍照片”事件等,通过互联网得到大肆流传,给当事人自身,社会,尤其是青少年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3)侵害财产权,消费者在网上通讯、注册、购物过程中,会将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存储在网站上,这些重要的个人资料的安全性令人堪忧。如利用网上虚拟银行套取私人银行账号信息或用“木马”程序盗取网上银行账号密码,而从银行中提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确立以法律保护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从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趋势来看,主要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政策引导模式和欧盟的立法模式。在我们国家,网络是一个新事物,鉴于网络的虚拟性,单纯的立法难以对时刻在变化的网络进行有效的调控,还可能会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单纯的行业自律则难以有效的执行和保障公民的权益。鉴于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立法保护为主,行业自律和政策引导为辅的网络隐私保护模式。首先,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侵权形式、侵权责任、赔偿规则,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等。其次,由于我国的互联网技术还处于发展初期,有必要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行业规范,以此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两种模式相结合,既兼顾了网络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也兼顾了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二)制定一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的法律 1.明确网络隐私权法的基本原则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公共利益。(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法律应以人格尊严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基础,这样的导向性有利于公民建立良好的权利意识。(3)数据资料的安全和完整原则。人们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数据资料,收集和持有的数据内容必须是准确的,而不是虚假错误的,数据收集人必须尽一切努力来防止数据的错误;另外,数据资料持有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国家也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应加强管理、控制。
2.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以数据形式表现,但并非所有的个人数据都是隐私,都应受保护。网络隐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主要是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网络提供商要求用户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2)生活情报,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收入状况、受教育情况、病史、婚恋、社会关系、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心理特征等。(3)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个人收入、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及密码、网上交易帐号及密码、网上炒股帐号及密码、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帐号及密码等。(4)其他网络个人信息,如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浏览的 IP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信息。
3.明确网络隐私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隐私权主体对于有关本人的信息,应享有使用权、知情权、修改权、公开权、控制权(即他人搜索、使用信息必须经本人的同意)、获取权(即获取他人拥有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等等。
隐私权主体应履行的义务有获取他人隐私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即取得他人信息需经他人同意或者信息是他人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发表、散布或者篡改他人的隐私,对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等等。
4.规范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按照法律,隐私权是人格权,同样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互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侵害权利人网上隐私的,就构成侵权行为。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未经合法授权。主要包括未经法律授权、用户授权和超越授权范围,2、该项隐私权属个人真实信息。如非个人真实信息,而是编造或虚构的“隐私”,则为侵犯名誉权或者其它人身权。
3、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掌握或知悉了他人的网络隐私,就有义务和责任予以保密,若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泄露了个人隐私的,也构成侵权。
4、造成了损害后果。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可以说所有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造成个人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总之,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展,法律必须对网络行为加以规范。
5.明确网络隐私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隐私权主体对于有关本人的信息,应享有使用权、知情权、修改权、公开权、控制权(即他人搜索、使用信息必须经本人的同意)、获取权(即获取他人拥有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权力)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等等。
隐私权主体应履行的义务有获取他人隐私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即取得他人信息需经他人同意或者信息是他人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发表、散步或者篡改他人的隐私,对于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等到。
6.抗辩权的规定
如果隐私权人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隐私的,则应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抗辩权。隐私权侵犯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他人权益;
2、他人侵犯隐私权人隐私系以救济该他人已被侵犯的权益为目的;
3、该他人别无其他救济途径;
4、侵犯隐私权不得超过维护该他人权益的必要限度。为此,笔者主张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应确立一个
(三)完善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对隐私权的保护应改用直接保护方式,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笔者认为,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独立的人身权;在《民法通则》或将来的民法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近来,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该草案第七章第25条和26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次,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明确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不同程度,并依据不同的侵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如他人侵犯了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仅对当事人的名誉产生了影响,情节轻微的,可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又如他人侵害了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致使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情节严重的,可适用刑法有关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规定进行惩罚。责任原则,使当事人能够正当行使权利。(四)加强网络隐私国际权保护的合作
又有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因此规范网络秩序的相关法律必然会遇到国际协调的问题。正如美国隐私权的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而欧洲是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美国强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间冲突的平衡,而英法等欧洲国家则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鉴于以上矛盾于以上矛盾,我们应意识到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体系的构建是需要国际协调的。许多与英特网有关的法律只有通过地区性或者是全球性的合作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所以,一方面我国的立法需要给我国以及外国公民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电子商务合作伙伴的对话,并提出我们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标准。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而且需要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进行行业自律,更需要网民在使用网络的时候进行自我保护。可以说,网民的自我保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第一重要环节。网民进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方式有很多:
1、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
2、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
3、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
4、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
5、利用软件,反制Cookie和彻底删除档案文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果不尽快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我们将在网络业的发展上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因此加强和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时代发展要求和必然结果。作为隐私权的重要领域,必须给予网络隐私权以足够重视和和关注,应在享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巨大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对个人隐私充分的保护。而又能如何建立公正高效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是当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即是对此进行的初步探讨,期待能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网络隐私权这一重要权利。随着中国不断改进网络信息保护制度的努力,相信中国的网民能在不久的将来拥抱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陈楚庭.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07期 [2]陈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开封大学学报,2008,22(2):15-16.[3]刘杰.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应用与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08(8):322.[4]陆刚,丁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5,(344):116-117.[5]郑荣伟.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6,(3):78.[6]朱理.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与冲突[J].网络法律评论,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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