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共14篇)
1.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一
行政法历年真题修订
P96
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2/85)[答案]AC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正确。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B错误。③《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④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故D错误。
P100
2.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5/2/99)[答案] ABC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思路提示:①本题难度较大,考点丰富。涉及:a.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比较;
b.原告资格;c.复议维持被告的确定;d.法院的审理对象。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每年都会涉及,掌握该考点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理解“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含义。例如本题A项,许多考生认为该项是正确的,其理由是因为轿车的所有人为林某,张某出售林某 的轿车所得销售款当然应归林某所有,而工商局没收销售款则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这种想法其实是将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一体:林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而工商局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处罚法律关系。林某虽然对销售款享有所有权,但其应该通过民事途径向张某索赔,而林某与该行政处罚法律关系是没有任何牵连的,侵犯林某利益的是张某的无权销售行为,而非工商局的没收行为,林某无权起诉工商局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民事问题。
[考点解析]①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公民、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题中,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行为,看起来侵犯了林某对于轿车销售款的所有权,实际上,林某对此销售款的所有与否,是要与张某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的,在此不应认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因此林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当选。②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权力,因此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不正确,当选。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本题中,甲市工商局以“偷税”为由维持处罚决定,虽然改变了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原违法行为的定性,也属于复议维持。本案共同被告应为原机关区工商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故C项错误,当选。④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冻结账款的行为是为执行处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合法性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前提,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并没有对冻结账款的行政强制措施提出诉讼,因此冻结账款的行为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正确,依题意不选。
3.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7)[答案]1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思路提示:①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当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结论在于复议维持的,共同告,即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②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改变。一些考生被题目中改变法律依据所迷惑,认为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错误选择。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虽然定性发生改变,但是罚款20万元的结果被维持了,依法仍属于复议维持,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得共同被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故A、B、C、D选项错误。②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共同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按照级别管辖的“父随子”原则,应当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当由县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本案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结合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县法院。
P162
4.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2009/4/六)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则取决于复议机关的选择和复议结果。
首先,如果高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①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则县林业局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按照“父随子”规则,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地域管辖来看,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本案管辖法院是县法院。②县政府复议改变,被告为复议机关县政府,则市中院为本案管辖法院。其次,如果高某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①市局复议维持,则县林业局和市林业局为共同被告,既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②市局复议改变,市局是被告,既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理论法真题修订
时间:2015-05-14 17:30 据新修订《立法法》对《宋光明解理论》两道真题的修改及新修法条练习题
一、第59页右半部分,第2题(2013/1/89):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9)
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答案】原答案:AD;《立法法》修订后答案:ACD 【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选项错误。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C选项正确。
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注意,2015《立法法》修订,将“可以”改为“应当”。本条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
D选项正确。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第141页,左半部分第2题,(2011/1/61)
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61)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答案】AD 【解析】
A选项正确。据我国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B选项错误。据我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可知,应当由常委会审议,而非委员长会议审议。
C选项错误。据我国2015修订《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D选项正确。据我国《立法法》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光明点睛】
1、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的主持组织。作为主持组织,委员长会议只能决定程序事项,不能决定任何实体问题。因此,法律案的三读程序,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不可能是委员长会议。
2、《立法法》第三十七条修订,为体现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原则,凡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
(1)公布是原则,不公布是例外。
(2)把握住公布的时间段:“常委会会议后”,公布的时间:“不少于30日”。(3)注意,一般都必须公布,但是委员长会议有权决定不公布。
2.搞好教育改革必须搞好考试改革 篇二
关键词:考试 教育 改革 创新
有考试必有应试,有应试必有考试。对于考试和应试这相互对应又互为因果的二者来说,缺少任一方都是无中生有、不复存在的。考试与应试共存,应试与考试同在;且考试施动于应试,应试受动于考试。今天,我们要搞好教育,必須对这个用来检测教育质量的考试——应试和应试教育的施动者以及教育改革的指挥棒,提起高度重视。要搞好教育改革必须要搞好考试的改革。
近半个世纪以来,“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这句人们常说的且又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的言论,站在国家和高思想水平的角度来看,它的确歪曲了考试的目的和我们对考试的认识。然而,从老师、学生个人及家庭利益的角度来看,这一言论又无不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国家以考取士——选拔人才,必然导致学生以分为命,老师以考为法。因此,我们说,这句话是错误的,但也有其现实和客观的一面。
究竟错在哪里,这里我们暂且不论,姑且先来看看考试。考试从人类以考取士正式诞生发展到今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把其中止或废除,只在发展中逐步对它的内容、方式和要求进行创新和改革。学校里老师检测和督促学生学习要用到它,升级、升学和就业决定取舍要用到它,就连任用公务员也要用它来决定选弃。总之,自古及今还没有另一种方法可以取而代之。可以想象,历史发展到何时,改革进行到何年,考试都将与人类的生存而共在。
既然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普遍使用的方法,考试也自然而然成了检测学生学习成绩的质量检测仪,也就成了考察教师教学水平的尺度和标准。进而,考试也就成了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必过的一道道山隘。在这里,国家是考试的施动者,学生是考试的受动者,而作为处于国家和学生中间特殊地位的教师来说,便成了既是考试的施动者又是考试的受动者双重身份的角色。因此,“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这句话的产生便不足为奇了。然而,对于考试这一关乎国家强弱兴衰、决定人生前途命运的重要方法,我们绝不能等闲视之,既不能谈虎色变、自欺欺人,又不能奉之以宝、视之以法,必须正确面对、正确改革、正确运用。
无论是取士用人、升级升学、检测督促,还是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进行创新教育,考试都无可回避。考试是教育发展的产物,应试和应试教育是考试现象的必然——有考试必有应试和应试教育,有应试和应试教育必有考试;考试施动于应试和应试教育,应试和应试教育受动于考试。
有史以来本没有考试,先是产生了文字,而后便产生了教育,接下来才产生了考试及以考取士、选拔人才的方法和制度。考试曾为人类的教育、文化、科技及教育事业的不断创新、改革和发展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考试取士、选拔人才的方法和制度的推行,势必让我们的老师们、学生们得看着国家考试的指挥棒去教学,这从考试产生那天起,便悄然不宣地传统起来,直至今日。如果把正常的应试而教也看作不对的话,那么我们就得首先去追究考试的内容、方式和教材了,再次才能来追究老师、学生们。不管怎么说,考试对教学和教育的指导与指挥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不然的话,便不会有应试和应试教育这两个语汇的出现了。
另外,考试除了升学、就业、取士等大考外,还有我们平常所搞的一些对学生成绩进行检测、督促学生学习和教学查漏补缺以及训练学生适应大考而模拟的小考。这些小考是在大考指挥下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它实际是由教师自行设计而进行的一种应试方法,它能主动促使学生努力学习,并为大考奠定良好的知识、技能及应试能力基础。在创新教育改革的今天,我们更应努力搞好创新式的小考——创制出一些能够检测和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题型,势必能很好地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增强,加快创新教育改革前进的步伐。
大考或小考都是教育发展的产物,应试和应试教育都是考试现象的必然。在创新教育的今天,只要我们把创新教育中考试的问题搞好了,那么创新教育的应试和应试教育也便随之跟上,创新教育的改革也就毫无疑问地随之跟上了。当然,创新教育的改革不单是取决于考试,然其对教学和教育潜在的巨大指导和指挥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实际上,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也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当代或现代都很重视对考试的研究和探索,它的确在中国和世界教育的发展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考试是推动历史教育改革的指挥棒,也是今天我们搞好创新教育改革的指挥棒。
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三
首先,从真题中可以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和特点,所以便于自己把握真题,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研究真题很容易帮助我们摸清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和规律,做到有的放矢。
最后,做真题是最真实的实战演练,真题的含金量胜过任何的司法考试模拟题。
复习真题应该把以上三点作为主线,这样才能提高真题的利用率和利用价值。但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呢?
一选一到两本好书,
备考资料
每个人认识好书的标准都不一样,笔者觉得一本好的真题复习资料不仅要做到对题目解释的合理、详尽、权威,更为重要的是要能从宏观上对历届司考真题知识点进行整合,从而帮助读者从漫无边际的复习苦海中找到主线。
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 篇四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37.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38.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3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41.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42.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
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
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43.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
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
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
D.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
44.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5.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46.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47.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48.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49.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
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50.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52.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5.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五
2011年,全镇实现生产总值23933.4万元,比上年增长90.6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7290.3万元,比上年增长345.26%;农民人均纯收入5229.8元,比上年增长70.74%……。
被称为扶贫攻坚“硬骨头”的迤那镇的这一巨变,无不与政府各职能部门有关。据材料显示,2011年以来,先后有120多个单位、2600多名干部到迤那镇结对帮扶,威宁县按5个单位帮扶一个村的方法,组织70个县直部门集团帮扶迤那,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协调、合力支持、加快推进的工作格局和集团帮扶、聚力攻坚的强大优势,促进了人才、资金、项目和公共服务等资源向迤那涌流。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帮扶项目232个,其中,完成建设项目128个,完成项目资金3.2亿元,统筹推进了迤那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社会事业、生态环境等建设快速发展。
迤那的扶贫不是输血式扶贫,是开发式扶贫。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省直机关党建扶贫工作队三队队长王瑞军说,迤那的扶贫取得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激发了内生动力。譬如马先家,假设马先是个赌徒而不思悔改,那么,任凭如何帮扶,我看马先也是“阿斗”。马先不是赌徒,他有感情,他能内省,多部门人员都上门帮扶他,谁不想过美好的生活?马先于是
抓住机遇,奋发向上,“一马当先”发展经济。
贵州是全国落后的省份,人民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排在全国后列。贵州要大力发展经济,才能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而发展经济,必须有发展经济的精神动力,是“我要发展”,而不是“要我发展”。鉴此,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提出了“构筑精神高地”,冲出“经济洼地”发展贵州。
“贫穷,不是贵州永久的标签;无奈,更不是贵州人的本质常态;贵州是一片充满希望、前景广阔的热土,贵州人将在不甘落后、顽强奋斗中实现崛起!”省委书记栗战书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的这句话掷地有声。
6.执业药师考试历年真题(选登) 篇六
1.药学服务的具体工作不包括
A.处方调剂和参与健康教育
B.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治疗药物监测
C.药物利用研究和评价以及药学信息服务
D.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
E.代替执业医师进行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
2.医师开具处方时不应使用的药品名称为
A.药典法定的通用名称
B.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C.随意的外文字头缩写名
D.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E.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3.新药上市的进行的有关临床再评价的临床试验称作
A.Ⅰ期临床
B.Ⅱ期临床
C.Ⅲ期临床
D.Ⅳ期临床
E.Ⅴ期临床
4.以下项目与内容中,属于完整的处方是
A.医院名称、就诊科室和就诊日期
B.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
C.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D.医师、配方人、核对人与发药人签名
E.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
5.处方中“适量”的外文缩写是
A.q.n.
B.q.d.
C.q.c.
D.q.h.
E.q.s.
二、配伍选择题。备选答案在前,试题在后。每组若干题。每组题均对应同一组备选答案,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备选答案可重复选用,也可不选用。
【6~8】
A.防止药物滥用和贵重药品丢失
B.保证分装准确无误
C.保证发药正确率,提高医师和药师的业务水平
D.保证药品质量和效率
E.考核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处方调配的有关管理制度中
6.差错登记制度是为了
7.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了
8.查对制度是为了
【9~11】
A.超剂量用药
B.非适应证用药
C.过度治疗用药
D.超适应证用药
E.有目的联合用药
9.高血压患者应用抗高血压药+利尿剂属于
10.感染性腹泻患者应用小檗碱+鞣酸蛋白属于
11.普通感冒患者应用抗病毒药+抗生素属于
【12~14】
A.泻药与雌激素
B.喹诺酮类抗生素
C.四环素类抗生素
D.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E.适量的维生素、铁、钙等
12.在饭前半小时服用的是
13.小儿服用后可能引致骨骼损伤的是
14.对正常妇女月经期有影响的是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5.实施药物服务的背景包括
A.人类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对提高生命质量的期望是实施药学服务的前提
B.社会公众对药学服务的迫切需求是实施药学服务的基础
C.药学学科的发展为药学服务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D.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实施药学服务奠定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E.药师素质的提高与队伍的壮大为实施药学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
16.不应给怀孕头3个月妇女使用的药品有
A.环磷酰胺
B.雌激素
C.盐酸米诺环素
D.叶酸
E.硫酸亚铁
【上期答案】
(题目见总第八期)
一、最佳选择题
1 2 3 4 B E C B
二、配伍选择题
5 6 7 8 9
C B D E C
10 11 12 13 14 A B E A D三、多项选择题
15 16 17
7.200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 篇七
318.关于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B.它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
答案及解析:B 前南法庭全称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的国际法庭”。成立前南法庭,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是安理会根据宪章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措施。故B正确。
19.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
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D.公海自由制度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即平行开发制。从题干上看,“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开采”其实指的就是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海底区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新的海洋法概念和海洋区域。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区域或者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国家海底区域的上覆水域是公海,但公海海底并不一定就是国家海底区域,因为在200海里以外仍有部分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公海所实行的公海自由制度只适用于公海海域的本身及其上空,不包括底土,且“公海海底”一词不是海洋法中的用语,所以A、D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甲国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遵守《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其国内法,所以D项错误。
20.甲某为A 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 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 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 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答案】B
【知识点】条约的缔结程序要求
【详解】国家的外交部门分为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前者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如我国的外交部),这三个机关的首脑人物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地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要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其做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视为其国家的行为。在缔结条约时,条约的谈判是议定条约约文的首要阶段,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需具备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由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书面文件。按照《条约法公约》的明文规定,只有ACD 是正确答案。B 项没有法律依据。
57.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BC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的管辖。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包括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非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2)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如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了执行豁免。(3)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做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上述规则,A项属于一国在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活动本身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故A项错误;B项属于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出庭主张豁免本身不构成主权豁免的放弃,故B项正确;C项豁免的放弃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不能以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主权豁免,故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一国主张他国法院判决无效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国此前已放弃了主权豁免。
58.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答案:ABCD解析:条约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要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要件:具备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一项文件就不能构成国际法上有效的条约。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的条约符合形式要件,但因为种族灭绝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罪行,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因此条约违反了实质要件中强行法规定,是无效的,所以A、B项说法错误,应当入选。对于违反强行法的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凡涉及者都应承担国家责任,所以C、D项也错误。应当入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59.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BD解析: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过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所以,本题中A、B项正确,C项错误。同时,根据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
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失责任。所以,本题中D项正确。
60.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答案:BC解析: ①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②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③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注意,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故不选A.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故选B.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故选C.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D选项依管辖原则应由甲国管辖
9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8.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 篇八
16.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法制。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才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选项C错误。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选项D错误。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17.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 )
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
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修律。俞廉三的奏章,“(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体现了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我国国情。故其属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18.“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名例律”的发展变化。
选项A说法正确。《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选项B说法正确。《晋律》共20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选项C说法错误。《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但并没有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后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选项D说法正确。《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名例律置首。
19.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
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
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历史上的法制变革。
选项A说法正确。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性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加重,目的是实现富国强兵。
选项B说法正确。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9.第一代企业家必须直面的宿命 篇九
中国第一代企业家的宿命感无法回避——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像柳传志和牛根生那样为企业设置好永续机制。
杨致远的重新出山,让我油然想起牛根生当初从蒙牛操盘手位置上退下来的一次交心,“我还不算老,现在推出一个接班人,干好了最好,如果出问题我还有机会重来,蒙牛就还有机会。”
同样的问题,我曾经当面请教过柳传志。这位商业领袖对牛根生的欣赏溢于言表。然而,游离在中国第一代企业家这个群体前的宿命感却无法回避,并不是所有人都像柳传志和牛根生那样为企业设置好了永续机制。
在清华大学EMBA的一次课堂上,商学院的学生们在讨论非常可乐是否可以在中国获得成功。然而,几乎没有人把火力点放在非常可乐这个碳酸饮料产品上,而是集中在娃哈哈的企业机制上。
在娃哈哈与达能的是是非非中,一些事实我们必须更加理性地看待。宗庆后作为企业创始人,在辞职之后公开发表疾言厉色的万言书,三个生产基地员工代表则发出“宗总,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的呼声。联想到这么多年,娃哈哈居然连一个副总裁都没有设置……,很难想像辛辛苦苦这么多年后,宗庆后最终能给娃哈哈留下什么,这个企业如何能够继续战斗下去。
从改革开放到如今已接近30年,中国第一代企业家这个群体形象日渐丰满。然而,今天我们必须面对一个事实是,这一代企业家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从长虹的倪润峰到健力宝的李经纬、从联想的柳传志到华为的任正非、从海尔的张瑞敏到娃哈哈的宗庆后,在凭借一己之力创造历史的同时,这代企业家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思。
柳传志极为推崇的《基业常青》和《从优秀到卓越》这两本书,都谈到过一个企业领袖之于一个企业的意义。《基业常青》开篇曾经提出一个例子,请问3M公司可有高瞻远瞩与继父人格魅力的领袖?答案是没有。
这个案例并非否定成功企业不需要领袖,恰恰相反,它的本意是在提醒,伟大领袖只是一个成功企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最重要的是,企业需要一个造钟的人,即使这个人不在了,企业之钟也能够持续报时。
第一代企业家的使命是这个时代赋予的,这注定了他们需要处理更多的非企业问题,而不能够像那些百年公司的CEO那样,把心思放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上。这可以算得上是他们的不幸,毕竟限制了他们取得功绩的能力。因此,单纯从公司大小上去衡量、比较中国企业家与美国企业家孰强孰弱是非常不公平的。我们需要把标尺拉长,放在更宏大的背景下对他们做出评价。
现在我们可以做一个小小的图示,我们选择行业里三位伟大的企业家:解决企业产权上非常出色的张瑞敏、解决企业接班人和企业机制上堪称典范的柳传志和完成了中国企业从技术上突破梦想的任正非。如果这三个企业家各代表一条线段,我们可以发现,把他们联到一起,将会是一条更加长远的直线。
10.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十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11.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十一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2、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C.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
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当事人各方均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若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受理
D.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海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A、C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6、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7、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8、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9、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答案】AD
10、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选项B错误。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答案】D
11、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2、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正确。
1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12.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十二
我个人认为她的分析是非常到位的,也是基于其从事30多年的金融工作,展现了对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深入思考。希望我们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想到海外并购、想到海外合资建厂的中国企业重视这十大问题。
第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理由是什么?即一个企业海外并购是出于政治原因、金融原因、战略原因、资本原因?是没有原因,还是都有这些方面的原因?这个问题极为重要。伊琳·若诗说她碰到的很多中国企业就在这一点上很不清晰,这种状况下会导致很多问题,包括未来的企业合作问题、运营问题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是否真正知道理由,知道谁是你的利益关联方,你的决定、你们企业的决定,无论是并购还是合资,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在战略目标、战略理由制定之后,如何锁定并购目标?并购目标在锁定过程之中,了不了解你并购的内容、你的内部和外部的资源、你的供应商?在并购过程中,是主动出击还是消极被动等待?这也是一个需要准确思考并且定位的问题。
第三,如果要进行一次并购,它能让你买到了什么?买到了市场准入?买到了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管理知识、品牌效应,还是什么都没买到?这一点也很重要。如果它清晰的话,你会发现基本上可以知道公司短期、中期、长期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短期可能是实现一部分目标,中期实现另外一部分目标,而长期是实现一个综合的、全面的多元目标。
我想跟大家讲,伊琳·若诗女士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把我们的40个学生分成6组,每个组都要回答这个问题。这个效果特别好,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学到问题,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因为这些学生中80%以上都是CEO。
第四,在这个时候才做尽职调查。大概超过50%的学员认为第一个问题就是尽职调查,她说不行,如果前三个问题不予回答,尽职调查毫无疑义,你根本不知道为什么做并购,那尽职调查有什么意义?什么意义都没有。尽职调查分两部分,一是财务部分,二是非财务部分。伊琳·若诗特别强调的是非财务部分。她问了一个问题,为什么非财务部分社会尽职调查十分重要?社会尽职调查反映出哪些问题呢?这些调查可以反映出当地的法律环境、企业的文化环境、利益相关方的特质和特点,包括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劳工问题、工会问题等。
第五,如何接触并购企业?并购的目标制定之后如何清晰地做好事前准备工作。伊琳·若诗接触大量公司之后发现,中国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想法,也没有几个人能够真正提供在并购中本应该清晰的方案步骤。特别是在谈判过程中,给并购方或者是合作方提出什么样的战略问题,什么样的操作问题,怎么样进行谈判,懂不懂对方谈判的方式和方法?你自己有没有需要的资源,比如并购的时间,比如懂谈判、懂语言的人才,比如管理的焦点、管理的能力,比如并购之后管理和运营的一些方式和方法等。
第六,并购是否具有双赢的目标?如果在并购的时候,你只想自己获利,获得最大的利益,不给对方留有任何余地,不让对方得到任何好处,那么就算双方最终走到一起,最终的结局也是中国成语所讲的“同床异梦”。
第七,如果对方不付款怎么办?整个海外并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时间,付款的确定性,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点问题。如果在并购过程中遇到对方改变主意,你是否知道这带来的代价?有没有能力、有没有意愿对这种代价进行承担?在整个过程中,我们是通过谈判还是拍卖方式得到这家企业?整个并购过程中,我们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是多数控制、少数控制,还是坚持用51%的控制,原因和理由到底是什么?在这点上会出现大量问题,很多企业由于解决不了,最后整个事情就黄了。
第八,如何执行合同?并购一旦完成之后,两家企业如何走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否制定出了详细的利益和激励机制?还是并购之后管理层的人都走光了,或者把管理层都裁光了,如果这样的话怎么保证这家企业能在被并购后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谈到这点伊琳·若诗特别提及到中国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并购了一家外企,媒体采访这家企业时问你并购这家外企的原因是什么?他说就是因为这家企业是一个品牌,但是伊琳·若诗说并购完成后观察这家企业,发现这家企业在被并购之前是一个品牌,而并购之后它可能就不是一个品牌。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不解决的话,并购毫无疑义。
第九,并购过程中,董事会起到怎样的作用?董事会如何组成?董事会组成过程之中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对整个并购过程中的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而在这个过程中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第十,企业并购成功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成功的实践?如何评价这个并购是否成功?我们每个人都要思考,成功是指销售额吗?还是市场份额、产品创新、市盈率、利润或是资本回报率?这些问题都要思考。伊琳·若诗发现她跟很多企业家谈话时,在这个问题上都很模糊,企业家们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最后就是:成功就是我们把这个项目做完了、做成了,至于未来是否成功,没有概念。
在此与大家分享伊琳·若诗的这十个问题,我觉得对于我们国内的企业,尤其是准备到国外去或已经到国外从事并购交易的这些企业和企业家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我们认真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会解决我们并购中出现的很多困难。因此,我认为企业要不断地改善、不断练好内功。伊琳·若诗提出的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就是:一个企业要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营下的企业,一个企业一定要有国际的视角,要有一群国际视角的人才,有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明晰的企业经营文化和价值观,这样我们企业在海外经营、并购才会取得伟大的成就。
1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篇十三
A.有权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答案]BC
[考点]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效力
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答案]C
[考点]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题干中已经明确了三石公司与三木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其考查的对象实际上就只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其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委托人须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除此之外,代购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3.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A .4月1日
B. 4月5日
C. 4月17日
D .4月18日
[答案]C
[考点]合同生效的时间
[解题思路分析]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4.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答案]BC
[考点]表见代理、行纪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作为商事合同的行纪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偿合同,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的,行纪人的报酬应依交易习惯确定。在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中,行纪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注意的是,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无权处分须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而陈某则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
5.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BCD
[考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
[知识点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18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除了考查《合同法》第418条的特殊规定,即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也并不当然无效,只要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仍可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陈某
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
D.九龙公司
[答案]D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4.司法资格考试历年真题 篇十四
一、(本题23分)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三、(本题22分)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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