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

2024-06-17

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8篇)

1.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 篇一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社会组织摆到了突出的位置,并进行了全面论述,对于社会组织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学习贯彻十七大精 神,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工作,就一定要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才能使社会组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不辜负政府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为实现和 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新时期的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意义深远,任务艰巨。

一、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根植和谐社会目标取向

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也是社会组织工作在十七大背景下努力奋斗的目标取向。建设和管理社会组织工作应当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为目标,体现和谐的思想和方法。

一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社会组织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对于纠正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市场力量过分垄断的倾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社会组织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组织工作体现和谐的思想和方法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在从经济领域逐步向社会和政 治领域深化和发展,在社会主体日趋多元化、利益冲突纷繁复杂的形势下,政府和企业对突破困境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有其独特的优势来 有效地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各项体制转型的顺利完成。

二是与时代发展的新要求相衔接。社会组织工作要从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快速发展的时代特征出发。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确认了“社会组织”这一科学定 义。这个定义是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第三部门或者民间组织等称谓的改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认识这类组织的基本属性、主要特征而形 成的科学概括。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社会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共识,有力于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 积极作用。

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水平相适应。为了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十七大报告中对发展社会组织提出了新的认识,对规范发展行业协会,从而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实 现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相适应,才能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和谐因素,排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适应现代化 建设的需要。

四是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符合。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同时十分重视民生问题,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些新提法是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一种新规划,它必将对我国基层民主 建设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这也意味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的重要地位,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从而 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相和谐。

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适时推进社会组织工作

社会组织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处于改革、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时期,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影响也在不断增强,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一是政府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弱化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社会组织的数量已越来越多,追求的目标也日趋多元化,随着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 的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新格局逐步形成,社会组织获得更有力的发展空间,使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员产生等活动中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从而具有独立于 政府的民间性和自治性。

二是规范管理的社区社 会组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优势。政府职能转变必然要寻求承担社区服务的新载体,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改革,越来越多的服务功能下沉到社区,从而需要更多 的社区社会组织的产生。由于社区社会组织更多的是草根民间组织,它们的生命力来自于百姓,同时服务于百姓,管理更加民主化,更容易调动基层成员的积极性,提供的服务更容易满足社区群众的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的日益强大可以更灵活地满足基层百姓多变的需求,通过提供的服务和开展的各类活动拓展社区成员参与的广 度与深度,在某些方面做好政府无法做到的事情,有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

三是评估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竞争机制将逐步形成。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将是一件开拓性的工作,有力于提高社会组织的诚信度 和社会公信力。目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在数量上越来越多,但在质量上还是层级不齐、高低明显,这样势必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发展,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度。因 此,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会对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做出合理公正的评定,有利于优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而民间组织之间也会相互竞争。竞争的引入势必促使每一个 机构有危机感,树立建立规范化管理的良好愿望,从而达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四是社会组织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组织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对全球事务的影响力大大增强。虽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相对 较短,随着中国加入WTO,全球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势必加深,对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着国际合 作与交流的增多,人民对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的认识也会相应提高,国外通过民间组织对中国的影响也有利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全球化 的趋势不仅会刺激中国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多,而且也会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增进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自律性,特别是经贸领域的商会和行业协会。

三、合理引导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积极功能优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思想观念也在深刻变化,社会组织得到迅速发展并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这样的背景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一是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一部分的群众性、社会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正逐渐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而 社会组织接近群众、运作成本低、效率高的特性使社会组织足以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提供各种服务以满足社会新的需求,能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弥补政府和市场失灵,为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创造条件。

二是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提高国家“软实力”和社会活力。社会组织是推动中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支生力军,秉承自律和诚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公 共事业,体现了传统的伦理和文明。同时学术团体和民办文化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广泛开展群众乐于参加的文化活动,挖掘了中华 文化的有益价值,宣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激发出更大的创造力,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从而使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

三是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国目前贫富差距悬殊,有大量的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需要给予及时的救助与帮助,社会组织来源于人民,社会组织对于社会矛盾往往最先察觉。因此,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可通过各种渠道对这些特殊群体进行物质的补助,更重要的是对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 及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服务,减少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

四是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促进和平发展和国际合作。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对于缓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起到缓冲剂的作用,国际间社会组织交流是一种民间外 交,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并坚持引导得当,国家利益始终第一的原则,社会组织的功能是显著的。尤其是在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参与不同国家文 化、体育方面的交流、留学生的互派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外交和社会文化的交流协作活动,更好地增进了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传播中国求和平、谋发展的理念。

四、重点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着力提升公益服务能力

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如何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需要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努力。

一是开通管理登记的绿色通道。作为登记主管部门,要勇于开拓创新,顺应管理方式改革的趋势,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联系实际,在规划培育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过 程中,探索开通优惠途径,支持和帮助公益性社会组织得以顺利进入社会领域,发挥其在社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重要补充作用,确保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二是完善税收减免的保障政策。抓住有利时机,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计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引导。同时,对业务主管 部门主管的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通过不断调节优化税收制度,使公益性社会组织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事业的发 展。

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委托企业生产公共产品来满足公民需求;同时在行政管理体制综合改革中探索建立机制、搭建平台,使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起到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等方式筹集资购买社会服务人员为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更多地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和参与面,以此来带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四是制定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表彰制度。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表彰制度,定期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在公益性领域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树立典型,使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者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提高社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公益性事业光荣,参与 公益性事业高尚的社会氛围,使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真正地成为政府与群众的纽带、社会稳定的支柱、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谐社会的根基。

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1-04-06 09:32 [打印] [大 中 小] 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以非营利性为特征,以公益性或互益性为活动方式,独立于党政体系、企业之外的正式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组织在协助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党和政府通过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形成了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互联、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良性机制,解决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第二,在沟通政府与社会、各社会阶层间的桥梁和纽带方面发挥作用。和谐社会需要有畅通多元的沟通渠道。各社会组织代表了各自成员的利益和要求,协助政府 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保证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准确性与可行性,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公正。政府充分利用这一沟通渠道,使社会的管理者和民众有更多、更广、更直接的交流,建立了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主协商机制。

第三,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整合方面发挥作用。和谐社会需要有效的社 会资源配置。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的中间地带,在配置社会资源,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方面都可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应充分 利用社会组织具有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的功能,来保证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能够自主自觉地发挥作用,降低地方政府盲目干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四,在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方面发挥作用。社会组织是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是对政府提 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重要补充。政府应充分利用社会组织通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帮助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边缘性的问题,如协助 政府整合社区资源、解决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关注弱势群体、扶贫助学等,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第五,在反映群众诉求、协调利益关系方面发挥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需要有畅通的渠道进行沟 通。社会组织充分吸纳不同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一个中介力量,成为党和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可以促进政府 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

第六,在推动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作用。社会组织不仅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的群众文化活动,而且还提供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社会组织聚集了众多专家学者,通过广泛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普及应用。社会组织也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它以社会的和谐、和睦为价值,坚持以人为本,追求社会至善,关心共同利益,塑造平等、信任、合作、团结与整合的关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 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 稳定。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充当社会矛盾的“安全阀”,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出信号,早觉察,早处置,就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 局性冲突;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又可以充当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的角色。

第八,在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主要参 与者方面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广泛性、活跃性、渗透性特点,它在国际交流与交往中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通过与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等方式,开 发引进和利用国外的知识、技术和资本等资源,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政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间的活动,使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愿望较 多地体现在国际性民间与官方的决策之中。如在国际贸易中,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代表民间力量,更多地在实施人 道主义援助、生态保护等全球性事务中发挥作用。来源:学习时报

2.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 篇二

1 社会组织的特点

特定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表明某一组织的性质与功能,人们围绕某一特定的目标才形成从事共同活动的社会组织。组织目标是组织活动的灵魂,它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目标体系。

一定数量的固定成员。社会组织是由至少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系统。组织成员是相对固定的,成员明确地意识到自己属于某一组织 ;社会组织如无固定的成员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实体基础,进入或退出一个组织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都要经过组织的考核与审查。

社会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就每一个社会组织来说,它不仅自身要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人员、信息的交换,而且还根据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组成不同的组织体系,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水平上与外界环境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换。一个组织如果绝对的自我封闭,组织的生命也就停止了。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工厂、机关、医院、学校、商店等都是社会组织的具体形式及一种群体 .

2013年庐山地震中,不少社会组织崭露头角 ;从救灾到重建,他们的身影无处不在。正因如此,有人将2013年定为“中国公益元年”。从此,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逐渐成长。社会组织方面,雅安庐山地震是社会组织兴起的一个契机,那时候尽管人很多,但是组织化、系统化程度不够,志愿者组织也大多是政府下面的救援组织。地震之后,很多民间的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很快地发育成长,他们经过培训、锻炼和专业指导后参与救灾,这毫无疑问是社会的进步,因为在预防、救治和灾后重建中,社会参与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但是问题也凸显出来了,就在灾害发生以后,民间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很多都想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但是怎么发挥作用还不太清楚。在这种背景下,大家只能快速地向灾区接近,这就可能出现道路拥堵等问题。社会组织的参与已经从无到有了,下面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怎么从无序到有序。

2 加强社会组织的体制机制建设

第一,应该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在现有的体制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这种制度的混乱对社会组织的建立、发展和管理都不利。加强社会组织的体制机制建设,使社会组织有纪律,有组织的进入灾区救援。大大促进了救灾效率。

第二,应该进一步强化和优化社会组织制度体系。健全的制度体系是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行的必要条件。当社会组织的规模不大时,制度不严的情况对其运行的影响还不大,有时还可能使社会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获得更好的灵活性空间。但随着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增大,制度不严情况对其自身发展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就会迅速突显出来。制度不严不仅会使其内部管理混乱,降低其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还可能导致其内部矛盾冲突、与外部其他组织的矛盾冲突、社会功能的失常等问题。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是社会组织能力的又一重要方面。这方面的主要要素是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社会组织中许多都是为社会提供专门化的社会服务。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对社会组织的“产品质量”( 服务水平 ) 和管理水平远不如企业。由政府领导全国十一二家社会组织建一个联络各个社会组织的通道和一个注册登记体系,使信息畅通。社会组织也就知道应该去哪里,可以做好相应的准备。联合行动、快速救援、并且建立了备灾仓库。信息畅通对灾区救援非常重要。也加快了救援行动。有利于减少人员伤亡。

应该进一步明确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职责和权利,细化其责任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既防止其因在责权上的不作为而导致的管理疏忽,也防止其越权行政而导致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应防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因不愿意承担管理职责而故意给本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不予登记或拖延登记。

正是社会组织在地震救援中的最大优势。灾区是一个混乱而大型的场面,随时还有生命危险。坚持物资必须由每位接受的村民亲自签收,如果我们不坚持每个人都签收,增加场面的混乱。使灾后安置没有规范,没有次序。不利于救援。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政府以及灾民的善后工作。以至于更有效的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3 建立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监管体制

首先,应该建立服务对象监督机制,通过服务对象去监管社会组织的活动。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包括社会团体的普通成员以及民营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接受者等。

3.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 篇三

[关键词] 高校;学生组织;社会化管理

创新是高校发展的硬道理,学生工作是高校工作的基础,在学生工作中引入新理念,创新管理形式,提升管理质量是当前高校管理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高校拥有数量众多、特色各异的学生社团,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可以较好地促进学生发展,提升学生工作者的管理水平。

一、当前高校学生组织的发展现状

当前高校学生多是1990年后出生,也就是所谓的“90后”。与前辈相比,90后好奇心更强,比较积极主动,不习惯陈规旧习的约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较好,有较强的创造力;另一方面,90后学生耐受力较弱,抗压能力差,做事情的持续性不够,对于规则和纪律的遵守能力较低。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学生沉溺于虚拟世界和掌上世界不能自拔,喜欢“宅”居,不习惯参与群体生活,对社交活动丧失兴趣。90后群体是新时代、新环境塑造的产物,最大特点就是多元化。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许多传统的做法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难以继续开展。

高校学生组织基本上都是由兴趣爱好存在共同点的学生组建的。在90后学生群体占主导的高校中,学生组织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第一,学生组织类别多样,主要体现在一些新团体的产生。除了传统的学生会、团委、体育、艺术类的学生社团外,很多“新新团体”涌现出来,像动漫社、驴行社等。这些社团与大学生的社会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第二,学生组织的数量总体增多。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日趋丰富和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学生团体涌现出来。除了一些团委领导下的正式学生社团之外,还有许多非正式的学生社团。很多时候,这些社团就是一个个的小团体,颇类似于社会上的“草根组织”,虽然没有合法的身份却也大量存在。第三,学生组织发展多元化。与传统的高校学生组织不同,新时期高校学生组织的组织方式、利益诉求、活动内容更为多样化。过去的学生组织以对学生进行管理为主,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的学生组织除了体现学校的管理、学生的自我管理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学生自我需要的满足。第四,学生组织趋于自我管理。传统的高校学生组织体现出学校自上而下的控制,有较强的行政命令性,学生的自主性较弱;而目前许多学生组织尤其是学生团体,从成立到运作更多体现出了自发自愿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组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大学生群体是一个自主意识非常强烈的群体,异质性强,需求较为多元。高校学生组织作为代表性的学生团体,在类别、数量、性质等方面也呈现出了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为当前高校学生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正确地回应这些问题,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乃至学校管理工作优劣的评判标准之一。

近些年来,学生工作形势发生巨大变化,高校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已经不足以解决新问题。总结起来,当前高校学生组织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这一点在各类学生组织中都有体现。在较传统和正式的学生社团里,受到既有制定规则的影响,组织成员往往只是按照习惯去运行组织,管理创新性不足。传统的做法在过去行得通,在当前的环境下却显得越来越无力,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在自发成立的学生社团中也面临这种问题,学生因为专业水平不够,难以组织与发展协会,缺乏清晰的组织发展目标和规划,也没有好的组织体系,导致社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社团专业性不足,缺乏导师指导

组织的运行往往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引,教师的指导对于学生组织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当前大部分高校中,一方面教师人手不足,另一方面教师的时间也并不充裕,使得教师难以给予学生社团持续的、高质量的指导。仅凭学生的一腔热情去盲目实践,很难提升社团的活动水平以及学生的能力。

(三)组织活动低质量化

由于学生组织缺乏专业性,发展目标不明确,加之社团的主要成员往往是低年级学生,使得社团很多活动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活动流于形式和表面化、活动的参与度不高、活动与社团性质相关性不强等方面。社团在运行过程中无法体现出自身的专业性,许多学生在社团中得不到相应的锻炼,逐渐迷失对组织价值的追求,长此以往可能导致社团瓦解。

(四)存在经费不足、场地缺乏现象

许多学生社团并无固定的经费来源,对于它们而言会员会费是组织主要的资金来源,但这也是十分有限的。有的组织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只能临时选择地点开展活动。资金、场地的匮乏必然会导致活动开展受到影响,而这些问题并不能简单地通过拨款或兴建场地来解决,因为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组织发展的持续性问题。

三、社会组织管理理念对高校学生组织发展的启示

高校学生组织从概念上来说属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指不同于政府机构与经济机构的“第三类”组织。从法人身份上来看,社会组织属于社团法人,成立时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多数社会组织需要接受民政部门及其直接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在我国有三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分别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基金会。此外,事业单位、民团群团等组织亦被认为属于社会组织。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没有登记的草根组织也属于广义的社会组织。在高校,学生组织是由学生组成的自我管理组织,并没有政治性与经济性,从本质上来讲属于社会组织。正式的学生组织是在学校各级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而学校团委则属于社会组织,所以这些正式的学生组织都属于社会组织。至于那些非正式的学生社团,则类似于社会上的草根组织,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组织。

这些年我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宝贵经验。高校学生组织本身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其非政治性、非经济性以及自理自治的特点,使得在高校学生组织管理中借鉴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显得顺理成章。在社会组织管理中,有一些很好的做法可以供高校学生工作者借鉴。

(一)自主性管理

自主性是社会组织管理的根本,强调自主性就是强调组织成员的主体性以及组织运作的主力性。发展社会组织强调不受行政指令的过多干预。例如,许多事业单位虽然可以划为社会组织但实际上与政府部门无异,其决策要听从于相关的行政命令。近年来政府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强调一部分社会职能较强的机构完全脱离出政府,成为社会组织,目的就是发挥这些单位的主体性。只有主体性得到了体现,才能较少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真正发挥自己的职能。

在高校学生组织管理中,正式的组织往往由各级团委直接领导,很多时候其发展会受到团委工作的直接影响,这些影响有时对于学生组织自身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的益处。因此,高校应该重视学生社团组织的独立自主性,尽量放手让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管理者可以在大方向上对学生组织发展进行引导,而在具体的管理中尽量让学生自己去尝试,少一些行政命令和例行公事,多一些职能引导和交流。

(二)专业化管理

任何组织都注重专业性。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所遇到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专业人才的缺乏。社会组织在管理、项目运营、活动策划、营销等领域有很大的专业性需求。我国在计划时代形成了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经济社会领域均由政府管理。经过经济改革,市场形成,经济领域相对自主了,而社会改革仍然在探索之中,管理模式还很不成熟,往往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高校学生组织中,专业性十分重要。专业性涉及很多方面,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技术领域的专业性都应该得到重视。高校学生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应该将专业性摆在首位,什么样的组织就做什么样的事情。许多学生社团平时开展的活动很多,但是细细看下,大多是与组织核心职能无关的活动。这不仅浪费了社团成员的时间,也无助于社团的发展进步,甚至影响到社团本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对于高校管理者而言,应着力引导学生社团往专业化方向发展,以核心职能为中心,活动不能偏离组织的职能。

(三)发展类型多元化

社会组织的类型有很多,几乎在任何社会领域都有对应的社会组织的存在。如与政府联系紧密的事业单位、从事科研的研究机构、教育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公益领域的慈善会与基金会、服务经济活动的商行会、各种兴趣爱好组织等,还有服务于社会各界的、数量庞大的草根组织。随着社会多元发展,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社会组织在类型上的增加正是契合了这一社会发展潮流。近年来,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逐步降低,注册的程序也越来越简化,越来越多的草根组织得以合法存在。

高校学生的需求也是非常多元的,尤其是90后学生群体,较以往的大学生更甚。许多前所未见的学生社团如雨后春笋一样涌现出来,有些还没有得到正式的认可就已经在运行了。高校学生工作者需要认真调研,理清校园中存在的各类学生团体,只要符合标准都应及时予以认可并登记在册,当这些社团开展活动时给予必要的支持,以营造良好的学生组织发展环境;同时,还应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协助成立新的学生社团。

(四)立足组织自身获取资源

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其获得资金的方式也不同。一些专业性的组织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资金,如技术性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有些组织靠资助维持运作,如很多商会;有些靠募集资金,如基金会、慈善会;有些则靠申请项目资金,如部分社工组织;还有一些则是靠市场经营,如民办学校等。虽然社会组织基本上为非盈利性,但是这并不妨碍其通过合法的渠道吸纳资金以提供社会服务。

学生组织同样可以通过开展专业性服务获取资源,这样不仅可以维持组织正常运转,锻炼组织成员,还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准及存在的价值。如有些艺术类社团可以通过提供表演、主持等获取报酬,科研类社团可以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取报酬,有些社团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上的项目申报获取资助。高校学生工作者应积极为学生组织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牵线搭桥。当然,学生组织不以赚钱为目的,进行社会服务最重要的目的是锻炼学生,培养其专业能力,因此学生工作者应谨慎审批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项目,确保活动安全进行,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大学生是社会建设的预备军,提升大学生自我管理水平对于学生的成长以及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高校学生组织对于学生而言,实为锤炼专业技能、提高管理水平、熟悉社会环境的良好平台。在新形势下,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传统的学生组织管理方法亟需革新。社会组织在管理运营上的有益做法,可以为高校学生工作者提供新的思路,以更好地建设高校学生组织,促进学生成长成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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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日期】2010-07-20 【生效日期】2010-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验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5.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篇五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景有关单位: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组织 执法监察 通知

抄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各办公室,武警景泰中队。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促进全县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10‟20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法„2011‟82号)等法规、规章和意见,结合全县实际,就加强全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都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社会组织也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景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县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等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2.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检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追踪限期整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承担民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执法监察。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监察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包括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指对社会组织某一领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突出问题进行的执法监察。在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主要是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偷税漏税行为的;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12.超期不年检、不换届,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的审核。

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组织乱收费行为。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收费标准的审核。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缴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税款统一代征代缴,为社会组织提供税务发票。查处社会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审批工作,落实其公益性活动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质监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的年检、查询与日常监管。

文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外事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审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县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县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协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络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技术设备,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经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县财政要把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执法监察经费按照属地社会组织数量确定额度、纳入预算。县级财政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执法监察装备投入力度。

(五)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

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肖进银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常守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俊德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安方强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经研室主任

张学仁 县发改局副局长 胡秉林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 智 县教育局副局长 郝建国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兆胜 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卢新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培民 县人社局纪检组长 沈文成 县文广局纪检组长

高建青 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

公室副主任

杨鹏科 县国税局副局长 沈茂强 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朱世魁 县工商局副局长

宋 杰 县质监局副局长 狄国林 人行景泰支行副行长

6.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 篇六

——以广西为例陈利丹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建设目标与模式的确立,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承担了越来越多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职能,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组织引领、协调整合、示范带动和排忧解难功能日益增强,成为我们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发展迅速,社会组织日益成为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从广西社会组织发展来看,目前全区有13086个,比“十五”时期增长63.2%,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社会组织已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平台。广西有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商会1228家,它们在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承担了政府转移的一些职能。据统计,2010年全区28家商会为广西招商引资超过400亿元。全区兴办的4500多所民办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博物馆、艺术馆、研究院等,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提供者。

社会组织已成为服务社会的有效组织形式。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后,社会结构形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城市过去终生依靠“单位”的干部职工,退休后成了“社区人”,面对一个陌生的环境,他们需要新的组织,帮助他们回归熟人社会。如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社区成立的“能帮就帮互助协会”,坚持“帮困助贫、温暖同行”的宗旨,从2001年成立以来,共帮助困难居民达10万多人次,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目前,“能帮就帮”已成为南宁精神,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靓丽品牌。

社会组织已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如南宁市新竹社区老年歌咏队、老年秧歌队、老年拳剑队、社区书画社、社区棋艺社等10多个社区社会组织,经常组织各项活动,不但吸引了社区70%的老年居民,而且还吸引了大量的年轻人。桂林市七星区毛塘路社区各类文体协会,定期组织会员开展游园、电影周、联欢会、端午棕子节、重阳敬老节等大型娱乐活动,举办趣味体育竞技,舞蹈等各类文体联谊比赛,深受社区内外居民的好评。

社会组织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如玉林市兴业县蒲塘镇禁毒协会,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2人,挽救吸毒人员13人,使一度猖獗的吸毒贩毒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桂林市七星区毛塘路社区青少年心理疏导协会,邀请市人民医院的心理医生、广西师范大学的心理教师给有心理障碍的青少年学生进行疏导,使16名有心理疾病的学生恢复了心理健康。据统计,目前全区备案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性组织共有2356个,参与人员达5.37万人,已经成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形势严峻,社会组织发展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社会组织作为新生事物,发展迅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务院1998年颁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明显不适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广西各级地方政府由于缺乏对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视,至今未能出台一部地方性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导致社会组织发展缺乏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近年来深入广西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已超过200个,但是,如何对这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管理至今在法律法规上还是盲点。

(二)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目前,广西对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每一个社会组织成立都要经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和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的法人登记。这种管理体制导致一些公民想成立社会组织因找不到政府主管部门而成立不了,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如2010年有10多位民营企业家想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而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被迫放弃。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是某些政府部门因没有实际利益而不愿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二是由于对社会组织的人、财、物没有控制权,而社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十分广泛,一些政府主管单位担心管理不好容易出事,害怕承担责任;三是由于从法律制度上没有明确党政部门管理社会组织的职能和问责制,也造成一些党政部门不愿意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社会组织自身力量薄弱。从目前广西社会组织来看,社会组织自身力量薄弱,发展后劲不足,普遍存在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服务性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这些资金来源除微薄的会员费外,其他都微乎其微,只能采取以会养会,收取培训、咨询费等办法来维持生存,然而这样做又被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监督和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金缺乏,一些社会组织工作开展不起来,作用无法体现,形成无资金—无作为—无吸引力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普遍不高,缺乏社保、医保、住房、职称等方面的政策保障,没有吸引力,难以觅到高层次人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老化,普遍成了退休官员发挥余热的场所,这些人对协会的宗旨、运作方式以及如何搞好服务等意识不强,造成了工作效率不高,使社会组织工作难以大有作为。此外,目前不少社会组织还没有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缺乏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管理机制、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有的在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看似履行了民主程序,实际在履行程序的细节上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甚至有个别社会组织存在“一言堂”的情况,社会组织的民主性受到了极大挑战。有的社会组织成为少数人的利益载体,背离了宗旨,会员覆盖率较低,行业代表性、影响力和号召力不强,社会声誉、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

(四)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广西社会组织发展处于自发状态,地方政府没有发展规划和协调机制,对待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不是加强扶持发展,而是强化监督管理。很多行业协会反映,尽管行业协会真正出现问题的很少,但几乎每年都要面临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整顿,将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老虎”来打,而且宣传舆论也大多是负面的报道。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重要的管理者,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致使业务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凡是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就管,反之就不管。

三、创新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一)加快完善政府支持政策。要充分利用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扩权强县”战略的有利时机,推动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管理制度,扩大政府公共决策中的社会组织参与力度。要逐步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政府在人民群众需求大、多样性强的领域,以公开招标、合同管理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认真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遇到的税收优惠、票据使用等突出问题,推动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加快推进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认定、申请、审批制度,将法律规定的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大力推进政社分开,以行业协会为重点,从入口把关,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脱钩,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问题,推动社会组织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社会法人主体。要改进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将目前普遍性的业务主管单位最大限度地缩减为特殊性的业务主管单位,如教育、卫生、公安、科协、社科联等,除了这些特殊性的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变原来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指导单位。要继续探索完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度,重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及时总结经验,注意改进方法,积极推进备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示范章程、备案文书、备案证书、活动准则等,把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的范围。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业务指导单位。

(三)探索推进社会组织绩效考核制度。可以选择规模大、影响力大、成立时间长的社会组织,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相应的动力机制,使考核与具体政策进行衔接,如减免税费、政府购买服务、参与评优活动等,通过激励来实现绩效考核工作的可持续性。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实行定期公布,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公众的监督,保证整个考核公开透明。

(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要继续抓好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特别是慈善类组织,要抓住捐赠人关注捐赠资金物资接收使用信息公开的热点问题,因势利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要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等制度,强化章程对于社会组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增强自主运作、独立运转能力。要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拓展培训渠道,争取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面向社会组织开展专项培训,促进社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职业建设等政策的完善和配套,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水平。

7.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 篇七

一、参与社区管理的主要做法

据调查,当前社区矛盾主要有三点:一是少数开发商不按规定配备公配设施,业主合法权益被侵占;二是物业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社区生活质量不高;三是部分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缺乏,社会治安、环境质量、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公共管理服务滞后,政府公信力下降。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管理,就是充分发挥广大业主力量,借助房管物业、 司法调解、社区干部、专家学者、志愿服务等社会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维权力量和自我服务平台,达到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自我服务、联合自治的目的。

1.健全组织、增强广大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

由于历史原因,温州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十分薄弱。据统计,温州市鹿城区550个居住小区,建有业主委员会200多个,仅占40%,大多数旧民居没有业主委员会,新建小区有的因为入住率不高未建立,有的为了物业入驻临时组建,名存实亡,广大业主的诉求渠道堵塞。从2010年开始,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主动配合当地居委会认真抓好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公推选举业主委员会30多个, 改选10多个,让一些群众威信高,政策观点、服务意识强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主导社区事务。并从中挑选出律师、物业管理专家、社会管理专家、 优秀社区退休干部组成专业团队,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共举办两期业主委员会干部培训班,进行物管知识、司法知识和社会管理知识方面的专题辅导,增强广大业主委员会干部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参与社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2.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合法权益被侵占是小区突出的矛盾之一, 维权成为确保社区稳定的重要内容。过去开发商侵占业主利益,有的业主不知情,有的知情了不知道向哪里诉求,就是诉求了也势单力薄。现在有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具体协调,组成维权专业团队,形成了强有力的维权力量。例如:华昌大厦某开发商,违反住宅小区按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律规定,仅提供物业用房30平方米,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从2007年到2010年4年间,业主委员会4次起诉、上诉,都因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原因法院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讼请求。 2011年上半年,协会和大厦业主委员会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按照法律规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华昌大厦的业主们解决了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及关键证据取证等三项主要问题,以检察院的名义支持起诉,并获得成功,保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主动配合,积极参与社区日常管理实务

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区管理事务也不断增多。从2010年开始,协会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六城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广泛开展“和谐业主·幸福温州” 主题活动,动员广大业主以主人翁姿态参与文明社区建设。先后在黎明新村社区、松台广场开展小区和谐文化宣传,法律、科普咨询和科普文化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发放“六城联创”宣传资料28万多份。 积极开展邻里互助活动,为小区邻里互助站提供医疗、家政、居家养老等人力资源。主动协调邻居之间、小区物业之间、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小矛盾、小纠纷, 消除隔阂,互敬互谅。嘉鸿花园等10多个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义务卫生监督队、绿化养护队,主动承担小区卫生监管、绿化养护,有的业主还自己出资补植小区绿化,过去把小区环境不好的责任全推给政府,现在把小区当做自己的家一样呵护。

4.整合资源,努力打造社区自我服务平台

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为广大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事关民生、事关政府的公信力。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小区各类资源,在重大活动日、 节庆日开展一系列便民服务和扶贫助残活动。2011年第21个“助残日”到来之际,协会联合各业主委员会举办了“牵手残疾人结对帮扶联谊活动”,筹资40余万元,对30名特困残疾人实行结对帮扶,对150名残疾人进行了帮扶慰问。2014年9月,协会在温州市鹿城区文明办的支持下,广泛联合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老人,传承爱心接力主题活动,举办了“幸福鹿城关爱空巢老人·三生融合促进社会和谐”专场文艺演出。活动当天,对2081名老人进行了免费体检,对其中的1059名“空巢老人” 和167名特困老人赠送了慰问金和生活用品,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各业主委员会还根据自身特点, 建立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医疗卫生、健康生活常识等咨询服务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和协会联合参与基层社区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探索,在为政府减压、为居民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碰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淡薄

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管理部门的同志,对创新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认识不足,有的习惯于惯性思维,把自己的职权看得太重,有的对社会组织有一种恐惧感,把社会组织列在自己的对立面。协会在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协调事关部门职权利益时,往往出现个别部门和利益群体不理解、不支持的尴尬局面。更有一些利益群体侵占业主权益后,不能面对现实,对协会维权刁难设障, 扩大矛盾,引发群体事件。

2.社会组织参与面不广

社会组织是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织部分,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还不够,参与面还不广, 创新质量还不高。实践中,社区管理所面临的物居矛盾比较普遍,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者之间如何加强沟通联系,加强监督管理,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物业协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只要以加强社区管理为目的,好多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还有建筑行业、公益慈善、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都可以扮演重要角色,都可以提供丰厚的服务资源。

3.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

经济建设要投入,社会管理更要投入。在创新社会管理初始阶段,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些公益服务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更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两年多来,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和协会共协调化解社区矛盾130多起、维权60起,组织开展扶贫助残、关爱老人、医疗健康服务等大型活动10多起,其经费全靠微薄的会费和个人赞助经费来解决。受经费限制,一些必要的协调服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连协会办公用房和正常办公秩序都受到影响。

4.社会组织创新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社会组织虽然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但其创新能力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还有差距。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和协会的主要会员是各社区、生活小区、 楼幢的业主委员会,由不同阶层的人员组成,缺少专业系统的管理和培训,政策法律意识、协调处理能力、管理服务水平等都还不能适应社区管理创新的要求。同时,党的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都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几点建议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大力营造创新管理的舆论氛围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抓好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基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创新管理的现实意义,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共识,要大力宣传本地和其他地区创新管理的做法与经验,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舆论支持。

2.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

要从社会管理需要出发,重视培养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和联合型社会组织,建立完善自律监管机构,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信息化管理项目进程和社会组织登记评估工作。要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强内功、提素质,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坚强的组织基础。

3.加大管理创新的财政扶持力度

要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落实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建议政府设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基金,补助奖励成效显著的社会组织和管理创新项目;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管理现状调研,设计助推管理创新重点项目方案,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扶持;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政府部门在转移下方事权的同时,制定购买服务配套方案,完善购买服务的方法、途径、监管、 评估机制,确保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

4.整合优化社会组织资源

一方面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政策扶持、业务指导、创优争先等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整合优化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实效性,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5.认真抓好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

8.加强商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 篇八

一、商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商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效地弥补了市场失灵,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商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支柱

商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有效桥梁。通过商会组织可以使市场各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妥协、寻求利益平衡,避免出现矛盾、冲突、利益纷争。

2、商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产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商会组织在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商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有效地受理矛盾和纠纷。同时,商会组织还可以提前预防,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尽量使矛盾不出商会组织,有效减少社会矛盾。

二、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商会组织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现状参差不齐,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商会组织的功能发挥跟不上形势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全市非公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1、商会组织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强

商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商会组织本身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有效途径不多。商会组织由于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真正融入社会管理中。一方面在自身的定位上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全能型”的政府,政府管理一切社会事务。政府缺乏对商会组织的信任,尤其是那些体制外生成的自制组织,因此很多应转移的职能却没有转给相应的商会组织。

2、商会不完全具备能够解决对会员企业需要解决的社会管理中的问题的能力

商会组织在我国发展时间短,成长空间有限,因此很多商会组织建设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不能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不能更好的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3、会员企业依托商会帮助解决社会管理中问题的意识还不够强烈

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商会作为经济领域内的重要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惯式,企业习惯于“找市长,而不是找市场”,总是希望通过政府解决在社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商会组织的行政性比较强。在转型期,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很多商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行政色彩,并与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发成立的商会比较少,因而导致企业对于商会组织缺乏信任。

三、商会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分析

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如何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中,以促进社会管理主体多样化,社会公共政策公平化和社会参与方式多样化。

(一)正确认识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

为消除对商会组织工作存在的偏见和误会,充分发挥商会组织社会管理的协同作用。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是首任。充分调动媒体力量,加大舆论宣传,为商会组织的发展造势,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

(二)增强商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

新形势下,商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作用和天然优势,充分调动商会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1、明确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责

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应专门出台一部关于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职责,尤其是商会组织在非公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创新领域的职责。同时理顺商会组织与社会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规范他们的职能权限,建立健全各管理部门和商会组织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各项事务管理的综合管理新体制,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2、树立典型,加强宣传

舆论是社会行动的导向,加强典型宣传,可以达到宣传一个典型带动一片的效果,因此,应营造一种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职责的氛围,掀起商会组织争前恐后为社会管理创新添彩的热潮。

3、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

商会组织本属于社会组织,是否参与社会管理以自愿为主。因此在对商会组织奖惩时应以奖励为主,通过一定的物质奖励及精神激励,调动商会组织其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而惩罚措施主要针对那些破坏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社会中影响比较坏的部分社会组织。

(三)提升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能力

1、建立政策扶持机制

为了更好的提高商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政府投资贷款、基金计划、金融刺激以及其他合适的法律法规。

2、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经费上予以支持

政府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的将商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范围,将商会组织放在与政府部门同等的地位。在强化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同时,应加大政府向商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购买资金利用在不必要的吃拿卡要。特别是现阶段,不断调整有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办服务单位、事业单位与完全市场化运营的商会组织在地位上的不平等,为商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环境。

3、通过系统培训,增加商会专职人员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由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比较新的命题,商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任务、目标、责任等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难以承担起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而要提高商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必须要通过专业的培训。

(四)加强会员企业依托商会组织解决社会管理中问题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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