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

2024-08-28

法律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共18篇)

1.法律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 篇一

(一)聪明的脑袋vs繁多的法律文书

开始,我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最多的就是填写,或打印法律文书。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

(二)勇气带给我好运气

从来都没觉得自己胆子这么大,拿着简历在法院与检-察-院的综合大楼前碰运气,认识了薛老师。薛老师真的是个很热心的人,很感动它能帮助我这样萍水相逢的人,第一次出来“闯”就这么成功,让我对以后的事情都很有信心,现在觉得只要自己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妈妈说是我运气好,但我更相信是我努力的结果,还有就是好心人还是比较多滴。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嘛。李宁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阿迪达斯广告语“没有不可能”。只要敢做,虽有可能失败,但也会成功。但不去做,一定会失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次的成功,很荣幸认识您——薛老师。这次实习,真正没有让爸爸妈妈费心,反而妈妈会因我自豪。因为我的独立的表现让妈妈对我更放心,这也算是我这次实习的一个重大收获。

(三)活泼开朗vs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就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妈妈给我灌输的思想是:“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在单位里要小心行事,多工作,少说话”。听了妈妈的训导,感觉工作了就像进了地狱,阴森恐怖。幸好,我的同事们都很是很“阳光”派的,平日里办公室总是笑声不断,所以才有最后的留恋,因为我性格外向的原因,很快就会和周围的人打成一片,不管是庭长还是保安工作人员,统统都有认识,一点都不夸张的。妈妈说这样不好,女孩子要矜持一点,但我认为这样没什么不好,多个朋友,多条路嘛。只要人品好,都可以做朋友的不是嘛。他们真的带给我很多,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技巧等等,这是书本上学不到的。实习期间,认识了很多律师,一起吃过几次饭,初尝应酬之道。

2.法律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 篇二

由于我校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专业的发展的需求,为落实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年工作要点》中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本专业的生产实习一直都在第六学期末的假期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面对新思潮的冲击,异地的短期学习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并形成较为分散的局面,对学生的管理加大了难度。本文就学生如何开展自我管理进行了探讨并在实习过程中实现了自我管理。

1 自我管理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党团组织的教育引导做用,又要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3]。学者孙晓敏[4]认为:自我管理,就是指个体对自己本身,对自己的目标、思想、心理和行为等表现进行的管理,自己把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激励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最终实现自我奋斗目标的一个过程。自我管理能力是指受教育者依靠主观能动性按照社会目标,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转化控制的能力。李嘉诚先生认为:“自我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是培养理性力量的基本功,是人把知识和经验转化为能力的催化剂”[5]。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我管理既是一种自我完善,也是一种自我激励,更是一种自我实现。对管理者来说,自我管理是其他一切管理工作的基础。

2 自我管理能力的实施

2.1 构建实习环境

接纳我校信管专业生产实习的单位是具有一定规模的IT企业,实习基地创建了软件企业实际工作的氛围与环境,完成实践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任务,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的技能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对参加实践的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训练。实践基地在指导学员实践的同时,为学生提供了一些相配套的能尽量扩展知识面的有关的学习材料及教材,供学生复习和学习,同时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负责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均来自项目实施一线,有多个大型项目丰富的实施经验积累,准确把握项目中的各个模块重点、难点,具有实践目标与企业的岗位人才需求标准相匹配,使学生在实践中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通过完整项目流程实践增加信息化管理项目经验,提升团队实施和协同工作的能力。构建了企业、教师、学生“三位一体”的实习环境,在这种格局下以带队教师为纽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利用SWOT分析法对学生实习过程的内外部环境优劣展开分析。

2.2 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通过市场调查,将研究对象内部的优势(Strengths)、劣势因素(weaknesses),以及外部环境的机遇(opportunities)、威胁因素(threats)一一罗列,按照矩阵形式进行排列,然后运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并加以分析,得出结论支持决策[6]。

1)内部优势(S)。信管专业学生所学知识跨越计算机、管理、会计三个学科领域,知识面广。不但能从事与计算机应用相关的工作,而且还可从事信息管理的工作,成为懂管理的计算机人才和懂计算机的管理人才。

2)内部劣势(W)。对于现阶段高校应届毕业生,缺乏实践技能和社会经验已成为就业中突出的劣势。大学生参加实习未经过正规专业培训,缺乏社会经验,不适于深入专业工作。更有企业担心现在大量存在的大学生眼高手低,不满足于现有企业实习锻炼机会的现象,不敢把重要工作交予实习生来做。所以很多实习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会被安排与专业不相关的行政办公类工作,实习过程就流于形式,远远达不到学生和校方所期望的实习效果。

3)外部机遇(O)。职业前景好:目前,中国企业加速转型升级,对管理信息化人才需求将更大,专家估计未来五年,管理信息化领域至少需要5-6万名管理软件应用人才,而目前国内的管理软件应用人才还不到3万人,人才缺口很大,大大限制了管理信息化行业的发展速度。

4)外部威胁(T)。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各大高等院校,主观上虽力求为学生营造逼真、切实的实训氛围,但由于资源有限等因素往往总是“力不从心”,而作为能够提供真实实习环境的企业来说,接纳短期、流动性强的实习生成为一种负担。

指导学生利用态势分析法构建SWOT分析矩阵如表1所示:

2.3 学生自我管理的实现策略

1)自我管理“管理他人之前,必须先懂得管理自己”。实习期间学生置身于一个全新的环境,住在远离校园比校园更为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中,与在校期间相比少了很多约束,自由发挥的空间放大许多,大家的吃、住、行都在一起,学生的管理加大了难度,为了更好地控制局面,让学生参与管理,采取同学自荐活动型的、教师选择平时不善于表现型的及班干部三个来源的同学构成的自律小组,不但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还负责同学间、学生与实习单位、学生与带队教师间的沟通与协调,构成问责制,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一切事务。

2)严格管理。以公司的制度采用科学、多样的管理方法来严格管理学生,通过晚加班和周末加班制度,一方面让学生对前期所学内容加以复习,同时也会避免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外出而带来的安全隐患。力求还原企业的实际工作环境,营造出紧张有序的工作氛围,以期达到学生实践的真正目的。邀请有联系的企业到基地互动,可以使学生通过学校了解社会,同时为适应能够社会做好心理准备,搭建了学校—实习单位—企业之间的平台[7]。

3)要自我管理,必须建立起支援的资源,包括人和环境。自我完善最好的方法和途径是集体式学习:学员将组成实施小组,形成相互学习和交流的项目实施氛围,一同探讨,共同进步。寻找盟友——创建团队和一个“谈话的伙伴”合作。开展业务,联络网络。建立自我发展的小组或加入这样的小组,在组织中管理自己,要从朋友、盟友、联络人、同事的合作开始。同时鼓励并引导学员对新技术的独立学习能力,培养自学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自我管理的底线是自我负责。例会制度能增进学生们的沟通,实行组内例会和负责人例会,及时根据沟通情况反馈学生学习状况,学生自我评估、自我完善,针对教学内容,以项目组为单位对实践学生进行考核,学生自评、组内成员互评、教师评价等综合评定,得出学生的实习成绩,汇总得出“实践评估报告”。

带队教师在生产实习过程中起到指导作用,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与实习单位相互配合,完成实习全过程。实习结束后,对学生实习成绩给出实事求是的评定。

3 结束语

通过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结合来清晰地确定学生自身的优势和缺陷,了解所面临的机会和挑战,从而加以调整方法、资源以保障学生自我管理的实行以达到所要实现的目标。和谐的相处方式,互相信任,自我管理能力始终贯穿在生产实习的全过程中,最大程度的让大家学会基本的管理,培养和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管理才能得以最大的空间发挥,体会到自我管理的乐趣。麦克思的就业能力评估报告指出:历年的跟踪调查对比得出信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一直在我校所有专业中名列前茅,切实提高学生们的实践技能和社会经验,从而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摘要:运用态势分析法(SWOT分析法),指导信管专业学生在生产实习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管理。首先建立企业、教师、学生“三位一体”的实习环境,以企业为平台,带队教师为纽带,学生以自我评估、自我完善与自我管理为主要内容,用SWOT分析法对实习过程的内外部环境优劣分析,最后给出了实现自我管理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信管专业,生产实习,三位一体,SWOT分析,策略,自我管理

参考文献

[1]任民宏.我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32).

[2]陕西理工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培养计划[Z].2010.

[3]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孙晓敏,薛刚.自我管理研究回顾与展望[J].心理科学进展,2008,16(1):106-113.

[5]刘儒德.自我管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6]王伟军.信息分析方法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3.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解读 篇三

摘 要:参与实习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学生本人、高校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本文着重探讨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学生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了维护学生实习权益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实习;合法权益;保护措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97-03

近年来,就业竞争压力逐年加剧,大学生为了增加就业筹码,纷纷选择实习以增长工作经验,获得更多就业机会。而很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也不光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工作表现,对学生的实习经历与实践经验也很看重。学生为了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不得不主动寻求实习机会,获得工作经验。

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实习生数量的剧增,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实习概况

笔者抽取了三所高校(财经类、理工类和医学院)的毕业生进行了抽样调查,样本总数为1150,样本有效率为94.3%。调查结果显示,43%的学生认为自己在实习中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5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工资待遇偏低被列为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67.8%的学生在实习之前没有得到学校关于实习方面的任何指导;43%的学生对于自己在实习期间享有哪些权益不了解或了解很少。

在实习权益受损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我们的实习生会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调查结果表明,发生权益受损和实习纠纷时,66%的实习生采取“一走了之”的方法,21%学生选择“忍受下去”,只有4%的学生会和实习单位“据理力争”,维护自己权益。另外还有9%的学生选择在网络或其他媒体披露实习单位,发泄不满情绪,告诫其他人不要去该单位实习。除非发生了恶性伤害事件,几乎没有人选择“对簿公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那么,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究竟享有哪些权益呢?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是学校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但是,从客观上说,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创造了劳动价值,理应享有等同于劳动者所享有的下述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习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实习大学生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休息、休假的权利。实习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如果实习单位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实习学生协商,并依法进行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接受的主要是基本理论知识,在实践和技能方面存在短板,这也正是大学生去实习的初衷所在。因此实习单位应当为大学生提供技能培训,而不能仅仅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拿来就用。

5.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依法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应当为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6.拒绝实习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实习大学生有权拒绝实习单位安排的非法或不合规的冒险作业,以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分析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能否和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对此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不是劳动者,其主要身份是学生,以学习为主,和实习单位仅形成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从保护学生权益出发,认为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特征,和实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说”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做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点,而学生主要以学习为主,不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劳动的特征,所以大学生实习仅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实务界也多以此作为司法依据。但这种观点过于强调劳动的属性,没有关照到大学生实习趋势的改变。相对而言,笔者更倾向于以“劳动关系说”作为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认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只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就享有劳动的权利,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具备四个要素: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实习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岁至23岁之间,体力和智力基本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范畴之外,因此实习大学生不存在主体资格法律障碍。

4.法律实习自我鉴定 篇四

我的实习于7月26日至8月28日一个月期间,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实习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实习了自己所掌握的新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应诉、举证通知书、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送达回证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学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法制新闻报道打好基础,更趋近我所学专业的方向——法制新闻。

(一)聪明的脑袋VS繁多的法律文书

开始,我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最多的就是填写,或打印法律文书。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实习自我鉴定《法律实习自我鉴定》。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

(二)勇气带给我好运气

从来都没觉得自己胆子这么大,拿着简历在法院与检-察-院的综合大楼前碰运气,认识了薛老师。薛老师真的是个很热心的人,很感动它能帮助我这样萍水相逢的人,第一次出来“闯”就这么成功,让我对以后的事情都很有信心,现在觉得只要自己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妈妈说是我运气好,但我更相信是我努力的结果,还有就是好心人还是比较多滴。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嘛。李宁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阿迪达斯广告语“没有不可能”。只要敢做,虽有可能失败,但也会成功。但不去做,一定会失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次的成功,很荣幸认识您——薛老师。这次实习,真正没有让爸爸妈妈费心,反而妈妈会因我自豪。因为我的独立的表现让妈妈对我更放心,这也算是我这次实习的一个重大收获。

(三)活泼开朗VS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就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妈妈给我灌输的思想是:“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在单位里要小心行事,多工作,少说话”。听了妈妈的训导,感觉工作了就像进了地狱,阴森恐怖。幸好,我的同事们都很是很“阳光”派的,平日里办公室总是笑声不断,所以才有最后的留恋,因为我性格外向的原因,很快就会和周围的人打成一片,不管是庭长还是保安工作人员,统统都有认识,一点都不夸张的。妈妈说这样不好,女孩子要矜持一点,但我认为这样没什么不好,多个朋友,多条路嘛。只要人品好,都可以做朋友的不是嘛。他们真的带给我很多,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技巧等等,这是书本上学不到的。实习期间,认识了很多律师,一起吃过几次饭,初尝应酬之道。

(四)小结——我的实习

其实,实习也挺累的,我不能老是装崇高,大肆宣扬我的实习如何如何轻松,那样估计我会被广大新传院的同学拖出去砍了的。以前放假在家总会疯长体重,今年意外的没胖反而瘦了。很充实的暑假生活,其实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去感受那种工作氛围,体验人与人相处的乐趣。当然实习自己的专业知识也是尤其重要的,实习了以后才发现所学知识的匮乏,才明白“学无止境”不是空穴来风。也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方向。以后的学习要加油!

5.法律专业中专生的自我鉴定 篇五

从刚跨入中专时的失落和迷茫,到现在即将走向另一个学府十的从容、坦然。我知道,这又是我们人生中的一大挑战,角色的转换。这除了有较强的适应力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中专三年的学习积累和技能的培养。

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学习是学生们的天职。”为此,入学三年来,我一直都很重视自己的专业学习。

在现代的法制社会中,成熟的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其运行机制不仅是竞争性经济,而且应该是规范有序的经济。在这种法治化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还是主题之间的经济交往,或是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场准入和交易规则的制定或实施,市场交易的维护与监管等,都必须有法可依,依法操作。因此,作为法律专业的我要掌握有关经济法理论知识,并学会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处理,解决经济活动的有关经济法律问题,从而达到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这也是学其他的法律的目的。

不仅如此,面对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对秘书人才的素质、能力要求也不断升级。为了满足时代需求,渐渐的开设了秘书专业的课程。而我有幸,成为其中一员。从而我学到了如何扮演好秘书的角色和处理人际关系等一些实用的知识。这也对我现在、未来处理人关系有了很多的帮助和启发。

在学好理论的同时,注重与实践相结合。作为法律文书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各个法律和秘书操作应用。在学校组织的实习周里,我学会了简单的拟写合同,案例分析和一些应用文书的写作,

第二年时,我通过现代通用秘书岗位资格证书和通用英语初级,电脑技能初级考核。还在校园里多次获得奖学金与市里的三等奖学金。一致得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在三年中,我不仅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不断接受新的文化知识,还注重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在平时的学习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共产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确立和坚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的过程。惟有不断地学习,用理论来武装头脑,努力在掌握理论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在用理论来指导实际上下功夫,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不仅这样,我还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并参加文艺演出。在当中,我很享受每一个过程。我喜欢和同学们一起共进退的感觉,从中得到了自信心和价值。

作为团员,我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的义务,准时交团费。积极配合领导和干部的工作。在学习的方面起到带头的作用。不断提高自我素质。但有些不足之处,还待改进。

作为生活委员,我监守自己的岗位,努力做好本分。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对待同学,尽力帮助。做到公廉明,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尽力做到最好。

广泛的爱好让我的生活增填不少色彩,我尤其是喜欢唱歌和看电影。经典的电影让我感悟良多,健康向上的音乐会激励我奋斗向前。为了丰富业余生活,我还学了photoshop和网页制作。

对与朋友亲友,我友善待人,随和的性格结识了许多朋友。但同学之间有时会发生争执时,我也能当一回老娘舅来调节纷争。对于我来说,是一次新的挑战。虽没有成功,但也是宝贵经验啊。

通过这三年的洗礼和磨练,我自认为无愧于这三年,刚入学时,我曾为身为中专生而懊丧过。但很快,我选择了坦然面对。因为我深信,是金子总会发光。所以我确信,中专生的前途也会有光明、辉煌的一天。

6.电大法律专业毕业生的自我鉴定 篇六

本人×××男法学院XX级2班的学生。XX年9月至11月参加了中山大学党校学习。这份鉴定主要是总结本人大学以来各种方面的情况以便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也是这次选举预备党员的材料。政治方面 共产主义是我的信仰。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种可以终生奉行的信仰的话也就失去了自己的方向在很多事情上会很胡涂不知道怎么处理日子也过得漫无目的浪费时光。有信仰才能有动力才有原则才会让自己觉得很充实才可以分辨是非。我进入大学以后这个感觉越来越强烈同时通过对实事和我党政策的了解更加坚定了我的共产主义的信仰。因为我觉得它是最科学最先进的揭示了历史的发展趋势未来的世界也将是这样的自己理应为真实的未来而努力。XX年的9月我和班里的其他3个同学一起进党校学习虽然学习在11月份就结束的而且一个星期只有一次课但收益却颇大。老师的讲课都是比较精辟的他们的真心话语和精彩的分析让我在原有认知的基础上对党有了更深入和真实的认识。其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共勉的作用吧。看着这么多同学和我一起奋斗更看到了我党坚实的群众基础。看到了党员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尽心尽力的赤子之心。对自己心里的触动很大也感觉到自己的基础知识有所不足党校学习结束后本人并没有停止学习而是更加努力地学习党的三个代表更加深入的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的中大作用用它武装自己。并且经常本宿舍和旁边宿舍的党员的交流。不过学无止境我以后也会抱着严谨的态度继续学习党的知识关心实事和党的政策同时平时做事从小事做起尽量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学习方面 本人认为自己无论是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不可以只是空有一腔热忱而没有相应的能力要有相应的知识才可以把自己的热情化为行动才可以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所以我注意学习方面的各种问题。上课努力听讲尽量消化自己学过的知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注意注意自己其他非专业知识的学习尽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例如电脑方面的学习我自己自学了很多同时学会了制作网页制作flash等。同时把学到的知识用到自己的工作上发挥了自己的长处。工作方面 党员是平凡的也是不平凡的。党员的平凡体现在从身边事情做起以身作则为人民服务。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一个向党组织靠拢的人工作方面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人大一和大二都担任的法学院学生会的网络部长在珠海校区负责制作了法学院珠海校区的主页同时当时还是法学院论坛的版主为同学们及时了解信息和校外的同学了解法学院珠海校区提供了一个平台。在“百歌颂中华”和法学院迎新晚会中负责了舞台灯光的联系各种事项为演出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幕后工作参加了系刊的工作成功开展了“广珠一网通――网上法律咨询活动”为同学们学习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运用我学到的专业知识参加了3次法律咨询活动代理了一宗民事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还在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和英国文化处的项目中负责网页的制作做成了妇女打工者权益保护的网站为妇女打工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一个途径大三第一学期担任了法学二班的班长尽自己的能力为同学们服务。

7.加强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篇七

1 护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1.1 培养高素质的护理人员

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临床护生法律知识, 使其在临床护理中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 能为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医务人员客观实际的医疗发展水平限制, 个体上存在思维判断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道德水准等方面的差异, 医疗事故和护理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只有强化临床护生法律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 才能使护生言行审慎、细致、耐心, 提供周到、科学、严谨的护理服务, 只有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才能培养高素质的护理人员[3,4,5]。

1.2 确保护理质量

根据法律规定, 护生只有在职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 严格按操作规程, 才能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否则, 其行为将被认为是侵犯行为。然而, 在分析临床近年来发生的非正常护理情况时, 我们发现由实习护生导致的差错占护理差错的比例较高, 且多发生在护生超越老师指导单独进行治疗性操作时。只有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 使其进一步认清护理管理中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主动将各项制度和职责当作法律意义的义务去履行, 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从而确保护理质量, 保障病人权益, 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2 护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方法

2.1 优化课程结构, 完善法律课程设置

传统的护理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中的法律知识较少, 还没有独立的卫生法律课程, 这与当前医院实行的整体护理要求不向适应, 与现今临床频频发生的医疗事故、护理纠纷不相适。因此, 以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之一, 应贯彻和渗透到各课程类型中去, 或为独立的一门必修课。本科生在《护理管理学》课程中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在《护理伦理学》课程中涉及“病人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而大学生则没有相应的课程设置, 提示法律相关课程的设置对增强护生的法律意识有一定作用。而国外护理教育中设有完善的与职业有关的法学课程, 达140学时左右, 占全部理论课程的5%。目前, 我国已有部分护理院校举办开设了《护理与法律》课程, 但与国外相比, 有明显不足。因此, 护理院校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优化课程结构, 完善法律课程设置。

2.2 提高带教老师法律意识

在临床教学过程中, 学生是主体, 教师是关键。在带教老师的选择上, 应本着对学生负责, 对病人负责, 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挑选业务好、责任心强、善于交流的优秀护士, 经过规范的岗前培训, 考核合格方能担任。通过每年的岗前培训, 培养教师的法律意识, 增强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 提供国内外医疗纠纷经法律途径处理的典型案例录像, 以及以往学生导致的差错事例, 提出问题, 组织带教老师讨论, 然后由专职老师将以上内容结合案例进行讲授, 以最直接的形式帮助带教老师明确自身法律责任, 强化法律意识。另外, 将法律知识纳入护理学继续教育范畴, 根据不同人员、学历、职称、知识层次的不同, 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 开展深层次法律知识讲座, 以期调动学习积极性。有报道, 护生在实习中、后期出现的差错占实习总差错的93%, 这也是医疗纠纷的隐患之一[6,7]。因此, 带教老师应熟知医疗护理法规, 在为护生提供操作实践机会的同时, 加强对护生的指导和监督, 并有意识地培养护生的法律意识, 从法律角度规范带教和护生的实习行为, 培养依法做事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避免纠纷的发生。

2.3 加强护生法律法规教育

①组织护理安全教育周:在护生实习前, 专门安排1周的时间对其进行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可首先应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讲授护理与法律的理论概念, 在联系本单位实习护生所发生差错、事故的典型案例, 组织学生分组讨论, 要求人人参与, 从自身角度谈差错的成因和预防, 以强化法律观念。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为帮助学生拓宽法律知识, 增长见识, 增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 护理部可以选择定期开展法律讲座, 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案例讨论, 收集媒体报道的某些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处理经过并向对学生介绍, 以帮助护生更好地认识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护士, 日常工作应注意哪些是潜在的法律问题, 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8,9]。③教会护生规范书写护理记录:带教老师应给学生认真讲解规范书写护理病历的法律意义, 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不随意涂改、漏记、重抄, 护生书写完护理病历后, 老师要及时检查, 错误之处立即给予更正, 并帮助学生认识护理文书不得涂改伪造的重要性。及时和医生、病人沟通, 保证护理文书记录的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健全并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及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在进行侵入性护理操作时, 均应让病人或家属签字。④完善临床实习鉴定记录:为促进临床带教工作的连续性, 加强不同科室间带教老师的横向交流, 可以考虑在临床实习鉴定记录的常规项目中, 增设对安全意识、查对制度落实以及每名学生性格特点、操作能力、护患关系等情况的描述, 以帮助下一科室带教老师更早更全面地掌握每名学生的具体情况, 从而有助于教育者筛选存在发生差错高危因素的学生, 加强教育, 防患于未然。

3 讨论

3.1 加强护生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通过以上对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护生能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操作规程, 明确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以及护患之间的特殊法律问题。目前, 医疗纠纷对医院及医务人员个人均可造成极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故护生在临床实习中, 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3.2 加强法律意识与实践的关系

护生能主动地将相关知识运用到临床工作中, 如:为病人导尿时, 应为病人解释并遮挡, 否则侵犯病人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在做各项护理操作时能主动地向病人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 以取得病人的合作。懂得了护理文书的法律效应, 能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严格执行医嘱及查对制度, 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总之, 在临床实习中, 加强对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 让护生真正明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仅是保护和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地位, 并为将来的临床护理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法律意识,实习护生,培养

参考文献

[1]王娇江, 孙继良.关于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思考[J].实用护理杂志, 2000, 16 (1) :46.

[2]崔焱.护理学基础[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1:87-89.

[3]庄玲, 应碧荷.护生卫生法规知识掌握情况的调查分析与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 2005, 23 (9) :84-87.

[4]王文茹, 高睿.护理本科生法律法规知识现状调查[J].护理研究, 2004, 18 (8) :1348-1349.

[5]赵小平.护理临床教学中医疗纠纷的防范[J].中华护理杂志, 2003, 38 (12) :949-951.

[6]张妙兰.护生护理法律知识知情状况[J].护理研究, 2004, 18 (3) :445.

[7]陈月卿, 饶和平.高职护理专业护生教学见习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6, 22 (2B) :60-61.

[8]苏叶萍.强化法律及服务意识预防护患纠纷[J].护理研究, 2007, 21 (6C) :1661-1662.

8.法律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 篇八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

大学生实习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立法没有对大学生实习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下,对实习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清,对实习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分不明,造成大学生实习活动得不到合理的制度规范,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类型

实践中,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实习单位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克扣、拖欠、拒付实习报酬或不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报酬;拒签书面实习协议或劳动保障协议书;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实习期;故意延长工作时间;指派实习大学生从事推销等杂务而不给予其足够的技能训练等。实践中,许多实习单位根本不考虑实习生缺少安全生产经验,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措施,导致实习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经常发生。

(2)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非法职业活动。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实习工作为名,骗取大学生的中介费。

(3)学校的侵权行为。包括: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实习学生权益受损;以实习名义强制学生从事无偿或廉价的劳动等。

二、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原因分析

第一,由于实习岗位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实习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实习生的待遇相当有限,不少用人单位也是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实习期间有的实习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使实习生的安全卫生未得到应有的保障。被侵权的实习大学生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仲裁和诉讼的司法途径,但打官司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花费不菲的诉讼费用让大学生“望而却步”;同时,實习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缺乏维权意识和勇气。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学生在受到侵害后,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第二,现行法律对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不足。其一、从教育法角度,在教育法律领域,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 ,实践中对实习的管理较为混乱。现有的大学生权益保护方面的办法、通知的出台和实施虽然建立了一些实习的管理制度,如实习合作协议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明确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利于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办法》和《通知》仍属于政策层面的倡导,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原则上的指导意见,操作性不强。在已有的这些文件中,适用范围上也不统一,大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没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所有院校。因此,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去维权,这显然也不利于实习学生的权益保护。其二、从劳动法角度,大学生实习并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实习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中并没有包括相应的劳动权利。实习行为很难用劳动法来约束和评价,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工资与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侵权行为,就无法获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习生不能享受劳动基准的保障。其三、从民法角度分析,依据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学生应当对实习单位、高校的过错进行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其四、从社会保障法角度,对于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也存在立法的空白。

三、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为了确保大学生实习活动的有效实施,有效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上综合考虑学校、大学生、用人单位及政府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形成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协调统一的大学生实习制度与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

(1)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在实习活动中,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的劳动权益更需要法律关注和保护,这关系到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笔者主张,应当以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为重心,同时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在保护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从而促进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是完善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机制。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将一些严重实习侵权行为犯罪化。二是形成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衔接机制。实施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行为人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往往还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赔偿责任。三是建立实习侵权司法协调救济机制。尽快制定仲裁制度,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使实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侵权一方给予受侵权一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时恢复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预防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

(2)完善相关大学生实习的教育行政和劳动法律法规。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大学生实习条例,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带薪实习活动,规定带薪实习学生的最低报酬标准、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的权利等各项权利。如果出于权宜之计考虑,如果近阶段时期不能出台统一性的大学生实习立法,可考虑在司法中适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带薪实习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规范大学生带薪实习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纠纷问题。

(3)健全政府、高校、实习单位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①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职能。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规范带薪见习制度,明确各方主体的权益义务;不断规范就业市场,完善兼职市场管理制度,健全中介市场制度建设,规范大学生带薪实习中介服务等,为大学生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②完善高校管理和服务体系。高校要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等。③规范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强化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实习岗位信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章,规定企业必须与带薪实习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自身义务。

参考文献:

[1]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J].煤炭高等教育,2006(6)

9.工商管理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 篇九

在学习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国家对工商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和规范经营的重要性。就我个人的实习而言,工商管理工作看起来琐碎而不起眼,或者说无法做出惊天动地的壮举,但是它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和谐,企业的稳步发展,也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工作。在了解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工商所实际工作流程之后,我承担了接受群众咨询的任务。有些群众对于工商所的工作职能不太了解,对此我耐心解答,帮助群众普及工商知识,还对企业经营者传达国家税收政策,敦促企业依法纳税。

在具体工作方面,我和同事以及相关部门都配合默契,在多项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我与同事们组成资产清查小组,对辖区内特定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工作。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走访了数十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们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盘点,大到机械设备,小到电话机计算器,都登记造册,并按照数量和物品描述于固定资产账簿一一核对。盘点期间,我参与资产分类的工作,将土地、房屋、设备仪器等分门别类,并核查原产地、发票、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其间,为了快速适应工作状态,我还申请制作资产明细表。有了前期实习打下的基础,我很快就轻车熟路地接手了工作,与同事共同完成了任务。此外,我还学习了怎样为个体经营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商标注册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规范等。

10.法律专业实习总结 篇十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一项重要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天下英雄皆我辈,一入江湖立马催。” 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会接触到社会各层次的知识,且实践性强。这不仅对我们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有着有效的指导作用,也能在实践中丰富我的法律知识,使我能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更好地开展助人工作。此外,由于我正在进行法律自学考试,这次实习也可以为我的自学提供一次感性认知的机会。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域以及我的自考专业法学领域都获得了实际工作经验。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律师事务所的结构并不复杂,一家律师事务所一般都设有一个主任律师。主任律师的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我所实习的方胜律师事务所属于一般律师事务所,其业务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种类最为繁杂:小到包括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写作。

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些理论性的东西,自学的法律也只是基础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十分的陌生,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在国傲律师事务所里,我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特别是指导我的王律师,他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工作充满热情,他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在三周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王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去各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在实习中,我了解了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参与了一些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如在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此外,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医院、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后,我还参观了庭审,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

律师不是侦探,不会夜访罪犯的房间。律师也不是法官,没责任去伸张正义。律师只是个懂得法律语言的专业人员,是个老百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媒介。律师的宗旨就是用法律服务于客户,而不是执法。一个人即使有罪,也有权利通过律师之口把自己那一面的故事讲给法官听。而律师的责任就是把故事用对客户最有利的方式陈述出来。服务客户是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将罪犯绳之以法是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当两者不能兼顾时,又当如何取舍。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无论是法学还是社会学,其教育和实践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我对我专业的的向往与追求,便缘于这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以上作为我在这个案件中对法律思维和社会思维差异的一点思考。还有一点,便是——我将以所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这一段时间在所里的时候就整理指导律师的案卷。学会了如何整理案件,自己也在案卷中慢慢的学习老师的法律文书的套路、办案思路。一切都在学习、摸索中„„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11.法律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 篇十一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法律问题;成因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9-0175-02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很多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但并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反而出现了很多问题。鉴于此,本文试图对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期望为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排除障碍性因素,使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能顺利进行,从而推动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

一、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身份的界定不明

由于实习生还是在校学生,学籍在学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将实习生视为劳动者,学生权益得不到劳动法层面的保护。事实上,绝大部分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法律规定空白,一方面,许多企业将顶岗实习等同于就业,实习生与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并无区别;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将顶岗实习生当作临时工,学生的薪酬、保险等无法得到落实。由于法律对实习学生身份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实习生在顶岗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学生的双重身份致使其维权处于尴尬境地。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案例基本上是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来处理的,但是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高职院校学生而言,这些法律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规定较为模糊抽象,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不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也不尽统一。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权益涉及实习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等,没有法律法规对这些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把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排除在外,使得学生享受不到作为劳动者的相关待遇。云南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明确排除学生工伤保险权。云南省在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1]虽然《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报酬”,然而,这个规定比较模糊抽象,没有具体标准,很难进行操作。尽管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例如,2010年3月1日,广东省在全省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首次对见习学生的工作时长、生活补贴、参保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则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由政府设立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部分费用。江苏省无锡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应给予实习学生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按不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由企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实习学生。[2]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该地区的高职院校学生,对其他地区的高职生不适用。

(三)法律法规对学校、企业和学生的责、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本规定要求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购买保险,但没有具体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出资比例,是由学校承担还是由实习单位购买都不确定。由于双方的责任不明确,致使学校和实习单位相互推诿,最终还是伤害了实习学生。另外,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企业和学生的责、权、利,导致三方在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时涉及责任条款就含糊不清,一旦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权益受到伤害,就不知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法根据协议来确定责任。

二、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管理的缺失

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管理的缺失是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管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顶岗实习前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由于大部分高职院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致使顶岗实习学生缺乏劳动安全和法律知识,在实习过程中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很多实习单位就会钻法律空子,学生权益得不到保护。2.实习指导难。通过调查发现,仅有小部分实习单位是高职院校统一安排,而绝大部分实习单位是学生自己找的,这就导致学生的实习单位和地点都较为分散。虽然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安排了指导教师,要求教师在顶岗实习期间全程指导学生,但根据笔者了解,绝大部分指导教师基本上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学生进行沟通,几乎没有教师到实习单位进行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顶岗实习基本处于“放羊”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质量。3.实习过程管理的缺席。笔者根据调查了解到,部分学校只注重实习后相关材料的回收,对学生实习过程不闻不问,认为学生实习后理应由单位进行管理,不需要学校再进行管理,学校成了名符其实的甩手掌柜。由于高职院校忽略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导致部分学生出现不实习和缩短实习时间的现象,从而使得实习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三、实习单位对待学生顶岗实习态度消极

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态度消极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有效激励机制的缺失

虽然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但是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接收实习生而捞到多大好处。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没有更有效的激励机制,很多用人单位还是不愿接收实习学生,即使学生不要实习报酬也是如此。因为用人单位觉得实习生对工作不熟、没经验,不可能马上就能用,只会给单位帮倒忙。另外,万一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单位还要进行处理。总而言之,用人单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而配合不力

根据高职院校的教学计划安排,顶岗实习本该在对应的实习企业完成,企业作为学生实习的场所,负责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然而,现实中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只关注经济效益,不关心学生的顶岗实习。大部分企业接纳学生顶岗实习是因为自身正缺劳动力,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而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因此,学生进入企业顶岗实习后,有些企业只进行岗前简单培训,甚至有些企业不进行岗前培训就让学生直接顶岗,之后对学生便不再进行指导,而将顶岗实习的学生视同廉价劳动力,让实习学生超时超量工作,使得学生身心疲惫。

四、学生实习就业压力加大

高校的不断扩招致使毕业生数量剧增,学生实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还有就业岗位的供需失衡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实习岗位的缺乏。然而,高职院校学生为了顺利毕业以及更好地就业,必须到相应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但是,由于没有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大多数企事业机关单位不愿意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因此,部分高职院校和学生为了完成实习任务,无暇考虑企业资质和学生权益保障问题。实习就业市场的供过于求,致使用人单位在选拔用人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对学生更加挑剔,即使学校和学生明知一些单位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也仍然会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为了实习,高职院校学生几乎不敢维权。

五、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知之甚少,大学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其内容简单抽象,学生很难从中学到法律知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74%的学生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这表明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如何维权。例如:一名学会计的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经常将几万元现金交给公司出纳,却没有向其索要收条,后来这位出纳失踪了,当然这位学生也牵涉其中。如果学生有法律常识的话,她就没必要惹上这麻烦了。另外,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部分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部分学生会找家人和学校给予帮助,仅有少部分学生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 参 考 文 献 ]

[1] 陈仕玖.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保障[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

[2] 无锡市劳保局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Z].锡劳社关[2004]1号.

[3] 邓海波.越是“用工荒”越要关注实习生权益[N].西安晚报,2011-2-15.

12.加强实习护生法律知识宣教的探讨 篇十二

1 实习对象

选取2007年10月—2008年7月在我院进行临床实习的192名护理本科及大中专实习护生。每批15名~20名, 时间为4周。

2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

临床教师必须重视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使护生在实习之初即形成“病人第一, 安全第一”的意识, 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 为今后的安全行医奠定扎实的基础。

2.1 提高临床带教老师的素质

①加强职业道德的自身修养, 树立“始于病人需求, 终于病人满意;面对病人牢记:安全舒适减负;面对自己牢记:法律责任制度”的服务理念,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②临床教师要加强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知法, 守法、用法, 把获得的知识传授给护生。③带教老师要注意与病人沟通。而且要注意培养护生的护患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作为临床带教老师, 在实习带教中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对护生人文精神的渗透是最好的形式。临床实践中最能为护生所欣赏的是老师的关怀言行与所展现出的护患沟通能力。这种关心能力的展现是价值的融入及体现。而往往也是这种行为及情感上的触动, 促使学习者领会护理的艺术和价值[2]。

2.2 对实习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宣教

①对护生一定要加强医疗护理常规、护士各班职责、医院规章制度、查对制度、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学习。在介绍制度时可以联系现实存在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以加深印象。②教会护生书写规范的护理病历。在书写各种护理文书时要做到详细完整,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剂量准确, 措施恰当, 与医疗记录相一致。各种记录不得任意涂改。在平时工作中, 带教老师要给护生书写护理病历的机会。对于不合格的护理病历要及时指出并修改。③安排各种形式的法律及相关知识讲座。 医院可以定期组织护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法律知识讲座、学术讲座, 督促他们做好学习笔记。科室老师在给护生示范临床操作时, 要联系实际, 讲述有关法律知识, 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树立制度观念。④教会护生使用法律武器, 实习护生应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在回答病人提问时不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当本人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时, 可依法诉讼。在发生纠纷时要冷静, 语言谨慎, 行为切勿过激。

总之, 临床教师是护生接触专业实践的启蒙者, 担负着传授知识和技能, 培养医德医风的双重任务。其自身素质和教学能力对于护生专业态度形成、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具有深远的影响[3]。临床教师必须不断进行培训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树立人文化的教学理念, 不断把法律知识传授给护生, 才能提高整体护理人员素质, 避免潜在的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吴玉霞, 张士化, 吴宏霞.从护理管理上防范护患纠纷[J].实用护理杂志, 2002, 9 (1) :74.

[2]徐丽华.应用关怀理念于护理教学与实践[J].上海护理, 2006, 6 (1) :72.

13.法律专业实习报告 篇十三

(一)我叫xxx,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律专业,我在区人民法院刑庭进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已经结束了,与之前的既兴奋又有些紧张相比,现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与自信。由于之前一直听说在法院这种很有等级观念的单位实习,还要端茶倒水,所以一直对在法院实习没有什么好感。而且由于兴趣等原因,并不想在法院工作,去实习最初的想法只是想不要给自己的法学学习留下什么遗憾,去法院感受一下他的威严。但实际证明,如果我真的放弃了这次机会,一定会有遗憾。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东西连了起来。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帮助核对起诉书、判决书的正本和副本,了解了起诉书、判决书的格式及写作方式。填写了送达起诉书和判决书的记录,这些本应当事人亲自填写,但在法院约定俗成。帮法官写工作记录,明白了工作记录的作用。订案卷正卷副卷,编编号,填写卷宗目录,卷宗内容,这项工作人见人烦,但没有他,在法院的实习将是不完整的。和法官讨论案情、法条、定罪量刑,学习十七大,气氛很好,让我在实践中运用了学到的知识。填写提押票、换押票、律师的出庭通知、结案报告、执行书还有上诉报告、审委会报告什么的,了解了律师、看守所、审委会各个部门的职能。去检察院、价格鉴定中心、看守所,开阔了眼界,知道了许多从不曾涉及的东西。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历最多的,还是听了各种格样的案件,从一个案件送来到结案的全过程。在这些案件中,有卖淫的,有招摇撞骗的,有在女厕所盗窃的,有打架故意伤害的,有运输毒品的,有故意杀亲人的,有卖假发票、盗版光盘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务的┅┅

以前认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对他们深恶痛绝,所以第一次见到穿黄马甲的罪犯,吓得不敢和他对视,而是从后面绕到了旁听席。而当我听了许多的案件审理,亲眼见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当事人、家属谈话,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逐渐改变了看法。有的罪犯多次犯罪,装疯卖傻;但也有那种刚高中毕业甚至只念了小学就出来打工,不懂法律再加上一时邪念就犯罪的。有许多甚至比我们还小的人多次被执行强制措施;还有许多人家境很不好,父母离异,没人管,许多罪犯没有工作,很多人请不起或根本不懂请辩护人,听不懂法庭上的问话,不会写自己的名字。让我觉得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其实他们就是一些再普通不过的人,对罪犯,感到从最初的害怕还有像孙继秋老师说的好奇到后来的麻木。每天看着罪犯和一些家属出出入入,每天看着来往法院的人,会觉得本认为不会很多的刑事案件实际很多,会觉得生活的世界原本复杂,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几百个法条又如何能解决得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的各种问题。

就像我遇到的一个案例,有两个老人,没有工作,只有低保金,因道路整改失去了以卖报纸为业的生活来源,在家门口摆摊,被城管制止,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城管手指骨折,被指控妨害公务,取保候审,后被判缓刑。

其实,法庭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体会着社会中的悲欢离合。看着每天写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刑事判决书,其实就是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以及他的家庭,但这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罢。这些都警示我们,尤其是作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不要一时冲动误入歧途,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和生活。在实习的过程中,让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审的过程中,看到了陪审员的审理经过以及他们和法官和议的过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审的现实。在简易程序审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权力,看到了独任制的不足。在执行的过程中,看到了司法实践对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区别对待。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看到了认罪与赔偿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圆滑的、厉害的会少一些麻烦呢?这罪与非罪、罚的多与少的界限究竟该如何定义呢?

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国司法亟待解决的事情。而法院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仍然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在实习的过程中,感到原本威严的法官,其实是那么平易近人,没有一点架子,细心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认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每当有案子的时候,法官会和我们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证据,针对案情查找法条、案例及相关资料,让我们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无疑帮助我们将学过的知识加以复习,并最大限度的把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也切实感到了作为一名准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与庄严。让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坛,成为我们身边值得崇敬的师长。

另外,在我们接触的检察院人员、律师的身上,也有许多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没有机会到检察院实习,也是一大遗憾,所以建议学校能够对暑期的实习也做一定的组织,也许时间不用很多,但公检法各个工作部门的良好气氛一定对我们的学习有益而无害。

在实习的过程中,虽然问了许多幼稚的问题,有的工作可能做得还不是很到位,但瑕不掩瑜,实习的收获仍将是我们的专业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期三个月的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结束了。感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接收我们实习,让我们在那里度过了一段难忘的日子。感谢刑庭的法官们、书记员们,是他们耐心的帮助让我们学到了许多知识,让我们变得成熟、自信的面对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将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

法律专业实习报告

(二)实习人××× 学号:×××

实习地点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一个月 20xx年2月19日到3月20日间我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一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天,但这二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学校不做统一安排,要我们自己去找,这对我们可是一件难事,要知道进公检法的门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没有什么熟人,法院会不会接受我们去实习呢?19号一下火车,就跟一班的杨裕武一起到夷陵区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之所以找比较偏远的夷陵区法院是因为担心别的法院去找实习的人太多,能锻炼的机会太少。第一次进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该去找哪个领导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应该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楼,递上学校开的连抬头的没写的介绍信,没写抬头是防止万一这家法院不要我们的话我们还可以用这张介绍信到别的法院去找,政治部的韩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对我们来实习表示欢迎,并给我们讲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联系实习地点这件事使我懂得了,出门在外,胆子要放大些,去找实习的地方又不是做什么坏事,别人不要我们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别的地方,不过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

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考研考的方向也是宪法,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行政上诉状。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杨届平法官整理卷宗14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夷陵区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三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两百多分,民一庭5位审判员(其中有一位因车祸休长假)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两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王志法官草拟过4份民事裁定书,帮杨介平法官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离婚上诉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王志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杜支军警官到三斗坪、太平溪、乐天溪、官庄、张王场、宜昌市区等地方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杜警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杜警官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夷陵区个乡镇都去见识了一下,对那里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法院里呆了个把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特别是过完年的头三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覃庭长审理过一个77岁的老爷爷和66岁的老太太离婚的事,老爷爷还是躺在担架被抬进法院的,还有一对官庄的刚结婚不到半年的小夫妻也闹离婚,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

14.法律专业个人实习总结 篇十四

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在这一个月中,有一件事情让我印象特别深刻。指导律师要我写一份起诉书,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本应是28000元,我竟然算成280000元,他看后只淡淡地说多了个零,而我自己却已是汗颜加倍。也就是在这一次,我挨了第一次批评,当然并非破口大骂,而是很委婉地说我念了这么多年的书,怎么还这么粗心,可见再简单的事如果不用心去做认真去学,就会成为不简单的问题。

在实习时,主任总会交代一些杂碎事情让我去办,但由于交代的时候总是言简意赅,因此我总是要多次询问。次数多了难免让人觉得烦躁,再加上主任不仅做案子,还有多项重要饭局和关系要处理,因此平时非常繁忙,很少有时间回到所里的办公室,所以其实问问题也是项技术活,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必须尽量争取一次性弄懂,不然老是跑主任的办公室,自己都会觉得不好意思。我想这也是另外一种能力的锻炼吧,作为一名律师助理,就必须尽力让主任律师省心让其满意,不然自己就逐渐失去了价值而无用武之地。

三、实习结果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本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在实习过程之中我所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90后,甚至有因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案件。从中也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现在青少年犯罪的严峻程度,这些都让我十分感慨。除了对他们进行法律上的辩护,我想我们更应该思考一下本来应该是祖国花朵的青少年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究竟是家庭的因素还是整个社会的原因?

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实习只要有了收获,那它就是成功的。

或许这次实习最大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律师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将对正义的追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我想,我今后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15.对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的思考 篇十五

一般来说, 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 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 即不同国家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律, 是上级法院 (特别是最高法院) 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在我国法理学界, 对法律渊源的理解, 一般也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 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一) 国际上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渊源

国际上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渊源, 可以追溯至19世纪后期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后机器大生产使产品大量输入市场, 机器制造的上商品品质管制因技术上无法要求一致, 常使有瑕疵的物品出现, 消费者如无法当场鉴别, 很容易造成损害结果。而产品损害结果产生, 促使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产品责任”是消费者保护之核心制度, 在世界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 无不对“商品制造人”制定专章规范, 也对“产品质量鉴定”作出规定。美国在1963年加州最高法院首先出现判例解释商品制造人负无过失责任;德国最高法院于1968年,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论证推定商品制造人责任之归属;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及欧洲单一市场的产品责任指令在70年代规定了制造人责任及产品鉴定规范。

(二) 我国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渊源

据公元前403年东周时代的《周礼·考工记》记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 我国就有了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制度和质量负责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颁布了政令, 用法令形式将秦国的度量衡制度推行于天下, 并实行鉴定制度。《工律》规定, 制造同一器物, 大小, 长短和宽度必须相等。对鉴定的产品评比被许为下等, 生产者、管理者都要受到惩罚, 连续3年被评为下等的更要重罚。唐代的法律同样有对手工业工匠的训练要求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唐代以后的各朝代也有对官府手工业产品质量的类似规定。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和自然经济状态, 往往将产品质量法规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标准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研究、发布、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 现行国内产品质量鉴定的立法状况

我国的产品质量鉴定的立法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逐步健全, 已经迈进了一大步。目前,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立法很多,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之外, 我国有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其他各种单行法规或部门法规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数量繁多, 内容散乱。

此外,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制定和颁发的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数不胜数。在我国, 产品质量问题日益突出, 而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范不仅分散而且有政出多门的趋势, 造成规范相冲突而不能协调之矛盾, 同时缺乏令人信服的鉴定手段,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成为空谈。

二、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 建立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

1) 促进质量提高, 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还处在一个经济相对落后、产品质量不太稳定的时期, 市场秩序和社会生产还显得较为无序。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 眼前利益是他们更为看重的, 所以在企业发展的初期, 往往对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 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产品检验环节, 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消费者深受其害, 企业损失难以估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从法律上督促企业从产品的产前、产中和产中重视产品质量,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同时也达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2) 确立以“标准”为中心的市场体系。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为了提高世界范围内的质量水平, 必须建立“有序”的市场体系。何谓“有序”呢?结合国内、国际情况, 标准化道路是市场体系走向“有序”的“推进剂”。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恰恰迎合了这一思想。产品质量鉴定正是从产品的性能指标入手, 作出调查, 分析, 判定, 而这无疑需要比照“标准”, 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鉴定, 从而明确产品责任。

3) 司法鉴定的需要。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 产品质量鉴定立法滞后。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专门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 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少, 内容抽象却很不具体。例如:《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使得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在机构设置、资格认定、程序和标准, 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上, 都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 建立一套一部专门, 统一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势在必行, 也是司法鉴定的需要。

(二) 关于建立我国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 严格对鉴定机构的规定。这是出于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权威性的考虑, 也是基于我国的国情。依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技术实力, 我们还不能做到每种产品都能鉴定, 每种产品都有政府部门鉴定。那我们不妨在立法时, 以委托的形式指定非政府技术机构也要做出限制性规定既要具备鉴定的条件、实力, 也要是产品质量争议的第三方。保证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这是我对有关鉴定机构的建议。

2) 严格对鉴定程序的规定。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必先由受害的一方提出申请, 再由质检机构做出调查、分析、判定, 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程序是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骨架”, 它的合理性决定了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是否能顺利执行。

3) 有关鉴定费用的规定。这是一个敏感而不可忽视的方面。产品质量鉴定费用是该由消费者支付, 还是由生产、经营者支付, 还是由两者共同承担, 或是由责任一方承担呢?解决好鉴定费用的出处, 做出合乎情理的规定, 是促使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顺利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总结

人们总是希望吃到好的食物, 用到称心如意的产品, 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除了提高产品的质量外, 必要的法律保证也是实现这一理想的条件。我国质量立法的历史很短, 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范还很少, 又缺乏统一性, 再加上多存在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定现象, 这些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更是受到了质疑。因此,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摘要: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有他自己发生发展的过程, 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也是如此。自从有了人类, 就开始了认识自然界和改造自然界的的伟大斗争, 人类自从学会了制造工具进而有目的的社会生产, 就在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 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 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伴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 产品质量鉴定越来越显示出其举足轻重的作用, 制定、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16.法律专业自考生自我鉴定 篇十六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XX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17.历史学专业实习生的自我鉴定 篇十七

我学的是历史学专业,在那学校实习也自然带的是历史课。历史是一门很古老的学问,描述的都是过去以往发生的事。学习历史需要把握五点,即时间,地点,人物,干什么事,为什么,只要理清思路,把握好这五点,学起历史来就容易多了。历史也是一门很有趣的课程,能让你通晓古今。

在长治师范实习的这些日子里,我体会到了教师是一份平凡而又伟大的职业,给予教师的环境就是教室,讲台,黑板,粉笔,学生,站在讲台上向学生讲述着,在身后的黑板上书写着历史。看起来是一份很平凡的工作,但是教师肩负着传播民族文化,提高民族素质,振兴民族未来的巨大使命,所以说教师是伟大的。同时要当好一名教师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在实习期间,我还学到了好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学会怎样和各种人相处,与领导,与同事,与老师,与学生,学会怎样去与一个集体融合,学会了怎样去管理好一个班级,学会了如何去当好一名历史教师,同时还感受到了教师的责任和意义。

18.论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法律地位 篇十八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的要求,职业教育应当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高职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在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数年推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反映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法律缺失,高职学生法律地位不明, 高职院校教育、管理职责相对弱化,而用人单位漠视企业责任,追求利润最大化,将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视为劳动力,导致高职学生教育权、休息权、 人身健康权、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继而高职学生对顶岗实习持怀疑、排斥态度。近年来,高职学生因权益受损状告学校、用人单位案件的频发,表明高职学生从容忍走向维权,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凸显法律风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年) 》提出: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笔者认为,构建校企合作制度的前提是明确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地位。

二、顶岗实习相关问题探析

( 一) 实习、顶岗实习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1]。对法律概念的界定是相当复杂的,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给实习赋予法律含义,该条例第二条规定: “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在高职教育过程中,高职学校通常会根据开设课程的性质决定实习是安排在校内还是校外,是模拟还是实景,是跟岗还是顶岗。高职学生按照学校安排到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对口的岗位,顶替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并进一步获得感性认识,掌握操作技能。这一实习阶段也称之为毕业实习。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完成毕业实习后,经实习单位鉴定合格后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的相应学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顶岗实习作为实习的一种形式,是高职院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这一“教学”活动中,高职院校不再是过程的唯一控制者,高职学生在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也是实习( 用人单位指派工作) 任务的承担者。在职业教育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对高职学生的控制力甚至超过高职院校,高职学生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体现出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特征。

( 二) 顶岗实习期间相关利益方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应当有两个主体: 一是高职院校,二是用人单位。在理想状态下,用人单位为高职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场所、工作设施,可以使高职学生获得职业技能、管理经验、明确的职业角色以及一定的顶岗实习收入,从而解决了高职院校设备、设施缺乏,高职学生实习难、就业难的问题。反过来,高职院校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具有一定技术、技能,能够完成企业指派工作任务的高职学生,节省用人单位的日常运营开支,形成一举多得、互利共赢的关系。

尽管高职院校、用人单位和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存在着上述共同利益,但由于各自行为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产生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用人单位的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交换基础之上的经济价值观,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是其根本目标。我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这一规定在法理学上称之为义务性规则,笔者认为《职业教育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接纳义务是不明确的,没有规定应当接纳的时间、人数,更没有规定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接纳高职学生顶岗实习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是成本因素,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我国政府目前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和经费补偿政策并不完善,以法律形式保证用人单位间接降低自身成本的规定是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其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反,用人单位把高职学生当作劳动者顶替原先岗位上的劳动者却可以直接降低用工成本,即便用人单位按照同类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实习报酬,仅无须为高职学生办理社会保险一项,用人单位就可以降低30% 左右的劳动力成本。在校企合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以拒绝接受实习生相要挟,一旦高职院校自身办学条件不足,工学结合就会变成只工不学。

三、高职学生法律地位的法理学分析

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通常由高职院校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明确相关利益各方的权利、义务。高职院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属于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授权的职权范围内,高职学生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协商顶岗实习相关事宜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在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与高职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清晰的,而对于高职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理论界争议较大,主流观点认为,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属在校学生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有学者认为高职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建立在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合同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2]。还有学者认为“学生和实习企业存在的是准劳动关系”[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并不统一,往往依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做出判断,如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健康权受损,学生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则按民事侵权处理。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实习中意外受伤,导致双肺损伤,腰椎粉碎性骨折。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法庭判决该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按20% 和80% 的比例赔偿学生共90余万元人民币[4]。

( 一) 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

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相关利益各方都有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与外部的行为”[5]。长达半年以上时间的顶岗实习,就高职学生个体而言,其意思表示会发生变化。实习期初是希望自己能够在工作实践中检验所学的知识、技能,更希望能够掌握更多的实操技能。也正是如此,理论界形成了前述主流观点,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依然是学生,顶岗实习是教学活动的延续,用人单位是高职院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实施、管理者。笔者在此认为,需要探讨“顶岗”这一意思表示。在实习期初,用人单位安排指导人员“传、帮、带”学生跟岗实习,是与高职院校共同实施职业教育。随着高职学生自身知识和技能的积累、提高,用人单位认为高职学生能够胜任或者基本胜任该岗位工作时安排其顶岗, 用人单位原先承担该岗位工作的劳动者被高职学生顶替。高职学生能够顶岗,是因为其已具备或者基本具备用人单位认可的承担该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这样一个顶岗过程安排,表明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从高职学生身上获取其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高职学生顶岗之后,其学生身份也发生了变化,谁又能够否认学生期望成为劳动者的这一意思表示? 相反,有些用人单位为安抚学生还会做出学生毕业后即录用的承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高职学生从跟岗实习演变为顶岗实习之后,相关利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理论界定义的“教育管理关系”隐藏了。

( 二) 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拥有劳动者法律地位

高职学生被用人单位安排顶岗之后,高职学生除了具备在校高职学生的身份,还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样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承担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如果高职学生不能或不愿完成工作任务,会导致高职学生被用人单位退回甚至给予实习鉴定不合格。因此,在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被用人单位假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权之手加重了法律上的义务、限制了法律上的权利。

2009年7月,湖南某技师学院数控专业2007级学生被安排到北京三一有限公司实习,后被派到沈阳三一重装工作。2009年9月13日中午1点半左右,该学生在上班途中搬运中型工件( 约80斤的实心钢材) 时不慎把腰扭伤。已花费十多万元医疗费,以后还要支付几万元取钉费。事后,该学生及其亲属数十次电话找北京三一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却被该公司以“实习生”之名拒赔[6]。

通说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7],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高职学生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 而用人单位安排其顶岗后开始使用该劳动力。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高职学生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以及劳动纪律,高职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这体现出从属性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当前,理论界主流观点并不承认高职学生的劳动者法律地位,如学者董保华认为: “实习的内容决定了大学生是在继续学习,是学校课堂教学的一种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是劳动者。”[8]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依据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否认高职学生劳动者法律地位,其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动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高职学生作为成年人也应当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谋生。依据我国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公民劳动权利进行限制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制定法律的形式。我国现行基本法律对公民劳动权利做出了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权利的公民有四类: 一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是精神病患者; 四是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如国家公务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基本法律并没有限制在校高职学生的劳动权利,剥夺其劳动者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作为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因 《立法法》的施行应予以修改或撤销,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及基本法律的立法精神,高职学生完全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国高职学生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在顶岗实习期间,尽管其身份是高职学生,但作为我国公民,具备了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在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生产岗位或工作环节所提供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职学生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高职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高职学生的劳动者法律地位应该得到确认。非经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限制高职学生作为公民的劳动权利。

摘要: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法律地位不明,高职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在顶岗过程中相关各方利益俱损,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法律风险凸显。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前提是确认高职学生顶岗期间的劳动者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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