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8-23

浅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3篇)

1.浅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关于 工程

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审核的申请

鲁甸县审计局: 我单位的 工程,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的编制。编制单位已根据我单位所提供的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完成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的编制,编制成果 元。

我单位提供的完整、真实向贵局提供如下资料,申请对 工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的审核。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资金计划文件;

3.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图纸;

4.工程量清单纸质文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执业章)及电子文件(软件版);

5.招标控制价纸质文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执业章)及电子文件(软件版;

6.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7.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8.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9.其他。建设单位(公章: 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2.浅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一、工程造价

每个职业都有对各职业的定义,造价从业人员也不例外,工程造价即工程的建筑价格,分清单的量和定额的量,各地区清单与定额规定有区别,细分包含量、价、费三个方面,包括了建筑过程中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几大重要部分。根据费用的构成还划分为费用构成要素和工程造价的形成,其中,按费用构成要素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三者合称为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造价的形成可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非工程实体所发生的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且各子项目中还包含着诸多小项目。在如此繁杂的费用计算中,还要注意不要将工程量算多算重,这就要求造价从业人员的掌握一定的技巧与处理问题的耐心和细心。

二、工程量清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基础数据,我们可以理解为工程量清单是一种表格,由招标人编制,投标人不得任意修改。工程量清单由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六部分组成,需要注意的是清单工程量是没有价的,实际应用是需套各清单对应的定额得出总价。工程量清单可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清单几种,而在我国,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即除了规费和税金之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一定的风险。

三、招标控制价

提到招标控制价,我们首先就应该先了解什么是招投标,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投标是一种商业行为,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向市场招标,吸引众多投标人按照同样的条件与要求公平竞争,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给出的投标文件做出合理的评审,从中选择最优的方案,由此选择中标人。而招投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以及预先制定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的具体流程编制的最高投标价格,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它无需保密,但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注,不可随意上调或下降,而当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按废标处理,应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步骤,是招标人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意投标所带来的额外风险的手段,同时,招标控制价可作为投标的参考依据,有益于评标的正常进行,提高了交易的成功性,由此可以看出,投标控制价不论对于投标方还是招标方都起着重要作用,提高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也变得尤为重要。

四、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关系

根据招标控制价的介绍可以看出,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出来的,如果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招标控制价必然出现错误,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工程量清单繁琐的计算也考验着造价从业者的基本功和耐心。

五、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

对于招标人来说,拟定正确的工程量清单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建筑行业招投标的特殊性,不同的工程量清单对应着不同的招标控制价格,如果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过大,很可能造成招标控制价格的浮动过大,而对于招标人来说,合理降低招标价格有益与企业的发展,即用最少的钱完成最多的工作,但如果招标控制价过低,将会导致流标或者偷工减料的事情发生从而影响施工质量,相反的,如果给出的招标控制价过高,将会产生不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经济要求,为了选择最优的方案,保障招标方的利益,这就要求招标方的造价从业人员提高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准确度。建筑行业的工程量计算主要分两大方面,一个是土建,一个是装饰,其中,土建类工程量即工程动工前的施工准备至工程竣工完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量,其实际计算需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其中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大致分为:(1)土地平整,需要注意三线一面的计算,即外墙中心线(中线)、外墙外边线(外线)、内墙净长线(内线)和底层建筑面积;(2)开挖基槽、基坑,注意基槽与基坑的分界点,以及放坡不放坡,放坡是双面放坡还是四面放坡等不同情况的计算方法;(3)基础与砌体工程量计算,需要注意基础与砌体工程量的界限以及不同砖厚对应的折加高度,在计算条形砖基础工程量时要注意基础长度的计算,即外墙按轴线长度,内墙按内线长度计算;(4)柱工程量计算,现今使用的柱一般都为现浇混凝土柱,需要注意的是现浇混凝土柱分为有梁板柱、无梁板柱、框架柱和构造柱四种,不同的柱工程量计算方法也不同;(5)砌筑墙工程量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砌筑墙的时候外墙需要计算至板以下,内墙需计算至层高,而砌筑墙还分为有屋架和无屋架两种情况,在计算完墙体后还要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需要注意的是门窗洞口在扣除时是按照面积扣除而不是长度;(6)梁工程量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梁在计算时梁长算至柱侧面,而当主梁与次梁相连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7)其他工程量计算。而装饰装修工程又分为地面工程、天篷工程、墙面工程、门窗工程、裱糊工程和零星工程六类,而且装饰装修工程所有求的施工工艺教土建工程要更加的繁琐,这里不一一列举,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工程量时一定避免漏算多算的情况发生,这也是确保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关键,所以,更加需要造价从业人员的细心与耐心。

六、施工组织准确度的重要性

工程施工前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及各施工流程所用时间,均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决定了最终招标控制价高低的关键,合理分配各施工流程的使用,可以有效减少工期,同时运用依次施工、平行施工、流水施工等不同的施工组织方式也可有效安排施工方案,同时,巧妙的运用单代号网络图和双代号网络图也可以直观的表现各施工过程,使施工人员一目了然,从而合理运用,减少工期。可以说,施工组织是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提高施工组织计算的准确度也是节约成本,达成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一大途径。

七、结束语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如何合理运用手上资源,在有限的时间里创造无限的价值是每个公司和企业都想达到的目标,而合理计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亦是每个招标方想要完成的任务,加强招标方造价从业人员对细节计算的处理,及时发现并改正存在的价款差异,把误差降至最低,只有准确,高效的确定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额度,才能使公司或企业达到最大的利润。

参考文献:

[1] 姚彩平,谢新喜.提高建筑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实证分析及思考[J].中外建筑,2011,(7):126-128.

[2] 梁志宏.浅谈如何提高建设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J].四川水泥,2014,(11):81-81.

3.浅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摘 要

论文讨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单价合同的结算控制,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多被采用。工程量清单是这种承包方式估价、计价体系的灵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格根据中标价签署。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本文着重介绍工程量清单在固定单价合同结算的运用。

关键词:

1、固定单价合同

2、工程量清单

3、单价合同

目 录

一、单价合同及其应注意的事项„„„„„„„„„„„„„„„1

(一)固定单价合同„„„„„„„„„„„„„„„„„„„„1

(二)可调单价合同„„„„„„„„„„„„„„„„„„„„2

二、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及其实行的意义„„„„„„„„„„„„3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3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3

(三)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操作和要求„„„„„„„„„„„„„4

三、工程结算及其应注意的事项„„„„„„„„„„„„„„„6

(一)清单工程量„„„„„„„„„„„„„„„„„„„„„6

(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6

(三)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6

四、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8

(一)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8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10

五、结论„„„„„„„„„„„„„„„„„„„„„„„„„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一、单价合同及其应注意的事项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关说明,结合企业定额和企业自身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根据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要求自主报价。其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格根据中标价签署。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利润、税金、风险等计算出来的一个单价。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没有落实(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的情况下。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确定其单价:(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水利血防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1%计取的,但一些

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按合同相关条款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二)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4

二、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及其实行的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确定每个清单项目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种合同类型将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同时此合同形式需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单价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风险单价调整办法。从而可大大避免工程结算期纠纷。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是国际惯例按“FIDIC合同条件”的方法。“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和法律学的经验总结,内容完善,融工程专业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于一体,结构严谨,词语准确,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义务和权利分明,为国际工程项目承包认可和推荐的合同文本,是可以借鉴的好模式。我国颁布的统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了国际惯例的FIDIC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具有内容完整、全面,法律法规依据清晰,责任清楚,规范性强,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特点。更重要的是示范文本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机制的要求,使双方建立一种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双方合同行为。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第22条),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第2条第5款)、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21条)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是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科学竞争的需要;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市场管理的需要,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有独特的优势。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三)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操作和要求

1、工程量清单和核实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通常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项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工程量,留出投标者填写单价和合价后的工程量清单称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第1款“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施工单位报出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因而实际合同价款的支付就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再加上费用、利税。由此可见,核实工程量就是通过计算和测量,求得实际完成数量,然后按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并支付实际合同价款。

2、固定单价的报价单价应与定额项目相同,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一般可按预算定额中的规定执行;材料费以预算价格为准,与人工费、机械费共同组成直接费作为计算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基数外,其市场价格应作为固定单价的主要内容加以确定。因此必须经常掌握分析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购运输途径,并考虑物价上涨的风险因素,综合权衡后加以报价。另外固定单价还应该包括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费率,这是固定单价概念和范围的延伸,也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需要。只有明确了费率,固定了费

率,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作用才是完整的。

3、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作为建筑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地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主要有: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调整、调整的内容,怎样调整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以防扯皮。

三、工程结算及其应注意的事项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确定办法:

(一)清单工程量

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工程量,一般是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竣工结算时应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因此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工程量不能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包括两部分,一是依据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二是依据变更计算的增减工程量。

(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是相对固定的,一般情况是不可改变的。但因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引起增加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如果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上或金额占合同价0.01%以上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损失,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三)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顺序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为有效避免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的产生,加强工程招投标过程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应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减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

对工程量的审核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不能多算或不按规则计算,在要求施工企业报送相应的工程计算式和材料用量明细表的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编制一份完整的结算书和材料用量明细,这样比照审核,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进行计量审核。其次,在结算审核中,还应注意审核项目的单价,结算书中分项的正确性及程序的准确性,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计算。

要注意的是,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做调整。结算时,实际发生的招标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予调整。在工程量调整时的结算中,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结算。

四、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会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

目前部分业主潜意识里往往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的倾向,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工程建设实际中,显然是不够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其价格风险,有可能会采用停工等过激方式,也有可能会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确保企业盈利,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建

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场风险的承担往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制的话,固定单价的工程业主单位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压力,即在价格高位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旦价格暴跌,如无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机制的话,业主单位则没有机会受益,导致成本增加,无法控制造价;此外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应对措施:

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1.9条文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就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可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由业主承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格上涨时承包商承受风险压力,下跌时则由业主承受风险压力,所以在合同中应首先明确风险承担的对等原则,即: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

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即属于风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确补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例如如某材料投标价是1000元,约定承包方承担风险范围值为3%,实际价为1100,则根据上述规定价差调整值应为1100-1000*3%。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分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4)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而在合同中针对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应进一步明确约定有关内容,应明确价格调整的取定时,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是采用《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指导价格还是采用业主认定实际市场采购价格;而材料调整基数是采用中标合同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采用投标报价当期的指导价格;同时在此基础上首先确定即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的计算公式,即:“(施工期间内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期指导价)/投标期指导价*100%”或是“(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价*100%”。若价格浮动范围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浮动范围值时,则进一步明确价差计算公式:即“施工期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当期指导价*(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或“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等。

(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

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因此其清单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因此此类变化如何使用相应的价款调整办法,是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如果没有全面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与之相对应,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

应对措施: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此种情况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还有一种可能性则为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根据前文所述,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确定如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本条文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然这种调整方法也不是绝对的,还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获得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以下约定:

(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需要调整综合单间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是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合同约定幅度为10%,则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综合单价时工程量应按1200-1000*10%计算。

(3)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的计取方法,如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样才能完整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工程结算。

综上所述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尽最大可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内容全面、权责分明、可操作性。

五、结论

工程造价结算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准则,涉及和运用其它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可见,造价工程师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外,还应对设计内容、设计过程、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等,都有全面的了解。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融技术与经济知识于一体。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完善一整套关于清单计价前提下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才能更好地完成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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