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填报说明

2024-09-13

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填报说明(精选2篇)

1.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填报说明 篇一

煤矿驻矿安监员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和2010年11月22日市长办公会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福泉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一)福泉市安监局驻煤矿矿安监员28名(仅限男性)。

(二)本公告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福泉市人民政府负责派驻地方煤矿,由福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管理,协助福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非在编专职人员。

三、招聘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1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20—46周岁的公民(持煤炭专业学校毕业文凭的可放宽到48周岁以内);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原则性强,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四)遵守纪律、廉洁奉公,能依法进行煤矿矿井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敢于同煤矿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

四、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

(一)驻矿安监员实行垂直管理,由市市安监局直接领导和实施监督管理;

(二)由市市安监局负责报省安监局培训后持证上岗;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

(三)市安监局与驻矿安监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考核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四)市安监局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的紧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五)所驻煤矿矿长对驻矿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公示,是否填写“警示牌”,月底要签署意见,以备市安监局考核检查;

(六)驻矿安监员下井监督检查时,要取得入井检身员、当班矿长的签字认可,当月的入井天数由所驻煤矿矿长签字认可,以备市安监局考核;

(七)驻矿安监员要遵守所驻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与所驻煤矿共同搞好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驻矿安监员职责

聘用后每名驻矿人员负责监管1对煤矿。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安全规程》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经常深入煤矿井下采、掘、机、运、通等重要生 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15天,出勤天数不少于23天(属国家法定节假日停产放假等特殊原 因除外),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每天向市安监局汇报,重特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三)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四)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监督煤矿是否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执行省、市入井人数的规定,是否存在多头掘进或布置多个采煤工作面,是否按批准的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作业;

(五)监督煤矿领导、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

(六)监督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监督煤矿企业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抽放系统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抽放,瓦斯检查制度是否落实;

(七)监督煤矿制定防治水措施,执行有掘必探的原则,搞好探放水管理。

(八)监督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安全管理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九)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除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矿方不执行驻矿安监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向市安监局 报告,市安监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对煤矿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十)及时制止“三违”和“三超(超能力、超通风、超定员)”现象,对省、市、市煤矿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以及煤矿企业每次下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煤矿认真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煤矿挂牌限期整改。责成煤矿企业将每次排查的安全隐患在煤矿进口显示处对外公示,整改完成一项销除一项,直到销号完备为止;

(十一)按时参加市安监局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会议精神。

六、驻矿安监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及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驻矿安监员经聘用后,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统一支付;

(三)驻矿安监员的工资: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资每月3000.00元(含“五险一金”,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市政府纳入财政开支;每月暂扣总工资的10%作为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年终考核基金,年终考核合格者全部返还,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所扣的10%工资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四)由所驻煤矿为驻矿安全监管员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通讯、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享有下井补助(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补助标准执行,由煤矿负责),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对于驻矿安全监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五)驻矿安监员聘用期间,能认真履职,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或能及时发现并督促煤矿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或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安监局与煤矿企业签订责任状,由企业重奖。

七、报名时间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报名地点:福泉市安监局。

(三)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须18至46周岁,身体健康;

2、报名时需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初中(含)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2份,同底版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八、本公告由福泉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范建国、宋国 联系电话:0854—2222851

附:福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招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福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招聘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成立福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

招聘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和2010年11月22日市长办公会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福泉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28名,为了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福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招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仁堂(副市长)副组长:谭义勇(副调研员)成 员:范建国(市安监局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人劳局副局长)(市煤炭局副局长)

范永贵(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范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此次招聘任务的日常工作。

2.驻矿安监员火工管理任制 篇二

驻煤矿安监员必须按县局安排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管理煤矿一切安全工作。火工品管理具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驻矿安监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火工品管理工作。

一、按规程规定从入库到出库运输领用清退各个环节,做到认真监管万无一失。

二、按存放管理制度入库、出库注明发放号码以便以后校实,对库存量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三、监管好当日的领用清退制度规定,数量必须领导批准,按实际生产量领取所需的火工品量,井下严禁存放火工品。

四、监管好火工品使用人员,必须是持有爆破证的爆破技术人员,了解炸药、雷管的性能、以便安全使用火工品。

五、监管校实当日回收的火工品要及时入帐并做到分别存放登记雷管号码,校实回收与发放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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