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培训章程(精选11篇)
1.文化教育培训章程 篇一
木瓜文化传媒章程(三大纪律,九大注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木瓜文化传媒章程。公司全体木瓜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大纪律:
1坚守“服务创造价值”,理念,致力于最大限度为青年学生服务理念,不投机取巧,公司最大限度维护学生利益,最大限度帮助他人,为学生服务。木瓜文化传媒旗下大学生创业团体联盟,校园第一CEO,木瓜核心成员,加入始终奉行免费政策,坚决永远不收取会员费。
3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九大注意:
1禁止以公司名义或者木瓜身分组织或者参加任何非公益性培训,坚决抵制传销,直销以及融资类违法犯罪行为。
2木瓜大家庭,团结就是力量,百川终汇海,星火终燎原。
3木瓜成员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得胜利;顾全大局,个人必须服从木瓜集体大家庭。
4执行力是团队生存发展最大利器。
5世上最伟大的品质就是认真,认真到极致,就是力量的体现。
6木瓜就是我,我就是木瓜,木瓜的生根发芽成长,离不开每个成员的精心呵护,每个成员都是木瓜大家庭精神责任担当者,处处维护木瓜阳光,自由,奋进企业形象。
7节省的开支都是木瓜未来生存发展的根基,做节约的好木瓜,降低消耗,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禁止奢华,铺张,攀比,虚荣,简单开心就好,俭以养德。
8坚持,坚持,坚持,坚持到底,艰难困苦走过定是苦尽甘来。
9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奉献中体现木瓜善良快乐的极致。
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守木瓜核心机密,相信并信任木瓜,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此章程由木瓜文化传媒制定
2013年6月20日
2.文化教育培训章程 篇二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山西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促进会
英文:Shanxi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the Investment Promotion of Culture Tourism Industry缩写(SPAIPCTI)。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热爱山西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的社会团体、企业和支持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组织和有志人士,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山西文物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挖掘、开发、展示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国际接轨,促进企业的转型跨越发展,提高文化旅游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为我省文化强省的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主管单位是山西省文化厅,接受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4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文化旅游产业进行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活动;
(二)组织业内专家进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学术研究、理论研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活动;
(三)为文化旅游产业组织提供投资咨询和可研报告;
(四)开展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
(五)开展符合政府文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繁荣文化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投资的活动;
(六)开展全民文化旅游素质普及与提高;
(七)有发展前途的文化旅游人才的职业培训、评选;
(八)有关文化旅游产业典籍的编辑出版;
(九)开展全省行业评优评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4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3.《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章程 篇三
第一条《江西教育》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主管,江西教育期刊社主办的工作指导类刊物,面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系江西省一级期刊,多次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江西教育》的品牌与资源优势,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宣传、指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与项目合作,成立《江西教育》基地学校。
第三条《江西教育》基地学校是《江西教育》联系读者开展读刊、用刊的基层单位,是《江西教育》开展教育教学宣传、教育教学服务活动的对象,其任务是协助《江西教育》编辑部办好刊物,总结鲜活经验,为促进全省教育教学宣传工作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二、组 织
第四条基地学校由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表组成,加入基地学校本着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实施申报准入制。
第五条经申报准入的基地学校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出,则视为自动连任。
第六条申请加入《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的单位须填写“《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申请表”(可进入www.jxjyqk.com下载),经准入后授牌。
三、基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地学校的权利
1.基地学校名单在《江西教育》上刊登,有权对《江西教育》的教育宣传工作、编辑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了解《江西教育》年度报道思路和编辑计划,可提出为学校的作者指导论文写作和策划主题研讨活动、专题典型宣传报道的要求。
3.反映基地学校情况的稿件、报道文章或由基地学校推荐的其他稿件,凡符合《江西教育》稿件质量要求的可优先发表。
4.有权要求《江西教育》为学校联系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论文集或专刊,并提供编辑出版服务。
5.优先参加《江西教育》组织的相关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推出的教育教学经验典型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学校的知名度。
第八条 基地学校的义务
1.协助《江西教育》按照办刊方针,研究制订《江西教育》的报道计划。
2.掌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动向,及时向《江西教育》提供教育教学经验典型、人物典型的宣传报道线索。
3.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江西教育》开展的教育服务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提高《江西教育》的覆盖率,扩大《江西教育》的影响力。
4.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世纪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2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 出资比例:6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
2、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40万元 出资比例:4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七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 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5.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桑植物在中华历史文化、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的积极作用,参照民政部、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及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中心管理、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文件,中心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对中心各方面的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第二条 中心作为依托山西康禾农业有限公司设置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接受国家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管理及其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与目标是:立足华夏,辐射台海及世界,通过理论研究和文化探寻,服务中华民族及桑农文化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把中心建设成我国桑叶、桑葚文化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与养生健康产品的基地和平台。
第四条 中心关注中华农耕历史文化,桑(树)叶、桑葚文化、养生产品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从对历史的发掘入手,力求提炼出中华社会发展带有规律性和特殊性的学术观点,对该植物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对中华桑(树)叶、桑葚健康养生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 中心的具体任务包括:
1.在保证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课题,努力推出一批学术精品和产品,促进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及产品(东
方木酒、桑叶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通过举行学术研讨会、学术沙龙、学术讲座等形式,对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学术探讨。
3.努力拓展对外学术交流的空间,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与台湾等省市周边地区机构和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研究及产品开发向纵深发展。
4.积极参与海内外文化及产品经济活动,努力争取研究课题并圆满完成,不断扩大中心及企业产品中华桑葚酒(东方木酒)影响,打造知名品牌。
5.管理建设好山西康禾农业有限公司及中心的专业网站和专业刊物。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中心的领导、协调工作。
2.负责推荐聘任中心副主任及研究人员。
3.负责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分配。
4.主持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
5.组织和落实研究项目。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中心工作,协调并组织有关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中心设立办公室主任一名。其职责是:
1.完成主任、副主任分配的工作。
2.具体负责处理中心日常行政事务。
3.起草中心工作计划、总结等工作文件。
4.收集整理归档中心日常工作资料,完善行政档案。
第十条 中心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会议,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和决策中心内部重要工作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中心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的调整事宜。
2.讨论、批准、上报有关中心的管理制度。
3.讨论决定中心财务预算和审议决算。
4.讨论并决定中心的发展规划、计划等事宜,所涉及的重大学术问题提交学术委员会决定。
5.讨论并决定中心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以指导中心的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以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艺术、历史文化、产品经济的研究专家、学者、企业家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2.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
3.负责中心重大科研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评审。
4.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5积极开发投资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系列产品,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第十二条 中心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兼职研究人员既可是本校人员,亦可是外校及其他文化机构或团体的学者。
中心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和流动制,聘任期为三年。
中心主任根据研究需要和研究成效,及时聘任、续聘、解聘研究人员。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受聘时均应与中心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学术委员会设专职科研秘书一名,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及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完成主任或副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
2.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3.负责起草学术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等。
4.收集学术信息。
5.收集、整理归档学术委员会相关研究资料,完善学术档案。
第十四条 中心设专职图书资料员兼书刊编辑人员一名,其主要
职责是:
1.完成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安排的有关工作。
2.根据中心工作要求,起草编辑计划和总结等工作文件。
3.负责中心的图书资料建设,按计划采编研究资料。
4.编辑《桑葚(叶)文化研究通讯》《中华桑葚酒(东方木酒)》健康养生期刊。
5.收集、整理、归档编辑资料。
第十五条 中心按研究方向设置若干研究所。暂设历史文化、植物医学资料、健康养生文化、产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各研究所设所长、所长助理各一名。其职责是:
1.负责研究所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中心主任遴选研究课题及负责人。
3.帮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报工作。
4.课题完成后,协助课题负责人完成结题等相关工作。
5.所长助理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所所长和所长助理由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兼任。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在搞好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研究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探讨与重点学科建设的结合点,用以凝炼学科特色,促进学科快速发展。中心将另行制定《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鼓励、促进学术创新与探索。中心在课题立项及资金
支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和扶植具有理论前沿性或重大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具体研究项目的开展上,鼓励跨学科研究和横向协作。中心实行研究人员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中心将另行制定《科研管理办法》及《研究人员考核及奖惩条例》。
第二十条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产学研企”一体化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一般科研项目由各研究所所长或副所长主持和负责管理,重大研究课题成立课题组并聘任课题组组长。课题组组长的聘任,由研究所所长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科研活动实行合同管理制。从事中心科研工作的人员,无论自带项目或者以中心名义申报、承担项目研究,均由该项目负责人与中心签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和研究人员的良性流动。中心主任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签订聘任合同书,由中心主任向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签发项目立项通知书,以明确该课题已进入研究中心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心每年应按照工作计划召开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以达到互通信息、共同切磋、促进研究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出版《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研究通讯》和《中华桑葚酒》,及时通报研究信息,刊载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外联络,在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研究领域追踪最新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问题。
第二十六条 提倡严谨务实、独立思考的学风,要求研究人员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植老中青相结合、业务素质强的专业学术梯队,确保中心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财务制度和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心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设立独立账号。中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严格实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使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
第三十条 中心加强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中心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
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简介
一、概况
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计划于2014年 月成立,是多学科、高位势的综合性文化研究机构。文化中心将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基础理论研究为支撑,广泛链接国内外高端文化研究机构,积极推动对涉及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发展的一系列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和产品开发,力争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文化政策研究机构。
二、组织结构
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对中心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提供指导与支持。理事单位包括山西康禾农业有限公司,科研所、植物所、文学所、历史文化所、新闻所、考古所等。此外,一些院外理事主要来自如民政部、农业部、林业局、财政部、国台办等国家部委。
三、主要研究领域
中华桑(树)叶、桑葚植物发展理论
中华桑(树)叶、桑葚文化产业(产品)发展
中华桑(树)叶、桑葚养生健康文化发展研究
中华民族(台湾地区)桑(树)叶、桑葚文化发展历史及战略
世界桑(树)叶、桑葚文化及产品经济研究
企业桑(树)叶、桑葚(东方木酒)系列产品生产、品牌管理发展研究规划等。
四、山西康禾农业有限公司简介
山西康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位于山西省沁县松村农业科技园区,占地面积3560亩,现有职工83名。以优质桑椹种植和深加工为主、兼融特色种植、养殖及农村观光旅游开发为一体,是全省最大的优种桑苗种植企业和现代农业观光示范企业。
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研发团队,特聘请山西省资深蚕桑专家为技术总监、资深红酒酿造专家为总工程师,中国科学院蚕桑所、中国蚕协会、山西省农科院的26名专家、教授、技术人员为技术指导团队,并且成立了由成钟、刘征等20多名海外高层次人才、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康禾桑椹生物科技有机产业博士工作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机农产品标准进行种植和管理,2009年种植基地和主要产品“东方木酒”及“桑叶茶”均通过了有机产品认证,于2012年通过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独创了代表东方红酒特色的酿造工艺。
康禾公司注重高科技农业的科研开发,挖掘桑相关产业的潜在价值,将桑产业高端化。2011年,公司与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国医师协会、中山大学、北京协和医院等科研院校、高校、医院达成科研合作意向,共同组成了“中国临床营养联盟”,我公司专注于桑果、桑叶、桑枝营养粉的科研开发;2013年,康禾公司牵头成立了“山西
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由全国17家科研机构和企业组成。旨在激发相关产业主要企业、科研机构与国家有关机构之间开展合作,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公司采用“公司+农户+基地”的产业化运作模式,辐射带动周边3000户农户种植优质桑椹,作为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公司成立以来,先后荣获“英国伦敦国际评酒会银奖”、“国家有机产业联盟推荐产品”、“国家农产品中心推荐产品”、“全国可持续发展农业示范基地”、“有机产品基地”、“长治市农业产生化龙头企业”;2010年被长治市科委授予“科技进步三等奖”、2013年授予“科技进步二等奖”;2010年1月东方木酒正式入驻上海世博有机超市;山西省十大特产企业;山西省信用示范企业。
主要产品简介
东方木酒(Oriental Woodwine)简介
东方木酒精选优质桑椹为原料,采用世界先进酿酒工艺精心酿造,以科学方式储藏。本品色泽深红,酒体晶莹透亮,丰满雅致,口感圆润醇厚,除含葡萄酒所有营养成分外,同时保留了桑椹极其独特的营养和药用成分,风味卓绝。原料
东方木酒的原料为桑椹。2000年前,桑椹已成为中国皇帝的御用补品。《诗经》、《本草经疏》、古代诗词中也都有食用桑椹的记载与 10
描述。东方木酒被专家称为“种出来的好酒”。
产地
美丽的千泉水城沁县是国家农业部认定的绿色农业产业基地。东方木酒的生产基地即位于该县涅河东畔。该区域地处北纬37度,水源丰沛、光照充足、土地肥沃、天然无污染,具有得天独厚的黄金区位优势。工艺
东方木酒引进意大利进口全套酿造设备,采用世界最先进果酒酿造工艺,严格把控酿造过程。在追求优质口感与品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桑椹自身的营养成分和药用价值。
曼馞丽子矜茶
曼馞丽子衿茶以康禾农庄鲜嫩桑叶精制而成,所选用桑叶在整个栽培过程中不加任何添加剂,是纯天然产品。桑叶味苦甘性寒,归肺、肝经,有疏散风热、清肺润燥功效。桑叶在古书籍中又称神仙叶,世界上最早的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记载:“桑叶除寒热、出汗。”《本草纲目》:“桑叶治劳热咳嗽,明目,长发。”现代药理研究发现,桑叶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乙型溶血性球菌、白喉杆菌、炭疽杆菌均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此外,桑叶中的植物防御素有抗微生物的作用。传统中医认为桑叶以经霜后为佳。
爽生营养粉
爽生营养粉是康禾公司通过考察、调研,结合公司现有的产品及发展的产业,经过科研团队耗时一年以桑叶、桑果为原料的临床营养
制剂的研究、依托“中国临床营养联盟”技术合作优势,充分利用桑叶、桑椹的特殊营养价值、功能特点及药理、作用机理等方面的药用、食用价值,倾力打造的又一新品。原材料取自康禾公司有机种植基地,选用优质桑果、桑叶、桑枝,利用真空速冷、纳米粉碎技术,提取原料中活性成分,其中包括桑椹全组分分析,抗糖尿病、抗氧化分子及白藜芦醇、花青素、硒等的提取与研发,是一种保健品、功能食品。具有“大病辅治、慢病防治”的功效。
五、成立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的优势与问题及建议 优势:
1、成立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我公司有独特的产品优势和人才优势和文化底蕴:
2、成立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我公司有独特的桑葚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
3、成立中华桑文化研究中心我公司有独特的台农九号品种等。问题:
1、前期资金紧张,需解决经费(成立中心及组织论坛等费用);
2、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与扶持;
3、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扶持基金;
4、在北京设立该中心的办公场地等。建议:
1、国台办出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统战部、国台办及山西康禾公司组织协商具体成立事宜,国台办牵头共同完成此项工程。
6.环球石材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篇六
环球石材集团公司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讲师团的使命
第一条.环球石材的企业文化讲师团是环球石材的中流砥柱,是一支可以经得起任何考验的队伍,是环球石材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讲师团的宣言
第二条.宣言:
我志愿加入环球石材的企业文化讲师团。从此,我在环球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本职工作的承担者,又是企业文化理念的传播者。
我和讲师团的成员是环球成长的灵魂支柱;我们肩负着环球成长过程中的重任。这个重任包括:企业高速稳定的发展、人心和谐稳定的凝聚。
我志愿接受来自公司上下内外的所有监督; 我志愿不断挑战困难,永不言弃;
我志愿以不断的学习来保障个人健康发展; 我志愿与大家分享所有我从工作中得到的快乐; 我志愿引导、吸呐更多的员工无比热爱环球。
第三章:讲师团的目标
第三条.近期目标:企业文化推广的近期目标是企业的价值观与员工的价
1
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值观念统一,并在员工日益提高的执行力上得到体现
第四条.中期目标:企业文化推广的长期目标是企业内外形象一致,员工忠诚度和追随度逐步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持续上升
第五条.习型组织。
长期目标:建设一个知行合一,让社会尊敬的真正企业文化和学第四章:讲师团的组织制度
第六条.第七条.讲师团隶属于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领导。
组织结构。讲师团的成员师企业的骨干力量。环球石材不断致力于吸呐企业中最优秀的力量加入这支队伍;也将致力于保持这支队伍的高品质高水准。
1、管理中心组是讲师团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有全体讲师团成员选举产生。包括:
主席(一名):主要负责 副主席(一名): 常委(三名):
讲师团成员要向其汇报自己的工作。管理中心组要不断听取培训师及员工的意见。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要使培训师及员工对讲师团的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2、培训师代表:培训师中除去管理中心组的人员,有10%的培训师将成为讲师代表。培训师代表是培训师的代言人,是管理中心组的命令的贯彻执行的骨干力量。
3、培训师是讲师团的重要骨干力量。分为三个级别: 教授:
2
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副教授: 讲师:
各培训师是企业文化理念推广的先锋,是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建设的骨干。培训师承担讲师团的责任与履行讲师团的义务时,必须服从管理中心组的安排与决定
第八条.选举与任命
管理中心组和讲师代表的产生由所有培训师的共同选举产生。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现行的管理中心组和参选者进行充分酝酿讨论。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1、管理中心组的产生,必须在票数超过70%的情况下;
2、讲师代表的产生,必须在票数超过50%的情况下。第九条.管理中心组在必要时召集讲师团,或讲师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讲师团的决策制度
第十条.级别晋升
凡是讲师的级别升降均有管理中心组提出议案。
1、吸收新的培训师,需要经由管理中心组的讨论,全体通过,然后知会全体员工。
2、晋升为副教授,必须经过管理中心组和讲师代表的全体通过,然后知会
3
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全体员工。
3、晋升为教授,必须经过85%的讲师团成员通过,然后知会全体员工。第十一条.政策公告
有关集团战略发展、经营管理、讲师团甄选等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只有中心组有权作出公告的决定,任何人可以向中心组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处罚的成员,由管理中心组执行决定。警告和严重警告:由管理中心组决定。必须全票通过。
撤销团内职务和留团察看:由管理中心组和培训师代表共同决定,必须全票通过。
开除讲师团:必须由讲师团全体成员以超过85%的票数通过。
第六章:讲师团的纪律
第十三条.讲师团的纪律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讲师团的团结统一、完成企业文化推广建设任务的保证。
第十四条.讲师团成员必须严守团的章程,严格自律。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组对违犯纪律的成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讲师团内严格禁止用违反企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成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必须受到讲师团的纪律、企业规定,甚至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十七条.讲师团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讲师团。
第十八条.留团察看最长不超过一年。成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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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经过留团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讲师团成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讲师团。
开除讲师团是讲师团内最高处分。管理中心组在批准开除讲师团的成员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十九条.维护讲师团形象,坚决执行管理中心组的决定。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组如果在维护讲师团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章:讲师团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讲师团的使命与宣言。执行讲师团管理中心组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坚决执行企业的发展战略、各项制度,热爱环球石材,在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第二十三条.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企业文化推广的政策和指导思想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务实求真。
第二十四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五条.能够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员工,自觉地接受企业上下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具有全局观念、心胸开阔,知行合一。不断为企业发展和讲师团建设出谋划策。
第八章:讲师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讲师团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5
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1、认真学习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其核心思想;学习企业文化的基本知识,钻研企业文化大纲的各个理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生工作水平。
2、贯彻讲师团的思想,执行企业的工作安排。带头参加企业的建设与变革活动,带动大家为企业发展而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作用。
3、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不谋私,不徇私,身正影直,廉政廉洁。
4、自觉遵守讲师团的纪律和企业制度,严格保守讲师团的秘密,执行管理中心组的决定,服从分配,积极完成任务。
5、维护讲师团内部和企业内部的团结。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6、密切联系员工,乐于沟通,及时向企业执行机构和讲师团管理中心组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员工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讲师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讲师团的有关会议,阅读讲师团的有关资料,接受讲师团的指导和培训。
2、在讲师团的会议上和企业内部报刊上,参加关于讲师图建设问题的讨论。对讲师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3、在讲师团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任何成员,向中心组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成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成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成员。
4、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管理中心组及培训师代表讨论决定对成员的违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成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第二十九条.如果认为管理中心组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人的6
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讲师团章程
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管理中心组坚持原决定,则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董事会进行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此章程师讲师团的最高纲领,它的确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全体讲师团成员的投票表决才能形成最终决议。
7.文化教育培训章程 篇七
徐雁冰副厅长致欢迎辞。他对出席大会的嘉宾表示欢迎, 并简要介绍了湖北省的经济状况、教育发展状况和中小学章程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情况。
孙霄兵司长作了主旨报告。孙司长指出, 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必须准确把握章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不断完善建设机制, 积极作为, 推进实施, 让章程在学校办学中真正发挥作用, 让章程切实成为学校的办学依据。
王定华司长作了专门报告。王司长分析了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 明确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新任务, 指明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方法与途径。王司长特别指出, 推进教育公平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要务, 要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中小学要以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基础和出发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武汉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徐定斌及上海、青岛、杭州、沈阳等教育行政机构的有关嘉宾交流了各地的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经验。徐书记向大家介绍了武汉市以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为契机, 注重基线调研、注重制度设计、注重形成成果及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为重点, 努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得到与会领导、代表的高度评价。
在分组讨论中, 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遴选推荐的实验校代表:武汉市第四十九中学校长吕向东围绕“以法制精神构建学校章程, 以法制思维实施学校章程”, 武汉市洪山区英格中学校长张新华围绕“现代学校管理学校安全的前置化、常态化”, 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小学校长黄智玲围绕“以教育共同体理念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协作体机制”与来自上海、重庆的共6位校长进行了典型交流发言, 引发大家的深层思考。其他与会者就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中小学章程制定的理论与实践等主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黑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新宇、陕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王彬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伍锦昌分别代表三个小组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教育部委托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专家组成员,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陈彬教授和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蒲蕊教授分别作了《学校章程建设:反思与前瞻》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主、法治、责任》的专题报告。
8.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西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关心赖氏历史文化的人士,自愿结成的以研究赖氏历史文化为主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善良风俗,开展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为赖氏的兴业育人服务,为海外赖氏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西民政、侨联和史志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赖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分析研究现有赖姓的来源、发展、迁徒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赖氏文化学术活动;
(二)广泛搜集和整理族谱和其他赖氏资料,建立赖氏资料信息网络,开展赖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赖氏华人华侨寻根访祖;
(三)有计划的组织编纂赖氏姓氏书籍、资料和撰写文章;
(四)沟通国内各地赖姓人士之间的联系,沟通海外赖氏华侨、华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增进赖氏宗亲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五)办好本会刊物,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赖氏历史文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要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积极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学会、研究会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要财务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存款利息及其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须具有专业资格,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移交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的财务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征求会员代表多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指定专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9.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第二条 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是由广东省总商会等单位牵头组织,由省内知名民营企业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活动,传播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总结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推进我省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推动民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民营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为我省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本会接受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广东省广州市朝天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帮助企业创建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共同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第七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现代化要求,培养造就具有现代化意识的民营企业家,树立企业家精神,塑造企业家风范,树立企业家形象。
第八条 帮助会员企业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全面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整体素质,培育适应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九条 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文化理论研究活动。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文化工作者评选与表彰活动,总结和推广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新经验,推动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条 不定期举办“广东民营企业文化建设论坛”,组织会员开展对现代企业文化的基本理论与发展趋势、社会经济与文化的“热点”问题的研究探索,指导民营企业制定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提高我省民营企业文化理论水平,推进民营企业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广东建设文化大省服务。
第十一条 配合会员企业兴办经济与文化实业,开发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市场策划、信息、管理咨询等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工商界、企业文化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学习、借鉴和推广国内外企业文化和管理经验;组织会员企业负责人、企业文化工作者到港澳台及国外开展考察、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不定期举办“民营企业文化节”、“民营企业文艺汇演”等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培养中高级企业文化艺术体育骨干和编辑出版企业文化建设有关的书刊及音像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分为单位理事、个人理事。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单位理事须是民营企业、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群众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人理事须是热心民营企业文化工作、并对民营企业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建树的人士。
第十六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1、向本会领取章程和入会申请表并填写好交回本会;
2、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须经秘书处审查批准;
3、缴纳会费;
4、由秘书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获取协会编印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3、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理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按时缴纳会费,关心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4、积极向本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及合理化建议等。
第十九条 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理事证书。理事如果不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名誉职务须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好,在民营经济文化建设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守法经营、依章纳税、信誉良好,在本会理事中起表率作用;
(三)所办企业在本会中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乐意与本会成员介绍和交流办企业的经验;
(四)关心本会的建设,为本会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出钱出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和带领本会成员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大会;
2、检查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出席或参与对外活动;
5、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理事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计划的实施;
2、提名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会长会议通过;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5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0.文化教育培训章程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周口市国税局机关体育文化兴趣小组是周口市国家税务局党组领导下的,由热爱各类文体活动的干部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周口市国税局机关体育文化兴趣小组,由周口市国税局机关党办具体协调管理。
第三条小组宗旨:加强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国税,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通过组织各类文化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陶冶国税干部的精神情操,激发国税干部的工作热情,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国税事业不断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机关体育文化兴趣小组下辖书画、文艺、羽毛球、摄影、乒乓球、太极拳、棋牌、游泳8个小组。
第五条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由所在小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由机关党办招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各兴趣小组组长会议,讨论解决兴趣小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各小组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成员大会,讨论规划小组的文体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行改选工 作。
第三章会员组成第八条凡我局机关干部职工,有一定文化特长,能够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每人最多可加入2个小组。市国税局成立的体育文化兴趣小组是全市国税系统文化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有意加入兴趣小组的同志,自愿提出申请,报名参加。
(二)会员审核。周口市国税局机关体育文化兴趣小组根据接纳会员标准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所属小组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小组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退出小组的自由,但需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认真遵守小组章程,执行小组决议,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
(2)按时缴纳超支活动费用,自觉维护小组声誉;
(3)积极参加和协助本小组开展各种活动;
(4)会员之间积极加强学习交流,切磋技艺,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1)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2)存在违背本会章程现象。
第四章经费收支
第十三条体育文化兴趣小组的经费来源:
(1)机关拨款。平均每个小组成员每季度拨付经费 元;
(2)会员交纳的超支费用;
(3)其他收入。
小组经费只对小组,不对个人,主要用于器材购置、奖品发放、车费、食品等活动费用,不得用于大吃大喝等招待活动。活动经费开支要公开透明,超支部分由小组成员AA制分摊。
第十四条经费支出由各小组组长提议,报经本小组牵头局领导批准,并经小组成员讨论酝酿决定。按照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组长负责向全小组成员通报收支情况。
第五章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各小组以“小组自主、激情自享、责任自负”为原则,自行组织开展比赛、展览、讲座、观摩、笔会等多种文体交流活动,每月可以安排1次活动,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活动。
第十六条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建设方针,以是否有利于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有利于促进和谐国税建设,增强队伍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工作,提升国税形象作为兴趣小组活动成效为标准。
第十七条各小组每次活动之前要将活动方案送党办备案。各个小组组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好充分酝酿,严禁动用机关车辆到旅游景点活动。
第十八条活动经费每季度拨付1次,因组织活动较少或没有组织活动,造成活动经费没有使用或存在结余的,下一季度的活动经费取消。
11.文化教育培训章程 篇十一
(通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职工文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文体协会),是公司职工文化体育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业余社团组织。
第二条
文体协会在公司工会指导下,认真贯彻公司党委关于开展职工精神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
努力发展公司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增强职工的文化体育素质,为提高公司职工文体活动水平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工会的职责:
审批协会组织机构,审核协会章程,安排主要活动,对协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安排资金使用。负责《公司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章程》的修订、培训、实施、检查。
第五条
专项协会的职责:
制定协会章程,选举协会领导,组织协会活动,管理经费,每年年初到公司工会注册并上交上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选拔高水平的会员加入公司级团队,完成公司工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会员代表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专项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职责‘(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制订协会活动计划;(二)审议协会经费使用情况;(三)增补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三章 宗旨、任务及组织活动原则 第八条
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职工在公司创新发展、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职工以自我表现、自我提高、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深入。
第九条
任务
(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宣传和推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事业。
(二)通过组织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业余文体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凝聚力和爱国主义、英雄主义、集体主义情怀,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不断提高职工身体素质和文化修养。
(三)发现、培养文体人才,壮大职工业余文化体育队伍,使蕴藏在职工中的文体活动潜能充分发挥。
(四)组织会员参加专项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文体信息和参加各种形式的文艺、体育、娱乐活动。
(五)组织代表队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社会上的文化体育交流,展示公司的企业形象。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接受公司工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条
组织活动原则
坚持以群众性活动、业余时间活动为主;坚持自主开展、自成体系、自我服务、自娱自乐;坚持自行组织与公司集中组织活动相结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全称“公司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第十二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协会采取公司工会指导,各协会自我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有一定群众基础、条件比较成熟的各类文体项目,采取“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方式,促进各文体协会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协会要设立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名誉会长或顾问1名,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或顾问、会长由公司工会与协会商定或由协会推选产生。专项协会可视会员情况设副会长1-3名,(副会长人选中,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年轻职工),副会长人选要向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
第十六条
各协会每年应制定活动计划,单项活动应制定活动方案,计划和单项活动方案须报公司工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协会发展会员,须建立会员管理名册,协会自留一份、报公司工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公司工会是文体协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协会开展活动。
第五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实行协会会员制,凡爱好某项文体活动且有一定水平,愿意参加文体协会活动,承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公司职工(包括外协职工),均可报名参加。
第二十条
职工申请加入专项协会,须由本人填写《公司职工文体协会入会登记表》,交专项协会审查同意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所在协会重要事情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文体活动的权利;(三)享有特定情况下优先参加有关文体活动的权利;(四)享有对协会组织活动进行监督和建议的权利;(五)享有对协会会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咨询的权利;(六)享有退出协会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按时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努力学习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文体技能素养,不断为职工文体活动开展和企业文化建设作出努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个人不准以协会名义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声誉,经协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协会的建立及撤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协会的章程及明确的活动计划(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二)成员在20人以上;
(三)有建会的组织机构,会长作风正派,思想觉悟高,有工作能力而且自愿在协会中担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协会的审批手续
(一)由协会筹备负责人向公司工会提交建会申请书,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名单、会员名单及活动计划的书面材料。
(二)经公司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建会登记表”,办理专项协会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撤销协会
(一)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二)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且在新的一年没有活动计划和方案;
(三)人数少于20人。
第七章 协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会定期召开专项协会会长会议。第二十九条
认真履行“年检”和“注册”手续。(一)“年检”
每年1月底,对协会进行一次“年检”。专项协会应在认真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登记会员并发展会员。“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的协会总结。包括:本协会自行安排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配合公司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开展对内、对外培训的内容、次数及时间,参加公司内外比赛、活动的名称,以及参加比赛的效果和新闻报道情况;
2、协会经费(会费、合法收入、公司工会拨款)使用情况及报表;
3、本重新登记的老会员名单和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4、本活动计划。(二)“注册”
工会对专项协会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后,对达到“合格”要求的协会,准予进行“注册”。对“不合格”的协会依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工会经费拨款、会费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新成立的协会,公司工会按每名会员50元的标准给予启动经费,扶持协会建设配备必要用品。
(二)每次活动前,专项协会需作出预算,活动结束后,要将事前《通知》和过程《影相》记录,提交公司工会备案,工会按每名会员30元的标准给予活动经费支持,凭正规有效发票,依据《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工会副主席批准后报销。
(三)三、每个协会每年有4次有经济支持的活动机会,协会之间,活动应该有所交叉,可保证更多职工的参与,原则上每名职工参加协会的数量不超过3个。
(四)收缴会费数额应事先征得本协会会员的同意。协会的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五)公司级活动主要以工会主办、协会承办的形式举行。
(六)协会经费至少由2人管理,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理事会通过、会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七)每年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公司工会和协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协会工作会议对协会活动进行考核评定。对活动开展得好的予以奖励;对机构不健全的,予以督促完善;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将取消其活动经费。
第九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会员实行成果奖励办法。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员在全国范围内或市、行业、公司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由公司工会向公司申请专项奖励,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专项协会培养出高水平的会员,积极为公司文化体育团队输送新鲜血液,经公司文化体育团队考察合格,成为正式队员的,每有1人,奖励协会500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专项协会可根据本条款制定本协会的章程。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修改。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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