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共1篇)
1.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篇一
关于IPO企业涉及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
关于IPO企业涉及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
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下面对IPO企业涉及股权激励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一讨论。
一、交易的实质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二、会计准则层面的规定(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的规定
如上所述,基于结论基础得出的结论,IFRS2在其第3段中规定: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可能因另一个集团实体(或一名股东的任何集团实体)接受或获取的货物或服务而完成。第2段也适用于一个实体,当其:(a)接收货物或服务时,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或集团实体的任何一个股东)有义务解决该股份支付交易,或(b)有义务解决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当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收到货物或服务时,除非该交易有明显意图表明不是替收到货物或服务的实体支付。
2.国内准则的规定
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
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三、会计处理的难点 如上所述,无论是国内准则还是国际准则,均将前述两种形式的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如果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可以比较容易取到,但作为一家IPO企业来讲,要取到股份的公允价值可能会比较困难。这也是IPO企业对股权激励采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主要难点或者说是主要障碍。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183中指出: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允价值的确认可能有四种方法可供选择:(一)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
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二)以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目前在IPO企业也存在股权激励按照少数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企业,如在2011年第125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第246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主板第125次发审会过会)
2009 年7 月24 日,瑞和有限(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 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一致,瑞和股份以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2009年度确认费用1600万(2,000万×2-2,400万),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0年 2009年度 2008年度
营业收入 101,216.79 68,349.26 50,647.38 营业利润 7,785.14 2,087.24 3,702.53 利润总额 7,808.13 2,164.23 2,683.89 净利润 6,031.02 1,461.37 2,208.19
【案例2】: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主板第246次发审会过会)2009 年5 月25 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 元注册资本3.80 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 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 元注册资本3.80 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上述两个案例均采用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或转让价格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但这种方法存在较大问题,即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并非一定是公允价值,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因此,我们认为,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三)以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 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评估值仅仅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而且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
(四)采用估值模型
对于估值模型,国内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以参考。
四、结论
对于IPO企业涉及的股权激励事项,从其交易实质分析,属于股份支付。但如果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会遇到如下两个问题:(一)公允价值难以取到
如上所述,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二)比较容易进行规避
如果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IPO企业有办法通过修改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因此,如果强行规定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处理,实际意义也不大。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对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时机、条件都尚欠成熟,建议暂缓执行。如果发行部在研究后决定采用股份支付处理,那么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一)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此外,还建议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二)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三)如果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增资协议中明确了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内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内分摊?
(四)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是否也需要严格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五)如果股权激励事项涉及申报期之前,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是否追溯会影响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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