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精选10篇)
1.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纠风办文件
交公路发[2007]596号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三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抓紧研究制定《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二)源头监管 1.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5.交通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要根据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统一计重收费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3.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加强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4.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各地新闻媒体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5.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2.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二
自检自查报告
2011年,我县的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和“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责任倒查,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省、州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部署、目标和重点,上下齐心,部门联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狠抓落实,使得我县超限超载车辆得到明显遏制,公路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维护了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在全社会形成了“关爱生命、保护路桥”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浓厚氛围,为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州治超办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我县对2011年治超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
为抓好全县道路交通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治超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态度抓实治超工作。一是召开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专题会议,对如何抓好全县的治超工作进行研究,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安监局、发改局、经济局、工商局、法制局等12个单位副局长为成员的治超领导小组,使之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形成了领导协调有力,部门密切配合的齐抓共管机制;二是在交通运
输局设立了治超办公室,充实了治超办公室人员,同时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源头治理组、稽查组和稽查督导组等五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部门职能,认真负责,扎实开展治超工作,为我县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三是制定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落实了各自职责,公开了举报电话和邮箱,做到了阶段工作有安排,专项行动有方案,年终有总结、表彰,责任追究有依据,群众举报有门路,值班情况有记录。
二、治超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治超氛围。为扎实推进治超工作深入长久开展,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安全和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我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强化路面宣传,在公路沿线的重点区域以及城区内各主要街道路路口悬挂了30 条宣传标语,大张旗鼓地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各乡镇在镇集市及驻地人口密集地区悬挂宣传横幅,向群众和运输业户分发宣传单;县运政管理所、路政大队等单位利用双休日时间,开展了“治理超限超载宣传日”活动,深入运输企业进行宣传,经统计,目前共发放治超宣传材料3000多份,张贴治超宣传图片180多幅,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加强法规政策培训,提高治超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为规范治超工作,我县加大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让执法人员全面了解中央的有关精神,掌握政策,吃透文件,为各项政策措施的正确执行奠定了基础。共举办治超培训班3期,培训执法人员60人次,学习了省、州的《治
超方案》和《治超通告》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治超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素质,四是设置完善农村公路限高、限载标识,在全县农村公路上共设置明显的限高限载的就是表示 块,加强对辖区内桥梁、涵洞的管理,并设置明显的限载标识,五是加强对全县两个物理治超点的管理,安排路政人员对物理治超的进行定期巡查。
(二)加强源头治理。在开展治超工作中,我县始终把源头治超工作作为整个治超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一是对全县所有的矿石、沙石料、水泥等生产、加工、储运环节的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向社会公示受监管的企业;二是加强了矿山、配载货物源头的装载管理,由县运政管理所对矿山企业进行巡查监管,做到了每日巡查一次或隔日巡查一次,特别是加大了对货物的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治超规定,对黑车、无牌车、改装车等不符合治超规定的一律拒装,对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的车辆实行标装限装,严格执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一律停产,不予复产;三是县工信、工商、国土、电力等部门深入清理非法矿厂和沙石料场,对非法沙石料场和矿山实施了关停整治,根除了运输途中的加货行为。由县工商和运管部门对全县的废旧汽车拆解场所和修理厂进行严格检查,彻底清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从源头上遏制了超限超载行为发生。四是县治超稽查组还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源头、路面巡查,重点打击绕道、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和源头非法装载企业;纠风、监察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我县所有治超点人员跟踪督查,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协作,大力实施治超工作。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以政府为主导,交通运输局作为治超工作的牵头单位,主动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加强各治超单位间的相互支援、相互补位。组织交通稽查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治理工作,交通稽查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建立健全了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联系人,实现信息共享和互动、联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
(四)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监督。在“治超”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不准无执法资格上路执法,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准放行未消除违章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处罚。同时,治超督导小组对治超工作中交通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经统计,全年检测车辆 辆,处理处罚 辆。
三、取得的成绩
在治超工作中,通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奋力治超,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车辆严重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由于治超措施得力,治超站点严防死守,各主要路段、路口、重要通道由专人负责监控,反复进行路面稽查,车辆严重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载率明显下降。二是运输环境逐步改善。全县公路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公路通行能力完全恢复正常,未发生交通堵塞现象,公路桥梁得到有效保护。三是交
通事故明显减少。四是货物源头得到有效监控。五是社会对治超的认识有明显提高,充分唤起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我县治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部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治超资金投入不足,交通工具紧缺。二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上下协调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短途超限问题有些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煤、矿山还有无牌车、假牌车,采取昼伏夜行,逃避检测现象,进行非法运输。四是源头治理不够严,规范执法还需进一步加强。五是部分执法人员不注重学习、掌握政策的水平不够高,导致工作方法简单。
(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全民治超意识。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治超工作能力。四是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3.治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标语 篇三
2、全力推进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抛洒和无牌照工作。
3、积极维护守法诚信 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抛洒 筑牢安全行车“生命线”。
5、保护城市道路是每个公民应尽法定义务。
6、向爱护城市道路的人们致敬。
7、超载抛洒行为一天不消除 治理超载抛洒工作一刻不停顿。
8、淮南是我家,洁净靠大家,我爱我的家,要从“源头”抓。
9、构筑“源头”治超严密防线,促进治理超载抛洒深入开展。
10、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
11、禁止超限超载抛洒,保护道路畅通
12、超限超载抛洒,严管重罚。
13、禁止抛洒滴漏 加强环境保护
14、道路情系千万家,畅洁绿美靠大家
15、道路连着千万家 城管服务你我他
16、治理超限超载 共建平安大道
17、心连心、手拉手,共建“五彩淮南”
18、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建设,提高文明施工质量
19、自觉遵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严格建筑渣土处置。
20、加大煤炭、矸石、石料、黄沙和渣土运输抛洒“源头”整治,提高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空气质量。
21、加大煤炭、矸石、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违章运输巡查处罚力度。
22、加大违章运输建筑渣土抛洒打击力度。
23、响应市政府号召,积极投入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工作。
24、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市渣土车辆改装任务。
25、加强我市煤炭、矸石、建材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等场地规划整治工作。
26、加大加快处罚乱设乱建煤炭、矸石、建材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堆放场地的违法行为。
27、尊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
28、治理抛洒滴漏,人人参与,全民有责。
29、严厉查处污染城市道路行为 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 篇四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4]59号
【颁布时间】 2004-08-1
1【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交通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目标,以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配合、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综合治理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治理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起,由市发改委、交通局和公安局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年内完成。各级发改、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3)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4)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7月起,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各县(市)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左右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5.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五
悬浮轴车辆是指某些载重多轴货车中,装有一个或多个轴由气囊或液压控制,可由驾驶员随意升降的浮动轴车辆。随着国家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政策措施的颁布出台,悬浮轴车辆应运而生,而且数量不断增多,悬浮轴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治超工作的难点。现就相关问题做一交流和探讨。
一、悬浮轴车辆基本情况
深化治超前,我省境内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上悬浮轴车辆急剧增多,且成分复杂。就生产而言,有正规厂家生产的,也有非法改装的。就形式而言,有前置式,也有后置式,有气囊式,也有液压式,结构形式五花八门,承载能力不一。且在实际行驶时悬浮轴均不落地使用,而仅在计重检测时落地计重以增加轴数取得允许装载能力,很多情况下通过调节气压来减轻实际计量数值,这种不能持续承载、或在运行中实际上并不承载的悬浮轴在运行中造成实际的轴荷严重超载。
有一些悬浮轴车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虽然车型也上了国家发改委公告,但大多车型并未明确说明是“悬浮轴”车,而是笼统地将其说成一个轴,如果按固定轴对待则与实际使用状态又明显不符,如果不按轴对待则产生争议。
从公开的资料看,国家尚未制定关于悬浮轴车辆的生产制造标准和技术条件,目前的悬浮轴车只是汽车生产厂家引进技术或自己研发的,厂家对悬浮轴的结构形式、承载能力、使用条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也并未说明悬浮轴的用途和使用场合,在治超工作中难以掌握。
二、悬浮轴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
一是悬浮轴车辆普遍不落地使用。由于悬浮轴车辆的气囊和液压千斤顶由驾驶员控制随意升降,在实际行驶时悬浮轴不落地使用,只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充气降下来,跟地面接触,检测后上路排气升上去,以达到增加轴数取得允许装载能力。其结果导致车辆运行中严重超限超载,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害。陕西省电视台“今日视点”栏目记者对悬浮轴车辆进行了跟踪调查,发现悬浮轴100%不落地,并于今年5月29日以“悬浮轴车的秘密”在省台播出,引起社会对悬浮轴车辆投机经营行为的关注。我省各级治超机构经过多年的稽查和治超实践证明,悬浮轴车辆均不落地使用。甚至在省治超办与榆林、延安、河北等地悬浮轴车主座谈时,部分经营者也公开承认车辆在运行中悬浮轴不落地使用,悬浮轴没有持续承载能力。
二是这种车型的出现主要是“应对”治超和计重收费。悬浮轴车辆是伴随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颁布而产生,是以轴载为认定标准的治超工作开展后出现的。按现在的认定标准,一个悬浮轴按实轴算,可以增加6吨(治超标准)或10吨(计重标准)的载重量。个别车主为了既得利益,钻政策空子,非法私装悬浮轴,而一些生产厂家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生产了只能作为应付承重检测的悬浮轴,从而形成了一种反治超的手段,严重扭曲了运输市场关系,最终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三是受利益驱动,悬浮轴车辆数量不断蔓延增长,不仅严重损害公路路面,也加剧了货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影响合理的货运价格机制的形成,扰乱了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
四是悬浮轴车辆超限超载的投机性、隐蔽性,甚至披着合法的外衣,给治超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对全国的治超政策和整治效果带来很大的威胁和挑战,成为损害公路的“隐形杀手”。
三、悬浮轴车辆的治理政策
针对我省悬浮轴数量增多、使用不规范、不能持续承载运行对公路造成损害以及在治超工作中难以区别对待的客观实际,我省在深化治超中,强手出击,果断提出“悬浮轴车辆一律不予认可,禁止通行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的措施,目的在于遏制悬浮轴车主钻政策空子,肆意超限超载的行为,得到广大经营者和社会舆论的理解与支持,但也引起了悬浮轴车主的强烈反响,出现了一些悬浮轴车主群体上访投诉事件,经过我们耐心劝解,采取措施,及时化解了矛盾,保持了社会稳定。
6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交通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煤炭工业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对政策措施做了适当调整,“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强制拆解;对新增悬浮轴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调整后的政策,既考虑到已经拥有的悬浮轴车主的利益,允许上路继续营运,但遏制了“虚轴”的超限超载,有效地保护了公路路产。
6月21日,召开了全省治超电视电话会议做了部署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联动治理,交通部门更是聚全行业之力,加大对悬浮轴车辆的治理力度。这一政策措施有力地遏制了悬浮轴车辆的超限超载势头,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四、有关建议
1、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捍卫国家的公路财产,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确保公路设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汽车产业政策,颁布出台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悬浮轴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
2、由交通部或全国治超办委托权威机构对悬浮轴的承载能力、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结构形式、使用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测试和调研,提供治理悬浮轴政策措施的科学依据。
3、从公开的资料来看,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悬浮轴生产制造标准,只是厂家引进技术开发生产。鉴于目前悬浮轴结构形式不一,承载能力不足,使用不规范、不能持续承载运行的实际,在新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全国应暂停悬浮轴车辆的生产和销售。
4、对市场上运行的悬浮轴车辆,由各自生产厂家招回,改装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固定轴,发改委、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应从快办理相关手续。
6.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十部门下发的《2010年安徽省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皖交路〔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第三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管、路面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保持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经费落实,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治超科技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将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淮北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经信、质监、安监、行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国税、法制、农业、宣传等部门和县区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治超工作协调机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建设和管理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源头治超,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
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抄告制度。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组织警力参与路面联合治超,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和货源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
法改装等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和年检;依法查处阻碍治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查处违规汽车改装行为,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改装、拼装车辆企业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载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石料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审查批准的石料开采、加工场予以取缔;经过批准设立、领取经营资格证的石料开采、加工场,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规范拖拉机等农用车牌证核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税部门配合公安车管部门、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简称运管机构)对“黑户车”进行规范,对规范中涉及的补税等事宜给予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出台有关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职责和干扰治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问责。
第十八条 物价部门要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车辆施救等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政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车辆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源头管理,建立治超工作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
第二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治超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源单位是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确定的重点货源单位实施进驻管理,对其它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货源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营运车辆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站)。
第二十三条 货源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制度,做到货物装载出厂有记录、进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配合运管人员开展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向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者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第二十四条 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科技投入,配备源头治超办公设备、工作装备,全面建立货源单位和重点路段的治超视频监控系统、称重检测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实现准确、高效、先进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综合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构对货源单位履行治超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运管机构法定职权范围或者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的事项,书面抄告相关部门查处;对屡次出现
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非法改装的企业和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建立“黑名单”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企业给予查处。
货源单位的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运管机构。运管机构每月应当将货源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车管部门、交通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货车检验和审验关,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等非法改装车辆,要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发放车辆检验合格证,交通运管机构不得在《道路运输证》上签注审验合格记录。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石料场、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装载;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要对货源单位、车辆改装和维修企业在治超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进行责任倒查,予以问责,并追究其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在全市国省干线、重要县道、城市道路等重要路段和关键节点,合理设立固定治超站点;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以处罚。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点,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破坏治超设备设施的行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治超期间运力紧张、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行超载必卸、屡犯必罚、逃逸重处,抓好路面治超的出勤率、查车率、卸载率、移送率,加大路面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要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检查、检测中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车辆停驶,并予以卸载。超限超载违法状态不消除的,不得放行车辆。实行路面检测卸载、交警处罚扣分、运管撤销证件相协作执法模式,逐步实现运管部门营运货车数据库、交警部门机动车数据库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公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和当事人权利;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
各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经营者违反下列装载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安徽省超限超载处罚标准》等有关规定卸载、处罚。
(一)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 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 吨;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 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 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 吨。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要给予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运管机构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强行冲卡,拒不接受检查、检测的;
(二)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威胁、恐吓治超执法人员的;
(四)聚众闹事、恶意堵车、破坏设施等扰乱治超秩序的;
(五)其他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未消除违法状态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是指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源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煤、铁、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企业、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主要货运、物流站场等大宗货源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七
发布时间:2011-01-17 16:04 点击: 428次
固政办〔2010〕157号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的危害,维护路产路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公路、保障道路完好畅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全县治超工作。
二、工作目标
超限超载车辆得到有效控制,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明显减少,公路超限超载动态治理网络和长效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公路治超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成立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治理重点
治理工作重点为在县行政辖区公路通行的国、省、县、乡、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第一阶段重点治理县道沙陈线、沙泉线、省道339公路及沿线县、乡、村道。
五、工作措施
(一)治超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实行综合治理的治超机制。
1、县政府负责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违章超限超载车辆到治超站(点),负责治超站(点)的治安秩序。
3、交通路政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称重、卸载和处罚。
4、交通运政部门负责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工程建材源头等货物集散地,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工商车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6、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7、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8、财政部门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治超工作扎实开展,落到实处。
(二)源头监管。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固始早报》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社会危害性,让治超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县群众守法护路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超的积极性,为依法治超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组织交通运政、工商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东部山区采石场、沙场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四是落实交通运政部门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三)路面治理
1、治理超限超载采取固定和流动方式进行,充分利用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超限超载进行治理,在未设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路段,特别是超限运输车辆严重的公路,要积极开展流动巡查治超。
2、检测、卸载、处罚相结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交通、公安部门应使用检测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确认,严禁以目测确认车辆超限超载。对违法超限车辆符合卸载条件的,坚决卸载。对主动配合卸载的车主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卸载的依法从重处罚。超限车辆检测认定标准应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规定执行。拦截超限车辆应选择路面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严禁双向拦截车辆和违反规定多辆拦截,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规定。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的,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干支线联动,形成治超合力。在治超网络布局中,根据重点治理需求,可打破干、支线管理界线,将重要农村公路路段与干线公路路段治超纳入联动治理,特别是在干线和农村公路交叉的超限超载运输重灾区,要整合统筹全县干线、农村公路治超执法力量、设备,共同做好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5、加强区域联动,形成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合围攻势。加强和安徽霍丘、叶集、阜南、本省的商城、淮滨、潢川间的协调沟通,根据周边超限超载情况,共同研究制订联动治超方案,确定布控位置、管控措施,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并
定期召开治超通气会,通报各自治理情况,动态适时调整治理措施,形成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合围攻势。
(四)严肃整治治超执法环境。
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部门和个人,对利用职务便利“包车”、“养车”、收受贿赂、干扰治超执法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及法律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公路“三乱”;要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问题,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经费保障。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治超工作,满足治超工作需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主题词:交通车辆方案通知
8.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八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 【发布日期】2017-12-26 【生效日期】201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12月26日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应当纳入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规定,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货运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拼装、擅自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对拼装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的监督管理,引导建筑施工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三)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组织运输;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五)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相关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七)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
(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货称重设备,实行车货总质量称重信息管理,并将称重信息完整、准确地纳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
第三章通行治理
第十七条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按规定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的,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依法取得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前款所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权利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时,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以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锁闭车门、窗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
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经流动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并公布的场所进行确认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通行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处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经依法处理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运车辆仍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责令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使用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应当将设置监控设备的位置在本地主要报纸、公路管理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告示标志。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第二十八条货运车辆途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超低速行驶、变道、跨道、急刹车或者多车辆首尾紧随等方法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二)通过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三)逃避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使用的检测设备和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中的称重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经维修、移动的称重装置,应当重新申请检定。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计量检定提供必要条件。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承运人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由设区的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9.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九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10.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十
关于落实省公路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顿活动》
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省局路政处:
接到省局关于转发省交通输厅《关于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后,我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于2012年3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顿工作。通过自查自纠、强化措施等方式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管理制度。我们在原有各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细化量化,重新修订完善了《**市干线公路治超人员管理行为规范及奖惩办法》、《**市干线公路治超工作稽查办法》、《**市干线公路治超站(队)考勤制度》、制定了《**市干线公路治超站(队)2012年度月考核评比办法》,使各项工作有章可遁、有据可查,队伍管理的链条更趋完备。
二、更新监控平台。今年3、4月份,我们利用网通宽视界平台更新安装了远程监控平台,建立了路政处远程实时监控中心,对各治超站(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督检查,有效地遏制了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推进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明确责任主体。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们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在会同有关治超成员单位制定方案,将固定治超站移交到所在县(市、区)管理,进一步理顺治超管理体制、明确治超责任主体,四、确保活动成效。在全市各治超站(队)开展规范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教育整顿内容从业务知识培训、军事化队列训练、环境卫生整理等方面着手,重点解决执法人员业务不熟练、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形象差、站区环境差等问题,并开展了自查自纠座谈会与沟通交流会。活动开展期间,局路政处成立督导小组并驻站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严格考勤、严格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干线公路治超工作实现了“三个下降”、“两个提高”、“一个减少”:即车辆超限率持续下降,超限车辆闯岗率不断下降,超限车辆漏查率明显下降;执法“窗口”形象和准军事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治超执法人员素质和廉洁执法、规范执法意识进一步提高;车货总重55吨以上大型超限车辆明显减少,尤其是2010年年底以来,九轴大型超限车辆在我市干线公路行驶的情况已经绝迹,五、六轴运输砂石的大型超限车辆减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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