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2025-01-04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共9篇)

1.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测试题

一、填空

1、《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于()年()月()日施行。

2、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3、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规定设置(),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4、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一类检测站和二类检测站:一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二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5、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的原则。

6、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工作制。

7、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与()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8、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9、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做到()、()、()、()。

10、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等便民服务措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二、简答题

1、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2、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哪些行为?

3、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怎样处理?(1)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

(2)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

4、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哪些功能区及设施?

2.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引言

高速公路因其自身具备多方面的优点, 吸引多类型的载重汽车进行运输, 导致高速公路的超负荷、超轴载的状况不断严重。尽管我国针对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现象已出台了一定的法律法规, 但是此种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甚至存在反弹现象。为此要研究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要点进行分析。

1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主要危害

所谓超限运输, 主要指的是车货的总质量、轴载的质量以及外廓尺寸中其任意一项超过公路工程设计的载货类汽车限值, 但仍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对于载货车辆, 若超过公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宽、限高以及限长的标准, 则不可在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内行驶, 目的在于确保公路、桥梁以及隧道的正常使用。

1.1 超限运输对公路、桥梁的危害

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 (1) 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工艺以及技术质量不过关; (2) 除了自然灾害导致的危害, 正常作用力下对公路、桥梁工程产生危害; (3) 公路、桥梁工程承受的车辆荷载。根据资料显示, 对于公路、桥梁工程导致危害的主要原因在于车辆施加的作用力。据相关资明, 汽车轴载、路面强度和使用年限可用以公式表示:

式中:P指实际轴载质量;P0指标准的轴载质量;n取值4~5, K指任意车辆的轴载。将P转换成标准荷载;P0可作为路面的作用次数, 也就是路面的破坏系统公式。可见, 车辆增多以及不规范行驶对公路、桥梁有着直接危害。

1.2 容易出现交通事故

超限运输不但会影响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寿命, 此外还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根据有关数据显示, 近年来, 我国大型交通事故大多数是由于车辆超限行驶密切相关。车辆的超限行驶会导致车辆的自身稳定性降低以及刹车距离延长, 若发生紧急刹车情况会使得驾驶员误判刹车的距离, 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另外, 对汽车的本身来说, 由于超限行驶会让其自身负担加重, 导致汽车使用年限大大降低。

1.3 超限运输破坏环境

严重超限的车辆车速较低, 甚至部分车辆时速低至40km/h以下, 由于车辆的行走速度较低, 造成后面车辆也无法快速行驶, 容易导致交通堵塞, 公路通车率大大降低, 公路的行车优势无法充分发挥。特别是高速公路, 行驶于高速公路的车辆规定时速不可小于70km/h (交安法规定60km/h) , 但是严重超限车辆, 其行驶速度无法达到70km/h, 而高速公路车速要求较高, 低速行驶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 超限的车辆在起步和爬坡的过程为提升动力会耗用大量机油, 产生大量废气, 导致自然环境受到污染。

1.4 超限运输影响公路运输的市场秩序

汽车的超限行驶与公路运输市场规则相悖, 由于汽车客运超载能够变相的降低运输成本, 导致正常运输价格受到干扰。对于其他的经营者而言, 超载客运运价成本较低, 在运输市场占有一定的价格优势, 导致市场发生波动, 形成不正确的恶性竞争, 若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则会导致运输市场混乱。

2 现阶段出现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现象的原因

现阶段出现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 (1) 在利益的诱惑下, 部分运输车辆经过了一些不合法的改装, 某些车厂或是车辆制造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便对运输车辆进行改装, 导致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现象的出现。 (2) 在对高速公路运输的管理过程中, 并未协调配合各个部门的工作, 在治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状况的时候, 工作不到位, 各部门缺乏合作, 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到各个人的身上, 以致于问责无人。而且在实际高速公路超限查处过程中, 有些人员会故意引开执法人员的注意力, 例如扮作路人问路等, 其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来干扰高速公路超限管理工作的开展, 从而导致管理工作效果不佳。 (3) 近年来, 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车辆的数量不断地增加, 但是每辆车的运输能力却未能提高, 所运输的货物量不足。这种状况容易引发不正当的竟争模式。

3 对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加强管理的有效对策

3.1 加强运输经营者的思想教育, 实现长效管理

对运输业务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进行规范, 做好运输经营者的思想教育, 同时执法人员要做好洁身自好, 禁止钓鱼执法的现象出现, 坚决避免“以罚代卸, 只罚不卸”的现象。在治理超限运输措施的时候立足长远, 实现长效管理工作, 统筹兼顾, 全面查处。与此同时, 路政管理要实现全网式覆盖, 在一些重要的路口和路段设置监控, 也可以安排人员不定时检查, 对超限的车辆进行拦截, 让他们打消掉侥幸的心理。

3.2 保障运输市场的规范性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效性, 则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 采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等来维护运输市场的利益, 保障运输市场的规范性。政府可以对运输市场进行适当的调整, 增加车辆的运输费用, 提高运输市场的价格, 以确保运输司机的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可以加强对货运税费的改革, 合理的设计运输费用的各个款项, 采用更为科学的计量税费的方法, 以为人们提供更为健康而稳定的运输市场环境。 (2) 政府应当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现状来采用有效的手段来加以管理, 协调各方的关系, 尤其是运输能力和运输量之间的关系, 以此充分利用运输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率。另外, 还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来予以运输企业一定的支持, 以防出现恶性竟争的现象。 (3) 政府应当对公路运输的车辆型号进行规定, 大力推广集装箱运输方案。

3.3 实施计重收费方式, 做好宣传工作

在管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时候, 可以采用集中收费模式, 让高速公路运输车辆根据重量来支付费用, 以此来治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状况。若是空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中, 则可以降低其收费, 标准载重量的车辆则根据标准来收取费用, 超限装栽的车辆则按照规定收费, 至于严重超载的车辆则必须要求其卸载才可继续通行。实施集中收费方式, 有利于提高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车辆监控网络系统, 以对所有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的管理。除此之外, 还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宣传, 做好宣传工作, 遵循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 提高运输行业人们的法律意识, 以为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输司机的教育, 以使其能够自觉地遵守要求, 树立安全意识, 实施依法经营。

3.4 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计算机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被各行各业广泛应用。在实施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时候, 也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创建完善的路面监控网络, 实现信息共享。通过高速公路治理超限运输网络的运行,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减少资源的浪费, 以保障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效率。管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努力的工作, 必须实施长效管理。协调配合各部门的管理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处, 对于超限运输的车辆要进行严惩。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对汽车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分属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路政管理机构, 虽有部分法律和规章, 但路政管理机构还缺乏必要的手段, 还存在各部门权限有交叉情况, 所以出台一部多部门齐抓共管、多环节综合治理, 明确责任、标本兼治的法规, 是当务之急。此外, 路政管理机构需加强组织法律、法规宣传, 运用科学手段进行检测, 使超限车辆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李学君.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32~33.

[2]谢春丽, 孙凤英, 刘永阔.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门禁控制技术研究[J].交通与运输:学术版, 2009 (1) :76~79.

[3]王淑萍.浅谈新形势下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对策[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技财经, 2012:145~146.

3.曲旺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汇报 篇三

二○一一年上半年治超工作汇报

2011年上半年,曲旺公路超限检测站在分局、寿阳县治超

办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完善了规章制度,强化治超人员的纪律作风,提高治超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日常管理,细化管理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文明服务与道路保畅。根据上级治超工作安排,及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全体员工团结一致,认真落实各项安排,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上半年治超工作总结如下:

一、治超工作总体情况

在上级各部门的领导下,我们坚持一手抓治超,一手抓队伍。尤其是新的领导班子成立后,针对治超工作实际和治超新形势,充分发挥年轻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蓬勃的朝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超限检测站人员基本情况。曲旺超限站现有职工47人,男职工35人,女职工12人。其中正式工25人,劳动合同用工22人(今年已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本科及大专以上学历27人,初中和高中学历20人,持有执法证人员16人。

2、超限检测站建设情况。根据省政府晋政函[2009]125号《关于同意增设和调整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批复》文件要求,我站于2010年9月份开始进行超限检测站建设,安装了动态不停车检测系统、静态固定检测磅,完成了球形网架大棚建设以及磅房、办案大厅的建设。7月初已和当地治超办协调,配备交警协助工作,7月15日正式开始车辆检测。

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超限站自开站以来,实行四班二运转工作制。从7月15日至7月31日共检测车辆1340辆,无超限车辆。

二、治超工作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治超工作的关键

为做好今年的治超工作,年初站领导召开专门会议,做到了早布臵、早安排,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每月定期召开治超工作例会,随时协调和处理治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站领导与各班组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实行责任倒查,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有力地保证了治超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宣传到位是做好治超工作的基础

我们本着宣传教育要深入、思想认识要统一、方法步骤要稳妥的思想。坚持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流动宣传与固定宣传相结合、法律咨询与思想沟通相结合,加大了公路法律法规及治超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做好全年治超宣传计划并将治超宣传方案上报分局;二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的宣传方针,坚持正面宣传,把握阶段工作重点,精心组织筹划,做到社会群众看得到、听得见、对治超政策耳熟详。

为了确保宣传成效,切实营造出良好的执法氛围,我们在站内建立起宣传橱窗向超限车辆驾驶员宣传治理超限的法律法规。

同时,做好来访投诉的接待工作,我们把对来访投诉群众的接待,当作超限运输管理宣传和监督的极好机会,做到热情接待,首问负责,及时处理。通过这一举措,不仅使群众了解了站点的工作,树立了形象,又促进了内部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措施到位是做好治超工作的保证

1、加强岗前培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治超“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坚持依法治超,杜绝非执法人员上岗。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人员录用标准,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培训关、考核关”,执法人员实行先考核后上岗,全面推行超限执法队伍军事化管理,为做好治超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为使我站治超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各项制度,给全体治超人员下发《治超工作应知应会手册》,便于执法人员正确掌握治超法律法规。全面推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构建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体系。制定了治超工作百分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执行“不让一辆过往车辆漏检、不让一处超限超载源头漏治、不让一点超限超载隐患漏查、不让一点超限超载车辆漏卸、不让一点超限超载车辆漏罚”的五不让机制,从制度上规范了一线治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3、严格执法,强化责任。今年年初,站长与副站长、班长签订了责任状,集中管理,责任到人。强化执法责任与执法纪律,做到监管不漏户,履责不漏人,保证监管到位,执法有力。同时积极采取责任倒查的方法,对治超违规违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认真做好记录。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影响整治成效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4、在治超现场,坚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我站成立了专门的稽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各班情况进行突查,依据治超人员“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等治超纪律,对发现的执法不规范行为,加大对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内部进行通报,以此作为反面教材,让执法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从而规范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杜绝了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5、加强安全教育,完善治超现场标志,确保安全。上岗前除执法教育外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夜间执法人员统一穿着反光标志服装,完善现场照明灯光,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同时在治超检测点前后100~200米的相应位臵设臵反光标志牌,预先提示驾驶人员,防止安全事故。

三、存在主要问题

1、治超工作的全面开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目前治超工作经费紧张,人员工资待遇不到位,不能充分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检测站前交警指挥岗设施需进一步完善。

3、为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应增设一些活动设施和器材,如乒乓球、篮球等。

4、每个同志在思想学习方面缺乏主动性,业务学习比较少。

5、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还需在室内增加一些版面,完善内业要求。

6、请销假制度执行的不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进一步加强治超站内部管理,加强内业和外业工作,健全、完善治超站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

2、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全体队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规范路政执法行为,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

3、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发挥治超主力军作用,坚决贯彻落实省厅“1258”的治超工作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深入开展治超工作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在治超工作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晋中分局“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和谐执

法”的新形象;围绕实现超限率为“零”、违纪率为“零”的“双零”目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治超工作再上新水平,为分局治超工作夺取新胜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4.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浅谈公路动态超限检测设备应用与测量精度控制

介绍了公路动态超限检测设备工作原理,分析了公路动态超限检测设备调查和测量精度控制常见问题.

作 者:程保喜 CHENG Bao-xi 作者单位:山西省自动化研究所,山西太原,030012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年,卷(期):19(13)分类号:U492关键词:公路 超限检测 精度控制

5.超限检测站相关管理制度 篇五

一、建立例会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政超限运输管理业务知识,同时做好记录。

二、狠抓队伍建设,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仪表严整。

三、经常性地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标牌、标语等不同形式,宣传有关路政法律法规。

四、坚持原则,文明执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科学检测、卸载放行”,处理各种超限违法行为。

五、切实做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做到内业工作有专人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月(季)有小结,各种报表及书面材料上报及时准确,无漏报和延报现象。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七、加强票据、印章管理,路政赔(补)偿费及时上解,罚款上缴财政。

八、抓好检测站环境建设,常年保持净、齐、绿、美。

超限检测站学习制度

一、全体超限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都要重视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关心时事政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

二、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业务水平。

三、坚持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做到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学习日不得无故缺课,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四、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五、做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六、集中学习要有学习考勤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处理。

超限检测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超限车辆检测站执法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领导,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记录,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

二、上班着装要统一,仪容仪表与行为举止要端庄严肃。

三、在执法中做到证件齐全,遵纪守法,作风严谨,平等待人。

四、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施处罚。

五、依法行政,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六、治超执法时要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做到按治超检查车辆“六项规定”拦车。有问必答,态度热情,文明礼貌。

七、工作时间不准喝酒。

八、严禁越权执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九、拦车检查期间,注意疏导车辆,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超限检测站交接班制度

一、超限车辆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按时交接班。

二、每日班次实行四班三运转,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安排。

三、执法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正,证件齐全。换班时应提前10分钟列队上岗。交接班时票据交接要清点签字,手续不清不准离岗。

四、建立值班日志,其内容包括当班工作简要情况,公路路产赔(补)偿专用票据登记、超限车辆登记、人员岗位安排、微机及其它设施物品的使用情况、上级来人检查指导工作情况、电话记录、本班遗留问题等。值班日志由检测站内勤人员负责填写、保管,在交接班时负责人签字,内勤及时转交,以备查验。

五、在交班前,当班人员要打扫好室内外及宿舍卫生,做到整洁干净。

六、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在上班人员上岗后,下班人员由领队带队离岗。

七、具体安排如下:

1、交接班时间:(站内自行确定具体交接班时间)

2、交接班地点及内容:

①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超限站,在班长的带领下,认真检查现场后进行交接班。

②拦车岗位在值勤岗亭进行交接,交接前检查安全设施(锥标、防撞桶数量、拦车指挥牌等)是否齐全、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并做好登记。③引导岗在检测棚进行交接,交接时应保证检测线畅通。

④微机操作员(票据员)、收款员岗位在执法大厅进行交接,交接时检查台账、票据、各项当班日志等是否登记准确、清晰,治超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照相机、摄像机、对讲机等工作器材是否完备,确认完毕后进行交接。

⑤卸货管理员在执法大厅进行记录交接,再到卸货场清点货物后进行确认交接。

⑥班长岗位到现场对以上记录全部核实后到执法大厅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班长要确保本班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上传,治超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⑦双方以在记录本的签字栏签字认可为界,签字确认后,即代表交接班手续已履行完毕。

超限检测文明用语

1、你好

2、请坐

3、让你久等了

4、司机同志,请接受超限运输检查

5、请稍候

6、你的车超限了,请把车开入卸货场

7、请拿好你的证件

8、你有什么不清楚的,我可以为你解释

9、需要我们帮忙吗

10、对不起,我们工作有点失误给你添麻烦了

11、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2、感谢你的配合,祝你一路顺风

超限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

二、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车辆、供电、微机设施、票据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严格遵守电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经常检查,保持完好,防止漏电,不得使用电炉。严禁将其它电器插入微机专用插座。

五、超限车辆检测站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指示标志齐全,夜间工作时必须设置信号灯和反光标志,工作人员拦车检测时应当手持红、绿指挥棒。

六、检查车辆时,不得近距离突然拦车,严禁强拉车门,蹬脚踏板和蹬踩车轮,工作人员横穿公路时,应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

七、加强车辆管理,定期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八、内勤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保管好票据和钱物,增强责任感,防止丢失、被盗。

九、如因违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票据现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使用同一票据,按标准收取补偿费,不得乱收费,乱罚款。违者一律按相关制度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加强票据管理,做到领发票据手续齐全,领有记录,发有凭证,保管有专柜。建立总账、明细账,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做到账票相符。

三、票据使用要有专人负责,使用时要认真填写,不准涂改。要填写清楚车号、时间,开票人和收款人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要按项目开票,不准跳号使用。

四、如发生错开、缺联、缺号的票据,应按废票处理,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填写废票处理登记表后将废票退回发放票据部门处理。

五、票款要做到当日结清,每天要填好票款日报表,上岗前下岗后应如实填写好票据起止号码,计算出票款金额,下班后将日报表交票管人员统计。

六、加强现金管理,当天所收现金及时存送开户行,按期上解,做到现金每日记账,逐笔登记,账款相符。坚持收支两条线,任何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未及时交清现金的,违反一次罚款100元。坐支、截留和挪用者一律按相关制度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现金、票据要妥善保存,严防损坏、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超限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领导部门关于纠风促廉政的部署和要求,建设一支文明廉洁,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

二、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三、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党支部要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禁刁难、敲诈司乘人员等不良行为发生。发现“横、蛮、卡、要”及时严肃查处。

五、坚持各项规章制度,认真作好现金、票据、货物管理工作,增加执法透明度,堵塞各种可能发生的漏洞,对车方行贿的钱物,应一律退还,并严肃处理。

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评比活动,严格执法监督,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七、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廉政规定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超限检测站考勤制度

一、站内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书面记录实际出勤情况。

二、站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脱岗、睡岗、玩手机和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若有违反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以全市路网监测和治超视频监控的情况通报为依据)。

三、站内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补办。

2、站工作人员请假,凭请假单报站长批准。

3、副站长、站长请假报路政大队领导批准。

4、工作人员病、事假,按站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年累计旷工2天以上,或累计病、事假60天以上,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超限检测站公物管理制度

一、办公及日常用品应做到收发有记录,现场设施用具应做到摆设适当,端正整齐,配备的桌、凳、电灯、电扇、空调、电视、监控设备、电脑、工具、安全设备锥形标、防撞桶、水马、指挥棒、指挥牌、电筒等公物,保管完好,无人为损坏、丢失。若发生丢失、损坏的情况由当班人负责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处以原价格3倍罚款,并作待岗处理。

二、各班接岗时,带班班长应检查各种设施、用具是否完好齐全,如发现问题,应注明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三、建立健全公物登记账簿,责任到人,公物增减情况,做到帐物相符,有公物损坏要追查责任人,按价赔偿。

1、办公用品、工具、药箱、消防器材由当班开票员负责保管并做好公物交接记录,所保管的各项器材如有损坏、丢失,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2、检测设备(微机、监控、空调、地磅、高速磅)定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插拔设备电源,不得在微机上玩游戏或上网浏览与业务无关的软件,如有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及设备损坏,由当事人负责。

3、安全装备(头盔、反光背心、武装带、大盖帽)分配到人,由个人保管,如有损坏、丢失,自行负责。锥形标、水码、防撞桶、指挥牌、指挥棒、手提灯、遮阳伞等共用设施,由各班带班班长负责清收交接。

4、执法大厅、办公场所,仓库等常用钥匙由开票员统一保管,寝室钥匙由各寝室人员保管,综合楼钥匙由站负责人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

5、钥匙保管人应在下班时将钥匙交给接班人;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站内报备;钥匙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并不得借外人使用,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

超限检测忌用语言

一、嘿、喂!

二、喊什么,待会儿;

三、给我过来;

四、急什么急;

五、交钱,快点;

六、就罚你,怎么着;

七、我解决不了,愿意找谁找谁去;

八、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

九、刚才跟你说过了,怎么又问;

十、有意见找领导去;

十一、不要罗嗦,这又不是菜市场;

十二、没看我正忙着吗;

十三、快下班了,明天再来;

6.超限车辆对公路的影响及管理措施 篇六

【关键词】超限超载;对公路的影响;治理和管理对策

【引 言】

车辆超限超载是扰乱我国道路运输秩序的顽症,不但直接构成了公路破坏和交通隐患,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仅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而且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超限超载问题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有着复杂的根源,治理难度较大,必须从源头入手,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使其得到彻底根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重型卡车、大型平板车、汽车列车、集装箱运输车以及其他载重卡车超限运输,其数量和比重逐年大幅增加。我国公路现状是大部分地区公路标准低、质量差,尤其是公路桥梁荷载偏低,而日益发展的超限运输势必导致公路早期破坏和桥梁的损坏、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运输市场的混乱。要适应车辆重型化的要求,需耗费巨额养护资金以及对已有公路进行改建和桥梁的加固改造的资金,这与我国的现有国力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公路的设计和修建,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不同等级的公路都有荷载标准,公路的设计荷载是有科学依据的,路基、路面、桥涵不仅承受运输车辆的垂直向下的压力,而且还要承受车辆在运动过程中的冲击和振动力。车辆的重量越大,其冲击和振动力也就越大,会造成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的变形和位移,如果长期超负荷运转,其变形将会积累,导致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破坏并产生病害。具体的说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超限超载严重破坏公路,影响公路使用寿命

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极大。道路在使用期间内,受气温、环境因素、车辆荷载的重复作用,长期处于应变交迭变化状态,使路面结构强度逐渐下降,表现为路标弯沉不断增加。当荷载重复作用超过一定次数后,在荷载作用下路面内产生疲劳破损,一般到设计年限末,路表弯沉达到设计年限时,车道上的等效标准轴次已超过设计年限内设计车道上标准轴载累计当量轴次,此时,道路发生早期疲劳破坏,即在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道路已发生破坏。由于车辆的严重超载,当路面及路基结构受到破坏后,继续遭受超载车辆的碾压,特别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因安全需要采取制动措施,造成路基、路面产生的变形和位移超出了容许范围,会使路面形成严重的拥包和波浪。另外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有一定的方向性,例如:从甲地装载货物向乙地运输。由于半幅路基经常承受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反复碾压,致使这半幅路基会出现严重的沉陷或坍塌。沉陷或坍塌会导致浆砌片石或水泥混凝土边沟受挤压变形甚至破坏。

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后轴轴载15T的超限车(后轴轴限超5T)在公路上行驶一次,对公路路面的作用相当于标准轴限10T的汽车行驶5.06次。显然,如果公路上交通量既繁重,车辆超限超载又严重,则道路就更容易发生早期破坏。由于运输业户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汽车改装厂家违规改装汽车,无限度地加大车辆荷载,致使公路路基、路面、桥涵过度承受超载车辆的作用,缩短了使用寿命,对交通安全形成了隐患,也给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造成了损失。调查结果表明,司机和车主超限超载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当车辆轴载重量超过额定30%时,运输收益增加了30%,而公路养护的费用却要增加200%。长此下去,将会形成一面建设、一面破坏,甚至破坏速度超过建设速度的恶性循环局面。不止超限超载车辆本身对道路破坏严重,运送零散货物(如:砂砾、煤炭、碎石、钢渣等)的车辆超限超载会造成货物因装载过多而散落到公路,经往车辆碾轧也会造成公路路面的破坏。

在超限超载车辆的破坏下,路面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通常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利用公路进行超载超限超载运输,公路桥涵受到的危害最大。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

拥包、波浪、沉陷、坍塌、危桥、危涵是公路工程的致命病害。这些病害不仅难以修复,还会严重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美国AASHO道路实验所的研究表明,路面的破坏几乎完全是由重型车辆造成的,车轴对路面的破坏力随着重量的增加而迅速增加,增加速度大约按照4次方级数递增。即重量增加1倍,破坏系数将增加16倍。

(三)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限超载密切相关。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重大、恶性和群死群伤事故一直居高不下。由于超限车辆很大部分是车户通过加固、加高承重梁和装货马槽来达到超载超限的目的,这些车辆只通过改装扩大了载重量,并没有改变车辆其它技术配置。汽车各部件超负荷运转,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车辆性能接近或达到极限,行驶公路时容易造成车辆机械部件损坏,严重影响了车辆安全行驶。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车辆经常由于失控而造成各种交通事故。据资料显示,在超限车辆事故中,由于车辆刹车失灵、爆胎、断轴引发的事故占75%。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路面的损毁和破坏,加剧公路的老化,缩短公路使用寿命。

(四)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超载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

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超载运输,靠超限超载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的现象严重。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伪造改装已向多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另外为了多赚钱,个别运输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五)超限运输是一种浪费汽车资源的短期行为

车辆同公路一样,有正常的使用年限,一部合格的汽车产品大多行驶10—15万公里左右就进入大修期。而从事超限运输车辆大多行驶8万公里就进入大修期,这种拼设备、拼消耗的行为,对国家汽车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

(六)超限运输车辆污染公路环境

由于超限车辆大大超出货物配载标准,汽车发动机在上坡、起步时处于极限状态,汽车冒的“黑烟”严重污染了公路环境;超限车辆货物“冒尖无遮盖”,货物沿路抛洒严重,给公路行车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

(七)车辆超限运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国内外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研究资料表明,各国对货运车辆的轴载、总质量均有明确的限制。90%发达国家单轴限载值均在10吨以下,其主要原因就是增加车辆轴载质量所引起的公路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大大超过了因提高轴载质量限值而获得的运输经济效益。

有目共睹,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造成的危害是惊人的。有专家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每年对全国公路造成的损害大约在几千公里,而要修复这些公路则需要上千亿元的资金。公路被损坏了,受害的不仅是公路养护部门,当地经济也受到影响,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二、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具体对策

《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但由于运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超载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成因复杂,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从体制和管理入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杜绝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一)杜绝超限超载车辆的产生

要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给公路带来的危害,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从源头上禁止现在还在进行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活动,强行拆除各有车 单位或个人违法改装车辆的车厢、钢板。

加强对车辆修理及改装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违法改装车辆的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彻底杜绝违法改装车辆流向运输市场。

(二)加强政府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促进运输市场规范发展

明确主题责任,实现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转变,要充分发挥地区、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齐抓共管。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保证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主体具有合法的资质,对其提供的运输服务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将不符合要求的主题清除出市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引发的过度竞争导致超限超载的发生。鼓励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运输成本。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调整道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改变个体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局面的现状,培育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道路运输市场的集中度。制定产业政策引导高效低耗车辆的生产和消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结构升级。引导和加快培育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使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发展、促进行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等方面的职能,成为连接政府、道路运输企业、货主、车辆生产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桥梁和纽带。

(三)抓好源头管理,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的运输单位、工矿企业、货运场所的货运车辆,特别是运输大户、重点户做好调查摸底,了解有多少超限运输单位,每个单位有多少车辆,各是一些什么车型,各个车型的厂牌号、自重、载重、轴载质量、轴距、轮距等有关技术参数,了解超限运输单位的业务营运情况,运力和运量的关系,经常行驶的路线等,并把这些资料建档立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主动上门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在此基础上,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四)规范税费征收,合理调整运输价格

针对车辆道路使用成本过高和各种税费繁多的问题,应全面清查各种不合理收费,加大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严格惩治执法腐败,为道路运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针对车辆“大吨小标”的实际,改革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使道路使用费与车辆实际载重相挂钩,杜绝超限超载运输。

合理提高运价,给运输业户合法赢利空间。现有的公路运输价格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据了解,公路运输实际按现有汽运费率结算的单位已寥寥无几。因此,国家应责成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公路运输价格,运价应有一定的浮动性。因石油价格在浮动,所以浮动价格应明确与石油价格的关系。以此规范货主和运主,给运输业户在不超载的情况下,有合理又合法的赢利空间。把住公路运输价格关。

(五)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优化运输结构

继续加大对干线运输通道的投资力度,提高运输能力,防止形成新的运输瓶颈。目前,我国基础设施网络尚不完善,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的调运问题仍未得到较好地解决,运输化仍处于由初步运输化向较完善运输化过渡的阶段,因此应继续通过完善网络,提高运输能力来满足持续增长的运输需求。只有在总量增长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运输机构的优化。通过体制改革实现各种运输方面的有序竞争和良好协作,提高综合运输网的整体效率。目前制约运输方式协作和运输结构优化的症结主要在体制方面,一是各种运输方式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削弱了综合运输网的整体化优势;二是交通运输业仍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运输企业不是独立的市场主题,也就不存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整合与合作的机动。因此只有进行体制改革,理顺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运输机构优化,是各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合理分担,也才能消除各种因运输结构不合理衍生的畸形现象,解决超限超载屡禁不止的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和法制教育营造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良好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让相关企业(包括货物提供企业)、广大群众特别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超限运输监测费、超载装卸费、超限运输路产损害赔偿费等费用标准,确定被卸超载货物的看管期限、超过期限后的处理办法等,依法形成超限运输管理的大气候。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超载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消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头,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并做出明显的标志。物价、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对车辆的收费政策,加强对货运交易价格的规范和指导,形成合理的收费和运输价格。改进货车通行费收费方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运用经济杠杆,实行货车计重收费方式,即空车少收费、载货车按车货实重收费、超限车辆加倍收费。通过制定相应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多轴、多轮胎货运车辆的发展。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确立宗旨,文明执法

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总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忌将部门利益和个人渗透在治理工作中,杜绝“以罚代卸、以收代卸”的现象,真正达到治理的目的。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治理力度。

集中打击货运“黑车”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新秩序。

(八)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超限超载发生

各地区应树立大局观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构筑多重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

执法部门要不断组织人员上路巡查,并在指定地点设立超限运输监控站,运用仪器进行监测检查,创造条件,加大超限运输监控站测重监测仪、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卸货场地、卸货机械设备等硬件建设的投入力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并对恶意或严重超限的车辆收取补偿费等方式,对超限车辆形成一种有形的威慑,使超限运输从偷逃通行费、养路费和变相减低运输成本的好处中变成无利可图时,超限运输现象才有可能减少或逐步杜绝。

对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采取在收缴公路损失补偿费后就予以放行的方法,坚持按照部令规定卸去超载部分,以及对从事超限运输的当事人课以行政处罚,这是制止超限超载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公安机关对货车要严格审验,对私自改装的,要责令车主恢复原状,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交通部门要加强货运的源头管理,规范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配载行为,控制车辆源头超载。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超载运输的查处质量。只有在依法加大查处超限超载运输执法力度,加大超限超载运监控站软硬件建设的前提下,真正做到严管重罚,才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也才能真正遏制违法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情况,根治超限超载运输给公路带来的严重危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公路养管人员的劳动强度和养护经费,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营造文明有序的公路交通运输环境。

把计重收费作为治理超限运输的一种新模式加以探索,制定计划,在全国推广,最终形成网络,建立一种新的收费大环境。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影响整个运价水平,使其更合理,避免出现“不超载不赚钱”的现象。

(九)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工作,保证公路通行质量

严格执行公路建设与养护标准,加强建设养护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合同制度。避免因施工问题造成的公路质量问题,确保公路建设质量和承载能力。

(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公路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助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主,创造良好的车辆运输环境,通过治理,使运价趋向合理,车主和货主也能获得比较合理的经济效益,从而使治理工作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四是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加强监督,严禁以罚代卸,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和乱罚款,严防出现新的“三乱”现象。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十一)要强化纠风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

反超限工作要顺利开展,路政部门在群众中必须有威信,这就要求广大路政员要有严明的纪律,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路政部门要大力推行执法公示制,做到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依据公示、执法程序公示、执法结果公示、执法监督公示、当事人权利公示;同时,相关部门可以组织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对路政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坚决清除行政执法产生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基层路政队员也要不断地通过“自我剖析”、“回头看”等方法认真审视自己的工作态度,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全面整改。一支勇于自我揭“短”、自我亮“丑”的队伍、一支正气傲然的队伍,必能得到群众的尊重和支持,他将唤起全社会对治超的重视。

三、结束语

应该看到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超限运输作为屡治难消的“顽疾”,其根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还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局面和治后反弹的挑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2、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3、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4、刘布阳.《联合行动围剿“公路杀手”》[N].中国交通报,2003年11月20日

5、樊桦《车辆超载超限的根源及其治理》。公路运输,2004年第10期

7.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19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24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5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49条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50条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倍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11条 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增项检测项目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体现。

现场评审分值:

(1)得分<80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满6个月后可重新申报;

(2)80分≤得分<85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后满3个月方可申请现场整改复核评定。

(3)得分≥85分,予以通过,需整改的方面,应报送书面整改。

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

AA >95分 信用好

A级 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信用评分≤60分,信用很差

人员的信用评价:

12条 20分≤人员累积扣分分值<40分 属信用较差

人员累积扣分分值≥40分属信用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倍评委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5条 应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9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千。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得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得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得承担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15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及后续考试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取消本次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对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违规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证书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4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实验室管理

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验收申请。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要点有104个,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51个要点,技术要求8个要素、53个要点。

管理体系文件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质量手册第二层次程序文件 第三层次作业指导书 第四层次其他质量文件(记录、表格、报告、文件)

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实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其中管理评审共15个要素,技术要求共10个要素。

三、计量认证与交通等级印章的含义和使用

计量认证,印在检测报告的左上方。

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章:试验检测报告的右上角。

四、内部审核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评审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三、实验室能力验证

1、所谓实验室间比对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评价。

2、能力验证类型:

测量比对;实验室间检测比对;分割样品检测比对;定性比对;已知值比对;部分过程比对。

四、统计技术和抽样技术

五、设备检定校准及结果的运用

校准数据的线性回归:一元线性回归拟合方程y=bx+a;a、b为回归系数

最小二乘法的基本原理:当所有测量数据的偏差平方和最小时,所拟合的直线最优。

相关系数rxy=Lxy/,取值范围为【-1,1】绝对值越接近1,线性关系越好,当为1时候,x和y之间符合直线函数关系,称x和y完全相关,如果为0则 x与y之间没有线性关系。

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大于临界值rβ时,才可用直线近似表示x与y之间的关系,其中临界值与测量数据的个数n和显著性水平β有关。

试验检测基础知识

一、试验检测常用术语和定义

1、量值溯源性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的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一种特性。通过量值溯源使所有同种量值溯源到同一个计量基准,在技术上保障了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量值的准确是在一定的不确定度、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准确。

2、准确度:正确度和精密度的组合。测定结果或测量结果与真值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在规定条件下所获得的独立测试或测量结果间的一致程度。

精密度仅依赖于随机误差的分布,与真值或规定值无关。精密度的度量的值用检测结果或测量结果的标准差来表示。标准差越大,精密度越低。精密度的度量严格依赖于所规定的条件,重复性条件和再现性条件为其中两种极端情况。

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可以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重复性的条件:

(1)相同的测量程序或测量方法;

(2)同一操作员;

(3)在同一条件下使用的同一测量或测试设施;

(4)同一地点;

(5)在短时间间隔内的重复;

测量结果的再现性:用结果的离散特性来定量表示;再现性条件:

(1)不同操作员

(2)按相同的方法

(3)使用能够不同的测试或测量设施

(4)对同一测试测量对象进行观测;

(5)独立测试/测量结果的观测条件;

3、修正值

用代数方法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加,以补偿系统误差的值,等于负的系统误差。

4、计量是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校验主要是找出示值误差。

5、检定是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的关系操作,即被校的计量器具与高一等级的计量标准相比较,以确定被效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的全部工作。示值误差=计量器具指示的测量值-真实值。

6、引用误差为绝对误差和引用值之比。ΔX/Xb,Xb为基准值或基值,成为引用值,可以是仪表的量程,也可以是测量范围的上限或其他值。这个值在产品标准或检定中给出,只有当仪表的读书接近其限量时,引用误差才反映测量结果的相对误差。

7、参考物质(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和物质。

二、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法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党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数值修约

四舍六入 五看前后 奇进偶舍 一次修约 以最接近的偶数

0.5修约 0.2修约,为0.5或者0.2的倍数。

有效数字运算:加减小数点后位数最少的数据为依据

乘除以有效数字最少的为标准

四、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

1、系统误差(仪器误差、人为误差、外界误差、方法误差、试剂误差);随机误差;过失误差

2、精确度=精密度+准确度 又称精度

精密度表示测量结果的重演程度,精密度高表示随机误差小。

准确度是指测量结果的正确性,准确度高表示系统误差小;

极差说明数据的离散程度,可以表征精密度,又可以估算标准偏差

绝对误差反映测量的准确度,同时含有精密度的意思。

相对误差既能反应测量的准确度,又反应测量的精密度。

重复性越高越精密但准确度不一定高。

引用误差是仪表中通用的一种误差表示方法,它相对于仪表满量程的一种误差,测量的绝对误差与仪表的满量程值之比,称为仪表的引用误差',它常以百分数表示。

比较相对误差和引用误差的公式可知,引用误差是相对误差的一种特殊形式,用满量程值L代替真值xo,在使用上方便多了。然而,实践证明,在仪表测量范围内的每个示值的绝对误差△都是不同的,因此引用误差仍与仪表的具体示值J有关,使用仍不方便。为此,又引人最大引用误差的概念,它既能克服上述的不足,又更好地说明了误差的测量精度。所以常被用来确定仪表的精度等级。

在规定条件下,当被测量平稳增加或减少时,在仪表全量程内所测得各示值的绝对误差(取绝对值)的最大者与满量程值的比值之百分数,称为仪表的最大引用误差rmax。引用误差的定义式为

γ=△/测量范围的上限—测量范围的下限x100%

式中:γ—引用误差

△—绝对误差

引用误差的百分数分子作为等级标志。

3、测量不确定度

测量不确定度分为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

标准不确定度分为

1、A类不确定度(用统计分析的方法评定,标准差);

2、B类不确定度(非统计方法评定)

8.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一、总体安排

(一)网上报名:2012年3月19日—4月18日,考生登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 报名。

(二)资格审查:2012年3月19日—4月18日

(三)资格审查予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时间:

2012年4月19日—4月20日

(四)准考证发放:考生应于2012年5月7日—6月8日从网上自动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时间:2012年6月9—10日。

(六)考试地点:合肥市

二、报考资格

申请试验检测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8、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考试科目

1、检测员

公路工程检测员专业科目分为材料、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

水运工程检测员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2、检测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考试设置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基础科目为公路、水运工程师共享科目。

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专业科目分为材料、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科目;

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具有高级工程

师职称(不含地方高级职称)免考公共基础科目。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有关规定,2010、2011过渡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仍然有效。

3、报考人员可报考一个或多个专业科目,报考多个科目时要注意每科目考试时间,避免考试时间冲突。

4、试验检测工程师通过公共基础和任一专业科目考试后可取得相应专业的上岗证书;试验检测员通过任一科目均取得相应科目的上岗证书。

5、考试内容:参见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业务考试大纲(2012版)》。

四、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考生登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上公布。

本次考试将继续使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照片上传、自助打印准考证等(具体报名方法参见网站http:// 通知)。

六、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为100元/科目。考生应在报名时,单位集中缴纳考试费用。

七、考试咨询及其他

(一)省交通质监局考试工作联系人:李书瑶杜维斌

联系电话:0551-4682565。

(二)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段内上网自助打印准考证,无准考证考生将不能进入考场考试。

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篇九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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