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防范方案

2024-07-14

非法集资防范方案(精选10篇)

1.非法集资防范方案 篇一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xx年学校师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持续、深入、有效的宣传,切实提升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在全校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主题:xx

三、活动时间:xx

四、活动任务: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广泛宣传。

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教育师生要充分认识当前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开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同时,要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制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全员参与,发挥班主任队伍的能动、能战性,发动全体师生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

2.针对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围绕重点内容加强广泛宣传。

(1)加强法律政策学习,提高师生的守法意识,筑牢防范堡垒。

(2)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教育师生有效识别非法集资。

(3)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教育师生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而不能有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非分期盼。

(4)鼓励师生一经发现非法集资组织或个人,及时举报。

3.利用多层级会议,多渠道、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宣传,营造教育氛围。

充分利用学校各层级干部会议、各部门会议、升旗仪式、主题班会、晚自习讲评、LED屏、微信公众号等等形式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宣传氛围,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全员参与,做好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活动组织保障。

(1)成立领导小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2)全体成员要高度重视,班主任老师要认真履行责任,通过典型案例材料对学生进行教育,进而宣传到家长,扩大宣传效果。

2.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宣传工作常态化,做好宣传工作总结。

在开展好集中宣传月活动的同时,要把宣传教育作为贯穿全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强化日常宣传、持续宣传,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同时,要不断总结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今

后开展类似活动积累经验。

六、活动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

按照《xx》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明确责任和任务,制定学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具体活动实施方案,发布到学校各办公群中,组织教师认真学习。

2.具体实施阶段

以集中宣传为重点,面向全校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

3.总结提高阶段

全面分析和总结本次宣传月活动存在的问题和成功做法,为今后的宣传积累经验,构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4.常态化推进阶段

强化日常宣传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警钟长鸣,师生、家长共同抵制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防范方案 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的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占有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 是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因此, 在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仅仅是指行为人对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如果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指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对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 那它与条文后部的“非法集资”就重复了, 因“非法集资”本身就指对资金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故而,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实际上应该是“非法所有”, 即指行为人对其非法取得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 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建立在一个解释和一个纪要的基础上, 即《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中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 挥霍集资款,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然而, 这《解释》中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 《解释》中第四种情况:“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就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显得有些牵强, 因为使用欺诈行为, 在很多情形下, 只是为了更快更多地集资, 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资金。

在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 中, 提出了认定金融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下几种情形: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集资款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 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返还的行为[2]。

同样, 这《纪要》中的认定标准也存在漏洞, 首先, 《纪要》中的第一种情况: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就认定是“非法占有目的”, 这显得有些武断, 集资人看好一个项目, 尽管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但预计有高额回报, 而大量非法集资, 也不能说集资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第二, 《纪要》中的第二种情况:“非法获取集资款后逃跑的”, 也许集资人开始集资时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是用于经济项目的运作, 后来资金链断裂发现无法归还大部分集资款而携带小部分集资款逃跑, 此时认定集资人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些勉强。第三, 《纪要》中的第三种情况:“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不能说“肆意挥霍”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 如果集资款上亿元, 集资人把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经济活动, 而是把集资款的很小比例用于购买名车、豪宅, 虽算是对小部分集资款“肆意挥霍”, 但总体上, 也不能说集资人“肆意挥霍”全部集资款, 更不能说集资人对全部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四, 《纪要》中的第四种情况:“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中“骗取的资金”也可能只是使用诈骗的手段占有资金的使用权, 为了更快更多地集资, 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资金。

这些认定标准实际上体现了司法推定理论在集资诈骗罪主观目的认定中的适用, 是通过一些“无法返还”、“拒不返还”的结果事实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一种由果溯因的反推思维模式。不可否认, 自设立这些认定标准以来, 在打击非法集资中确实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从非法集资行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问题看设立非法集资罪的必要

首先, 由于这类行为一般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到单位或个人手中, 从而造成大量社会资金失控, 不利于国家集中有限的资金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其次, 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 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 破坏利率的统一, 影响币值稳定, 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最后, 行为人一般不具有商业银行那样强大的经济实力, 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 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极弱, 根本无法保证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和利益, 故极有可能给众“储户”带来风险, 造成财产损失, 引发社区动乱。本罪的法律特征可概括如下:

1.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公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首先, 所谓“非法”, 是指任何向公众集资或吸收存款的行为, 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凡未经批准, 即为非法。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 即主要指非金融机构公众吸收资金。其次, 行为人之行为必须是面向社会公众[3], 即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成员;行为所指向的“存款人”不确定且范围较广, 是本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集中表现。对于在实践中屡发的单位企业内部的入股、集资行为, 由于其对象为特定少数个人或单位内部成员, 不属“公众”, 原则上可不以本罪论处。

3.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行为人是否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 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而仍然实施。

其目的具有多样性, 一般是以进行生产经营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只要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之企图, 皆可构成本罪[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质上包含了“非法集资罪”。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 市场主体为增强其竞争能力, 常常凭借集资手段进行融资, 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从而赢得竞争优势, 其积极意义显著。但同时, 某些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擅自进行集资, 进行不正当竞争,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一旦经营失败, 往往形成巨额资金亏空, 导致广大“储户”财产损失, 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三、非法集资罪的设立思路

1. 从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行为的比较来看非法集资罪的

设立。对于实施合法集资行为的行为人来说, 首先, 其集资的直接目的就是投资营利, 投资应在约定的投资项目中, 也即集资人没有权利单方面更改投资项目将资金置于明显增大且集资人对预计或者完全无法控制的风险中。这种集资如果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 自然就不是非法集资, 如果是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 则不得许以固定回报, 尤其不得承诺高额的固定回报。其次, 如果是债权集资, 则利率、规模都应在合法的民间借贷范围内, 更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实践证明, 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都是由高额的固定回报或过高的利息不能兑现引起的, 固定的高回报、高利息是非法集资高风险的症结所在, 是引发非法集资案件的导火索, 也是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行为的重要特征和分界点。目前, 最高利率是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2. 从非法集资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来看非法集资罪的设立。

当使用的诈骗方法相同时, 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了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罪的关键。非法集资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是一种非法占用的目的, 同时含有回报投资者的意图, 因而, 非法集资罪在获取资金的手段上也会采用诈骗方法, 但这种诈骗方法只针对特定的内容, 从刑法规定上可以看出, 其主要集中在虚假的集资条件和集资资格上, 也即它只能是部分虚假, 在集资后的投资经营项目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其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自始至终都不可能准备为集资行为承担责任, 因而其在为取得集资提供的条件方面应为全假或者绝大部分虚假, 其不仅不具备合法的的集资条件和集资资格, 也不可能具有真实的集资后的投资经营项目和承担责任的能力[5]。

3. 非法集资造成重大损失可定为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集资罪在获取资金的手段上也会采用诈骗方法, 但这种诈骗方法只针对特定的内容, 从刑法规定上可以看出, 其主要集中在虚假的集资条件和集资资格上, 也即它只能是部分虚假, 在集资后的投资经营项目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其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固定的高回报、高利息是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行为的重要特征和分界点。另外, 非法集资要造成重大损失, 包括造成数量巨大的集资款不能返还。最后, 对于具有一些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但又无法充分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则可以非法集资罪追究之。因此,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集资罪可表述为, 非法集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摘要:目前, 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被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是这样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需要设立非法集资罪。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问题, 提出设立非法集资罪的必要。同时, 对非法集资罪的设立思路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设立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考文献

[1]吴学斌, 俞娟.论中国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19卷[J].当代法学, 2005, (2) :96-97.

[2]龚凡霞.集资诈骗罪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45-48.

[3]吴晓霏.集资诈骗罪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45-48.

[4]李希慧.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 (4) :35-39.

3.湘西非法集资案详情 篇三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荣昌集团董事长金孟贤最为引人注目。三馆、荣昌、福大三家公司曾是那场集资风波的“三驾马车”。

湘西“lO·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共查处20家涉案公司,90多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专案组需要对34万人次的集资进行清理、清偿、清退。此次在郴州开庭审理的荣昌案,是系列非法集资案的第一起。

站在被告席上的董事长金孟贤,拥有着多项政商界光环。他的辩护人,是有着“三湘刑辩第一人”称号的邱兴隆律师。两年前,邱曾为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景春做过辩护。金孟贤的财富轨迹

金孟贤出生于湖南邵东贫寒农家,他敢于冒险,18岁高中毕业就开始打工。1982年,金孟贤进入邵东团山建筑公司,从此与建筑行业结缘。当时的金孟贤,只是做着诸如测量等建筑业皮毛的小工。

金孟贤开始了人生的三级跳。在短短的八年里,他从普通职员晋升到经理,并拿到了吉首大学经济管理系毕业证。

1990年春天,金孟贤辞去了湖南邵东团山建筑公司经理职位,只身前往湘西吉首市。据称,金孟贤离开邵东时,身上只有700元。

1993年,金孟贤攫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他承包了第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吉首大学凤凰楼,这个项目被评为“湖南省优质工程奖”。2000年6月13日,金孟贤出资500万元,与吉首大学合作注册成立了荣昌公司,实际上吉首大学系挂名股东。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承建、房地产开发,金孟贤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至此,金孟贤完成了从一个普通的打工仔到公司老总的蜕变。

湖南警方经侦部门查证,吉首大学并不参与分红及公司经营管理,而是将学校工程交由荣昌公司承包,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先后承建了吉首大学第三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市政大楼等多个项目。

2002年,金孟贤成立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图以房地产带动建筑产业的发展,将公司往多元化道路上引。除此之外,荣昌还确立了以矿业、生物高科、房地产开发为“纲”,酒店、建安、纸业、物贸、教育、旅游为“目”的新型产业结构。

多种产业的同时启动,导致了资金的紧张,荣昌的发展开始偏离正轨。

作为当地利税大户,荣昌集团一直得到当地政府的庇护。在繁荣的表象下,金孟贤同样获取荣誉无数。他曾获称“湖南省百位诚信人物”、“湖南省青年企业家鲲鹏奖”,并被推选为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湘西州和吉首市两级人大代表。私设招商引资部

《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湘西较大规模的集资从2002年开始出现。随着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大规模城市扩建,民间集资也迅速发展,利息不断飙升,从月息5%,再到6%。

从2003年11月起,荣昌公司资金开始紧缺,为了筹措资金,金孟贤未经批准,打着开发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教师花园、裕隆山庄住宅小区等项目的旗号,开始公开向社会集资。

彼时,荣昌公司承诺:只要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月息将为1~2分到1毛不等。为了打消集资户的疑虑,公司一并出具借据凭证,俨然正规化操作。

为加大集资力度,2004年12月,公司成立了招商引资部,专门负责集资工作。之后又成立了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金孟贤亲任组长。在一系列违法操作下,2005年8月1日,公司更名为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4月,荣昌公司的子公司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因开发保靖县建材大市场欠缺资金,在金孟贤的授意下,保靖分公司以“开发保靖建材工艺园区项目”的名义,以3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的模式面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

2005年9月,荣昌公司的子公司湘西州影视中心因装修缺少资金,在金孟贤的授意下,该中心负责人邓德衡以“影视大厦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的名义,以1.6分至l角不等的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的模式面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

2006年8月,湘西荣昌集团投资2000多万元,与吉首市教育局联合创立吉首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吉首国际实验幼稚园。

此外,金孟贤在吉首大学专门设立“荣昌奖学金”,每年出资6万元;在吉首市二中设“乾城奖学金”,每年出资3万,每年捐资15万元给吉首大学艺术学院……

为获取集资户的信任,2006年2月,金孟贤成立了宣传部,由杨苗发担任经理。这之后,金的宣传部开办了“湘西荣昌”网站及《金色荣昌》、《湘西荣昌集团》、《荣昌通讯》等内部刊物。

在这些刊物中,对公司亏损状况只字不提,而是极力粉饰公司的发展前景,通过虚假及夸大宣传,蛊惑那些投资散户。另外,金孟贤还指使其宣传部从网上下载“让民间借贷合法化”等资料,打印出来,张贴在湘西的大街小巷。

检方起诉书称,金孟贤还在当地媒体上虚假夸大项目利润,制作宣传光碟在各部门滚动播出,并用后集资款为前集资款还本付息,极具欺骗性质,蛊惑了众多当地地群众。

金孟贤边集资边找项目,他心里清楚,公司并没有偿还能力,而且项目经营每况愈下,但仍承诺高额月息和现金奖励、给予中介人揽存中介费。

2006年12月,荣昌公司又成立了湘西州荣昌投资协会,金孟贤担任会长。为了增强集资户对公司的信任,协会会员定期组织集资户开展联谊会和座谈会,并邀请部分集资户参观公司项目。

为吸引更多集资散户,从2004年开始,荣昌集团就制订了奖励措施。按存期不同每万元给予200元至i000元奖励。

此时,荣昌的发展步入了巅峰,旗下金源矿业、林丰维生素肥项目顺利投产,荣昌裕隆世纪山庄工程全面开工,荣昌纸业开始占据一席之地。

集资导致楼市火热

为调动公司员工揽资积极性,金孟贤向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达揽资任务,并按揽资金额给予员工每万元奖励15元至200元,由李迎国负责考核执行。《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至案发时止,李迎国揽资2887.9万元,领取公司奖励18.8万元。

2008年1月,为吸纳大额集资户,金孟贤与李群力、孔爱萍商定,由二人一次性为荣昌公司揽资100万元以上、存期半年。而此时,荣昌公司已经深陷债务危机,资金短缺,按照当时的经营状况,根本无法归还集资本息。

金孟贤还决定,除招商引资部继续从事集资工作外,财务部也开始以“开发旗下松桃金源矿业”项目名义,以3分至2角不等的月息,采取与集资户签订投资协议、开具收款收据和投资回报卡形式,面向社会进行集资。

庭审中,检方披露:2008年7月,影视中心酒店的经营状况很好,金孟贤决定修建贵宾楼,要求影视中心边集资边贷款,金额总共达1600万元。

在荣昌等公司的快速扩张中,集资户不仅成了房地产的投资者,更是直接的买房者。大笔资金投资房地产,直接导致了当地楼市的火热。

据吉首市房产局统计数据,自2004年来,吉首市商业住宅均价平均每年上涨250元/平方米,到2008年,新建商业住宅均价接近i600元/平方米,为该市城镇居民月均收入的2倍。

吉首市商务局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初,在位于乾州新区的乾州经济开发区内,已经开工建设并部分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项目超过50个,提出申购土地的单位有60余家,已出让土地1528亩,土地收益达3亿元。激烈的融资竞争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如果不能保持高昂的房价和持续不断的购买力,企业高利息融资是难以为继的。所以,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一直困扰着金孟贤,房子如果卖不出去了,集资款将化为乌有。

金孟贤最终找到了解决办法,2008年,在吉首市房价趋稳的情形之下,荣昌集团推出“融资款抵购房款”的措施:集资人在购买该公司裕隆世纪山庄房子时,可将融资款部分抵转为购房款。

但不久,吉首市政府便禁止了此种行为。

疯狂的集资依旧没有停止。2008年1月,金孟贤出台新规:一次性为荣昌公司揽资100万元以上、存期半年(不能提前支取),公司给集资户利率可按月息6分、并给揽资人每万元奖励1000元。

检方的起诉书称:在六年内,几位主要揽资人员李迎国、刘蓉、邓德衡、刘洁、杨苗发、李祉慧揽资额度均超过10万元,其中刘蓉揽资7978.6万元,得到公司奖励29.8万元;刘洁揽资8526.9万元,领取公司奖励24.6万元。

2008年8月,吉首市房产局发布了《2008年1-6月份吉首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分析》。

该报告认为,当前吉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生存压力日益增大。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后,部分开发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在政策调控和市场波动时应对明显乏力,少数企业由于资金过少,项目贷款难度大,加之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只能靠社会融资以解燃眉之急,导致高额融资成本难以支付。

这已经暗示着,流向荣昌的集资款,存在着巨大的偿还风险。

而集资者并没有止步,在吉首市政府的默许下,给集资企业“烧钱”的人逐年增多,更有甚者,将下岗买断工龄的钱、养老金拿来集资,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也参与其中。愈演愈烈的集资行为,甚至吸引了外省的资金。

荣昌等公司的行为很快传染到湘西其他企业,激烈的融资竞争,让月息由最初的3%涨至6%,最高时竟达12%。但融资企业的业绩并不见起色,巨额融资款并未上马新的项目。

倒是另外一个现象让旁观者揪心:吉首大街上的私家车陡然增多,足浴、KTV等娱乐休闲场所一度火爆。

而此时,湘西另一支柱产业——矿业境况急转直下。由于湘西矿业以锌、锰矿为主,而锌的价格已从2006年的33003元/吨降到2008年的14000元/吨,企业利润下滑很大。

经湖南公安机关查证,从2002年11月起至2008年9月,荣昌公司以各种开发项目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集资总额30多亿元,涉及集资群众23378人(62615人次),至案发时止,仍有集资本金约2亿元无法归还。

非法融资企业近百家

湘西自治州地处湖南西部,湘、鄂、黔、渝交界处,属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下辖的8个市县都是国家级贫困市县,总人口280余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5%。

这一轮非法集资案牵连广泛。有媒体报道称,吉首市民间融资金额超过70亿元,90%的吉首家庭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了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的个人资金,涉嫌非法融资的企业近百家。

《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在高额回报诱惑之下,参与非法集资者几乎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从公务员到下岗职工,从企事业单位员工到个体工商者。

本刊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经济发展滞后,本土企业融资一直艰难,该地历来有民间集资的传统。从这一轮非法集资中可以看出,集资历时长,涉及人员众多,具有持续性和涉众陆等特点。

熟悉内情的金融界人士向本刊记者披露:近十年来,湘西州非法集资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大体可分为起始、发展、膨胀、高危、断裂五个阶段。2008年3月以后进入的资金占未退本金的80%左右,最高月息达到10%甚至更高,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触即发。

2000年,吉首市出台了旧城改造计划,急速扩张的城市建设,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吉首市大规模的民间集资始于2002年,到2004年形成了全民集资局面。在此期间,政府对于这些民间集资行为,并未采取强制措施。

2008年,湘西开始着力探讨小额信贷转制方式,从那时起,就催生了如火如荼的房地产企业集资。到2009年年初,集资规模已经超过70亿元。当地五家集资公司吸纳了大部分资金。

其中,三馆、荣昌、福大作为当地最大的房地产公司,累计集资超过50亿元,占吉首全市融资金额的70%以上。

检方披露,由于2009年银根紧缩,这些企业融资困难,于是纷纷提高集资利率吸收资金,最低6分,最高已达1毛2。

吉首市民彭惠向本刊记者介绍,集资案发前,这五家公司的门面和银行差不多,门前排起长队,比银行还要热闹许多。到2008年9月9日,包括福大、金浩、伟业等在内的集资公司已不再对外发放利息。即使是一些资产较为优良、尚可承担较低利息的集资公司,也被政府相关部门勒令停止发放利息,以免对其他偿付能力不够的企业形成冲击,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此,原本活跃的湘西民间信贷活动骤然停止,许多集资户血本无归,纷纷涌上街头声讨。

牵连多名官员

从2008年8月底开始,随着福大、三馆、荣昌等吉首市主要融资大户资金链断裂,一系列群体事件随之发生。

从媒体公开披露的报道显示:从2008年9月3日开始,吉首市因非法集资问题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9月4日,2000余名集资人员冲击火车站、阻拦火车,造成枝柳线中断6个小时。

事件随后逐步升级。

2008年9月9日,因担心政府冻结非法集资者账户,大量集资者蜂拥至吉首市内的各家银行,支取以前集资公司向集资者账户中发放的利息,一时之间各家银行人满为患。部分参与集资的政府官员获知信息,提前支取本息,加剧了集资链的紧张。

9月20日、24日、25日,湘西再次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数万群众涌上街头,公安武警遭袭,湘西州政府也遭遇冲击。

虽然事态最终被控制,但当地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舆论包袱。因对湘西非法集资问题处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湘西州州委副书记、州长徐克勤2008年11月4日被宣布免职。

因牵涉非法集资等严重违纪问题,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滕万翠于2008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纪委“双规”。

坊间称,滕万翠主要涉嫌参与湘西荣昌集团和吉首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并与两家企业关系密切。

滕万翠自2002年12月起担任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长,她参与非法集资并提前支取本息,且集资数额巨大。滕的丈夫任职予当地农业银行,同样被纪委调查。

此外,包括前湘西州政协主席向邦礼、原副州长黄秀兰在内的多名官员因参与和组织介绍非法集资落马。

本刊记者了解到,黄秀兰在湘西州三家非法集资企业参与非法集资507万元,获取高额利息250万元。同时她还担任非法集资企业顾问,收取顾问费19万元。此外,黄秀兰还通过组织介绍他人参与集资,从中获取返点费、业务费215万元,并有更改集资户名、参与销毁业务费凭据、隐瞒非法集资事实的行为。媒体披露,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资事件”而遭调查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已达113名。

《瞭望东方周刊》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经过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取证及清理清退等扫尾工作,2009年6月1日至12月30日起,这一系列非法集资案进入“移送审查起诉、债权债务清理”后续工作阶段。

湖南官方资料披露:湘西非法集资专案组共计结算清退资金34亿余元,共清退61925人,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退人数比例达55.47%。在对采取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的237人中,批准逮捕的75人,移送审查起诉的90人。

吉首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向永国(化名)向本刊记者直言:“企业选择社会集资不过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企业要发展缺少资金怎么办?被逼无奈,所以才有人铤而走险转从民间融资。”

4.非法集资防范方案 篇四

为贯彻落实省处非办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部署,根据省处非办《关于做好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有关工作的通知》(xx处非发电〔2018〕

号)要求,我办已制定并下发《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为做好我市中心城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31日。

二、活动范围:宣传月活动同时在我市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开展。

三、宣传内容

广泛宣传与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的基本常识、口号标语和经典案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也可登陆市处非办公共邮箱下载(jasdffjz@126.com,密码Dfjrk8236393)

四、活动形式

(一)集中宣传日宣传。

2018年5月26日,市处非办将联合xx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普惠金融协会,在市中心城区人民广场开展以“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非法集资、打击经济犯罪”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方案另行下发)。

(二)公益广告片宣传。

在我市各主要电视频道黄金时段集中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广告片。

(三)报刊专栏宣传。

在我市各主要报刊上开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栏,持续刊登有关非法集资经典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网站同步宣传。

将有关防范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短片、口号标语和经典案例等宣传内容,同步在xx本地大型网站进行宣传。

(五)海报宣传。

印制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机关单位、驻吉金融机构网点、街道社区等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

(六)短信宣传。

在活动期间,采取手机短信方式,集中向社会公众发送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

(七)电子走屏宣传。

通过各金融机构网点门头电子屏幕和机关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集中滚动播放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

(八)开展“六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园区、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方式,营造浓厚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氛围,增强群众非法集资识别能力。

(九)参赛宣传。

配合省处非办牵头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动漫(微电影)短片征集评选活动,鼓励有条件、有资源的县(区)和部门制作参赛作品,积极参加省里的征集评选活动,引寓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五、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金融办:1、负责统筹协调处非宣传月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公益宣传活动;

2、印发防范非法集资海报分发中心城区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3、负责协调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电子显示屏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视频。

(二)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

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新闻单位、电视媒体和地方主要网站做好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做好与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工作。同时,协调市文广新局安排有资质的文化娱乐企业制作防范非法集资动漫(微电影)短片,参加省里有关征集评选活动。

(三)xx广播电视台。

1.通过电视飞播方式,每天在CCTV1、CCTV2、江西卫视、xx1套、xx2套等5个电视频道循环播放处非宣传标语8次以上;2.每天在xx1套、xx2套插播处非宣传短片15秒、30秒各2次,其中在晚上黄金时段不得少于2次;3.每天《xx新闻联播》后,播放关于防范非法集资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1次。

(四)井冈山报社。

在井冈山报、xx晚报同时刊登防范非法集资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2期以上;开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栏,持续刊登有关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警示案例;在报刊中缝,每天刊登1-2条防范非法集资标语或知识问答。

(五)xx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组织和督促各驻市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市中心城区各营业网点张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相关宣传口号标语,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六)市金融办、xx银监分局和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组织驻市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协会和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在市人民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

同时,由xx银监分局和市保险业协会,分别组织督促驻市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组在市中心城区各营业网点常态化张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门头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相关宣传口号标语。

(七)吉州区、青原区处非办和庐陵新区财政局:在宣传月期间,组织辖内有关部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六进”宣传不低于2次;

同时,印制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手册(折页)、海报,分发至本辖内各社区,利用综治网格系统相关人员集中张贴宣传。

(八)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每日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对本地用户和本市辖区漫游客户发送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短信不少于1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履职。

吉州区、青原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处非宣传月期间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参与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市金融经济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活动信息报送。

吉州区、青原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中,要强化工作业绩留痕,积极制作宣传活动照片,编写宣传活动相关信息,并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月期间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佐证材料报市处非办。(联系人:刘,联系电话/传真:

5.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篇五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

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

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和%,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二)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三)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五、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

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 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六、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八、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

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九、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十、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6.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六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

为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我行领导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教育、思想发动工作,在工作例会上坚持以案说法、以案示警,重申工作纪律。

要求全行上下要坚持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合规操作、有序经营,不走急功近利的险路,不走剑走偏锋的歪路、不走害人害己的邪路,从内部员工思想把控上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

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召开由行长亲自召开的防范和打击非法融资案件防控会议4次,坚持常说常新、充分动员,为活动开展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融资从我做起”的良好宣传氛围。同时,明确此次活动牵头部门、宣传对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面向基层社会群众做好全辖宣传教育组织工作,进一步夯实组织基础。

二、加强宣传,重点落实

7.关于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非法集资,认定要件,犯罪

一、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概念困惑

集资行为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 大到国家发行债券投资基础建设、银行从储户处吸收存款、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小到企业向职工、公民向亲朋借款等, 都属于广义上的集资行为。与之相对应, 非法集资也是一个在经济生活中的常用词汇, 并且被官方赋予了明确的定义。

早在1996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集资诈骗罪”认定当中对“非法集资”作了界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初步揭示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两个基本要件, 即一是未经批准;二是面向社会公众。此后, 1998年7月13日, 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247号令) , 非法集资作为一个特指词汇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正式出现, 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被赋予了明确定义, 进一步确定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三个基本要件, 即一是未经批准;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三是承诺回报。随即不久, 1998年7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 (国办发[1998]126号) , 在第1条中, 对范畴更大的乱集资作了规定:“凡未经依法批准, 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 均为乱集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 将“办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未经依法批准, 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加以整合, 给出了一个更加详尽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再次肯定了非法集资犯罪必须未经批准、面向公众、承诺回报的三个基本认定要件。从前述规定来看, 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从维护金融秩序的角度出发,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上都突出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前提条件, 认定起来相对简单, 也比较适合当时我国金融国有垄断政策, 政府对金融系统严密监管的背景。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新的非法集资犯罪层出不穷, “据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 2005年至2010年6月, 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 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亿元。”“从结果看, 非法集资额80%被挥霍浪费, 只有20%能够收回, 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影响了社会稳定。”以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 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这些行为往往并不涉及国家金融监管的领域, 而是表现为一种民事或商事行为, 无需获得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或者同意。有学者就提出, 非法集资活动是指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之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实际上, 官方也认识到这个问题, 发现实践中越来越难以适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这一已经通用的认定标准来界定非法集资的内涵和外延, 而不得不更多地罗列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并予以取缔。中国人民银行曾把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为7种, 国务院也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12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这些规定在暂时增强了对特定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 却也暴露出国家立法部门限于认识上的桎梏, 尚不能从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现象中提炼出其本质属性, 因而现有法律法规也就没有对非法集资犯罪给出一个权威的认定标准, 还停留在主要依赖罗列各种非法集资形式来予以阐释, 由此在刑法上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这种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 在客观上造成了非法集资犯罪适用罪名不清, 执法司法部门认识分歧, 导致了法律规制陷入有法难依, 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刑法视角

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单一的非法集资罪, 而是分解为几类罪群, 非法集资活动一旦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边界, 就会区分不同情况, 依据不同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使用成文法的我国, 最权威的刑法典也没有对非法集资犯罪给出一个犯罪构成前提下的认定要件, 这不能不说是非法集资犯罪立法中的一个遗憾。针对纷繁复杂的非法集资犯罪, 刑法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做法, 即将此类犯罪区分不同的情况, 适用不同的罪名, 归纳起来主要有4类:一是《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二是《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三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由于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在现实中大多以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表面上看似合法的交易形式存在, 目前我国认定的许多非法集资, 其实就是“美国式投资合同”。

为了正确把握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要件, 我们必须从区分非法集资犯罪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入手, 正常商业交易行为是商品与资金的等价流动, 而集资则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筹集资金的行为, 经此分析可以得出, 非法集资犯罪中集资人在投入资金时并没有立刻获得等价的商品或服务, 而是期待于投入的资金能够在将来获得收益。从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要件来看, 一般参照国务院给出的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特征, 即一是未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 违规向社会 (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 筹集资金。如未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等形式吸收资金, 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方式吸收资金, 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 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由于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对犯罪危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罚的适用边界, 司法机关在具体认定中还增加了第四个特征, 即采用公开方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参与资金筹集, 并且集资人数、集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三、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的应用规则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 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严格来说,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法律概念上使用非法集资一词, 是融合了众多实务经验衍生而来。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客观上都要借助于一定的形式实施, 该形式是否具备违法性并不重要, 关键要看募集资金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以支付高息回报的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 就违反了国家关于居民储蓄及金融管理秩序, 具有非法性。认定集资行为为非法行为, 应将整个集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重点观察两个关键要素:该活动为投资活动、涉及社会公众, 只要证实行为人以一般公众为对象吸纳投资, 无论其采取何种经营模式, 都可推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因此, 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了认定, 可以综合既往“二要件”、“三要件”的成果, 按照“四要件”的框架, 进行可行的理论构建。所谓“四要件”, 实在探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刑事法条中的立法本意的基础上, 认为非法集资犯罪应该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

(一) 非法性要件

是指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犯罪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 (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这是一切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共性, 凸显了集资行为的非法性, 即是不遵循国家关于金融生活的法定秩序, 又突破了民事经济生活中借贷的基本边界, 从而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二) 公开性要件

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为了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资金, 往往利用广告等公开形式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制造社会舆论, 致使很多普通民众上当受骗。

(三) 利诱性要件

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集资犯罪与正常金融信贷最为异常的一点, 就是承诺高额回报, 而且是远远高于正常存储款或理财产品的收益, 唯有如此, 民间集资才有竞争力, 才能打破群众的心理防线, 诱使他们拿出钱来。其实, 对于那些以集资形式筹集资金的企业来讲, 如果出于经营实际需要而想方设法筹资基金, 并许以高回报, 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也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故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开了一个口子, 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 社会性要件

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案金额大, 受害人数多, 作案周期长, 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 资金返还率低, 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因此, 出于严厉打击此类涉及较多群众利益的犯罪的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 入罪标准更严厉了, 在人数上, 以前个人是30户, 现在变成了30人, 认定更加严格了。同时, 也考虑到考虑到金融体制现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 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中海规定了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参考文献

[1]张蕾.最高人民法院:个人非法集资20万追究刑责[N].北京晚报, 2011年1月5日

[2]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中国法学, 2008 (04)

[3]李有星.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非法集资骗术主要有哪些 篇八

没有明确标的虚拟理财

“月收益30℅”“1万元一年变23万元”……凭借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5年以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打“养老”旗号诱老年人加盟

2015年,一家名为成吉大易的公司在国内多地借“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诱使多人参与,最终却“人去楼空”。时下,不少融资中介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

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投资

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

目前,一些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的集资诈骗手段也不断出现。这类骗术往往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回报,诱骗公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号称内购VIP,实则房企变相融资

一些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前,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模式还有承诺售后包租或回购和项目融资两种形式。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资料来源:《农民日报》)

9.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九

此次活动,教育学院通过网络宣传向同学们普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知识及正确的投资理财途径,发布原创作品,点击阅读量达到310次、活动参与群众3900人次。与此同时,通过开展“七进”等宣传活动4次,向同学们讲解非法集资的新方式、新手段,提升同学们的辨识水平,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投资理财观念,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在线上宣传教育活动中,教育学院各班级、团支部召开了形式多样的班会、团活等活动,通过类型丰富,幽默风趣的节目,介绍了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防范技巧以及举报渠道等,同时,通过微信群、钉钉群等平台开展“非接触”宣传,扩大影响力,让同学们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程,也是防范非法集资的治本之策。通过此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教育学院切实引导同学们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树立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的警惕性,守住自己的钱袋子,守护好自己幸福的家。同时,教育学院还将继续贯彻落实此次宣传活动精神,保持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不松懈。

10.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 篇十

根据《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市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市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遏制我镇非法集资势头,有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提升金融水平,我镇高度重视,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着力营造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震慑态势。下面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确保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我镇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部署会议并成立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负责宣传活动的统筹协调及各项工作开展,并及时上报、汇总相关宣传活动信息。

(二)加强宣传,营造友好氛圈。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我镇认真按照省、市、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选择宣传内容,确保宣传实效。一是立足网点宣传。通过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资料以及悬挂宣传标语条幅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等知识与危害,通过宣传,不仅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也提醒公众远离非法集资违法金融活动。二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宣传志愿者,在各村(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各企业场所附近及镇个体工商户开展非法集资宜传教育活功,面向广大镇村居民,配发各种宣传的材料,耐心地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讲解,倡导群众要主动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对“高额回报”的民问借资,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插亮眼睛,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不要落入陷阱,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中来,呼吁村民远离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识破犯罪组织者的险恶用心,如发现可疑行为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三是紧贴百姓宣传。我镇以“精准扶贫”为契机.利用精难扶贫调查、机关干部下村等工作对群众进行全面宣传。通过向群众发放配套宣传资料,使其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从而抵制非法集资远离诱惑。

二、活动取得的成效

(一)多领域地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我镇全方位共发放非法集资宣传资料11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52人次,张贴宣传画8幅、条幅宣传标语3幅。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宜传教育活动,提高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誉惕性。

(二)广大公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充分利用营业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以led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教育展板、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对非法集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等进行宣传,广大公众探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风险防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常态化宣传机制得以初步建立。我镇通过在设立咨询点等方式,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宣传。

三、存在的缺点等问题

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宪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不够,整体合作力不强。规模性的宣传活动较少,发动群众还不够,举报投诉机制运作还需优化。

四、总结经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经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以后,全镇村干部及村民都对非法集资活动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熟悉了非法集资的属性及相关特征。同时,社会公众在此次宣传活动中也受益匪浅,形成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警惕意识,经过学习之后也能够主动远离非法集资以及承诺高收益回报的借货活动,整个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镇将继续坚持向全镇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让广大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共同构建我镇稳定、和谐的金融秩序。通过此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有力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从根源上遏制了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二】

6月19日,我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的业务培训,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 “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6、违规吸储不参与。面对非法集资,我们既要不信更要不参。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

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三】

为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和“下乡进村进校园”趋势,提高广大师生、家长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会议,制定专题宣传工作计划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分管领导,制定工作方案,6月12日召开学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上分享了去年12月份以来我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验,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研究解决对策,制定2020年6月防范工作开展计划,同时也部署宣传月活动,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年级组、各班级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有的放矢,加强宣传针对性

按照贴近师生、贴近家长、贴近生活的要求,我校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针对目前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及受害人特点,采用不同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

1.针对重点范围加强宣传。着重关注我校学生所属居住地较为偏远、思想意识相对落后情况,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以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宣传的行为。

2.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加强对学生家中留守的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群体的宣传,采用多种形式,提高他们“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法律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以法律政策、金融知识、投资风险警示等内容为重点,普及金融理财知识和金融新业务知识,强化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

3.针对重点地段集中加强宣传。6月15日在学校门口、人群密集处展示宣传板横幅、张贴标语,同时发放宣传单,普及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知识,开展现场宣传活动,设立咨询点,为社区居民讲解非法集资知识,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教育。

三、形式多样,取得良好成效

1.宣传中共在led屏幕滚动播放标语5条、张贴小漫画12张、发放宣传单50余张、非法集资法制讲座1场、校园广播2次、班队会1次。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及其危害,提高居民和师生的防范意识。对师生群众的理财活动进行正面引导,收到良好效果。

2.向外界公布举报联系电话0734-89310132,鼓励师生、家长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

3.6月15日,我校在3个年部每个班级举办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班队会活动。同学们表示自己会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也会将自己在活动中了解到的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知识传递给身边人。

此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使师生、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中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四】

通过学习了分行组织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讲座,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三、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 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 “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5、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 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6、违规吸储不参与。面对非法集资,我们既要不信“非”,当受害者,更要不参与,做害人者。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观后感范文五篇【五】

近期我行组织学习了银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打击非法集资的通知”的文件。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文件的传达和学习,重点阐述了“九种人”排查和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排查。

所谓“九种人”即有“黄赌毒”行为的;个人和家庭经商和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买卖基金、彩票的;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机构有贷款的;无故不能上班和经常旷工的;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场所的;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作为一名银行职员应该远离“黄赌毒”,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自己或家人所开办的企业提供区别于他人的便利,禁止大额资金投资股市和彩市,防止投资失败后违规挪用银行资金。按时上下班、无故不旷工,按规定进行轮岗和休息。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四种形式

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声势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为引诱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许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投资。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集资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投资基金、入股分红、商品销售返租、高新技术开发等。

以虚假宣传造声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情、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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