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4-08-2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10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一

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鉴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6年初发布,相应的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6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16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44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82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6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6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三)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转出、退休的,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四)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五)2016年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以4525元/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六)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6年度基准值或2015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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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二

首先,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进行转移的程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 没有跟上我国实际的需求, 另外每个地方进行转移工作的程序和操作步骤不太一致, 还有省级统筹的大制度, 导致跨省转移的对接工作产生了困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系统没有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流通, 这导致了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经常是依靠人工的操作和电话的沟通, 这无疑影响了转移工作的效率, 并且还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由于转移的操作不统一而且各省还不尽相同, 这样在进行转移手续的过程中往往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其次, 就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情况来看, 因实行省级统筹国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监控职工的重复参保问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往往存在跨省调动人员重复缴费的问题。这一情况在企业中表现的也特别明显, 尤其是省属行业, 职工跨省流动的较频繁。如果企业职工从一个企业调到另一个省份的企业时, 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会遇到这些困难, 给企业职工和单位造成了不便。

再次, 在实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时, 企业职工往往会遇到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有关的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如果在不同的地区缴纳养老金, 当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计发要在满足相关的条件。这一政策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是有利的和便利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情况去不是如此。尤其是当他们跨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时候, 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分析

首先, 目前企业职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容易产生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统账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的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职工个人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 但是统筹账户里面的资金属于全体的参保人员。因此, 当企业职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时候, 企业职工虽然能够带走本人的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所以, 这个情况就形成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壁垒, 造成了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掣肘。各省也因统筹压力大, 造成了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困难。

其次,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统筹方面还处于较低的层次, 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没有实现。二是在关系转移的工作中没有科学有效地管理, 信息交流不畅。从实际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来看, 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 各省的转移操作办法都不尽相同, 企业职工申请关系转移之后养老保险的部门容易产生推诿和搭配不当的问题。

再次, 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容易造成转移工作的困难。从本质上来说, 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而如果从表面上来看的话, 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是资金和信息在进行转移。这是错误的看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际上是养老保险的权益的转移。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工作中, 我们要区分养老保险转移的形式和养老保险转移的实质, 否则当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够及时的察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模式采取的是市县级统筹养老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结合的养老金管理办法。在这一模式当中,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转移的话, 那么保险的责任也就进行了转嫁, 从而致使养老金的转入地需要对转移人员负责发放养老金, 这就增加了转入地养老金的压力。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解决的对策

1. 从制度出发, 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从各地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各地政府之间的沟通能力, 避免相互推诿。地方政府要处理好责任和利益的关系, 一是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基金转移制度, 二是要建立中央统筹管理制度, 三是要建立区域互助制度, 以此来解决上述二者的平衡问题, 从而确保各地的养老基金能够正常有序的流转。

2. 从工作系统出发,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形成互动机制, 将业务经办与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实现养老保险信息情况的全国共享, 保证各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一系列的功能, 比如信息查询功能、信息釆集功能、信息流通功能等。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成本, 而且方便统一操作的规程, 提高社保工作透明度。

3. 从具体操作出发, 分段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权利和缴费义务是对等的, 这就说明多缴费就多受益, 反过来少缴费就少受益, 如果不缴费就不受益。以此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是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各地不同时期的缴费水平。另外, 通过分段计算能够保证各省市利益的平衡性, 避免了各地由于资金的不平衡而出现相互推诿, 促进了办理转移手续的畅通。

4. 从管理出发, 完善社会保障卡作用

社会保障卡能够全国通过, 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的社保凭证, 它能够记录参保情况和支付社保待遇以及享受金融服务。拥有社保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都能够完整准确的记录到卡中, 因此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参保都有记录。因此, 要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现代发达的金融网络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和查询, 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四、总结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关系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障碍, 造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不便。要改善这一局面, 需要从其原因出发, 给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6.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三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议;全国统筹

自从上世纪开始,世界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養老保险制度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尤其是新加坡和智力以及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一定的成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进入了瓶颈区,由于我国基本国情的限制,我国出现了和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及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长处,并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本国的解决对策。

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1.1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概念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或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衔接工作。

1.2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每月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劳动者因年老而推出劳动市场时,按照其在劳动期间缴纳的保险费,按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以保障他们的日常工作需要。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着劳动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这就会使一些劳动的权益的损失,因此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是各个部门必须重视起来的问题,合理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2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影响因素

2.1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养老保险的建设中,法律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构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参保的流动人员权益,因此,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或制度安排在养老事业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纵观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立法不健全,不论是制度框架还是操作细则都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条例,给转续的实践工作带来阻碍。由此看出,养老保险转续机制并没有全面而细致的从法律的视角去规范。

2.2 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层次基本上是以省级以下地区为统筹单位,还没有达到全国统筹层次。当劳动者在某一统筹区域内部进行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不存在障碍的,也不会增加本地的额外的财政负担。但是我国大多数就业者是跨统筹区域流动,参保者跨统筹区域流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说明转入地承担着更大的养老负担,特别是在缴费标准上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均不同程度高于欠发达地区,而劳动力的流动常常都是由欠发达地区转入发达地区的,这样就会给转入地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统筹层次越低,意味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涉及的制度设计、基金调配、技术支持等衔接成本越大,养老转移接续是难以顺畅的实现的。

2.3 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自由就业的人员日趋增多,劳动力也都频繁的流动。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无法跨统筹地区转移,不适合他们收入水平低、流动性强的职业特点。同一社保制度的差别实施差别待遇所导致的保障对象收益不均,将某些社会成员排除在被保障的范围之外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应该采取新的办法来提高大家的参保率,比如对于那些没有能力缴费的人降低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贴;而对于收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群体,可以从自愿参保逐步过渡到强制参保。

3 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策

3.1健全法制环境

从根本上讲,要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为了大家的权利和利益都得到实现,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最终达到实现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权益。

3.2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早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各地区结余资金不能调剂使用,跨统筹地区调剂能力较弱,对于财政造成了很重的负担,经济发展和收入的不平衡趋势更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现在需要相关部门尽快研究部署,推进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缴费比率、统一的养老金计算办法。

3.3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同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完善也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使养老保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变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模式,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缴费责任与待遇相挂钩。适度增设补充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韦樟清.中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09.

[2]刘靓.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人口与发展,2010.

[3]吴元元.浅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J].现代经济信息,2012.

[4]潘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D].贵州大学,2010.

作者简介: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四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

江门国际网社保查询

202.104.205.73/

注:填写身份证号码中的“X需要大写;本栏目的社保查询数据来源于江门社保局;

逢周一数据更新,此过程将暂停查询;始查询密码为:888888

社保查询的内容仅供参考,当月的社保具体详细信息请到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或致电96807722查询。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办社会保险登记、年审业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地址:江门市跃进路102号(市体育场侧)

电话:0750-3272901

电话:0750-96807722(自动咨询)160(人工查询)--养老保险待遇科

网址:ldj.jiangmen.gov.cn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五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职工应督促企业为自己依法参保。

问: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与企业参保程序相同。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问: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答: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 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也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15年。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本养老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新人”即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即1998年7月)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中人”即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即1998 年7月)参加工作、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退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按11%及其以上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3%;调节金2006年为96元,2007年为72元,2008年为48元,2009年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调节金。 “老人”即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前(即2006年1月)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六

人员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优化流程,根据《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7〕12号)及《关于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坚持职责明晰、部门联动、优化程序、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形成高效、便捷、透明的退休审核服务模式,打造专业、务实、廉洁的养老保险服务队伍,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从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退休待遇及退休信息的核改,负责审查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连续工龄、特殊工种年限、劳动能力鉴定评定等级及按原办法封定档案工资、计发比例、科技津贴、书刊费等涉及退休资格的项目。

省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退休审核政策,负责审核省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待遇核改工作,负责全省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及待遇核改工作。

市(地)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县(市)正常退休审核及待遇核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及待遇核改的复审工作,向省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复审信息并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正常退休、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初审及待遇核改初审工作,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初审信息并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核定并发放退休待遇。根据人社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核、退休信息核改结果,核定养老金待遇金额并社会化发放退休待遇。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职责(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省厅信息中心负责为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根据省人社行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管理需求,调整和完善金保工程退休审核信息系统;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需求调整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受理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政策法规授权处理的特殊、批量业务。

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退休申报。参保单位或存档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名册》(以下简称《退休审核名册》,附件1),携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到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

第七条 退休审核。人社行政部门由初审人和复审人共同审查档案等相关材料,初审人录入并提交认定信息,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核表》,附件2),加盖初审人名章;复审人核查档案材料、核对认定信息,网上点击审核结果、加盖复审人名章和退休审核公章。

第八条 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核定部门根据《退休审核名册》及《退休审核表》核对相关信息、核定养老金待遇并打印《黑龙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养老金核定表》,附件3),加盖公章及审核人名章。

第九条 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根据《退休审核表》、《养老金核定表》核对相关信息,发放养老金待遇。

第四章待遇核改程序

第十条 核改申报。申报单位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核改审核名册》(以下简称《待遇核改名册》,附件4),携带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到人社行政部门核改退休条件。

第十一条 核改审核。人社行政部门由初审、复审、处(科)室主管领导终审三级共同审查档案及相关材料,初审人录入并提交认定信息,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待遇核改审核表》(以下简称《待遇核改表》,附件5),加盖初审人名章;复审人核查档案材料、核对认定信息,网上提交复审结果、加盖复审人名章;处(科)室主管领导核查核改项目及相关材料,网上点击终审核改结果、加盖终审人名章和退休审核公章。退休待遇核改要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各级审核人员名章后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 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核定部门根据《待遇核改名册》、《待遇核改表》核对相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将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的《待遇核改表》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 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根据《待遇核改名册》、《待遇核改表》核对相关信息,发放养老金待遇。第五章核改信息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的参保人员信息核改项目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间断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封档工资、退休时间、待遇享受月份等退休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核改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省厅信息中心负责按政策法规对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业务变更需求涉及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授权处理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能权限修改人员相关信息后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附件6)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留存。

第六章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一岗双责制约制度。退休审核建立双审复核机制,初审人、复核人共同审查档案及相关材料完成退休审核工作。退休待遇核改建立三级复查机制,初审人、复核人、处(科)室主管领导为终审人共同审查档案及相关材料完成退休待遇核改工作。各级审核人按照审核权限明确岗位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退休审核预审制度。正常退休实行预审。人社行政部门提前一年将下一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档案预审完毕。特殊工种实行提前半年预审,确定每年5月和9月为预审月,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年5月预审下半年特殊工种档案材料,每年9月预审第二年上半年特殊工种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内控预警监督制度。建立退休审核内控监督机制,开发“金保工程”退休审核内控软件,将退休审核、待遇核改风险点、问题多发点纳入内控软件,设置信息筛选、排查和预警功能。省厅信息中心提供筛选排查汇总信息和预警结果,各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部门负责查询、比对,定期实施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疑难职工档案联审制度。成立由人社行政、社保经办、信访、纪检等部门组成的疑难档案联审工作组,建立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对联审工作组认定的问题档案一次性审核终结,收回问题档案,并在“金保工程”网上锁定问题档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密钥复查备案制度。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本部门业务审核人员密钥用户名、密钥号码及密钥用户对应的职责权限上报当地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和省厅信息中心双重备案。省厅在全省范围定期对密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在“金保工程”退休审核系统中设立申报备案信息模块,建立女职工岗位变更、特殊工种从事情况网上报备制度。将全部报备数据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将新增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在网上进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参保补费网上认定制度。建立新参保补费网上认定信息系统。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已参保企业未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参保资格和补费条件认定。通过网上认定系统,录入出生日期、工龄等信息并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认定表》(附件7),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认定表》及网上认定信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退休审核一次告知制度。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建立退休审核一次告知制度,印制《退休审核一次性告知单》,告知单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及申报退休前需核实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保信息(参保时间、建账时间)、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缴费信息(欠缴情况、间断情况)。退休申报前提前告知申报单位核实参保人员相关情况,更改错误信息或补缴欠费后再申报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层现场办公制度。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通过深入基层现场办公的集中审核方式,对各市(地)、退休审核人数较多的企业和县(市),按排时间,组织专人集中上门审核退休档案,核改退休待遇、解答疑难问题。

第七章其它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充实人员力量,提高业务能力。各市(地)要加强人员配备,将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和组织纪律性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一站式”服务队伍中,并严格实行退休审核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同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对政策掌握的准确度和业务操作的熟练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一站式”办公环境建设。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为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人社行政退休审核、社保经办待遇核定和待遇发放“一站式”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市(地)可增设“一站式”服务窗口,增设社保经办机构账户管理、基金财务窗口和银行收费窗口。要在“一站式”服务大厅安装监控设备和窗口服务评价设备。

第二十九条 逐步实现档案影像化管理。要加快参保人员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市(地)要抓紧研究开发档案影像扫描信息系统,集中场地、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批次扫描参保人员档案要件,实现参保人员档案影像化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省厅信息中心要健全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网上报备、参保认定、内控软件等操作程序,完善退休审核、待遇核改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估功能,实现退休审核程序和监管信息化。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七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概述

养老保险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是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 使已到达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或者丧失劳动力而退离劳动岗位的劳动者在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 第二部分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最后一部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属于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有促进的作用, 使我国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能够提前实现, 有利于拉近城乡的差距、缓和我国养老压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企业的离退休员工提供了基本保障, 也为养老压力的缓解作出贡献。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有效衔接城乡居民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城乡一体化、 统筹发展是城镇化的基本原则, 因此城乡经济的二元化体系会逐渐消失。企业员工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后会因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劳动岗位, 企业职工就变为了城乡居民身份, 或者城乡居民在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被企业招聘变为职工身份, 其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势必有一个衔接即对接的过程。而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的养老保障问题十分的严峻, 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十分的关键。因此两者的有效衔接对离退休居民的晚年基本生活保障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效衔接的措施

(一) 完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为缓和养老压力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存着很多问题, 各项相关的制度有待完善[3] 。 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运行中的问题有: 部分有养老需求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或不够最低缴费年限, 没有获得切实的保障。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 城乡居民对这项制度缺乏了解、 符合参保条件的有养老需求的城乡居民不知道相关的办理手续, 保障水平没有起到基本生活需求保障作用、保障水平较低等。这些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不仅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发展, 也影响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

一是, 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并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使广大的城乡居民、企业职工等对相关的保险制度有具体的了解, 既提高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也能对参保过程中的流程、问题作出正确的咨询和投诉处理等。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 真正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三要制定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办法, 明确参保者的累计缴费年限与所得待遇, 使制度间的衔接更加顺利。

(二) 减少体制造成的衔接障碍

在两种制度的衔接过程中, 由于制度本身的相关规定会受到户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的限制而影响衔接。 比如农民工的工作变动较频繁、人员流动性大, 虽然已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内, 可以在跨省就业时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但是在实际的运行和相关的细则上依然设置了户籍壁垒;还有对退休地以户籍地为界限的规定也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有很大的难度。但是户籍制度具有身份证明、信息、资源分配以及社会控制等多种重要的功能, 不可能完全消除户籍制度。因此减少体制造成的衔接障碍要从降低户籍门槛、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的限制去考虑。比如要结合国情和民情, 在两种制度的衔接过程中有所淡化户籍意识, 对户籍制度、福利制度等相关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的改革, 从而减少体制造成的衔接障碍, 促进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 协调统一养老保险系统机构

两种保险制度的衔接会经过一系列的流程, 且不同的流程会由不同的部门机构协助完成, 但是在实际的衔接过程中, 有关的部门机构太过分散且职责不明, 相互间缺乏沟通联系和合作, 从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衔接流程的复杂性, 对两种制度的衔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要使两者衔接的流程明朗化、顺利化, 需要各养老保险机构做到统一协调, 科学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首先各机构要保持相互联系, 这样有利于相关部门发现在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进而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联系还能使各部门更加了解工作的相关进度,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浪费时间和人力。 二是各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要做到规划清晰, 每个部门要明确了解本部门的具体职责, 避免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明出现责任推卸的情况, 增加衔接工作的曲折性。 四是各部门要规范制度的衔接流程。相关机构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金额要正确计算, 将企业职工养老金算清统一划入参保人的个人指定账户进行转接, 之后由参保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进行转接申请并经养老保险机构进行审核, 做好相关记录的登记和协议的签订, 完成转接工作。

四、结语

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作养老基金, 待劳动者离、退休后对其支付退休金, 使退休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加快的严峻问题, 养老压力十分巨大。企业职工退休离岗后成为普通的城乡居民, 这时需要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 两者的有效衔接对缓和我国养老压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减少体制造成的衔接障碍、协调统一养老保险系统机构等几个措施可以促进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 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J].商, 2014 (08) .

[2]再奴尔·买买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J].现代商业, 2015 (06) .

[3]邹涛.如何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3 (01) .

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八

关于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根据有无用人单位两种情况,分别向参保地或者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政策解读】这是《办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受到影响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跨省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就广西而言,在区外务工就业的人员也超过600万人。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并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若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为其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办法》还明确,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这是针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而做出的具体规定。

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法》还明确规定,如果广西户籍的务工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由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政策解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部分。为此,这类人群中很多人认为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于是半途退出参保。

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农民工离职时不能退出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关于达到年限,养老金上哪儿领取的问题,这是参保人非常关心,也是《办法》中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因为在过去,各地区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出现过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的现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几种情况都进行了明确,非常便于操作。其中,对于在广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可向广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获办理。

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及

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政策核心】对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政策解读】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对跨省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单位缴费养老金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将这20%全部转移,而只是转移12%,这会不会对转移的受保人养老金造成损失?这一标准,是国家考虑到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如果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但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的话,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所以,这是在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资金平衡关系后决定的。

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九

会 议 材 料

关于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汇报

——2010年11月29日在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会议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区人大领导、各位代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的实施对我区养老保险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有效地促进了我区养老保险事业健康高效的发展。我区本规定实施以来,实现了参保率持续增长,养老金发放率始终保持100%,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了努力。下面,我将有关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我区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一)扩面及基金运营状况

近年来,我局积极开展社保扩面,狠抓基金征收,我区养老保险扩面覆盖率、扩面人数、基金征收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基金基本实现了从原来的收支倒挂到现在的略有结余。经统计,我区2007年参保人数仅为2.36万人,截止今年10月份,我区参保人数已达4.51万人,今年就新增参保人数1.1万人;2007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收只有0.8亿元,收支基本平衡,没有结余,截止今年10月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收已达

1.6亿元,基金结余达3000多万元,今年结余为2497万元。

(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截止10月底,我区共按时足额发放1.13万名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3亿元,发放率继续保持100%,企业退休

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每人每月948元,每年调整比例在10%-14%的左右。根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我区在老有所养的基础上,积极做好退休人员的文体活动、免费体检、资格认证、重病慰问等工作,逐步实现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同时,我局还承担了市区(包括市直、盐都)4万多名退休人员的退管服务工作。

二、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进社保扩面

1、形式多样,点面结合抓宣传。一是针对一些扩面难度大的企业,上门宣传服务、发放《服务联系卡》,与企业职工及法人代表近距离接触,耐心讲解,提升宣传效果;对职工、企业遇到的问题,现场予以答复、解决。二是印发《基本养老保险断保接续宣传材料》、《工伤保险宣传材料》等宣传资料,在各街道、镇及社区设立宣传咨询点,现场发放。三是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宣传材料》通过各村、居委会发放到城郊各个行政村村民手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得全区社会各界对社保扩面工作给予了更大支持,在全区上下产生了“三动效应”,即:鼓动社会、推动业主、促动职工,为我区社保工作的推进营造了良好氛围。

2、量化考核,全员参与抓扩面。年初,我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专题召开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扩面研讨会议,商讨今年的扩面重点,研究具体扩面措施。一是政府重视,逐级量化考核。3月初,我局提请区政府召开了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会上,区领导与各镇、街道的行政一把手签订了社保扩面目标责任状,要求把扩面工作作为各块的“一把手工程”去抓、按季考核。二是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我局主动与工商、税务、工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全区扩面工作,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三是全局参与,完善考核制度。我局成立了社保专项扩面小组,选调专人进行重点扩面。同时,明确扩面指标数及考核办法,按季度通报,对超额完成扩面指标的人员,年底考核评优时优先。通过以上措施,全区上下形成了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员参与的良好扩面态势。

3、深挖资源,规范参保抓重点。我局通过排查摸底,根据各大块上报辖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明确了四个扩面重点,即:一是未参保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主要是区内规模定报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二是参保单位中缴费人数不足的企业;三是中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四是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我局立足四个扩面重点,推进扩面工作,规范企业参保,有效地提升了扩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多措并举,稳固存量抓接续。一是通过社区与下岗失业人员面对面宣传动员,帮助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今年,我区断保接续人员3278人;二是继续开展“爱心助保”工作,对因失业、重病等原因“断保”而无力缴费的特困参保人员,由财政和社会力量注资“爱心助保”基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三是确保农保转城保绿色通道畅通。2007年我区开通了农保转城保绿色通道。截至目前,我区已受理转保人员1998人,转保费用1220万元。

(二)稳步实施保费征收

一是加强监控。依托各街道、社区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对生产经营正常但缴费不正常的企业,由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上报我局,我局派人上门督缴。二是加大清欠力度。对欠费时间超过18个月的参保单位进行及时跟踪,发放《社会劳动保险欠费核实告知书》,对有能力缴费单位,实行上门督缴;对暂无能力缴费的单位,要求该单位制定还款计划,确保在企业改制、破产、清偿时,能够及时补缴欠费。

(三)着力强化社保稽核

一是明确稽核扩面重点对象。我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有关规定,采用日常巡查和重点稽核相结合,规范企业依法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我局共对94户单位和1.12万名职工开展了实地稽核,发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30份,发放《稽核情况告知书》64份,现已有26家单位依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涉及漏、补保险费210万元,人数2500人。2个月内,新增参保2468人。二是开展生存情况认定工作。依托社区做好市区4万多名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认证工作,加强社保基金管理,防止养老金多领、冒领现象的发生。

(四)扎实深化退管服务

一是做好春节特困退休人员的解困工作。年初,为让特困退休人员过好年,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人员的关心,我局认真排查全区特困退休人员,并为300名退休人员解决专项解困资金9万元,确保节前发放到每个特困退休人员手中。

二是进一步丰富退休人员日常生活。我局在正常活动的基础上,组织了多次大型文体节目参加省、市汇演和比赛,取得了全省第二名、全市一等奖和多次优秀组织奖等好成绩。今年,我局组织各街道、社区开展退休人员文体活动678次,拉近了社区与退休人员之间的距离,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5月份,我局组织四个代表队参加了市企业退休人员“银潮”杯乒乓球比赛,团体和个人均获得了较好的成绩。10月份,我局协同做好大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重阳一日游”活动,传达了党和社会对退休人员的关心。

三是做好退管示范社区的建设工作。2007年来,全区7个街道76个社区努力探索并开展特色服务,建立并不断创新居家养老模式,争创省、市级示范社区,在社区中形成了“学、比、赶、超”的热潮。目前,我区已有省级示范社区5个,市级示范社区17个。今年,我局统一筹划,积极引导街道、社区搞好

创建工作,现已有16个社区报送上级部门参评省、市示范社区。

四是组织协调退休人员免费体检工作。我局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免费体检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进一步健全完善退管服务体系。今年有3.6万名市区退休人员免费体检。

(五)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1、遗、定补人员纳入社会化发放工作

我区破产及困难企业中部分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95年底前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简称定补、遗补)较低或无着落,这部分人不断到市、区两级政府上访。今年,经我局与市局协调,现已同意将破产企业中定、遗补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发放。此项工作将解决近300人的养老问题,年发放养老金180万元。

2、原县属大集体遗留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发放工作 为切实解决我区原县属乡镇大集体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区政府意见,并协调市局后,我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发放。截止目前,全区已有958名乡镇大集体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发放,现人均月工资已达402元,年发放500万元。我局正积极向市局争取,将这部人群纳入居民医疗保险。

3、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73号)规定,我局为2194人办理了享受100元/月的养老补贴。

通过以上措施,我局在9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已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其中,参保人数、净增人员、当期基金征收处于位于全市前三。

三、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扩面、基金运营等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

(一)扩面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受企业欠费、离退休人员增多、养老金标准调高等因素的影响,我区养老基金积累支撑力较弱。二是我区的规模成长型企业较少,主要扩面对象逐步转移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使得扩面征缴难度加大。

(二)基金运营压力较大

一是部分企业发展经营处于劣势,除依法将到龄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外,已无能力缴费,客观上加大了征缴清欠的难度;加之少数企业法人代表社保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故意拖欠,使清欠难度进一步加大。二是我区与市区实行一体化统筹,在省财政没有自己的独立账户,得不到省下发的调剂金。养老保险基金虽然不再收支倒挂,但结余不多。

四、建议

1、建立社保扩面征缴联动机制,以人大、政府牵头,我局与法制委、财经委、工商、税务、工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在全区上下形成养老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2、争取在省设立专有账户,享受省调剂金,缓解我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

3、请区人大继续关心我区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特别是对人大代表开办的企业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督查,让他们成为依法参保缴费的榜样。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篇十

索引号 212200710A028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军区后勤部: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方案》时一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我区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包括国有企业、城镇股份制、集体、民营(私营)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从业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我区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四)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五)驻拉萨地区的自治区区直、中直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自治区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拉萨市市直企业及其职工、在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拉萨市级的基本养老保险;驻地区的区直、拉萨市直企业分支机构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劳动年龄以内的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

(七)统筹项目为实施范围内从业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包括其他一次性开支和非经常支付的费用。一次性开支和非经常支付的费用仍按原渠道支付。

三、基金筹集

(八)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工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缴费基数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上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收入构成同上),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

信息文号 藏劳社办[2007]6号

生成日期 2008.03.16 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按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在上述原则下,各类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工资调整、企业内部退养、医疗期内的病休,企业停产、公派出国、出境、外派、外借等原因,导致工资收入有变化的,以变化后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因自谋职业、自主承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但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发布。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十)缴费基数的申报与核定。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暂行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为申报。

(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二)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织进行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当年年末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办法进行计算。

(十四)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五)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六)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的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七)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十七)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200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十八)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个人账户

(十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二十)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参保人员原个人账户记账额不变。

(二十一)未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6月底以前,按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累计储存额计算的办法为:

计算法:

至本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或死亡,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二十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第(二十四)项规定办理外,对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

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当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

(二十三)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利息或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或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增加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各记账月份,且1≤n≤12)

(二十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企业或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应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二十六)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十七)职工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遗属应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2、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遗属应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累计储存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

(二十八)个体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十九)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十)职工或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的除外,下同)。

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五、缴费年限

(三十一)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7月1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三十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个体参保人员原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在上述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五)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账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十六)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前溯不得超过2006年1月1日。

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十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15年。

(三十八)职工的最低规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2001]109号)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七、计发办法

(三十九)基本养老金是指职工离休、退休时或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当年按规定计发的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以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规定调整的增加数额。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和增发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十)2000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统筹范围内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计算公式: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其中:X----为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际----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三位后四舍五入)。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2000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000年6月30日以前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设定为0。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000年7月1日以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其中:X----为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际----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三位后四舍五入)。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

4、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四十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按《实施方案》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四十二)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距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职,其基本养老金按《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发,其中: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不满40岁的,计发月数均按233个月计发。

(四十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退休人员丧葬补助

(四十四)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其支付标准为本人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四十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

九、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十六)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和对象确定(正在服刑、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退休人员,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退休人员除外),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四十七)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办法从原渠道解决。

十、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四十八)根据《实施方案》第八条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调剂、统一结算”的办法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地(市)和自治区本级为结算单位,依据统筹单位上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并参考劳动保障统计年报及有关资料,每年1月15日前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计划,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全区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自治区社保部门下达的基金征缴、支付计划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十九)各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按月征缴并缴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同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征缴和缴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明细。地(市)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的5日内将本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如有欠缴,欠缴部分应由地(市)财政予以补足。

(五十)各地(市)应在每年12月5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编制全区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自治区财政部门据此下达养老金支出预算指标,并在每月20日前通过财政专户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出账户拨付次月经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每月25日前下拨各地(市)次月的经费,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十一)预算执行中,如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等因素,增加基本养老金支出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另行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追加计划。

(五十二)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支出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支出账户有结余的,应如实退回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五十三)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计划的,其缺口部分由各地(市)自行解决;对于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计划的,根据超额完成金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奖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奖励财政社会保障部门5%。奖励资金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十四)本《实施方案》实施后,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为:

1、县属企业由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明细表及相关档案材料,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和确认个人账户明细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地(市)属企业由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明细表及相关档案材料报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和确认个人账户明细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自治区属企业由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明细表及相关档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和确认个人账户明细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五十五)抓紧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按藏党发[2003]25号文件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纳入各级基建计划,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十六)将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十二、附则

(五十七)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基本养老金计算实例

实例一:基本养来金计算办法(新人)

某男性参保人员1980年9月15日出生,2000年7月1日参加工作,退休时间2035年9月15日,退休年龄为55岁,在藏工作时间35年,无视同缴费年限,截止2035年9月15日退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02300。00元。该参保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2000年缴费工资合计,6个月的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为8900。00元,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200。00元;从2001年开始到2034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工资合计都按1。5倍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缴费,缴费月数都是12个月;2035年1月缴费工资5500。00元,2月缴费工资5500。00元,3月缴费工资6000。00元,4月缴费工资6000。00元,5月缴费工资6500。00元,6月未缴费(中断缴费举例),7月缴费工资6500。00元,8月缴费工资6500。00元,9月缴费工资6500。00元,2035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00。00;

计算: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Xn/Cn:表示某年缴费指数,即某年本人缴费工资合计除以当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00年,缴费工资指数X1/C1=8900。00÷10200。00=0。873,缴费年限=缴费月数÷12=6÷12=0。5年;2001年到2034年,缴费工资指数Xn/Cn=1。5倍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缴费÷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缴费=1。5,缴费年限=(2034-2001)+1 = 34年;2035年,缴费工资指数X35/C35=∑(2035年每个月实际缴费工资)/2035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月缴费工资+2月缴费工资+3月缴费工资+4月缴费工资+5月缴费工资+7月缴费工资+8月缴费工资+9月缴费工资)÷55200。00=∑(5500。00+5500。00+6000。00+6000。00+6500。00+6500。00+6500。00+6500。00)÷55200。00=49000。00÷55200。00=0。888,缴费年限=缴费月数÷12=8÷12=0。67年;

N实际=0。5+1×34+0。67=35。17年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0。873+1。5×34+0。888)÷35。17=52。761÷35。17=1。500

① 基础养老金额计算

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200。00÷12=4600。00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指数=4600。00×1。500=6900。00元;个人累计缴费年限=35。17年;

基础养老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4600。00+6900。00)÷2×35。17×1% =2022。28元;

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55岁退休应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102300。00÷170=601。76元

③ 高原补贴养老金计算

在藏工作时间35年,对应的高原补贴养老金计发比例为15%。

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5%=4600。00×1。500×15%=1035。00元。

综上所述,该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2022。28 + 601。76+ 1035。00 =3659。04元。

实例二:基本养来金计算办法(中人)

某男性参保人员1950年9月15日出生,1973年4月1日参加工作,退休时间2006年9月15日,在藏工作时间33年,退休年龄为56岁,视同缴费年限26。25年,截止2006年9月15日退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37088。38元。该参保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2000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3822。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6个月,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200。00元;2001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5344。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1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760。00元;2002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4144。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2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800。00元;2003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41400。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3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200。00元;2004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48600。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4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7400。00元;2005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52200。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12个月、2005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600。00元;2006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58464。00元、实际缴费月数为9个月、2006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600。00元;

计算: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X1/C1:表示2000年缴费指数,即2000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除以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因该参保人员2000年本人实际缴费月数为6个月,所以X1(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3822。00元÷12×6=11911。00元,2000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200。00元,2000年缴费工资指数为X1/C1=11911。00÷10200。00=1。168,2000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6÷12 =0。5年;2001年缴费指数X2/C2 = 25344。00÷11760。00 =2。155,2001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12÷12 =1年; 2002年缴费指数X3/C3 =24144。00÷13800。00 =1。750,2002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3年缴费指数X4/C4 =41400。00÷16200。00 =2。556,2003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4年缴费指数X5/C5 =48600。00÷17400。00 =2。793,2004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5年缴费指数X6/C6 =52200。00÷18600。00 =2。806,2005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12÷12 =1年; 2006年缴费指数X7/C7 =(58464。00÷12×9)÷27600。00 = 43848。00÷27600。00 =1。589,2006年实际缴费年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12 = 9÷12 =0。75年;

N实际=0。5+1+1+1+1+1+0。75=6。25年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1。168+2。155+1。750+2。556+2。793+2。806+1。589)÷6。25=14。817÷6。25=2。371

④ 基础养老金额计算

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600。00÷12=2300。00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300。00×2。371=5453。30元;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26。25+6。25=32。5年;

基础养老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300。00+5453。30)÷2×32。5×1% =1259。9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56岁退休应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64个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37088。38÷164=226。15元

⑤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2000年6月30号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为26。25年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号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2300。00×2。371)×26。25×1。4%=2004。09元;

⑥ 高原补贴养老金计算

在藏工作时间33年,对应的高原补贴养老金计发比例为15%。

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5%=(2300。00×2。371)×15%=818。00元。

综上所述,该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1259。91 + 226。15+ 2004。09 + 818。00 =4308。15元。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五年过渡期,基本养老金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从2006年至2010年逐年按20%、40%、60%、80%、100%的比例发给;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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