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调查及分析

2024-07-21

城市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调查及分析(精选11篇)

1.城市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调查及分析 篇一

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社会政治、治安环境稳定,但是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内留守人员大多为妇女、老人、小孩等弱势人员,农村 “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问题突出,这样状况下,农村的治安防范力量也相应下降,一些不法之徒就把目光瞄准了农村,农村治安状况也因此变得愈加复杂,逐渐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之一。由于我县是个典型的农业大县,因此没有稳定的农村,就没有稳定的大局,农村治安问题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关系到农民的生存环境,关系到党委政府的威信。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我县农村治安管理情况的分析,现就我县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提出一些浅显的探索与思考。

一、当前我县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侵财性案件特别是家禽家畜被盗现象日益突出 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目前农村留守的绝大多数是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而这部分人自我防卫能力较差,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据我县劳动部门调查,全县外出务工的人员中,夫妻双双外出务工的占35%,一方外出务工的占61%,全家外出的占4%,家中剩下的多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有的家庭甚至出现无人在家的现象。一旦

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留守人员不敢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加上农村派出所警力少,辖区面积广,虽然每晚派出所都组织巡逻,但往往顾此失彼,难以取得实效。村一级的治保组织由于受人员、报酬、经费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日常治安防范和夜间巡逻工作也就形同虚设,与派出所形不成合力,因此近年来,农村地区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部位,盗窃案件在所发的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占第一位,一是入室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现在农村大部分在外打工挣得的现金不存入银行,都是放在家中保管,所以成了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白天农民家中无人之机,驾驶摩托车大肆进行“白日闯”作案,有的还转化成抢劫案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盗窃通信、电力设施案件居高不下。随着铜材等金属原材料的涨价,一些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窜至农村地区大肆进行破坏通信、电力设施犯罪。

(二)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1、是封建迷信活动有一定市场。当前我县农村由于留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封建思想较为严重,遇到什么事情就烧香、祷告,以求心理上的安慰,更有的请巫汉神婆给家人治病,最终导致轻病拖重,甚至不治而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与当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2、是信教群众逐渐增加。在一些农村中,一些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农闲之机无事可做,思想空虚容易接受信教人员的鼓动宣传,极容易入教。当前,农村基督教徒发展较快,几乎村村有聚会点。大部分信教群众文化水平较低,而且信教的原因大致相同,由于心理上有压力,心中不痛快,久病不愈,通过信教人员的宣传,求得心理上的放松,思想上的解脱。因此,那些邪教分子就抓住这部分信教人员的心里来宣传邪教,从而达到控制他们的思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我县的“实际神”经过前几年的打击稍有收敛,但近年来还有部分非法活动人员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对邪教的本质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各类邪教的危害性,被各类邪教披着“让做个好人”的外衣所蒙骗。还有极少数非法活动者伺机聚敛钱财,发展组织,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和掌握。

(三)群体性事件多发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

1、宗族势力参与地方事务导致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当前农村中,家族观念越来越明显,有的互相闹不团结,稍有矛盾就聚集家族成员动用武力。有的甚至干预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导致一些原本很普通的问题趋于复杂化,影响社会的稳定。有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事业有成后,财大气粗,家族中的人员,遇有问题时,往往向他们求助、请教,视他们为靠山。大量资料表明,当前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的规模影响日益扩大,有的甚至影响了局部稳定,动辄聚集数十名甚至上百名群众,上访闹事,给地方党委或政府施加压力,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这一切与宗族势力参与地方事有很大关系。

2、由于原有的利益格局受到冲击甚至打破,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在农村改革建设中逐渐显现,涉及征地、拆迁问题,群众往往因补偿费不到位而与地方干部发生冲突,群众堵路,阻工等事件不断上升。

(四)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

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屡禁不止。该问题在我县是“老大难”,年年打击处理但收效不大,有的人年年被打击处理,但年年还在偷偷生产。一些村民明知其极具危险性,但仍然铤而走险,变着法的与公安机关周旋,为了逃避打击,有的进行封闭式或分工序进行异地加工,进一步加大了危险性,甚至酿成惨重后果。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有上升趋势。以前,不少农户种上几株、几十株罂粟只是为了开花好看或给家禽治病。经过前几年的专项整治,非法种植的农户相对少了,但近年来又有所抬头。

3、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在向农村蔓延。发生在乡镇农村的涉黄涉赌案件主要是卖淫嫖娼和聚众赌博等。近年来,一些年龄较大的卖淫妇女专门到农村从事卖淫活动,而农村 的一些孤寡老人由于长期的性压抑,在自己嫖宿的同时又干起了从事介绍、容留卖淫的勾当。另外,一些长期从事赌博活动的人员,因为在城市不容易隐藏,为了逃避打击,专门到一些比较偏僻的农村地区聚众赌博,有时聚集十几人甚至几十人赌博,造成当地群众上百人围观,严重败坏农村的社会风气,影响极坏。

(五)是矛盾纠纷多发难处

据调查,我县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青壮年占73%,女青壮年占27%,留守妇女年龄多在40岁以上。除种田、家务、管教子女外,多以打麻将、玩扑克消闲,滋生不少矛盾纠纷。少数妇女精神空虚,婚外情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演变成恶性案件。此外,栽树伐树、田屋界址、邻里关系也极易引发纠纷。多数妇女往往互不相让,导致调解难度加大。

(六)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突出

由于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往往缺乏严格管教,少数人逃学、辍学,沉溺网吧,混迹社会,参与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新的违法犯罪群体。近年来我局抓获的农村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中大多数系留守青少年。其违法犯罪多是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寄住亲友或老师家中,缺乏必要的管教,自控能力差。这些未成人特别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类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等特点,预防青少年

犯罪的问题,成为普法工作的重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难点。

(七)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疏导,“民转刑”逐年攀升。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矛盾纠纷数呈上升趋势。对群众中许多家庭、婚姻、财产等民事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矛盾日积月累,就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重大恶性案件。近年来,我县农村“民转刑”案件较为突出,且恶性程度逐年上升,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八)流氓恶势力活动有所抬头,滋扰和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

农村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经济日趋活跃,各种资源不断被开发利用,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也逐渐显现。一些地痞流氓、闲散人员为求不劳而获,纠合成团伙,一有利可图便垄断称霸,如沙石霸、菜霸、废旧物品霸等。这些恶势力团伙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范围,骨干成员多系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经过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后,不思悔改,反而仇视、报复社会,并以此为资本恫吓群众,网罗成员。他们以暴力为后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取豪夺,敲诈勒索,6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恃强凌弱,欺压百姓,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二、农村地区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影响

当前,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同全市乃至全国一样,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带来的阵痛必将影响到社会各个层面,在某些问题上农村地区表现更为突出。一方面,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随着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在农村地区大量出现,因为征地、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问题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随之大量产生。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转型,农村劳动者外流现象十分突出。由于大量劳动力外出,使得农村的人员结构发生了变化,不少农村家庭只剩下老弱妇幼,造成家庭防护能力降低,一些犯罪分子趁机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另外,很多家庭夫妇双双外出务工,造成一些未成年人缺乏管教,自控能力差,参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新的违法犯罪群体。由此,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社会治安特征在全县农村表现突出。

(二)农村基层组织的软弱涣散和治安防控工作基础的薄弱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一是一些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工作开展不力,使一些矛盾纠纷因未及时解决而造成激化,导致“小纠纷酿成大血案”的结果。二是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农民的教育管理和对农村社会的调控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薄弱,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受到伤害或是产生矛盾纠纷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非正常手段自行处理,引发了大量恶性案件的发生。同时,由于缺乏法制教育,加之农村自然地理条件差,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大量存在,冒用宗教等名义的邪教组织不失时机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渗透,扩张自己的势力,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政治稳定。三是一些农村基层治保组织发挥作用不好,有的形同虚设,导致防范控制能力极低,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由此造成各类侵财等可防案件的发生。

(三)农村公安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主要表现为当前农村派出所警务运行方式尚不能

适应形势的需要。首先是警力不足的问题。近年来,我局采取措施,在落实警力下沉上做了极大努力,但因全县警力总数有限,虽竭尽努力但农村派出所警力依然不足,大多数农村派出所还达不到5人。一方面警力不足,一方面治安任务、维稳任务相当繁重,民警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年休假制度很难落实,长此以往,身体状况受到影响,工作疲于应付,缺乏创新,效率不高。其次是经费短缺的问题。按照财政包干制度,单位的办公经费均按人头划拨,办案经费从罚没款中返还,农村派出所亦如此,这样的经费保障模式造成大多数农村派出所办公经费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影响案件侦破及有关工作的开展。再次是治安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有些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呈现出新的规律和特点,对其防范和打击要更具针对性和精确性,要更加注重对形势的预测和对情报的掌握,而有的农村派出所警务管理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仍然停留于粗放型、被动型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工作的滞后。

(四)是思想教育、法制宣传薄弱。

农村普法教育搞形式,走过场,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自防能力差。近年来,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大部分群众小农意识仍占主流,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主要表现为:外出干活不关门,夜间睡觉不关窗;现金、贵重物品和高档车辆放臵随便,无防盗措施。有些企业负责人重经济效益,轻安全防范,听不进警方忠告,对治安隐患不配合整改,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可趁之机。而当遇到要处理矛盾纠纷时要么付诸武力,要么聚众上访,向政府施压。

三、解决农村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的对策

(一)切实提高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从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一手抓发展农村经济,一手抓维护农村稳定,以发展壮大的农村经济,减少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以农村安定稳定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要建立健全农村治安责任制,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农村基层,坚定不移地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要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摆在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首要位臵。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事关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二)是要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要以“五五”普法教育为契机,会同综治、司法等部门,利用举办法律讲座、剖析典型案件、开通农村小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协助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向留守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促使他们远离愚昧、摒弃糟粕,引导他们远离邪教和非法组织,远离黄赌毒娼等丑恶现象,提高其文化、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使群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农民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

力量。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只有切实抓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并引导其积极参与到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斗争之中。

(三)着力锻造农村基层公安队伍

一是要坚持政治建警。要教育农村派出所民警充分认识建设新农村对公安队伍提出的新要求,自觉把自己的执法活动同党的大政方针结合起来,使自己的日常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执法目标更加明确化,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实现。二是要坚持素质树警。在农村基层公安队伍的能力建设上,要积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切实强化农村派出所班子建设,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民警选拔到农村派出所的领导岗位上,把农村派出所班子建设成懂业务、能实战、会管理的坚强领导集体。同时,要加大对农村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尤其要强化他们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安业务理论的学习和掌握,使其不断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三是要坚持科技强警。农村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安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基层公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建设,11

真正通过科技进步来提升农村公安工作的水平和农村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四)切实做好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取缔“实际神”等邪教组织工作力度。要在“实际神”等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地方,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坚持露头就打,同时教育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决不让其有藏身场所,坚决遏制住邪教组织在农村发展蔓延的势头。二是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妥善处臵群体性事件。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没有问题的社会,而是能够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农村派出所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对各类矛盾纠纷,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农村传统的矛盾纠纷,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努力把握好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对一些民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超前预防,公正执法,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引发事端。

(五)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认真研究农村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农村刑事犯罪的客观规律,一方面,适时、适势组织开展各类严打专项行动。一要强化扫黑除恶力度。严厉打击村霸、乡霸、路霸等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决不让其形成气候。二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重点打击盗窃、抢劫、杀人、强奸、伤害等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活动。三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密切注视卖淫嫖娼、赌博现象向农村渗透、蔓延的动向,决不能任其污染社会空气。要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切实加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打击力度,以创建“无毒村”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战役,坚决遏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农村的蔓延。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治安防范的能力。要积极推广区域联防、联片联防的好经验,形成区域防范的合力。要加强科技创安工作,大力推广视频监控、红外自动报警系统等,提高防范的科技含量。要认真组织治保会、联防队等群众防范队伍,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及重点区域开展巡逻防范。要量力而行,从农村经济状况出发,积极推广经济实用的“狗防”措施,帮助农村看家护院,减少犯罪的

间隙和漏洞。从而构建起点、线、面结合,动静结合的立体式防控格局。

(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要着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党委、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整和充实基层组织,加强村(居)委会建设,配强配齐基层领导班子,巩固基层政权,提高战斗力、凝聚力,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能够得到贯彻执行。要重点抓好以治保会、调解会为主体的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尽力解决经济报酬,调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作用。二是要积极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大调解”格局。调解是钝化农村矛盾、维护农村稳定的最有效手段,也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重要举措,基层政府要紧紧抓住区政府成立人民调解委会员的契机,进一步完善机制,配齐配强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将一批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把治安调解工作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创新运行机制,研究调解新思路、新方法,全面维护农村稳定。三是要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要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文明、健康的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建立新型的道德价值体系,净化社会环境。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群众守法观念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七)以创建安全文明村镇为载体,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一是要深化农村安全文明创建活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员和发动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护村、护院、护路、护线、护校活动,积极探索群防群治新路子,进一步推动安全文明村镇、安全文明系统创建活动的开展,通过创建活动,强化人口管理、阵地控制,提高发现、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大力加强枪爆管理,消除治安隐患。要不间断地开展治爆缉枪斗争,大力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堵源截留,减少涉枪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对农村民爆站的雷管、炸药等危爆物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危害社会。三是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管理有序流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提供便利,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同时要加强与流入地公安机关的联系,掌握动态情况。对流入的外来流动人口,要全部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租赁房屋要开展经常性的清理整顿。既要保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又要及时发现和打击外来人口违法犯罪和流窜犯罪活动。四是要加强对重点人口和违法青少年的管控、帮教工作。对“两劳”释解人员等重点人口要加强管理控制工作,从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基层组织要健全帮教小组,对有

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和可能违法犯罪人员要加强帮教、控制、转化工作,减少犯罪和控制重新犯罪。

(八)大力加强农村公安机关尤其是农村派出所的建设,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建设,不断推进派出所规范化建设,向规范化要战斗力,以规范化建设提高派出所综合战斗力。二是立足实际,深化改革。按照“基层基础工作年”的总体要求,把工作的基点放在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深化派出所警务运行机制改革,建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贴近实战的新型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公安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改革和完善公安派出所的勤务制度,实行弹性工作制,充分发挥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职能作用。三是要加强公安派出所的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宗旨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

2.城市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调查及分析 篇二

所谓城市贫困, 笔者认为其本质是失业型贫困。它是指近年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 因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而诱发的, 因社会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滞后、不健全等因素而加剧的, 以失业型和失业者居主体的贫困。

一、城市贫困问题的成因

城市贫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 总的说来, 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 一个是社会体制结构变迁方面的宏观因素, 另一个是贫困者个体自身方面的微观因素。

(一) 造成城市贫困的宏观方面因素

一是社会经济体制的急剧变革。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 原有的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 新的利益格局还在构建。在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 许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 纷纷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 使失业下岗人员、经济效益不好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职工家庭陷入贫困。

二是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非均衡化。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结构性变化, 使得原计划体制下的优势群体 (如原国营企业的工人) 的社会地位急剧下降, 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面临下岗、转岗、失业、收入下降, 从而导致贫困问题的发生。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旧体制下的福利保障体系已破坏, 而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致使部分失去企业保障的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没有得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承接。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保障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未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那部分弱势群体极易产生贫困。

(二) 造成城市贫困的微观方面因素

贫困问题的产生不仅有社会方面的因素, 贫困者个人或家庭的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

一是劳动者自身能力不足, 这包括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先天性因素, 主要是因先天残、病、智障, 自身没有劳动能力, 或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孤老人员, 这类人群无经济收入, 无生活来源, 只能依靠政府供养。后天因素, 劳动者自身文化程度低、没有专业技能, 这是其陷入贫困的终极根源。另外, 家庭平均人口多, 就业人口少, 就业面小, 每一就业者需要负担、赡养的人口较多, 家庭负担重, 也是造成家庭陷入贫困的重要因素。

二是贫困亚文化的存在。低保对象所表现出的“四无”特征:自我无价值、外界无援助、生活无乐趣、未来无信心, 这是很明显的贫困亚文化的体系。表明了低保对象已经对贫穷适应, 安于贫困、精神懈怠、缺乏进取精神, 自主脱贫的动力与动机丧失。这种心理、思想和文化层面的贫困是一种深度贫困, 会在代际之间弥漫、扩散, 造成贫困再生产, 是对反贫困的最大挑战。

二、城市贫困带来的社会影响

城市贫困相对农村贫困来说集中度更高, 并且贫困人口的文化水平、敏感程度以及维权意识等都较高, 如果处理不好, 一旦贫困程度和范围超越“社会警戒线”, 将会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对整个社会产生复杂而深远的影响。概括而言, 城市新贫困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集中表现为:

(一) 社会冲突加剧

调查发现, 中国城市新增的贫困群体由于共同的生活经历、文化背景和经济状况, 其从众心理较强, 又由于行业、地域的相对集中, 便于交流和相互感染, 加上大都面临艰难的生活处境, 城市贫困群体成员很容易形成一种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 具有较高的整合性, 进而演化成激烈的集体行动, 产生过激行为, 引发社会冲突。

(二) 限制了社会成员潜能的开发

贫困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社会成员潜能的开发。处在贫困状态中的社会成员, 面对的是自身的生存危机, 其生活的主要目标取向只能是限于满足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求, 而无力顾及其他需求层面。在这种情形下, 贫困者的潜能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开发。

(三) 不利于民主化建设进程的推进

就一般情形而言, 贫困者很难有效地介入民主化进程。从其基本的需求来看, 他们所关心的是基本的生存条件, 很难产生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意愿和冲动 (特殊条件下的社会动员和集群行为除外) ;从其能力来看, 由于缺乏教育, 文化程度较低, 又长时期处在自我封闭的状态, 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性事务。

三、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对策分析

由于城市贫困成因的复杂化, 其相应的解决对策也是多层次的、复杂的。但最根本的解决对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培养贫困人员自我救助意识与能力

城市贫困救助应该促进贫困群体转变生活观和就业观, 培养其自我救助意识, 充分发掘其自身能力, 提高其思想素质和知识素质, 鼓励与支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志的贫困群体通过就业途径重新走向社会, 逐步摆脱贫困, 以促进自身和家庭的共同发展。

(二) 加强对贫困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更为根本的措施是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更多就业的机会。贫困人员择业的前提是掌握工作技能, 因此应对城市贫困群体淡化现金或实物资助, 强化技能培训, 提高生存本领。可采取由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一次性或定期向这些贫困人口注资的方式, 为强化其技能培训提供资金支持, 把对贫困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社保渠道。

(三) 建立社会舆论良性导向机制

公共舆论传播组织承担着社会信息传播的公共职责, 是政府、社会、公众与贫困群体之间的纽带。政府有关部门应广泛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引导贫困群体扩展视听, 增进对经济社会的了解, 转变思想观念。媒体可以积极宣传政府关于下岗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宣传与城市贫困群体相关的救助政策与措施的具体内容, 使贫困群体了解、熟悉其能够依靠的政府制度与政策措施。同时, 媒体可以通过具体脱贫案例介绍, 引导贫困群体对其自身情况与脱贫出路的思考, 努力营造一种学习与效仿的良好氛围, 增添贫困群体摆脱贫困的信心。

(四) 通过社区建设促进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融合

社区生活对于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融合至关重要。社区生活是城市贫困群体实现社会参与的重要场所。加强社区建设, 要求城市贫困群体参与到社区的城市反贫困决策过程中。城市反贫困的决策过程, 将会对城市贫困群体产生影响, 因此城市贫困群体应当通过这种决策过程的参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城市社区中对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实行类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 这一方面能够实现城市贫困群体的政治参与的社会权利;另一方面又能促使他们的怨恨和不满在民主化的社区这一平台上得以释放, 以此促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 增进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融合。

(五) 加强对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

据调查, 城市家庭致贫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教育, 因此, 对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应主要注重以下几方面。

1. 医疗救助。

对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尽快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尽早实现贫困家庭的大病统筹, 从根本上缓解贫困家庭的窘困现状, 真正实现病有所医。

2. 教育救助。

对于贫困家庭子女可免除或部分地免除他们的学费, 对贫困生进行资助或减免学杂费及建立贷学金制度等, 以保证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机会。穷人的子女同样可以享受社会的教育资源, 疏通整个社会的上升阶梯和通道, 改变贫困家庭子女的命运乃至整个家庭的命运, 杜绝或减轻贫困的代际转移。

3.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及治理对策 篇三

政府全面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工程,治安整治、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等方面取得较大进步,社会治安不断得到优化,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或基本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但是目前的治安隐患仍然不少。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当前形势,探研治安良策,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是稳中有忧

一是刑事发案相对平稳,重大案件比率低,但侵财案件相对突出,总体社会治安质量较高。所立刑事案件中,“两抢”、“两盗”等侵财型犯罪比较突出,占总案的八成以上。此外,经济领域犯罪、职务犯罪增多,也是当前比较突出的特点。

二是一些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点地区已得到有效整治,但仍然存在不少治安隐患。目前,我市形成规模的团伙恶势力已基本被摧毁,沿海地区大规模走私活动及农村宗派械斗已被遏制,局部地区案件多发、治安混乱的状况得到改变。但目前仍有一些比较突出的治安隐患,如近期雷州等地恶势力出现“还阳”迹象,小规模的走私活动仍然在北部湾沿海地区反复出现;城郊结合部的“两抢”仍然突出。

三是排查调处基层矛盾纠纷工作卓有成效,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仍然大量存在。近年,我市通过实行领导下访、基层“八长”接访、开展排查调处大会战等有效措施,将一大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广大农村基层持续保持稳定。但由于当前因改革发展和历史遗留等许多利益碰撞问题逐渐凸现,诱发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量增多。

四是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对党和政府整治社会治安、维护稳定有信心,但是尚有诸多因素制约了长足发展。

整治社会治安的主要对策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关键在于领导,重点是要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完善激励制约机制。要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指导下,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政法为主,各方参与,共同行动的维稳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首先,要坚决落实维护稳定的党政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其次,要严格实行维护稳定的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个部门和单位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维护稳定的责任。第三,要严格落实责任奖惩制度。对于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治乱有功的领导,要提拔重用。而对于没有落实中央的政策措施,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维稳责任制、综治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典治乱,严厉打击,保持对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当前,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巩固两年“严打”整治成果,整合政法队伍力量,深入排查治安不好的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各类严打专项斗争。要坚持取缔非法宗教和各种大型封建迷信活动,确保政治稳定;要大力打击整治部分地方恶势力操纵经济活动的有组织犯罪,涉毒、“私彩”赌博以及城镇“两抢”、重大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建设,逐步构建“打、防、控、治”一体化的工作体系,确保社会治安的持续好转。

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夯实社会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市要重点抓好几项综治工作:一是要继续健全和完善以110为中枢的快速反应机制,逐步建立新型的警务巡控模式,实现公安、治安、保安“三安”联动,既出色完成警务,又服务社区,成为保一方平安的战斗实体;二是建立以“创安”为载体的区域性防控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社区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以局部的小治安带动社会大治安的好转;三是建立以群众为基础的联防联治机制,充分发动、利用各种辅警力量,开展“军警民联防”、社区联防等活动,推进治安工作的社会化;四是要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在学校中增设法制教育课程,聘请法制副校长,建设法制教育基地等,提高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犯罪;五是认真搞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整顿、刑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铁路护路治安联防等综治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社会稳定的基础。

积极疏导,妥善化解,正确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要早部署、早控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单位、一套方案、一个期限”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归口办理,把化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地要继续坚持领导下访,基层党政领导定期接访群众,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做法。把排查调处工作重点放在伤残退伍军人、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企业劳资纠纷、职工下岗、水库移民生活困难以及征地拆迁、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各县(市、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排查调处“大会战”活动,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一宗一宗落实调处解决,对跨区域、影响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由领导包案,实行重点突破。对于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公安政法机关要建立完善预警处置机制,配合其他职能机关,在立足于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事态控制,防止矛盾激化。

4.浅析社会治安问题 篇四

山 课 件 w w w.5Y k J.c oM 问题:

1.农村自身影响稳定的问题日趋突出。

(1)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不尽合理。

(2)农村宗族势力有抬头之势。

(3)部分农民的法制意识扭曲。

2.邪教组织屡禁不绝,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基层政权组织相对薄弱的地方,邪教组织“法轮功”、“门徒会”极易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3.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在刑事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重大案件仍比较突出,这些犯罪数量多、影响坏、危害严重,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铜梁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4.黑恶势力危害严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1)有的利用同乡、同学、亲友、狱友或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纠集成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

(2)有的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有的为人讨债,制造事端,酿成民间纠纷,严重危害当地稳定。

5.扫黄赌毒等“六害”活动不断增多,屡禁不绝。

(1)在“扫黄禁赌”行动和“网吧”的清理整治中,对易于藏污纳垢的场所,先后整治警力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网吧,收缴各类淫秽物品,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捉获卖淫嫖娼人员。(2)还配合家长、亲友做好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转化工作,降低了吸毒率。从赌博看,聚众赌博普遍,赌资不断增大,参赌人员不断增多。

(3)从卖淫嫖娼看,利用公开的场所与隐秘的手段相结合,更加普遍化、组织化、公开化。

原因:

1.在经济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1)贫困与摆脱贫困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摆脱贫困只好外出打工,很难靠当地条件致富,部分人就把牟取不义之财作为致富之道。因而,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

(2)剩余劳动力过多与就业机会减少形成矛盾。在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处于不稳定的无业流动状态。他们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也是劳动强度大、时间长、条件差的工作,而得到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

2.在政治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1)政府的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与进展迅速的经济改革相比,显得相对滞后。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市场经济大潮地冲击下,显得运转不灵活,机制不协调。特别是引导农民实施再就业无力、无序,有限的安置补偿费不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

(2)有的基层政权组织弱化,客观上助长了不安定因素。

(3)个别地方干群关系不协调,激化矛盾。相当部分的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处理群众的问题上不讲究方式方法,工作不彻底,留有后遗症。特别是农村的基层干部,在对待计划生育、土地征用、缴纳税费等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干群之间的感情和关系,致使人民群众的逆反抵触情绪增强。

3.在法律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1)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2)政府基层干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3)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4)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

对策:

1.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消除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

(1)加强枪支和爆炸物品的管理,坚决收缴散失在民间的枪支和爆炸物品。

(2)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3)加强剩余劳动力的管理,促进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要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方便,促进有序流动。同时要掌握外出人员的流向和以及活动情况,加强对外出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公安机关要取得联系,加强配合,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2.要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1)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

(2)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严厉打击邪教、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其在农村发展蔓延的势头。

3、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大力整治社会治安秩序。

(1)严厉打击、及时铲除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

(2)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侵害人民利益的犯罪,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3)扫除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

4.大力加强农村派出所建设。

(1)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

(2)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派出所的政治建设。

(3)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派出所的业务建设。文 章来源 莲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篇五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概念的提出已经二十年了。二十年来,“综治”(以下简称综治)的理论和实践均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之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不断深化的社会系统工程来抓,是可以做到的,是成功的。“综治”的成功实践也给其他社会领域提供了经验和借鉴。有些别的领域也提出了“综治”问题,如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综合治理,城市建设的综合治理,投资环境的综合治理等。“综治”不完全是法律问题。除法律问题之外,还包括有党的领导(党建)、政权组织建设(国家机关职能的改革)、伦理道德(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习俗(移风易俗)、纪律制度(不带法律强制性的制度)以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居民和村民自治)等各个方面。但其中法律问题无疑应占主导的、中心的、基础的地位。我国不仅有就“综治”的专门立法,也完备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果从“综治”的法律问题上来讲,“综治”既有立法上的问题(要做到有法可依,即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有大量的执法问题(即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司法上的问题。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外,还应当完善和严格法律监督。没有法律监督,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就是不完备的,对此,失于重视。至于非法律问题,主要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社会学领域,同样应当深入研究,本文不涉及。在法律问题上,在很多方面(如治理的权利主体和被治理的义务主体双方在法律上应确立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在干部和群众中并未达成共识,实践操作上也有难度。“综治”主体的多元化,使得这一特定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实践中由于强制因素少,使得时紧时松。有些具体事务上,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上的界定,也掣肘着具体工作的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了二十年的今天,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政策上的指导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整个以法治国的伟大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社会治安是社会阶级斗争和社会矛盾(新与旧、正确与谬误、新风俗新习惯与旧风俗旧习惯以及市场经济建设实践中出现和表现出来的矛盾)的综合反映。社会治安也是人们精神面貌的一面镜子。对于这一个复杂的、多元的、多角度的、多层次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研究,首先要弄清,我们当前所说的“综治”,1

探索与争鸣

要治理的是哪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哪些属于法律关系,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带强制性质的权利义务社会关系。

我们可以这样说,凡是“综治”中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综治”法律关系;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社会关系均不是“综治”法律关系。在一切法律的执法中,都可能出现“综治”问题,虽说执法、司法本身并不是“综治”问题。但执法、司法都无例外地与“综治”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例如,正常的离婚诉讼并不是“综治”问题,但处理不当或当事人不服,很可能引起“综治”问题。综治是一个特定的社会法律关系的范畴。这个范畴中,有其特定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和其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不可或缺,缺少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一个法律关系;也不可改变,改变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是这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别的法律关系了。

(一)“综治”法律关系的主体

综治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与“综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享有“综治”权利的一方称作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作义务主体。同一当事人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可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另一特定情况下则可能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如某一学校,它对政府来说就是义务主体,必须对政府的有关命令性规定负责;但在其内部,它又是权利主体,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综治”事务。而且,主体的地位是复杂多变的。

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一般地说,权利主体有组织、领导和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职权。大体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党政机关中专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综治”办公室)。他们是党政“综治”工作中枢和指挥部,负责政策法律的具体贯彻实施,有关部门“综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及协调、组织工作;第二类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类是预防犯罪及处理一般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业及群众自治组织。

“综治”义务主体则应包括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社会成员。即使上列权利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也是义务主体。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接受“综治”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没有拒绝“综治”的权利。

(二)“综治”法律关系的客体

“综治”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综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标的。在“综治”这一特定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即“综治”行为,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实施“综治”行为要求义务主体实现其要求,否则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不同主体的“综治”行为能力往往有很大区别。绝大部分“综治”行为能力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凡是足以引起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2

探索与争鸣

教学科研秩序不稳定的一切因素均可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都应当列入权利主体的工作议事日程。在当前有些具体工作范围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社会单位内部规定(不得违法)也可作为“综治”行为的根据。广而言之,“综治”行为按其社会效果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依法打击犯罪的行为,是属于特殊的“综治”行为;第二类是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由治安管理机关实施;第三类属于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移风易俗、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综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共同围绕以上客体开展“综治”工作。

(三)“综治”法律关系的内容

“综治”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综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这儿讲的权利义务指的是有法律性质的权利义务。至于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另行论述。

当前,“综治”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

第一类:有权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则。目前“综治”领域的方针、政策、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分别由不同机关负担。尤其是具体操作上,各类有权机关分别制订管理措施和规则(俗称“达标”),由各社会组织实施并按指定的期限完成任务。如果政策规定的义务主体未“达标”即未按期完成指定的义务,应在法律上做如何处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而人们称之为“软措施”、“软条款”,原因是没有把这类“综治”行为提升为法律。

第二类:村民和居民的自治关系。村民和居民的自治关系是指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形式表现出来的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内容的民主管理关系。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已成为基层自治组织进行“综治”的重要依据。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但它本身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这种权利义务的强制性来源于自治组织。

第三类: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关系。这类关系相当多的不属于民主范围而属于打击、惩罚的范围。这是针对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和违法活动进行打击治理才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关系,并不是所有的领导干部认识上都很明确。认识这个问题,可以使我们在“综治”工作中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

二、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明确,“综治”是国家行为。“综治”作为一个伟大的、长期坚持的方针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治”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说我国目前没有 3

探索与争鸣

独立的“综治”执法部门,但我们有一整套的“综治”法律体系,“综治”法律体系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分散于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部门法之中,由宪法及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综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的结构大致如下:

(一)宪法

宪法规定了“综治”的总原则、总纲领、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为国家“综治”确立了宪法原则依据。对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教育公民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做了指导性规定;

(二)法律

从客观上看,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都会直接或间接的涉及社会治安问题。有的法律部门从法律条文本身看,似乎与“综治”无涉;但执行得不好,也可能诱发社会治安问题。拿市场经济法律来说,无论是市场经济主体法(公司法等),还是市场经济行为规则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物价法及税法等),它们的执法活动都必须以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为前提。不可能设想在一个盗匪横行、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的社会环境中能够成功地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各部门法中大部分渗透着“综治”内容;直接规定打、防、教、改的实体法已经完备(如刑法、治安管理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等),三大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已经全部出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们进行“综治”的主要依据。在特定意义上说,“综治”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统归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建国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尽管其名称不一(有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等),但很多都是直接或间接的“综治”根据。

(四)部门性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综治”的规章是各部门执法根据。尤其是公安部,二十年来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综治”活动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起了重要作用。“综治”概念的提出和形成就是首先以部门性规章的名义出现的。公安部的规章使得“综治”内容逐渐丰富并逐渐规范化、具体化、标准化而且越来越细化了。

(五)法律解释及司法案例

法律解释包括宪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法律效力与其解释的法律相同;司法案例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具有法律适用性的案例。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探索与争鸣

(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八)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旗)、乡(镇)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的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上立法主体在本机关的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在本辖区内具体适用而制订的。这些文件的内容绝对不得与上面列举的法律规范相抵触。抵触了是无效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中,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有权解释才是判决书的应该“依照”根据,其它的法律表现形式一律作为可以“参照”的根据。在法律解释上,“应该”意味着必须照办,“可以”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其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就不能照办了。

“综治”必须依法。一切“综治”行为均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儿所说的法律依据,就是指的广义的法律,包括上列

(一)至

(八)项的全部内容。换句话说,没有法律根据的管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而引起的治安问题,应当理所当然地由制订“三乱”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不能以“综治”为名,行各自为政之实。更不允许偏离法律的轨道制订和推行本村、本厂、本校的违法规章制度。那种行为,违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则,应当立即纠正。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立法执法及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综治”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引起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现在我们讨论“综治”问题,已经不是二十年以前,也不是十年以前了。当前,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三个法律的颁布和实行,使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三个法律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有的是前所未有的。现在,按照这三个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来分析研究我们发布实行过的若干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检点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尤其应当注意不能再犯曾经犯过的错误。

(一)关于省以下机关的立法行为中的违法问题集中体现在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规定上

依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5

探索与争鸣

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物、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第一百零七条)这是关于省以下立法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罚第一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一、凡是剥夺人身权利的处罚,必须有法律规定(注意:这儿“法律”的概念系指狭义的概念,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就是说,在“综治”行为中,出法律以外,其它形式的法律文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都是违法行为,都应一律废止;第二、对于剥夺公民或社会组织财产权的立法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立罚则。罚款是使用最广泛也最常见、最简便的行政处罚。对于罚款权,《行政处罚法》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制定罚款立法规定的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其它任何机关和社会组织均不得制定有关罚款的规定。而且罚款的具体数额必须在法定幅度之内施行。部门性规章规定的罚款限额必须有国务院规定;地方性规章规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对于滥立罚则的行为按规定为违法。对于制止和纠正现实中比较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具有紧迫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力度应大力加强

“综治”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公安行政执法范围。某一地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强度往往直接反映到“综治”效果中来。人民警察是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力量。从职权范围来看,公安行政执法活动面对整个社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每个家庭、每个社会组织都包括在公安行政执法范围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以及管理户籍、交通、消防、特种行业、集会游行示威、入出国(边)境、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警卫,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权(如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传唤、强制治疗、强制遣送等);财产行政强制权(包括没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等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停产、限期消除隐患等);行政处罚权(如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等);人身强制权(指强行带离现场权、依法拘留权和采取其他法定措施权如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们可命令解散、强行驱散等);当场 6

探索与争鸣

盘问权、当场检查权和留置盘问权;使用武器权、使用警戒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即看管权);限制通行权和交通管制权;技术侦察权和现场管制权。从以上规定看,没有哪项与“综治”无关。正因为如此,周恩来生前曾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1949年1月30日同罗瑞卿的谈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中若干消极腐朽现象的蔓延,社会治安秩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一方面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公安执法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适应新的斗争现实的要求。

公安行政执法特点之一在于它的群众性。群众能否自觉地配合、支持、协助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公安工作是否有强大威力的重要社会条件;公安机关也应当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密切同群众的联系,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取缔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绝不滥施法外特权。

(三)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中的违法规定应当及时清理并明令废止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实现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性质的文件。其本身并非法的渊源。它是基层群众进行“综治”的有效形式和武器。尤其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不够违法更不够犯罪的人,是个很好的约束治理根据。它被基层群众喜闻乐见,被誉为实行基层自治的“小宪法”。我国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已有几十年的传统。在农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曾起到过良好的作用。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后,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被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虽说不是法律,但它在农村事务的管理中是有相当大的约束力的此种约束力属于非法律性质的约束力。几十年来的经验证明:村规民约(1982 年以前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也包括在内)在规范村民行为,明确是非标准,维护社会稳定各个方面都起了很好的积极的作用。城镇街道的居民公约的性质及其作用与村规民约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用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分析当前某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却发现有些明显的违法之处,应当引起重视并予纠正。比较重要的和比较普遍而严重的主要是以下两种。

首先,违法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上面已经谈到:我国行政处罚法已经规定,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除法律之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作出类似规定;实行对人身自由处罚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其它任何机关和组织以及个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都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但我们发现,有的村规民约却规定了把一些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关起来“办学习班”(变相扣押),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应立即纠正。

第二、违法规定剥夺村民的财产权利。上面已经谈到:我国行政处罚法已经规定,剥夺公民财产的权 7

探索与争鸣

利的规定只能来源于省以上立法机关的规定,而且其数额和幅度必须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省以下任何机关无权制订这方面的规定,否则就是滥罚款。但是相当多的村规民约却大量的普遍的严重的规定了罚则。人们(包括我们的党政干部、执法司法人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予制止,不予纠正,放任自流,有的竟作为经验上了报纸。有的村规民约通篇规定都是罚则。好象见怪不怪了。我认为必须明确指出以下各点:(1)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不是行政执法机关;(2)村民委员会无罚款权;(3)村规民约不是法律,不能作为罚款依据;(4)在特殊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行使某些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权力,但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5)如果该规定属于赔偿或补偿性质(如毁林、毁苗),而且规定合理,则不应称作罚款,叫补偿就行了;(6)应当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是村规民约合法性的总要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违背这个总要求。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监督几处理

“综治”已被党的十五大确立为治国方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再一次明确强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贯彻这个既定方针,必须正确估计目前全国的治安形势。虽说经过全党全国人民几十年的努力,全国社会治安逐步平稳好转,但仍有一些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从大局来看,仍是稳中有忧,不容乐观。为此,就要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关于具体问题这儿就不深入探讨了。但落实“综治”各项具体措施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于尚缺乏名副其实的法律监督,仍旧停留在一般的政策号召上面,以及因此招致损失的处理不力。

这儿所谓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监督即有权监督。如果某社会组织对上级或主管部门关于“综治”工作的部署不认真贯彻,没有具体措施和行动,搞形式上的检查和应付,经常出治安问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上的责任,谁来追究这些责任,直至现在未见法律明文规定。比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订的“达标”方案。就有的单位不认真落实。出了问题怎么办?能否适用行政法和刑法条款?

我认为,“综治”既为国策,那末任何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就都有必须贯彻的义务。违背这些义务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追究。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督问题是个社会问题。有效监督应包括党、政、群各方面的监督。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就会陷 8

探索与争鸣

入空谈。法律监督是当前“综治”中应当从法律上明确并在实践上加强的方面。就这个问题,本文作者谨向国家敬献一言。

1998年4月 载《中国法学应用成果总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编辑出版。2001,12。于北京。注:这是一篇普及法律常识的讲话稿。文字比较粗糙,未经再次修改。——作者。入编及获奖情况:

(1)入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章选编》(中共廊坊市委政法委、廊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廊坊市法学会编篡)1998年4月。

(2)《中国法学应用成果总览》。中国法学会论文集。1999于北京。

6.城市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调查及分析 篇六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经我镇党委会研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大会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秩序,深入排查整治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扭转一些地区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健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长效工作机制,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重点

具有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或恶势力犯罪严重的区域;集镇等流动人口聚居区;刑事案件上升,治安案件高发,“两抢一盗”等侵财案件多发的区域;拐卖儿童妇女、“门徒会”等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突出的区域;治安复杂的村、街巷;车站附近旅社、娱乐场所社会丑恶现象突出的区域;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强揽工程、非法阻挠施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黑市交易等问题突出的区域;强买强卖、强讨强要等问题屡治不绝的区域;盗割输电电线、电缆以及通讯设施现象严重的区域;学校周边治安混乱区域;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区域;其他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区域。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阶段(2013年3月中旬至4月下旬)。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深入动员,充分发动各级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各派出所、村、社区、各综治成员单位要深入开展大排查活动,了解和掌握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查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综治办、公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组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4月17日前,各派出所、村、社区、各综治成员单位要分别填写集中排查情况呈报表,报镇综治办统一汇总上报。镇综治委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确定一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突出治安问题警示单位,加强整治和工作调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下旬至9月30日)。对排查的社会治安混乱地区(部位、场所)和突出治安问题,要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主办单位和协作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严打”和集中整治行动。对情况复杂,经多次整治仍得不到有效改观的地区,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要亲自包点督办,同时派出所工作组驻点督导,做到局面不改人员不撤、工作不停。对问题严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地方,镇综治委和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必要时由县综治委挂牌督办,切实加大督导力度。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13月1日至11月30日)。立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地区的长远发展,把排查整治与建设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地区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统筹考虑,整体规划。要加强和完善社会服务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完善社会公共服务。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模式,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注重加强村(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综治机构、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社区警务室等政法综治力量建设,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能力解决问题。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根据县综治委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扎扎实实地抓好排查整治的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治安混乱的状况和秩序是否得到明显改观;影响治安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治理和解决,各种治安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消除;群众的安全感是否得到明显增强;是否研究制定了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等。重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派出所、村、社区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镇综治办。

四、责任分工

综治部门:加强对排查整治的组织部署和协调督促工作。发挥综治网络优势,组织基层综治组织开展自下而上的排查工作,落实排查工作制度。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排查整治活动中去。加强督志检查,落实责任追究。抓好重点地区的群防群治,促进重点地区综治及平安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对被实施一票否决地方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组织部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排查出的软弱涣散、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基层党组织,及时进行整顿。选好配强重点整治地区领导班子,视情对列入重点整治地区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时提出调整加强的意见。

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集中排查整治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防范和处理邪教部门:加大对“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的排查、打击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

公安机关:组织基层派出所广泛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大排查活动,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治安管理,及时解决重点地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切实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影响国家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工作,对排查出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集中组织整改,切实做好社区服务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加强重点整治地区的普法工作。

信访部门:排查信访重点地区,尤其是连续发生集体越级上访、涉法涉诉上访、重复访乃至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在信访排查过程中注重掌握群众反映的突出治安问题,并及时向综治部门反馈。

教育部门:对学校内部及周边治安环境进行集中排查,及时反映危害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治安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整治。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

城建部门:积极推动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等建设改造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加强社会治安防迭体系规划建设,排查因城乡建设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文化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秩序监督,大力整治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

安监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

共青团组织:加强对不在校、无职业青少年、流浪儿童、服型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帮助、教育、服务和管理。

五、工作制度

责任制度:镇党委书记为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综治维稳办主任、公安派出所、村、社区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确保把本地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情况摸清、摸透;逐级签订整治责任书,确保警示单位集中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切实改变治安混乱面貌。

承诺制度:各级各单位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派出所所长签订承诺书,在集中排查过程中,不隐瞒、不留情,实事求是上报排查情况。

评估制度:县、镇综治部门通过暗访、核实等途径,对基层排查情况予以评估,并将评估分值纳入整体考核,对评估分值明显偏低的,责令该地重新进行集中排查活动。

调度制度:镇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汇报交流当月工作开展,报送有关数据,通报有关情况,部署调度有关工作。

暗访制度:县、镇每月组织开展督查暗访活动,及时将新的重点地区纳入视线,督查警示单位整改情况,调查群众安全感,并下发通报,将督查暗访作为蠹治考核的重要依据。

追究制度:对没有及时将重点地区排查上报,重点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坚决予以一票否决。坚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干部责任。

信访制度:各村、社区、派出所、各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作报表、数据报送至镇综治办,定期报送本单位排查整治工作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是中央综治委部署的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排查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为此,成立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统筹组织部署、协调督促排查整治工作,研究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镇党政包点干部要经常深入所联系村、社区全程参与整个工作。建立健全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派出所、村、社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认真细致的做好排查工作。镇综治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解决排查整治工作保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要有镇党政班子成员亲自包保,必要时派驻得力的工作组,驻地帮助解决问题。

(三)严明奖惩措施。对排查整治成效突出的村、社区和派出所各综治成员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排查整治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走过场,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重大问题的地方,要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要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排查整治活动,提供案件线索,踊跃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对排查整治工作先进典型,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五)建立长效机制。这次集中排查整治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的制度化、经常化。

7.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 篇七

今年下半年,我乡在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及全乡人民的大力支持和努力配合下,我乡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排查调处,实现了“大事不出乡,小事少出村”的工作目标,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全乡社会治安情况的主要特点

1、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下降。乡综治办按照上级的部署,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为出发点,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有效地维护了全乡社会政治稳定。共受理各类纠纷12起,调处成功12起,未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2、下半年,全乡共发生治安案件8起,调解8起,受理刑事案件共12起。

3、农村因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案件增多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侵财性案件也比较突出。

2、个别村委会、单位领导对综治工作、稳定工作及平安建设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3、基层基础工作还不很扎实,发挥作用不够。

4、一些措施还有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5、一些矛盾纠纷,特别是农村纠纷反复性较大,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等。

三、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人民内矛盾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果断处置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从而达到“三个解决”(即把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为我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1、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重要性的认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坚定不移地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政治意识,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

2、坚持“严打”方针,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下大力气把严重刑事案件压下去。加强对重点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

3、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部署,切实落实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五个机制”,深入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把防范、化解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努力把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讲究政策和策略,依法、及时、妥善处置。

4、要加大治安防控力度。一是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乡综治委、办建设,充实领导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和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按照关于开展平安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抓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巡逻防范力度。三是做好内部防范工作,加大学校、企业、内部单位防范工作力度,做到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条件成熟的单位,今年必须在搞好物防、人防的同时,配合派出所抓好技防,总之,要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计划,抓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法制教育阵地建设,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开展中小学生自护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学校内部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6、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和杜绝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一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管理,不留管理的漏洞、死角和薄弱环节;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把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等方面存在的灾害和事故隐患整治好。

7、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各村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预警性信息,及时果断地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其形成现实危害。要严格执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重要情况信息要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同时,要加强对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判断,及时提出决策建议。

8、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力抓的维护稳定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维护稳定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行之有效的教育、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疏忽大意或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坚决做到领导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未处理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8.社会治安稳定形势分析报告 篇八

社会治安稳定形势分析报告

2012年第一季度,XX镇综治维稳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镇综治维稳委员成员单位以及各村(社)加强综治维稳中心以及综治维稳工作站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创先“全县先进平安乡(镇)”为目标,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狠抓严打整治工作,加大排查调处各类民事纠纷力度,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全镇社会稳定。

一、第一季度全镇社会治安基本情况

(一)案件立、破案情况

第三季度,XX镇派出所共接警580起,其中立刑事案件208起,破15起,刑拘 23人,受理治安案件61起,查处32起(调节29起)

(二)群体性事件隐患苗条处置情况

第三季度,我镇社会政治稳定,未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治安特点

1、本季度形势案件发案呈上升态势,本季度共立案23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基本持平。

2、本季度暴力性案件有所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数下降。

(四)禁毒防艾反邪工作情况。XX镇在推出由2名巡

防队员担任“禁毒专干”,在社区民警的带领下,专门负责辖区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有效推进社区禁毒(康复)工作。

为贯彻落实州、县610办公室反邪教工作统一部署,推动反邪教警示教育深化和创新,开创反邪教整体工作新局面,在XX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继续全镇中小学施行“小手拉大手、家庭拒绝邪教”宣誓承诺活动。

(四)法制宣传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社会科学发展”,是今年法制宣传的主题,为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和守法,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2012年3月11日至12日,XX镇综治办组织镇属各站所和县级有关部门分别在莲湖边和那伦街天举行了大规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活动,参加本次宣传活动的单位主要有:派出所、司法所、城区交警中队、公卫站、国土所、妇联、农服中心、城区部分中学,XX工商、地税分局和镇属各所站共13个单位参加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主要采用了广播、宣传标语、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共展出布标5幅,各种展板25块,法律法规宣传单1.2万份,现场解答疑问13人次,接受群众咨询150人次,受教育群众约2.4万人次。参加活动的中学生和群众在现场《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热爱生活 预防艾滋 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的布标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作为永久的见证。

(五)信访及矛盾排查调处情况。一月份以来,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把预测预防、信息收集工作作为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的首要环节来抓,拓展信息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各村(社)以排摸表形式于每月25日前上报镇综治办,重大矛盾纠纷或突发性事件在事发后2小时内及时上报,采取集中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实际情况,开展集中排查活动,根据排查内容,落实专人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细致了解、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州“两会”、春节等敏感时期、重大节庆活动前,镇综治委召开专题会议对矛盾纠纷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专门制定调处化解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中精力,以案结事了为宗旨。及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州“两会”、“春节”期间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莲发〔2012〕1号),采取统一爱理、归口负责、分级调处和专项调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矛盾纠纷的影响大小,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调处方法;对突出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抽调专门力量进行专项调处。采取目标管理,实绩考核的办法,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考核细则》进行不断充实、改进、完善,加大考核力度,作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对因情报信息失灵、调处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发生严重集体上访或有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责令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1-3月共调处纠纷105件,调处成功98件,为“春节、两会”期间的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政法及综治维稳队伍建设。2012年3月14日下午,XX镇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会议在镇报告厅召开。会议由副镇长王俊主持,首先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周卫鸿传达全

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接着对2011在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金牌调解员进行了表彰颁奖。

会上,代理镇长与各村(社)、站所签订了《2012年XX镇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周卫鸿对2011政法综治维稳工作进行总结、并对2012年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作了周密部署,镇党委书记牛祖权、县司法局局长钱虎、县委政法委维稳办主任丁传洸先后作了重要讲话。

二、当前影响全镇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从去年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来分析,虽然发案与上年同比持平,但随着社会转型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刑事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成年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较为突出;二是抢劫、抢夺以及农村偷牛盗马案件时有发生。

(二)信访及矛盾纠纷呈下降趋势。第一季度,综治维稳中心及派出所共受理信访及各种矛盾纠纷24件。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随时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账务社会治安热点问题和苗头性问题,提前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预警信息,切实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监理“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工作,组织开展追逃行

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大力提高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整体水平。

(二)认真抓好治安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严防流窜案件的发生;二是加大对旅馆、出租房屋、废旧金属业、音像业、公共服务娱乐场所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是强化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四是全面推进“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青少年法制教育。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力度。一是深入开展煤矿、矿山、施工工地以及石场安全专项整治,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二是密切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之力超载超限和查处驾驶员的违规行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力度,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加大对宾馆、饭店、商场、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排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停业。同时抓好农村防范火宅的宣传教育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妥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深入排查农村土地征用、城市开发建设、城镇房屋拆迁、铁路建设、那榔水库移民搬迁等方面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二是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对排查出得矛盾纠纷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把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到“一个矛盾纠纷又一个调处责任人、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方案、一个调处期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依法及时合理地调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力争将矛盾纠纷处理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以争创“全县先进平安乡(镇)”为目标。全力抓好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努力构建起全党重视、社会参与、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有序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XX县XX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委员会

9.维稳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 篇九

一、治安形势

1、本周我社区无刑事案件

2、本周我社区无治安案件

二、下步工作措施

1、重点加强人防、物防,通过经常宣传,增强辖区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案件易发时段、场所、区域的治安防范力度。

2、经常分析本地区不同时期治安形势,定期排查摸底。2013年3月8日XX社区三月份第二周维稳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街道综治办:本周我社区大力开展加强与巩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将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如下:

一、治安形势

1、本周我社区刑事案件一起:在XXX路东下水井盖被盗

2、本周我社区无治安案件

二、下步工作措施

1、重点加强人防、物防,通过经常宣传,增强辖区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案件易发时段、场所、区域的治安防范力度。

2、经常分析本地区不同时期治安形势,定期排查摸底。2013年3月15日XX社区三月份第三周维稳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街道综治办:本周我社区大力开展加强与巩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将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如下:

一、治安形势

1、本周我社区无刑事案件

2、本周我社区无治安案件

二、下步工作措施

1、重点加强人防、物防,通过经常宣传,增强辖区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案件易发时段、场所、区域的治安防范力度。

2、经常分析本地区不同时期治安形势,定期排查摸底。2013年3月22日XX社区三月份第四周维稳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街道综治办:本周我社区大力开展加强与巩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将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如下:

一、治安形势

1、本周我社区刑事案件一起:在XXX公园西北角风机发电仪器柜被盗

2、本周我社区无治安案件

二、下步工作措施

1、重点加强人防、物防,通过经常宣传,增强辖区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案件易发时段、场所、区域的治安防范力度。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禁毒自查报告 篇十

本年度,我x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禁毒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县综治委的指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认真完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禁毒工作任务,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进一步解决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维护改革的形势和稳定局面,努力实现单位平安,圆满完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禁毒工作。为推进今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禁毒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xxx【2014】50文件要求,结合我x工作实际,认真分析、查实找准,现将今年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自查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责任落实

为加强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创新社会管理、禁毒工作的领导,本年度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分工更加明确,责任落实更加到位。领导小组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禁毒的日常工作指导与督查,做到由一把手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任务层层落实,把工作任务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和单位全年工作计划。年初制定了《中共xx县委xx2014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禁毒工作计划》、《中共xx县委xx应对突发事件预案》、《中共xx县委xx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实施方 案》,年底认真分析、科学研判,做好全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总结。建立了《xx门卫工作制度》、《汛期防洪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力争防范于未然。

二、加强矛盾纠纷及反邪教的排查调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本年度,xx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及反邪教斗争,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大力开展反邪教活动。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净化社会环境,加强治安管理,全面落实各种防范措施,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县域联动治安防范网络。

(二)加强禁毒工作。切实承担起xx具体禁毒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禁毒活动有序开展。加强了禁毒知识的学习,全年组织干部职工2次以上集中专题学习禁毒文件、资料。通过学习,提高干部职工对禁毒工作的深入了解和认识,禁毒意识和工作热情大幅提高。继续加大“六进”活动,禁毒知晓率达100%,禁毒工作提升到新的阶段。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学习和实践,全体教职员工认识到了开展维稳、打拐和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地将本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 社会,营造xx发展环境,塑造单位文明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单位内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加强了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并及时解决。全年单位未发生一起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未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禁毒工作也取得良好成效。

三、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服从县综治委安排部署。本年度,积极参与和配合全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建设中主动履行工作职能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和管理,服从县综治委安排部署。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参治意识和法制观念 xx加强了法制宣传教育,通过集中专题学习增强了全体教职员工的参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是学习宣传了深入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创新社会管理、打拐、禁毒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意识。二是总结宣传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创新社会管理、打拐、禁毒工作工作取得的成果和活动情况,增强工作自信。三是宣传中央、省、州领导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四是宣传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禁毒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职工长期树立禁毒思想和创建意识、保护妇女儿童责任。五是搞好“6.26”禁毒日教育活动,开办“禁 3 毒”栏目2期。通过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共创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在xx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1.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与预测 篇十一

(节选 作者:陆建华 樊在勤)

一、2002年社会治安的基本态势

总体上看,在全国范围内,社会治安继续保持了平稳的态势,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全国刑事犯罪案件高发案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1月至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13万起,与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0.1%,全国刑事案件升幅与2001年同期相比,下降32个百分点。有20个省区市刑事案件总量与2001年同期相比有明显下降。

与此同时,社会治安的严峻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一些地区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獗,时有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给部分居民造成了一定的不安全感。正因为这样严峻的形势,身负维护社会治安职责的全国160万公安干警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牺牲,2001年,全国就有443名民警献身,6000多名民警负伤。

2002年严打整治行动在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领域中全面展开,声势大、力度强,远远超过2001年。这是2002年社会治安形势保持基本稳定的最主要因素。根据多年的经验,主管部门已经形成了强化治安防范的宏观思路和具体工作制度。这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2002年,社区防范成为这方面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在2004年以前,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到2002年9月,全国已经建立社区警务室2.6万个,配备专职社区民警5.7万名。

2002年的一些民意调查结果也显示,公众对公安力量的社会评价一改过去的低迷状况,而出现明显的上升势头。

在各种政治外事重大活动期间,采取各种途径确保社会稳定的局面,尤其在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举行前,全国公安系统全力以赴,艰苦工作,真正做到了“四个防止“:防止发生敌对分子滋事捣乱事件,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和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等重大治安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整体性检验。

二、2002年社会治安形势的几个主要特点

2002年社会治安形势的种种特点表明,下列几个关系的变化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严打活动与治安形势好转之间的关系。2002年的实践说明,在现有的情况下,严打依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主要的出击性手段。很多统计显示,不管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局部的地区范围,严打行动实施得越有力越有效,刑事犯罪活动就越可能得到遏制。

第二,社会治安领域的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一直是各方面关心的。“重在防范、重在治本”的预防控制犯罪战略已经确立为社会治安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各级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整力量,合理布局警力,在不同层次上突出不同的重点,尤其注意“高危人群”和“高危地区”的防范。在2002年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参与重点排查化解各种可能由民事纠纷演化成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许多事件确实是在萌芽状态就被彻底地遏止住。

第三,警务系统力量与非系统力量的关系,正在为提升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关系。2002年最突出的进展就是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把社区的非警务力量以各种方式组织起来,成为警民一体化程度很高的治安防范机制,社区的居民治安组织、各单位各系统的相关部门,都成为社会治安保护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常规工作与处理突发事件的关系是近年来很突出的问题,突发事件对社会治安稳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2002年,大量的突发事件与社会生产安全秩序有关,对公众的心理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冲击,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而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更多地与一些群体性事件有关,比如球迷闹事、部分失业下岗人员上访等等,这也是影响社会秩序的现象。要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尤其的街头突发事件)的完整机制,其运行特点与常规工作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有更精练的指挥系统、情报系统、快速反应系统和特殊的警力装备和人员。

三、2003年及未来若干年影响社会治安形势的重要因素

1、社会治安秩序的问题会引起全社会越来越强的关注。2003年将是“两年基本扭转社会治安秩序”目标实现的最后一年。根据两年的实践情况,将会提出未来若干年内社会治安工作的新任务和新重点,新思路将会被提出来。强化一个地区领导人和领导班子对一方稳定的责任,是一个大趋势。

2、社会公众对高安全感的期望会增强。虽然近些年来公众的安全感呈逐渐上升趋势,但是有两个因素将使他们这方面的期望更加强烈,一是一些地区的社会治安局势依然比较严重,不断发生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常发性的侵害财产的犯罪活动,还会影响人们的安定生活,一是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安全环境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3、应该承认,在2003年乃至未来若干年,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还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它们将是导致社会治安局势复杂化的重要原因,从总体上看,在中国,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发阶段还没有完全过去,部分地区的治安形势会比较严重。一些恶性案件发生会产生比较大的社会影响。

上一篇:装修消防设计说明文件下一篇:广大妇女争做绿色发展的倡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