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024-07-1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

(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

(三)订购业务;

(四)代收业务;

(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

(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 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六条 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第七条 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清算组织建设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制度,明确资质审核权限,实现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独立化和

集中化。

资质审核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岗位兼岗。

资质审核集中化是指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法人:

(一)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

(二)夜总会、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

(三)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

(四)需要持卡人预付款的商户;

(五)电话购物、邮购、网购商户;

(六)公益类,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

(七)其他被收单机构认定的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行业或商户。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位于县以下地区的特约商户,其资质审核权可由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

对企业单位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商户信息资料;

(二)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

(三)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相关受理要求;

(四)受理终端的使用及管理要求;

(五)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六)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七)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臵等要求;

(八)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九)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收单机构法人应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向特约商户开放收单业务类型。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

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普通消费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臵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臵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臵商户类别码。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

(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要求;

(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

(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

(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七)服务品质要求。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臵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

(一)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

(二)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

(三)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

(四)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

(五)收单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七)受理终端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

(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收单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商户资质审核和资料录入人员信息等文件资料。

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终止合作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五年。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检验频率。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收单机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具备对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年检条件的收单机构,可将证照检验与账户年检结合,但不得因此降低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保留每次变更记录,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系统登记有关变更信息。

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改正,必要时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

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每三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

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

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对订购类特约商户,应调阅订单凭证、商品给付凭证等单据,确认单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代收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业务委托协议,确认代收交易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特约商户单位名称。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

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收单机构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该商户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

收单机构不得允许特约商户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收单机构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发起差错、退货交易,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内。退货交易不成功时,收单机构应主动联系发卡机构,协助将款项退回持卡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银行卡风险类型,设臵相应的可疑交易侦测参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加强受理终端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符合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臵、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

收单机构应通过绑定受理终端对应的电话号码等形式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移机。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

和相关参数,实现“一终端一密”。

收单机构应要求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臵和保管密码。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

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服务。

第三章 业务外包管理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自主从事以下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外包。

(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资质审核和签约;

(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以上所称不得外包,不包括收单机构的收单业务系统由

其控股公司运行和维护的情形。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因收单业务系统与银行卡清算组织直接相联需要,收单机构可将收单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外包。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可将收单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收单机构作为特约商户管理主体的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承担因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风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法人应制定专门的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统一的管理要求和资质标准。

收单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机构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机构在外包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终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保密责任及风险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审慎管理外包风险,制定确保外包业务连续性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一次对外包服务机构和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禁止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二)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

(三)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

(四)自主设臵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

(五)以大商户名义接入收单机构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六)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同时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应成立独立的法人或内部单设事业部,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不得因具有收单业务资格而在外包服务业务中从事收单核心业务。

收单机构同时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协议,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及相关创新业务,应明确牵头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业务、产品和渠道类型,承担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及业务外包管理职责,避免内部部门

无序竞争。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及实际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布放受理终端。原则上,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功能的特约商户仅限布放POS机。

第三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审慎为特约商户布放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用于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严格限定其他受理终端的布放范围,遵守有关POS机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结算手续费等的管理规定。

移动受理终端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款、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商户固定收银台进行款项结算的行业商户。其他行业商户若需布放移动受理终端,需经收单机构法人审核同意。收单机构应采取屏蔽用户身份识别卡(SIM卡)漫游功能等必要措施确保移动受理终端不超出本省范围使用,为确有支付需要的特约商户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使用功能的,应经收单机构法人同意。

电话支付终端在县及县以上城市地区只能布放在批发市场。

读卡装臵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的布放,应经收单机构省级法人或分支机构同意,且只能用于小型商户和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应通过限制业务类型、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形式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业

务服务,应通过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实现。自助支付终端的申请及布放审核应严格实行实名制,确保申请地址与布放地址一致。

布放于家庭的自助支付终端仅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为申请人和其家庭自用。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布放于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应限于便民支付服务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安全性高的固定场所。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布放场所管理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址、通讯方式、终端接入号码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收单机构在为个人家庭开通自助支付终端的交易功能前,应完成持卡人账户定制,将持卡人指定的用于自助支付交易的银行卡卡号与终端号绑定。收单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限定每台终端定制账户数量,负责验证终端发起交易的账户定制关系,确保交易账户为终端定制账户。收单机构不得允许持卡人自助完成账户定制。

收单机构在公共场所布放自助支付终端时,应与场所管理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有关终端管理责任。收单机构应保证自助支付终端在使用期间有人值守或安装24小时监控设备,每半年至少巡检一次,保存巡检记录。

电话支付终端、读卡装臵可作为自助支付终端,布放于

家庭或公共场所,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功能,但不得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自助支付终端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收单机构开展订购业务、代收业务,应谨慎选择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应限于提供实名类或定向、可追溯类商品和服务的商户类型。代收业务特约商户还应具备与持卡人具有半年以上的业务协议关系等条件。

收单机构提供订购业务的,应采取措施确保业务运作全过程中,持卡人银行卡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敏感信息得到安全处理,并应在受理协议中,对信息保密责任、因信息泄露导致损失的赔偿机制等内容进行额外规定。

收单机构提供代收业务的,应要求特约商户事先与持卡人签订协议,建立委托关系,审查持卡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用于支付代收款项的银行卡的有效性。收单机构应对委托关系进行管理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委托关系,确保持卡人与支付账户所有人的一致性。

第四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针对收单业务建立包含数量、收益和风险在内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交易功能管理。对订购业务、代收业务等无卡无密交易类收单业务,应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控措施;对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高风险交

易功能开放应加强商户培训和交易监测;对外卡收单业务应单独管理,加强对外卡收单特约商户的培训及交易的风险监控,与外卡清算组织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配合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根据协议约定规范受理银行卡;

(三)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转卖、租借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

(四)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卖、租借的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

(五)对收单机构规定金额以上的手工压单等交易,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收单机构索取授权;

(六)妥善保管银行卡受理交易凭证,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

(七)配合收单机构做好查询、交易单据调取、差错调整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交易数据信息,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接触;

(九)不得将受理终端、受理标识用于受理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十)在协议约定的地点使用受理终端,不得私自移机使用;

(十一)不得拒绝受理协议约定的银行卡。

(十二)不得分单操作。

第四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地域、行业、经营规模等因素,划分商户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通过设臵单笔或当日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现场检查、证照审核、建立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唯一性编码,该编码应连同商户类别码、特约商户名称在交易整体流程中体现,确保每笔交易可定位、可追踪。

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及多个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四十七条 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交易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赖性,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变造为互联网交易信息。

收单机构应适当屏蔽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芯片卡脱机交易除外),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商户、受理终端、交易渠道、发起方式及卡片类型

等信息并完整上送,不得套用交易类型,不得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不得采用虚假信息骗取发卡机构的交易授权。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类型、受理终端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发起方式、卡片类型等。其中商户名称原则上应包含特约商户在收单机构登记的名称,即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相关批文上的全称,必要时还应增加商户对外经营名称。

第四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并督促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银行卡套现。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套现是指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银行卡中资金或授信额度中的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金支付给持卡人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交易密码,也不得在交易完成后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交易验证信息。因预授权类业务需要在资金清算之前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的除外。

对因特殊业务模式需要,确需在交易完成后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的,收单机构应经持卡

人本人同意并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

第五十一条 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提供收单服务的,原则上商户限于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终端信息传输渠道只能为专线。

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不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特约商户提供收单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有关受理终端管理要求,比照本办法有关特约商户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在拓展该类商户时,应测试商户网店网页地址(URL)及网络互联协议(IP)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站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核验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收单机构通过互联网、公共通信网络等公共网络传输受理终端发出的交易信息的,应采取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受理终端信息必须进行加密或在加密通道中传输。

第五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成立省级分支机构拓展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并提供相关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开展商户拓展及相关收单业务。

因特约商户资金归集需要,收单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采取总对总签约模式提供收单服务。但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仍应由收单机构相应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当地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收单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应不少于特约商户分支机构数量的70%。收单机构应按不同地区设臵相应的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代码,明确收单机构分支机构对当地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是指跨省范围经营且具有连锁或集团性质的特约商户的分支机构,向特约商户总部所在地的资金账户集中划付资金的业务模式。

总对总签约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总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与跨省经营且具有连锁或集团性质的特约商户总部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第五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资金结算风险防范机制,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不得在实际交易发生前预付资金。

第五十四条

收单机构可根据特约商户交易量、风险等级及开通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并进行专户管理。经核实确因特约商户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收单机构可按约定从风险保证金中偿付。

第五十五条

收单机构发现疑似银行卡套现、移机、受理伪卡、欺诈、侧录、洗钱等风险事件,可以对特约商户采取暂停银行卡交易、撤回受理终端、延缓商户资金结算等相关措施;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收单机构对因涉嫌银行卡套现、移机、受理伪卡、欺诈、申请资料虚假或洗钱等原因而被解除协议的特约商户,应在终止商户交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户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录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第五十六条

对于发卡机构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组织发出的风险提示,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反馈。

第五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十八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业务合作的,应妥善处理未结算账务,建立受理终端回收管理制度,防范受理终端流失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变更、终止收单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非金融机构开办、变更、终止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十条 收单机构应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银行卡收单行业自律规范并监督实施,协助人民银行加强银行卡收单行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如

下措施,对收单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第六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十三条 收单机构成立属地化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下列事项,收单机构至少应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开办新的业务类型;

(二)开通新的受理渠道;

(三)布放新型受理终端;

(四)通过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普通消费支付业务;

(五)通过受理终端为不具备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或通过非专线形式传输受理终端交易信息开展收单业务;

(六)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收单服务功能;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按年对收单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第一个季度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总结报告至少应包含收单机构组织架构、基本经营、创新业务开展、跨境业务开展、业务外包、风险管理等情况及下一业务发展规划。

第六十五条 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以下涉嫌银行卡犯罪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重大事件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情况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或导致收单机构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

(二)发生重大的银行卡账户或交易信息泄露事件,一次性涉及发卡机构3家以上或涉及银行卡数量在50张以上的;

(三)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的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的;

(四)因特约商户原因导致发卡机构调单,收单机构无法提供合规的交易凭证,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收单业务中断1小时以上的;

(六)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收单机构与其他参与方之间及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纠纷的;

(八)可能导致持卡人、特约商户或发卡机构合法利益受损的其他风险事件。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非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有关收单业务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特约商户实名制度、资质审核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商户拓展、商户结算手续费率签订、同一商户签约数量、收银柜台摆放受理终端数量、受理终端联网通用等方面具有恶性竞争或违规行为,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

(三)未规范与特约商户协议版本或因特约商户管理不严,发生风险事件并致使持卡人资金损失的;

(四)无法出具完整的特约商户合作协议和商户信息资料,或特约商户信息严重缺失,管理不善的;

(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总对总签约模式为跨省的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商户档案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特约商户信息的;

(七)未建立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的;

(八)未按本办法要设臵收单结算账户,或为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开通受理信用卡功能的;

(九)在实际交易发生前预付资金的;

(十)因管理不善致使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外泄事件,涉及银行卡数量在100张以下或造成发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下的;

(十一)未建立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交易风险监控系统,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流于形式,或发现特约商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规范、纠正措施的;

(十二)对于发卡机构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职责或未如实反馈调查结果,导致发生风险并造成发卡机构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

第六十七条 非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出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暂停其收单业务资格,责令其整顿;拒不改正的,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重大风险事件,妨碍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因管理不善,出现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截留、挪用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或商户风险保证金的;

(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将收单核心业务外包的;

(六)同时作为外包业务机构,未落实机构和业务分离措施的;

(七)明知、应知商户属于禁入类或不得审核通过的,仍违规发展的;

(八)不符合资金归集和总对总签约模式条件,而跨省向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布放受理终端和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功能的;

(十)纵容、协助特约商户进行受理伪卡、盗录银行卡信息、欺诈交易、银行卡套现等违法活动的;

(十一)非金融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银行卡数量100张以上或造成发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二)开展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时,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

(十三)非金融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清算业务的。

第六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有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责令银行卡清算组织中断转接,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收单业务、停业整顿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九条 收单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最高3万元罚款等处罚。

(一)不正确设臵、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套用、变造业务类型、商户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息,将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变造成互联网交易信息,损害收单业务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

(三)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或多台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的。

第七十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责令收单机构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对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成立的其他商户,收单机构在两年内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明知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服务的;

(二)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租借受理终端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的;

(三)违规留存、泄露、转卖持卡人账户信息,或默许纵容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账户信息的;

(四)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或现金退货等方式,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套现服务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第七十一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获取相关资质,擅自、变相或超范围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收单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POS(销售点)终端、移动受理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及其他可通过读卡装臵读取银行卡信息或通过录入装臵录入银行卡信息的支付终端。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以外的非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普通消费支付业务是指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面对面购买商品和服务,向商户收银员出示卡片,由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发起银行卡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业务。

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是指持卡人在家庭、便民支付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场所,自行操作自助支付终端并确认发起银行卡交易的业务,包括自助购物、缴纳公用事业费用、支付账单等。

订购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特约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告知银行卡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据此主动发起银行卡交易并完成支付的业务。

代收业务是指在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存在商品买卖、服务供给、费用收缴等关系的情形下,特约商户根据与持卡人间的协议约定,主动发起交易,对持卡人周期性应付款项完成资金收取的业务。

收单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法人)是指收单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法人)。

“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一、支付机构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发展现状

2013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 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防范支付风险, 进一步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务管理的通知》, 肯定了银行卡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同时指出了目前银行卡市场仍存在发卡审核不严、违规代办银行卡、交易信息不合规, 以及受理终端管理混乱等问题。2014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卡预授权风险事件的通报, 对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外包服务商管理失控、交易监测不到位的10家支付机构进行了通报。银行卡市场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问题已严重影响了银行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银行卡清算市场放开、银行卡定价机制不断完善, 以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的进一步强化下, 我国银行卡市场一直持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一是发卡量保持稳步增长, 截至2014年末, 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49.36亿张, 人均持有银行卡3.64张。二是银行卡交易量持续增长, 2014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595.73亿笔, 金额449.90万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5.16%和6.27%;三是市场参与主体持续增加, 截至2014年末, 全国银行卡收单机构共881家, 包括62家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获的支付机构。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纳入统计的69家商业银行和78家支付机构的线下收单业务数据来看, 2014年银行卡收单交易金额为34.15万亿元, 其中线上收单交易金额为8.49万亿元, 线下收单交易金额为25.66万亿元;在银行卡线下收单市场中, 支付机构类收单机构银行卡线下收单交易金额为7.84万亿元, 占全年收单机构银行卡线下收单交易总额的30.55%。支付机构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已成为银行卡线下收单市场的重要补充。

二、支付机构银行卡线下收单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银行卡收单市场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 因而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在利益的驱动下, 银行卡收单业务容易发生各种业务违规和风险事件。目前较为突出的违规现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力

目前, 支付机构普遍采用外包方式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虽然可以提供专业化服务, 降低支付机构人力成本, 有效扩大市场规模、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实现双方共赢。但部分支付机构在竞争和利润目标双重压力之下, 对业务外包路径依赖程度较高, 且对外包服务机构存在管理不到位、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外包服务商收入基本上来源于支付机构收单收益“分润”或提成, 并无其他收入来源, 为了自身的业绩和经济利益, 部分外包服务商存在重数量、忽质量的心态, 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对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到位, 没有按时开展业务辅导和培训、风险教育、巡检、回访等工作, 商户档案和商户信息变化等资料保存不齐全、不及时, 不能及时发现不法商户套现、移机、转让等违规行为。而部分支付机构又未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形成了高风险敞口。

(二) 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规定

虽然各支付机构均建立了特约商户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 但部分支付机构却把关不严, 未要求商户提供完整的“三证一表”等证明商户资质和经营情况的资料, 没有认真执行现场调查制度, 有些现场调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导致部分虚假商户入网。《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要求收单机构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但未明确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身份的措施, 且在实际业务开展中, 支付机构自身也无个人客户身份核实的有效途径。

(三) 违规设置刷卡手续费率

大部分支付机构普遍存在刷卡手续费设置不规范的现象, 如套用商户名称或代码 (使用一个商户名或代码代替多个二级商户) 、套用MCC (以低扣率MCC代替高扣率MCC) 、套用县乡优惠 (例如实际手续费应为0.78%-26元封顶, 套用县乡优惠扣率0.4%-9元封顶) 或者套用“三农” (例如实际手续费应为0.78%-26元封顶, 套用“三农”扣率手续费0.24%-2.4元封顶) 等优惠, 有的将线下交易转换为线上交易套用交易渠道, 违规降低费率抢夺商户。此外还存在后台篡改、拆分交易的情况。这些违规收单、低价竞争、欺瞒监管的行为, 损害了银行卡线下收单市场各参与方的利益, 扰乱了线下收单市场秩序, 容易造成整个行业和市场恶意竞争的格局, 带来诸多风险隐患。

三、相关建议

支付业务发展较快, 创新业务、创新工具层出不穷, 支付机构的发展冲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之间难免产生碰撞, 甚至出现两者对同一问题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监管部门应对支付机构的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建立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即实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以加大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 丰富监管手段。

(一) 事前监管是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合法合规的前提

一是严格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准入管理。在审核支付机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的培训, 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 强化员工风险管理培训, 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并贯穿到业务流程的整个生命周期;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商户交易数据与业务风险防控系统、业务信息安全系统等必要的技术保障进行审查。

二是出台相关外包服务管理细则。监管部门应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外包服务机构资质标准、外包服务种类、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的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流程、风险防控措施等, 加强外包服务管理, 定期开展外包服务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并建立外包服务商黑名单制度, 对违规外包服务商实行市场限制准入制度, 同时建立对相关严重违规人员实行市场限制准入制度。

三是督促支付机构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规定。建议监管部门允许支付机构作为特许参与者接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以帮助其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 严格落实实名审核制度。同时支付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

(二) 事中监管是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合法合规的关键

目前, 我国的零售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运营的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以及中国银联的银行卡转接清算系统。但支付机构不能直接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业务, 其银行卡收单业务信息可发送给中国银联的银行卡转接清算系统, 也可直接发送给发卡银行的行内核心系统, 因此监管部门无法直接对支付机构的银行卡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尽快建设零售支付清算系统, 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直接接入该系统以处理银行卡收单业务, 实现收单业务的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有效实现对可疑商户和可疑交易的甄别信用卡套现、识别变造商户类别码, 以进一步有效维护收单市场秩序。

(三) 事后监管是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合法合规的补充

3.银行卡收单新规:牵住乱象 篇三

这将是中国银行卡市场的第四次调价。

如果一切顺利,2014年下半年正式的调价方案将有望成形。但真正实施还面临一定的博弈,熟悉政策制定的权威人士指出,最早也要等到2015年。

从哪里“乱”起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收单机构向商户提供的资金结算的服务。简而言之,即持卡人在收单机构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收单机构结算的业务。年初以来,预售权事件、虚假商户、套码、“切机”……这些关于收单市场的违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套、冒、绕”等行为使越来越多的收单机构或主动或被动的加入了违规行列。

违规套用低扣率(扣率,即指商户刷卡手续比率),又称MCC套码,是业内最普遍的违规现象。MCC的英文全称是“MerchantCategoryCode”,它由四位数字组成,用于标明银行卡商户的实际经营行业分类。按照餐娱类、一般类、民生类、公益类4大类(6小类),不同类型的商户采取不同的手续费定价标准,比如餐娱类商户的刷卡手续费比率是刷卡金额的1.25%,一般类适用的扣率是0.78%,民生类适用的扣率是0.38%。不同类别之间的价格有较大的差距,这就为套码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的温床——如果改变商户MCC的类别,也就改变了其刷卡手续费比率。

与此相类似的,由于商户分类是依据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因此违规套用低扣率首先要提供虚假商户注册信息,也就有了“虚假商户入网”。这种愈演愈烈的套码行为不仅在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服务商中盛行。甚至连银行也加入了其中。只不过一些银行用内部补贴的方式来变相降低扣率水平。

2010年,央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也就是业界俗称的“2号令”。2号令开放了收单市场,承认了非金融机构在支付领域的合法经营地位,并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实行牌照管理,而在此前,收单市场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和银联商务。

在随后的几年中,有70家非金融机构拿到线下收单牌照的支付机构,如果再算上事实上从事收单业务的机构,整个市场参与主体的数目会在数百家。然而,收单市场的规模却无法在短时间内呈现突破性增长:目前的情况是,存量市场已经相对稳定,增量主要来自利润薄的批发零售业。这就好比核定载客量10个人的车,一下子涌上了40个人,拥挤混乱不可避免。

银联在《2014年上半年银行卡受理市场规范工作通报》中显示,2014年上半年,银联在全国确认违规商户461936户,占活动商户的5.84%。其中非金机构违规商户355835户,占全部违规商户的77.03%。同期,全国实施约束商户197044户,约束金额达3.56亿元,补偿发卡银行3.12亿元,其中非金机构约束金额2.62亿元,银行约束金额O.94亿元。

定价治乱

熟悉政策制定的权威人士总结道,收单市场的“乱”主要表现出两个问题:一个虚假商户,另一个就是套码,而套码说到底就是收费的问题。“如果是一个标准就没的可套了。因此靠行政力量管不住,最好的办法是把价格统一”。

中国的银行卡市场经历了三次定价。首先是在联网通用之前。央行曾经区分商户的类别制定了两种费率,即2%和1%。第二次是在联网通用和银联成立后。2003年,央行以批复的形式同意了银联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管理办法,也就是业内所称的“126号文”。

126号文确定了7:1:x的分润比例,固定了发卡方和转接清算机构的收益,放开了收单机构,并针对商户类别做了差别定价。当时的考虑是鼓励发卡,同时促进收单机构的竞争,但回过头看,这次定价也有瑕疵。由于将商户划分为五类,不同类别商户刷卡手续费差别很大,甚至还出现了零扣率的公益类,这为后来的套码提供了制度的温床。

最近的一次调价则是在2013年初,这次调价由发改委主导。由于当时国内经济形势不好,国务院高层重视商超等企业降低刷卡手续费的诉求。那次调价后结果是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平均降低了20%左右。这虽然降低了商业企业的负担,但却使银行卡产业链各方收入进一步缩水,客观上加剧了产业的混乱。

再一次定价的要求已十分迫切。目前,央行正在组织力量对银行卡收费定价进行研究。作为银行卡市场最核心的规则,收费定价和市场参与主体密切相关,通过改革定价机制来理顺市场秩序,实际上是牵住了问题“牛鼻子”。

包括监管机构人士在内的银行卡产业链各方,对于“借贷分离”、“统一商户类别”等基本原则已经达成共识。绝大多数的市场参与主体都希望定价改革能“越早越好”。

“这两大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颠覆目前的银行卡市场价格体系。”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个收单市场都迫切希望新的原则可以尽快落地。

共商均衡价格

根据上述两大原则,目前以“以商户分类为主”的价格体系调整成“以卡种差别分类为主”的价格体系。这意味,在收费标准的制定上,不再是以商户作为评判标准,而将以借记卡和贷记卡成本的不同,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在借记卡和贷记卡这两个大范围内,会允许因为卡种不同、服务不同而差别定价,比如高端信用卡和普通信用卡就可能产生不同的费率。

中国银联业务专家王建明在采访中认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缩小目前的套利空间。“机构要争市场,不再动帮助商户套利这个心思了。”王建明认为,缩小套利空间后,收单机构为争商户的方式将通过业务创新,如提供一些增值服务等方式来收取费用,不再是简单地靠规模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尽管两大原则已经形成共识,但是还是有分歧的地方。”业内人士认为,此新一轮银行卡手续费调整从提出方案到最终执行大概经历了两年的时间,因此新一轮银行卡手续费调整不会在短期内就推出,这其中涉及各方的利益分成如何确定的问题是关键。

当前“721”(刷卡手续费按照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联7:2:1的利益分配的规则)的分成形式正式执行于2004年3月1日,“721订立的时候,主要矛盾足卡太少,把手续费利润的大头给发卡机构,足为了鼓励发卡机构多发卡。”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称。

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7.14亿张。截至2013年末,全国联网银行卡受理商户达763.5万户,同比增长58.0%,增幅同比上升6.0个百分点。全年国内银行卡受理面积持续扩大,受理商户、联网POS终端和ATM终端规模均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近日撰文指出,目前,我国传统上由银行部门垄断支付服务领域的格局已被打破,支付服务尤其是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已基本实现市场化,支付服务提供者日益多元化,支付方式日趋丰富和个性化,行业自律组织已经形成并发挥积极作用。这是支付服务市场活力提升的表现,对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支付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和方便生产生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些深邃的观察者们发现,从管理的角度讲,“乱”不是一个好事,但从另外的视角看,“乱”也是达到“治”的必经之路。从定价的角度来说,“乱”培育了市场主体。只有更多主体的参与,市场才能得出一个均衡价格,产业整体规模才能迅速扩大。

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业务

2012年上半年浙江分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加快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要求,该行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持快速、稳定的发展,积极拓展“五大五小”、“三高商户”等重点收单市场,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在同业保持领先优势。

一是大力拓展重点、优质收单市场,加强对行业性、集团类客户的渗透,有效推动收单业务快速发展。深入拓展通讯、保险、加油、税务、医院、行政等多类行业,积极营销精品、高回佣商户。通讯行业方面,向中国电信全面覆盖我行MIS-POS系统,拥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50%以上的收单份额,并在收单合作基础上全面开展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保险行业方面,我行与21家保险公司全面开展“见费出单”合作,年收单交易额160亿元。加油行业方面,同时向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巨头提供收单服务,中石化充值点投放POS超过1000台,中石油投放POS近500台。税务行业与国税开展全省合作,年交易额超过65亿元,交易额87亿元。大型医院类商户拓展近百户,同时通过移动警务通、大厅MIS、自助终端、交警网站、工行网银等多渠道与全省交警、高速交警开展行政缴罚类收单业务。

二是推进线上收单业务,加快线上线下一体化收单营销,加快小额快速支付市场的拓展。在年初全省工作会议上明确要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营销,并将线上收单商户纳入对各行考核。业务规划上整合银行卡无卡收单、分期付款与积分兑换成为标准模版,开发应用银行卡无卡收单管理系统,初步形成了银行卡无卡收单业务体系。加快小额快速支付市场的拓展,全省已有近300户商户投放了非接POS并正在快速拓展中,行业包括便利店、面包房、食品店、百货等,力争提前完成全年非接POS投放计划。

三是加强业务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支行网点对收单业务的重视。在全行树立收单业务与发卡业务并重的意识,不断提高对收单业务的重视。年初制订下发《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并将有效特约商户拓展数纳入银行卡考核指标体系中并提高分值,督促各行积极拓展高质量、高回佣的商户,加大商户维护力度切实提高商户动户率。目前部分支行已充分认识到收单业务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有利工具,积极拓展商户;据统计全省月回佣收入超过5万元的网点达到95个。

开发并全面推广应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提供商户在线审批、商户与机具档案管理、交易查询、考核统计等功能。通过该系统不仅实现了商户审批流程的电子化,提高审批的效率,为收单业务提供数据分析,对支行网点开展较准确的收单业务考核。

5.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下称本行)收单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 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包括商户拓展风险、审查审批风险、签约风险、账务处理风险和机具管理风险等;

外部风险包括特约商户欺诈风险等。

第四条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手段防范、控制与处理风险的行为。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应贯穿商户发展、账务处理和机具管理的全过程,并严格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作为收单业务主体,根据中国银联“谁收单、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自主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第二章 风险管理岗位设臵与职责

第六条 收单业务部为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内设收单业务风

1、POS机具的使用和管理;

2、商户的经营内容、状况和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3、交易数据和单据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

4、收银员、所有人和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化;

5、交易异常情况的监控、分析和调查;

6、其他可能引起风险的情况。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做好银行卡业务的宣传工作,对特约商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电话。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收单业务安全经营,规避制度风险。

第九条 商户拓展和审查

在开展收单业务时,应按照银联业务规则严禁发展禁入类商户,对谨慎发展类商户采取更加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一)禁入商户类型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营方式、经营内容和对交易数据、单据的保存情况等;

3、商户的收单经验,包括商户之前是否有过收单经验、收银员的收单操作技能;

4、其他业务。要求商户提供它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商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核实商户或其负责人是否有过破产记录,以及现在或过去是否有其他信贷困难或财务危机;

2、商户与银行的往来记录;

3、商户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4、商户是否有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

5、负责人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不良持卡人名单,是否有逾期负债等。

第十条 商户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商户的日常操作管理

(一)加强对本行收单业务管理人员的风险培训,使其充分认识收单业务风险,增强自觉遵章守法的观念,提高其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减少或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二)在正式开展收单业务前,应确保对商户进行至少一次业务风险培训;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和风险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使其熟练掌握POS刷卡业务各环节的操

(四)程序下载和装机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复核,避免出现装错机情况;

(五)装机时,需认真填写《特约商户机具管理登记表》;

(六)机具应符合银联检测标准:能够读取并传送磁条卡的磁道信息,但不显示完全磁道数据(例如CVN);

(七)机具若出现无法打印凭条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解决,如需生产商进行维修时,收单业务部POS机具管理员应到现场全程陪同监督;

(八)POS机具管理员应加强自助设备安全防范的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检查终端上是否安装侧录仪器,确保机具设备正常有效地工作。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的账务管理

(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处理特约商户账务,及时核对资金,对账务差错和资金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中国银联相关规定调整,切实保障商户的账务正确和资金安全;

(二)严格控制对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访问权限,根据业务需要的原则,必须通过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密码管理等手段,严格控制访问、使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防止擅自对数据进行查看、篡改和破坏;

(三)严格保护商户账务信息及交易数据,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将涉及持卡人安全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用于软件开发和模拟测试;

4、被调单、退单的笔数和金额急剧增加;

5、商户的授权交易与清算交易差异很大,提交授权的数量很多,但是没有或很少有相对应的交易提交清算;

6、授权被拒绝的比例异常高。第十六条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加强检查监督管理,加强对收单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发现违章违纪情况,严肃查处;

2、加强日常监控和现场巡查,以尽早识别风险迹象;

3、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培训,提高商户员工的防欺诈技能;

4、如有可能,与商户以前的收单机构联系,详细了解商户之前的收单表现和终止协议的原因;

5、在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进行秘密的现场调查,密切关注商户状况是否与上一次的现场调查结果相符、商户经营是否正常等;

6、以客户身份与商户联系,技巧性地询问商户关于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相关问题,以了解商户经营的真实意图和真实产品;

7、在证实商户所有权时,确保收集的信息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商户结算账户的设立机构和账号。所有的信息变动都应通过正式文件书面证实,并有指定的被授权人员的签字;

8、当收到商户的相关信息变更通知时(如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收单机构必须与商户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进行验证确认;

9、对于商户提出的POS维护要求,如增加、替换或更新POS,(一)收单业务部

收单业务部为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风险的,应负主要责任:

1、因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不严,致使不符合规定的商户成为本行特约商户;

2、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3、泄露商户交易数据的;

4、未能及时处理有关商户的投诉。

(二)会计结算部

会计结算部为银行卡资金清算部门,凡属于在收单业务资金清算中未按本行相关制度进行操作造成风险的、泄露商户交易数据的,会计结算部应负主要责任。

(三)各支行责任

各支行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工作,也是收单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凡属下列情况的,支行应负主要责任:

1、虚报商户信息;

2、未能及时向本行特约商户提供账单、核对账务的;

3、未按照收单业务规章制度对商户进行审查和资信调查;

4、对商户资料未能严格保管,泄漏客户资料信息;

5、其他应由支行承担的责任。

(四)商户责任

(2)道德风险

由于特约商户管理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漠,管理松懈,道德品质败坏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未按规定私自为商户进行账务处理; ② 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进行收单欺诈; ③ 其他道德风险造成的资金损失。

由于人员在重要岗位上存在混岗操作现象,造成泄漏机密、串通作案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和变更、密钥下载不是专人负责,造成信息泄露和密钥管理混乱;② 账务处理中没有经过复核; ③ 其他重点岗位风险造成的资金损失。

2、内部风险处理

对于出现的上述内部风险,按《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外部风险处理

1、对于特约商户的不规范操作风险,由特约商户自身承担;

2、对于特约商户收银员与犯罪分子合谋套取现金的欺诈行为,应积极配合中国银联进行风险协查,并对特约商户采取警告、暂停交易、解除协议等措施;

3、对于不法分子的欺诈风险,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POS收单业务介绍 篇六

一、何为POS机收单业务

POS 收单业务是指收单行(比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签约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简单来说,商户在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为商户安装POS机 具,持卡人在商户进行购物消费时,通过刷卡消费方式支付款项,收单行负责将扣减一定手续费后的消费资金计入商户账户。

二、收单市场的组成

1.发卡机构:国内主要是商业银行,负责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

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易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国内的银行卡组织主要是中国银联。

5.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等。比如杉德公司、通联公司等。

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1.收银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

2.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并输入交易密码 3.交易信息通过中国银联转送至发卡机构

4.发卡机构系统检查卡片有效性、验证密码和账户余额,并发送交易处理结果信息(通过检查和验证后扣减持卡人账户资金并发送成功信息,未通过发送失败信息)5.中国银联把交易处理结果信息返回给受理机具 6.若交易成功,受理机具打印单据

7.持卡人在消费单据上签名,收银员保管好交易单据

8.中国银联每日晚11:00进行日中处理,按成员机构代号进行轧差清算(含交易金额和交易手续费),次日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直接拨收(拨划或划收)成员机构清算资金

9.成员机构次日从中国银联下载商户交易明细,对商户进行资金入账(已扣减交易手续费)并向特约商户提供交易明细

四、商户分类

1.一般类

---主要是零售业商户:指百货商店、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开展销售活动的特约商户,费率一般为交易额的0.78% 2.宾馆、残影、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

---为高收益类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1.25%,是有限发展的商户 3.超市类

---交易量大,低收益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0.38% 4.房地产、汽车销售

---此类商户交易金额较大 1.25%-80 5.航空售票、加油

---此类商户比较贴近持卡人生活、规模较大、交易量较高,费率为交易额的0.8% 6.公立医院、公里学校、慈善和社会工艺服务组织

---此类为社会公益商户,多为特殊的费率,根据银联目前规定,暂不收取

五、发展POS机收单业务工作流程

1.商户接洽和实地考察==>>2.签署协议==>>3.商户信用审核==>>4.商户信息录入系统==>>5.机具调试和安装==>>6.商户培训==>>7.交易开通==>>8.结算和风险管理

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POS机市场已经不是银行垄断行业,逐步向市场开放,从而引来了大批的从业淘金者,都想从这个刚刚开放的市场分得一杯羹。而这个 市场现在也不是银行、银联一枝独秀,很多的第三方支付持拿着比银行更合理的政策进入这个市场,因此这给商户带来了更多优惠的选择

如何选择POS机代理商

第一.选择银行、银联还是第三方支付的POS比较好呢?

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代理。第三方支付有着更人性化的支付平台,认真的合作态度以及更快的审批流程和下机速度,这些都占据着抢占POS这个市场的先机,有利于商户很好的结算业务。而操作起来更为顺手,这其中个例的沟通体现的更为合理化,手续费的灵活更有利与业务的开展,装机速度块也更有利于商户使用。

第二.既然我上边提到了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来代理,下面问题就来了,在银联及央行监管的这个市场下,怎样合理的选择来代理哪家的POS业务呢?下面我还有一些建议。

7.《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七

一、境外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概况

2010年5月, 美国Square产品正式商用, 受到小微商户欢迎, 并被市场广泛接受, 注册持卡人和商户数量快速增长。随后境内外相继出现了大量模仿产品, 以实现一种成本低廉、服务扩展性强、用户体验好的银行卡受理方式。

境外除了Square产品之外, 还有Paypal Here (2012年3月推出) 、美国Intuit公司的Gopayment (2011年1月推出) 、瑞典i Zettle (2011年8月推出) 等几款产品。这些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服务商结合已有面向小微商户的相关服务形成了自身特色。Square产品仍是目前市场规模最大的音频口刷卡器产品, 其覆盖范围主要是线下小微商户, 并逐步向大中型商户渗透, 并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2012年初, Square宣布其年交易量已经高达40亿美元, 实际营收超过1亿美元, 月度同比增长率达到10倍, 超过4万商家加入了Square的Pay with Square服务。Paypal Here产品功能与Square十分类似, 表现在读卡器刷卡和基于地理位置感知的无卡支付模式。差异在于, Paypal Here用Paypal账户作为商户收款账户, 并支持摄像头扫描信用卡、Paypal账号等更多支付方式。凭借Paypal在全球已有的数百万线上注册商户和上亿注册持卡人客户, Paypal Here可能获得更大的市场规模。Intuit、i Zettle产品功能基本与Square一致, 但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市场规模还较小。

Square产品在美国获得成功的原因包括迎合了广大中小商户的需求、维护了现有卡组织模式以及美国签名认证方式助推了Square的发展。一是迎合了广大中小商户的需求。美国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 需要自己承担购买POS机具及相关的设备维护、升级等成本, 广大小微商户往往无力承担这笔费用, 造成小微商户无法受理银行卡, 失去一部分交易机会。而Square正是瞄准了小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市场空白, 推出了价格低廉 (仅10美元) 、简单易用的刷卡设备Square Dangle, 取代了传统的POS机, 虽然扣率较高 (2.75%) , 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小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门槛。二是维护了现有卡组织模式。在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过程中, Square并没有与美国各大银行建立专门的转接清算网络, 而是与四大卡组织开展积极合作, 作为收单机构分别接入四大卡组织银行卡转接清算网络。所以从本质上看, Square并没有打破卡组织原有的商业模式, 帮助卡组织将受理网络延伸至数量众多的小微商户, 进一步巩固了卡组织的核心地位。三是美国签名认证方式助推了Square的发展。美国银行卡支付大多采用签名认证, Square产品继承了这种低成本验证方式。持卡人可以无需在商户手机上输入银行卡密码等敏感信息, 大大降低了持卡人对交易安全的顾虑。

二、音频口刷卡器产品优缺点分析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是一种低成本便携读卡器终端, 有较好应用前景, 市场价值较大, 但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应用领域比较局限, 特别是密码验证的受理环境中更为明显。

(一) 有较好应用前景, 市场价值较大

音频口刷卡器是一种低成本且便于携带的银行卡读卡器, 有较好应用场景。音频口刷卡器产品由智能手机及外接音频口读卡器组成, 将智能手机变成成本低廉的移动POS机。借助日益普及的智能手机和价格低廉的音频口读卡器,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大大地降低了受理银行卡的终端成本, 为小微商户和个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银行卡受理方式。音频口刷卡器终端设备既可作为可随身携带的个人自助付款终端, 又可作为商户收单终端。音频口刷卡器收单增值服务扩展能力强, 市场价值较大。音频口刷卡器产品的创新之处是在智能终端上叠加银行卡刷卡功能, 将支付服务与智能终端集成的LBS位置服务和承载的众多增值服务进行对接, 大大提高了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信息处理能力、服务扩展能力和服务集成能力, 可以向持卡客户提供信息推送、商户优惠服务, 向商户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管理、交易撮合、交易管理、交易分析等众多增值服务, 将收单支付服务融合到零售交易链中形成零售支付整体解决方案。

(二) 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应用领域比较局限

音频口刷卡器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安全性不够、无法打印签购单、智能终端缺乏安全认证等, 这限定了音频口刷卡器仅适用于定向支付领域, 特别是在密码验证的受理环境中。安全性不够主要表现在磁道信息从读卡器传输到客户端程序, 磁道信息和密码再从客户端程序从公共移动互联网传输到收单平台, 磁条信息和密码的加密强度不够。手机等智能终端本身缺乏安全认证, 导致持卡人对在商户智能终端上使用卡片和密码有安全性担心, 比如卡片信息和密码可能被商户手机截取, 以及密码输入过程私密性不够可能导致泄露。

三、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对境内POS支付市场的影响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低成本且高服务扩展性, 同时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受理终端, 如果进入泛零售支付领域,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必将对境内POS支付市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 放大银行卡收单风险

放大收单处理风险,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存在银行卡PIN加密强度不够、公网传输银行卡磁条信息等安全隐患。持卡人在商户手机上刷卡和输入银行卡密码, 磁条信息侧录和交易密码泄露增加了伪卡风险。受商业利益驱动, 在市场发展初期, 非金融机构可能会有不合规经营情况。如果相关规则标准缺失或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缺乏有效管控, 这些不合规经营将可能引发较大系统风险。

(二) 规则标准缺失情况下, 音频口刷卡器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

在相关技术标准、业务风险规则、市场规范和终端管控机制未就绪情况下,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贸然应用于商户收单领域, 可能引发“一柜多机”、移机挪用、套用MCC、套用交易类型等违规行为, 并且将难以发现和有效控制。特别是, 一些非金融收单机构以大商户身份接入商业银行收单平台, 采用多层套接收单模式、仿消费交易接入银行卡交换系统, 一方面形成了商业银行的本代本交易, 另一方面卡组织无法掌握真实终端信息、商户信息和交易类型, 对定价体系形成冲击。

四、推动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有序发展的建议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具有较好应用场景、市场价值较大, 同时也存在安全性隐患, 但如果完全开放让其进入泛零售支付领域将产生一系列问题, 传统POS支付网络将会受到冲击。目前, 境内一些非金融收单机构正准备将音频口刷卡器产品作为个人自助付款终端或商户收款终端推向市场。而相关规则标准规范以及终端管控机制尚未就绪, 此时贸然允许音频口刷卡器产品进入银行卡收单市场将会导致市场失控。

(一) 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明确这类简易读卡终端的收单监管政策

2012年上半年, 央行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意见, 其中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音频口刷卡器作为一种银行卡受理终端, 已经纳入该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 已经对这类简易读卡装置的风险管控做了一些要求, 如“布放于家庭的自助支付终端仅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为申请人和其家庭自用。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电话支付终端、读卡装置可作为自助支付终端, 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 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功能, 但不得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 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自助支付终端的管理规定”。建议该办法尽快出台以明确简易读卡终端收单监管政策。

(二) 境内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应尽快制定相关规则标准规范与终端管控机制以规范该终端进入银联网络

境内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要联合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收单机构, 抓紧制定音频口刷卡器产品相关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风险管控规则, 特别是终端和商户管理机制, 加强终端安全认证管理, 以及建立收单机构风险备付金机制等。在规则标准正式发布以及监管政策正式出台等相关条件就绪后, 逐步开放音频口刷卡器市场准入, 满足非金融收单机构市场需求。

(三) 短期内支付清算协会和中国银联应限制其应用领域以防范风险和落实监管政策

基于即将出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支付清算协会从行业自律角度定期检查银行卡收单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 禁止银行卡收单机构将音频口刷卡器引入普通消费支付领域。同时中国银联从成员机构管理方面要求入网银行卡收单机构的音频口刷卡器应用范围, 并从交易监控着手加强风险管控, 引导银行卡收单机构规范有序开展音频口刷卡器收单业务。

(四) 积极研究音频口刷卡器开展普通消费支付业务的可

行性, 以为个体户、小商贩和农村地区提供更低成本的银行卡收单服务

银行卡产业各方应积极研究音频口刷卡器开展普通消费支付业务的技术、业务可行性, 研究风险管控策略, 以尽快形成该类终端开展普通消费支付业务的解决方案。境内近3, 900万个体户以及数亿小商贩目前只能受理现金支付, 尚不能接受银行卡支付。同时, 广大农村地区的银行卡受理终端也还比较稀缺, 受制于农村地区银行卡支付刚刚起步, 银行卡消费支付使用率还比较低, 收单机构基于成本收入权衡, 尚无动力大规模向农村地区大规模投放POS终端。因此, 境内市场还存在低成本收单终端的巨大需求, 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潜力十分巨大。

摘要:本文介绍了境内外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概况, 分析了音频口刷卡器产品优缺点, 分析了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对境内POS支付市场的影响, 提出了推动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有序发展的建议。建议包括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组织出台相关规则标准和风控措施, 积极研究该终端应用于普通消费支付的解决方案, 以为更广大的个体户、小商贩和农村地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银行卡收单服务。

关键词:音频口刷卡器,银行卡,POS,收单,银联,银行卡组织,非金融支付机构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0[R].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2]苏宁, 许罗德.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10[R].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3]苏宁, 许罗德.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11[R].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1.

[4]张奎.消费信贷对消费影响作用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 2010.2.

[5]张奎.银行卡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金融经济, 2009.6.

8.浅析信用卡收单业务风险 篇八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受理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发展。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到2007 年,全国POS 保有量已达118 万台。毋庸臵疑,用卡环境的改善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各种风险也不断显现。如何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的控制好这些风险,成为业界和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介绍

根据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定义,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包括:

1、发展特约商户,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定义特约商户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2、向特约商户提供受理银行卡的各种设备,例如POS 终端和压卡机;

3、负责偿付特约商户应得的各种款项;

4、负责将交易数据送达卡组织,并参与发卡行、卡组织、收单行的三方清算。

二、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面临得主要风险

从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实践来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外卡的伪卡和内卡的信用卡套现。

1、伪卡

根据Visa International Operation Regulation 对于伪卡(CounterfeitCard)的相关定义,符合以下三种之一的称为伪卡:(1)未经发卡行授权而印刷、凸印、编码的卡片;(2)被发卡行授权印刷、但未被发卡行授权凸印和编码的卡片;(3)由发卡行所发行的卡片,但除了签名条信息以外,其他信息被变造过的卡片。近年来,伪卡在所有外卡收单风险中的占比始终维持在高位,根据VISA 亚太区2008 年收单欺诈的相关数据,从金额 占比的维度来看,伪卡为51.24%,占到了全部欺诈的50%以上。

从实践经验来看,目前伪卡欺诈呈现出三大特点:(1)从卡片信息盗取到最终发生欺诈消费,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一些大的伪卡集团,甚至不惜重金,采用在A 国盗取数据,B 国制成伪卡,然后雇佣C 国的马仔去D国商户进行欺诈交易的跨国犯罪形式。这些案件,由于牵涉到多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协调,不但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使得破案难度急剧增大。(2)伪卡交易形态更为隐蔽。这些形态的转变具体体现在:(a)在商户的选择上从易变现的黄金珠宝类向日常消费转变,如在Esprit 买衣服,在Holiday Inn 住宿;(b)在金额使用上也从高额向正常金额转变,如在Starbucks 喝50 元的咖啡。这些转变都使得收单行识别异常交易的难度加大。(3)伪卡集团与商户勾结的案例频频出现。伪卡欺诈已经从早期派马仔携带少量伪卡到正常商户进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零星欺诈,向从境外直接派车手携带大量伪卡入境,然后与境内黑商户勾结进行批量化、规模化欺诈发展。通过这种与黑商户勾结的方式,伪卡集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百万级的巨额 欺诈,对收单行和社会金融安全危害极大。

2、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虚假交易,而非预借现金(Cash Advance;Visa 国际组织定义:通过柜台、ATM 的操作获取现金,需交手续费)的方式从信用卡中获得现金。信用卡套现的风险在于:通过信用卡套现,这部分信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的监管体系,并可能对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的行业、企业形成变相信贷,削弱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特别是当这部分资金累计到一定数量后,会危及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安全。对于收单行而言,专业从事套现的商户,往往伴有诸如法人资信不良、营业执照虚假、虚假申请等多种问题,并具有无实体业务支持、经营不可持续性等高风险特征,随时可能对收单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构成威胁。2008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打击信用卡套现,曾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收单银行严格商户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与同业、银联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套现。

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国内特别是在信用卡业务发展比较迅猛的大中城市,信用卡套现仍比较猖獗,并开始呈现出公开化、规模化的态势,如在Google 等网络搜索引擎输入“信用卡”、“套现”等相关关键词,可以看到大量的非法套现广告,甚至还有制作精良的专业信用卡套现网站。这些新的风险形态已对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三、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对策

1、收单行部署实时监控系统

收单行要能有效地防范伪卡、信用卡套现等风险,并能在这些风险发生后迅速反应,部署一套24*7 的实时监控系统势在必行。该系统至少需要四个模块:交易处理模块、规则管理模块、商户管理模块和帐务管理模块。(1)交易处理模块。这是系统构建的最基础模块,因为看不到交易,也就无论监控了。该模块负责与银行收单主机相联:当交易报文信息通过终端机、收单行、银行卡组织到达发卡行,并最终由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将交易授权结果回复到收单行时,该模块可即时从收单行主机读取该信息,并能对报文中各栏位内容进行翻译解码。所谓翻译解码,是指将用于系统识别的报文信息转为分析员可读的信息,如将报文39 域的授权回应码“00”翻译成“交易成功”,将“33”翻译成“过期卡”。(2)规则管理模块。该模块负责管理在被交易处理模块读取的交易中,哪些需要被分析员关注,哪些不用。因为,收单行每日处理的交易成千上万,而分析员的人数却极为有限,从成本和收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必然只会对风险较高的部分交易进行人工检视。(3)商户管理模块。该模块需要能与收单主机中的商户管理系统联动,支持通过收单监控系统中的快捷键直接变更收单主机商户管理系统中的商户信息。如,当分析员在进行交易检核中,发现某商户外卡交易存在较高风险,可通过点击收单监控 系统中的快捷键,直接关闭该商户的外卡交易功能。(4)帐务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用于管理收单银行与商户间的帐务。设臵该模块的意义在于,收单行和发卡行在风险控制的模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发卡行通常在发现风险后,对卡片的交易功能进行锁定操作,即通过设定封锁码(BlockCode)来限制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而作为收单行由于面对的卡大部分都是外行的,当发现风险后无法对卡片做出锁定动作,故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必须能对拨给商户的帐款进行有效控制。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做这样的操作必须与商户在协议中进行事先约定,以避免后续可能的法律纠纷。

2、打破部分地区银联“直联”垄断的局面

所谓“直联”是指终端机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与“直联”相对的是“间联”,即指终端机通过收单银行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从技术角度而言,“直联”和“间联”只是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公平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收单行有权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采用何种连接方式,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些地方银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要求当地银行放弃“间联”模式,而全部采用“直联”模式开展收单业务。如2008 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清理间联POS 机具的通知》,要求深圳地区收单机构全部采用“直联”方式进行终端布设。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采用“直联”方式至少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在“直联”模式下,商户终端机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此间并不经过收单行,故收单行无法看到交易数据。这种模式会直接导致收单行无法对交易进行监控,因为所有的交易监控系统都必须有交易数据进行支持,没有交易数据再好的监控系统也毫无用武之地。收单行无法进行交易监控,就无法对商户进行严格监管,而商户长期游离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之外,必然会滋生各种违规行为,最终恶化整个银行卡受理环境。因此,由监管机构出面,统一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支持商业银行自主选择终端布设方式,势在必行。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各银行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9.《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部分:验卡

1、信用卡颜色、图案和标识等是相符

2、卡片完好性检查:是否有涂改或刮伤、剪角、打孔、损毁

3、卡面有效期的检查

4、持卡人身份的识别:MS或MR、照片是否相符

5、凸印卡号与平面印刷号码是否一致

6、检查是否有“样卡”或“测试卡”、“VOID”字样

7、卡片背面签名栏上须有持卡人预先签名,如无签名可以拒收,签名栏上签名如是中文,应与卡面正面凸印的持卡人汉语拼音名相符,如明显不符,应立即拒绝受理

第二部分:核对签购单

1、核对交易要素

①核对卡号:核凭证上的卡别和卡号与手中持有的卡片凸印卡号和卡种(发卡行名称)②核对刷卡金额:交易金额正确与否关系到本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到账,如核对结果有误,须立即做撤销交易,然后重新刷卡。

2、核对签名

POS机成功交易完成,打印出签购单后,收银员要立即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并与卡背的签名进行核对。

第三部分:禁止分单刷卡

禁止用同一张信用卡用一笔交易在同一时间,同一机器上分次刷卡交易(即分单拉卡)商户必须拒绝持卡人分刷交易金额的要求,更不可以故意分刷。

第四部分:禁止用信用卡交易套现金

套现金是指商户利用行用卡交易渠道为持卡人进行现金的周转,任何商户有此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合约并将通报各发卡机构。

(一)如何识别伪卡

1、检查凸印卡号的前四位数字是否与下方平面印刷的微型四位数字一致,如不一致,可判定为假卡或伪卡。

(二)识别不发分子的欺诈用卡行为

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作案时往往有一些特征,商户收银员要学会观察持卡人的异常行为,提高警惕,以减少风险损失,严厉打击不法之徒。常见的异常行为有:

1、持卡人穿着打扮与言行举止存在疑点

2、购物或消费时非常随便,对所购商品本身不感兴趣,不在意商品的规格、品质及价格,只希望尽快刷卡完成交易,急于成交。

3、购买价值较高、易于变现和携带的商品。

4、刷卡时屏幕显示的卡号与卡面卡号不一致,刷卡时神情比较紧张,在收银员操作时不停催促,且故意分散收银员的注意力。

5、卡片并非从钱包取出而是由口袋掏出;消费时持有多张银行卡,当一张卡无法刷卡获取授权后,不要求进行人工授权,而是立即换刷其他卡片。或者,单笔刷卡不成功立即要求将金额降低,反复多次试刷。

6、刷卡未能取得授权要求分单压卡进行支付。

7、在签单过程中神色慌张,左顾右盼;在签字时要求看卡背面的签名或签字很慢。

第五步:采取措施

(一)在可疑情况下采取措施

1、对于有疑问的卡片,可用放大镜验卡,询问其发卡行国家和银行,并请持卡人提供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同时注意观察持卡人神色是否慌张。(二)没收卡处理流程

1、POS机屏幕显示“没收卡”,并经收单机构查证确认的。

2、经收单机构授权人员明确告知需要没收的。

3、经商户确认属于假卡的。

对确认伪卡的没收卡,收单机构将对不同卡种(内、外卡)进行不同的奖励。

特别提示:只要有疑问,不确定时,别急着刷卡,立即拨打银行授权电话

(一)POS的安全管理

1、POS必须放置于申请特约客户时指定的装机地址,不得擅自将POS移至其他地方;需要更改装机地址的,须事先通知收单机构,并由收单机构负责移机操作。

2、POS存有银行卡的交易数据,是交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属于保密设备,商户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二)交易资料的安全管理

1、收银员有义务对银行卡卡号、交易数据和持卡人资料进行保密。该类资料均属于机密资料,不得泄露或做其他用途使用,对银行卡交易资料的泄露可能引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商户应对各类签购单据、交易数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以便持卡人及发卡机构在此期间进行查询和调单等,如因商户对单据、数据及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对于通过银联网络受理外卡的商户,其妥善保管所有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凭证至少为24个月以上)。

10.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篇十

一、现金管理业务收益分析

(一) 现金管理服务有助于稳定银企合作。

现金流量决定一家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 在国际企业界素有“现金为王”的说法, 因此, 现金流量管理便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鉴于此, 企业更倾向于使用数目尽可能少的银行平台来进行现金流量管理;而另一方面, 现金管理平台的搭建主要以银行资金结算网络为依托, 涉及面广, 流程复杂, 合作关系一旦建立起来, 企业对银行的结算与信息服务就会产生依赖, 其转换银行的成本也往往会很高, 所以会倾向于继续集中使用这家银行的服务。如此一来, 不但企业的分支机构, 就连其经销商、甚至下游企业也会被合作银行收入囊中。因此, 对于有实力的银行来说, 现金管理业务, 无疑是打造核心竞争力、稳定银企合作的有效手段。

(二) 现金管理服务促进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 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

商业银行在传统上以获取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 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但随着当前传统业务上的激烈竞争和外资银行的进入, 为了能够适应竞争的需要, 商业银行需要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型, 加强发展高品质的中间业务和专业服务成为实现经营转型的关键, 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获取的主要收益也不是利差收入, 而是服务费用, 从长远利益来看, 这种盈利模式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才具有持久性。作为一项中间业务产品, 现金管理风险低, 能够带来稳定的结算和其他手续费收益, 是银行利润增长的一大亮点。

(三) 现金管理有助于建立长效的信贷管理机制。

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直接反映其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一位资深银行信贷人员如是说:“贷款发放, 不能光看项目前景, 而不顾企业的财务状况, 因为项目前景不一定能实现, 最终还贷的是企业, 而不是项目;也不能光看报表利润, 而不看现金流量, 因为报表利润不一定代表可用资金, 用来还贷的只能是企业可以支配的现金, 而不是数字利润。实际上, 只有现金流, 才是企业的真金白银”。显然, 基于对现金流量的分析, 银行能够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更为准确、及时的监测与控制。

(四) 现金管理有助于对优质客户的深层开发。

现金管理服务目前面对的主要是高端客户, 包括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这些客户具有的共同特点是信誉高、经营状况良好、有精明的管理层和合理的组织架构等, 他们构成了银行的优质客户群。银行为这些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小, 而获得的收益较高。现金管理关系的确立, 意味着客户对银行能力的信赖与认可。银行可以利用这种优势, 凭着对客户第一手财务信息的掌握, 方便地营销其他高价值产品, 以成功实现存款、贷款、电子银行、国际结算等多个业务领域的“全面开花”, 可获得更多的直接或间接效益, 直至包揽对客户的绝大部分金融服务。

(五) 通过现金管理服务, 加强银行内部资源的整合和银行内部的协调。

银行现金管理服务是总行、分行、支行的许多部门和人员高度配合的综合性服务, 从调研客户需求, 到设计产品, 再到产品的推广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都由多部门人员参加, 而环节间的衔接更需要各部门的高度协作。所以, 现金管理的业务流程是需要纵向总行、分行、支行间协同, 横向多部门人员的紧密配合。因此, 现金管理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银行的内部资源整合和流程改造。

(六) 良好的现金管理服务有利于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

提供优质的现金管理服务体现了一家银行的综合实力, 同时现金管理服务的对象一般都是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为他们服务也提升了银行本身的市场形象, 达到了银行与企业的双赢, 这种无形的财富将为银行带来更长远的利益。

二、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风险分析

现金管理服务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主要面临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风险。

(一) 外部风险

1、政策法律风险。

首先, 从法律上来说, 在没有贸易背景的情况下, 只是单纯以母子为集团公司的方式就实现了资金的自由划转在目前的一片真空区, 所以银行目前也可以说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对于企业来说, 任何一笔收入或支出在做账时必须反映出来, 但现在现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仍在做它自己的账, 但钱却都在母公司账上, 根本不在他的账上。集团资金管理和运作机构将下属企业资金上存集中管理, 在权益上无法准确划分, 有挤占挪用下属资金之嫌;其次, 通过对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可以知道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集团企业中, 部分尚无法达到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标准。如果银行为尚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集团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一旦企业发生重大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时, 提供信息和结算平台的商业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遭受损失, 甚至面临监管风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套利交易是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买进他认为相对“便宜的”合约, 同时也卖出他认为相对“高价的”合约, 从两合约价格间的来回变动中获利。在进行套利时, 交易者注意的是合约之间的相互的相对价格关系, 而不是绝对价格水平。这里所说的期货合约可以是同一期货品种的不同交割月份, 也可以是相互关联的两种不同商品, 还可以是不同期货市场的同种商品。套利交易者可以同时在一种期货合约上做多、在另一种期货合约上做空, 通过两个合约间价差变动来获利, 与绝对价格水平关系很小。套利一般可分为三类:跨期套利、跨市套利和跨商品套利。

一般来说, 进行套利时, 由于所买卖的对象是同类商品, 所以价格在运动方向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受到汇率、利率、股价等市场因素的影响给客户带来未预料到的损失, 从而使银行遭受声誉、客户等方面损失的风险。现金管理服务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间服务, 因此, 银行并不承担客户的损失。例如, 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资金风险管理, 虽然银行可采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手段帮助客户规避风险, 但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变化使得银行提供的规避风险的方案并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 存在一定的风险暴露, 这时客户如果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则应由其独自承担, 但客户可能会把这种损失归咎于银行, 银行的声誉可能受到破坏, 严重的可能导致银行丧失掉新老客户。

3、客户信用风险。

首先, 企业集团往往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 是商业银行所谓的优质客户,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点。从总体上看, 企业的资金供给是充裕的, 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粗放, 导致银行贷款和授信超过其实际资金需求, 出现了资金富余的现象。这就容易出现相关问题。例如, 相关企业往往不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 科学测算所需资金量、期

套利交易的优点与不足

□文/蒋太才罗君黄文佳

上是一致的, 盈亏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因此, 套利可以为避免价格剧烈波动而引起的损失提供某种保护, 其承担的风险较单方向的普通投机交易小。套利一般包含了两笔交易, 并且这两笔交易是同时发生的, 为了鼓励不同期货合约间的套利, 国外的交易所规定套利的佣金支出比一个单盘交易的佣金费用要高, 但又不及

限结构和现金流、合理确定和调整银行贷款的规模, 而是将富余资金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从事企业间融资借贷, 牟取非法收入。因此, 企业集团的现金管理在成员之间有偿调剂的资金部分可能来自银行信贷资金、甚至造成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或固定资产投资领域, 这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其次, 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而违约的可能性会存在, 当发生违约时, 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

(二) 内部风险。

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

1、技术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技术工艺、设备及手段等不完备或失效引发风险, 从而使得技术控制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因为现金管理服务是一种依托于网络和IT技术、技术含量极高的网络化金融服务, 因此其必然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风险。而在现金管理中, 银行端、企业端都要有配套技术和设备才能保证现金管理的顺利开展, 达到预想目标。银行端的网上银行系统、企业端的ERP等财务软件非常复杂,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一个回合单盘交易的两倍。同时, 由于套利的风险较小, 在保证金的收取上小于单纯投机交易, 大大节省了资金的占用。所以套利交易的成本较低。

一、套利交易的优点

(一) 收益稳定, 风险低。套利交易具有对冲特性, 所以通常比单边交易有更低的风险。这是在比较套利和单边交易时应

的故障, 同时如果系统内部流量过大, 还可能造成系统的瘫痪, 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服务的中止和客户信息丢失等后果, 给银行和客户带来损失。

2、操作性风险。

银行现金管理服务中涉及的操作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人员操作现金管理系统不当引发系统故障而导致客户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还包括企业财务人员在操作系统时出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因此,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才能上岗, 以减少由于不当操作造成系统故障引起的客户和银行的损失。

3、人员素质风险。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有意识、有目的的作弊或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客户损失的可能性。现金管理业务在水平结构上涉及众多不同部门的人员, 在垂直结构上又涉及总行、分行、支行的人员, 业务流程复杂, 对于人员的监控存在着较大困难, 一旦出现漏洞就可能给银行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因此, 需要完善的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锦华.当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2007.1.

[2]韩国芹.浅谈企业的现金管理[J].会计之友,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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