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精选11篇)
1.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 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 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相关材料主要为:
1、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2、不良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和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 不良资产核销的审批。省国资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先由省国资委委托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然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核销: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以上由省国资委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处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涉及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抄送省财政厅。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第八条 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企业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自行消化需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可依次冲减以前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财务决算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 不良资产移交与处置
第九条 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该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第十条 已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如企业自行处置的,应追回处置收入并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应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要切实承担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的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收益。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对处置完毕的不良资产要按时形成处置结案报告并上报,报告的时点以不良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第四章 处置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处置收益(包括拍卖收益),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第十四条 在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前,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收益扣除有关税收、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家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其具体工作按照《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要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企业、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中介机构等存在弄虚作假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2.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二
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 年 8 月 20 日
附件: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 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 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 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 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向财政部门负责, 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 二) 厉行勤俭节约;
( 三) 公开、公平、公正;
( 四) 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 一) 闲置资产;
( 二) 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 五)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 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 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 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 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 完善处置流程, 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 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 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 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 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 二) 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 三) 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 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 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 二) 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 三)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 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 即补价) 。
第十九条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 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 经批准, 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 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 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 二) 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 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 三) 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 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 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 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 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 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报损:
( 一)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 ( 含依法宣告死亡) 的, 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二)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资产报损前, 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 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 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 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 应当及时入账, 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 二) 因技术原因报废的, 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 三)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 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 四) 债务人死亡 ( 宣告死亡) 的, 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 五) 涉及诉讼的, 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过程中, 存在下列行为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一)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 二) 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 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 三) 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 继续留用的;
( 四)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 五) 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3.警惕!不良资产处置超速飙车 篇三
年初,中央财政向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5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将账面价值4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以摩根士丹利牵头的投资财团、以德意志银行牵头的投资财团。
随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杨小阳向媒体透露,建行下一步将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出售其账面价值约460亿元的债转股股权。而这还只能算是一个开端,大手笔还在后面。据悉,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正将3000亿元的不良资产打包,向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招标出售。
困扰国有商业银行多年的不良资产问题,现在解决起来却如此地快速轻松,不免让人产生出许多疑问和担忧。
质 疑
其实,在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的消息公布后,就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钟伟指出,“中国国际储备既是对外债权,同时也是对内的公众负债”。因此,将外汇储备注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是对公众利益有直接影响的重大决策。
有人认为,外汇储备代表了人民币的购买力。450亿美元,相当于3600亿元人民币,或居民存款的3%。也就是每一元钱的人民币,购买力少了3%,相应贬值到了0.97元。如果银行里有10万元的储蓄,便自动贬值至97000元。从外汇储备里划账450亿美元至财政部,相当于往每一个人的头上抽取一笔“现金税”。
有人抱怨,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系统和国有企业的官员贪污腐败不无关系。而不良资产的处置最后要由百姓“埋单”,是显失公平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从4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中拿出450亿美元,如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银行的问题,也是值得欣慰的。
但一些金融界人士认为,这个过程是不透明的,资本金如何配置和如何改制仍然相当不明晰。既然注资和公众利益有直接影响,那么两家银行就应该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其改制方案,避免注入的资金被挪作他用。但是截至目前,相关的改制方案和财务指标仍不为公众所知。
其实,就连一些高级官员也坦言,他对于两家银行能否将国家的注资保值增值也不无担忧。
但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注资450亿美元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更多的资产处置需要程序的合法和透明。
不能为赶时间表而不择手段
众所周知,巨额不良贷款一直是困扰国有商业银行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其整体上市之路的最大障碍。
中国银行是四大行中经营状况最好的,截至2003年末,集团的不良授信资产比率达16.3%。而国外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一般不高于5%。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周春生在接受《经济》杂志采访时说,解决不良贷款的问题,一方面是减少存量,另一方面是增量消化。所谓增量消化,是指在商业银行发放新贷款的过程中,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的可能性和比率。但短期来看,它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如果想在近两年上市,通过增量的方式解决不良贷款的问题很难取得明显的效果。
这也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大刀阔斧处置不良贷款的原因。除了建设银行外,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都在积极探寻减少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途径。
令人担忧的是在大规模的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处置的价格是否合理,处置的方式是否透明,是否产生违规操作和银行资产流失的问题。
周春生认为,这个问题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快和慢没有直接的关系。处置得慢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关键是要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如何规范出售的定价机制,在出售程序的监管等方面做到公平合理。
4.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5.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五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23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
定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市国资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不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批准;
(五)县(市、区)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国资委分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六)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需降低转让底价的,由产权占有单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处置报损、报废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因企业改制(国有整体产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纳入市国有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其他企业资产处置收益按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企业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6.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和学校《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要求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的并且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产权属于学校事业资产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提高效益、归口有序、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从严控制。
第二章 报废处置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规定,已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报废全过程管理工作,包含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查,按照权限上报学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参与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组织校内鉴定小组完成大型固定资产校内鉴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报废资产的残值处理建议,组织残值处理工作等。技术鉴定、残值处理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清点固定资产实物及相关信息资料,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收集报废申报须提供的基本资料,依照权限组织校内鉴定小组完成固定资产校内鉴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且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权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自行审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报废的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20万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单位价值20万及以上的,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其中,单位价值500万及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申报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及要求 1.资产使用部门申请
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或《广东工业大学大型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单位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资产),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提出报废申请时需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必备的基本资料。
2.校内鉴定。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校内鉴定小组,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1)单价20万以下的,应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进行鉴定。其中,教学科研仪器
设备鉴定人员必须是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不少于3人;行政、后勤固定资产鉴定人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原则上不少于1人。
(2)单价20万元及以上,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名副高以上职称相关领域专家,应参考购置论证或验收的专家一致的标准选任)进行鉴定。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分批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复核。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已通过鉴定的拟报废资产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材料分批汇总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
4.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报废材料后,分批呈报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
5.审批手续完成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将残值处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6.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底拟文将学校本年度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固定资产报废:
1.资产使用部门申请。按第十六条第一项的申请程序进行填报。
2.校内鉴定。按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校内鉴定程序进行校内鉴定。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上报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审核,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材料每半年汇总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
4.校领导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已复核的各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材料汇总呈报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最后审核。
5.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在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拟文将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材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6.审批手续完成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将残值处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每自然年度末,将本年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情况统计汇总,向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报告,并根据校务公开相关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报告。
第六章 账务处理、资产核销与残值处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向财务处发出账务处理通知、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发出资产核销与残值处理通知;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残值处理,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与。应定期、集中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残值、注重综合利用。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由学校
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学校财产。
第二十条 合理选择竞价拍卖、调拨等方式进行残值处理。
(一)竞价拍卖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难以拍卖处理的木质类家具固定资产,经校内公开调拨公示后,可直接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现场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二)对可转作它用的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三)用于捐赠贫困地区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办理无偿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第二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提出明确的残值处理建议及方案,说明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待处置资产明细,可通过学校OA系统等方式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会签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对
报废结果负主要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程序申报的;
(二)擅自越权对权限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四)鉴定组成员未到报废鉴定现场直接签字确认的;
(五)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六)弄虚作假的;
(七)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整理归档,按规定存放在学校档案室等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12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7.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七
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商业银行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都曾进行过有益探索, 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建立类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专门机构来开展不良资产特别处置工作的。
1 国外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带来的启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不良资产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吸取相关国家经验, 在理清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成因之基础上找寻有关处置的方策, 不仅有助于推进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 而且有利于经济和谐发展, 有利于社会稳定。
1.1 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异同分析
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手段有其相似之处: (1) 核心内容都是将好资产与坏资产分离经营, 对坏资产折价出售, 目的是尽快消化这些不良资产。 (2) 都进行了制度建构, 成立了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 从实质上架起了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的桥梁。尽管如此由于各国的条件有差异这些做法又有各自的不同点: (1) 财政实力和经济基础雄厚的国家, 一般采用集中处理的办法如美国、日本。而财力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国家一般采用分散处理的办法。 (2) 根据不良债权产生的原因与背景不同, 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种区别对待、分别实施的办法, 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不良债权的回收。 (3) 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处理不良债权的空间大, 处理快且较彻底, 如美国、日本等, 而市场机制相对较弱和处于转轨和发展之中的国家处理不良债权和空间相对就小, 也不可能那么彻底, 如波兰和东南亚各国。
1.2 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 首先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成立了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在发达国家中, 比如美国和日本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解决不良资产的基本出路是建立一个独立银行企业之外的中介机构, 架起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的桥梁。不良资产之所以发生, 归根到底是货币资金运动的中断, 为此, 必须在金融业分工中建立一个既能经营货币资产, 又能经营实物资产的中介机构, 在根本上使中断的货币资金运动连接起来。我国也先后成立了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巨额不良资产, 但还存在着效率不高, 违规事件频繁的大问题。因此,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内部机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二, 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经营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 从根本上降低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看, 应该深化银行内部改革, 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严格内部监督机制;从外部环境看, 中央银行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 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 在手段上实行多元化, 多种方式并用。我国要借鉴国外的经验, 多吸取各种不同的经验, 然后结合我国的本身情况, 多种方式并用。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对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的方法, 灵活多样地运用国家政策, 提高资本运用水平, 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
第四, 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从国际经验看,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国际市场中。所以面对逐渐逼近的国外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数目庞大的不良资产, 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引进外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已经迫在眉睫。
2 对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
2.1 宏微观结合, 打通制度与规则之阻碍
微观上, 加强银行内部的改革, 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加强银行内部的监督制度, 从而防止和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从宏观上, 应该由中央银行建立对不良资产进行防范的制度, 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 并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从而从外部环境和法律上防止和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宏微观相结合起来, 才能更好的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理。
首先, 要提升信贷市场立法层次和效力。逐步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金融规章经过法定立法程序转化为稳定的法律制度安排, 提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次, 尽快扭转我国主要依行业规章治理金融信贷市场的不科学状况, 努力推进金融信贷市场运行的法制化进程。再次, 要清理修订与实际不符的法律规章, 避免有欠科学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干扰和误导信贷及金融法律实践。
结合我国情况, 政府资源与非政府资源应配套运作。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 规模巨大, 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独担得起, 必须坚持政府、银行、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相对于发达国家, 我国在市场、法制、人才、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性短缺, 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 机构投资者数量少, 规模小, 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 严重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种情况决定了清理不良资产在我国将是长期的实践过程, 而且暂时也不能过分地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将不可避免的发挥重要作用。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和重组总是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损失的承担。那么, 谁是大量资金的提供者和损失的承担者呢?从各国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和做法看, 政府资源是一个主渠道, 政府是大量资金的提供者和损失的承担者, 而其它资源, 如银行自身资源、新的投资者等相对处于次要地位。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 仅有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不够的, 需要政府资源和非政府资源的配套运作, 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银行方面, 应该尽快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 运用呆账准备冲销部分不良贷款, 以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为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 选拔和推荐一些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到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方面, 除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准确的、实事求是的资料和信息外, 积极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重组债务等方面良好的建议, 同时紧紧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和契机, 以求得企业的重新发展。此外, 必须防止债务人乘机逃废银行债权, 防止在全社会形成大规模的逃废债务风潮。
2.2 多管齐下, 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2.2.1 加强贷款风险事前防范。
强调贷款风险的事前防范即强调贷前调查和审查工作, 强调在对市场和企业进行大量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 选准贷款企业和项目, 选择产品市场需求大、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 把住不良贷款形成的源头, 把贷款的风险清除在发放之前。
2.2.2 注重贷后检查, 及时挽救不良贷款。
从银行资金的贷出到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在时间上是分离的, 相隔数月到数年。而在这数月与数年中, 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都将有很大的变化, 可能出现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所意想不到的情况,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此为最大限度地规避贷款风险, 就必须加强贷后检查, 建立贷后检查报告、登记、备案制度, 严密监督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密切注视借款企业的变化情况。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 对自身的盈利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战略远景等可能波动情况以及宏观因素如国家经济的政策、自然因素、政治原因对企业构成的影响拥有比银行更清楚的信息, 它在向银行贷款时, 为了获得贷款, 具有掩盖自身缺点的动机。由于这种单方而拥有信息的存在, 使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风险比它所观察到和想象的还要大, 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目标是企业及时完整地偿还本金及利息, 但由于企业作为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 可能会采取违背委托人目标的行动, 使得银行贷款的偿还产生了未来的不确定性。
2.2.3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分散贷款风险。
一是避免贷款过于集中于某个行业和企业, 避免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的情况。因此, 必须对贷款对象类别进行控制和分析, 设定科学的比例, 对单个企业的贷款余额也必须进行严格控制, 不得随意突破。
二是在贷款方式上加大抵押、担保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 尽可能缩小信用放款额度。
三是在贷款形式上, 运用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委托贷款等形式, 将贷款风险加以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卫.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决策模型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9.
[2]张彧.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
[3]林冬元.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研究[J].金融论坛;2009, 4.
[4]姜占华.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及法律简析[J].法学与实践.2009, 4.
[5]孙少华.论金融危机下大型建筑企业如何开拓海外市场[J].山西建筑.2010, 1.
[6]顾海峰.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创新路径研究--信贷配给视角下银保风险协作机制的建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 1.
[7]王巨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研究[J].特区经济.2006, 8.
8.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八
【关键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创新
一、引言
2015年,我国经济成长率自20年来首次跌破7。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力下行都给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影响。金融不良资产也不断累积,越来越多,得不到很好的、及时的回收处置。经济形势的变化也给金融业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概述
1.不良资产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金融不良资产都包含在这两者中。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从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的组织或者是机构。按照所回收处置的不良资产的性质不同,资产管理公司分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机构。本文也将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分析对象。
三、不良资产回收处置新困境
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金融正是经济发展周期性的产物。金融业的繁荣状况和经济周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经济处于上行期,市场对于信贷的需要旺盛,银行资产的质量能够始终保持在高水平,不良资产回收处置的压力和难度就比较小;反之,经济处于下行期,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压力难度大。而我国目前经济状况正处于这一阶段,经济体制正面临全面性的改革和转型。
面临到的第二个困境是新常态使流动性过剩的矛盾更为突出。随着我国经济放缓,外国投资增长不足,出口低迷,原本宽松货币政策不能解决当下问题,信贷的有效供与求之间矛盾逐渐加深。一方面高质量的企业对于贷款需求减少;另一方面落后乃至面临淘汰的企业要求银行降低贷款门槛,这一双重压力使得金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遭遇困境。
第三个困境是企业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下降。随着经济下行,市场进入新常态,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收入减少,对于银行的信贷还款能力严重不足,进而导致不良资产积累,更加增加了其回收处置的难度。同时部分地方政府过度的干预金融业,再加上司法部门的懈怠,导致不良资产诉讼清收难度增大。
四、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创新
1.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和合资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用以经营或处置收购的债权资产、物权资产、股权及其他资产。项目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解决单一的特定不良资产,会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这种方式可以引进外资、政府资本或者是民营资本来处理不良资产,进而分散项目风险。
2.差额风险代理
差额风险代理有效的结合了传统的全风险代理和一般风险代理两者的优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价值评估来估计基本收益,高于基本收益的部分实行全风险代理,低于基本收益的部分实行一般风险代理。这种差额风险代理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税费优惠政策,保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收益。
3.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企业以其实物资产或股权来交换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一种行为。企业以其资产来置换债权,可使企业免除沉重的利息负担,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其不良资产。这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将原本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进而形成可以经营的资产。
4.借壳上市
通过与上市公司嫁接的形式来提升价值,进而实现借壳上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手中的债券转换为股权,来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这种方式便于资产管理公司退场,而且可以避免原本繁琐的上市程序,让手中的不良资产迅速的进入资本市场。
5.悬赏
悬赏是国际上的通用方法。对于某些特定资产,由于处置时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单纯由公司来追讨债权非常困难。因此应当考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设置悬赏的方法处置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将悬赏机制纳入企业内部,通过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收集债权资产信息。
6.合作处置
合作处置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和合作方即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机构之间就债权、无权或者是股权方面展开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受成果。合作处置可以避免设立项目公司这一环节,直接从市场引进有能力和经验的机构进行合作。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市场中的优势和力量。
7.追加投资
追加投资是指现在不处置资产,而是对它进行再投资,使该项资产增值后再处置,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当然这一方法主要针对具有一定追加价值的资产。比如说一些可以盈利的工程由于特殊原因停工,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追加投资来复活工程。
五、结语
当前,处于调整、变化中的中国经济,给金融业带来了重要影响。不良资产积累多,回收难度大等问题都亟需解决。创新的不良资产回收处置方式可以增加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危机的能力,同时也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1]尹矣.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创新[J].中国金融,2014,24:27.
[2]熊建国,向秀英.论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0,6:43.
9.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九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市国资办 2004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五)其他。
第三条 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 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改制单位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开展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办〔2004〕8号)的规定,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二)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相应的班组、车间、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改制单位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是否建议核销及核销数额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四)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改制单位应对公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职工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的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
(五)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改制单位上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的董事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集体决议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表、有关公示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查。
第五条 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应采取逐笔清理、逐笔核销的方法进行,不得按照总额比例法直接核销。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对不良资产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 改制单位根据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对不良资产作账销案存处理,单独设账,并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章 不良资产移交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职责,或者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所属单位改制中的不良资产处置职责。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改制结束后,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九条 改制单位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必须全部移交,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但改制单位对移交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
根据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在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交接双方可以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者在移交协议中签订委托代管条款,债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主体。
第十条 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集体决议核销的内容一致。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并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接收不良资产时,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债权,应及时发函通知债务人;对股权,按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执行。同时,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对同类或单项单笔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应制订处置方案,选择处置方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他处置方式的,由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第十四条 实物性资产的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实物性资产的评估价或重估价。经技术鉴定后,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 债权的处置可采用信函催讨、电话催讨、上门催讨、诉讼等方式。对已取得确凿证据催讨无望的债权,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对于无法全部收回但按一定折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收回的债权,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按折让后金额将债权处置变现,并对该债权作销账处理。
第十六条 股权的处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股权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或该股权的评估价。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置收入与费用
第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置收入、债权回收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处置收入等。
处置费用是指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中介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发生的处置收入与处置费用,必须配比。处置收入必须专户存储。处置费用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专户中拨付。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将处置收益纳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产权转让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按季编制已处置不良资产明细表、处置收入明细表、经费收入支出明细表,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档案。不良资产核销与处置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接受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市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
(六)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七)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八)泄露商业秘密;
(九)非法牟取个人利益;
(十)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核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核销后,将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10.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十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省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四)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下一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对已经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二)对未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三)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处置收入划解省国库,事业单位划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有关程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行政单位的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在使用时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11.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新形势;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措施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1.商业银行信贷制度不够健全。商业银行对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有时也不能完全自主处理信贷问题,受到政府的干预,不得不继续将银行资金借贷给信用不好的企业。个别企业在还贷时消极对待,使用各种小手段拖延直至无力偿还,这些都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此外审贷分离制度没有带来很大程度的改善,没能保障信贷工作的质量。商业银行工作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不一致,在商业银行信贷的事前调查,事中发放,事后监管各项工作中部分负责人员责任感不强,容易出现工作失误。
2.法律建设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许多债务方、担保方法律意识不够,信贷过程中人情贷款、随意担保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这些都加大了信贷风险,且在许多债务纠纷中债权方的银行优先享有受偿资格受到限制,其次在不良资产处置时进入的司法过程也非常繁琐,处理时间长,制约了银行将不良资产变现的速度。
3.市场信用建设时间短,存在的问题多。我国的信用建设中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有些信贷方通过故意拖延还款时间,不按时还款或采取产业破产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有时还通过企业重组等方式躲避债务责任。这些违约不但给商业银行带来不良资产同时还具有连带性,影响市场风气不利于市场信用建设。
4.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市场化竞争时间不长,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还需长期积累。首先,在经营市场化管理和信贷约束机制的建设方面还有待提升,同时在授信准入上还未形成一致的风险标准评估原则,商业银行单一的管理模式等原因造成商业银行无法识别全部信用风险。其次,目前商业银行现有的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违规操作等人为原因也形成了部分不良资产。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问题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政府有时过度的干预商业银行信贷问题,做出不符合商业银行现实情况及实际需求的干预,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度不断变革,创新的进步,政府部门应逐步放宽对商业银行的制约,提高商业银行自身对信贷问题处理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自身也要加大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和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不断提高客户信用管理水平,减少涉入成长性差的企业。
2.面对国家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国家公检法系统有待改革的现状,商业银行应积极处置不良资产。一方面,根据现有的情况,提高处置效率,利用与债务方双赢的手段避免部分冗长的司法手续。另一方面,考虑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与一些外包机构合作,利用这些外包机构的专长及经验,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以将不良资产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能发展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机构,促进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上各机构的不断壮大,以稳步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
3.加大市场信用建设。银行在决定是否授予贷款时需要收集贷款人员信息及信用风析,分析其还款能力。然而对贷款人的信用分析不应仅仅单户分析,需要加强同业间的联系,银行之间联系加强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分析不足,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银监系统在对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蓄意拖延或逃避债务的人员和企业应给予惩戒并且在整个银行系统共同抵制,要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彻底的处罚,不再给他们留下任何漏洞和机会,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
4.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目前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通常采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内部分账经营或作坏账核销及发放贷增量稀释等手法,手法单一。另外,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知识面也非常广泛,需要依赖大量的专业工作人员,形成的内部组织成本较高,因此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必经之路。发掘不良资产真实价值,盘活不良资产使其产生新现金流,运用资本运营的思路来盘活不良资产。在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上,各商业银行不应是独立个体,可考虑探索和其他银行或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联合运作处置模式,发挥合方资源作用,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5.对不良资产处置成果的绩效考核不断改革创新。通过绩效考核的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相关员工自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主动权。对不良资产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把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果加入员工的绩效考核。
三、结论
当今经济发展新形式下,商业银行自身在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应结合传统处置手段,建立健全信贷制度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不断探索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同时应改善同行业间良性竞争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数量;另外,还需国家在政策上支持,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借鉴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先进经验,特别是与其它金融机构在联合运作模式上,信托处置模式、资产证劵化等创新模式上,应多参考国外先进经验。与时俱进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不断更新发展模式,稳步推进经济多方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青.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研究[J].审计与理财,2015-02-28
[2]吴晶妹,范瑾.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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