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工试用期工作总结

2024-09-21

厨工试用期工作总结(精选3篇)

1.厨工试用期工作总结 篇一

厨工岗位职责

1、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履行签到手续。

2、进入厨房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帽,保持仪表、仪容整洁,洗手后上岗工作。

3、服从领班或组长安排,按规定完成各项工作。用餐前后必须清洗锅,盘,蒸柜,汤桶等用具。负责清洗蒸饭设备如饭盆,饭桶等。协助做好洗菜及切菜工作。参加每周一次的食堂的大扫除。

4、工作时间内不的擅自离岗、窜岗、看书报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不做有碍厨房生产和厨房卫生的事。

6、自觉维护保养厨房设备及用具,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注意安全。

7、自觉养成卫生习惯,随时保持工作岗位及卫生包干区域的卫生整洁。

8、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2.厨工试用期工作总结 篇二

关键词:功能检测,复杂系统,有限使用期,组合优化

0 引言

功能检测是一种常见而有效的预防性维修方式,它基于延迟时间[1]的概念对部件的状态参数进行定期检测,在发现故障征兆时进行及时维修,从而达到在有效利用部件寿命和降低故障率的同时减少维修费用的目的。目前,关于功能检测间隔期确定与优化的研究有很多[1,2,3,4],相关人员从不同角度建立了各种数学模型用于确定功能检测工作的最优间隔期。针对有限使用期条件下复杂系统的维修决策问题,分析系统的费用结构,从维修费用的角度建立系统的数学模型,并对其功能检测间隔期进行优化,从而实现系统总体维修费用的最优。

1 复杂系统功能检测工作的组合策略

复杂系统包含多个部件,而各个部件的最优更换间隔期又各不相同,在实际维修若按此进行维修,难免会造成频繁停机的情况,随之也会造成大量的生产损失。而组合策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它通过调整各部件的维修间隔,使尽量多的维修工作同时进行,可以实现减少停机次数、降低维修费用的效果。因此,对有限使用期条件下复杂系统进行维修时可采取“功能检测组合策略”,通过调整各部件的检测间隔期,将所有部件的功能检测工作集中到同一时间来进行。假设各部件在使用期S内的检测间隔期分别为T1、T2、T3、…,那么在该策略下以TS为系统的检测间隔期,将各部件的检测间隔期都调整为TS,从而可以减少系统停机损失,降低系统维修费用,如图1所示。

2 复杂系统维修费用分析与建模

2.1 符号与假设

系统运行时间为S,预防性更换和故障维修的时间相对很短,可以忽略;在预定间隔期对部件进行的功能检测为完善检测;对潜在故障、功能故障进行的修复,将完全恢复部件的功能,即修复如新;系统共有M个部件,其部件i原来的检测间隔期为Ti,运行时间内检测次数为Ni,所以有Ti·Ni=S;组合后系统的检测间隔期为TS,检测次数为NS,所以有TS·NS=S;Ui:部件i潜在故障发生时的使用时间,也称初始时间,其密度函数和分布函数分别为gi(u)和Gi(u);Hi:部件i潜在故障发展到功能故障的使用时间,也称延迟时间,其密度函数和分布函数分别为fi(h)和Fi(h);

各种事件的发生概率如下:Pni(S):部件i在运行时间S内未进行任何更新的概率;Pmi(l Ti):部件i在进行第l次功能检测时进行预防性更新的概率;Pbi(x):部件i在时刻x发生功能故障的概率密度。

各项费用情况如下:Cni:第i个部件的功能检测费用;Cpi:第i个部件的预防性更换费用及导致的系统损失;Cfi:第i个部件发生故障后的修复性维修费用及导致的系统损失;Di:第i个部件功能检测的准备费用和导致的系统停机损失;Dsj:第j组功能检测工作组合的准备费用和导致的系统停机损失。

2.2 单部件功能检测维修费用分析与建模

为了分析和构建复杂系统的维修费用模型,首先对单部件功能检测策略下的维修费用开始分析。在有限使用期条件下,除了功能检测所需系统停机及相关准备费用,部件i在运行时间S内的维修费用Ci(S,Ti)的情况必然由以下三个不相容的事件组成[1]:

A:在运行时间S内,部件i既没有发生功能故障,也没有在检测时发现潜在故障而进行预防性更换,即未进行任何更新,此时的维修费用为Ni·Cni。发生此事件有两种情况:

B:进行更新,且首次更新是部件i在第l次检测时发现潜在故障而进行的预防性更新,此时的维修费用为:l·Cni+Cpi+Ci(S-l Ti,Ti)。

在进行完善检测时,部件i缺陷出现在(u,u+du)((l-1)Ti<u<l Ti),并在第l次检测时发现该缺陷的事件包含了以下两个条件:在(l-1)Ti时刻以前部件并无缺陷,在进行第l次检测时发现了该部件缺陷;部件缺陷的延迟时间必须大于l Ti-u。

该事件的概率密度为:gi(u)du[1-Fi(l Ti-u)],于是可得

C:进行更新,且更新是因为部件i在x时刻((k-1)Ti<x<kTi)发生功能故障而进行的故障更新,此时的维修费用为:(k-1)Cni+Cfi+Ci(S-x,Ti)。缺陷出现在(u,u+du)内(k-1)Ti<u<kTi,而故障发生在(x,x+dx),此时延迟时间必须满足x-u<h<x+dx-u。此事件的概率密度为:

综合以上可知,除功能检测所需系统停机及相关准备费用,部件i在使用期S内的期望维修费用为:

2.3 复杂系统功能检测组合维修费用分析

若采用本文的“功能检测组合策略”,从系统整体的角度来确定维修工作间隔期TS,在有限期条件下维修费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各部件的预防性更换费用、故障维修费用及导致的停机损失和检测费用;另一类是进行功能检测所需的准备工作费用及停机损失。此时,系统的期望维修费用为

上式中Ns表示采取组合检测后,系统维修所需准备活动及停机的次数。由式(5)即可得出系统的组合检测周期及系统维修费用期望值。

若不进行维修工作组合,由于每次工作都需系统停机,那么系统的停机次数将增多,准备费用和停机损失也将因此增大。此时系统使用期内的期望维修费用为

其中,Drpt表示由于各部件检测间隔期重叠而重复计算的检测导致的系统损失费用。将式(1)-(3)代入式(4),即可得出与部件i在使用期S内的维修费用Ci(S,Ti)。对Ti进行优化,可得到使部件i在有限期S内的最佳功能检测间隔期及最小维修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若通过式(5)得出比式(6)更优的结果,则说明采用“功能检测组合策略”可以较好地减少系统维修费用,从而也就验证了本文所建立模型的有效性。

3 实例验证

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算例来演示和验证有限期条件下复杂系统功能检测换工作的组合优化。假设某系统运行时间为200,它有六个部件,寿命分布均服从威布尔分布,其故障更换及损失费用Cfi、预防性更换及损失费用Cpi、功能检测费用Cni、故障初始时间和延迟时间分布的形状参数mUi、mHi和尺度参数lUi、lHi如下表1所示。为简化计算,假设各时刻功能检测的准备活动和停机损失是相等的,均为300。

利用本文所建立的模型,通过MatLab进行编程求解,分别对功能检测进行组合前后的维修间隔期和维修费用进行优化。可得出,系统定期组合更换的间隔期TS为28.6,系统维修总费用CS为59.5041×103;若采用传统的单部件维修间隔期优化,系统维修总费用为65.4237×103。组合前后检测间隔期及维修费用情况如下表2所示。

可见,由于对功能检测工作进行了优化组合,减少了系统准备活动和系统停机次数,维修费用相比原来减少了9.05%,有效地节省了维修费用。

4 结束语

本文针对复杂系统预防性维修工作综合优化的需求,引入了有限使用期条件下功能检测组合策略,从系统角度建立了其维修费用优化模型,并通过示例验证了该策略与模型的有效性。需要说明的是,复杂系统维修工作组合优化涉及的范围很广,因此在以后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1)本文从维修费用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因此还可对系统可用度、风险等开展分析并建立相关数学模型;(2)本文采取了各种组合情况所需费用都相等的假设,在以后的研究中应进一步理清系统组合费用结构,从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3)有必要对故障发生的相关性开展研究,并探讨其对系统产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贾希胜.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决策模型[M].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2]张杰彬.RCM建模研究[D].军械工程学院博士论文,2001.

[3]Hongzhou Wang.A survey of maintenance policies of deteriorating systems[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2,139:469-486.

3.厨工试用期工作总结 篇三

任性一:试用期满新人换旧人, 公司有自主权?

[案例]

大四学生刘颖于毕业前夕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如果刘颖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合格, 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就在刘颖的试用期将满时, 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她说:尽管你工作很努力, 但公司对你的表现“不是很满意”, 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 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刘颖提出自己哪儿不符合录用条件时, 公司回答说, 试用期后是否留用, 公司有自主权。

[评析]

用人单位变向利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公司以对刘颖“不满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若该公司既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 也未提供刘颖不合格的事实与证据, 那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如果公司无证据证明刘颖属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 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任性二:实习替代试用, 廉价劳动力可白用?

[案例]

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刘甜甜在网上看到省城一家公司以月薪6800元高薪招聘信息, 发求职信后, 很快通过面试。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刘甜甜, 上班后先实习, 合格后才能签订工作合同。当刘甜甜咨询实习和试用的区别时, 人力资源部答复实习就是试用, 其间只发每月1000元的实习工资, 没有说明实习期限, 并根据实习表现再定。实习3个月后, 该单公司人力资源部却告知刘甜甜没有达到该单位的用人要求, 已被“辞退”。

[评析]

“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试用期、实习期的区别, 以达到使用廉价或无价劳动力的目的。”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 指学生在校期间, 到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实习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刘甜甜到该公司应聘成功后, 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并且也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因此, 刘甜甜和用人单位实际上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而公司“先实习后试用”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对此, 刘甜甜可通过 (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三项权益:一是按正常工资80%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二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任性三:体验流程非试用, 擅自走人无补偿?

[案例]

毕业半年多尚未找到工作的小许, 经某人才中介联系到一家外贸公司网络部接受面试, 当即被录用。双方口头约定小许月薪3800元。但公司告知他新员工必须先到一线去熟悉公司流程3个月, 然后再回到正式岗位。三个月时间里, 小许有时被安排清点货物, 有时又要去招待顾客, 每月工资只有1200元。三个月过后, 小许以为能坐回办公室了, 可公司仍没让他回原岗位的意思。小许几次去找人事部门, 公司却一拖再拖, 一个月过后, 小许一气之下决定辞职, 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公司以小许“擅自走人“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小许主动辞职在先, 但其原因系公司存在3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是以体验流程代替试用期, 并随意违法延长试用期;二是未与小许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未依法按工资的80%标准支付小许试用期工资。因此, 即使是小许主动辞职, 该公司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任性四:试用期不得走人, 否则承担违约金?

[案例]

应届毕业生小丹与一家电讯运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期间, 无论哪一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试用至2个月时, 小丹通过网上招聘, 成功地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运营公司得知此情况后, 要求小丹按协议要求支付2000元违约金。

[评析]

劳动者想找到一份理想工作之想法无可非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违反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 运营公司与小丹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 小丹有权随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无需支付违约金。

任性五:试用期内患抑郁症, 单位当然可辞退?

[案例]

阿勇与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一款约定:“试用期期间, 劳动者患有……传染病、抑郁类精神疾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即将结束前夕, 阿勇因忙碌、紧张, 加之女友因回老家工作, 明确提出分手等原因出现抑郁症状, 沉默寡言、情绪不佳、精神恍惚、精力不集中,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效率。后经心理辅助治疗与一周的休整, 抑郁症基本消失。试用期结束时, 公司以阿勇患有抑郁类精神疾病为由,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向阿勇发出解聘通知书。

[评析]

虽然,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阿勇已经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 阿勇只是因工作劳累、婚姻受挫而患上抑郁症, 更何况抑郁症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心理病症, 抑郁症不是精神病。该公司的解聘行为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阿勇既可选择要求公司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也可选择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若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阿勇还有其他损失, 可一并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任性六:试用期非劳动关系期, 可不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

职专毕业的阿颖入职某酒店后, 酒店迟迟未给阿颖办理社会保险, 一问老员工才知道该酒店有一条规定, 员工入职必须干满6个月, 且明确表示继续在此工作, 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且, 在酒店所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中均有载明。该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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