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住房建设规划(4篇)
1.江门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篇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 市房产局关于
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9〕72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时间】 2009-07-27【实施时间】 2009-08-01【效力属性】 有效
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局 市房产局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指蓬江、江海两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工作机构。
成立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金融办、市房产局、市消防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供电局、市城建集团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下称市处置问题楼盘办,刻制专用章),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蓬江区、江海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相应的机构。
(二)工作职责。
1、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问题楼盘相关问题;协调处置非问题楼盘的商品房和企业自建用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2、市处置问题楼盘办:组织召开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指导两区处置问题楼盘办的工作,组织对市直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协调处理相关的信访问题,确定处置责任主体并指导处置责任主体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督导处置责任主体对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进行处置,及时综合处置情况向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汇报等。
3、蓬江区、江海区政府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处置属地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并落实责任,按上级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市、区处置问题楼盘办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可依法依规直接指导处置工作;对重大疑难需提交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处置责任主体并指导责任主体提出处置建议,提请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置办法。
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处置管理主体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报建)管理关系确定,若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则按建设单位的工商管辖地关系确定。此前已明确处置工作分工的,按原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4、处置责任主体: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问题,一般由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处置责任主体;企业自建用房的房地产登记问题,一般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处置责任主体。
处置责任主体在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下,提出处置建议及制定工作方案,并明确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置工作直至完成,按要求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
若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由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牵头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办法。
5、相关部门: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市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的决定及各自工作职能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成员单位之间要紧密协调配合,积极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历史原因和当时的政策环境,特事特办,并制订专项办事程序,指派专人提供协助,加强指导,加快处置,优先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6、问题楼盘处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问题楼盘处置责任主体每逢双月份2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蓬江、江海区处置问题楼盘办负责整理汇总属地的处置情况,逢双月月底前报市处置问题楼盘办;市处置问题楼盘办综合后逢单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处置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国有土地范围内因建设单位用地及规划手续不全、欠工程质量验收、欠税费、撤销、改制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00年12月31日后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的问题楼盘。
工作对象:
(一)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为“问题楼盘”的商品房。
(二)房地产权属已初始登记,但因上述原因导致购房人未能办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包括拆迁补偿的商品房)。
(三)企业因上述原因未能办权属登记的厂房、办公楼等自建房屋。
(四)其他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房屋来源合法,可以依法登记的房屋。
三、处置办法
(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制订处置办法。
1、开发企业有能力办理房地产登记有关手续,但故意拖延或不办的,处置问题楼盘办应敦促其尽快提交有关资料及缴交相关税费,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对一再拖延拒不办理的开发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在媒体曝光,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停止给予该企业办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拖延不办的开发企业,购房人及金融机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欠缺用地来源资料影响初始登记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对用地资料(包括土地证原件、用地批文、征地红线图、规划报建等资料)进行整理,协助处置责任主体提供用地来源资料。对确实无法提供用地资料的,由用地单位或处置责任主体说明原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视情况区别处理。在明确用地来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在公共媒体上刊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依法不成立的,注销原有的土地登记后,由处置责任主体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交清相关税费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用地单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于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影响购房人办证的,由金融部门与用地单位或处置责任主体协商置换抵押物、重新设定抵押物或在设定担保的前提下签订还款协议,解除土地抵押。
3、对于欠缺规划建设许可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规划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补办手续,不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可作适当处理后,给予补办规划许可、规划验收手续;因存在局部违反规划建设而未能规划验收的工程,若违法建筑对建设工程及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可先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验收。
4、已建成但未办理工程质量验收手续的建设工程,于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在处置问题楼盘办的指导协调下,由处置责任主体组织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下同)共同确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文件。对于无任何工程技术资料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共同确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5、未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的,由各职能部门尽其所能提供协助、配合,处置责任主体提供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办理房地产登记所需要的项目资料,向市房管局提出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申请,市房管局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
6、购房人依法购买商品房并履约付清购房款、税费的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对处置过程中所收的购房款,要纳入处置问题楼盘办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用于所处置楼盘的建设、支付开发企业拖欠的税费等。
7、建设单位欠缴税费但购房人已依法按照购房合同履约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凡是列入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范围的欠缴税费的项目,按照“优先办理房地产权证,保留对拖欠单位追索权”的原则,对已交清购房款和税费的购房人,经属地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房产局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同时,市房产局告知税费征收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由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向拖欠税费的单位发出限期清偿(缴交或担保)税费通知,责令拖欠税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清偿税费,拖欠税费单位缴清税费后,可办理房地产登记;拖欠税费的单位逾期不清偿的,由税费 3 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布通告催缴;在通告期限届满,拖欠税费的单位仍不清偿税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不予办理其自有物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公安部门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可依法给予拖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方面的限制。税费征收主管部门继续对拖欠单位采取追缴及保全措施,直至依法强制追缴、追究拖欠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公安、司法部门应给予配合支持。对其中经税费征收主管部门查明确无能力清偿拖欠税费的单位,可采用“搁置挂帐”方法处理税费问题。
第3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接上页]
8、凡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待消除争议、纠纷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9、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但因缺乏经济实力或停止运作等原因,造成工程后期的水电等项目无法完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业主无法入住的,经全体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办理,业主保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偿的权利。
10、对无力自救的“烂尾”项目,由“烂尾楼”的债权人(包括银行、购房业主等),经与开发企业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由司法部门作出裁定。
(二)申报及受理。
1、商品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向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涉及拆迁补偿的历史遗留商品房登记的处置,先由市房产局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条件具备后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复核,再由其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通知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2、企业自建用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先由申请人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经市房产局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提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由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各职能部门按最终确定的处置意见办理,并在申报表加具意见后,直接交市房产局备办。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市房产局通知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的办事指南,备齐登记材料申请房地产登记。
(三)处置程序。
1、申请。符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范围的申请人,按下列程序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商品房购房人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的,中介公司还要提交购房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房地产已初始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材料。
(2)房地产未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先到房地产测绘所申请办理房屋分户图后,按照 4 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结合申报表内容一并审核申请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收件收据给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件。
3、审查登记发证。
(1)审查人员按照登记的法律规定、程序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将申请事项在《江门日报》公告,在公告一个月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发证。
(2)建设单位欠缴商品房项目税费但属“优先办证”情形的,在登记案件办结后,由市房产局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缴。
四、操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市房产局负责按照本文订立的原则,制订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的操作细则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效能监察
市监察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将效能监察覆盖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特别对处置责任主体单位,防止出现扯皮、推诿、逃避、拖延,加快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解决。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2年,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各市、新会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遗留问题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篇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标,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大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实施老小区整治和易淹小区排水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积极改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廉租住房提标扩面到位。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年内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1700多户扩大到4500户,达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31元、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7元;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年内新建或收购200套、1万平方米小户型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落实到位。
市区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4万平方米(含货币补贴),中低价位商品房50万平方米。
(三)老小区和易淹片区整治到位。
市区年内对砂轮机厂宿舍区、小区、实施综合整治,对市区所有易淹小区实施排水设施专项整治,保证今年易淹小区不受淹。
三、主要措施
(一)稳步推进廉租住房保障提标扩面工作
认真做好20xx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提标扩面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年内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194?84万元,主要来源为:市、区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和按10%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等。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情况采取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
市区新开工建设1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建设区域在城北范公路西侧、城西南路南和城西青年路北204国道改道线以东。提前做好年建设用地的准备工作,年内完成新增2个地块、200亩土地的选址、规划和挂牌工作。
推行特殊群体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驻部队现役军官、军转干部、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当年计划的.5%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探索并实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年内安排50套,向符合条件但购房资金暂时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申请“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公开摇号确定购买顺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出资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自签订“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5年内,申购家庭须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产权份额。
市区年内新开工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5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区域在东绕城两侧、工业园和路南、河两侧、城北等地块。
(三)加快老小区和易淹片区改造步伐
对列入市政府28件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砂轮机厂宿舍区、、小区、实施综合整治,对老城区所有易淹小区实施排水设施专项整治。老小区综合整治和易淹片区排水设施专项整治分别需资金680万元和1800万元,主要来源为政府的财政安排和企业自筹。老小区综合整治和易淹片区排水设施专项整治要坚持市、区联动,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整治。要针对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有条件的小区要结合环境整治、房屋维修,完善配套设施,提升老小区整体质量,切实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四)明确职责,加强督查,确保完成市区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3.江门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篇三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臵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臵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臵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2)《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4)《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 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证明。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6)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 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对象名单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满或完成异议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审核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 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
区民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将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市、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 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臵、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等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 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摸文定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先由承租人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租金补贴,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 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保障家庭将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并取得证明。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60%;(4)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年审管理
1、保障家庭应于《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并提交《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审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审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 具书面说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审情况,及时做出变更、停止或者继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年审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4、保障家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收缴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暂停发放补贴。待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并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计入后续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发相应的补贴。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3个月的搬迁期内按原标准缴纳,超出3个月的搬迁期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
(二)变更管理
1、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保障。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收到民政部门核对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和调整相应的补贴或租金标准、变更《租赁补贴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向区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2、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原合同后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备案并告知相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不同意互换,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退出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保障资格;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3、上述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档案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城镇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
(六)诚信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信息管理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录入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信息,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六、附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4.江门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篇四
最低限额比去年增加180元
从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职工20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也就是说,宁波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限额比去年增加了180元,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这也是7年来首次没有进行调整。
申请受理时间截至本月底
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职工,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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