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职工医疗互助(精选11篇)
1.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篇一
一、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概念与对象范围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及家庭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金一般都是职工个人一次性交纳,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从职工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费用的待遇。
我国职工助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了原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我国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一般由工会等独立机构承办,职工自愿意参加,费用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家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经办条件与审批
为了保证互助医疗基金的共济能力,抵御基金营运风险,申请并经办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是地级市以上城市工会等独立法人团体,并经同级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用期限和缴费额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自愿纳部分互助医疗保险费用,所缴费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如企业未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为职工缴纳互助医疗保险的费用,可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四、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营运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政府、社会和投保企业、职工的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和发放。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批准运行一事实上期限后,确有基金投资营运能力的,必须经当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国家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严规定投资营运范围,才能,进行基金的投资营运。
2.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篇二
新增新生儿疾病保障
2013年开始, 厦门实行新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职工年缴费用由50元/人提高到60元/人。工伤事故保障扩展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 即职工除工伤外, 包括在上班途中或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都可以获得补助。参保职工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 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由以前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
此外, 2013年还新增了新生儿疾病保障, 即参保职工的新生儿, 经诊断患脑瘫等12种重大疾病, 将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 最高补助金额3万元, 每个新生儿每年度限补助一次。
重病保障金提至3万
“2013年大幅度上调了保障额度。首先,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金支付额度, 从原来的2万元/人提高至3万元/人, 充分体现互助保障的救济职能。其次, 新增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障, 通过给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方式, 为患重病人员提供额外的资助。”杨中华介绍说。
调整后的医疗互助保障额度的具体内容为:对已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员工, 年度医疗费用自付总额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支付部分, 含自费医疗费用) 超出3万元的, 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金额按照医疗费用自付总额确定。
只要参保就立刻生效
据介绍, 2013年除了60元的保障方案外, 还针对在厦非公企业员工制定了36元的保障方案, 即员工参保费为每年36元/人。这类员工基本沿用60元保障的内容, 但重病保障额定为2万元/人,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补助等大体按6折计算。
3.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篇三
(甲种2006年版)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 保障费和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 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六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患“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即可申请办理给付手续),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非典型肺炎”除外)。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
(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附 则
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
6.非典型肺炎:指由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诊的患者。
第十二条 本计划从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为配合基本医疗改革,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看病难”,维护职工利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
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中央及外省市在穗单位职工、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
三、为什么要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由广东省总工会推出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目的是使不幸患上特种重大疾病的职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四、省委、省政府有什么文件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02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要求各市、县“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支持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9月10日,省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粤发〈2002〉9号),其中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行职工互助合作保障”。这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积极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有力举措。是对工会工作的极大支持。
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在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如患有以下各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即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非典型肺炎(取消180天免责期,经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即可获得保障金),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后获得保障,给付相应保障金。保障金额的赔付标准根据职工投保保障费的份数来确定,保障费最低每份80元,相应赔付金为一万元,最高赔付金为5万元(即5份)。
六、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资金如何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件[财社(2002)18号]规定,互助医疗保险费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同时也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增强职工的保障意识,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他人献一份爱心。
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突出特点是:
1、保费低,赔付高;
2、投保手续规范简便;
3、服务到位,赔付快捷
八、如何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手续?
本计划必须以团体形式参保,要求投保单位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集体参加,对于所属基层单位较多的大企业,可以分期分批组织参保,逐步达到参保人数要求。但每个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10人。
参加本计划须填写“投保单”和“会员名单”两份相配套的表格,保单编码由互助会统一配给。
1、“投保单”一式四联,由投保单位、互助会业务、互助会财务及各市代办处或产业工会各存一份,投保单在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单位与互助会共同签章后生效;
2、“会员名单”需一式两份,参保职工身体如有特殊情况如残疾、有过何种手术要在备注栏具体说明;
3、投保单位在参保前要统一选定同一参保份数标准,以团体形式参加保险(100人以上允许选定两个份数标准);
4、投保单位需提供投保职工资料的3.5寸软盘,以会员名单的格式,采用WORD或EXCEL形式制盘;
5、各市总工会的代办处需按保单编码序号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互助会,作为业务统计依据。
九、退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已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及职工家属暂不予参保。
十、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顺利建立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鼓励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障计划,假如在保障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障计划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除领取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又可获得本保障计划的赔付,实现多重保障。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承保单位盖章的“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及申请人所在页的“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4、被保障人赔付申请书;
5、被保障人同意互助会查阅其病案的委托书;
6、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理赔材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给付本人医疗互助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十二、保障期有多长?期满后可不可以续保?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3年;参加本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保障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可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单位工会集体办理续保手续,缴交保险费,则保障期顺廷3年,并免除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分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如保障期满后参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每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前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份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十三、工作单位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
互助会是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省总工会组建的按规范运作的事业单位,本计划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的,只要在互助会有本人档案资料,无论单位关、停、并、转或本人劳动关系的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对兑。
十四、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份。职工互助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用互助互济的形式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是国家基本保障的补充。
十五、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未发生理赔,保障期满保费能否退回?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行为。是集众人之财,解决个别人困难。按规定,保费是作为该项保障计划的给付准备金。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没有受益,期满后,原投保费不予退回。
十六、被保障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单位能否办理续保?
已参保的会员,在保障期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就业单位的,根据广东省职工保险事业管委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可以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满前的一个月之内,本人凭原参保的有关资料(投保单、本人名单所在页复印件及代收据)到各市总工会代办处或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但续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十七、受益人申请给付有没有时间限定?
依据规定,受益人从被确诊为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日期起超过180天不报案提出申请给付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给付,保障责任终止。
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问答
一、什么叫做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由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共同推出、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是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提高女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的一项新举措。参加了该项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内,如患女性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的其中一种,即可申请赔付保险金。
二、为什么说“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解除女性后顾之忧的保障? 随着世界性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突出,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等,威胁女性的四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近年正呈现发病率上升并有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如果万一遭此不测,昂贵的医疗费用,将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生活上的困难。然而,病魔无情人有情,即便出现上述情况,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均能获得相对的经济补偿,并能及时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缓和暂时的经济困难。因此,对于广大女职工,特别是低收入或待岗、下岗的女职工来讲,只需花少量钱购买保险,就可得到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女职工安康保险计划?
根据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粤工女委[1998]6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职在岗或下岗、待岗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尚未发现患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及其它癌症的女职工,经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成为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后,均可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保险计划”)。
四、会员费、保险费由谁负担?如何办理入会和投保手续?
会员费、保险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1、个人缴纳;
2、单位行政或工会全部承担;
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定。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只须一次性交纳会员费10元,便可取得会员资格。入会和投保的手续应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派出专人负责办理,并做好统计、登记造册、填写计划书、收缴会员费、交纳保险费等具体工作。下岗待岗的女职工,由街道、居委或原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予办理。
五、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在申请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申请单到期日的三年内,凡患有原发性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后即可获得赔付,享受全额赔付保险金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会员投保的份数来确定。保险费每份为50元,保险金额为15000元,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份(150元)即赔付的保险金额最高为45000元(赔付率为300倍)。
六、保险期限有多长?期满后可否续保? 保险期限为三年。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满后如要继续投保,不用再交纳会员费,只须办理续保手续,同时缴交下一期保险费,保险期即可顺延三年。三年保单到期续保的,须提前30天办理续保手续,续保不再执行免责期,过期将视作初保。续保新增份数的,新增加的份数视作初保,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七、保险期满后,保险费能不能退回? 本保险计划是群众性互助互济的合作保险计划,是通过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动员女职工投保,在全省工会系统内形成网络,从而依靠全省会员的力量,利用投保的保险费,去解决患有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疾病的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参加本保险计划,是献爱心、送温暖工程的具体行动。因此,保险期满后,保险费不再退回。
八、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女职工,能否再参加本保险计划?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鼓励女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有条件的可参加多种保障。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险计划。假如在保险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险计划保障责任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除领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还可获本保险计划的赔付,真正实现多种保险的保障。
九、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能否参加此种保险计划?
本保险计划是工会组织职工互助互济解决个别女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福利行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原发性四种疾病的患者。所以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是不能参加该项计划。
十、申请给付有什么限定? 参照条款第八条除外责任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四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投保人单位工会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联系,为其办理保险金的给付手续。参照条款第十至十三条。
4.申请职工医疗互助金所需材料 篇四
时间:[2010-7-1 8:34:45]
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办法
一、凡参加油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民、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集体职工、内聘工、合同工、企业员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连续缴纳每年个人出资部分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职工在就医中符合管理局有关医疗费支出的有关规定,且一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团体商业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后,累计自付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救助。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
2、申请人当年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的票据。
3、个人身份证明。
4、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救助的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社保所填写《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交社保所审核。
2、社保所审核后报局社保中心审核。
3、社保中心审核后交局职工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4、职工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后,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的二级单位管委会办公室。
5、二级单位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救助金。
五、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金实行分段按比例计算,自付医疗费在5001--10000元的部分按60%计算;10001--20000元的部分按90%计算;2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0%计算。
六、医疗救助金的支付业务集中在每年的6月-7月、12月-次年的1月办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不按管理局有关规定进行就医和不符合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2、在就医和申请中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
3、没有连续缴纳个人出资部分的。
4、其他不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情况。
八、特殊救助的申请。
5.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本实施办法在基金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运作。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以一为一个互助周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缴交,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缴交。
第六条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补办职工医疗互助手续(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各单位所交互助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三章参加互助程序
第八条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第九条各参加单位应在上一年10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汇总并帮助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到杭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十条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凡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自负)在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50%;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金额分段定额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3000元至5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500元;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5000元至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800元;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1200元。
第五章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四条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分别结算。
第十五条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补助金的申请实行即申即办(遇特殊情况除外)。职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后,由单位工会帮助办理补助手续,也可由本人直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补助手续,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六条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金的申请实行一年一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期),次年的1至3月份为报销期。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各单位汇总并填写普通门诊结报表后报上级工会,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审核并填写普通门诊结报汇总表后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七条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收费收据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由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
第十九条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6.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篇六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单位职工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互助保障需求,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范围
第二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16种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同时,可向互助办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16种原发性疾病是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臵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具体定义见附则)。
互助期限
第四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首次参加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并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或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超过30天后继续参加本互助的视作首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六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七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八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九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3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十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一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
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第十五条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六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一)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二)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第十七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住院医疗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待遇申请手续,互助办在本市各区工会及部分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住院医疗互助金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5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同时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或单独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互助办支付。
第二十二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住院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6、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4、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6、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7、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9、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二十三条第7款和第二十四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1.恶性肿瘤
组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各部位原发的、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3.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4.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征,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5.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呈肿瘤性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6.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7.良性脑肿瘤
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不包括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8.脑动脉瘤
指脑动脉瘤手术或介入治疗后。
9.心脏瓣膜臵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臵换术。
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指意外伤害所致肢体损伤致3个及以上大小关节功能永久性丧失。
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
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14.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16.阿尔兹海默氏症
是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7.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篇七
3月14日,小型轧钢厂工会组织召开第五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专题会,在回顾总结第四期互助活动亮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五期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宣传、互助金的收缴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为擦亮这一品牌工程奠定了基础。
互助互济,大爱无边。会上,该厂工会对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进行了回顾总结:2011年,该厂共有1262名职工参加了第四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占全厂人数的98.74%,比第三期增加了1.3%,收缴互助金总额45432元。在第四期互助活动中,该厂工会共为患病职工及家属申报医疗互助金22人次,共计27821元,有效缓解了患病职工家庭的生活压力,减轻了职工的思想负担,在安全生产、构建和谐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8.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篇八
(其他企业)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除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下文统一简称“其他企业”)单位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统称为职工)、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党政群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农民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参加存话费送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2013年10月份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14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十九)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14年2月18(农历正月十九)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36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第六期互助活动,企业职工缴费还可以通过单位团体存话费送医疗互助金的形式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参与方式另行发文)。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市、区)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新型农村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补偿表(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3、没有参加以上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原件);(4)住院出院小结(原件);(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办和医保中心证明:申请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9)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参加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50%给予补助,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的,按40%给予补助。
在第六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5%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0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农民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0%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扣减起付线400元。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含死亡),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办事处,由中心、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办事处8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四
龙岩市第七期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一、互助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在岗女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前提下,方可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龙岩市第六期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
女职工参加人数应达本单位女职工数的95%以上。
第二条 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参加存话费送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 互助期起止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活动的女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25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女职工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团体存话费送医疗互助金的形式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参与方式另行发文)。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各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六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八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二类特病:子宫和卵巢同时摘除手术;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 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四、互助金给付标准
第九条 互助金给付标准为:第一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6000元,第二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3000元,第三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2000元,第四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条 凡特病住院一次或累计给付补助金达到第一类特病互助金额6000元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五、互助金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凭住院资料直接向中心或办事处申请。除了提交住院材料,还必须提交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属第三、四类特病互助金中心委托办事处支付;属第一、二类特病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六、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不是本互助期首次确诊为女特一类病的;
2、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特种疾病;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 它
9.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篇九
题征文比赛获奖名单
在全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的精心组织下,在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互助保障温暖职工”主题征文比赛圆满结束。此次征文比赛共收到稿件400余篇,经有关专家认真评阅,评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0篇,优秀奖50篇,组织奖15个,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一等奖
彭燕青北京二商集团金狮龙门食品有限公司
蔺桂芝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卢薇薇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胡伶京煤集团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京红翠微大厦
二等奖
孙国清北京工美集团
宋涛北京地铁供电公司
姚冬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宋洁北京大学医学部
崔连芳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王兆新首钢高速线材厂
唐小雁北京建工集团六建有限责任公司
靳俊杰北京市香山公园
范玥翠微大厦
张薇普仁医院
三等奖
刘海彪京城机电北人富士公司
赵运格
董静静
金蔷薇
宋玉玲
董桂梅
王颖
张鹏
石京萍
吴菊秋
洪虹
胡志刚
范学军
吕建梅
颜爱莲
李文青
王丽萍
赵志华京城机电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地铁运营四分公司 燃气集团密云有限公司 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 燃气集团第四分公司 同仁堂药店 北京现代 一轻集团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胜饭店 三元种业奶牛中心 北京兴建物业管理中心 北京市凯鑫实业总公司 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市顺义粮油总公司 北京市通州商业资产运营公司 延庆县总工会
王春燕 首钢建设集团
张淑琴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平谷中学
优秀奖
王新凯 张威 陈红英 耿涛 翟秀琴 赵长洪 苏岩 金洪洁刘雪灵 袁翠兰 胡金海 白雪 荣丽 赵然 边正东 王英奎孙硕 李素珍张帆 罗友晖 耿妍 桂建设 涂雪辉李春花 楚震 胡宝来 张冬红 陈广丽 侯淑玲 刘继荣邓巍 刘曌星 许雅心 张平张丽霞 靳玮 赵瑞 徐晓靓张淑梅 程瑶 张京京 李桂珍 刘国晶 张玉萍 程 林程红玲 朱崇开 贾金凤 马英华 陈秋伶
组织奖
朝阳区总工会
海淀区总工会
东城区总工会
通州区总工会
平谷区总工会
北京教育工会
北京京煤集团工会
北京二商集团工会
北京燃气集团工会
北京首农集团工会
北京同仁堂集团工会
北京地铁有限公司工会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10.保险公司职工互助条例 篇十
时间:2015-06-10 点击量:1709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全国性互助保障社团组织。该组织以为职工服务为社会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活有关的职工互助保障业务,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法人、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的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职工互助互济合作保障活动。
徐州办事处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徐州地区唯一派出机构,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推出的各项保障计划及有关精神开展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重要体现。
徐州办事处现共推出了4项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四、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具体执行计划以徐工发【2010】118号为准)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以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11类疾病为准)、能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超过60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申请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60%,少于50人的需100%参保。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75元,有效期为一年。互助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2、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在互助期生效30日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互助期满后,如15日内续保,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违反《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职工),一经发现将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并不退还互助费。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可以按照职工分段支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异地治疗的,到医保报销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可按分段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对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对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按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对超出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可按超出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职工或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在本人住院的医疗机构结算后180天内(以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不再受理。申领时应提交的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医保发票);
3、医疗费用项目分类(医院医保结账处打印);
4、出院小结;
5、住院当天门诊病历;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徐工发【2010】30号为准)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以本计划11类疾病为准)、能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不超过60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申请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60%。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保障的11类重大疾病: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等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重要器官移植
6、白血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除外)
8、严重烧、烫伤
9、截瘫
10、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66元,有效期为三年。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享受互助金,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互助期生效90日内(含本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互助期满后,如15日内续保,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职工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11类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享受互助金的权利,并不退还互助费。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职工,期满再次参加本计划,不再享有已患有所属种类的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由其他疾病转移、医疗事故、医院误诊、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核辐射及污染、各种欺骗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等患有上述11类疾病,不享受互助金的权利,并不退还互助费。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首次发现上述11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首次患病可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修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首次住院的可领取最多6个月3600元的生活补助互助金(按住院日期)。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职工或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在发现患者有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之日起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不再受理。申领时应提交的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3、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4、其他资料。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徐工发【2010】30号为准)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不超过60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申请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50%,且人数不低于50人,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必须100%参加。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互助费的交纳根据会议的行业及工种而确定,分为四个档次(见附表),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互助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不享受互助金的权利。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互助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领取四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伤残程度领取伤残互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的治疗状况); 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领取180天(按住院时间)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可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保障待遇终止。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职工或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在发生意外之日起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不再受理。申领时应提交的资料:
1、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意外导致身故的,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执法部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徐工发【2010】30号为准)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不超过60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申请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的60%。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保障的8类特殊疾病:
1、原发性子宫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有效期为二年。互助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首次参加本计划,互助期生效90日内(含本数)患有上述8类疾病和原位癌中的一种或多种,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互助期满后,如15日内续保,不受上述90天有效期限的限制。
职工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一种或多种,不享受互助金的权利,并不退还互助费。
由其他疾病转移、医疗事故、医院误诊、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核辐射及污染、各种欺骗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等患有上述8类疾病和原位癌的一种或多种,不享受互助金的权利,并不退还互助费。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互助期生效90天后,首次发现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首次发现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领取10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最多领取4800元的生活补助互助金(按住院时间);
首次住院,可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职工或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在发现患有上述疾病之日起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不再受理。申领时应提交的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3、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4、其他资料。办理各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流程(包括续保):
参保单位整理职工名单
—> 发到徐州办事处(市总保险办)邮箱:1:02618269@QQ.com进行审核 —> 审核完毕发回基层单位确认名单 —>单位登陆QQ:1902618269 下载申请书填写 —>单位以汇款、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方式交入办事处指定账户 —>带单位或工会公章到办事处办理手续 —>办事处填写相应的计划书 —>财务确认收款后开具票据。申请互助金流程:
11.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 篇十一
宣传手册
目录
一、江苏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通过《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二、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关于《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
实
施
细
则
》的问答„„„„„„„„„„„„„„„„„„„„„„„„„„„„
五、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相
关
服
务
电
话
号码„„„„„„„„„„„„„„„„„„„„„„„江苏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通过《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决议
2006年4月22日
江苏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 法》)。
与会代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办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认为,面对我校拥有六千余名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以及目前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现实情况,本着发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宗旨设立该基金,是一件坚持以人为本观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切实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对于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该《办法》,并授权大会选举产生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本《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学校颁布实行。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帮助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设立“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设立基金的宗旨,在于发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尊老敬贤、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缴纳方法
第三条
基金采取教职工(含在职和离退休)个人自愿缴纳、学校相应配套、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等办法来筹集。
第四条
个人缴纳额度
(1)教授、校级领导:120元/年(2)副高、处级干部:100元/年(3)其他在职教职工:80元/年(4)离退休人员:100元/年 第五条
缴纳方法:
全民所有制职工,每年一月由财务处一次性在工资中代扣;大集体、计划内合同制编制的职工,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每年1月10日前收齐交到财务处。学校配套资金于每年一月由校财务处一次性划拨到基金专用帐户。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配套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一月一次性拨缴到校财务处,再由校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基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其职责是:
(1)制定基金使用办法;
(2)根据基金收缴及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有关规定;(3)每年两次(6月底和12月底)研究审批患大病教职工的补助申请,决定基金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因病去世的教职工由其家属申请,可及时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由基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办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其职责是:(1)负责受理教职工请求基金补助的申请,汇总材料,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
(2)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张榜公示拟享受基金补助人员的名单,接受教职工监督;
(3)公示期结束后办理基金发放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基金由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汇报基金使用情况,校财务处负责及时汇总基金收缴情况并通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审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
第十条
申请人到本人所在单位工会领取并填写教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第十一条
持上表和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原始单据(外出就诊需持转院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到职工医院办公室办理大病医疗自费费用数额审核证明(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留存的,应提供由市医疗结算中心盖章认可的复印件资料);
第十二条
将上表和大病医疗自费费用数额审核证明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大病治疗,一年中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镇江市医保规定的自费段费用、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保健品、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等)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暂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5001-15000元部分补助20%;(2)15001-30000元部分补助25%;(3)30001-50000元部分补助30%;(4)5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40%。(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十四条
享受基金补助的相关规定:
(1)在本基金设立之初即加入的教职工,在本办法颁布实施日起,即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2)在本基金设立之初未参加基金缴纳的教职工,若以后提出申请加入,必须补交齐自本办法实施以来应缴纳的互助金金额,并在缴纳日起一年后,方可进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时段;
(3)因各种原因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自停止缴纳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缴纳的互助金不退还。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缴纳时,必须补缴齐停缴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缴纳日起一年后,方可进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时段;
(4)新聘、新进人员自起薪并缴纳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基金补助:
(1)未经医院批准转诊擅自在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2)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3)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若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7日
江苏大学一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通过<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根据该《决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镇江市现行的医保规定,特制定《<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基金补助的认定范围:
(一)江苏大学自愿参加并缴纳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一年内因患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在镇江市医保规定的自费段后,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因治疗必需的自费药品(有国药准字号或进口注册号),治疗性制剂费用,因治疗必需的免疫制剂费用,因急救所需的救护车费(外地限最高1000元)。
(三)床位费超标准费用(以镇江市一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为上限)。
(四)诊治疾病必需的自费人工器官(按镇江市医保规定最高标准的2倍)和单价超过300元以上(含300元)的材料费用。
二、不在基金补助认定范围:
(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
三、基金补助结算的相关补充规定
(一)医疗费用发生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跨的费用可转至下一中合并结算。
(二)若一年内结算两次及两次以上医疗费用并符合补助规定的,前次补助所认定的自费费用,可纳入后次补助认定的自费费用一并计算基数,并按新基数规定的补助率计算补助额,从中扣除前次补助额后,发放后次补助额。
四、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细则》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问答
1、问:为什么要实行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 答:目前,国家的医疗保障机制还在逐步完善过程之中。今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期间,据有关部门统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2006年国内百姓八大期盼解决的问题中名列第二,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抓紧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我们江苏大学拥有三万多名学生和六千多名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近几年来,在师生中,因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影响学习、生活和家庭的情况,每年都有。为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困难学生排忧解难,去年,校工会和关工委、校团委发起,我校全体教职工慷慨解囊,捐资设立了面向学生的“江苏大学慈善救助基金 理事会”,目前,该基金理事会已筹资二十余万元,并在继续争取壮大基金过程中。同时,基金已资助两名患大病学生。对学生如此,对于身边朝夕相处的同事、遇到重大疾病的困难教职工,我们同样应当发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尊老敬贤、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挥集体的力量,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让他们同样能笑对人生。团结互助、奉献爱心,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幸生活在江苏大学这块土地上,无论是为学校事业发展奋斗了数十年的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还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教职工,我们能有缘相聚在一起,我们就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我们更应当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实行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有助于我们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团结一心,振奋精神,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创建和谐校园氛围,为实现学校“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2、问:我校的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是怎样出台的?
答:基于以上考虑,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设立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设想。经了解,省内高校中,南京大学等高校已试行此方法数年,效果良好,目前,已进入良性循环阶段。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 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学校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并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在教职工自愿缴纳筹资的基础上,学校再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一并构成互助基金,以便能在帮助困难教职工过程中 发挥更大作用。《办法》应当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教职工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在06年4月22日召开的学校一届五次教代会上,《办法》获得全票通过,大会还选举产生了基金管理委员会。经大会授权,基金管委会制定了《办法》的《实施细则》。这两个文件,将由学校正式颁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06年1月1日。
3、问: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哪些?教职工个人如何缴纳?
答:基金采取教职工(含在职和离退休)个人自愿缴纳、学校相应配套、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等办法来筹集。
教职工个人缴纳额度,根据不同人员年龄、收入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办法》规定了每人每年80、100、120元的梯次数,即:教授、校级领导,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副高和处级干部,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他在职教职工,每人每年缴纳80元,离退休同志,则统一按每人每年100元的额度缴纳。以上额度分解到12个月,也就是每人每月6元多至10元的水平,并不算高。因此,我们认为,不必再细分或降低缴纳额度。至于享受补助标准,则一视同仁,不因个人缴纳额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缴纳方式,在个人志愿加入并认可缴纳的前提下,为简化手续,由学校财务处在每年的一月份在个人工资中一次性扣除。之所以定在一月份扣除,是因为此时是年终结算时期,是一年中个人收入最高的时期,此时扣除,心理影响和实际影响程度都最小。
4、问:我身体很健康,如果总是缴纳基金,却总也享受不到补 助,那我不是吃亏了吗?
答:如果出现总是缴纳基金,却总也享受不到补助的情况,那么,我们认为,我们大家都应当祝贺您:您享受不到补助,那说明您身体健康,这是值得庆贺的好事:试问,谁又会对自己身体健康有意见呢!?同时,您缴纳的基金,就相当于用并不至于影响自己生活的捐资额,帮助了遇到大困难的本校同事,甚至于有可能就此改变他的命运,这同样是积德行善、功德无量的好事,他和每一位教职工都有理由因此而感谢您。当然,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三灾六病,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麻烦,那么,由于加入了互助基金,心里肯定可以增加一份安全感。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不愿意加入该互助基金,那么也就意味着放弃了享受基金补助的权利。
5、问:这个基金是如何管理的?
答:基金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如下:各单位推选的教职工代表,学校分管工会工作和职工医疗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退管处、职工医院、附属医院和校工会的有关负责人。构成原则是:教职工群众信任,有代表性,便于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基金由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定期结算,帐务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汇报基金使用情况,校财务处负责及时汇总基金收缴情况并通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审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
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陈国祥
副主任:宋京章
喻
骏
张
虹 办公室主
任:殷荷生
办公室副主任:苏宏远
蓝魁田
朱
琴
委员(34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卫 军 王卉放 王启唐 兰魁田 卢殿臣 刘 军 刘芳平江蕴梅 江耀生 许抗美 齐 红 朱 琴 余良杰 宋京章
张
虹
张红印
李
红
李淑玉
沈良钧
苏宏远
汤静霞
陈
淼
陈国祥
周新云
周鸣
林
庆
姚木云
凌智勇
殷
俊
殷学东
储金宇
喻
骏
嵇学林
彭绍进
相关服务电话号码
1、职工医院办公室(自费费用审核)„„„„„„„„8780152
2、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办公室(工会办公室)„„„„87800243、财务处管理科(缴款)„„„„„„„„„„„„„„„„8780081
4、财务处核算科(报销)„„„„„„„„„„„„„„„„87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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