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方案(13篇)
1.农村土地流转方案 篇一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乡(镇)
村
组,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
住
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甲方将承包的责任田
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元(或实物
公斤)。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
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协助乙方看管生产基地,制止盗窃和破坏等违法行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土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将甲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因国家农田基本建设占用土地的;(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年**月**日
2.农村土地流转方案 篇二
一﹑土地所有权不明确, 主体代表多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 土地的法律产权主体有两个, 即国家和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可见, 土地既归村民委员会所有又归村民小组所有。如果说前者为一级行政组织的话, 那么后者仅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已。这就是说, 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既可以是行政组织, 又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产权主体是农民集体, 即为农民共有, 而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自治组织, 以“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只是取得使用者的主体地位。但到底哪个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呢?有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究竟谁代表农民集体行使经营管理权, 定义上含糊不清, 有的属于村管, 有的属于社管, 有的村﹑乡﹑社都可以管。农民个人既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 又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 他们无权行使所有者的权利, 无权利对于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处置, 事实上, 他们只是土地的使用者, 从事直接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反, 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却对土地拥有真正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多元的所有权代表对土地事权﹑财权模糊不清, 致使土地产权市场流转中演化出多元主体间的权利之争或讨价还价, 人为地加大交易成本, 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市场配置的效率。同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所有在实际中经常变成无主所有, 造成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由于缺乏所有者对土地实际利用的有效监督, 土地粗放经营﹑抛荒﹑撂荒乃至私下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 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二、土地使用权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 土地承包期不稳定。《土地承包法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四荒”土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的承包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所以, 农村土地双方约定的期限不应低于最低期限30年, 约定的期限可以长于法定的期限。就土地使用权来说按人口均分土地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 虽然国家对农地承包期有明确的规定, 并一再强调要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但在实际生活中, 农地承包经营期经常调整。这些偏离和变异, 侵害了农民的合法的土地权利, 伤害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 导致了农民对中央农村基本政策的疑虑及实践中土地产权运行的混乱, 引发了土地纠纷。人为扩大了人地矛盾, 加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 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核心﹑最要害的问题。此外, 在执行过程中, 随意收回承包地的情况影响了农民的投资预期与投资积极性, 导致农民对土地使用的短期行为, 与土地长期规划﹑持续发展相矛盾, 造成了农民对农地经营的短期行为, 从而造成农民对农地的投入不足。其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涵不明确, 国家﹑集体和农户间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 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在现实生活中, 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并不明确, 其利益受到侵害。
三、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权﹑责﹑利”界定不清, 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难以公平
在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 集体土地按照国家政策实行人均承包, 这种“两权分离”不是真正建立在商品化﹑市场化基础上的平等关系, 而是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而形成的行政配给关系, 从而造成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权﹑责﹑利”界定不清。土地使用权主体在名义上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但仍无法拒绝各级“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使用权的盲目干预, 也无法拒绝他们对其土地收益利益权利的随意分享, 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收费, 极大地侵蚀了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承包经营收益, 弱化了他们进行农业生产和参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积极性。
四、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 发生流转的土地还比较少
统计数字表明:在接受调查的253个村, 有53.3%的村允许农户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 18.5%的村规定允许转让但需经村委会备案, 9.4%的村不允许农民转让土地而只能将不种的土地交还集体, 17.8%的村没有任何规定。调查资料显示, 在现实生活中, 农民享有或行使的土地处置权是比较有限的。
与此同时, 在房地产迅速发展﹑地价猛涨的情况下, 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受利益所驱动, 利用手中的权利强行低价征收土地, 搞土地“寻租”, 剥夺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而且对于补偿费的分配往往比较混乱。乡镇政府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 但在实际中常常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存在混乱现象。有的村将征地补偿费全部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有的村将征地补偿费全部分给农民;还有的村以一定比例将征地补偿费分成, 分别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在市场无序, 征地权滥用的情况下, 不仅农民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而且农村劳动力难以安置, 从而, 农民丧失土地所有者地位, 也丧失土地资本化过程应取得的价值效益。
五、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赋予农民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土地使用物权。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但却一直回避对土地的处分权力。只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了完善的产权, 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确立起来, 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才能得以明确。法律确认农民土地使用物权, 从层次上说, 是将政策和有关规章已经认可的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实际占有﹑利用﹑收益和包括在承包期内继承﹑转让﹑转包﹑入股﹑交换﹑出租﹑联合经营等处分权在内的使用权上升为法律, 使“农民土地使用物权”符合“法定主义”的原则。
2.界定政府的行政空间和职能范围。 政府管理行为的不规范主要是行政权利的滥用。行政权力的干预扰乱了市场机制配置中土地资源的效率, 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 土地市场混乱, 因此必须严格界定政府的行为空间和职能范围。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不是抛弃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 而是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作用。真正做到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互配合, 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 明确规划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 明确权力分工, 既不能越位, 也不能缺位。其次, 健全法律制度, 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制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的行政行为, 切实保护市场中各方的利益。再次,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合理确定供应土地的数量﹑时机﹑出让方式﹑年限﹑价格等, 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
3.发展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几乎为零, 但随着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 中介机构的服务日益重要。因此,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应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土地市场信息和咨询中心﹑土地经纪机构和土地金融部门。
4.建立土地档案, 搞好地籍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档案是规范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 它对于农地的税收调节、农业货币化、土地质量的监测、土地使用权证交易、所有权的界定都具有重要的科学依据和基础性资料作用。地籍的管理分为社会管理和自然管理, 社会管理主要包括对各种具体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造册, 对所有权的转换给于公正和换契, 对使用权的转让过程给予备案﹑公正等。自然管理则主要包括对各种具体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统计丈量, 对土地质量进行记载等。土地使用权证每年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年检, 以便于土地管理部门能随时掌握土地流动情况, 防止土地抛荒。另外, 土地档案要核准土地交易的价格, 序时登记, 为征税提供必要的依据。
摘要:农地产权制度是指农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各项权能的处置和划分。土地制度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内在变量,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能使外部收益内在化, 导致现行制度不是最有效的。
3.农村土地流转方案 篇三
关键词:土地确权;土地流转;效应影响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实现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促使我们一定要研究出更利于农村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没有产权的农民便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没有财产性收入,在发展成果的共享以及分配的公平性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实现農村土地的确权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业现代化以及实现社会公平,都有着关键性的现实意义。
1 确权对土地流转效应的影响
农村土地确权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依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确权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止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不健全等问题,通过确权能明晰产权归属,土地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更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经营的途径,建立农村土地产权的新模式。
(1)土地的确权能够牢固农户、企业以及政府等市场参与者的契约关系,切实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农业规模化以及机械化的要求,但是承包地未经确权,在土地流转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无法稳固农户、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农村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决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性,所以稳固市场主体间的契约关系对于保障参与者尤其是农户的利益有着关键的作用。(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强化了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而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有利于农村的大规模机械化的实现,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在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条件下,很难真正实现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机械化耕种经营,而流转后的土地则可以实现完全意义上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土地的单产、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以及保证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的发展,也就促进了现代化建设的进行。
2 确权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1)是破除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障碍,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举措,对于增强农业的发展活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实际意义。(2)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经营,能有效降低农业综合生产成本。(3)农村土地的确权利于农村经济的盘活,增加农民收入的多样性。土地确权之后,农民可以选择将土地转让出租或是进行独立经营,实现财产性收益,真正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来。
土地产权的持证者在产权的有效期内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流转甚至转让的处理,作为持证者的一种资产,也可以选择将土地作为入股的资本,进行折价抵押、抵资担保等经营性行为,实现农村的土地流转,繁荣土地产权的交易,增加农民的产权化收益。产权的确定,有利于减少农民在土地流转古城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根本要求。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安身立命之所在,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安定和平的关键,确定农户对土地的产权对于农民的生存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土地的确权为农民在利益纷争面前提供了对土地权益的证明,保证了农民对土地处置的权利,也就很好的证明了侵害权益行为的违法违规性,是农民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自保的有力凭证,不仅保护了农户的经济利益,更肃清了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3 流转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政策是根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农户的流转意愿,还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与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农村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覆盖从市级到乡村在内的多级区域,在关键的地区或是交通的中心建立交易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提供最新信息,为土地流转创造氛围与环境,促进交易的进行,着力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障产品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法规是保障。随着土地流转的进行,土地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有的是因为协议的签订只限于口头订约的形式,发生违约的时候,无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部分是因为流转合同的不严密,导致企业在市场行情改变的时候普遍违规,损害了农户的利益,挫伤了流转的积极性,造成了交易市场的混乱。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从而规范主体行为,保护农户利益。
市场是手段。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功能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城乡之间资源的自由流动以及合理配置,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工业化与农业化同步进行的同时,也保证了农民充分实现了市场主体的权益,享受到了现代化建设的福利。
4 结语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确定土地的产权无疑是对农民权利的认可与保护,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让农民有了真正脱离土地的选择,对于农村经济的灵活多样发展,促进农业的现代化以及深化农村改革,进而推动经济建设都有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
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篇四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流转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承租期为拾捌年,承租期满后,如需续签合同,在双方协商之后,另行签定合同。转让价格:流转费按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算起。具体亩数以签定正式合同实际测量数为准。
三、付款方式:采取一年一付的方式,即签定正式合同起兑付。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该土地使用权未作任何处置,四至范围清楚,具有合法使用权。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在不改变农业用途性质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依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在今年水稻收割之前乙方在准备材料生产时,暂定此协议。待水稻收割完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正式合同,同时支付第一年流转费,在乙方准备材料生产期间,甲方不得违反此协议,如违反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村委一份。
九、签定正式合同同时该协议自动废除。
甲方:
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村委
____年____月____日
5.浅析农村土地流转论文 篇五
一、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
土地和劳动力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所关注的两个核心生产要素。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是密切联系的两个过程。《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 号)首次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其后,农村土地流转一直处于自发的原始状态。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出现了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反租倒包等形式。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此后,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趋势。
二、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结构特征
从土地流转面积和用途来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通过签订合同实现流转的耕地面积,以及流转后用于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均不断增长。其中,签订合同的土地流转面积比重不断上升,表明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合法化程度在不断增强。然而,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比重比较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村的自然条件、种植习惯以及销售渠道的限制共同决定的。粮食作为大宗农产品,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成为经营大户规避风险的普遍选择。从土地流向的主体来看,流向农户的土地面积占绝对的规模优势,高于其他三类主体的面积之和,并呈现持续增长,从 2009 年的 10850 万亩,增长为 2012 年的 18006 万亩,增长了 66%。图 9 表明,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仍以农户为主,排在第二位的经营主体是专业合作社。当前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和专业合作社,这两者都是以农民为基础,他们的生产经营符合地区农业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基础条件。
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分布
按照耕地属性的不同,农村耕地主要包括承包地、自留地、开荒地三类。
首先,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6.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解析 篇六
编者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际上,一些地方在此前已经因地制宜进行了一些尝试。可以说,这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不谋而合。
各地目前探索出了哪些土地流转模式?在实践中又有何创造?为方便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情况,把握好土地流转政策,本版结合具体个例,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进行解析。
模式一: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实践
温州: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
浙江省温州市通过创新耕地流转模式,实现耕地向种粮能手、村级集体、专业合作社集中,并实施全程机械化服务,这些举措不仅遏制了耕地抛荒现象,还成功稳定住了粮食生产。
人均耕地面积仅0.31亩的温州是典型缺粮地区,粮食自给率只有35%。由于粮食生产受比较效益、耕种规模、台风灾害等因素影响,当地农民种粮积极性近年来持续下降,粮食生产特别是早稻生产出现连年下滑趋势,一些地区出现耕地抛荒现象。
在基层政府的倡导下,温州各地农村近年来积极创新耕地流转模式,促进粮食规模化经营。其主要内容为农户把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模式包括“招投标式转包”、“中转站式转包”和“中介机构合同转包”等三种。作为温州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目前种粮大户转包模式承担着全市40%以上的早稻生产任务。
瑞安市梅屿乡马中村部分耕地先由村集体承包形成基地,然后再转包给种粮大户,这种形式叫“中转站式转包”。今年承包了1000多亩耕地用于粮食种植的瑞安市马屿镇的种粮大户项宝荣,通过当地老人协会出面协调,与农民签订了转包合同,他采用的是“中介机构合同转包”形式。而在瑞安市飞云镇林中村,伯特利粮食专业合作社的陈庆福则是通过“招投标式转包”,以每亩高出当地市场价10至15元的价格,承包了1500亩水田。
除了大户以外,村集体代耕代种也逐渐成为温州粮食生产的主体之一。在瑞安市桐浦乡,乡政府明确规定,土地流转超过2000亩的村集体可以获得5000元的奖励。重赏之下,该乡缺少青壮年劳动力的岭南村,由村集体一举承包全村200余户农户的600多亩水田,并聘请农机合作社进行集约化管理。往年6月仍是一片荒草的水田,今年5月便插满了绿油油的秧苗。据统计,温州目前由村集体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的土地有10万亩,占全市早稻播种面积的20%左右。这种由村集体出面进行季节性土地流转的模式,可以打消农民一直以来担心土地流转后承包权变更的顾虑,农民愿意,大户放心,各得其所。
温州三种土地流转方式的广泛运用,已经收到了遏制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的预期效果。据最新统计,今年温州早稻播种面积达 51.89万亩,比上年增5.5万亩,超额完成了50万亩的计划任务,全市耕地抛荒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模式二: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实践
沙湾农地互换节地又增收
2004年,时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党支部书记的赵金财动员村上八户村民在自愿、公平、依法的原则下互换了土地。当年,就增产丰收了。
2005年初,下八户村在征求多数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全村进行大规模土地互换。多数支持土地互换的群众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换地,当年,全村共互换土地1万多亩。七零八落的上千块土地,一下改造成一块块大条田,对这些大条田又开始大面积推广滴水灌溉技术。土地互换后,下八户村节水30%,增地 5%,人均增收347元,节省劳动力50%。
赵金财上任时村里负债169万元,3年后,不仅还清了外债,村集体经济还积累存款40万元。村委会投资120万元兴建的办公大楼也拔地而起。村里富了,农民也在土地互换中得到了实惠。如今百分之百的土地实现滴水灌溉,1/3的农民外出务工。
去年,下八户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近8000元。“这个数字相当保守,一些农户的收入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全村20多辆小轿车,70多户农民有电脑,家家户户都有拖拉机。他们的真正收入应在万元甚至几万元以上。”沙湾县县长努尔·加海说。
与2007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相比,下八户村农民的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甚至几倍!
模式三: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实践
甘肃成立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 甘肃省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近期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
该合作社由甘肃宁县焦村乡任村村党支部书记兼焦村兴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军发起。近年,杨军承包本村80亩耕地,效益不错。这让当地农民看到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好处。今年,由杨军牵头,该村开始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这一合作社以土地入股为主要方式,农户携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使用,由种田能手或企业承包租种,双方签订合同,合作社统一管理。加入合作社时,农民要有书面入社申请,准入后,农民以土地和现金两种方式入股,土地每亩为1股,参与农业收入分红;现金股用于建办企业,每股为500元,以100股封顶,参与企业利润分红。入现金股的农户必须入土地股,否则不予确认。
目前,该村入社农户已达161户、712人,分别占全村农户的51.4%、人口的 54.6%,入股土地达1150亩,古全村耕地的 33.5%。合作社成立后,入社农民已开始根据村里的土地、劳力、基础设施情况,对村里的土地制定发展规划,寻找合适的农业产业方向。
专家介绍,当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难以应对市场,农民增收困难。进行土地流转,实施规模化种植已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的产生是农村发展的需要;用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不需要改变当前土地承包政策,却可实现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应对市场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并可将部分劳力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
模式四: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实践
从“分田到户”到新型合作化
30年前,当安徽省小岗村村民严金昌在曾经推动了中国农村重大变革的“分田到户”的秘密协议上摁下手印时,他没有想到,有一天,他会把分到自家的田地又租出去。
两年前,严金昌和十几户农民一起,以每亩5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两亩土地出租给一家上海公司,发展规模经营,年终参与分红。
这些农民们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则接受了这家上海公司的返聘,成为企业员工,每人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工资。
今年65岁的严金昌也接受了公司聘用。不仅如此,因为经验丰富、具有一定号召力,他还被提拔为这个占地200多亩的现代企业的管理者。
“年薪、土地租金,再加上年终分红,这可比一年到头种地划算得多。粮食种得再好,一年的收成也不会超过1000元。”这位30年前领头实行分田到户、自主生产的老农现在成了土地集中流转、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倡导者。这种集中利用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合作经济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实惠。2007年,小岗村人均收入已达6000元,而当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4140元。
模式五: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实践
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
福建三明农村信用社从2006年起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目前全市农信社累计已发放该类贷款318万余元。
2006年6月,将乐县农信社在全市率先推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白莲镇小王村村民温元宝以140亩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获得首笔10万元贷款,从事无公害水果、蔬菜规模种植。
将乐县农信社主任钟先礼说:“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将自家土地交由同村农户经营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给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融资难问题也随之产生,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种流转方式是解决农户融资难的出路。”
近年来,三明市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先后探索“公司+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基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和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等方式,解决农民对土地规模化开发资金需求。
钟先礼说,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登记、风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制度尚未出台,这些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7.农村土地流转方案 篇七
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一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成本高, 收益低;三是农村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以及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因招商引资、工业园区等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因此, 这对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调整农业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要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是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律依据。二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建立农村现代产业体系。三要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 提高生活质量。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一是自发流转多, 中介引导少。二是出租形式多, 其他形式少。三是口头协议多, 合同流转少。四是短期流转多, 长期流转少。多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较短, 大多在5年以下。五是分散经营多, 规模经营少。
制约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因素
1.政府政策宣传未到位。
对土地流转遵循的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农户权益保护等政策与规定, 农民了解较少。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地区乡镇干部疏于管理和服务。
2.农民恋土情结较重。
他们出于口粮自给和怕务工经商亏本后无退路考虑, 宁愿自己粗放经营甚至将承包地抛荒, 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据问卷调查, 有60%左右的农户因此不愿流出土地。
3.土地流转服务机制不够健全。
市、乡、村三级目前虽然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但对于农民的咨询服务质量不高, 出现了流转信息不对称、面积不成片、生产布局不稳、时间不一致等问题, 严重制约了流转的规模与速度。
4.土地流转的现实受益不高。
据调查, 当前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益为600-800元不等, 相比较而言土地流转的现实收益并不多, 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热情不高, 难以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5.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不全。
目前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和短期流转较多, 流转关系改变频繁, 部分土地流转合同含有不合法的主体、承包期限等内容, 少数承包人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因素容易引发流转纠纷, 土地流转监管主要以农经部门为主, 缺少专门的管理和仲裁机构, 导致土地流转行为无力监管, 影响了土地流转进程。
6.土地流转扶持政策缺乏。
目前, 市、县 (区) 政府虽出台加快土地流转的一些政策, 但由于政策引导力度小, 服务组织、流转市场培育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较少等原因, 很难从根本上激活农民自觉规范地流转土地。
以德州市齐河县、平原县为例说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些做法
近年来, 德州市加大工作力度,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通过“政府引导、典型示范、产业带动、政策扶持”等措施, 强力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快速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 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扩大了农业规模经营, 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提升了德州市农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目前德州市农村流转土地面积已达69万亩, 涉及13.16万户, 分别占全市土地承包面积、承包户数的8.6%和11.6%。以下是两个县的典型做法:
1.齐河县宣章镇, 土地流转农民变工人。
近年来, 该镇对土地合法、有序流转进行了多项探索, 政府扮演了“中介”和“裁判”两种角色。在反复敲定流转事宜过程中, 利用村广播、明白纸、宣传栏等形式, 让群众明白土地整体流转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在了解群众对土地整体流转各方面要求后, 召开大会听取群众代表意见, 将土地整体流转给政府, 再由政府整体流转到企业, 相互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并当场发放土地流转租金。土地的租金发放、手续签订、监督管理等一切手续由政府包办、监督, 确保土地流转健康顺利开展。对具备整体流转的土地, 以每年每亩高出“零星”流转土地200-500元的价格, 统一流转给公司, 发展高温、低温大棚和露天蔬菜生产。公司也相应优先安排整体流转土地的农户进企业、园区就业。同时, 该镇通过深入调研, 了解到年龄偏大农户担心自己丧失了外出务工能力、土地流转后无事可做心理后, 镇政府及时与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 规定土地流转后,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田间管护要以此群体为主要劳动力, 并且国家对农民的综合补贴依然由出租方所有。目前, 该镇共整体流转土地2000多亩, 安置整体流转户100余个共180多人, 其中年龄偏大的农民30人。
2.流转土地面积5000余亩, 11家公司在这里“安营扎寨”。
在平原县王庙镇梁庄社区蔬菜大棚建设工地, 这里在建的是“绿色餐桌工程”基地, 由山东省农业厅下属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投资8000万元建设, 将新建高标准蔬菜大棚300个, 年产无公害优质蔬菜450万斤, 直销省会机关、高档餐厅及各地超市。
“绿色餐桌工程”基地选在远离污染的区域, 按照有机、绿色标准控制蔬菜生产全过程。同时, 基地常年用工1000多人, 人均增收1.2万元。其实, 改变平原县蔬菜生产格局的还不止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 还有11家公司也在该县“安营扎寨”, 流转土地面积5000余亩, 注册蔬菜商标13个, 其中4个品牌通过绿色食品认证。
蔬菜公司的入驻, 不但使该县实现了蔬菜集约化生产, 还提升了蔬菜品质。新鑫公司150亩蔬菜生产基地施用沼渣、沼液、有机肥, 采用杀虫板、杀虫灯等物理方法灭虫, 限制性使用符合标准的生物杀菌剂, 对蔬菜质量进行全程监控。该基地所种植的美国加州西芹亩产高达2万斤, 亩均效益1万元, 产品销往省外大型超市。天津德瑞特公司500亩黄瓜育种基地则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 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提供农资、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排灌、统一回收产品等服务, 并建立生产日志, 健全检测体系, 实行档案化管理, 使得平原县蔬菜品质实现了质和量的大幅提升, 全县蔬菜检测流出合格率达到100%, 平原菜成功打入了物美、家乐福、沃尔玛等世界知名连锁超市。
摘要:本文阐明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展土地流转应当遵守的原则, 并以山东省德州市为例说明开展土地流转的一些做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参考文献
[1].姜爱林著.城镇化、工业化与信息化协调发展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
8.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篇八
关键词:土地流转 对策 问题
0 引言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因此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新办法、新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课题。
1 土地流转的总体特征
一是土地流转地域扩大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城镇郊区,欠发达地区由于村屯农民就业门路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存较高,很少发生土地流转。近两年来,土地流转由城镇近郊向城镇远郊和欠发达地区扩展。二是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的主体也主要是农户。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农户外,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都纷纷下乡租地、包地开发农业。三是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及合作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以转包为主。
2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取得了一些成绩,实现了流转双方的互利双赢,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1 农村土地流转自发性强,制约了流转规范有序发展。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自发性强,有些农户自行转包没有签订合同或只有口头协定,即使签订了合同,条款也不完善,流转合同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合同管理部门见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明确。
2.2 土地流转形式单一。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流转形式是转包,大约占总流转土地面积的90%,转让、互换、租赁等流转方式仅占10%左右,真正规范的股份合作还为数不多,甚至还没有实现零的突破。
2.3 部分流转土地的农户存在短期行为。由于乡、村对流转的土地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部分转入土地农户产生短期行为,减少或干脆不对土地进行养护投入,土地板结、肥力下降,使有些原本高产的地块粮食产量下降。
2.4 农民离土出路不畅,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一是部分农民不愿离开土地。调查发现,土地多的地方,农民的温饱问题能够解决,这些农民中小富即安,就懒得再去创业了。二是农民工再就业环境不理想。前些年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比皆是。
2.5 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仍以农民自发的、私下进行为主,大多数地方还处在自然流转状态。
3 加快农村土地健康流转的对策
3.1 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更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对土地流转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引导、服务和规范,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在认识上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入世挑战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加速发行传统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客观要求。二是在政策上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的各项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康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3.2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刻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树立“你发财、我发展”的思想观念,破除封闭狭隘的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开展土地使用权合理有效流转。同时,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党的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和信息服务。
3.3 探索出路,培养技能,为农民脱离土地寻找广阔的就业空间。农民能否走出土地需具备两个条件,主要是具有一定的非种植业就业岗位和农民应具备从事非种植业岗位所必须的技能。在这两个前提下,农民才能从土地上脱离出去,实现“人动地才动”。从我们的调查情况看,农民从事的非种植生产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从事畜牧养殖业,另一种是务工经商或充当经纪人。为此,我们首先要从这两个领域入手,一方面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畜牧业和非农产业,努力扩大就业空间。另一方面要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让农民掌握一技之长,为其走出土助一臂之力。而在这两个方面当中,农民脱离土地的程度即土地流转的规模,则更多地依赖于非种植业就业空间的大小。
9.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问卷 篇九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问卷
调查者姓名:班级:学号:
本问卷调查是山东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寒假社会实践的一部分,其调查结果主要用于分析山东省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不会用作他用,相关信息会在使用后销毁。本次调查仅占用您五分钟的时间,对于您能在百忙之中填写此问卷表示感谢!(以户为单位)
1、请填写您的相关信息(我们会为您保密)
姓名:年龄:家庭人口:受教育程度:
居住地:市县乡(村)
2、您家共用多少亩耕地?()
3.您了解国家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吗?
A.很了解B.比较了解 C.了解一点 D.不知道
4、您家的耕地使用状况?
A.自己耕种 B.全部流转 C.一部分自己耕种,一部分流转(比例)
5.您家为什么要将耕地进行流转?
A.无力耕种B.不愿耕种,收入太低C.急需一笔收入D.身不由己 E.其他
6、您家耕地流转的对象:
A.亲戚B.同村其他个人C.专业大户D.农民专业合作社
7、您家耕地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的流转:
A.自发B.村委会引导C.村委会强制D.流转对象上门洽谈
8.您家耕地流转的形式: A.转包B.出租C.互换D.转让E.股份合作F.其他()说明:可多选,如果多选请标明每种形式流转的具体土地数。
9、您家通过耕地流转获得的收益:
A.0-200B.200-600C.600-800D.800-1000E.1000以上
说明:收入以每年每亩为单位,若获得的是实物,将实物按市场价折合成现金,一次付清除以流转的时间。
10、您流转耕地希望得到的合理收益是多少!()
说明:收益以每年每亩为单位。
11、您家耕地流转后的用途:
A,继续耕种B.挪作他用
12、您将耕地转让后主要靠什么谋生?
A.剩余土地的耕种B.养殖 C.在村里做小生意 D.在村里担任工作,有收入E.自己或家人外出打工 F.其他()
说明:若选择“其他”请写明。
13.您家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A.闲置B.已盖上房子,等待居住C.已盖上房子,已经居住D.已流转
14.您所在村(乡)有哪些社会保障政策?
A.新型合作医疗B.最低生活保障C.社会化养老D.村民相关福利F.其他 说明:可多选,选择其他请写明具体的政策。
调查问卷到此结束,再次感谢您的合作!
10.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调查 篇十
——以永济市为例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壮大农村经济的根本出路,是三中全会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作为典型的农业县,近年来,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土地流转现状
全县共有10个乡镇,耕地面积37.3万亩,农业人口44.039 万人,占全县人口的85.2%。截止2007年底,全县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133256户,承包耕地361545亩;流转土地51118亩,涉及农户27686户,分别占承包面积的14.13%和承包农户的20.77%。
一是流转形式不断丰富。目前全县土地流转呈多样化态势,归纳起来有七种形式,即: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代耕和托管等,其中以代耕、转让和出租为主。
二是流转范围不断拓宽。土地流转由最初的撂荒地扩展到林地、旱地、渔塘等整个农用地;由农户相互间的自发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由原来的本村内进行,扩展到村外、外乡,甚至县外;经营内容从种粮转向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如一业主在永兴租赁土地300亩,发展无公害大棚蔬菜和养殖业,较好地解决了农户闲散土地,粗放耕种效益低的问题。
三是流转动机发生变化。前几年,是为了避免耕地撂荒,把土地无偿甚至“倒贴”转包给别人,这样土地效益低;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如取消农业税、良种补贴等,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了,无论是村社集体引导规模流转,还是农户自主流转,其目的都是增加收入。因此,土地流转由被动变为主动。
四是流转取向市场化。随着党中央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为重视和珍惜,由过去无偿或像征性收取一定收益的转包和转让费,转向按市场发展确立土地承包收益。
二、土地流转成效
一是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特色产业,农业主导产业的区域布局逐步趋于合理,板块特色已显现,效益比重递增。2007年,仅蔬菜产业实现产值3.5亿元,占全县农业总产值3.26%。同时,涌现出了一批产业结构调整带头人,如普安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回龙的粉葛生产基地,为发展一村一品,或一乡一业奠定了基础。
二是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后,土地逐步向大户和能人集中,经营者实现了市场化、规模化生产,改变了农村经济长期分散经营、落后管理、小打小闹的局面,使土地的潜能得到大幅度的释放,加速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瓦解,打破了传统农业“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促进了集约化的大农业市场形成。以蔬菜产业为例,2007年,菜农的收入较以前分散种植亩增加收入2000元以上。
三是培植出了产业大户。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农村集约化生产得以实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培育了一批产业大户,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一系列的产业扶持政策,特别是今年对蔬菜产业进一步加大了扶持政策,吸引了县内外26家业主承包土地2200亩,规模种植蔬菜,其中建大棚1050亩,带动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00亩。全县以蔬菜、油橄榄、畜牧为主的三大农业主导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涌现出了一批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资源流转。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落后。部分农户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视土地为“命根子”,担心土地流转后,一旦政策变化会失去承包权。
二是地区差异较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坝区俏,山区无人要”的状况。坝区条件好,一般土地租金在600——1000元/亩左右;部分山区条件差,比较效益低,一些农户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免租金也无人耕种。
三是流转不够规范。即:存在行为不规范和经营不规范,部分农户流转的土地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有协议,条款也不规范;,部分承包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四是成片流转难。土地承包后,都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成片流转,必须要所有承包户同意,增加了流转的难度。如2005年任市镇花朝门村5社李云泽为扩大种植业规模,需租赁连片耕地,因一家农户坚决不同意而被迫放弃。
五是流转机制不完善。缺少中介组织,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和租赁市场。土地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发布,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快速流转。
四、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健全土地流转机构,实施政策激励,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热情和参入程度,从而加快土地流转,实现三中全会提出的奋斗目标。
一是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推动土地流转。积极宣传土地流转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成功典型,帮助农户分析土地流转后的好处和算好经济帐,消除农民的顾虑,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是“双赢”,形成良好的土地流转氛围。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确保规范有序流转。以县农业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土地流转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纠纷调处和仲裁等协调服务职责,做好流转土地资源普查,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建档备案,流转土地等级评估定价,提供统一合同范本,组织供需双方谈判,代办土地流转手续,指导签订合同等工作,为供需双方搭建流转桥梁。以农村专业协会(合作社)为主体,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构,政府负责引导、监管和服务。通过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土地要素合理流动。
三是积极探索流转方式,确保发挥土地最大效益。①出租——农户直接或委托集体与承包方协调签订租赁合同;②代租——农户委托村组或中介组织,将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给种植大户或龙头企业;③转租——第二承包人在征得第一承包人同意后将土地租给第三承包人;④转包——从事非农产业又不愿意放弃土地的农户在村或组内有偿流转;⑤托管——农户为了不荒废土地,采取将土地无偿或倒帖肥料等生产费用的方式临时转让给其他农户种植;⑥入股——农户之间自愿联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户也可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承包者合作经营;⑦置换——同一村组内的农户为了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将承包土地进行互换,大户或龙头企业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农户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本村组集体组织出面协
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组内其它农户的承包土地或本村组的机动土地与其置换;⑧返包——即集体承租返包,由有实力的产业化经营者或龙头企业成片租赁土地并实施改造,然后按统一布局、规范种植的要求返租给农户、经营者或龙头企业承担全部收购责任;⑨转让——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村组内或者以外的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农户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停止,农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⑩代耕——农户因临时或季节性外出打工,而将其承包土地委托亲属或近邻代为耕种。
四是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力度,增强流转实力。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以项目和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整合农业项目资金,重点向生产大户倾斜,改善生产条件,降低流转经营风险,提高效益;金融部门简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应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消除后顾之忧。
11.湖南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调查 篇十一
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农村劳动力也正处在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入就业的快速时期,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的比例正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些都表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内在条件已经具备。
随着城镇化的加速进行,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变革。目前对现有土地制度的变革主要思路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制度进行变更,即实现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土地的流转作了具体规定。政府文件及法规对土地流转的规定为我国新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策与法律基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具有指导意义。尽管如此,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尚未形成规范而科学的运行机制,在一些地区没有有序的进行,其流转方式仍然存在问题。
土地流转进程加快
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土地流转就已经发生,但土地流转的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个别因缺少劳动力而将自家的责任田转包给其他农户,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湖南省于2006年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换发工作。到2012年6月底,全省1385.6万农户,已签订承包合同1348.74万份,占97.34%,二轮土地承包30年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随着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2年6月底,全省耕地流转面积达到1031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1.6%,比2008年增长42.1%;林地流转面积624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3.2%。
在全省流转土地中,有40%以上的面积流转到企业、专业种植大户和现代农庄等。以长沙县为例,全县成片100亩以上的规模流转面积达16.2万亩,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6%,新增耕地连片100亩以上的流转面积达8.2万亩。其中100~500亩的大户有130家,500~1000亩的有24家,1000~2000亩的有10家,2000亩以上的有5家。
流转形式多样化
全省各地在做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租赁转包。2012年,湖南省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59万户,与2011年比较,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共增加1.08万户,其中100亩以上大户增加2515户。
第二种是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全省转让的面积136.8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13%。
第三种是入股、联营。入股联营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012年,全省入股、联营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8%。
第四种是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主要是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
流转范围与去向不断扩大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进程,扩大了农村土地的流转范围。当前土地流转范围主要涉及用地类型和用地主体两类:第一种是土地流转由最早的水田扩展到了山林、旱土、渔塘、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第二种是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已由原来的在亲戚、同村、同组成员为主的农户之间进行,扩展到外乡、外县、外省。农户不仅与农民专业大户,还与政府部门和工商企业等之间签订了流转合同。
此外,流转的去向也更加宽广。农村土地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涉农企业的面积在不断扩大。以怀化市为例,全市流入种粮大户、专业大户的面积为18.1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6.6%;全市流入涉农企业的耕地面积有10.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5.8%;全市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10.8万亩,占流转总土地面积的27.7%,
由于受到政策因素的限制,在土地流转用途上仍以农业用地为主。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调查表明,虽然湖南省土地流转发展向好,但仍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总体规模不大、各地土地流转发展不平衡、流转方式创新不够、流转行为不规范等等。
首先,农民拥有土地的传统观念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长期以来,土地是农民主要的保障手段。在一些农村地区,土地仍然是家庭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对于他们来说仍然起着生存保障的作用,不愿将土地长期转包或出租;而在城郊和一些富裕的农村,农民收入虽然主要不是依靠土地,但对他们来说,土地也是发展资本,比如土地被征用时,农户能够从中获取一定的货币补偿,可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存在认识上的误解,认为流转就是失地,失地就是失权,因此不愿流转。在一些村组调研发现,当地土地流转多是农户之间自主无偿流转,但均要求受让方保持原有土地边界清晰不变,避免土地在流转后被人侵占,这严重阻碍土地成片流转开发。在传统观念支配下,要推进土地大规模流转的困难不小,因个别农民不愿流出土地而阻碍规模经营的现象经常发生。越是在偏远地区、人多地少地区,这种现象越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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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土地流转的服务滞后。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2009年湖南省就明确了发展以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力争到2012年全省2/3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但当前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形成,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缺失,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匮乏,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供需双方信息未能有效沟通,制约土地流转。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想扩大经营的种植大户、企业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对象,流转渠道不畅,流转空间狭窄,增大了流转成本。同时土地流转没有确定可操作的价格标准,容易出现竞相压低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而农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造成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混乱。
此外,受让土地经营承受较大风险也是流转的一大问题。不少种养大户、农业投资企业负责人普遍反映,参与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存在不少风险:一是自然风险。尽管近几年农业基础有所改善,但农业仍然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二是生产风险。突出表现为近几年农业生产成本持续增加。农资价格升高、人工成本提高,机械化作业、土地流转等费用也上涨迅速,导致生产风险越来越大。三是资金风险。主要是资金筹措难。一些种粮大户反映,现在种一亩双季稻,物化成本都要500元左右,如果加上请工,费用更高,种100亩田就要投入六七万元,但现在农村贷款非常因难。四是政策风险。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中的经营权问题上。按照国家“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连片流转土地必须做到每家每户自愿同意。但由于农村情况复杂,有些乡村干部在少数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强流硬转”,擅自发包,从而为土地受让大户埋下隐患。一旦遇到诸如2008年金融危机、农民工大量返乡的情况,农民们手握政策上访,往往使种粮大户损失严重。
另外,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尚不配套。
突出表现在: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含义和权能边界不清,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有乡镇、行政村、村小组经济组织三类,由于他们在土地经营中的权利和责任划分不清晰,导致难以承担土地流转的重任。同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民,由于没有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不敢轻易流出土地。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者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特别是对造成耕地损害、抛荒、非农化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土地流转后,一些种植大户,尤其是流转期限较短的种植大户只“种”不“养”、掠夺式经营,从而导致地力不断下降。三是法律与政策规定不协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是党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最新指导思想;但法律的修改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仍为30年,《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其他法律也未作相应修订,很多地方二轮延包期限将届满。这使土地流转主体不敢转入也不敢流出,流转机制发育不起来,也限制了对流转土地的长期投资和投入。
(本文节选自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研究》课题组研究报告,课题组负责人赵亚辉)
12.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篇十二
(一) 土地所有权不具体。
一是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从1962年开始推行的“队为基础, 三级所有”的土地制度。其中“三级”指的是乡、村、组, 这三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界线是十分明了的, 但落实到具体的土地上, 所有权归属和制度形式则模糊不清, 土地究竟是属于乡村?还是属于组?不明确。与此同时, 在经济学的概念上, 乡、村、组并不属于经济集体, 在法律上也不属于经济法人, 它只是一个行政单位而已。二是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并没有对所有权的主体给予严格的界定。我国的《宪法》规定集体组织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而《民法通则》却规定所有权归经济组织, 集体组织和经济组织两者在主体性质上是不同的, 却同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这在逻辑上和在理论上都是矛盾的, 并且容易引发关于土地产权的关系纠纷。三是农民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中规定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的所有者理所应当为农民, 但由于农民缺乏对乡、村、组等土地所有集体代表的监督, 致使农村土地的处置权被乡、村等基层政权的干部所掌握。对本村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在普通的农村中不仅难以得到实质有效的开展, 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还往往会受到各种侵犯, 使得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被掠夺。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二) 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有待完善。
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实行分离后, 缺乏合理的土地流动机制。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定只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流转、征用, 农村土地合法流转渠道十分缺乏。目前农村土地的流转形式主要是以转包的方式在农户之间进行, 而集体也只是单纯地在局部地方少量地对土地进行调整。因此, 即使非农化在一些地区大范围地出现后, 土地合理的流动仍具有局限性, 商品化在农村土地的利用中难以得到实现。显然农村土地的这种流动机制并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商品化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市场化的首要条件就是建立合理的、有偿使用的土地流转机制。相反如果没有一套健全有效的机制作为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就难以做到有序、公正、公平, 甚至还会出现流转失控的严重后果。
二、进一步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完善的具体对策
(一) 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 目前, 我国农村应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 确立以农村委员会为所有权主体代表。主要是由于, 第一, 农民小组虽然掌握着我国农村的大多数土地, 但是从这个组织整体来看其在人员构成、管理、实力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交予其手中不利于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持续发展。第二, 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范围上十分广泛, 这其中既涉及到政府、自由组织、乡、村、组, 又涉及到社区, 且这些组织所追求的目标各不相同。所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适合充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第三, 在农村中村民委员会是由农民实行民主权利从村民中自行选举出来的组织, 其在农民中享有的威信较高, 可以代表广大农民共同的意愿, 独立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与外商、乡镇等主体就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协商、谈判时, 村民委员会可以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保护, 并对外商对土地的利用实施监督。外商如没能按照事先的土地利用规划及农田保护规定开发土地, 使农田受到破坏, 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规定土地的所有权, 并将土地的租赁合同进行终止。
(二) 加强农村土地的流转法规建设。
完善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对我国现有土地法进行强化和完善, 明确土地的管理经营者、经营承包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以及这三者的关系。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范围。明确当地各级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责任、地位。完善和修订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 并对这其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土地的用途等进行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第二, 在与农村土地相关的财产法中确立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是他物权、财产权的一种, 农村土地流转属于物权行为, 须具备交付和登记。第三,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合同国家要统一进行颁发和制定, 并将其列入国家合同法的保护范畴, 使之成为定型化、有名合同。同时在土地流转合同中不仅要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规定, 还要对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连带责任给予重点明确。
参考文献
13.#县农村土地流转的调研 篇十三
——对滦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查与思考
刘清喜、王建强、蔡银川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滦县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截至今年6月底,全县78.5万亩耕地已有8.08万亩进行了经营权流转,占耕地面积的10.3%,其中规模流转面积6.27万亩,规模流转率77.6%,均居全市前列。这不仅加快了滦县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步伐,也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色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一、滦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做法
1、健全机制,加快流转。滦县坚持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率先在全市建立了县、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体系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全县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健康流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管理,规范流转。加大引导和管理服务力度,实行土地流转周报告、月通报、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等制度,建立
健全档案归档、查阅、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制度,指导农户签订全县统一的流转合同,实现了土地流转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目前,全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达3.96万亩,合同签订率达49.0%。
3、培育市场,促进流转。积极培育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成立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在13个镇(古城办)建立了镇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承担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指导、业务咨询,以及土地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合同鉴证、跟踪服务等工作。在每个村明确一名土地流转信息员,随时收集并向各镇(古城办)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参与流转收益评估,协助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4、多措并举,搞活流转。按照“出租、转包、互换、入股和转让”等流转形式,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种养大户+基地+农户”等流转模式,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户手中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集中,彻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全面激活各种农村生产要素。
二、滦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益。以前邢各庄村为例,流转前,农民以种植小麦、玉米、花生等传统作物为主,平均每亩土地纯收益600元(不扣除劳务成本),部分农民种植大棚蔬菜,平均每亩土地纯收益30000元;同样的土地流转到宝福现代农牧有限公司后,平均每亩土地纯收益60000元。
2、增加了农民收入。通过土地流转,一方面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流转前农民耕种传统作物每年每亩纯收益600元(不扣除劳务成本),流转后每年每亩土地出让金1000元,每年每亩增收200元;另一方面,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可以在农忙时间继续打工,能使一个劳动力多打工一个月,增收2000元,另外,家庭妇女还可以就近在流转的土地上务工,月工资800元,一般工作10个月,增收8000元。
3、推动了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土地流转以后,大多是通过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采用“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从生产到加工到销售,实现了从原料生产到产品销售的一条龙,使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机制逐步走进农村。目前,采用这一农业经营机制的龙头企业23个,专业合作社6家,入社农户达3600户,各类生产基地23个,占地面积20222亩,辐射和带动10000多农户参与其中。
4、吸引了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资金对农业领域的投入也随之大幅增长,从而有效地活跃了农业农村经济。2009年以来,全县约有16亿元社会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特别是5000亩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各镇500亩农业示范园区,已有11家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入驻,截止今年4月底已完成投资1.83亿元,建成面积达5000多亩。
三、滦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1、农民依赖土地,不愿流转。目前,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由于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有限,种地仍是大部分农民重要的谋生手段,从而影响了土地流转。部分年龄偏大、缺乏务工技能的农民,更是把土地作为今后的生活退路而不敢流转,进而制约了土地的正常、合理、有序流转。
2、田块过于分散,不易流转。农村在分地时,为了减少矛盾纠纷,以田块好坏按比例搭配进行分配,造成土地过于分散。在这种公平的土地分配方式下,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化与土地流转的规模化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和成本,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承租人为了取得集中成片的土地,在与成百上千的农户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农民不愿流转,而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实施。
3、土地流转不规范,不利流转。由于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工作经费没有保障,致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不规范。如多数土地流转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或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镇、村两级组织接受委托流转土地时,没有与农户签订委托书;部分村集体土地未经民主讨论,村干部擅自作主进行流转,损害农民利益,存在矛盾纠纷隐患。
4、流转机制不健全,难以流转。该县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流转机制,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主要
是出租和转包。个别镇村干部不尊重农民意愿,违背土地流转原则,直接充当土地流转主体,强行、低价流转农民的土地,甚至截留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
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1、健全土地流转组织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流转服务站的功能,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特别是对大宗土地流转要加强服务和指导,依法制定流转合同,确保农民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对采取口头协议或签订不规范合同进行流转土地的农户,要引导他们重新签订规范合同,并实行登记制度,由村委会备案,镇(古城办)土地流转服务站登记。要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权,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和占用。
2、制定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完善和出台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申请、登记、备案、公证等各项流转程序,推进土地流转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
3、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村委会、农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划定出一定规模的地块,采取“集中土地、分户经营”的模式,集中发展某一特
色高效产业。对规划区内的个别不愿意发展的农户,可采取转包、互换、出租等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针对田块分散的问题,村委会可在稳定农户现有土地承包基数30年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基数不变、地块合并、级差找平、统一规划、分户经营”的原则,对零星地块进行合并整理,着力解决好农户发展现代规模农业所面临的土地分散、方位不当、出行不便等诸多问题。
4、强化金融信贷支持。要把土地整理和综合开发作为开展土地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积极向上级争取土地整理项目和项目资金,不断增加水电路基础设施投入,为土地流转、成片规模经营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快农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设,利用好县里每年扶持农业2000万元贴息贷款资金,重点解决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瓶颈问题,在不断壮大现代农业规模的同时,全面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制定出台扶持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土地转让农户和集体土地流转的奖励政策,以激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土地集中流转的流出方(农户)和转入方(承租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滦县县委研究室
办公室电话:71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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