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精选6篇)
1.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工作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抓落实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定期将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交办各市,并做好跟踪督办、服务指导。
(二)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市域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市、区)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市县(市、区)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落实。每年通报各市上生态环境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完成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建立辽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工作规划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完善督办预警、验收销号、约谈问责等制度流程,健全督察整改推进机制。开展省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规定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020年依法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对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
(六)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完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
(七)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重点排污企业要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障正常稳定运行;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坚决杜绝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格执行大气、水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或责任单位要开展入河(海)排污口自行监测。
(八)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环境安全台账,完善防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等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纳入名录的企业和化工园区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在大连、盘锦化工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
(九)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率达到90%以上。依托环保治理技术先进、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国有企业,鼓励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定期向学校、公众、社会组织开放。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推动环境治理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办理机制,实现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提升环境信访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建立环境信访下基层和定期回访制度,以设区市为主体,每年实现所辖县(市、区)全覆盖,并对重点案件进行回访,推动环境信访问题有效解决。建立重大环境信访问题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重大疑难突出问题联动协调化解,增强信访工作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渠道。有序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十一)完善信息公开体系。结合正面典型宣传与负面案例曝光,开展伴随式采访活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典型经验做法和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等,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和突出环境问题曝光。推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设立地市级新闻发言人,并开展相应新闻发布培训,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综合运用视频、图解、数说、动漫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
(十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不断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按规定纳入全省义务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培训体系,普及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编写环境保护读本,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乡村活动。利用“65”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开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环境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加大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等环保设施开放力度。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发布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编制省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
(十六)保障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十七)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推动资源型地区创新转型发展,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和整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鼓励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大废弃矿山治理修复力度,以绿色矿山建设引领矿业转型发展。健全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实施生态流量管理的河湖名录,组织编制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方案。制定实施河流生态流量调度监管指导意见,加强供水调度计划管理。
(十八)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整合组建以市县(市、区)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应用,着力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全覆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监管和监测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精准做好排污许可分类监管,依据辖区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行差别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标准管理。加强证后监管,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情况抽查;
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到人”原则,完善环境监管网络化体系,有效拓展环境监管覆盖面,实现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网络联动融合。
(十九)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强力推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完善主要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水平。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循环。
(二十)强化监测能力建设。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要求,逐步形成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城乡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动沈阳、大连、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形成大气有机污染物、海洋、核与辐射等环境质量监测分析能力。补充设置生态质量监测站点,2025年,建立天地一体和覆盖全省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及省市三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有效整合与互联互通,推进跨领域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共用。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水平,以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5市环境监测机构为载体,建立区域互补、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二十一)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完善沈阳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重度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要求。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与吉林省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和协作制度,加强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合作。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协作和突发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机制。
(二十二)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制度。发挥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作用,构建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出台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意见。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在辽宁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试点,强化生态修复理念,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形成符合辽宁实际的生态修复模式。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三)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举措,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科学调整一批环保审批权限。制定省级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修复等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营造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的环境市场治理环境。
(二十四)强化环保产业支撑。进一步整合全省环保科技创新资源,统筹推进环保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以技术创新、成果应用引领环保产业发展。研究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推进首台(套)环保装备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环保技术评价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示范推广,及时修订发布省级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走出去。鼓励环保装备龙头企业向一体化综合环境服务商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
(二十五)创新环境治理模式。以污染河段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第三方治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委托专业环境服务供应商提供多要素、多领域协同治理服务,实行按效付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实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六)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督导各地区依法依规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实施措施。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鼓励绿色节约行为。
六、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全省环境治理政务失信信息记录,规范政府机关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诚信行为,将全省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台账,并归集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八)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修订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落实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七、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九)健全环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体系。制定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制度。鼓励各市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道垃圾清理、城市扬尘管控、秸秆综合利用等领域开展立法。
(三十)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分流域制定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三十一)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统筹使用省以上基本建设等环境治理资金,形成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加大东部山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落实国家对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和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三十二)完善金融扶持。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质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落实碳配额发放、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其他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本方案落实落细落到位。以解决环境治理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断深化环境治理改革,不断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作用,依法依规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调研指导和系统总结,及时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完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2.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篇二
关键词:转型院校,协同转型,现代职业体系
2013年7月, 在教育部的指导下, 由以应用技术大学类型为办学定位的地方本科院校发起成立了应用技术大学联盟, 2014年2月26日,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 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其中特别提到“引导一批地方新建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新建本科院校在新一轮教育改革的背景下, 如何顺应国家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对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紧迫需求, 凸显办学特色, 打造核心竞争力, 朝着应用技术大学的方向发展, 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分析了全国转型院校的基本状况及区域分布, 提出了政产学协同转型路径。
一、转型院校的基本状况及区域分布
以2013年教育部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为基础, 经统计, 截至2013年6月21日, 全国1999年后专升本 (约640所) 及新建普通本科院校 (以下统称“转型院校”) 共计大约有660所[1], 其中私立院校99所[2], 独立学院287所[3]。从省市数量分布来看, 湖北省 (42所) 、江苏省 (40所) 、浙江省 (39所) 和河北省 (39所) 转型院校的数量就占据全国转型院校数量的24%, 而西藏自治区 (0所) 、青海省 (1所) 和海南省 (3所) 3个省级行政区的转型院校的数量仅占全国转型院校数量的0.6%。师范类院校71所, 约占转型院校的11%。单从私立院校来看, 辽宁省 (10所) 、黑龙江省 (9所) 与山东省 (8所) 3个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 的数量就占据全国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 总数量的27.3%, 而北京市、天津市和重庆市3个直辖市与山西省、云南省2个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 均只有1所, 五个省级行政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 的数量仅占全国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 总数量的5%。师范类院校仅1所: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所在地:广州市。
单从独立学院来看, 湖北省 (26所) 、江苏省 (25所) 和浙江省 (22所) 3个省独立学院的数量就占据全国独立学院总数量的四分之一, 广东省 (17所) 、河北省 (17所) 和湖南省 (15所) 每个省独立学院的数量也超过了15所, 而青海省 (1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2所) 、内蒙古自治区 (2所) 、黑龙江省 (2所) 与上海市 (2所) 五个省级行政区独立学院的数量较少, 仅占全国独立学院总数量的3%。师范类院校44所, 占全国独立学院总数量的15%。另外, 截至2014年4月9日, 全国独立学院共计291所[4], 比2013年增加了4所, 其中辽宁省增加了5所, 山西省减少了1所。总体来看, 转型院校主要分布于中东部, 师范类院校总体数量不多, 大多院校属于工科或者综合类院校;其中私立院校主要分布在东北一带, 独立学院主要分布在中东部;沿海地带转型院校较多, 而边缘省市转型院校较少, 教育资源不太丰富, 直辖市的私立院校较少。
二、政产学协同转型路径
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构建现代职业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也不可能仅仅依靠高校自身来顺利完成, 在此过程中,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与企业以及地方本科高校三方主体在转型发展的中心工作中都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 充分发挥协同作用促使地方本科高校的科学、合理转型。协同转型示意图见图1。
(一) 政府方面:
统筹决策引导转型。政策上打通高中 (含中职) 、高职、本科、研究生 (专业型) 等各类教育的壁垒, 如贯通3+2+2+2学年制模式,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国际教育分类法》关于高等教育的分类 (见图2) , 确立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促进高校办出特色, 建立高校分类体系, 实行分类管理。在制度设计上引导社会传统思想对于职业教育的偏见, 限制公务员招考、提干及人员招聘、评职称、落户等政策上的职业学历歧视, 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投入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应用科技大学联盟为平台, 在高校转型的政策咨询支持、发展规划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和发展考核评估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二) 学校方面:
主动改革融入转型。通过制定学校章程,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来探索现代大学制度, 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管理而实行专业技术职级管理, 促进高校校长及二级学院院长和区域大中型企业总经理与中层领导的交流任职, 促进高校教师下企业学习 (取得双证书) 与国内外校际交流, 进一步探索产学深度融合与校际合作育人途径, 主动改革, 试点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在区域职业院校的示范作用, 适时组建区域职业教育集团。
(三) 社会方面:
积极参与助推转型。社会行业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发挥行业话语权在高校育人中的份量, 树立合作育人联合培养的理念, 主导人才标准与教学质量的评价, 有条件的区域企业从决策层、执行层直接与高校中高层进行个别轮岗交流, 进一步紧密融合, 甚至直接参与高等教育的投入, 共同打造区域职业教育品牌。
参考文献
[1]数据整理于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新批准的学校名单: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2]数据来源于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新批准的学校名单、全国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3]数据来源于教育部公布2013年具有招生资格高校名单:独立学院名单。
3.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篇三
构建民防6个体系建设,是民防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适应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需要的重要举措,按照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民防建设和发展实际情况,现就6个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主导,以贯彻《人防法》、《民防条例》为依据,以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为目标,努力构建网络健全、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地下防护体系,平战结合、精干过硬的应急救援体系,防空防灾一体化知识教育体系,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数据的信息网络体系,管理规范、优质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更好地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打赢防空袭斗争提供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指挥体系建设要适应现代化城区发展和防空袭斗争的需求,构建起网格化的指挥网络,2006年至2008年实施街镇指挥所建设,2020年前达到大容量便携计算机和宽带无线通信在任意地点,快速开设现场指挥所,并与指挥中心连通,实现指挥自动化。
地下防护工程体系建设要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城市的防护能力和人员生存能力,提前实现军区下达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在地下综合体工程建设中结合修建防护工程,2006年至2008年实现专业骨干工程基本配套,2020年前基本完成骨干工程建设,人均占有防护工程指标达全市最好水平。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从城市防空和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的需要出发,构建专业队伍与志愿者队伍相结合,领导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基层自救与专业队伍支援相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2006年至2008年达到志愿者队伍基本建成,专家人员构成基本合理,设施设备配置明显增强,2020年前达到发达国家应急救援的承灾和救灾能力。
防空防灾一体化知识教育体系建设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空防灾知识为目标,覆盖本区域各社区、各基层单位。2006年至2008年,在中小学覆盖率达100%的基础上,实现社区覆盖率达80%的要求,要使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基本掌握自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2020年覆盖率达100%,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信息网络体系建设要追踪信息技术的发展,结合浦东信息备份中心建设,构建与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的防空防灾信息平台。2006年至2008年完成实时空情、气象信息接入,与街道实现宽带网络通信;建立统一的数据指标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完成战时条件下短、中、长波无线通信网络建设,利用4G通信技术和宽带无线通信,达到任意地点,快速开设现场指挥所的目标。
依法行政体系建设要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切实抓好以《人防法》、《民防条例》的贯彻落实,构建起办事规范、执法严明、职责明确、制度完备、监管有效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2006年至2008年,基本实现准军事化建设目标,工作机制和机构体制基本完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2020年前随着国家民防法治体系的日臻完善,民防工作力度和覆盖率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结合编制应急行动方案工作,明确网格化指挥体系的布局,拟定好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要健全和完善街镇人防体制建设,贯彻落实好市委18号文件,抓好与街镇、社区相结合的指挥服务平台建设,按目标落实好每年的工作任务,重点抓好指挥关系的建设和指挥平台的建设。
(二)结合编制“十一五”地下防护工程建设规划,切实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指挥所工程建设,要按计划逐个落实街镇(社区)的指挥工程;二是骨干工程建设,要按新区城市建设进展,布局好专业骨干工程项目;三是设防工程建设,随着城区地下工程的快速发展,坚持抓好设防要求的落实,重点是各条地下轨道交通的设防建设;四是结合绿地建设,构建民众疏散工程,提前实现南京军区下达的各项建设指标。五是在完成首项连通道建设的基础上,积极落实民防工程连通方案,逐步实现重大民防工程与交通线与大型建筑连通的要求,从整体上提高防护功能。
(三)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基础,着力抓好队伍的装备建设、组织建设。要制订科学的训练提纲,严格训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要结合新区功能区域特点,组建区域内志愿者救援队伍,承担起预防、先前救援、报警疏散等任务。同时要落实在防空袭斗争中专业队伍扩编的方案,达到随时调用的要求。
(四)防空防灾知识教育重点抓好普及率,在提高市民的承灾和救灾能力上下功夫。要编制教育实施方案,提出阶段性计划。抓好社区民防知识教育试点工作,研究出社区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方式、手段及考查办法,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市民防空防灾知识教育扎实推进。
(五)结合政务网数据备份中心建设和军网建设情况,抓好以网络为基础的民防信息指挥平台建设。逐步做好投资预算和项目立项前期工作。突出抓好与街镇(社区)的宽带网络通信、数据备份和安监建设,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多元灾害辅助决策系统验收的基础上,抓好军用光缆接入、台海空情接入、移动指挥所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增强平时抢险救灾、战时防空指挥的信息接收、辅助决策功能,确保完成任务。
(六)继续抓好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把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到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来认识,切实加大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制订履行许可行为和执法工作的监管办法,规范许可审批、执法程序,加强纪律监督。2005年底,抓好准军事化建设自查小结,同时根据区委区府的要求,国家人防办的要求,制订出下一步开展准军事化建设的意见,突出抓好队伍的行政能力和自律能力。
四、实施步骤
(一)2005年底前,根据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制订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列入2006年工作目标,落实到责任人,扎扎实实推进。
(二)2006年,在落实“十一五”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防护工程骨干工程建设、专业队伍正规化建设、机关作风建设。要实现军政信息共享平台落地、台海空情接入、多元灾害处置辅助系统发挥实战功能。
(三)2006年至2008年,要重点抓好应急准备建设,随时应对突发情况发生,继续抓好4个服务平台的建设,落实工程完好率,组织若干次疏散演练自救互救演练。
(四)2008年前,抓好专业队伍扩编建设和实战演练,真正形成战斗力,在突发情况下,真正承担起防空袭斗争任务和抢险救援任务,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组织领导
4.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篇四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坚持落地见效的基本原则,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其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政策相衔接,与我省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全省家庭农场达到10万个,农民合作社达到9万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8000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3000个,社会化服务基本覆盖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50%。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引导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发展,重点加强技术物化、品牌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融资保险服务以及信息服务平台搭建等“四服务一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邮政、气象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综合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农民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和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的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制定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具体办法,引导其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各地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示范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促进农民增收。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推进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和名录系统全覆盖。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加快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重点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甲级队”和“排头兵”。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到2020年,培育2000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000个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100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00个农业社会化示范服务组织,以及700个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三、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七)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财政对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逐步建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列入任务清单。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试点示范,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林区道路等农(林)业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性管理用房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要将不低于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市、县,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九)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向市县延伸,力争2018年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占总担保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农业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等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将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逐步纳入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各地扩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开展产量、产值、制种、品牌粮食、水产养殖、农机具、家禽、肉牛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企业综合等各类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多渠道筹资,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积极推进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设。通过小额保证保险、保险+信贷、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十一)支持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共享共建,打造“绿色皖农”农产品品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各类农交会平台开展展示展销活动。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十二)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继续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试点,到2020年全省培育各类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促进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和脱贫攻坚。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工学一体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十四)搞好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落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报告公示制度。强化报告结果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的作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受限”机制。开展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示范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十五)严格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运用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5.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篇五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促进全省工业园区进一步发展,完善园区功能设施,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省政府研究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全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4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581号)等关于鼓励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关于支持中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会谈纪要》,江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就省内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 1
目进行全面合作,以此发挥政府组织优势和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将开发银行长期大额信贷资金集中投入,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我省工业园区的跨越式发展。
二、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整合政府资源,更好地指导项目顺利实施,建立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工业园区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中小企业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单位相关领导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
1、研究制订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各项政策措施;
2、指导、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
3、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提供制度咨询和服务;
4、对拟支持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审定并向国家开
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推荐;
5、定期加强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落实园区奖惩措施。
6、指导和组织工业园区信用环境的建设。
三、融资方案
(一)合作内容
1、项目适用对象:主要为江西省现有94家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007年选择其中10到15家重点工业园区试点,以后年度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2、贷款用途:(1)园区基础设施改造,包括园区内道路及给排水设施的改造、园区内“五通一平”项目建设等;(2)环保及重点附属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和输变电设施的改造等;(3)园区内土地综合利用与开发;(4)加工贸易特殊监管区域监管设施和物流公共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3、贷款额度:遵循“一园一策”的原则,根据园区实际发展需要和开发银行项目评审综合确定。
4、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10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息不还本)。
5、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适当上浮执行。
(二)试点园区选择原则
1、基本条件:(1)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园区总体规划;(2)符合建设部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3)项目建设用地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4)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
2、资本金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项目资本金比例应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
(三)合作方式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制度安排,建立以省中小企业局和各地方政府为主的项目管理主体,原则上由各园区管委会为项目借款人的项目承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对未具备借款人资格的园区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为项目承贷主体,各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制订《相关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贷款资金的监管,统筹安排、各负其责。
(四)具体操作流程
1、项目申请:园区融资平台根据需求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项目初审: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对园区贷款项目进行前期初审,通过后向开发银行推荐。
3、项目审批:开发银行对省中小企业局推荐的园
区项目进行评审审议。
4、合同签订:开发银行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
5、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根据园区年度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发放贷款。
6、贷款本息回收:园区融资平台负责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为使项目贷款资金安全顺畅,低成本运行,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开发银行贷款按期偿还,本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园区应开立以财政预算安排给园区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作为来源的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基金专户,并向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建立专户资金动态还款机制,专户内资金在保证支付当年本息后,剩余资金全额返还财政。各园区融资平台在各地政府的授权委托下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同时,各园区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贴息、补贴等专项优惠政策,确保各年度还款资金落实到位。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奖励政策。为更好的推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
席会议将制订专项考核奖励政策,对贷款资金监管、还本付息帐户管理及政策落实等进行目标考核,加强园区诚信建设,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园区优惠政策优先、增加贷款额度、利率优惠及对园区内工业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等奖励机制,利用合理的目标和有效的激励,形成发展和诚信“共生共赢”的局面。
6.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篇六
范建设实施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不断深化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建设)的内涵,成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抓手和重要平台,现就我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积极实施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统一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整体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国策,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用地结构,更有效地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产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经营,确保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产业化规模,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和绿色崛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主导为主和国土搭台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统筹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以国土搭台为原则,以土地整理政策、资金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的资源和职责,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程,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创新。要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和水利基础设施状况,结合项目区生态、文化、民俗等特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开展项目建设。
(三)规划先行原则。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项目选点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项目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防止低效投入和重复建设。
(四)整村推进原则。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整体推进”思路,在统一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土地整治项目要以村或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做到整治一个,改造一方,造福一方。
(五)农民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项目的申报、实施要充分尊
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
(六)整合资金原则。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记其效”的办法,以土地整治资金为主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项目区建设,发挥资金的聚集效应。
三、实施目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级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包含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两部分内容,对这两大部分要实行分开实施、分开管理。在示范建设中中央支持资金要优先安排重大工程,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重大工程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国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内安排,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基础前提条件,集中连片实施,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以完善和优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条件为主要任务。实现粮食主产区的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
示范项目的确定和建设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安排在城镇郊区和土地供求矛盾突出的城镇化地区。示范项目建设要突出以农地整治为重点,开展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整治。在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根本权益,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如涉及增减挂钩政策的,要按增减挂钩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挂钩指标的控制。
四、建设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中央政府投入24亿元,省政府投入不少于24.4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根据部省合作协议,全省要完成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229.59万亩,其中建设基本农田179.85万亩,预计新增耕地20.73万亩,提高粮食产能2.74亿公斤,治理钉螺面积34.05万亩。
1、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涉及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星子 县、瑞昌市、乐平市、高安市、樟树市、上高县、万年县、鄱阳县、余干县、永丰县和渝水区等7个设区市14个县(市、区),今年完成建设规模34916公顷,预计新增耕地3345公顷。三年共建设134393.33公顷。
2、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涉及宁都县、大余县、赣县、渝水区和
贵溪市等3个设区市5个县(市、区),今年完成建设规模5357公顷,预计新增耕地431公顷。三年共完成18666.67公顷。示范项目建设要真正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五、加强规范管理
保障措施执行
1、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国土、财政、审计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建立一整套监督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项目信息备案和动态跟踪力度,完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等管理办法,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明确监督职责,规范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实现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
2、加强考核,严格奖惩。省政府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制订专项考核办法,进行任务考核,其结果作为市、县两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通过强化督查和考核,促进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进、上下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和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成效突出、资金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在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对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质量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大、弄虚作假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除依法依纪处理有关人员外,并相应核减下一有关资金分配规模、建设用地和增减挂钩指标。
3、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规操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各项土地资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部署,此次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具有范围大,任务重、周期长等特点。所以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加强廉政建设也是重中之重。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加强对工程,尤其是资金的监管。其次,要提高各级责任单位的廉政意识,将廉政建设贯穿始终,建成透明工程和农民满意工程。再次,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集中统一和奖惩分明。
4、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信心,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协作的积极性。
5、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水平。加快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土地整治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大技术指导和审核把关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培育和扶持土地整治中介机构的发展,建
立项目建设资质准入制度,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参建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6、加强执行力度,落实政策措施。首先,在工程建设中,要建立畅通的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保证各项措施和资金安排落实到位。其次,要掌握工程进展中的具体情况。指导和推进工程的顺利完成。再次,定期验收工程的竣工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六、统筹项目管理
发挥联动效应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两部和省政府共同建设的重大民生工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领导,成立江西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卫生、水利、交通、环保、建设、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移民扶贫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土地整治。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作为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多措并举,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示范工程的
顺利进行。
2、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完成建设目标任务负主要责任。并成立乡镇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协调市县和乡镇的具体事项。
3、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入力度。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的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修编,既考虑长远,又立足当前。省、市、县都要认真编制好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同时要按照省部签订的协议,切实抓好全省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项目三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各地要根据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使用的原则,在市、县分成部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上,结合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交通、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等相关涉农资金,积极拓宽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鼓励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4、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地要将增减挂钩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加强引导,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尊重民意,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改变过去 “散、乱、差”的局面,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形成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周转指标和节余指标的管理,保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5、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项目建成后,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展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引进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一条龙的农业规模化经营体制。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6、完善制度和推进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围绕制度设计、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撑三个方面,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标准、制度体系等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和拓展土地整治的内涵,建立政府奖励和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土地整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精通业务、作风
优良、纪律严明的专业队伍。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从业队伍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从业队伍素质。
七、专项资金引导
整合涉农资金
(一)资金来源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计划总投资48亿元。分别由中央政府投入24亿元,省政府和地方政府投入配套资金24.4亿元。其主要构成为中央分成的新增费、省级返还地方留成的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整合其他部门相关涉农资金以及吸纳社会资金和农民投工投劳等进行补充,确保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程资金足额到位。
(二)资金整合
根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统筹各项土地资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请示》的文件精神,按照以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引导,带动地方统筹其他土地整治资金投入,对各类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其中新增费是专项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相关支出。在中央政府安排24亿元资金的同时,地方配套资金可按因素法统筹分配新增费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费等方法解决。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从国
家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费中优先配套安排农村土地整治的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支出。
积极搭建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平台。编制和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发展规划以及计划,引导和带动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记其效”的办法,以土地整治资金为主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项目区建设,发挥资金的聚集效应。以县级自主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资金的工作模式,大力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积极探索涉农资金整合的运作模式,以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为纽带,对大小项目资金进行捆合,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的叠加效应。完善对涉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户、专账、专用”的要求,从而达到对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保障作用。
(三)资金使用
各级政府要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办公经费予以保障。对中央资金和涉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别制订新增项目资金和各类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分配、拨付、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工作。由县领导小组按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到位配套资金、上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向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资金,经省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至县财政,由县财政按进度拨付至工程指
挥部。
工程指挥部要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预算支出范围使用,严格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
示范建设工程款的拨付,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由工程指挥部负责批准和拨付。如果由村民直接参与施工的,要共同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最后由工程指挥部签付工程款。
县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示范建设资金统计监测,派专人负责全面跟踪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月度或季度逐级上报。最后,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监督措施,保障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项目资金的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分三次拔付。首次,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将省级配套资金拔付给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第二次在项目实施时,待中央财政投资资金到位后,拔付中央财政资金的60%给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第三次,在项目竣工前,将中央财政资金剩余未拔付部分金额拔付给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的配套资金根据中央投资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拔付比例同期拔付。
项目实行质保制度,项目管理单位要将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10%作为质保金。
八、严格要求
创新发展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开展土地整治的浓烈氛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度重视。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利于充分挖掘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潜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破解建设用地保障难题;有利于扩大农村投资,激活农村市场,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落实各项土地整治的具体措施。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综合协调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省里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实施统一步调,整体推进。乡镇要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工
作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
3、突出重点,创新特色,大力扶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各地要明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把它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工作通盘考虑,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根据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的侧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加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创特色、出亮点,各设区市树立1-2个项目典型,起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示范效果。
4、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在土地整治中的作用。
必须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争取群众支持放在首位。对运作模式、规划设计、耕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全程吸收群众代表参与,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票决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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