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

2024-08-19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7篇)

1.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 篇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XX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XX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XX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XX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XX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XX元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70%)予以报销;

(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

第三章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2.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实现全省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网络化,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委、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中心工作,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动态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了解情况、把握大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服务上档次,业务出精品,工作创一流。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层次服务,重点做好为本机关、上级机关和基层以及本级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加强网络建设,加大机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信息工作力度,支持和指导本机关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努力增强上报政务信息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把上报政务信息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是政务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机关各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务信息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政务信息工作是机关各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诸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和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及从政务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政

务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政务信息网络,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应当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各业务科(处、股、所)、工商所、市场管理所)应当配备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热爱

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扬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培养良好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努力把政务信息工作做得更好。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同级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各级领导应切 实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切实保证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了解掌握上级、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动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锻炼。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落实政务信息工作责任制.第十六条 报送制度。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务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各县工商局、分局每周应至少向市局办公室报送2条政务信息,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每月至少报送2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多报送政务信息,每周至少1条。市局各科室向省局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上报的信息须应局办公室审阅备案后上报。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实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市局办公室每季度 对各单位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采用的信息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编发核审制度。报送政务信息,必须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HT〗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

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表彰先进。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政务信息水平。市局每年进行一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政务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迟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要动态;

(三)本级政府、本级局领导的讲话、指示精神等;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处理情况;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反映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新颖。必须有新意,能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特点。

(二)主题鲜明。文体正确,格式规范,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三)事实准确。讲成绩不夸大,谈问题不缩小,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防止以偏概全。反映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案件上报前必须核实。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四)适应需要。反映的情况必须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五)综合整理。通过对大量零乱的政务信息进行整理,力求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有一定的深度,能揭示其本质和深层次的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使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广泛指导意义。

(六)传报快速。要快速反映,快速整理,快速报出,将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到发送单位,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必要时可连续报送。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周休日、节假日要照常办理,不得延误。

第六章 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和使用,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送和存储。传送市局尽可能使用网络传输政务信息,也可以采用传真传送。

第二十五条采用网络传输手段报送政务信息,应当严格依照政务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的政务信息网络传输制度,要严格审批制度,以保证政务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 过网络传输的政务信息,文件名称应为信息标题或信息的主要内容。每期政务信息必须注明来文单位、签发领导、责任编辑、签发时间,以及联络电话,以便重要信息的核实与调查。如遇有网络堵塞、瘫痪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与文件接收单位取得联系,以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对政务信息网络传输的要求,及时调整传输手段和传输途径。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除采用文字、数字形式以外,有条件的还可使用图形、录音、录像等手段。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网络传输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的规定,凡属涉密信息,应通过专门渠道进行报送。

第七章 奖励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凡被省局评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按照市局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待遇,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被省局评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标兵”、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标兵”的,参照省局表彰的全省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待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政务信息一律实行稿酬制。第三十二条 上报政务信息被采用后,各单位要参照当地通讯报道的奖励办法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奖励,被市级局采用的,可视同被市级报刊采用;被省局或市党委、政府采用的,可视同被省级报刊采用;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可视同被国家级报刊采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稿酬和奖励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一律作废,以本办法为准。

3.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 篇三

沪工商注„2007‟8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06‟317号印发)第七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后第七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七、其他

处理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办理,也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登记机关扣缴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该企业名称已责令限期变更”章;

2.被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原名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被申请人申报企业年检的,登记机关不予加盖年检戳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登记名称办法通知

4.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项食品自律制度 篇四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一、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二、建立食品来源的索证要票登记台帐,载明进货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产地、厂名、厂址等事项。

三、索要厂家或供货商的合法主体资质证照(有效复印件),以及有关商品质量要求的有效准入认证、协议认证、授权证明文件等“证、照、票、卡”有效原件、复印件;

四、建档保存好向供货商索要的下列有效资料: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专卖许可证):

2、商品质量的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

3、商品的信誉卡等;

4、商品的发票、发货单、提货单、收据等进货凭证,以备查验;

五、对照进货手续核实购进的食品,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有问题的需再检验上柜的,必须进行自检,或送法定机构检验,待检验结果出具后,合格的上市,不合格的报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追查,或退货补办相关商品的再入市手续。

购销台帐制度

一、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二、根据本食品店规模、经营情况,用纸质登记档案或电脑档案,建立食品购销登记台账;

三、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四、涉及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药品、食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需进行商品备案的,必需建立重点食品备案制度,按要求向工商等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五、以月为单位进行登记,每年装订成册,台账至少保管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质量承诺制度

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一、有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

二、建立销货记录台账,主动自觉向消费者开具销货发票(凭证),注明经营者的名称、摊位、联系电话,销售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销售日期等,以便发生商品投诉时能够予以核实;

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注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进行先行赔付等内容;

四、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广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五、严把食品质量关,对食品售后服务及“三包”负责任;

六、销售食品已进行索证要票,质量有保证,若有问题,愿承担相关责任;

七、即时受理解决食品消费申(投)诉。

协议准入制度

一、准入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政府法定规范;

二、严格审查供货方的资质条件,建立供货方档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

三、依照《合同法》及国家、政府有关法规与供货方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协议双方责任;

四、严把食品进货关,索取相关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证明的有效证明材料,手续齐全,方可准入,如鲜猪肉“场厂挂钩”的“三证两票”,蔬菜“场地挂钩”的农残检测证明、无公害及绿色食品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自检或相关部门检验,确认供货方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停止销售和协议准入,并按责任书及相关法规追究协议准入供货方的责任;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

二、配合工商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的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三、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四、保证市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持证亮照,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及其所发布广告的真实、合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利用市场检测设备,对上市的的生鲜等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六、协助工商等有关食品职能管理部门作好食品安全的宣传、管理等工作。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质量的自检自查;

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查验和检测,检验准确,公示结果及时;

5.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 篇五

基层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基层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基层工商行政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基层工商所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基层工商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基层工商所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局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负责制。

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基层工商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2.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上报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6.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发挥联合办案的强大威力,根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卷烟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和协助当地政府建立定期召开的有政府打假办、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参加的卷烟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工作由专卖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会议内容

(一)相互通报有关卷烟市场信息,确定卷烟市场管理的工作重点。

(二)制定联合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方案。

(三)制定清理辖区无证经营行为的措施。

(四)对如何规范娱乐、饮食、旅业等服务场所的卷烟经营行为进行协调沟通。

(五)对依法查处公路、货运场所、托运站、物流中心等非法运输、经营卷烟的行为进行讨论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加强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卷烟制售假窝点方面的协调沟通,为打击卷烟非法经营大户,破除非法经营网络提供有力支持。

(七)研究探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共同制定查办方案,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7.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制度 篇七

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 http:// | 更新时间:2007-10-17 | 来源:贵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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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工商局《关于在综合执法中全省基层工商所实施巡查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市场巡查制度。

第二条 市场巡查制是指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包括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全方位、综合型、不间断的日常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场巡查应当按照巡查“四定”(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采取分阶段、有主题、有目标、有时限、有效果的方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上级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依托经济户口管理和网络信息化等手段来组织实施。工商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区域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人,落实目标责任制。

定区域指根据工商所的管辖范围,可按照街道、集中交易区、地理方位等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巡查片区;定人员指根据工商所的实际情况将管理人员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不得少于2名干部,并将每个巡查组落实到不同片区,负责对各片区的巡查任务;定任务指在定区域和定人员的基础上,将工商所确定的巡查任务明确到各个巡查组,分解到每一名巡查人员,由巡查组和巡查人员来具体完成;定奖惩指根据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个巡查组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确定奖罚标准。

第四条 市场巡查的主要手段是宣传教育、指导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等。第五条 市场巡查要做到任务明确。任务明确是指每一次巡查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时限及达到的效果等要求,避免用形式上的主动来掩盖内容上的盲目和被动,最大化地发挥监管效能。工商所的日常监管工作都可纳入巡查内容。工商所在市场巡查时要做到思路清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科学、工作安排合理、工作效果明显。第六条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及各分局、县(市)局执法监督管理科按管辖区域分别负责辖区内市场巡查的组织、调度、协调、指挥、督察,各工商所必须服从市局、分局的统一调度,各巡查小组必须服从工商所的统一安排,做到互联互动。对市局的指令,各分局、县(市)局和工商所应立即组织巡查人员落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第七条 市场巡查原则上应当坚持属地巡查的原则,非因上级指令,各工商所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开展市场巡查。

第二章 巡查规程

第八条 巡查组巡查的频次由各工商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但原则上每周每组应不少于2次。

第九条 上岗准备:

1、所领导布置巡查任务;

2、按着装规定整理仪表风纪;

3、准备必要的检查证件、工具、票据及有关登记簿、表。第十条 上岗巡查:

1、巡查组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根据确定的巡查任务,进行检查。

2、巡查时,要携带《巡查情况登记表》(附后)、《回访复查表》(附后)、《监督管理卡》以及需要使用的各种规范文书,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中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一条 表格填写:

1、每项巡查任务一经确定,由所长填写《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附后)中的巡查时限、巡查任务、要求及效果栏,将目标任务等进行明确,交巡查组。巡查人员按要求完成某一阶段的巡查任务后,将《巡查情况登记表》上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将归纳总结的情况填写在《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的巡查基本情况部分,并提出意见交所长决定。

2、巡查人员将每一次巡查的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写在《巡查情况登记表》上。巡查中主要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发现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行政指导等。巡查结束后及时、准确地录入微机。

3、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回访复查时,填写《回访复查表》。

第十二条 巡查讲评。工商所所长根据巡查情况最迟于次日对巡查记录进行查阅并签署意见,最少一周进行一次巡查评讲,并在一项巡查任务完成后进行巡查小结。

第十三条 每次巡查结束后,各巡查组要负责将巡查中收集到的市场主体信息或查办案件等情况及时录入微机。

第十四条 健全档案管理及图表设置。各工商所要建立完善市场巡查档案等。在一项巡查任务完成,将《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和《巡查情况登记表》以巡查组为基本单位装订成册;对市场主体进行回访复查后,将《回访复查表》装入经济户口档案,并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在办公室内悬挂巡查人员分组表、巡查班次表、巡查路线图、管辖范围图、巡查人员的职责和纪律等。

第三章 巡查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巡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回访复查:指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进行的检查以及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每年有计划地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指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工作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分级、分类检查:指根据省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经营主体分级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巡查,按照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行业的风险度高低,进行的分类别巡查。

4、日常检查:指除上述巡查方式外,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之规定所确定的巡查任务,由工商所主动实施的巡查。

第四章 巡查任务

第十六条 巡查任务的确定:一是根据省、市局的各项工作布置由各分局、县(市)局具体安排;二是各分局、县(市)局、工商所结合辖区市场秩序的实际自行确定。目标任务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各分局、县(市)局、各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本局的有关巡查规定来确定每月巡查的次数及每天巡查组的工作量。

巡查组可以根据所负责片区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向所长提出巡查任务建议,由所长确定后,开展巡查。

巡查任务确定后巡查人员在巡查中不排斥随机处置巡查任务之处的突发事件和完成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巡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1、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2、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亮照经营情况,取缔无照经营。

3、监督和规范市场主办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完善市场设施、设备、场地,实现其应完成的服务责任和应达到的服务标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符合交易要求的环境和条件。

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查处违法合同、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5、受理投诉、调解交易纠纷,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

7、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倡导、鼓励、支持诚信经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8、按在综合执法中确保信息畅通的规定将巡查工作的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并输入信息数据库,作为档案资料,不断补充信息资源,使之在全系统互联共享。

9、促交、收缴市场主体交纳的工商管理规费。

10、严把流通环节食品准入关,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

1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重要商品,进行入市索证索票、备案,并实行监督管理。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巡查应当坚持分地域监管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交易行为发生量,不同地域的工商所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和频次。

城区和经济活动较集中的工商所,凡属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各行业的经营活动,巡查时必须主动进行监管,并要相对增加市场巡查的频次。

对于城郊结合部等经营活动不集中、经营主体较分散且数量较少的工商所,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监管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巡查,相应减少对非重点区域、对象的巡查频次。

农村工商所要结合实际将巡查重点放在农资市场、粮食市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市、矿山企业等,以使人力、物力资源得以合理调配。

第十九条 市场巡查应当坚持分级别监管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经营主体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巡查监管。

第二十条 各工商所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要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的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重点进行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第五章 巡查工作应达到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本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熟悉,做到情况明了、数据清楚、历史沿革知悉、发展走向心中有数。

第二十二条 巡查记录真实、全面、字迹工整,符合经济户口项目要求,便于微机管理人员(或内勤)和自已准确、及时、全面入档入网。

第二十三条 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全面地进行查处,确保监管到位。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有案必查、查而必果,施行行政处罚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确保所管辖区工商管理规费应收尽收。第二十五条 符合巡查纪律要求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第六章 督察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局、区(县、市)局、工商所三级督察,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内市场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经济户口动态档案的建立以及巡查记录录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工商所所长要负责对巡查组开展市场巡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七条 市局和分局、县(市)局分别依据《贵阳市工商局绩效考评办法》和各分局、县(市)局《绩效考评办法》及本制度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奖惩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

3、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

4、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5、被市级以上工商机关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综合指标考核成绩较差的;

2、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或怠于行使职责,不能有效完成巡查任务的;

3、受到市级以上工商机关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4、违反巡查规程和巡查纪律,达不到巡查标准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条 巡查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由市局或其所在局、所予以限期改正、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调离岗位、待岗等处理,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局、区(县、市)局、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对市场巡查的开展情况实施交叉检查。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巡查人员要注重仪表举止,按照《贵阳市工商局干部着装规定》的要求着装上岗;巡查时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精神饱满,不准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准嘻笑、打闹、闲谈;不准讲粗话、脏话、忌语;不准吸烟。

第三十三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具备非主观故意、初次触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尚不构成行政处罚四个要件的,巡查人员向其下达行政指导建议书,督促其改正,并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阳市工商系统各基层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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