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使用协议

2024-10-23

铁路专用线使用协议(共5篇)

1.铁路专用线使用协议 篇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 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 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 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 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十四条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 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 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1月将上一的“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第二十七条 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的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

第三十条 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的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的安全距离。卸下的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的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第六章 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的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的共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共用的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的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七条 专用线共用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的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四十一条 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年运量超过30万t的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 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五十条 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1986]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试行。

2.铁路专用线使用协议 篇二

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

乌铁总〔2008〕550号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4日起实行,前发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1—

乌鲁木齐铁路局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专用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是指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审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工作。

军事专用线接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用线的接轨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的运输需要, 专用线的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

从事专用线建设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铁路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 2— 内从业,并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

乌鲁木齐铁路局下设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专用线的接轨管理工作由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营业线接轨;

(二)初步设计己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接轨新建铁路专用线;

(三)在国铁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的铁路专用线;

(四)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

(五)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

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3—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与铁路局应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技术条件:

(一)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二)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三)汽车集运型专用线的接轨站间距原则上应≥50公里。

(四)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五)新建、改建危险品铁路专用线,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等要求,并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 4— 第十条

铁路局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专用线的接轨申请、组织现场踏勘、调研,审查接轨方案和设计文件;协调设计和工程建设工作;受业主委托向铁道部办理接轨许可;参加或组织竣工验收,并协调办理有关交接、开通事宜。

第十一条

专用线建设应结合其地理位置、铁路运量、货物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根据铁路行业管理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对铁路运输的需要,进行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本办法开展设计和建设工作。

第三章 接轨申请与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应向铁路局提出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申请,接轨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国家、省、市(地)、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支持性文件。

(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投资来源及筹措方式

(四)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厂内装卸设备及能力情况;(五)厂(场)址与铁路相关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

—5— 相关工程资料;

(六)与既有专用线接轨时,提供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接轨的协议。

第十三条

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

(一)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及规划,需要修建专用线时,合资铁路公司应同意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

(二)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由合资铁路公司先行向铁路局提交专用线接轨意见,其他程序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有多家企业入驻的工业园区专用线接轨,应符合园区整体规划,并按照货运集中化的要求,集中设置。

第十五条

专用线业主应委托具备铁路工程咨询资质的的单位,进行专用线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六条

铁路局在受理专用线业主接轨申请后,专用线业主应与铁路工程咨询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铁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期工程咨询工作。

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根据技术咨询意见,经研究后出具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意见,作为专用线业主进行专用线建设前期工作的依据之一,开展专用线建设的前期工作。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承担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勘测设计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 6— 否则不予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线业主应依据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专用线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并详细说明拟接轨车站的性质、办理客货运基本情况,如办理品类范围、近3-5年的到、发运量(货场和专用线)、设备条件等。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示意图、路网示意图、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用线业主组织对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送达专用线业主。

—7— 专用线业主应与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就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书面承诺函。

铁路局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送达专用线业主。

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业主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的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办理专用线接轨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专用线业主取得铁道部对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用线的勘测设计。

对工程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专用线建设项目应开展初步设计,所有专用线建设项目均应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专用线的初步设计须由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组织专用线业主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用线施工图设计须由业主委托专用线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审查,审查意见报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核备。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时,按有关铁路建设程序办理。

— 8—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线的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11号令)和《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线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投资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开通运营

第二十八条

铁路专用线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并形成初验意见,整改完毕后由业主以书面形式向铁路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专用线正式验收由业主组织或委托专用线项目管理单位、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委托验收时,由专用线业主将完整的竣工文件在验收前十天交被委托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用线及相关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线业主凭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许可证”在铁路局办理专用线开通使用前的有关协议和手续,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与接轨站签订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并报铁路局运输处、货运处审核备案。

2.与铁路局或铁路局指定的专用线管理单位签订专用线设

—9— 备代管、代维修协议。

3.专用线业主自行养护和维修的专用线,由专用线业主落实设备管理和安全责任,报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备案。

4.对需占用铁路用地的专用线,与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5.对需办理车辆交接的专用线,与车辆管理部门签订车辆交接协议。

6.对需移交铁路管理的设备,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7.对需新开办或变更车站货运和专用线业务的项目,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

专用线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提出专用线开通申请电报,由专用线管理办公室批复开通专用线设备。开办运输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以及接轨站相关工程的建设投资,由专用线业主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凡专用线需要增加铁路运输作业人员的,按照部、局有关新增定员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 10—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前发《乌鲁木齐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法》(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废止。

—11—

主题词:专用线 合资 接轨 办法 通知

抄送:路局各行政领导,存档。

乌鲁木齐铁路局路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赵

排版:杨宝珍

3.铁路专用线使用协议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外)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

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

(五)品类单

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主要技术条件:

(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

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

(二)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

(三)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

(四)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

(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六)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

(七)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承(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设施,消防、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工具,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第九条 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一)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三)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依法关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当符合铁

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并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审查,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

(一)专用线未按期建成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行政许可延期的;

(二)铁道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优化方案并重新申请的;

(三)原许可决定撤销已满2年,且符合重新申请条件的;

(四)原许可决定已注销,依法可重新办理的;

(五)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铁路区间正线;

(三)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

(四)接轨站及后方通道能力不能满足运输需求的;

(五)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能够

满足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具有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业绩,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不得借用或出借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实不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组织技术审查。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点编制,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推荐能够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节省投资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所有权人名称;

(二)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

(三)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

(既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公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四)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名、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五)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

(六)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

(七)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情况,既

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设备、运输组织情况及近3年到发品名和运量;

(八)专用线接轨方案(接轨点、接轨方式、线路数量及用途等)和线路等级、正线数目、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有效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等主要技术标准比选及推荐意见;

(九)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取送、货物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和作业流程,运输、装卸能力适应性分析,对接轨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十)其他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括信联闭设备、电化挂网范围、调度控制、机辆、货运、装卸等设施设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

(十一)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十二)区域路网图,枢纽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

轨方案示意图(A4或A3幅面彩色图),专用线1:2000平纵断面比例尺图,接轨条件困难的还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结合地区规划、重点地形绘制,主要包括接轨站、货场和专用线设备现状及规划情况,新建(改建)专用线的走行线应当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坡度、曲线半径等;装卸线应当标注线间距、坡度、曲线半径、有效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等;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 计批复或铁道部有关文件确定)组织专家对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工作由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信息、计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与合资铁路接轨的还应当有合资铁路公司的代表)参加。审查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对专用线运输货物品名、近远期年运量、运输径路、接轨方案、装卸线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标准、运输组织模式、运输管理方式、货运装卸设备和接轨站改扩建等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答复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问题及有关要求,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铁路局出具是否同意接轨的意见(格式见附件2),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专用线信息系统。铁路局技术审查和接轨意见实行内部会签制度。接轨意见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具体品名,且各文件的品名、运量及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一致。

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备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余部分还需提供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来源证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内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四)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五)政府部门对专用线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电厂项目应当已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或已纳入备选项目目录);

(六)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七)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意见;

(八)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

(九)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十)申请人向铁道部出具的投资、安全管理和如期建

成的承诺函原件;

(十一)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就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面回复意见原件;

(十二)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需改造既有专用线时);

(十三)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原件(单独成册);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的业主名称要统一。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导致业主

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文件。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将全部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依据国家、铁道行业标准和铁路技术政策、《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网规划、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以及铁道部有关专用线接轨的规定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方案论证及优化调整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接轨许可证,已有接轨许可证的专用线仅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建设与开通

第二十八条 专用线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由被许可人和铁路局共同组织审查,审查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用线建设涉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被许可人应当与铁路局就所涉及铁路资产的地点、性质、数量、价值及权属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经有权限的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专用线应当由具备相应铁路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专用线造成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应在行政许可前,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应当在铁道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3年内建成验收。未在有效期内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完成行政许可批复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在行政许可建设有效期内组织验收,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专用线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以行政许可决定书、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为依据。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验收合格,铁路局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管理作业细则,铁路局下达专用线开通电报,并抄报铁道部运输局。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不得部分开通或临时开通。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开通后,铁路局根据专用线所有权人的开办运输业务的申请和该专用线接轨许可证及铁路局专用线开通电报,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后开办运输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专用线接轨管理规定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照专用线所有权人与铁路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章

延期与变更

第三十七条 需延期建设的专用线,被许可人向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用线行政许可建设有效期届满时间、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专用线建设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延期建设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当实

地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核实原因,深化研究专用线接轨优化方案,出具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完成投资情况、剩余工程内容、申请报告核实情况、方案优化和延期建议等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持铁路局出具的同意延期书面意见,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已超出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同时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加盖被许可人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用线接轨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向铁路局提出的延期申请报告原件;

(五)铁路局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原件;

(六)专用线施工方案示意图(彩色A3幅面);

(七)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批准(或不予批准)延

期的专用线,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名称变更、企业改制或转让专用线产权的,应当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报铁道部办理行政许可变更。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企业改制的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转让专用线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转让协议。

第四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原接轨方案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铁路局进行技术审查后,按专用线改扩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铁路局应当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路网能力、有利于吸引货源、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统筹考虑既有线、新建铁路、主要枢纽货运基础设施布局等,编制局管内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指导专用线接轨工作。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开通运营等各阶段工作,动态掌握工程进度,督促被许可人落实行政许可批准的技术方案,积极推进设计、施工等工作,及时更新专用线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上报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意见、验收报告等文件。发现违反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四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对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撤销许可: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接轨标准的;

(四)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产权、使用权的;

(五)专用线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

整改的;

(六)因被许可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七)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行政许可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

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注销专用线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在法定期限内中止修建专用线的;

(三)被许可人拆除专用线的;

(四)被许可人破产的;

(五)被许可人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被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专用线,铁路

局应当采取线路封闭措施,并停办其运输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4.铁路专用线使用协议 篇四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HSE)责任制

一.各岗位清单

1.专用线副主任 2.装卸科科长 3.装卸副科长 4.自备车管理科科长 5.运输管理科长 6.综合管理科科长

7.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员

8.综合科科员(统计员 出纳员9.班组长(临时负责人)10.硫酸充装工 11货场装卸工

12.机修工(电工、电焊工)13.铲叉车司机 14.货场值班员 15.司磅员 16.道口值班员 17.环卫工 18.保安(门卫)

19.厨师、厨工

司机 残疾人管理员)二.各岗位职责(一).副主任

1.在专用线主任的指导下,分管HSE工作,组织开展HSE日常工作。

2.协助主任制定专用线HSE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和HSE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专用线党组织、工会分会、共青团共同抓好HSE工作,强化HSE综合管理。

4.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专用线安全例会,研究、部署HSE工作,总结分析上周HSE工作,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5.每月组织一次HSE工作综合大检查,对HSE工作进行抽查,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计划,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6.组织开展HSE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每月开展一次检查,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

6.依据公司HSE工作目标,组织制定专用线HSE工作计划。7.监督落实设备检维修计划(包括作业票审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消防日常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8.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监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计划实施。

9.监督检查HSE工作的落实,督促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等标准化工作的落实。10.及时报告HSE事故,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

(二)装卸科长:

1.主管专用线货场装卸班组、硫酸充装班组、铲车机修班组、货场值班员和委外装卸工作,对分管班组设备运行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在安排生产活动的同时,部署HSE工作或措施,组织开展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监督作业人员遵守HSE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3.组织落实货场HSE管理制度(人员奖惩、计件工资考核),加强货场HSE管理。

4.负责专用线的特种设备维修管理,每月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设施检查,填写特种设备检查记录。

5.加强消防设施和HSE设施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消防井、消火栓有效运行,作业过程中随时检查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严禁违章指挥。

6.参与制定或修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制,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时组织排除,发生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救援,首先考虑保证人员安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一时间向专用线领导报告。6.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铁路部门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装卸作业,随时掌握货场内的道线、货位、存货和车辆情况,合理使用货位,货码堆放整齐,提高车辆周转率,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监督落实“一日两检”制度,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计划,按时进行设备检查,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7.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填写作业证,履行审批制度,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8.加强机配件管理和能源管理,杜绝浪费,降本增效,节能降耗,推进清洁生产。

9.经常参加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活动,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议题。10.及时报告HSE事故,参与事故救援行动。

(三)装卸副科长

1.协助装卸科长做好日常装卸管理工作,主管硫酸充装班组、铲车装卸班组HSE工作,负责硫酸槽车充装、储罐、输酸管道、栈桥附属设施、铲车、叉车的维护和保养、场内机动车专项管理工作。对分管班组设备运行安全负主管责任,在安排生产活动的同时,部署HSE工作或措施,组织开展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协助自备车管理科长完成硫酸发运工作,监督检查自备车维修、硫酸充装液位、取样和样瓶管理工作,在定期进行检查、落实 和自备车的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做好HSE 工作。

3.参与修订硫酸充装岗位操作规程,做好硫酸充装班组的人员管理和充装现场管理及铲车装卸管理,在安排充装班组清罐和硫酸装卸、铲车装卸工作的同时,确保HSE工作全面落实。4.负责下达分管班组动火维修作业指令,提报分管班组机配件计划的同时,落实HSE工作安排。

5.负责硫酸班组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严格监督落实“一日两检”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6.深入工作现场,坚决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隐患和“三违”行为,应立即制止或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严禁违章指挥。7.组织分管班组进行应急演练工作,经常检查应急物资(药品)的储备情况,并及时更新。参加硫酸班组、机械机修班组安全活动,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议题。

8.及时报告HSE事故,参与事故救援行动。

(四)自备车管理科长

1.负责自备车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与铁路部门协调自备车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工作的同时,做好HSE 工作,对自备车运行安全负直接或间接责任,贯彻执行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及自备车维修规程,贯彻落实公司、专用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办法、指令,确保HSE工作贯彻落实。2.制定自备车的管理制度,参与修订硫酸充装岗位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自备车的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汽运罐车的资质检查,按时做好硫酸发运的统计台帐、运输备案,存档备查。3.根据硫酸生产、储备情况和客户需求,及时与硫酸销售部门和客户联系,向公司有关部门上报专用线硫酸库存情况,做好硫酸自备车的车辆安排,根据发运周期及时查询车辆运行状态,滞留车辆向领导汇报,到达赤峰站的车辆及时与铁路部门联系做好取送车辆工作,在安排充装班组清罐和硫酸装卸工作的同时,落实HSE工作。

4.负责安排自备车的厂、段修和临时修、焊、补及零配件的计划申请工作,提高车辆周转率,并按时做好、季度、月、日的请车计划,建立健全自备车档案工作,保证车辆档案完整,手续齐全、及时有效。

5.负责下达受限空间作业票、装车作业单、封车作业单等作业指令,填写铁路运单,及时安排车辆装车发运,并做好装车计量工作。

6.在编制自备车动火维修、罐体清洗、喷漆等作业指令同时,认真贯彻落实HSE 工作。

7.随时掌握自备车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专用线主任,及时报告HSE事故,参与事故救援。

(五)运输管理科长

1.负责专用线铁路运输工作,分管专用线检斤班组,在协调商检报检、提报车皮计划和请车、联系列检检车的同时,落实 HSE工作,对专用线铁路运输工作负直接或间接责任,对铁路运输、分管班组设备运行安全负主管责任,贯彻执行铁路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公司、专用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办法、指令,确保HSE工作贯彻落实。

2.参与制定专用线运输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落实,定期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衡器监测检验,自备车返厂后及时协调铁路部门进行列检,列检确认后通知自备车管理科装车。3.货物装车后及时协调铁路部门请车,请车前认真填写铁路运单的到站、收货人、货物名称、保价金额,确保发运货物准确无误,发运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4.负责车站票据结算业务,及时与铁路部门核对费用,对客户铁路运费进行核对,做到票据资料完整齐全,及时转交财务室。5.负责进口铜粉的商检、出证业务,并及时结算报检费用。6.了解专用线各道线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道线的巡检工作,及时传达铁路传真电报和铁路对专用线的有关要求,使专用线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7.及时报告HSE事故,参与事故救援行动。

(六)综合科长

1.负责专用线综合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及物资管理、后勤班组、食堂、门卫工作,对专用线领导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等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 规章制度。

2.参与拟定专用线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时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议题。3.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的同时监督落实HSE工作。

4.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填报工资报表及资产盘点和工程项目申报。

5.负责安排领导组织召开的经理会议、科室办公会议、员工大会及职工业余文化活动。

6.负责公司下发的文件进行传达和组织学习工作。

7.配合财务人员做好成本核算、编制经费支出计划,监督做好财务报表。

8.负责对公共资料复印传送、文秘范围内的接送传真工作。9.负责对来文、来函接收登记及传阅归档的工作。

10.负责对文秘综合、行政后勤、车辆使用(小汽车)、办公设备、安全防范、人事劳资、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食堂、后勤人员的管理。

11.抓好残疾人管理,做好厂区环境管理和绿化工作。

12.做好库房出入库管理工作,物品支领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手续支领,劳保用品的发放按照公司规定标准发放,定期对各部门所支领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督。

(七)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员 1.负责专用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设备管理及专用线内审员工作。对专用线HSE 工作负监督、检查、管理责任,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HSE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专用线HSE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员工做好HSE工作。

3.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和修订专用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各项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工作,经批准后认真落实执行。

4.负责专用线二级安全教育培训,抓好员工变换工种、转岗、复岗的培训和员工的再培训工作,按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办证换证工作,做到持证上岗,监督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演练的落实情况,按期组织专用线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5.对专用线的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辨识,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试,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特种设备台账、厂内机动车人员车辆台账,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反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6.按时参加专用线安全生产例会,定期通报专用线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传达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议题 7.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危 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令其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有权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章指挥”,并根据专用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8.组织专用线班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检查、设备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监督落实设备检维修计划和维修保养计划,并督促按期解决。

9.及时报告HSE事故,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参加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事故及时、真实地统计上报。

10.负责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识牌的制作和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1.负责对施工现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主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与纠正,确保安全环保设施有效运行。12.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的有效性,落实应急物资、应急药品的储备情况。13.负责外协施工单位的监管,并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培训和 考试,建立外协施工单位人员档案。

14.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三体系”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坚决制止“三违”行为。强化全员法制意识、红线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夯实职业健 康、安全环保工作基础,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八)综合科科员(统计员 出纳员 司机 残疾人管理员)1.统计员、出纳员负责专用线成本核算、核对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有关帐簿,外来客户结算及日常财务报表工作,为专用线领导抓好HSE工作提供有效数据,发生仪器火灾时,会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废弃的纸张、油墨和电池等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随意处置废弃物。

2.司机(兼食堂采购员)负责专用线日常办公用车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做好日常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对车辆行车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堂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把食品、蔬菜质量关,不准采购腐烂、变质和掺假的食品,所购食物必须无毒、无公害,确保食品安全。做到价格合理,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做好行车、物品采购记录。

3.残疾人管理员负责专用线残疾人管理,主要负责场区绿化、环境卫生、道口值班人员的日常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等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残疾人日常培训、引导工作,使员工熟知工作程序,禁止随意到铁路线、硫酸作业区等危险区域游荡,熟知灭火和逃生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残疾人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冬季五防”和夜班报号制度,经常深入铁路道口、残疾人工作区、生活区进行检查和道口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确保HSE工作 落实到位。

(九)班组长(临时负责人)

1.班组长是当班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真宣传贯彻执行HSE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HSE管理规章制度,并带头执行。

2.必须按时组织本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掌握班组人员的身体、思想、技术和精神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保证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议题。

3.班组长必须熟悉掌握本班组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深入现场必须查看交接班记录、巡检记录,详细掌握本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排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措施,切实保障作业安全。4.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总结本班组的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查、班中查、班后讲。把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情况列为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安排生产必须布置HSE工作。

5.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并指定专人带领新工人,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安排上岗。6.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HSE状况,负责检查并维护生产设备工具和安全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在现场管理中要加强设备设施的巡检巡查,检查设备设 施运行记录、检维修记录,确保设备设施有效运转,污染物排放符合限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酸污染、固体废弃物的中和处置,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消除、果断处理,杜绝违章指挥,防止二次伤害或事故衍生、次生,并做好相关记录。7.参加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及时报告HSE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立即保护现场,配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硫酸充装工

1.负责专用线内的硫酸装卸、清理槽车余酸工作,是设备、设施起动、运行、停止、调整操作的责任者。在从事硫酸装卸、清罐等作业活动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现场环境、物品的危险特性,按标准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参加公司及专用线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具备本职工作的基本的安全技能。

2.熟知硫酸的物理化学性质特性,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作业过程中发现环境、设备、人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科长报告,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参加HSE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演练,不盲目施救,防止二次伤害,操作人员在处置、清理废弃物必须符合限值要求,杜绝乱排乱放现象,防止次生衍生,造成污染。

3.开展设备、设施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如实填写巡回检查记录,维护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做到正确使用,不随 意拆卸,会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熟知相关检测数据。4.带酸作业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防酸服、防酸手套、大头帽、雨衣、雨裤、防毒面具等)不准酒后上岗。带酸作业用过的工具、防护用品,要对其表面进行清理冲洗,防止粘带污染物,充装完毕,及时关闭阀门,密封罐口,防止气体挥发,污染大气,水土。

5.上岗前应进行班前检查,确认设备设施、应急设施、安全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罐体及管线是否有泄漏,各控制阀门是否合理开启或关闭,酸泵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确认应急物资、应急水源是否满足要求,严格执行一日两检制度(8.00时和16.00时),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符合定置定位管理要求。6.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服从班长、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工作中相互帮助、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保证,履行联保互保职责。

(十一)货场装卸工(包括门吊司机)

1.负责专用线内到达的火车、汽车普货装卸、料场清扫、原料回收、苫盖工作,是设备、设施起动、运行、停止、调整操作的责任者。认真遵守公司HSE规章制度,在从事货物装卸作业活动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现场环境、物品的危险特性,分类装卸,按标准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参加公司及专用线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具备本职工作的基本 的安全技能。

2.严格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精细操作,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吊车司机负责对吊车大小车限位器、主副钩限位、制动系统、负荷限制器、司索工负责吊钩、索具、钢丝绳部件等进行检查,正常后进行装卸作业。

4.吊车司机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门吊司机作业前要详细检查对照设备运行交接记录,如发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班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处理完毕前,不得擅自开车,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5.起吊前,检查起重机登机梯台、扶手、踏板和防护栏杆是否牢固可靠,检查起重机的防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门吊下方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并要注意周围其它人员和货物的安全。6.作业前后必须按规定撤设防护信号,未撤设防护信号严禁作业,先试吊,后运行,作业时精神集中,不准与无关人员交谈和接打电话。

7.从事作业过程中,按要求正确穿戴防用品,防止粉尘吸入,装卸货物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堆码整齐,货物捆绑牢固,装车作业注意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长不堵门,重不压轻,及时清理现场洒落物料、原料苫盖,防止粉尘飞扬、雨水冲刷等措施。8.火车挂车、对位时,人员不准停留在货车箱内,且停止任何作业,上下车厢要走车梯,要抓牢踏稳,盖篷布的车更要注意上下安全,禁止爬车,跳车,禁止跨越相邻车厢,禁止在车帮上站、坐、行走。.使用的工具,车上车下要传递,不准乱扔,装卸车作业过程中车厢周围不准有人停留,装车时,应设专人指挥,吊钩启动前,人员应事先闪开吊钩运行路线,待停稳、固定后再上前扶钩,摘钩,经安全确认后再进行装卸作业。

10.装车前要检查车辆是否有漏洞、是否装过危险品,有危险因素要采取措施消除,并报告班长。

11.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应急演练,不盲目施救,防止二次伤害,操作人员在处置、清理废弃物必须符合限值要求,杜绝乱排乱放现象,防止次生衍生,造成污染。

(十二)机修工(电工、电焊工)

1.负责专用线场区用电、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维修工作,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排除隐患,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是设备、设施起动、运行、停止、调整操作的责任者。在从事电工、电焊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现场环境、物品的危险特性,按标准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参加公司及专用线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具备本职工作的基本的安全技能。2.电工、电焊工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执行电工、电焊通用安全规范。

3.熟悉设备结构和性能、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技术情况和缺陷情况,做好设备维护、巡回检查和监视调整工作,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检修和实施,合理使用机物料,维修后及时清理现场,工具、物料有序摆放,不随意处置废弃物,勤看、勤查、勤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进入工作现场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防护口罩等,带酸作业时穿戴防酸服、防护面罩并穿戴防酸雨衣,掌握使用工具的性能,做到四不伤害。5.认真做好每日巡检,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设备运行及检维修记录。

6.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应急演练,不盲目施救,防止二次伤害,操作人员在处置、清理废弃物必须符合限值要求,杜绝乱排乱放现象,防止次生衍生,造成污染。

(十三)铲叉车司机

1.负责专用线铲叉车装卸工作,定期对铲叉车进行维护和保养,是设备、设施起动、运行、停止、调整操作的责任者。在从事铲叉车装卸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现场环境、物品的危险特性,进行铲叉作业,参加公司及专用线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具备本职工作的基本的安全技能。2.铲车司机必须持有B2以上驾驶证,叉车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熟知交通法规和有关常识,熟悉铲叉车性能、结构、原理及维修保养知识,掌握机械在各种情况下,如何安全作业,提高工作效率,能识别作业现场的各种标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遵守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场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酒后上岗,不违章驾驶,禁止载客、人员攀扶,作业半径内不准有人停留,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全面系统检查,恶劣天气、视线不清不行车,行车时高度集中,与其它车辆和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厂区内行驶速度不超15KM/H,行车时不吸烟、不饮食、不接打电话或闲谈,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按指定地点存放车辆,停车后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5.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加油或开盖检查中不使用明火,遵守禁火规定,车内不存放易燃易爆品,车内配备灭火器,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6.进入有粉尘作业场所,应佩戴防尘口罩,上下车辆握紧栏杆,站稳扶好,并及时清理蹬车梯和平台。

7.积极参加HSE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演练,清理废弃物时不乱排乱放,不乱倒垃圾。

8.班组长负责制定机动车辆检维修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 施,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四)货场值班员

1.负责专用线货场货位管理、取送车业务联系等工作,是自备车、车皮出入厂交接的责任者,在安排车辆停放、货物摆放作业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现场环境、物品的危险特性和铁路部门的要求,进行分类。

2.货车送达后,先确定装卸地点,在线路两旁做好接车准备,配合调车组人员将车辆送至指定位置,卸车前对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发现货物破损丢失、篷布损坏、篷车施封号码不对、站名不符要及时通知铁路货运员进行现场交接。

3.装车前对货车进行检查,车内要清扫干净,捆绑加固要用8#铁线,装车时对成包、袋件的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准确,所装货物要防止超重、集重、偏重和超线,散装货物装车后要平整顶面,超载车辆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卸车。

4.装卸车要严格按照铁路部门所规定的要求实施,并进行监装、监卸和验收,抄计车种、车号、线路和品名,合格后及时向铁路货运员报空(重)车,等待与货运员的交接和验收。硫酸槽车出厂前要进行检查和复查,检查罐体是否有泄漏,发现有问题的车辆,及时向主管科长报告,做到有问题车辆不出场,审查好铁路部门出据的货车调送单,分类整理好记录,以备查询,保证通讯的畅通,随时与铁路值班员货运员保持联系,确保在线车辆查询。需要手推调车作业时,要和铁路货运员联 系,准许后方可手推调车作业,硫酸罐车手推调车作业后及时打闸和下好铁鞋。

5.做好专用线的每日巡检,对专用线内的货车、铁鞋、照明、指示灯、通讯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修复,督促检查道线卫生,确保专用线安全畅通,认真详细的填写专用线巡视及设备维护记录,并完整的保管封存。

6.参加HSE应急救援行动和演练,负责通讯联络,并担任警戒工作。

(十五)司磅员

1.负责专用线进出货物计量检斤工作,对货物检斤票据的准确性、出入场的车辆信息记录和客户(货物)信息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HSE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2.熟悉掌握计量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监控设备)性能、结构、原理及维修保养知识,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发生仪器火灾时,会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废弃的纸张、油墨和电池等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随意处置废弃物,不准利用其设备上网聊天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设备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3.认真做好进出货物计量,车辆信息及客户信息工作,记录完整、准确,可查询。

4.当班人员每天对进出货物进行核对、汇总、次日与统计员交 接。当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进口货物要及时联系商检部门并通知相关客户。

5.熟知灭火和逃生应急预案,掌握消防常识。6.提前7日内向主管科长提出设备检验申请。(十六)道口值班员

1.负责看守辖区铁路道口,对火车是否顺利通过道口负直接或间接责任,严格执行铁路部门相关制度、规定,认真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2.接到通知或听到铁路压道铃信号后首先打开指示灯,及时佩戴好袖标,手持警示标牌,着装整齐,到道口做好接车准备,车辆通过时放下栏杆禁止车辆行人通过,注意自身安全,并做好警戒工作。

3.正确使用对讲机,不随意调试对讲机频率,发现道口附属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赌博、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不准私自外出,不准闲散人员在值班室滞留,值班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认真接受检查询问,严格执行夜间报号制度(23.00-0.00 4.00-5.00),确保上岗期间精神状态良好。

4.日常生活用电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烧水、做饭用电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防止发生电器火灾,冬季生火取暖必须有人值守,防止煤气中毒,熟悉灭火和逃生应急预案,掌握消防常识。(十七)环卫工

1.负责专用线场区绿化、环境卫生、果园、菜地及冬季烧锅炉(常压)工作。

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指导,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进入硫酸充装区域、铁路线上等危险区域游荡。

3.果园、菜地喷洒农药时及时告知残疾人管理员,防止人员误食,烧锅炉时要经常查看水温、水位,出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正确使用维护设备设施。常压锅炉要定时进行排污,添加药剂,确保正常运行。

4.搞好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不乱排乱放,不随意焚烧塑料袋、油脂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十八)保安(门卫)

1.负责专用线门卫出入厂人员、车辆、物资管理,并对其负直接或间接责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认真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2.所有进出车辆、人员、物资全部接受检查,出厂凭出门证(或检斤单)放行,发现不符不予放行并报告有关部门或专用线领导,认真做好进出车辆、人员登记工作,残疾人离厂必须出示请假条,认真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保存各种记录和出门证。

3.坚守工作岗位,24小时内值班室必须保证有人值班,不准酒 后上岗,发现本单位员工饮酒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4..加强辖区内检查巡视,搞好辖区环境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发现火警险情等异常现象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或报警。5..值班人员着装整齐,注重形象,文明用语。6.参加应急救援,担任警戒任务。

(十九)厨师、厨工

1.负责专用线食堂内部员工就餐、外来客户招待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食品质量关。

2.随时掌握就餐人数和标准,既要保证用餐需要,又要坚持不浪费不超标准的原则,不出售腐烂、变质食品,确保就餐人员饮食安全,共用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防止病菌感染或交叉感染。3.蔬菜、食品购回后要进行检斤、验质,健全出入库手续,保证物品帐实相符。

4.对所管理的粮食和食物要做到无霉变、虫咬、鼠咬,厨房、备餐间要保证清洁卫生,餐厅桌椅用过后必须保持干净整洁。5.经常检查用火、用电、用气情况,明确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6.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进行清洁消毒,生熟案多项操作区域要明确分开使用管理,要熟悉库内各类物品的存放地点,保管粮食和食物要做到条理化、拿取自如。

5.铁路专用线使用协议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第1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3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4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5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7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8条 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第9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10条 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11条 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12条 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13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 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14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15条 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16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17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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