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2024-09-22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10篇)

1.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一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论断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概念,强调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向及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既是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己遵守法律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法治思维”,顾名思义,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则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法、法治程序和法治规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执行法律规范、依法强化法治监督的实践过程。

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保障。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方式,如果满脑子都是人治思维、专制思维、特权思维,其行为方式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的家长制、以权压法的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的贪污腐败等现象。没有法治思维,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没有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则难以保障。如果在一个缺乏依法治国的方式、机制和体制的环境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大多数人就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即使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高思想觉悟的人,可能由于缺少专门的法治思维训练或者法治环境约束,也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在基本概念上就有不少人分不清“法治与法制”、分不清“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等等常识性概念,因而在行为方式上出现重长官意志而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而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而轻法治程序;重个人威望而轻法律尊严;重政绩外显而轻群众权益;重上级服从而轻法律约束;重文件圈阅而轻法律学习;重权力行使轻法律尊严等现象。因此,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除了依靠法律知识的教育与灌

输,依靠法治文化的积淀与培育外,关键还在于依靠法治方式的落实与规制,在于法治原则、法治规范、法制体制和法治程序等法治方式的强化运用与刚性权威,在于人们自觉增强法治的敬畏感。

二、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思想方式上存在的误区。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干部虽然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8个方面的误区。

一是迷信人治思维“根深蒂固”,认为法治思维不适应中国国情。有的人认为,法治虽是个好东西,但终究是“舶来品”,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至今仍有巨大惯性。他们认为,简单的法治思维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深奥的儒家道家哲学和礼治传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二是迷信权利集中“一家之言”,认为法治思维在于分权,不利于管理。有的人认为,法治思维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东西,与中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不符。他们认为,权利的集中行使,才能解决政府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法治思维的分权意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迷信“政策治国”,认为法治思维呆板滞缓。有的人认为,要保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中国速度”,仍要依靠“政策治国”。“文山会海”虽令人难以招架,但因政策制定方向正确、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责任落实、约束力大,故为最佳选择。法治思维要求严格按照繁琐的法定程序、权限议事办事,缺乏灵活和变通,工作实效会大打折扣。

四是迷信上级权威“决断立行”,认为法治思维效率低下。有的人认为,在中国办事,成功与否取决于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意志和决策。下级热衷于向上级请示汇报,主要是争取实际利益,又躲避决策风险;上级机关要求下级加强汇报,主要是维护权威、提高效率。而法治思维追求平等,打破等级和权威,执行力会减弱,效率会降低。

五是迷信社会维稳“土方偏方”,法治思维解困乏力。有的人认为,在维护稳定的刚性高压下,由于社会普遍不信法,法治思维和方法无用武之地,只能依靠各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甚至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措施,只要“管用”,就可一试。

六是迷信权力行使“利大于责”,认为法治思维责重于利。不少社会精英热衷于跻身公务员序列,除了稳定的工作、舒适的环境外,还有公权力附带的个人隐性利益,工作风险较小。如按法治思维“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切都在法治阳光下运行,公务人员除了不高的工资,“灰色利益”则将被严重削减。

七是迷信真假民意“顺昌逆亡”,法治思维难抚众怒。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问题会被瞬间集中放大,在“仇官仇富”的舆论引导下,网络会形成“暴力”,而党政机关及官员往往会成为牺牲品,稀里糊涂被问责丢官。

八是迷信政绩考核“发展第一”,担心法治思维阻碍经济。虽然主流舆论强调不要片面追求GDP增长,但在当前政绩考核机制面前,只能用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看待发展与稳定。法治思维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追求公平正义,当发展与稳定发生冲突时,运用法治思维则本地区、本部门会吃亏。

法治思维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是理想主义;而非法治思维则是现实中国写照,是实用主义。对于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的老路根本行不通,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上述重大问题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遵守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一是要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养成“法治思维”。二是要在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

三、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

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

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

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

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

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要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

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总之,我们推进“法治颍州”建设, 需要营造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依法办事、全体公民懂法守法的法治城市意识与氛围,让法治思维成为公仆思维定势,让法治精神成为公民赖以生存的空气和阳光。

2.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二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增强预算完整性。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预算法》实施已有 20年,但其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 这次《预算法》修订,明确了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使四本预算成为有机衔接的整体。 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 16 条、第 38 条、第 52 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保障财政健康运行。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 35 条和第 94 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财政。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理财、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 新《预算法》做出全面规定,对预算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拓宽预算审核重点,提高预算科学性。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新《预算法》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3.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三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政服务

一、注重内化,使“法治”成为思考问题的自觉习惯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必须站在实现“中国梦”的高度来认识,着力打牢法治思维这个基础。一要强化法规制度是开展工作基本依据的观念。开展各项工作,坚决破除“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等人治思维,反复考虑“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合法性前提,确立法治地位、树立法治信仰,真正把各项法规制度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遵循。二要强化依法办事是谋事干事基本方式的观念。无论是做决策还是谋划工作,必须尊重法治规律、贯彻法治要求,打下深刻的法治烙印,做到思考问题自觉与法治接轨,实施决策自觉以制度为依据,处理矛盾自觉以法治为尺度。三要强化知法懂法是履行职责基本素质的观念。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必须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常学常思、真懂真用,明晰法规底线、明确行为规范,努力使自己成为法治知识的明白人。

二、注重外化,使“法治”成为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对于已经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必须以认真较真的精神来狠抓落实。一是部署谋划工作要树牢法治思维。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就是要让法律制度从纸上走入现实、化静态为动态的良性运行。当前不少党员干部中“三拍”现象、“比赛凑尖子”等形式主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单位甚至出现的贪污腐化、违法违纪的问题,就是源于少数单位按制度规定办事的意识差、落实不到位。机关处在基层建设承上启下的位置,既是决策者,也是落实者,既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因此,在宏观筹划、顶层设计过程中,必须把纠“四风”与改作风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有利于单位建设科学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尊重客观事实和制度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的问题。二是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法治思维。下基层检查指导必须牢固树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思想,努力使基层单位既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大项任务,也精心细致抓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既充分发挥领导机关职能作用,也留给基层自建的空间平台,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也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激发建设活力。三是总结讲评工作要围绕法治思维。总结讲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律知识释疑解惑,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努力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处理工作任务中的涉法事务,保障党委的各项决策有力有序执行。

三、注重深化,使“法治”成为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

实践无穷,理论常新。抓好法治思维建设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必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长期推动。我感到,应该着重握好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抓好“三个环节”

科学立法环节,就是坚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按纲抓建设、依法抓管理,努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单位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的生动局面。同时,要硬下决心制止和废除与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进一步端正工作指导。带头守法环节,就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不断强化主动遵守规则、自觉接受约束的意识,绝不能像手电筒般照人不照己,凌驾于法规和组织之上。严格执法环节,就是充分认清“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的道理,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绝不能以“下不为例”、“不犯大错”、“别人也做”等借口来敷衍搪塞,软化法规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要坚持“三个不能”

不能打折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必须丁是丁,卯是卯,不能打“擦边球”,真正把依法行政、从严执纪的要求落到实处。不能分场合,始终做到会上会下、人前人后一个样。不能搞变通,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凡事要按政策办、按职责办、按程序办。始终坚持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依法用权,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用人不正之风,防止为关系所扰、为感情所动、为利益所诱。

(三)要坚持做到“三个勤”

勤学习,作为党员干部,加强自身修养就要坚持依靠学习,坚定法律信仰,校正人生追求。真正把知法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一个行为习惯,守好精神家园,把正人生航向。勤反思,无论职位高低、兵龄长短,都经常反躬自省、扪心自问,经常检讨表态与心态是否一致、立言与立行是否一致、对人与对己是否一致,在真诚践行中提高法治修为。勤检查,就是时刻用条令法规指导实践,用党纪国法规范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经受住考验,在利益诱惑面前守得住清廉,做到听招呼、守纪律、永不迷航。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第四讲,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J].政治与法律,1985(03).

[2] 胡建淼.第十一讲,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J].政治与法律,1985(06).

4.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四

2016年是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关键之年,是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华全国总工会强调指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必须紧紧围绕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的要求,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建设,推动改革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XX市总工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总工会十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基层工会民主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基层工会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积极组织,深入调研,争取为职工维护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环境。

一、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能力的现实性

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工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工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

-1-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工会群众化、民主化优势,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其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1.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能力,是贯彻落实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了党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我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紧随党治国理政理念、方略的转变,必须以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统领工会工作,深刻理解实施法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坚持依法履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会各项工作,组织和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归根结蒂就是推动工会工作融入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中,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并在这个实践和进程中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2.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能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法治化、契约化、多样化。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推进劳动关系的-2-协调、稳定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今后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用市场的办法来进行。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印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 年)》的通知,没有法治护航的集体协商很难有效发挥其对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只有依靠法律武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努力适应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新形势,不断推动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才能不辱使命。

3.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能力,是工会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的客观需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工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工会作为职工依据宪法、工会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必须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宪法规定,保证宪法实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维权工作;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帮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群众通过合法渠道、正常途径合理伸张利益诉

-3-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言以蔽之,在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4.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能力,是充分发挥工会群众化、民主化优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适应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的现实,我国工会相继提出和确立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和“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不仅明确了维权工作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地位,而且强调了法律手段和法制保障对于工会履职的基础性作用。

二、工会法治建设现状

此次调研,我们深入到XX市各个街道、乡镇、社区,对法制工会、进行了积极地宣传,并对职工群众提出的一些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和探讨,使法律真正的贴近生活、走进工作、惠及职工,体现了工会“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职工群众知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通过何种手段进行法律-4-维权就知之甚少;还有一小部分职工对法律了解比较少,遇到法律纠纷就完全依靠自己的主张办事了。从这些方面来看,全面开展工会法制化进程是一项长期的、不间断的经常性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

(一)思想认识比较淡薄,没有认识到工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职工法律意识淡薄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一是少数干部群众认为普法工作开展十多年,但违法犯罪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出现了“法制无用”的模糊认识;二是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法制工作看成是软任务,存在着“法制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其他工作抓好了,看得见,摸得着,有业绩,而法制化工作没有硬指标,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序上难以衡量,不用着急,因而把法制化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

(二)侧重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现行的普法教育活动被简单的认为成就是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把教育职工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普法的目标的首位。所以在这种传统理念指引下,普法活动只能定位于职工的知法、守法上,只是注重职工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普法也就必然是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

三、新形势下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必须牢牢抓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性机遇,以强化法治思维为切入点,以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着力强化工会干部法律素质和加强工会法律人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把系统的法治思维转化为实际的法治行为,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和参与各项改革,从而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1.树立法治观念。工会工作者是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担负着组织职工、依法维权、建设法治工会的重大使命。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就是要求工会工作者,特别是工会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时应自觉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作决策、办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讲法律程序。法律不仅是各级工会工作者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尚方宝剑”,也是他们“为官从政”、尽职尽责的“安全绳”和“保护伞”。各级工会工作者要在努力掌握法律知识上下功夫,把学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落到实处,重点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6-察条例》《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工会工作者,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拥护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2.坚持法治原则。《劳动法》和《工会法》都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应以这一身份,也只能以这一身份参与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按照这一角色规范自己的组织行为,不能超越和背离这一身份去行事。工会作为职工依据宪法、工会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活动准则,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宪法法律规定,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维权工作。

3.做好法人资格确认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工会法人资格确认工作是工会组织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明确了基层工会组织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确认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身份,有利于工会组织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规范,有利于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有利于帮助和代表职工维权,有利于保护和利用工会资产。我们应切实做

-7-好新形势下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确认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5.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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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中国

《决定》摘录: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纲领。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意义非凡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都处于边缘位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尽管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尽管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置

于至上位置;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把法治视为绊脚石,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笔者曾提出,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笔者还提出,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对“法治中国”应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诠释

十八大后,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笔者以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其一,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其二,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其三,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古至今大体上经过了“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太重视法治建设,基本上停留于“以法治国”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逐渐地强调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国”阶段。十八大以后,特别是从法治中国命题被提出来以后,中国开始从“依法治国”阶段向“法治中国”阶段升级,具体表现为: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升级;从强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规则四位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升级;从依法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升级;从法律面前的平等向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升级;从规范执法行为向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的升级;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升级;从注重私法权利向不仅注重私法权利而且注重公法权利保障的升级;等等。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攻坚克难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攻坚克难: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正如总书记所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遑论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六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

在改革初期,我们更多的是用具有短平快特点的红头文件推进改革。然而这种方式日益显现出弊端和不足:一是缺乏前瞻性,顶层设计不够;二是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化配套不够;三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往往朝令夕改,使人无所措其手足;四是缺少权威性,往往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而一旦遇到难题,常常会因“硬度”不够无疾而终。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可供腾挪的空间越来越小,允许试错的限度越来越小,不能再推延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于此背景之下,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这个方法是什么?对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给出的回答是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换句话说,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有人认为,改革就是变法,法治则要求守法,二者明显是对立的,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际上,与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遵循对立统一规律的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改革与法治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如果说改革必然要试错,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纠错以防止出现一种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就要付出代价,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规避不必要的代价;如果说改革就必然有风险,那么法治就是规避风险、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不二法门。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落实《决定》,当务之急在于:第一,要尽快使《决定》内容法律化。改革措施中有很多新突破,与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凡涉及国家制度层面的,建议以执政党的名义提出、经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把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第二,要高度重视制度群的构建。从制度学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否则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第三,要高度重视“反向制度预设”。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6.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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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书军

国道309与河北省省道邢峰线交汇处,有一座千年古城遗址。打开百度键入“午汲古城”,词条显示:“午汲古城”是战国、汉代遗址。午汲镇地处武安市城区西南城乡结合部,毗邻城市,经济发达、交通便利。近年来,由城市西扩南延、经济快速扩张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相互交织叠加,信访事项呈多发、高发,甚至局部爆发态势。在饱尝了“花钱买稳定,越买越不稳”的酸楚以及单纯追求“息诉罢访”对公平正义的浸淫之后,镇党委、政府痛定思痛,毅然在镇十八届人代会上,庄严地做出了建设“法治午汲”的决议,开启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制之门。

一、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午汲。

乡镇是国家政权的末梢神经。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确定之后,乡镇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当是落实,也就是执行,依法行政。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落实法治工作保障”等“规定动作”之中,贯穿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政府”,午汲镇遇到的最大挑战:一是城市征地、拆迁,二是控制来自民间的非法圈占。在此大背景之下,既要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城市征地、拆迁任务,成功地控制住来自民间的势头凶猛的非法圈占,又不违法施政、野蛮拆迁保持辖区内的和谐稳定。能否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时时刻刻都在检验着镇党委政府的执政水平。

西苑大街是武安市西部新城——西苑新区建设中的最重要的道路之一。西苑大街的征地拆迁工作,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起步,中间磕磕碰碰,始终进展缓慢。在建设法治午汲的实践中,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条例》生效后,午汲镇开始尝试用法治的方式解决控制性工程——贾庄段涉及的12户民房的拆迁难题。这是午汲镇首次参照《拆迁条例》精神,试水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从向市政府法制办请示开始,到通告张贴,房屋评估、价格复议等等,“参照”的路子走得一步都不含糊。出人意料的是,依法拆迁贯穿和谐精神,贾庄村所涉12户民房的拆迁工作仅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全部顺利完成。

建设法治政府如何控制来自民间的势头凶猛的非法圈占?午汲探索给出的结论是:打击非法法不容情。贾庄毗邻城区位置优越,少数人打起了贾庄的主意。几乎是一夜间,圈起了上百米的围墙。镇政府得到报告,立即启动法律程序。首先进行告知,限期自行拆除。这时,当事人玩起来了“躲猫猫”。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镇政府与国土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建筑进行了强拆。建设法治政府以来,类似这样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都要进行十多次,但每一次都力求做到执法手续完备,证据充分,避免了程序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运用法治方式,“三位一体”解决信访事项

依法化解矛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午汲镇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巧妙地融合在具体信访事项的处理之中,逢案必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破解涉“公”信访难题

对一般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涉私信访事项,充分发挥村级治保、民调、治安管理员作用,开展经常性信访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坚持一案一档,对重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对涉“公”(注:向村集体主张权益)信访事项,采取“听证会+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解决。听证会一般由包村领导干部主持,常年律师顾问与会,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两委干部、全体村民代表,村内部分有威望的村民参加。程序是:会前准备。通知信访人,要求其作好在听证会上陈述诉求的准备。书面通知村民代表,同时将信访人诉求打印成明白纸一并发给村民代表。印制表决票(视情况而定)。表决票表头格式为:+ + +村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表决票。召开会议。主持人介绍会议议程,村主任简要介绍案件情况,信访人陈述自己的诉求。常年律师顾问解释相关法律,双方当事人当场出示相关证据、必要时实地查看,与会人员阐述自己的看法。最后,形成听证意见。至此,如双方接受,会议结束,信访问题解决。如有异议,进行下一步程序:提请与会村民代表表决(人数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采用秘密划票间的方式进行投票。在镇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唱票,宣布投票结果。赞成票超过到会代表半数时,表决事项通过。

将村民代表大会机制引入涉“公”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调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河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十种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公”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共同点就是向村集体主张权益,有的诉求标的还很高。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直接按照信访人的意图将款项支付给信访人,虽然也能息诉罢访,但在每季都要召开的村级民主公开大会上经常受到村民代表的诟病,同时还助长了信访人的漫天要价。将涉“公”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柜架内依法解决,不仅体现了“法”的尊严,还体现了“公”的威力。这一机制还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约束少数无理取闹村民的同时,对街(村)干部的行政行为也是一个极大的约束,它的实施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将涉“公”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置于全体村民代表这样一个“阳光环境”之下“晒晒”,合理与否一“晒”自明,有利于净化信访环境,重塑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村民们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老户,胡搅蛮缠沾光没够的信访油子,可以说是又气又恨。气得是,我们的干部对这些人一味的迁就,恨的是那些人的胃口永不满足。可在愤恨之余,又找不到参与的途径。事实上村民们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最有发言权,他们最知道案情的本来面目。少数无理取闹之人,根本见不得阳光。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正是抓住了镇村干部“消极保稳定”“花钱买稳定”的心理,进而步步紧逼,动辄就拿赴省进京上访给干部施加,迫使干部答应他们的无理或者是过高的要求。现在好了,有了村民代表大会机制,很多涉公信访案件,作为一项制度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而且村民代表大会必须是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做决议到会人员半数同意才能有效。因而,极大地提高了村民代表的参政议政热情。自启动新机制以来,午汲镇先后在5个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7次。北白石村周某云等7个信访事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机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敢于负责,依法作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

个人之间宅基地纠纷确权是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但由于宅基地纠纷直接触动争议双方利益,一般镇村都不愿受理。即便被动受理,也往往怕得罪人,不愿或不敢拿处理意见,生怕惹出是非充当被告。开展法治午汲建设之后,午汲镇将这一“老大难”问题,提到了镇党政联席会议。会前,镇政府法律顾问牵头司法所、土地办、有关村委会等组成专案组,调查取证,形成卷宗,拿出初步意见。然后,将此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最终形成村级意见。镇联席会议对村级意见,特别是支持意见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请律师事务所进行论证。审查通过之后,形成争议宅基地确权处理决定。

玉泉岭村杨某川为了44年前的一柱房屋拆迁和门前的三十多平米空地儿,与邻居杨某祥打了二十多年的官司,是午汲镇公认的1号信访案件。镇长接手这一棘手案件后,与律师、镇主管领导一起,查阅了大量的历史档案,走访十多位健在的证人,获得了极为重要的档案证据。最终,镇政府对这个“44年前的房屋拆迁”形成了处理意见。杨某川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市法制办依法受理,最终维持了镇政府的决定。事隔半年,针对“三十多平米空地儿”镇政府又形成了另一个《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目前,杨某祥已提交行政复议。这桩历史积案,近期可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到位。

(三)善于协调,敢于牵头行政司法案件代理

对不属于镇政府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一方面不厌其烦地反复引导信访人自行到相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仲裁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对那些确实没有能力自行维权或对行政仲裁半信半疑的信访人,则采取“代理制”的方法,帮助信访人通过行政仲裁或复议方式,依法维权。

东广村机动地是一件涉及土地承包的群体性信访案件。涉案群体一方76户,另一方188户。该信访事项时间跨度长达十五年。其间,围绕该案发生的赴省、进京、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访已不计其数。2010年10月,午汲镇举全镇之力,绞尽脑汁终于将双方引导到了市土地承包仲裁法庭。开庭之日,话不投机引发了群体性冲突。东广村机动地成了邯郸市委重点督办的信访案件。镇长主抓这起案件后,两个多月“网上捞针”。终于,在人民法院报网上找到了一份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案例。思想工作、案例学习、协商沟通,经过一段时间的普法宣传之后,午汲镇顶住巨大压力,协调市土地承包仲裁法庭再次开庭,取得圆满成功。

肖某军是户籍在店头村的下岗职工,反映的是煤炭局下属企业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联办指定午汲镇负责控访。午汲镇全权代理,通过认真分析案情,找出了合理因素。于是,镇长、包案副镇长亲自出面协调市劳动仲裁部门十几次,并免费聘请律师,为其在劳动仲裁中辨护,维护了肖某的合法权益。

2012年春天,园柏树村委会因发放福利引发出嫁女福利待遇群体性纠纷。出嫁女孔某英姐妹等100多人,另一方1000多人,双方情绪激烈,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镇村干部审势度势认为:此案交法院依法处理最为妥当。于是,反复教育引导,孔某姐妹到法院依法起诉,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四)在法治框架内:疏导缠访闹访无理访,理顺矫正信访人情绪

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三位一体解决农村信访取得一定成效之时,我们对少数游离于法律与公序良俗之间的信访事项;合情不合法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要求过高或者有理成分过少、信访人肆意缠访、闹访的信访事项等等,在法治框架内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依法考量违法,公序良俗有“理”。西苑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贾庄村宅基地遗留问题,涉及城镇居民多达305户。市信访联席办针对贾庄宅基地问题专门出台了解决方案。到目前为止,240多户接受了《方案》。但仍有60多户对《方案》持有异议,不断上访。为彻底解决这个关乎全市稳定的信访问题,午汲镇彻查了当时的文件。最终,找到了两份有力的政策依据。一份是199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局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的通知;一个是1993年国务院116号令。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贾庄宅基地遗留问题属非法无疑,但上访群众情绪激烈拒绝接受。

河北省“城镇三年大变样”期间,依法拆除了一批违法、非法建筑。按照当时的政策,违法非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对限期自行拆除者给予奖励。事过几年后,当时的领取奖金的拆迁户,以个人损失巨大为由一再上访,要求补偿。对这类信访事项,对这部分信访群众,尽管无奈,也只能小心应对。只有通过法律,假以时日,依法疏导矫正上访人情绪,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依法疏导无理访,不怕招惹是非

信访人群体中确实混进了部分无理取闹之人以及少数信访“掮客”,他们秉持“闹而优则利”思维,严重干扰破坏了信访秩序。对这部分人在坚持依法说“理”说“法”斗争的同时,固定证据依法打击。

建设法治政府以来,午汲镇运用法治思维、逢案必法;运用法治方式,“三位一体”,处理信访事项达二十五起,约占信访总量一半以上,依法对东广村师某等3人进行了拘留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认真学习法律,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一是对反复出现的信访事项,有针对性的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劳动法》、《工伤条例》、《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仲裁法》等,提升干部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和疏导矫正群众情绪的能力,逐步形成“法治成为常态,人治变成例外”的治理氛围。

二是运用互联网查找学习各种案例。案例指导已经成为午汲镇解决信访事项的“锐利武器”。一有信访事项发生,首先想到的是有无类似的案例。玉泉岭村干部王某田因公死亡,我们及时找到了相关案例,以法服人,妥善解决了问题;东广村机动地仲裁更是因为找到人民法院报上的《非家庭承包征地时无获偿权》案例,为十几年的纷争找到了正确的解决路径。

四、几点启示:

1、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有相关政策跟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最大的瓶颈是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很多需要依法处理的事项,乡镇没有相应的执法权,此类问题在安全生产监管、土地违法建筑清理、信访案件定性等领域表现尤为突出。现实情况乡镇只能依靠联合执法方式解决,而联合执法需要多部门协调,牺牲了执法效率。因此,在乡镇建设法治政府需要界定财权、事权,需要厘清权责关系。总之,需要顶层设计。

7.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七

1. 全面依法治国对工会工作提出新要求

现在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 职工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很快, 特别是对自己民主权利的诉求明显增强。那么如何在工会工作中引导和动员职工依法行使《宪法》、《工会法》赋予的权利?在管理工会事务中如何依法健全会籍管理、工会活动、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形成配套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 打牢依法管会的制度基础?在履行工会职责中, 如何依法召开职代会, 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专项合同, 依法代表职工与反映职工诉求, 提出意见建议?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如何依照劳动法律法规, 维护职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各项权益,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些新情况都要求我们工会工作者要不断深入探索实践, 不断增强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 才能够适应科学管会、依法管会的要求。

2. 经济发展新常态给劳动关系带来新挑战

当前, 我国经济已进入“中高速、优结构、新动力、多挑战”的新常态阶段, 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是经济新常态的明显特征。在这个新常态下, 劳动关系会面临一系列变化, 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引发企业停产、关闭、搬迁, 对职工的就业带来影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可能会使企业转产、合并现象增多, 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中容易发生争议;整体经济形势从高速增长向逐步趋缓转变, 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难, 生存压力增大, 欠薪、欠保纠纷可能会有所增加, 劳动争议纠纷发展呈现新趋势, 职工增加收入困难加大。这些变化对职工队伍以及工会工作带来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 也要求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新常态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途径, 才能够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充分体现工会的地位作用。

二、新形势下推动工会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发展的对策

尽管新形式给我们的工会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难, 同时也蕴育着发展的条件和机遇。在具体工作中,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应对。

1. 做好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维权、依法履职

把工会各项工作都纳入到法制轨道, 做到于法有据, 依法合规。坚持依法建会, 就是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 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的基础上,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宣传力度, 让社会各界、广大职工群众都全面了解《工会法》。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提高职工自觉加入工会的积极性, 依法纠正违反《工会法》的现象。

坚持依法管会, 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 严密工会的组织体系, 强化法治保障。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旗帜鲜明地维护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要建立健全工会工作运行、经费管理使用、干部队伍建设等严格的制度体系, 加强对有关工作的审计、监督和约束, 推动工会工作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转, 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按照党规党纪管好工会党员干部, 树立工会干部的良好形象, 使工会干部真正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坚持依法履职, 就是要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 主动依法科学履行好工会的各项职责。要在党的领导下, 坚持从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出发, 找准定位, 发挥优势, 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切实履行“组织、引导、服务、维权”职责, 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积极发挥作用。

2. 履行维权职责, 切实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与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是有机的辩证关系。一方面, 四中全会的召开为工会做好依法维权提供了理论、制度的保证, 促进工会依法维权, 工会为职工依法维权的“腰杆子”更硬了;另一方面, 工会为工人阶级依法维权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依法治国体系的不断完备, 为依法维权开阔了视野, 丰富了内涵。在具体维权实践中, 我们首先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维权工作难度较大, 一些工会干部更愿意做些锦上添花的事情, 比如逢年过节送温暖, 发个福利等, 遇到职工群众真的有实际困难, 就以工会无权无力解决等为借口推脱。事实上, 我国《工会法》规定, 中国工会承担着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职能, 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是维护职能。但是。在维权这件事上, 工会不能做鸵鸟、不能和稀泥, 要不能为任何压力所动、不能为任何困难所阻、不能为任何私利所惑、不能为任何势力所扰。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以职工的需求为导向, 要真正地围着职工转, 为职工说话办事。对职工的利益诉求, 工会应该及时了解、掌握, 为职工代言。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工会组织要敢于发声、敢于碰硬、敢于负责、敢于担当。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让职工得到更多实惠和帮助。如果开展工作和活动不从职工角度所思所想, 不接地气, 只是“上面热热闹闹、下面冷冷清清”, 那么提高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无从谈起, 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能就不能真正得到体现, 就难以得到职工的认同, 甚至有被职工抛弃的危险。我们要把维护作为促进建设的重要手段, 把建设作为维护的基本目标;把维护作为参与的基本目的, 把参与作为维护的重要途径;把维护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 把教育作为维护的重要保障和实现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的重要措施, 认真履行好维护这个工会最核心的职能。

其次要创新维权方式方法。我国目前的工会体制是以企业为主, 工会工作容易受到企业的制约, 特别是在占比已达90%以上的非公企业, 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给维权工作带来了难度。为此, 需要我们在维权的方式方法上寻求创新和突破。通过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把维护职能履行好。比如, 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 积极参与立法、政策制定等, 改被动维权为主动参与, 争取在源头解决维权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又比如, 要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会在维权中承担职责的研究, 厘清上级工会和企业工会的职责, 基层企业工会要在服务中实现维权, 上级工会要在维权中实现服务, 通过“上代下”、“上参下”的方式, 积极主动为职工代言、争取权益。再比如, 要加强对行业工会的探索实践, 切实发挥行业工会在集体协商、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等方面的作用。

3. 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 让职工知法守法用法

面前的经济形势下, 职工面临的工作、生活等各种压力不断增大, 很多企业里职工对学习法律流于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工会组织要大力引导职工学习法律, 增强职工学法用法的意识, 要把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摆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着力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素养。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 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 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以职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 讲清讲透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 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讲对讲准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操作规则以及违法后果, 强化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法律意识。督促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依法科学管理;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 依法理性维权, 使劳动关系真正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4. 要创新做实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是工会依法维权的重要手段。我们各级工会要通过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努力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 不断增强工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综上, 我们工会工作者只有不断提高自身适应新形势的综合能力, 通过基层工会工作内因和外因的协调配合、相互作用, 使基层工会工作真正做到“三满意”: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职工说实话、办实事, 让职工群众满意;顾全大局, 维护好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 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企业发展和国家富强, 让政府和企业行政满意;把广大职工团结在党的周围, 带领职工群众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让党 (委) 满意和放心。这是基层工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也是基层工会组织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战斗力的方式所在。

参考文献

[1]近年来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成就一览[J].中国职工教育, 2015, (1) :16-18.

8.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八

慈善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特别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这告诉人们,慈善法以法律形式将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确定下来,把慈心善举、乐善好施,崇德向善、积善成德,大爱人间、善行天下等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慈善事业履行职能,提升公信力和影响力,就必须以“精准”为中心,以“扶贫”为重,突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两条善治原则,千方百计落实“以法治思维引领、用法治方式推进”的工作方针。长治市市县两级慈善组织成立10多年来,突出扶贫济困重点,改善贫困群众民生,依法治善,依章行善,推动了一系列慈善品牌项目的开展。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累计募集善款善物4.66亿元,发放善款善物4.607亿元,帮扶贫穷群众33.5万人次。实践证明,只有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助力慈善扶贫,才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才有利于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与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同时,也才有利于向社会昭示党和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不懈努力。

慈善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善要讲究“规矩”, 捐赠要遵循法律。慈善事业在“依法运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中扶贫施救,运用慈善法的法律规定,在法治轨道上,以法治思维统领精准扶贫全局,以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具体开发。据有关资料显示,长治市为完成“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确保每年4.3万人减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好三件事情:一是要深刻认识慈善捐赠财产的新内涵,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这样就突破了传统捐赠模式,即“货币+实物”, 实现慈善捐赠财产多样化,为扶贫攻坚开发和利用慈善资源,搭建了一个平台,同时为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着手学习与知识产权、股权、证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要深刻认识慈善信托新概念,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指出,“慈善信托很可能会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慈善事业的新增长点。慈善信托对我们来说完全陌生,需要从头学起。”为提高依法治善新水平,开拓慈善扶贫新领域,要把对慈善信托的学习、研究和试行列为重要日程;三是要深刻认识慈善组织的新定义,是指以面对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样定性不仅进一步厘清了它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而且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的关系,依据非营利的属性,在法律框架下有效提高法治扶贫理念和依法治贫能力,推动慈善扶贫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推进慈善事业精准扶贫,需要慈善法统领和指导,同时也需要以慈善法法治方式规范、创新和发展慈善扶贫的各项具体举措的有效实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这样才能在慈善扶贫攻坚中,不断提高法治扶贫理念和依法治贫能力,形成办善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扶贫工作氛围。我们长治慈善人就是要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过程中,千方百计把“以法治思维引领慈善扶贫、用法治方式推进慈善扶贫”的法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履行“扶贫济困、道德关怀、公共服务”三大职能;着力做好“慈善创业、慈善创新、慈善创优”三件大事;全力加快培育和推广“五个一批” 慈善公益品牌项目:即在发展生产脱贫中的产业扶贫项目;在易地搬迁脱贫中的公益扶贫项目;在生态补偿脱贫中的生态扶贫项目;在发展教育脱贫中的助教扶贫项目;在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中的救助扶贫项目。通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的思维模式,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全力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小康“两个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弘扬慈善文化,传播“大慈善”理念。慈善法对慈善内涵、慈善内容及慈善活动,作了精确的界定,不仅有传统的扶贫济困、救灾助医等内容,把“优抚”也包括进来;而且把《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内容也全部纳入其中;还有明确规定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从法治意识上,从法治方式上,从具体操作上,法律开放性的、广义性的界定,把慈善和公益基本等同起来,形成了“大慈善” 理念,扩大了慈善内涵,拓宽了业务领域,从而为慈善事业扶贫攻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坚持信息公开,营造“大空间”格局。慈善法第八章专设“信息公开”共8条。践行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方式,体现操作水平,不仅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程、时限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对开展的公开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活动,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大空间”,体现了法治体系的规范,体现了法治方式的运用,体现了操作具体的水平,以满足社会民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知情权,从而激励社会民众在放心的前提下,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慈善扶贫工作。

重视项目协,拓宽“大合作”领域。“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协作双方或多方为实现一定共同利益,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慈善法在法律规定中,多次强调赋予法律作用的“协议”, 这种法治方式的具体的“协议书”,在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和章程一样地位越来越重要,不仅是成为慈善行为合法性的要件,而且也成为法律纠纷的关键法律证据。为此,要高度重视慈善项目协议的调查研究、文书起草、要点核实和审议推敲;“合作”是联合行动的一种方式,是法治方式的具体运用和体现。随着慈善法的施行,基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需要合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需要合作等等, 只要合法正规,只要有资源有能力,就要积极拓宽合作领域,就要积极拓宽“大合作”对象群体,就要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其慈善理念。

9.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九

四川省凉山州教育科学研究所 谌业锋

冲突发生后,可以借助一些新的德育平台,如心理剧,让学生参与到事件的发生发展的处理中来,让学生,让班集体以一种客观的公正的方式对这件事加以分析与处理,更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可,但班主任要注意一种氛围的引导,不能开成批判会,或者偏向某一方,导致新的矛盾的出现,力求在笑声中揭露一些问题的本质。

心理剧是美国心理治疗专家Moreno所创,它通过特殊的戏剧形式(主要技术是角色扮演、角色互换、内心独白等),让参加者扮演某种角色,以某种心理冲突情景下的自发表演为主,将心理冲突和情绪问题逐渐呈现在舞台上,以宣泄情绪,消除内心压力和自卑感,诱导出当事人的自觉性,增强其适应环境和克服危机的能力,促进自我成长。心理剧集戏剧、小品、心理问题为一体,既能帮助当事人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又让其他人获得心理的修复和改善。校园心理剧是基于心理剧的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学生扮演当事人或由当事人自己借助舞台来呈现他们各种典型的心理问题,在老师和全体参与演出者以及观众的帮助下学会如何应对和正确处理心理问题,从而使全体受到教育启发的一种团体心理辅导治疗方法。校园心理剧是学生把自己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事件编写成剧本,然后按照剧本自己表演。表演者不完全是会表演的学生。根据剧情发展和观众表现,还可以随时邀请作为观众的学生上台来表演剧中某一角色,让学生参与到剧中来,让他们有更深的心理体验。因此,校园心理剧不是单纯的背台词,它是一个变化的过程,是一个分享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和观众共同成长的过程。在心理剧之后能够组织学生对心理剧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讨论与辩论,从多角度看待问题,也可以让部分参演的学生谈谈心得体会,有些话从他们的嘴里说出效果远远大于强于老师的说教。

不少学校都开展了心理剧的活动,如处理谈恋爱的问题,作弊的后果,活动的开展,不仅锻炼了很多学生的表演才能,也培养了他们的组织能力,团队合作精神,通过学生的表演,一些本来严肃的问题以一种轻松的形式呈现在学生面前,他们看过心理剧后,从不同的方向,不同的立场提出他们的看法,有的学生的看法比较极端,但也有不少学生的看法恰恰是老师想要表达的,这些原本是老师说教式的语言通过他们表达出来,对学生的触动更大。但老师对心理剧的演出以及后面的学生评论的方向要加以指导,切不可任由学生自行发挥。心理剧的四个环节:

演学生在演的时候,对剧本进行了再创造,融进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观点,并通过语言表情、动作等体态语言创造出一个个个性鲜明、形象逼真的人物„„他们在塑造人物的过程中,净化了自身的心灵。

看“看”的全过程中有学生积极的思维活动。学生在心理剧中找到了同伴和自己的影子。心理剧此时已不仅是一个故事,还是一面镜子,一个让学生释放情感、吐露心声的舞台。

论每次看完心理剧我都要组织学生就剧中的现象进行一番评论。组织学生讨论、评议该剧所反映的心理现象以及处理方法,并联系学生自身的实际行为加以分析。当然“论”的过程应是学生各抒己见的过程,而不是教师的总结灌输。对于一些学生素质较好的班级也可以让学生扮演家长,教师,学生三方进行辩论博弈,通过博弈三方相互妥协也让学生体会民主。

10.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篇十

内容提要:本文从本土资源论及中国的本土资源入手,通过对中西方本土资源的对比及对中国本土资源的反思和对西方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理念的介绍引出作者的对本土资源和现代法治建设的思考。在粗浅的分析了中国法治建设进展缓慢及本土资源对我们的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的现象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充分的思想启蒙为思想基础。

关键词:本土资源、法治、法治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思想启蒙

一. 引论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人类社会一种最理智的治国方略,可以从康德的一个命题中获得支持:“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1)对于这个社会,康德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是必须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社会,那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够成就她对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2)康德认为,法治是大自然给人类的最艰巨和最后的任务。康德的这一忠告似乎是对我们中国人说的。因为在西方社会,法治,这一最艰巨最后的任务早在康德忠告之前就已经实现,在试图走法治之路的中国倒真的成了最艰巨、最后的任务。

自“法治”赫然嵌入我国宪法以来,“依法治国”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而时常挂在中国上至中央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的口中。仿佛我们只要“依法治国”了,我们就跑步进入法治时代了。但我们的法治建设走到今天,我们还只是停留在一些制度和技术这个层面上。因此,有学者忠告我们,“对于中国法治的思考,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与现实社会,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一种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整个历史领域。这样,我们所理解很把握的法治,将不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一些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但很遗憾的是,由于我们的历史原因,我们的本土资源与现代法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使我们做了多年的“法律移植”梦到今天仍然没有取得我们期待的结果,同时也使“本土资源论”我们的法学界得到了相当的市场。但我要说,苏力教授的消极的甚至可以说是带有一点极端主义和情绪化的“本土资源论”只能将中国的法治建设引向人治,这在苏力教授后来的《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一文中可以得到印证。所以笔者认为,我们现在面临着这样一个选择,要么尊重我们的本土资源,回到人治;要么重构我们的本土资源,走上一条正确的法治之路!

二.平等与自由的悖论——中西方“本土资源”的差异

关于本土资源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本土资源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人民由于其共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惯例,并由这些习惯、惯例上升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人们接受新事物的愿望与能力。现在就让我们来认识以下中西方本土资源的差异。

自由平等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价值追求,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目标,自由平等是早期人类的基本利益,即为物质财富的占有。平等表现为个体在群体生活中要求与其他成员一样均等的占有财富,而自由更多的体现在个体乞求合理的占有通过自己努力和奋斗创造出来的财富。发展到现在,在一个理智的法治社会,平等主要是公共事务的处理原则,通过平等可以制定出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规则;而自由主要是市民在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独立处理其私人事务的原则。换一句话说,平等主要出现在公共领域,而自由主要出现在私人领域。可以说,自由和平等一起构成了现代市民生活的基本原则。

虽然说自由平等在我们的现代生活中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东西方文明形成的过程中,自由与平等做受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东方文明在形成之初更重视平等,西方文明虽然也重视平等但相比之下则更重视自由。当然这与东方文明是大陆农业文明,西方文明是海洋商业文明有很大的关系!

东方大陆农业文明以中华文明为代表,农业是东方人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生产方式。在这样一个农业社会,个人的力量在面对大自然时是非常渺小的,作为个体的人要生存就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而在集体中生活平等就自然成为人们的第一追求目标!平等作为人类社会物质财富分配的基本原则(当然它也应当是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原则)有三层涵义。它的第一层涵义为平等首先是弱者的呼唤。弱者面对财富不会要求独占,只会要求分得他那一份。但面对这种呼唤强者不会理会。因此它的第二层涵义是平等不会在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平等主体之间原本实际上只有实力上的较量,而弱者的呼唤必须指向一个比强者更强的权威。由此可见,平等的第三层涵义是平等必须依赖平等主体之外的权威才能求得,这种权威的力量一定要比强者更强。

正是由于在中国这样的农业社会,个人的力量不足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家庭、宗族就成为了中国人生活的保障,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而这种家庭至上的观念一旦上升为人生哲学就是集体主义。因此崇尚集体主义,蔑视个人主义,重义轻利成为古代中国社会的道德观;崇尚奉献,蔑视索取也随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起码是官方价值观)。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所言,在中国这个儒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遵崇老年人,轻视年轻人;尊崇过去,轻视现在;尊崇以被确认的权威,轻视变革;从而,使它成为保持各方面现状的极好的工具.最终,导致了处处顺从,事事以正统观念为依据的气氛,排除思想继续发展的可能”。(3)而以家庭、宗族为基本社会单元的中国人也就相比其他文明更加依赖甚至有时是迷信权威。在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哲学影响下,作为“天子”的皇帝成为了这种权威的们还有法律而已!在一个这样的社会里,出现大量的法律规避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殊不知,有法不依实际上比无法更加损害法律的权威!朝令夕改的法律无异于空气震动!

西方文明发源于地中海的岛屿文化,发源于爱琴文化(又称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是由希腊半岛、埃及、西亚半岛合成的一种混合文化。这种混合文化发源于克里特岛。这个岛处在三个洲的中间(欧洲、亚洲、非洲),大小合适,大了就自成体系,小了则承载不起一个文明的重量。岛上的居民据说最初还是从事自给自足的自然农业生产,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岛上恶劣的自然条件不足以支撑人口的增长。于是这个岛上的居民逐渐开始以航行为其生活方式。用航行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甚至掠夺、战争。在这种环境下,自由自在的个人奋斗、创造的气质产生。这时他们没有什么集体和权威可以依赖,每个个体必须依靠自己去创造,就像海明威笔下的老人一样!因为多元文化的影响,克里特人在文化的混合和冲突中找到了感觉,再加上岛上可以航行两个因素,产生了以自由为核心的西方文明。人在大海航行中感觉到了人生最残酷的意义:个人就像独岛,独自体会狂风巨浪,认识到只有自己的努力才能到达彼岸,只能依靠自己拼命去奋斗,创造机会。这样就完成了人生最后的启蒙。中世纪的黑暗,回到了奴隶民族,直到“文艺复兴”从根本上复兴了“个人本位,自由创造”的精神。虽然西方文明的孕育中间也孕育了一些平等的观念。但这种观念主要是一种机会平等的观念。而且在西方早期的市俗社会中始终没有权威、重视等级(奴隶除外)。当他们发现他们也需要一个权威诞生时,西方人往往更愿意从人类自己以外去寻找。因此西方社会接受(或者用发现这个词更加贴切)上帝这个虚幻的权威。基督教除了给西方社会带来了上帝这个虚幻的权威以外,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原罪论。原罪论使他们更加坚信人本身是贪婪的,人的欲望如果不用严格的制度加以制约的话是永无止境的。这也就法治找到了更加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 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

现代法治从古希腊到现在,从荷马的“正义是一切事物的法则,法律只能是正义的表现,人们遵从正义就应当恪守法律”(5),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再到洛克认为民主是法治下政府与人的自由权利的政制基础,到卢梭的从公意的统治到法律的统治。古往今来,有多少先贤大哲为法治的实现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说到现代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就不能不说说古希腊乃至人类社会第一个比较系统的提出法治思想的柏拉图。作为一个最初的人治主义者,柏拉图从他的《法律篇》开始转变为一个法治主义者,虽然他一直认为法治只是在理想的人治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的一个“第二种最佳的选择”,但在他认识到“人类的本性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6)时他改变了他的看法,他说“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7)

亚里士多德作为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直接继承者和发展者,他的法治思想体系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第二,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第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自由价值是法律不是对自由的认为限制,而是获得自由的手段。

在欧洲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后,开始于14世纪的文艺复兴是西方近代精神的酝酿和积蓄时期,这次由但丁的《神曲》拉开序幕的思想解放运动产生了诸如庞波那齐、皮科、蒙台涅等人文主义者。对于近代法治思想和理论,文艺复兴的作用并不在于新的理论的构建,而在于将古代与近代的法治思想重新连接。以文艺复兴为标志,法治从神性回归理性,开始了近代法治主义。在近代之初,神性主义法治理念向理性主义法治理念转变开始与安立甘宗神学创立者之一——胡克。荷兰杰出唯物主义哲学家涅狄克特.斯宾诺沙则纯粹从人的理性出发推导出民主政治下法治模式的优越性。他的法治主张是建立在两个理论假设上,即“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说”,其中“社会契约说”对后来的卢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与古代理论家不同,哈林顿的法治理论体系的核心是法治的政府。他更加关心法治政府的构建,主张用法律来树立政府的权威并同时强调法治与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在法治国家里人民除了法律外不受任何强制性约束,另一方面,法律是通向自由的唯一坦途!

“如果说文艺复兴运动是西方现代精神的酝酿和蓄积时期,那么18世纪爆在欧洲大陆国家而蔓延到欧洲各国的启蒙运动则是近代西方精神的形成和爆发时期。”(9)

到了思想启蒙时代,洛克接受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在社会状态中,放弃和转让他们固有的自由权利依据是订立“社会契约“,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行使。因此人们原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与自由就转变为社会的权利与自由。而这里所说的“专门机构”实际上就是国家。“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另一种阐述。同时,洛克的这一思想为后来美国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作为洛克的直接继承者和发展者,孟德斯鸠和洛克一样,以自由主义为理论的基础,认为自由是法治的实质,把法治作为各种文明、理念和制度的要求而加以推崇。孟德斯鸠不仅在法治的自由价值方面讨论法治,还在制度和体制方面构建了他的法治理想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三权分立”学说并被以后的西方各国所广泛接受。自由是孟德斯鸠从价值层面论述法治的核心,“对民族或社会而言,自由表征着他们是否文明或文明的程度。如果一个社会的人民或民族处在某一种强权的奴吁之下,就必然处于野蛮状态;相反,一个获得充分自由的社会或自由的社会,则标志它们已经进入了文明时代。”(10)同时,孟德斯鸠强调,法律是自由的最好的保护神。在政体的设计上,孟德斯鸠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按照权力的行使与自由、法律关系的新的三分法理论理论,认为专制主义政体是与自由绝缘的,共和政体是自由与法治的胚胎。

对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继承者卢梭进一步阐释到,政治权力源于自愿的“公约”而非“强力”,政治权力应产生于平等而非服从的公约。对于自由的论述,他一方面将法律看成自由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把自由确定在法律之下。但对于卢梭的法治理论,自由并不是法治的灵魂,而是公意!对于法治政体的构建,卢梭相比孟德斯鸠又进了一步,他不仅继承了孟德斯鸠对共和国的推崇,而且进一步对共和国的权力构建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卢梭认为,法治的政府应该以立法权为核心的权力安排。同时提出立法权必须以公意为基础,立法权力应当属于主权者即人民。立法者的职责不过是把公意体现出来而已。而执行法律的政府作为主权者意志的执行者,它的职责是通过执行法律把公民与主权者联系起来。卢梭进一步说到“创制政府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而言,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11)同时卢梭认为,权力委任和法律规制是法治政府创制的两大原则。但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主张分权的思想家不同,卢梭理想中的共和国权力应当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因此他极力主张将立法权和行政统一起来的直接民主制。

就法治理论而言,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戴雪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这一阐述乃是以已有的法治体制及其经验为根据的。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他写道: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作为其他一些国家所谓的”行政法“之底蕴的观念是,涉及政府或其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越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样的观念确实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忤。

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述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私法原则得以延伸至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12)

四. 现代法治的理念

什么是现代法治?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是人类的伟大思想结晶;其次法治才是一种人类最理智的社会形态。富勒在《法律之德》里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13)莱兹也把法治看做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品德。他指出,广义的法治指一切人都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但是,按照政治法律理论,法治又作狭义解,表示政府应由法律来统治并服从法律。

戴雪认为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第二,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宪法源于裁定特定案件里的私人权利的司法判决,故宪法为法治之体现或反映,亦因此,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

哈耶克作为一名著名的经济学家对于法治这一法律概念也有很深刻的认识,他认为“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14)“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15)“法治所限制的只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法治只关注政府的强制性活动。”(16)“私人公民及其财产,……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之所在。”(17)

法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秩序,具体地说,它有三个含义:第一、法治意味着一种制约,它限制政府和统治阶层的权力,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从更深的层次上讲,它也是对法自身的一个限制。在法治下,法律不能践踏最基本的人权,并且,修改法律要在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formal or procedural justice)。形式正义指的是,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忠实、一致地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和进行诉讼。形式正义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首先,只有依靠形式正义,法律才可以抵御政治、道德、宗教

西方法治由一种思想演变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理念的思想基础;私法至上,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有限政府的观念以及支撑这些观念的一整套制度是法治的制度基础。这些是在国家至上,集体至上的观念熏陶中成长起来的我们中国人所不具备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建立与我们的本土资源根本对立的现代法治,必将面临以下二难选择。其一,我们严守我们的本土资源,极力排斥外来思想,那么我们所建立起来的“法治”必将是披着法治外衣的人治!其二,我们努力重构我们的本土资源,大胆抛弃本土资源中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成分,抛弃极端民族主义重新拾起我们在“新文化运动”前期的那种谦虚的学习精神,以认真学习的心态接受西方法治理念,从政府到普通老百姓尤其是政府从心地里接受西方现代法治观念。人类历史发展进程已经证明,一个理性的政府应当是能容纳不同声音的政府。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建设才会走上一条正确的道路而不至于南辕北辙!而这一切的前提或者说是根本途径就是也只能是思想启蒙!

六.思想启蒙——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思想启蒙的重要性可以从卡尔.波普尔的一个判断里得到印证:“知识,即对真理的占有。是无需要解释的。可以是,如果真理是显现的,那么我们怎么会陷入错误呢?回答是:由于我们自己邪恶的拒绝认清显现的真理;或者因为我们的心灵包藏着教育和传统所灌输的偏见;或者其他的邪恶的影响,他们腐蚀了我们纯洁无邪的心灵。……因此,这种偏见和这种力量就是无知的源泉。”(22)这句话和本文开始的康德的命题一样,把它用在中国人身上似乎更加的贴切。回顾历史,我们之所以一直被我们的本土资源所支配,不就是我们一直对外来事物怀有一种偏见吗?而这种偏见正是由我们的教育和传统灌输的。我们只要对比以下中西方社会变革时期的各自社会状况我们就会,发现事实确是如此!

我们且不说在西方的近现代精神产生过程中有文艺复兴的酝酿和蓄积和启蒙运动对人们旧思想、旧传统的冲击与颠覆。从但丁、庞波那齐、皮科、蒙台涅到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对西方人的思想进行着不断的洗礼,使西方人本身固有的对平等、自由、人权的追求更加牢固。我们只要看看被苏力教授称为“一切革命中最温和的却是最成功的”(23)英国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情况就可以知道我们为什么可以得出上面的判断。

“英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工业革命时期都有思想巨人产生,他们为资本主义的生成、发展和完美社会的思想都有着启蒙、指导和呼唤性的理论阐述。其中有拒绝承认英国国王为英国国教的最高首领的莫尔,他在1516年写出了对世界产生了极大影响的《乌托邦》;有写出了《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新工具》,被称为现代实验科学始祖的培根;有出版《新社会观》并进行社会实验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有在1776年出版划时代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并奠定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亚当.斯密;有发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大卫.李嘉图。在次大致相等的年代,虽然明代有写成《本草纲目》的李时珍、出版《农政全书》的徐光启、著《天工开物》的宋应星。但他们的著作都是科技用书(且都不如儒家的《四书》、《五经》受当时的统治者重视.笔者注),却无一具有影响社会体制变革和涉及政治经济大局观的指导性、启蒙性的理论阐述。虽然有明代反理学,批孔儒的李贽,明末清处有抨击君主专制和主张发展工商业的哲学思想家黄宗羲,有主张‘经世致用’的顾炎武,后又有抨击理学宣传‘人欲’(包含个性解放的思想成分)的戴震,但他们的思想和著作并没有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也没有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这当然与中国的特殊国情有关。且不说封建王朝的文字狱和愚民政策,在一个封建势力强大、封建迷信流行的社会中,一部具有新思想的著作,很可能远比不上歪门邪说的影响力。”(24)

看到上面这一段话,我想苏力教授应该想到英国的“光荣革命”虽然很保守却确实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将英国带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它和法国大革命所取得的成果一样,它们之间本来就没有谁成功谁失败的区别,因为他们在革命之前都进行了充分彻底的思想启蒙!

当西方在为实现人权、自由、民主而进行如火如荼的革命时,我们还在坚守着祖宗之法,还不知英吉利,法兰西在何方。我们的民众还不知道权利是什么,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当我们的国门被西方人的坚船利炮轰开时,我们才发现我们已经落后了,而且不知道已经落后几个世纪了。这时我们的精英知识分子匆忙开始了我们的学习,但遗憾的是我们的这种学习仅限于精英知识分子而为影响(或为从根本上影响)中国普通民众的思想。中国法治建设的先驱们并没有意识到,民智一日不开,中国一日无出路!

我们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是以解放思想为思想基础的,这为我们期待已久的思想启蒙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氛围,民主政治、自由经济、平等、自由、人权等西方观念在中国大地上又一次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当我们看见人们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时(虽然有时候这样做的成本很高),看见普通百姓敢与政府对搏公堂时,我们可以说我们的思想启蒙在今天的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当我们看见“处女卖淫”、“大学生嫖娼”、“夫妻看黄碟”等事件频繁发生时,我们会为我们的沾沾自喜而感到惭愧。因为我们所期待的思想启蒙在中国才刚刚开始,还远未达到法治社会所需要的程度,我们的反法治本土资源还占据统治地位使我们的法治建设步履蹒跚。因此,我们要继续为法治而奋斗就首先要为思想启蒙而奋斗!

七. 结束语

正如苏力教授所言,我们的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而我们在法律移植时也主要是移植一些制度和技巧而没有移植法律精神,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法治建设走到今天并没有取得我们所期望的成功的原因之一。当我们社会的法律规避现象大量出现时苏力教授面对现实悲观失望了,面对反法治本土资源的强大阻力时,苏力教授妥协了,为了适应我们的本土资源而忘记了我们引进法治的初衷;忘记了法治是人类社会还没有出现柏拉图所说的理想中的人治出现之前在人类社会最理智,也是最理想的选择。如果我们讨论的这个前提得到承认,那么我们下一步所要探讨的就是如何实现法治,而不是如何顺应我们的本土资源的要回到曾经引起我们反思的人治。既然我们看到了我们的本土资源已经成为了我们法治建设的阻力源所在,我们就应当毫不忧郁的重构我们的本土资源,进行思想启蒙,而不是为了顺应我们的本土资源而放弃我们为追求一个更合理的社会制度而奋斗的理想。因为古往今来的无数先例已经证明,思想启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走上民主、自由、法治的思想前提!

注释:

(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3):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4)F.博厄斯:《种族的纯洁》,载于《亚洲》第40期(1940年5月),第231页,转引于[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5):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页。

(6):《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7):《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9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9):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94页。

(10): 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46页。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2页。

(12):Albert.V.Decey,Introductionto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1960,pp.202-203.(13): LonL.Fuller,TheMorality of Law,Revised Edi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1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p73-7

4(1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p260-61。

(1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p262。

(1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p272。

(18):[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戈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6页。

(19): Lon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pp.209-210。

(20):刘作翔《思想的价值与法治的理念》,转摘至http:///"。

(21):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1960),pp.153-154。译文参见《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0-191页。

(22):[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戈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6页。

(2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页。

(24):刘存孝:《光绪三十一年》,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书目:

1.《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汪太贤,法律出版社2001版。

2.《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猜想与反驳》,[英]卡尔.波普尔,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戈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

4.《全球通史》,[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哈耶克法律哲学研究》,邓正来,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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