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共7篇)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公路发〔201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要。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着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管理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三)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需要。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职责,严格合同执行,对于促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建设廉洁工程的需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和人员的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堵塞管理漏洞,有利于加快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廉洁工程,提高行业形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建设单位能力与素质、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为核心,以严格资格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督考评为举措,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六)工作原则:
——严格资格标准,推行管理专业化。严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与素质要求,鼓励组建专业齐全、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专业化管理团队,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
——规范建设管理,实行施工标准化。健全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细化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目标,严格建设管理关键环节控制,落实标准化要求,建立现代工程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行为规范化。加强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管理制度与管理责任,发挥建设单位的管理示范效应,确保现代工程管理取得实效。― 创新管理机制,推进人员职业化。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推进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加强绩
效评估,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设管理队伍职业组化。
三、严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管理
(七)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系指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法人,及其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指挥部、项目办、管理处等)。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八)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但不应低于以下资格条件:
1.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
2.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其中:
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1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 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其他技术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九)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实行核备制度。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四、规范建设管理行为
(十)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竣(交)工验收。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创建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条件,确保按设计施工、按规程施工、按合同要求施工。所有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严格计量支付和工程造价控制,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拖欠工程款。
(十二)细化目标管理与责任。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解质量目标与管理要点,细化保证措施,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单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十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依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加强检查落实,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
(十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五)维护公众利益。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加强工程管理的同时,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的关系,树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
(十六)加强廉洁自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要与从业单位逐一签订廉政合同,形成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相互监督机制。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落实建设管理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重点核查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质量、安全、资金、环保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加快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统一标准,督促建设单位应用技术成熟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程与管理信息、质量安全信息、质量抽检评定信息等;要突出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严肃查处虚假合同、违规支付等行为。
(十八)严格工程验收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批复文件鉴定、审核、验收工程项目。对违规自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规模,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放交通,不得通过项目竣(交)工验收,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
(十九)推行考核评价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职状态、管理成效的考核评价,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制度、提高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考核评价指标应涵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二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创新、质量优良、安全有序、投资节省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撤换或清退有关单位或人员,并追究其责任。
六、有关要求
(二十一)分步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标准,在2011 年底前对本地区在建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要责令整改,确保各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条件合格、素质过硬、管理规范。
(二十二)重点督查。从2012 年上半年开始,部将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对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管理行为、管理成效进行抽查,切实增强建设单位的素质能力,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十三)考核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切实推进的原则,不断深化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公路项目省级建设管理人才库,2011 年底前要将考核评价办法报部。
从2012 年开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于当年底前
报部,确保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1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 年9 月30 日公布的《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2.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二
赵绍华查询相关资料发现,2009年1月23日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根据高速公司工程设计的相关行业标准,应该不少于每60公里设置一处服务站。
而广深高速公路全长122.8公里,新联服务站因故不再经营之后,在整个广深高速公路范围内已经没有一个服务站。赵绍华说,很明显,广深高速已经不符合行业标准,属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因为没有服务站,就不能满足驾乘人员的基本需求。赵绍华还说,除了没处可加油外,由于无服务站,许多人将车停在路边,随地大小便,不仅斯文扫地,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省政协常委孟浩:“没有服务区,通行费就得降”
广东省政协常委孟浩说,“我原来只知道,广深高速太繁忙,塞车塞起来不认人,但却一直没有留意过有无服务区的问题,想不到全程120多公里的路程,竟然没有一个加油服务区。高速公路不仅仅要高速,配套服务也应当齐全,如果服务质量降了,通行费用也要跟着降下来,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孟浩认为,加油站和厕所应该是作为高速路核定价格的内容之一,旧的服务区应当在新的服务区建好之后再拆掉。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不能只考虑自己收费,却不考虑车主的利益和需要,尤其是加油的需要。
孟浩表示,出现这种状况,是交通管理部门的失职。“繁忙高速公路的规定是每隔50公里应当有一个服务区,但广深却一年多来都没有,新的还没有建起来,旧的就拆掉了,这是失职的行为!”他建议,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相关的服务内容,新建好的厚街服务区应当尽快投入使用。
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三
关于认真做好全丰镇2010年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
2010年是我国上海举办世界博览会之年,也是“十一五”计划收关之年,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搞好我镇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对我镇2010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把握要求,明确目标,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0年,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坚持强化安全管理、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创新政府监管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大力推进专项整治、监察执法、应急救援和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和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主要目标是:加强安全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安全事故“零死亡”,杜绝重特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杜绝非法开采非煤矿山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严格禁止用“三无”车辆接送幼儿园小朋友上下课;安监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突出重点,增添措施,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根据以上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1、延伸安全监管网络。进一步强化镇安监办职能。依托村干部、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将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到村级。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确保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安全责任。
3、强化“一岗双职”责任制。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职”责任制规定,把安全监管责任按行政主管职责予以分解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和镇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对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做到分管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亲自督促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查找薄弱环节,严格事故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要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深入开展事故多发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牢牢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落实道路交通“四包”责任制,强化分管领导、监管部门、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强化对车辆、驾驶员、道路等源头的管控,严防带病车辆上路,严厉查处驾驶人员违法违章行为。
2、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监管,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3、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建档,挂牌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对公众场所、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排查。
4、开展其他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建设施工安全要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确保施工安全。非煤矿山安全要继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监控,防范震塌事故,严厉打击野蛮施工和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烟花爆竹安全要加强燃放安全管理,燃放期间死亡事故实行零控制。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民爆物品安全要加强对爆炸物的管理,严格合作范围、作业制度和作业规范,强化监管,坚持持证上岗,组织爆破员学习
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作业技能。强化宣传,清理收缴民间爆炸物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店、农村宴席等管理,严防出现食物中毒事故。加强对仪器经营户特别是学校周边经营户的管理,开展仪器安全卫生检查,回收处理过期、霉变、变质及严重影响人民及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地质灾害安全要强化对地质隐患排查,建立群防体系,落实监管人员,加强防雷、电力、电信、森林防火、防洪、特种设备等安全整治,强化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严格安全监察执法
1、严格实施安全委托执法。镇政府将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和落实执法权,对引发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检查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安全执法,开展联动执法,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开展执法工作,镇安监员要对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有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安全领域违法违规现象。
3、狠抓重要时段和重点区域安全监管。要重点部署落实好世搏会期间、“五一”、“十一”等各个重要时段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交通、社会治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要落实好领导带队检查安全责任制,对事故隐患和事故源实施现场监管,严防突发性公共事件,群众性食物中毒事件以及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形成事故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镇安监办及林业、水利、食品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预案及相关予预案。对重大危险源,要落实好分级评估、建章建制、预案管理、监测监控等措施,实施重大危险源责任监控,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依托县相关专业技术队伍,实施联动整合救援,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快速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整体水平。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大镇财政公共安全投入。镇政府将安全经费纳入财政统一预算,实行实报实销,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推进。
(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
1、强化安全生产宣传。突出“综合治理、保障平安”安全生产月宣传主题,使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深入人心,要充分利用6月安全生产宣传月搞好安全宣传。
2、实施“人才兴安”战备。组织政府领导、安监人员等积极参加市县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思想、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水平,增强安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全丰镇人民政府
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四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0.06.02 标
题: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文
号:交政法发〔2010〕251号 主 题 词:规范 处罚 裁量 意见
内 容 概 述 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现就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合理、合法地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从制度与机制层面预防权力滥用,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为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4.行政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纠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现象。
(四)综合考量原则。
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平等原则。
在同一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中,对相对人应一视同仁,不因相对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等不同而在法律适用与处罚上有所区别,做到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每个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三、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基于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处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公正、不合理。
(二)听证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凡法律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三)集体讨论制度。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成立集体讨论组织,在案件调查报告基础上讨论应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指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存有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集体讨论会议的记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的记录会议讨论意见,形成集体讨论意见书。集体讨论意见书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处(理)罚的书面凭证。
(四)裁量说理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监督、评查和问责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监督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纪检、监察等机构派员组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小组进行案件评查工作。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要引入执法问责制,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失当引起显失公平的处罚、错案或者复议、诉讼败诉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四、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研究制定规范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一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或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标准。
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可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
三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消除社会危害是否及时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公布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
(三)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一是要将处罚程序、裁量标准公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与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制定重大案件备案制度、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并公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是否对同一性质的案件作出不同处(理)罚;执法程序、文书的执行与运用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要求;是否及时纠正不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等。
四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核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六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做好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系统的基础工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领导,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组织制定适用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同时报部备案。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三)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确保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信息化系统平台,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数字化、程序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将执法程序、调查和取证的步骤、内容、要求予以强制性规范,使行政处罚简单、快速、规范、统一,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福建、浙江等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推进,稳步实施,务求实效,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5.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五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政法发〔2010〕169号
2010年0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厅政法字〔2010〕38号),部决定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组织一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将《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附件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
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标准
5、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评选条件
6、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7、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
8、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推荐表
9、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申报表
10、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1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互查分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执法 检查 方案 通知
抄 送:国务院法制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4月8日印发
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推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研究、整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表彰一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执法不规范案件,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促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内容
(一)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
2.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
3.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违法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行政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合理、适当、公平;
6.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8.执法卷宗、文书是否规范整洁。
(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执法人员准入管理情况;
2.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管理情况;
3.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4.执法作风建设情况;
5.文明执法创建情况。
(三)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1.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执法评议考核体系的建立和执法评议考核的开展情况;
3.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4.执法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1.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情况;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4.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
(六)组织领导保障情况。
1.对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的领导情况;
2.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规划、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4.执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5.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理论研究情况;
6.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七)涉企收费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此次监督检查特别要将涉企收费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被检查单位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严格进行整改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
(一)案卷评查。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执法案卷(主要针对行政处罚案卷),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查。被考评案件累计得分除以被考评案件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
(二)组织考试。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见附件2)确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60分以下为不及格,80分以上为优秀。参加考试人员的累计总得分除以考试人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的执法考试最终得分。60分以下的人数除以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被检查单位的不及格率,80分以上的人数除以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被检查单位的优秀率。
(三)问卷调查。
查看执法现场并向行政相对人随机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每张问卷调查表总分为100分,所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累计得分数除以所收回的有效问卷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
(四)综合考核评估。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见附件4)中的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逐项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打分,满分为100分,总分即为被检查单位综合考核评估的最终得分。
(五)召开座谈会。
听取被检查单位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共同探讨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步骤
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4月)。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和细化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2010年4—7月)。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部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2.自查要综合采取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其中,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部确定的标准自行组织完成。执法案卷的抽取比例、执法人员考试抽取比例、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发放调查问卷数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和制定。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航局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分别作出公正的评估打分。评估的范围不仅限于被检查单位行政机关,要涵盖其范围内全系统的执法情况。评估打分的具体方式为: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得分×30%)+(问卷调查最终得分×10%)+(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20%)。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根据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将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航局各直属机构进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公布。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形成专题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海事、长航系统为其一级直属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的排序结果,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
5.自查报告要侧重于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二是执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三是执法问卷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问卷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四是自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五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议。
6.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在自查基础上向部分别推荐1个“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个“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2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5分以上且综合考核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运输行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应当是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案卷评查得分在80以上且执法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并且在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地市级以下基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以上,并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5)。“ 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从事交通运输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6)。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运输基层文明执法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7、附件
8、附件
9、附件10),提交相关自查得分情况和相关先进事迹材料,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
7.执法案卷评查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执法考试得分在70分以下且及格率低于80%的、问卷调查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综合考核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部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2010年8—9月)。
8—9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部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4—5人,其中正副组长各1人,组员2—3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1《互查分组安排》)
正副组长分别由每组两个组成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的领导担任,组员由正副组长从基层执法单位中抽调1—2名具有扎实法律基础和丰富办案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
部政策法规司相关人员将参加部分互查组的工作。
2.互查时间。
第一组至第八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2010年8月1日—8月20日完成;第九组至第十六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2010年8月23日—9月13日完成。具体互查时间可由各组组长商组员确定。
3.互查范围和互查对象。
互查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海事系统、长航系统。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海事、长航系统单位)。
互查对象由各组组长根据被检查省市的自查报告商组员随机确定,互查对象不限于被推荐为“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以及自查不合格的单位。
4.互查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要求。
(1)各检查组在开展互查工作前,要仔细审阅被检查省(区、市)的自查情况报告,要按照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检查工工作达到目的(2)互查工作要综合运用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3)各检查组要分别对每个被检查省(区、市)开展1次案卷评查活动,组织1次执法人员考试,开展1次问卷调查活动。
(4)案卷评查活动由检查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在被检查省(区、市)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开展。检查组要在被检查省(区、市)所属的基层执法机构2009年至2010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随机抽取案卷,抽取案卷数不得少于10件。检查组要在认真评查案卷的基础上,对每个案卷进行点评,并如实对每个案卷打分,并计算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
(5)执法人员考试由检查组在被检查省(区、市)安排专门时间组织进行。部政策法规司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制定考试试卷,并在互查工作开展前将考试试卷密封好交各检查组。参加考试的执法人员由检查组在被检查省(区、市)所属的基层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考试人数不得少于20人。检查组要严肃考试纪律,杜绝任何舞弊行为。考试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试卷如数收回密封并交部政策法规司。部政策法规司将组织专家对各检查组提交的试卷评判打分,确定被检查省(区、市)执法人员考试的最终得分。
(6)执法问卷调查由检查组在查看被检查省(区、市)的执法现场时,随机向行政相对人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收回的有效问卷数应当不少于10张,检查组要对问卷调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计算出每张问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
(7)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对被检查省(区、市)如实进行评估打分。
(8)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把握进度、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得安排旅游活动,接待工作要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工作的干扰。
(9)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与被检查省(区、市)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向被检查省(区、市)制作意见反馈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检查结束后两周内向部政策法规司提交互查工作报告。
(10)互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工作的建议、每个案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省(区、市)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二是执法人员考试、执法问卷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工作的建议、每张问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三是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四是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典型执法不规范案件,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五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意见和建议。
(1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互查工作组,认真做好各项互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0年9—10月)
一是对自查情况、互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部领导,并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
二是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重要问题,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三是对本次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窗口”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或“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是在组织完成执法人员试卷评分后,根据各检查组提交的互查报告,按照“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得分×30%)+(问卷调查最终得分×10%)+(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20%)”的公式,计算出被检查省(区、市)执法监督检查的最终得分,并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谋划。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站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交,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高度,领导到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次检查作为今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检查既要照顾面上的情况,又要突出检查重点。要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地方依法行政工作和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深入调研,探索解决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协调配合,宣传到位。
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六
交科技发[2013]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突出位置,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中心任务,切实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发展规律,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面向发展、开放协同、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原则,充分调动全行业全社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开创交通运输创新发展的新局面。
——面向发展。充分认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根本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发展的一般规律,以破解行业发展难题、解决行业实际问题为导向,加强创新组织,推动交通运输创新发展。
——开放协同。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注重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积极吸纳国内外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全行业全社会开放协同创新机制。
——重点突破。针对制约交通运输发展的牵动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明确创新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协调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重大科技突破。
——全面提升。建立适应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培养,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提高综合交通、智能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的发展水平,打造交通运输升级版。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途径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形成开放协调、充满活力的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行业创新能力得到新提高,行业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努力在工程建养、运输服务、安全应急、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和信息化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一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实施途径:
——重大科技突破引领。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围绕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能和提升运输服务品质,抓好重大科技研发,推动基础性、前瞻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工程化产业化发展。
——信息化智能化引领。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领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监测、运营管理、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领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系统供给能力、运行效率、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
——标准化引领。完善覆盖综合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力提升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促进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的紧密结合,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
——创新人才引领。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大幅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增强人才的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创新人才、科技项目与创新基地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人才尤其是科技领军人才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破解发展难题、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矛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鼓励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深入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实施科技“走出去”战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快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科技创新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
推动综合交通运输各领域协同开展工程建设与养护、运输装备与运输组织、安全应急及运输信息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枢纽、运输装备、多式联运、信息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加强综合运输信息化建设,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升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三)支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
积极开展前瞻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关键技术,延长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提高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突破综合枢纽、大型跨江(海)通道和特殊自然环境下的工程建设关键技术。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与评估、设施运行状态监控与评价、维修和养护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实现养护作业现代化。
(四)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能力与水平。
以信息化和标准化带动传统客运产业形态升级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客运组织方式创新,推动运输装备技术升级,提升运输的组织化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城市客运智能化示范工程,加快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进程,促进ETC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票务联程联网系统建设,推动各种运输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公众出行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提高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
深入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先进物流组织模式研究,推动内河船型和货运车辆标准化,加快运输装备的技术升级,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发展。运用传感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信息交换共享体系,研发运用集装技术、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物流作业效率和安全。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加强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设施、装备、信息和服务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与物流服务深度融合,提高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
(六)支撑交通运输安全发展。
积极开展交通运输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和安全监管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支撑安全发展的技术体系,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科技支撑保障能力。通过安全示范工程、示范基地、典型综合示范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形成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安全评价,提升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创建平安交通。通过重大风险源可识、可防、可控,实现人员伤亡大幅减少、经济损失大幅降低、应急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七)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技术政策,及时发布技术、产品、工艺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资源能源节约、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等重大科技攻关和典型示范。推进标准规范和计量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技术服务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八)大力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完善统筹协调、开放有序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增强信息化发展的市场驱动力。积极促进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应用,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应用,加快城市交通智能化、路网运行与监测、数字航道等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使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与信息技术发展同步,引领交通运输现代化。
(九)大力提高标准化水平。
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统筹协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升标准质量,强化实施效果。加强重点领域的工程、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标准的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参与度和话语权,提高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标准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十)促进新兴关联产业发展。
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产业关联度强的优势,通过制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等,积极支持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发展。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研发中心和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支持开展核心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健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以新兴业态的发展促进交通运输产业的繁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创新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领导,统筹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和分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措施,做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工程的组织管理,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有效推进创新工作。
(二)加大创新投入。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以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采用产学研相结合、国际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交通运输创新,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保障体系。建立稳定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重点保障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科研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投入。
(三)培育创新人才。
完善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坚持以重大工程建设、重点科研项目、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聚集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国际化交通运输创新人才。加快建设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优秀青年人才为中坚力量的高层次人才梯队,引领交通运输创新工作,为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四)弘扬创新文化。
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包容、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大力培树和宣传创新典型,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加强行业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科学伦理教育,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7.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七
各有关单位:
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已经开展,共涉及公路养护工等6个职业工种。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今年实行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时间等信息附后(见附件1),未实行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按日常鉴定模式进行。
2、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实行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按原有模式进行。
3、依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安排,我市参加第二批次的统一鉴定工作。第二批次统一鉴定理论考试时间定在10月27日上午9:00-10:30进行,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实操考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4、各单位应对申请参加统一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2)并组织集中报名,于8月27日前将《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人员信息汇总表》(样表见附件3)、《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人员基本信息表》(样表见附件4)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政治处,同时报送上述表格的电子文档、申报人员近期免冠1寸照片电子版至邮箱:jtjzzc@163.com。
以上电子表格可进入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网站地址:。
5、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一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联系人:龚培,联系电话:85817241。
此通知。
附件:
1、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计划表;
2、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3、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人员信息汇总表(样表);
4、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人员基本信息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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