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2024-08-26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11篇)

1.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一

蒲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细则

依据赤壁市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边缘低收入居民;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上述困难群众的家庭因病、因灾等原因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一次性发放。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由民政部门审定。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800元。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户口簿、救助证、身份证、困难原因证明等材料和复印件。

2、社区审核。社区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由低保服务站和居民小区进行入户调查并签字,集体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分管低保工作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申请人将相关资料送园区低保工作站。

3、园区审查。园区低保工作站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登记、编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园区分管低保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园区低保工作站每月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一般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待遇,每月审批一次。

5、低保工作站在民政部门领取临时救助存折后登记并通知临时救助对象携带户口薄、身份证领取。

2011年10月28日

2.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二

(一)政府救助

政府救助是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供暖、殡葬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并以灾害应急救助、两节救助等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的救助体系。政府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救助、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

基本救助

城市低保。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8年4月开始实施,规定以家庭为单位,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低保范畴。

农村低保。从2005年开始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以家庭为单位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农村低保范畴。

农村五保户。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农村“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给予保障(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等“五保”)。

城市低保边缘户。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对其实施就业、就学、医疗、供暖、“两节”救助的保障制度。

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农村居民,实施就业、就学、医疗、住房、“两节”救助的保障制度。

2.专项救助

就学救助。就学救助主要针对沈阳户籍的学生实施。一是设立“寒窗基金”,对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对已考入职高、技校和高职院校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由财政给予减免学费,提高其就业技能。

医疗救助。分别从2004年和2007年建立对城市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2010年对困难群体在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并对其进行门诊救助。

供暖救助。从1997年开始率先在全国建立了供热保障金制度。对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实施供暖补贴,集中供暖按每户一定面积给予报销;非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按供暖补贴标准给予救助。

住房救助。对城市低收入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结合的住房救助保障措施。对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进行补助。

基本殡葬费用减免。凡具有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可享受遗体火化费、遗体寄存费、遗体接运费、纸棺费、骨灰盒费等5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待遇。

3.临时救助

实施两节临时救济。春节元旦期间,对低保户、五保户、孤儿、特重灾民和重点优抚对象每户发放一定的救济金。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每年根据我市受灾情况,做好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切实做到灾民口粮、住房、烧柴、衣被和子女就学的“五个保障”。

(二)群团组织开展的专项救助活动

工会、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面向其服务对象开展的救助活动是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如工会向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中的困难群体开展专项救助,残联向残疾人开展的专项救助,妇联向妇女开展的法律援助、家庭暴力救助等救助活动,切实缓解了这些困难群体因转岗创业、重病就医或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生活困难,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慈善救助

慈善救助是由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根据自身的章程等组织有关慈善活动,对困难对象进行募捐救助,慈善救助也是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主要救助项目包括慈善助学、慈善敬老、慈善助医、慈善助残、济困、临时救助。

二、救助体系的特点,助层次分明,救助政策各有侧重

从救助对象看。一是政府救助的救助对象面向的是全体居民,确定的标准是在一定收入水平以下,具有全社会的普遍性和公平性;二是群团组织的救助活动面向的是特定的社会群体(如企业职工、农民工和残疾人等)中的困难人员,在特定的群体内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公平性;三是慈善救助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从资金来源看。一是政府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安排,属于公共财政保障的范畴;二是群团组织的救助活动资金包括政府支持和社会筹集,如残疾人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等;三是慈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慈善捐赠收入。

从组织实施看。一是政府救助具体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二是群团组织的救助活动由残联和工会等群团组织组织实施;三是慈善救助由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实施。

三、存在问题

救助对象收入核定面临“隐性收入”和“隐性就业”问题。从低保家庭收入看,主要分为工资性收入、一次性收入、自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赡养费、抚养费等)。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导致在收入认定中除对退休金、工资性收入查实相对较容易外,其他收入的核实大多只能靠证明、自报等方式核实。

救助配套政策多头管理,信息传递并不能覆盖教育、工会、残联、房产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实施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不同部门操作的专项救助标准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和重复施救的问题,也相对的给“福利依赖”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外部条件。

城乡救助体系建设中农村低保、救灾救济、医疗救助等重心工作在乡镇,服务对象在农村,且这些服务对象大多素质较低、居住分散,审查、复核工作量大。基层工作人员数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有关建议

抓实动态管理细节,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以低保审批为例,一是要进一步细化社区、街道、民政三级低保审批职责,在坚持社区协审环节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收入审核的规范化和原始记录的整理;二是进一步完善低保管理办法,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低保保障新的不平衡,确保分类保障落到实处。

运用科学手段,建立联动机制。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其次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使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施救中的重复与遗漏现象,或者相互推诿,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

增配工作力量,助推质量建设。社会救助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审核、核查,就低保工作而言,由于对低保对象实行的是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进出频繁,进大于出,随着保障标准的不断调整提高和扩面工作的稳步推进,城乡低保对象将会越来越多,工作量也随之加大。建议将通过增设编制或招聘方式来解决救助工作人员偏少问题;同时,在解决必需办公经费的情况下,参照计生、信访、综治维稳部门,给予分管民政工作的同志增加岗位津贴。

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三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

救助办法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政府令第17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1月 5日十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州长:李昌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甘孜州城乡困难居民实施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及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

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甘孜州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矿难、车祸、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低保家庭和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录取的和就读高中阶段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和教育费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家庭成员遭遇特大事故,如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或者由于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和高中等家庭支出骤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两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九)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

(二)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当年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统招录取的通知书和相关学校证明;

(四)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财产证明;

(六)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城市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农村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10日以上。无重大异议的,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补充材料,对初审意见有疑义的,应再次详细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未发现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方可审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化发放,完备发放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社会救助的发展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州、县人民政府应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州级财政按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进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按城乡低保上支出资金总和的1%进行预算安排,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专帐核算,及时按规定拨付,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

留或挪作他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公开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严格执行临时生活救助上报、审核、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当事人,一经查实,除收回救助款外,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从事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四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简化救助操作程序,方便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提高救助时效,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和《XX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和“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指导方针,贯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创新机制,改进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建立管理规范、救助及时、方便快捷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新体系,以减轻救助对象负担和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为目的,对已明确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采取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进行救助,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当年在册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婚检、康复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救助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为依据)进行救助。住院时,超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的费用不纳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方式

实行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我县暂时确定县医院、中医院、泰和医院、精神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为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五、救助标准

建立“一站式”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一站式”服务流程

(一)操作方法

使用陕西省民政医疗救助系统软件,以定点医疗机构为窗口,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共同搭建管理结算平台。

(二)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住院时,持规定证件到定点医疗救助窗口口头提出申请。

2、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窗口即时受理,并根据患者身份证号码登录民政医疗救助网提取患者相关信息确认后,在安排患者住院治疗的同时,通过医疗救助网向县民政局提交确认信息。

3、县民政局及时确认,并在医疗救助网上进行审批。

4、患者出院时,先在合疗或医保窗口结算后,再进入民政医疗救助网,按网上程序及设置流程结算。

5、医疗救助结算完成后,打印出“医疗救助结算单”(一式四份:定点医疗机构、民政局、财政局和患者各执一份),经患者或亲属签字确认,注明联系方式,患者支付“医疗救助结算单”上个人自付费用后,即可出院。

(三)所需资料

1、患者和户主户口本(含首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证复印件;

3、住院结算票据(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提供原件,城市低保户未参险的提供原件,参险的提供复印件);

4、合疗支付凭证或医保报销原件(加盖印章);

5、医疗救助结算单(患者或亲属签字,并在结算单上写明联系方式)。

七、资金来源

按照《XX县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八、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了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X 县政府办副主任

XXX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XXX 县监察局局长

XXX 县卫生局局长 XXX 县审计局局长 XXX 县财政局副局长 XXX 县人社局副局长 XXX 县民政局副局长 XX 县卫生局副局长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在陕西省民政医疗救助系统中预置数据库,完成救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救助对象数据准确有效;加强对救助对象的管理和审核;加强对定点医院办理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培训,确保定政策理解、解释、执行到位;会同县卫生局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各定点医院提供高效、便捷、准确的结算服务。

2、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将所需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3、县卫生局:配合县民政局建立及开通陕西省民政医疗救助系统,及时准确提供救助对象的报销数据;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审查评议,对具体经办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准确、高效、便捷运行;督促各定点医院加强对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费用项目的审查、审核,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负责每月按照县民政局的要求报送医疗救助的人员、金额等实施情况。

4、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5、县监察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和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落到位。

6、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和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7、各镇政府:负责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试点宣传工作;严格救助对象资格审查和报送;每季度在向社会公布公示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报送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变更信息。

九、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紧密配合协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强化措施、认真履职,共同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监督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医前审查、医中调查、医后回访制度。县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医疗救助金等违规行为。县卫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镇要对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及时上报变更情况,定期公示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标准等,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知晓率。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工作纪律。各医疗定点单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有效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尽职尽责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凡在医疗救助中出现弄虚作假、小病大医、徇私舞弊等恶劣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篇五

一、主要目的

聚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困难群众,重点帮扶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众,深入了解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情况,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帮助群众共克疫情难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坚决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二、主要措施

组织各县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全市974个村居进行全面走访、排查,重点关注8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453户不稳定脱贫或存在返贫风险建档立卡贫困户,深入了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走访20__年4月底在册的19226户44164名城乡低保对象、3705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581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933户28154名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组织一次排查、进行一轮走访、开展一场慰问、解决一些困难、保障一批群众,落实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帮助困难群众渡过疫情难关,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补尽补、应帮尽帮。

(一)组织一次排查

动员各村(居)“两委”、民政(综治)协管员、网格员等力量,对困难群众组织一次全面大排查,以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三级、四级残疾)、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近年退出低保对象、近年申请低保未通过对象、因疫情无法外出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群众、家庭出现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为主要对象,重点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状况。对疑似符合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对象,主动上门服务,指导其按程序申请社会救助,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

(二)进行一轮走访

结合大排查,对已纳入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进行一轮大走访,重点走访20__年4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体,深入了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

(三)开展一场慰问

开展“爱心助学”、“舒心生活”、“暖心慰问”活动,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给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冲击,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学习条件。开展“爱心助学”活动,为全市581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爱心书包、文具等学习用品,改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习条件,鼓励儿童勤奋学习,长大后报效祖国,传递社会正能量。开展“舒心生活”活动,为全市3705户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床铺、床上用品等生活物资或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特困供养人员居住条件,增强特困供养人员幸福感,让特困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福利。开展“暖心慰问”活动,为全市19226户44164名城乡低保对象、8933户28154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发放食用油、大米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市慈善总会,市县部分社会组织

(四)解决一些困难

各级各单位在走访排查活动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能协调解决的按程序给予办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暂时无法解决的做好政策释疑解惑,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

(五)保障一批群众

对排查发现符合且有意愿纳入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政策保障的困难群众,及时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畴,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覆盖后仍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已纳入社会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众生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通过提高低保补助水平、临时救助、挂钩帮扶等方式及时给予帮助。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按急难型直接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将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会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困难群众帮扶挂钩机制,按照每名村(居)干部挂钩不少于两户原则,加强困难群众走访、排查、慰问、帮扶,及时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并建立详实台账,确保困难群众帮扶“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排查、走访、慰问等工作于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二)强化工作分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帮扶体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市民政局负责走访帮扶;特困供养人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走访帮扶;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走访帮扶。

(三)强化物资保障。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筹措一批资金用于困难群众帮扶。省级财政下达20__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资金,用于购买适老化床铺等,改善散居特困、低保老年人家庭居住环境。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对现有资金进行统筹,用于物资采购,不足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所需物资统一由市振兴乡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供货。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六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分会):

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11年继续与各区慈善总会(分会)开展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活动。现对此项救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过细地做好各项工作,把这件好事切实办好。

一、年度资金及时间安排

2011年市慈善总会安排大病医疗救助金额100万元,南湖、秀洲两区慈善总会按本会下拨数1:1.5配套。此项救助活动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12月31日前结束。大病患者可凭2010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费凭证数额),申请大病慈善救助。

二、救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凡市本级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2400元—50000元的救助:

1、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成员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4000元(含)以上的给予救助60%左右。

2、持有低收入家庭援助证家庭成员的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5000元(含)以上的给予救助50%左右。

3、农村基层60周岁以上老党员、老干部积劳成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自负医疗费5000元(含)以上的给予救助50%左右。

4、因天灾、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身体重伤致残或符合本救助病种规定,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自负医疗费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救助30%左右。

三、救助的主要病种

1、各种癌症患者;

2、尿毒症;

3、重大疾病(各种器官移植、重症肝病、严重心脑疾病、重症糖尿病和久治不愈的疑难病症等);

4、突发天灾、事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有事故责任赔偿的除外)。

四、符合大病慈善救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救助范围: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酗酒或蓄意违章;

4、工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慈善救助资金分配

根据年度对大病救助的资金安排,现对三区困难群众慈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如下:

南湖区:40万元(区配套60万元);秀洲区:40万元(区配套60万元);嘉兴经济开发区:20万元。

六、申报手续和办理办法

1、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可随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病历诊断书、住院证明及区、镇(街道)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凭证,填写《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救助申请表》,报各镇(街道)慈善工作站核实并签署意见。本会对南湖区、秀洲区实行审批备案制,每季度救助一次,由慈善工作站报区慈善总会审批后,于一、四、七、十月的十日前将名单电子稿与纸质申请审批表、汇总表报本会备案。经济开发区慈善分会仍实行审批制,慈善分会审核后报本会审批。

区慈善总会(分会)根据申请者的病情程度和困难程度,按照市慈善总会分配的全年救助资金计划数,注意把握好全年平衡,统筹安排好全年救助工作。

2、被救助对象,除危急病人和突发事故造成急、重病情外,市慈善总会每季度在嘉兴日报公示一次,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区慈善总会(分会)发放助医款。

3、区慈善总会(分会)每季度与本会结算一次。本会按南湖区、秀洲区救助总额的40%给予拨付,经济开发区按实与本会结算。

4、同一救助对象,包括已被“心连心”送温暖领导小组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一次。对个别情况特殊需救助一次以上的,必须由区慈善总会(分会)在报送“申请表”前,先与市慈善总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再报送“申请表”。

附: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嘉兴市慈善总会

7.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七

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于绝对贫困状态,严重威胁到其基本生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对于在区居住的本区居民、来双就业、务工以及流浪乞讨等人员,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实施紧急救助。

二、紧急救助的机制和程序

(一)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本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公开电话,落实具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群众需求信息。

(二)建立完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针对解决临时特殊困难群众问题,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织召开紧急救助联席会议,尽快协调解决。

(三)建立与新闻媒体信息沟通机制。要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我区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的政策及有关工作,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了解政府实施紧急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四)建立紧急救助监督考核机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由于不及时发现或应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紧急救助的工作程序:

1.设立基层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社区紧急救助信息员。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以及各类专干、志愿者要通过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对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要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2.区政府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24小时受理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申请。

3.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制定、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与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衔接工作。

三、紧急救助的职能部门

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能,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民政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对象的排查梳理、身份登记、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并做好灾害救助、低保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等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拖欠工资追讨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学安排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的户籍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四、紧急救助的资金来源

设立区紧急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向上争取;二是区本级财政安排;三是慈善捐赠。紧急救助基金设立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运行。

8.冬春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计划 篇八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以核准对象、分类救助为重点,坚持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规程,深入基层了解受灾困难群众期盼和诉求,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尽快部署安排,层层分解任务,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细化具体救助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救助对象

20__年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需政府实施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的群众。

各镇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对需救助对象进行分类,重点救助倒房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三、救助程序

各镇要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核定上报的需救助人口基数,再次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和农户家庭,开展需救助对象核查,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受灾需救助人口数。在核准救助对象时,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20__年各镇受灾情况、自然灾害系统内上报的受灾人口及需救助人口,分配救灾款物。

(二)各镇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拨付救灾款物数量,按照各村受灾情况及各村评议上报需救助人数提出分配方案,各镇领导会议研究无异议后行文下发各村。

(三)受灾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各镇审批发放,各镇政府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四、救助标准

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按照需救助时段,需救助数量,分类施救要求,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户均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__元”落实。对于特别困难的受灾贫困户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标准,但需要个人写出证明,村镇审核。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严禁按照受灾人口、受灾面积、受灾家庭平均分配,要对各类冬春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并视情提高救助标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资金发放形式

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救灾款物用于受灾的困难群众。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将受灾群众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卡(折)通复印件、村评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批发放。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9.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九

一、**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情况。制定出台政策。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因灾因病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我市于2004年经过近半年时间认真调研,经市民政、卫生、财政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论证、市法制办依法公证、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各县区也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规程或规章制度,纳入考核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了每年按每人30元筹措资金,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其中10元用于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20元作为第二次救助。积极实施救助,2004年以来,除省给予我市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我市各级共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940.8万元,其中,市、县(区)财政投入719.2万元,各级彩票公益金105万元;社会捐助及其他投入116.6万元。每年全市参加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3.2%以上,共资助参加新农合人数为48.6527万人次,资助参加新农合后二次救助人次人数达1.6908万人次;资助资金总额达979.683万元。

2、城市医疗救助情况。为解决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依托我市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平台,本着以救助城镇困难居民患大重病、慢性重症疾病为重点,目前我市正在酝酿出台《**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对城镇困难居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存在困难和在医治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限额救助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城镇居民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城镇居民特困职工,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形式: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就诊的,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不同对象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市医疗救助政策实施以来,贫困群体就医难得到了一定缓解,特别是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群体及时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救助,充分体现了市委和人民政府对贫困群体的关爱和帮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医疗救助存在着一定问题和困难。

1、救助对象中无钱看病问题仍然严重

目前救助对象患病没钱看病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救助对象患病无力交纳住院押金,影响了病情正常治疗;二是医疗救助起付线过高。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300元与90元的农村低保标准高出3倍多,这意味着将花去医疗救助对象3个多月的基本生活费。因此造成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起付线费用,而不能及时就医难以享受医疗救助;三是目前我市采取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属于医后救助方式,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在患病后由于无力支付住院费或医疗费,而放弃治疗或延误治疗的问题突出。

2、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偏低

我市目前实施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区对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规定的普遍偏低,比如,新浦区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对其住院医疗救助按25%、35%、45%三个比例实行救助,分为300-5000元、5001-10000元、10001元以上,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显然救助比例和标准有些偏低。就救助比例而言,一名农村低保对象要得到10000元医疗救助自己要拿总医疗费的50%以上。按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性住院治疗需费用10000元计算,按300元起付线,25%、35%的比例救助,此人只能取得救助金2325元。那么,该家庭需要承担7675元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的7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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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名农村低保对象每月享受的保障标准为90元,一般低保家庭很难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这就造成了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少”,使大量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贫困群体无力负担医疗费而放弃治疗,影响医疗救助的实际效果。

3、无人员编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新业务,医疗救助工作事关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广大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多年来,各县区、各街道无医疗救助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大都兼有多项工作,任务繁重,时常忙于紧急事务的处理工作,无专门精力将医疗救助工作做实做细。由于无专项编制,定岗、定员不确定,身份待遇不落实,且又人员流动性大,培训过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工作人员中新手多、素质不高、责任心低、业务生疏,对救助政策不了解,不托底,无法做好救助政策的解释和基层矛盾的疏导工作,造成经常性的上访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

4、筹措救助基金困难

目前我市按每人年30元救助资金预算,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从实际情况看,资金总量远远达不到救助对象所需的实际数,人为造成了对救助对象报销补偿率较低。从目前的报销情况看,住院费用平均补偿金额450元,住院补偿率只在30%,绝大部分由个人自负,明显低于标准。

三、解决问题对策及建议

为切实缓解贫困群体就医难,加大政府医疗救助力度,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更加惠济贫困群体,针对目前医疗救助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适当提高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标准及降低起付线标准

为满足城乡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使患常见病、慢性病的特困人员得到及时治疗,防止常见病因得不到及时医治引发大病的情况。对策:将基本医疗救助中农村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起付线定为200元;将农村基本医疗救助比例上调整20%,城市基本医疗救助比例定为50%、60%、70%三种。

2、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同步救助制度

**市的医疗救助政策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造成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放弃治疗。为更好地服务救助对象,使他们切实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对策:探索建立同步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中确实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和治疗费的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到县区民政局申请同步救助,经县区民政局与医疗机构确认情况属实的,县区民政局按基本医疗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的50%提前预付给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治疗。同时,救助对象或直系亲属应凭医疗票据及时到县区民政局进行核销平帐,对不积极配合销帐的,取消其家庭今后的医疗救助待遇。

3、为各区、街道配备医疗低保救助工作专项编制

**市1997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区、各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日益繁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各县区低保医疗组织机构,经过多方努力工作争取,市民政局设立城乡低保管理处,东海县民政局设置了低保管理中心,其他县区民政局目前工作仍由救灾救济处科室兼管,街道、乡镇和村居委更谈不上专职人员问题。建议:争取为各县区设立低保办公室,配备编制2—3名人员,各街道、乡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保障所,配备编制1—2名人员。

10.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十

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

2010年,民政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执政为民、解决民生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城乡低保工作。全年共为城市低保对象3363户7801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1717.6万元,为农村低保对象8156户19237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624.7万元,全县城、乡低保完全实行了社会化发放,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保障对象满意率达到98%以上。

(二)发放救灾救济物资,送党和政府的温暖。严格按照救灾救济要求发放救灾救济物资,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中。全年安排救济粮365吨、清油23吨、大米45吨、煤4500吨、棉被褥500套、棉衣棉裤500套、棉鞋500双,折合人民币438.3万元。帮助126户灾民重建房屋、维修损坏房屋45户、使用救灾款50.8万元。

(三)五保供养工作。全县集中供养了480名五保老人和140名孤儿,集中供养率达到43%。2010年,民政局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提供了资金保障。全年支付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275.2万元,救助34880人次;支付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158.9万元,救助15131人次。

(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推动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通过设立救助站、咨询

站、街头救助点,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38人,切实保障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抢抓新机遇

再创新佳绩

稳步推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010年,全县教育系统大力实施科教兴拜和人才强县战略,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发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为突破口,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不断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切实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效益,各级各类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两基”成果切实巩固。顺利通过地区“两基”工作年检,全县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67%,初中阶段入学率达100.56%,脱盲人员复盲率控制在2%以内。

办学条件明显改善。继续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建设,顺利完成学校抗震加固更新4.16万平方米,学前双语幼儿园建设1.26万平方米,实施第四中学建设5.84万平方米。

双语教育成效显著。继续扩大中小学双语教学覆盖面,开设少数民族“双语”班485个,新增班级53个,“双语”教学覆盖面达54%。学前“双语”教育规模增幅明显,入园幼儿4483人。

高中教育全面开展。切实落实高中教育免费政策和贫困生助学政策,累计减免学费、课本费、住宿费486.5万元,落实贫困生生活补助45.9万元。继续扩大高中招生规模,全县高中入学率达到58%。

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初三分流班教育、绿色证书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全面发展,专业设置更加合理,办学效益日益突出,职业教育基本实现自给自足。

教师素质全面提升。继续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积极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教师待遇得到进一步改善。

教育质量稳步提高。继续规范学校常规管理,切实加强教育教研,突出做好教学评比督查,各类教育教学质量呈现出逐年提高的良好态势。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浙江温州援建拜城全面推开之年,我县教育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将坚持把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作为出发点,坚持把提升教育服务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落脚点,坚持把全面发展、德育为先作为育人基本理念,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化,坚定不移地把教育改革与发展推向前进。今年,我们将重点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提高学校管理与质量为核心,着力加强基础教育建设 一是巩固提高“两基”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控辍保学”、扫盲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大力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加强督导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查、指导、促进教育工作的作用,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是提高学校管理与质量。坚持从严治教,推进和加强学校管理,将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的重要考核指标。切实加强教师师德建

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规范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教师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师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评价以及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教学的能力。继续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合理调整和科学规划学校布局,有序实施3.9万平方米的校舍抗震加固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县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加大城镇学校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对口帮助薄弱学校的力度,着力实现相对均衡的教育发展。四是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基础教育课程课改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健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项督导机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巩固和发展远程教育成果,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二、以推进“双语”教育为抓手,着力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稳步推进中小学“双语”教育。2011年秋季,在有条件的村级小学全面实施“双语”模式三教学。积极开展“双语”示范学校创建和“双语”教学的督导检查评估活动,进一步规范“双语”教学工作,提高学校“双语”教学工作的管理水平。二是大力推进学前“双语”教育。加快温州·拜城新星幼儿园和14所农村学前“双语”幼儿园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认真组织学前“双语”幼儿园教学活动,充分发挥公办示范性幼儿园的指导和辐射作用,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管理体系,进一步做好学前幼儿园园长培训、幼儿教师招录工作。三是切实加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在职的学前和中小学少数民族教师使用汉语授课的能力。选派具备“双语”教学能力的教师到边远贫困乡村支教,缓解农村“双语”教师不足的矛盾。加强对“双语”教师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双

语”教学岗位。

三、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为契机,着力推进高中阶段教育 一是不断优化职业教育结构。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和浙江援建资金,启动县中等职业学校一期工程建设,切实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继续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建设覆盖县、乡、村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二是积极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建立完善县级能工巧匠和专业技能人才资源库,落实职业教育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计划,不断优化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继续抓好职业学校建设精品专业与精品课程建设,着力提升职业教育层次和办学水平。三是认真做好高中建设和扩招工作。加快实施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严格工程质量监督,下半年完成16栋单体建筑及附属工程建设,确保秋季学期正常投入使用。积极宣传高中阶段教育优惠政策,动员广大农牧民子女入学,秋季学期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招生2200人,入学率达到60%以上。

四、以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为载体,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一是加强师生民族团结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按要求开设好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积极开展民汉师生结对子、互学语言文字、互学文化传统、扶贫济困,创建友好处室、友好班级、友好宿舍、友好家庭等活动,努力营造各民族师生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紧密团结的校园氛围。二是不断深化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人身平安保险。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和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建立校园安全应急管理机构,提高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环

境的集中整顿和专项督查,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切实抓好教育系统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继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学校党建工作全面落实。积极组织开展和丰富学校党组织生活,增强学校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教育系统学风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干部法制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和体系建设,增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预防腐败的能力。巩固和扩大纠风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工作。继续加强对中小学教辅用书征订和使用的管理。四是实施利民惠民工程。全面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规范各类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努力保障弱势群体子女受教育权利。重视关注和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各类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中共拜城县十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交流材料之二十七

以先进文化为引领

实现拜城文化事业跨越式发展

文体广电局

2010年,文体广电局严格按照县委、政府要求,认真落实县“三干会”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全面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质量,不断丰富和满足各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局积极发挥文化活动阵地作用,以“双百”文体活动为龙头,全年组织举办百日广场文化活动45场、农村百日文体活动357次、农村电影放映2219场(次);成功申报黑英山帕拉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成功举办了县级以上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4场(次);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地区的各项文化体育赛事,并取得了

较好成绩;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加大文化市场监管力度,确保我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全年广播电视无播出事故发生。

以为民办实事、好事为原则,切实抓好文体广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年来,完成体育馆主体工程、9个乡镇文化站及36个农家书屋的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完成村“大喇叭”及“村村通”安装工程设备4698套,有力地促进了农牧区广播电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搭建农村数字电视2个频点,接收16套节目,覆盖半径65公里以上,有效地解决了偏远山区农牧民群众看电视难的问题;不断丰富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一步满足各族群众文化生活需求。

二、2011年工作重点和措施

1、抓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县、乡、村三级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构建覆盖面广、功能完善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重点抓好体育馆附属工程和大宛其农场文化站建设,力争2011年体育馆完工并投入使用;抢抓机遇,着力完成县博物馆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抓好农家书屋建设、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不断提升文化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文化基础设施作用有效发挥。

2、抓精品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文化品位。一是以精神文明建设“十个一”亮点工程为龙头,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加大农民画、文学、美术、书法等方面的创作力度,努力创作一批在县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精品。积极邀请温州及自治区文化艺术专家来拜采风,通过文化艺术交流,逐步提升拜城文化艺术人员的创作水平。着力完成赛里木赛乃姆课题研究及作品出版发行工作。组织举办农牧民绘画培训,广泛开展各种文化展览活动。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普及大众文化。以“双百”文化

活动为抓手,以满足群众文化需求为目标,紧紧围绕“五一”“七一”“十一”等特殊节日,根据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组织广大各族群众,大力开展民歌比赛、模特大赛、爱国歌曲大家唱、农牧民绘画展、农牧民运动会、农牧民文艺汇演等系列大型活动,真正体现“到群众中找文化、让群众演文化、使群众享受文化”的宗旨,使大众文化更加多姿多彩、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让人民群众在“文化创造”上各尽其能,在“文化提高”上各得其所,在“文化享有”上各得其利。三是切实抓好文化服务工作。大力实施“2131”工程、东风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充分发挥现有文化基础设施作用,定期定时对广大群众免费开放,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3、抓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文艺骨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大力倡导民间文化文艺创作,同时扎实做好文艺、广电技术人才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积极拓宽教育培训渠道,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文艺工作者及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及业务能力都有显著提高。针对目前我县文化人才匮乏的现状,积极采取“引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切实提高人才队伍综合素质,逐步解决文化人才匮乏的难题。

4、抓文化资源保护,大力弘扬民族文化。全面做好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并认真落实文物“四有”制度。按照自治区、地区要求,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人员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进行深入挖掘,及时收集整理田野调查文字、图片资料,迅速编制申报书,制作申报片,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库。重点落实好赛里木赛乃姆保护项目的图书及光碟的出版发行、申报工作。

5、抓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是宣传工作的重要渠道,对提升拜城知名度、影响力及满足全县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等都有着重要意义。抓好广播电视节目重点要在设置品牌栏目上下功夫,积极创办一批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宣传

栏目。同时,以为民办好事实事为契机,积极推进农村无线数字电视覆盖二期工程建设,分期分批落实数字电视机顶盒,确保全县各族群众早日接收到更多电视节目。继续实施“村村通”工程,扎实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广播电视设备。

6、抓文化市场管理,确保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一手抓文化建设、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监管制度,继续加大文化市场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对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从源头上打击各类违法文化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通过开展“合法经营户”、“文明网吧”等创建活动,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和繁荣文化市场。

中共拜城县十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交流材料之二十八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大力推进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卫生局

2010年我县卫生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监管,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较好地完成了2010各项卫生工作任务。

一、2010年工作回顾

1、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2010年,全县15个乡镇卫生院、16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已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县医院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已于5月份完成并投入使用。县维吾尔医医院门诊、医技、住院大楼,妇幼、计生综合服务大楼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现已进入装修阶段,预计2011年6月可投入使用。县人民医院干部住院楼、维吾尔医医院综合服务楼抗震加固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在抓好三级卫生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同时,还加大了三级服务网络的设备更新力度,极大地改善了县、乡、村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条件和医疗环境。

2、积极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我县作为2010年自治区基本药物零差率试点县,已按要求在全县16乡镇(场)卫生院及150个村卫生室全面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通过各级政府补贴的形式,切实减轻了广大农牧民的医疗负担,进一步解决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3、城乡公共卫生事业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地区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和3000座农村改厕等任务;扎实做好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落实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新农合参合率达98.8%,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合率均达100%,2010年新农合筹资2534.49万元,补偿114432人次;门

诊住院“双统筹”工作成功运行;深入开展了打击非食用物质和非法添加剂专项活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4、医疗卫生监管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开展了“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并在地区获得第一名成绩;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诊疗活动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防范和纠纷处置工作成效显著,卫生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

二、2011年我县卫生工作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

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主要任务和措施:

1、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进度,继续推进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达到100%。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落实确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在乡镇(场)卫生院推进院长竞聘上岗制度,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强化卫生应急工作的常态管理,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继续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为抓手,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积极推进临床路径试点工作。探索单病种质量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开展医师多地点执业试点。

2、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慢病防治体系建设,逐步健全慢病防治工作网络,积极在全县开展以高血压和糖尿病为重点的慢病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群众身患慢性疾病。全面加强传染病的管理,着力控制传染病总发病率降低5个百分点以上。认真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重大疾病防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和孕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继续巩固自治区最佳卫生县城成果,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改厕项目,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任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健康教育力度,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继续实施以普及加碘盐为主的碘缺乏病综合防控策略,全面实施弱势人群、重点人群的加碘和补碘工作。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着力提高针具交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安全套推广使用等干预措施的覆盖面和抗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的可及性。

3、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软硬件建设。继续利用好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加快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医疗机构的软件建设及村卫生室建设。加快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构建一支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人才队伍,同时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其综合素质能力,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做好面向村卫生

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教育工作。二是巩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的针对性培训。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四是着力做好妇幼医师专项培训、基层中医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卫生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五是加强疾控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六是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协作机制,继续推行县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七是按要求完成129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任务。

11.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十一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屈家岭管理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荆门市民政局

荆门市卫生局

荆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计划及工作措施,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享受医疗救助,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定点医疗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

(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户;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特困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范围为: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严重烧伤;

(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需要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上述救助对象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住院费用、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住院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超出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等特别困难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自负住院费用不到起付线的),可在当地最高救助金额(封顶线)的30%限额内,一次性给予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的规定。

第九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并挂牌。并履行以下职能和义务:

(一)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优惠减免下列费用:

1、免收挂号费;

2、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优惠10%-20%;

3、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

4、规定范围内药品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

第十一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

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费数额(或比例)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合作医疗资金补助;

(三)职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报销)的费用;

(五)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的救助等费用;

(六)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或当年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安排。

1、按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从低保资金预算中列支;

2、县(市、区)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民政部门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医疗救助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十八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更用途。

第十九条 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由政府资助缴费的资金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五保户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中直接划拨到合作医疗机构,或划转到相应的代理银行或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大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或被救助对象直接到结算中心领取。

第二十一条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费按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3%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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