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2024-07-09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精选14篇)

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

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作出承诺如下:

1、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2、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保证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都由取得许可的单位制造、安装、维修,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电梯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取得使用登记证,保证合法使用。停用或报废特种设备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当地质监局备案。

5、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6、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节能知识,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9、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索道在每日投入使用前,都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适时组织演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12、履行好《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后再投入运行。

特此承诺,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 承诺单位(章): 年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使用单位、监察机构各执一份

2.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二

据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为稳步推进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工作, 在2011年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2012年在全国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就是要不断完善和验证此项工作的相关方法及准则, 为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此次试点主要面向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在10万台以上 (以2011年统计数据为准, 含10万台) 的省 (直辖市、自治区) , 每省至少选择20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试点, 同时开展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工作。试点单位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充装类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每类至少2家) 。其他省试点单位的数量和类型可以自行决定。

此次使用单位分类方法是应用基于风险的评价准则, 采用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课题 (“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的研究成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打分表》 (试行) 。为了减轻各地工作量, 特种设备局还组织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系统软件及其使用说明。各地可采取企业自评、监察人员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复评的方式利用软件进行试点分类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总结, 完成试点实证分析报告。管理标准化工作采用的使用管理标准是该局组织部分省市编制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推进管理标准化工作时, 各地可与当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结合, 根据实际情况, 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的基础上, 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细化要求, 推进使用单位达标。

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三

关键词: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 定期检验 合法使用

1.引言

近年来,随着特种设备的发展,特种设备事故也有所增加的趋势,特种设备事故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内在原因,主要是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也有安装、使用操作等外在因素的制约,因此,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合法、有序、可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等一系列关键环节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范、监督检验规程、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最高要求是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新版为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文件,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条例》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及重要法规依据,从总体上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各类特种设备依据《条例》又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制造许可规则、定期检验规则、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制度,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形成规范化管理。

特种设备普遍存在于石油、化工、能源、钢铁等领域,对企业而言,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登记、使用管理到报废的整个过程,均需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2.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

依据《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企业在购置特种设备时务必选择有相关特种设备设计资質、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活动;在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时,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存档备案,并到当地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安装改造后须经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后方为合法使用。

3.特种设备的基础管理

钢铁公司的特种设备种类比较多,一般有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做好特种设备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及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依据国家法规,制订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4)确定企业特种设备专(兼)职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专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落实,并定期向监督检查机构反馈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年度检验等情况。

(5)新装特种设备须逐台进行监督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到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定期检验。

(6)企业予以停用或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7)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以便从总体上掌握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定期检验工作。

(8)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逐台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作单位、质量证明书、使用维护说明及安装技术文件、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按要求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编号,与台帐对应,做好特种设备资料管理工作,以便需要时有档案可查。

(9)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每台特种设备均需按照使用及管理要求编制与之相应的操作规程。

(10)操作牌制度。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统一制作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牌,组织使用单位加装机电类特种设备专用钥匙控制箱,将钥匙与操作牌拴在一起,作为该台设备操作使用的唯一凭证,无操作牌不得操作设备。

(11)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各单位须加大特种设备的自行检查工作力度,每月至少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生产用的重要特种设备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须进行重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及设备使用状况,并存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上报。

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根据企业的相关要求,对传动机构、控制装置、机械部分及制动装置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5.定期检验

实施定期检验是企业确保特种设备合法使用的重要途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以“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标准,严格要求,认真管理,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合法使用。

冶金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起重机一般每两年检验一次;电梯与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判定检验周期,一般3至6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达到合法使用条件,投入运行。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需结合检修或年修时间进行。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时需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在停机状态下进行的,需对设备进行焊缝打磨、探伤、无损检测等工作。企业往往由于生产原因,无法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到期时停机,这就要求企业与监督检验机构沟通,充分利用设备检修时间进行调整,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还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每年一次的在线检验,即年度检验,可由监督检验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校验记录需存入技术档案。

6.结论

特种设备是企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其安全状况关系到生产建设及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因此了解特种设备,关注其安全状况,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合法使用,对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8月31日

4.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 篇四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生命和财产安全。本单位(人)向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作如下慎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架空索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认真负责探索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律,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配备专

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相关人员熟知特种设备危险因素,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四、保证本单位(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全部为合法资质单位

所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办理注册登记和使用证,并将登记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对到期设备提前一个月申请检验。保证在用设备在检验有

效期内使用,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认真作好特种设备的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作

出记录。

七、保证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对其进

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才重新投入使用。

八、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及时进行演练。所有特

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监察机关,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对存在严重隐患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及时报废和办理注

销手续。

十、新增特种设备,购进或安装前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并履行

告知手续。积极配合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竣工验收,交工监察等项工作,保证设备无隐患投用。

十一、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

以上承诺本单位(人)定当严格遵守,并自觉接受国家监察、社会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企业印章)

5.重点特种设备安全承诺 篇五

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

为确保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以下称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江苏省质监局对重点监控设备监控工作要求,特实行在用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制度,承诺内容如下: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规定,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性。

二、实行领导负责制,重点监控设备安全和生产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

三、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体系。本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车间有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干部,班组有安全员。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达到100%。

四、建立完善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操作人员及相关运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

全管理责任人。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对在用重点监控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自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六、确保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合格率100%。

七、建立应对重点监控设备突发事件预案和救援机制,建立或雇用救援队伍(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质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九、自觉接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诺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6.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利益,我单位作出以下公开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担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范,对本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二、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并始终保持符合许可条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质量体系有效运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地点改变或生产条件等有重大变化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四、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接受相关监察机构的监督检。

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立即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协助、指导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申报监督检验,为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工作提供方便,对监督检查和检验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7.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七

时代之需人民所期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大类, 使用领域广泛, 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于一般在高温、高压、高速、高空工况下运行, 具有易燃、易爆、剪切、高空坠落等危险性, 一旦发生事故, 极易导致人身伤亡。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 早在1982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003年、2009年颁布、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几年来, 经过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单位的共同努力, 特种设备安全整体态势趋于平稳, 万台设备事故起数从0.74下降到0.41, 年死亡人数全国控制到300人以内。但是也要看到, 我国特种设备数量多、增长快, 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 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是推动节能环保的有力举措, 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监管经验, 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执行性。该法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对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提高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责任企业为先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企业要首先承担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总结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三者当中, 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第一位的。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大多数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包括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真正意识到安全是企业的首要责任, 也是企业的生命。没有安全, 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无从谈起。

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 而生产环节 (包括设计、制造、改造、修理) 是最重要的环节, 是确保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能即本质安全的关键, 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做出了如下要求:

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来生产,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生产出来的必须是安全的产品, 生产单位开展生产活动前, 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

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经营的每一件特种设备商品都必须拥有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使用环节: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落实岗位责任, 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 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电梯安全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相关企业应负的安全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 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施工安全, 接到故障通知后, 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在规定电梯维护保养的主体时, 将制造单位放在前面, 旨在鼓励电梯制造单位更多地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这既是国际惯例, 也符合制造单位向服务业发展的方向。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专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单位, 如果继续从事电梯的维修保养, 可以取得修理项目的许可证, 从事维修保养改造。

亮点明显特点突出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特种设备安全法》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现在的101条, 补充细化了不少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部法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比, 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和特点:

1.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 仅仅强调了政府在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 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难以面面俱到。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地强调政府的监察, 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法, 因为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事, 这部法律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企业是主体, 政府是监管, 社会是监督。

2.突出了两个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法》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特点进行监管区分, 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体现了科学性。

特种设备的种类繁多, 使用场合、工作环境、失效的模式都各不相同。比如, 锅炉和电梯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特种设备, 所以分类监管就是指按照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实行的不同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特种设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承压类, 如锅炉、压力容器等;另一类为机械类, 如客运索道、电梯等。这两类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空”的四高特点。法律要求针对这些特种设备的不同特点, 进行分类监管。

重点监管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 如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这些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频率高、人群分布密集, 必须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以确保安全。

3.完善了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监管形成了完整的链条。《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原条例侧重于生产、使用环节的规范, 对销售没有特殊的规定。这次立法把特种设备销售包括出租都加以规范, 增加了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管, 体现了闭环的管理。

4.安全与节能相结合

特种设备由于其本身的特点,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 造成环境污染。以锅炉为例, 据统计, 全国70%左右的煤炭消耗量都是由于使用锅炉, 如今国家强调“环保”、“低碳”, 特种设备作为资源消耗的主体, 也应该做到节能。所以本法提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这对特种设备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监管过程中, 必须要做到安全与节能环保相结合。

5.确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

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一直到报废, 对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完整信息记录的可追溯制度。法律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要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一旦发生问题, 可以追溯到源头。

6.确立了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提到: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主动召回。特种设备同一性缺陷是指特种设备本身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型号、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或者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缺陷。

7.确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 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 原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不太清晰。《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以上从制度上保证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陷阱”对民众生命和财产的侵害, 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立法宗旨。

8.事故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

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事故后, 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或者其他欠债时, 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 是建设平安中国, 保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项重大发展政策。

9.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安全质量问题不断发生, 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 违法成本低。本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 对设备引发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 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 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1.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 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 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 依法督促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 坚决予以查处。

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科学化, 一方面体现在确立了分类监管与重点监管的原则;另一方面监管范围扩充到了经营、销售环节, 设立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无缝衔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2.社会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关涉多个方面, 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外, 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齐抓共管, 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法律还规定: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另外, 《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 为形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三驾马车”的监督管理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爱惜生命从己做起

每年, 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感慨、心痛生命的宝贵与脆弱的同时, 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应从己做起。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每条生命的陨落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和痛苦。《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公众乘坐、操作特种设备有明确具体的安全要求: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 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 应当按照指引, 有序撤离。公众对此应当予以足够重视。要切实增强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 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践行安全第一的理念。

为了生命履职尽责

近年来, 山西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收到了良好成效。特种设备万台设备事故率、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杜绝了各类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但同全国一样, 设备数量快速增加,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设备使用频率和强度加大, 长周期运行、老旧设备增多等现象加重, 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尚不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形势也日益复杂。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 为我们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夯实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基础, 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同时也给特种设备监管工作者依法履职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

8.浅谈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控 篇八

关键词:企业 特种设备 安全监控

中图分类号:X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1(a)-0100-01

特种设备是指那些危险性较大,如果使用或管理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但管理不善也会酿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如何对企业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控,确保其生产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企业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质量缺陷

由于购买把关不严使得设备本身存有制造安装缺陷。

1.2 管理混乱

由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检测、日常监管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造成了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1.3 维护缺失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不够,定期自行检查不能保证;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事故隐患未能彻底消除,甚至带病运行。

1.4 无证作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监控还存在盲点。违章作业、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愈来愈多,操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1.5 监察不利

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与当地经济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不相适。

1.6 措施不足

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2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的方法

防止和减少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根本途径,就是要采取有力的监控措施,真正实现特种设备的全面和有效监控。就要采取以下安全监控方法。

2.1 规章职责与技术档案

2.1.1 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①成立管理机构,执行各级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较多、管理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设备管理机构。由设备主管领导、专兼职设备员、安全员和特种设备操作手组成,实行三级设备管理:即公司级,工程处级,项目部、中队级。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各自的工作范围,便于实行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考核。②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设备使用中的“定人定机”制度、车辆回场检查制度、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设备润滑冷却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租赁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设备检查奖罚制度等。③制定各项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的培训,定期做好演练、培训工作,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降至最低程度。④完善操作规程。保证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到设备安全运行和维持正常生产的先决条件。

2.1.2 强化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建全网上数据库。

①将每台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单独组卷、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形成条目,系统排列,以便及时记录并反馈设备运行情况。记录应包含设备名称、安装地点、制造单位、出场编号等内容,做到每台特种设备一一可查。②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分类、作业人员数据库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做到企业特种设备状况了如指掌。③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并结合动态管理的方式,随时跟踪设备状况,做好设备验收、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

2.2 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的措施

2.2.1 加强购买与安装环节资质单位控制,实现特种设备本质安全。

企业在选购、安装特种设备时一定要认真查验设备的制造单位是否具备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维护安装说明等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如有不清楚的,可向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咨询查证。其次,使用企业还应委托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要求安装单位于安装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应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装总体竣工验收,并将施工档案资料搜集齐全。通过制度规范和经济约束,确保特种设备安装符合要求。

2.2.2 加强特种设备监测与运行管理,及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1)加强巡视检查。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要做到定时检验维护,注意有无异常声响、泄漏、破损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开关的接触及线路联锁的可靠程度,电气接地接零是否良好,系统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和完好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应急防范措施。(2)做好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对关键岗位的设备,要做到在生产中每隔一定时间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每班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做好交接工作。(3)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采取科学的检测手段,利用各种仪器,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

2.2.3 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第一,要建立有计划的维护保养和预防性维修制度,利用故障诊断技术,及时发现故障并处理;第二,维修保养单位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第四,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日常运行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以备查证。

2.2.4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对人为因素,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企业要重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通过培训这一有效形式,提高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避免事故发生。

2.2.5 加强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

发挥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作用,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2.2.6 实施特种设备科学管理战略。

大力实施特种设备科学管理战略。加强科学技术与特种设备管理运行的紧密结合,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有关科研计划。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科技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科技队伍。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专业,着力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特种设备管理专业人才。

3 结语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国家财产的安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因此,抓好企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王文奇.特种设备及其安全对策.安全,2003.

[2]张怀亮,卜英勇.基于安全性的特种设备维修策略研究.工业安全与环保,2002.

9.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九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岗位职责、控制室管理、安全操作管理、维修管理、备件工具管理及技术资料档案。为使这些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需要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该制度明确了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在制定此制度时,要以压缩机、储气瓶组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为宗旨,将岗位人员在使用和维保特种设备的当班期间应该做什么工作及达到的要求进行具体化、程序化。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保、定期检修以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理的程序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所以,特种设备的完好状态和使用管理都比较好。

二、交接班制度

对于多班运行的特种设备岗位,应建立交接班制度,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交接的内容、方式和应履行的手续。应做到以下内容:

1、交接班时,双方应在现场共同查看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清点工具,备件和控制室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当面交接清楚,而不能以见面打招呼的方式进行交换。

2、明确交接前后的责任。通常,在双方交班人签字后再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处理。若正在交接事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但接班人员应积极配合。

3、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时,如人员不够,已下班人员应在街道通知后尽快赶到现场共同处理。

三、控制室管理制度

1、非岗位人员未经管理责同意不得进入控制室。

2、控制室内配置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放在明显部位,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保证控制室照明、通讯电话的完好,畅通。

4、经常保持控制室地面、墙面的清洁及门窗的完好,门锁钥匙不允许转借他人,控制室内不允许放易燃易爆物品。

5、保持室内温度5-40度范围内,可适当安装空调以满足。

6、注意防水,防鼠的检查。

7、注意特种设备电源配电盘的日常检查,保证完好。

8、保持通往控制室的通道、楼梯间的畅通。

四、压缩机棚安全管理制度

1、压缩机棚内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的规定要求。

2、严禁烟火,不得带入火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可以存放少量润滑油,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进入压缩机棚的人员须穿防静电服。

4、压缩机棚内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完好。

5、设备要定期检修,发现泄漏应及时排除,严禁冒险违章作业。

6、压缩机棚内通风设备必须完好,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应停止作业,并打开风机,强制排风。

7、运行中经常检查,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8、运行前、后都应维护、擦拭设备、管线、阀门,保持机容、环境清洁整齐。

9、停止生产后要切断电源、关闭气源阀门。

10、压缩机棚内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领导。

五、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加强压缩机的日常运行检查和预防性检查,防止突发事件,使压缩机能安全,可靠地提供服务,应制订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维修保养制度。在制订时,应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压缩机使用的具体情况,将日常检查、周期性保养和定期检修的具体内容、时间及要求,作出计划性安排,避开压缩机使用的高峰期。

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缩机是建筑物中的大型重要设备之一,应对其技术资料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的妥善管理,以便备用。

1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承诺书 篇十

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搞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本企业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严格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保证生产的各类特种设备合法、安全、可靠。对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装过程依法接受法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施工技术档案真实、齐全、完整,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移交使用单位,并在监督检验合格后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使用单位。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按要求张挂安装改造技术和安全要求告知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四、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七、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督、劳动保护制度)、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组织制定并实施各类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禁违章作业;持续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场所、装备条件等资源条件满足许可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召开技术质量会议,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对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九、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十、保证维保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按照包河质监分局的提示和要求,告知后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1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十一

但笔者在实际办理一些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手续时,由于所在地的小型化肥企业,均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机构精减,相应人员缩减,安全重视不够,所以他们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是为了应付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为了规范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致于手足无措,导致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笔者归纳整理出一份针对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大家商榷。

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适用范围

(1)本单位内发生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及其更多伤亡人员的特种设备事故。

(2)本单位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如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单位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①总指挥: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即法人)。

②副总指挥:一般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③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④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4、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专业处理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技术部配合,承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处理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应指定专人负责。

抢险救援组:单位主要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具体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应指定专人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供销部和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各种抢险救灾物资和通讯保障工作;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联系当地医院急救中心,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以及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救援行动的全体人员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安全、高效,有序完成救援任务。

5、应急救援预案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名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2)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同时尽快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以及各专业处理组,以便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

(3)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医院,以求得紧急救援。

(二)应急处理措施

收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部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救援:

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指示,调整必要的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

①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②封锁事故现场。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⑤伤员抢救。在现场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或者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程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后勤保障组应立即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或邻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⑥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配合上级救援部门处理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问题。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⑦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况。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2)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组要主动与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报告事故情况和组织的救援工作,协助核实人员的伤亡情况,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协助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3)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对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相应的招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和环境的污染。

(4)责任处理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安全监管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9、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12.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篇十二

1 常规制度必须健全

(1) 值班制度; (2) 维护保养和巡查制度; (3) 电梯桥内张贴有《电梯使用安全守则》。 (4)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 电梯钥匙管理办法; (6) 司炉工电梯工职责; (7) 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8)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等。

2 常规的维护保养必须到位

国家规定特种设备的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应由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电梯应半月、一月、三月按行业规范进行不同部位的常规保养, 从电梯机房、桥顶、底坑进行安全清扫, 并保持底坑干燥;厅门槛应每天清扫, 确保厅门、轿门开关门顺畅, 同时维保公司的每次保养记录, 均应详细核实签字, 将记录存档, 以备相关部门检查。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特别重要, 必须交经过培训的人员专人管理, 轿厢内紧急报警系统可有效通话应答。

压力蒸汽灭菌柜和蒸汽锅炉, 使用人员应填写每天的运行记录, 包括夹层压力、蒸汽进气压力、水源压力、热敏打印机的灭菌记录等, 如果有漏水、滴水、漏气的接头、阀门要及时处理, 该换的则换, 遇锅炉主体和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请有资质人员焊接, 并收集好焊接人员的资质, 特殊情况请锅检所检测。

氧舱的日常维护包括经常性的保养和日常的检修。经常性的保养应半月进行一次, 主要检查管路的气密性/清扫灰尘/及时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检察各压力表阀门, 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日常的检修简称小修, 如清洗供气系统中的油水分离器和进气除尘器, 排除可疑隐患 (舱内漏氧) , 将舱压升至高于常压压力后检查舱体/舱门/和系统的气密性。同时每次保养必须作记录。

高压氧舱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对婴儿氧舱有机玻璃擦洗用清洁毛巾, 不能用粗糙干硬的材料摩擦, 否则易造成有机玻璃产生裂纹而报废;不得用酒精和紫外线消毒, 婴儿氧舱禁油, 同时每次保养必须作记录。

婴儿氧舱使用时婴儿绝缘手带必须完好, 筒体后侧安全阀应经常检查不得松脱, 否则易造成减压病发展成医疗事故。

3 定期检验和换证必须按时完成

按国家规定安全阀一年一校, 压力表半年一检, 电梯一年一检, 锅炉、灭菌器一年一检。电梯根据使用频率对钢丝绳探伤、限速器、承重装置检测可“商检”, 可以不分时段进行检测。

氧舱定期检验周期分1年期和3年期;还包括非正常检验, 即停用超过半年的/大修改造的/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使用超20年的, 都必须重新检验。同时特种设备必须登记注册才能使用;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证, 才能操作设备;使用证、操作证到期必须年检、换证。

4 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必须可行

根据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和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事故接报处置程序; (2) 故障处置程序; (3) 电梯故障事后处置程序。具体可根据各个单位情况把这三方面内容分成几个组来完成, 比如:通信联络组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救援被困人员及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伤者;救援组主要负责救助被困人员并给予相应精神安慰及搬运有关设备及救援工具;医疗抢救组负责对受伤或过度惊吓人员的医疗救治;事故调查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实事求是查清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处理组负责善后事宜。

5 技术档案必须完整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是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等诸多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所谓档案就是指从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 全过程的文字、图片、载体等资料集合的统称。技术档案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这些资料, 可以使有关的管理、操作人员、检验和维护维修人员准确地掌握设备的结构特点, 介质参数及设备的技术现状, 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合理地使用该设备。实行“一台一档”制, 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通过多年参加特种设备管理的经验, 本人认为特种设备的档案最重要, 厂家资料和检验报告容易办到, 应该把每次维保记录和巡查记录及运行记录都要装订好, 做为有关部门或领导检查时依据。特种设备报废亦应办理有关手续, 档案保管到设备寿命终结。

摘要:随着医院不断发展, 医院的特种设备愈来愈多, 如果不加强管理, 则会发生各种安全隐患, 危及患者及操作者的生命安全, 危及医院法人的政治前途, 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 做到安全可靠运行。

关键词:特种设备,管理,维修维护,定期检验

参考文献

[1]毛方.《高压氧舱技术与安全》[M].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 2005, 4.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4]电梯作业安全技术, 四川省劳动厅编, 1997, 7.

1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诺书 篇十三

1.设备管理→设备信息库→选择设备→点击设备确认(设备信息非使用单位录入操作)

2.注册登记→设备注册申请→选择所要注册的设备类型→点击注册→设计使用年限→投用日期→检验类别→报告书编号→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送审 3.①申请信息→注册申请浏览→单击申请表编号→打印

②设备管理→设备信息库→设备种类→搜索→选择设备→批量打印→首次启用→开始打印(多台设备选用)

移动式新设备注册流程

1.设备录入→选择所要录入的设备类型→新设备入库

2.设备管理→检验管理→查询类别(首次检验设备)→设备类别→查询→所选设备报检→填信息→送审

3.注册登记→设备注册申请→选择所要注册的设备类型→点击注册→设计使用年限→投用日期→检验类别→报告书编号→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送审(检验所出检验报告后操作)

4.①申请信息→注册申请浏览→单击申请表编号→打印

②设备管理→设备信息库→设备种类→搜索→选择设备→批量打印→首次启用→开始打印(多台设备选用)

设备报停、报废流程

1.注册登记→设备变更申请→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选择申报种类→选择拟停用报废设备→设备类别→设备种类→搜索→勾选设备→确定→送审

2.申请信息→设备变更浏览→单击申请表编号→打印(2份)

设备启用流程

1.注册登记→其他使用登记→停用后启用登记→设备类别→设备种类→搜索→勾选设备→确定→选择设备数据→设计使用年限→设备检验情况(全部内容都要进行选择)→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保存→确认→提交

2.申请信息→设备变更浏览→单击申请表编号→打印(2份)

设备过户流程(不改变设备地点、仅变更管理单位名称)

注册登记→设备变更申请→设备过户申请→选择拟过户设备→备类别→设备种类→搜索→勾选设备→确定→变更产权单位及新产权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填写)→接收单位名称及原产权单位地址→确认→送审→保存注销登记表

申请信息→设备变更浏览→选择数据→打印→查看变更文书→打印→注销登记表→打印(3份表)

设备移装(设备仅改变使用地点、除厂车、流动式以外设备)注册登记→设备变更申请→设备移装申请→选择拟移装设备→备类别→设备种类→搜索→勾选设备→确定→设备移装至→确认→送审 申请信息→设备变更浏览→选择数据→打印(2份)

过户移装流程(改变设备使用地点同时改变管理单位名称,除厂车、流动式以外设备)

注册登记→设备变更申请→设备过户移装申请→选择拟过户移装设备→备类别→设备种类→搜索→勾选设备→确定→变更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填写)→接收单位名称→设备移装至→确认→送审 申请信息→设备变更浏览→选择数据→打印(2份)过户使用申请流程

1.注册登记→设备变更使用登记→单位(过户)变更登记→新增→选择设备→设备种类→设备类型→搜索→确认→设计使用年限→检验类别→报告书编号→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保存→确认→提交(多台设备可重复新增最多不超20台)

2.申请信息→变更使用申请浏览→单击申请表编号→打印→单击设备注册代码→打印(使用申请打印一张使用登记表一个设备一张)

移装使用申请流程

1.注册登记→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移装变更登记→新增→选择设备→设备种类→设备类型→搜索→确认→设计使用年限→检验类别→报告书编号→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保存→确认→提交(多台设备可重复新增最多不超20台)过户移装使用流程

注册登记→设备变更使用登记→过户移装变更登记→等→确认→提交

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住址机构代码不变)1.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维护→修改单位基本信息→提交()2.注册登记→设备变更使用登记→更名变更登记→选择设备→设备类别→设备种类→搜索→勾选设备→确定→选择设备数据→设计使用年限→设备检验情况(全部内容都要进行选择)→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保存→接受单位名称 →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地址→送审

维修改造使用登记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 (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 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 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 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 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 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 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 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 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 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经营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 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 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 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 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 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 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 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 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 应当按照安全指引, 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 质处理, 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 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 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 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 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 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 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 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 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 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 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 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应当尽快核实情况, 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 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 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 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 擅自用于制造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出厂时,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 未经监督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 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 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的;

(四)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 质处理的;

(六)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继续使用的;

(三)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 发生一般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 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造成事故的, 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 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 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不立即处理的;

(六)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 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 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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