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4-07-27

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精选14篇)

1.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 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 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 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 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下同)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 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备案;省直部门对其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 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委、县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 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信访工 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 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 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 发生 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来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中央机关或 省级领导机关48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六)对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对来省 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5号)等规定及时来省去京做劝 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 3 次以上较大规模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 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 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3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 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2.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 篇二

一、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对林业企业职工转变观念, 确立发展方向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林区职工从思想和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转变了观念。在工程实施的基础上着重解决等、靠、要盲目乐观。消极悲观等模糊认识。提高了对工程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思想上实现了彻底的转变, 加大了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 一是转变了产业林业为生态林业。二是森工职能由单纯的为取材消耗森林资源转变为积极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三是变追求经济效益为追求生态效益为主, 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通过大保工程的深入实施, 重新对森工林业进行定位, 对今后林业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 是林业企业改革的需要。

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是对传统森林经营的一次改革, 是实施好天保工程的重大举措。该责任制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 林地用途, 森林经营规划和技术规程等不变。所有权与部分经营权适当分离, 资源有价, 使用有偿、合理收费, 责权利统一,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 确保森林资源保值增值。一方面, 这一机制非常符合林区实际, 责权利分明, 极大的调动了林区职工的积极性, 使森林管护工作真正落实到了实处, 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林区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使承包者敢于在责任区内进行投入, 充分利用林下资源优势, 大利发展多种经营生产, 不断开发出备受市场亲睐的绿色产品。通过几年的森林管护责任制的改革实践, 已经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和肯定, 得到了林区广大职工的拥护和认可, 此责任制的进一步实施必将对林业企业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是解决林业企业富余人员安置, 保持林区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通过实施天保工程, 使林区一部分森林得到了休养生息的机会, 但由于实行合理定产, 木材采伐量逐年减少, 下岗职工逐年增多, 企业包袱更加沉重, 如我局从97年到2000年三年减产9.5万立方米, 累计减员2499人, 再加上97年以前未安置的富余人员, 这样庞大的下岗职工如果得不到合理妥善安置将给企业带来无形压力, 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解决的办法只有实施森林管护责任制, 通过管护承包, 使林区职工一人管护, 全家就业, 一年四季有活干。春季造林, 采山野菜、搞挂袋木耳;夏季搞抚育, 采蘑菇, 挖药材, 养林蛙;秋季采五味子、松籽等;冬季收集林地采伐迹地剩余物, 基木上人人有事可做, 收入逐步提高, 有效地促进了林区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为“天保工程”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

四、森林管护责任制, 是发展多种经营, 促进职工致富的需要。

森林里有着十分丰富的林副产品资源。过去每到采集季节, 林区内外的男女老少蜂拥上山, 刀削斧砍, 杀鸡取卵似地采集, 造成林副产品资源毁灭性的破坏。通过实施管护责任制, 将施业区分成若干个管护责任区, 让职工承包管护, 把森林管护与职工致富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职工在管好森林的同时, 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区内的林副产品资源, 促进了林副资源的永续利用。

3.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 篇三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7〕5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12日

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保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会管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当作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化领导责任,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信访分管领导应当阅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政策宣传和化解稳定工作,力争保险行业信访工作“五个不发生”:不发生进京上访、不发生越级非正常上访、不发生赴省市集体访、不发生有影响的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因工作不当引起的负面炒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主体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好信访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上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制定重大信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时,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稳定、教育和疏散工作,控制事件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责任追究,采取监管约谈、行业通报和降低保险公司声誉风险评价分值等方式进行;对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部门本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末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4.安徽省高院信访工作责任制 篇四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法院对来信来访,在首办环节明确首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确保及时处理信访案件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首次接到信访案件的人民法院、业务庭室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首办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要认真审查,及时办理,负责到底。

第四条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重新确定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部门,并告知来信来访人员。

第五条信访案件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承办,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条各级法院的院长领导本院首办责任制的实施;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初访阶段,解决在基层。

二、包保责任制

第七条包保责任制,是人民法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确定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查处理,并确保妥善解决问题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各级法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院信访工作的领导机构,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其他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第九条对于进京上访、滞京缠访或来省的上访老户案件、集体访案件、有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上访案件,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即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等,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案处理。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召开信访工作汇报会,研究、部署和检查信访工作,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接访,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对属本院、本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对五人以上越级集体上访的,接访法院要高度重视,并通知下级法院派员做劝返工作,下级法院应及时来人做劝返工作。

三、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制度。即属于哪一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法院信访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1)对来信来访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逐案详细登记,依法办理;

(2)做好来信、来访的日常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摘报有关信访工作情况、信息,对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协助做好院领导接访工作,认真记录院领导接访情况。按照接访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做好登记立案或转办工作;

(4)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及时回复当事人或转办单位。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报果;

(5)属于法律咨询性质的来访,耐心细致地进行解答;不属人民法院业务范围的,告知来访人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对于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重大信访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对进京上访、来省缠访的,有关法院应迅速派员劝返,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信访重点法院通报制度。省法院将去京来省的信访量位列前三名的中级法院确定为信访重点法院,每半年通报一次;各中级法院亦应确定本辖区信访重点法院,每半年在辖区内通报一次。

四、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涉访案件,都要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解决上访案件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党委、人大或上级法院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实不力或交办案件拖延不办的;

(2)违反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对应当办理的来信来访拖延不办,敷衍塞责,或态度蛮横引起信访人强烈不满而越级上访、跨部门上访的;

(3)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上访,且不按通知要求及时派员劝返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责令作出检查:

违反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严重超期,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高诫勉:

(1)不按规定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对来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当解决而故意不予解决的;

(2)对接包保责任制要求应“包保”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敷衍塞责,不过问或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首办责任制和包保责任制的要求,对信访案件不及时处理、不依法办理,导致信访人自杀或发生行凶事件的;

(2)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纠正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4)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故意泄露国家好看、审判好看,违法违纪的;

(5)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法院应定期对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追究责任的,及时追究;尽职尽责,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区信访局岗位目标责任制履行总结 篇五

一、全年信访基本情况

全年

我局共受理群众信访1341件次(不含上级转办的86件信件),同比(下同)下降2.83%。其中,来信181件,下降16.97%;来访1160人次,下降0.17%。来访中群众集体访50批,下降21.88%,集体访人数891人次,上升2.65%。

上述信访问题从分类上看:求决类646件次,占总数的48.17%;建议类635件次,占总数47.35%;举报类41件次,占总数3.06%;申诉类9件次,占总数0.67%;其它类10件次,占总数0.75%。

群众信访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信访件次和群众集体访批次大幅下降,但因个别集体访人数较多以致信访总量依旧高位运行;二是信访秩序逐步好转,大多数群众都能依法有序上访,但无序上访及涉法信访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城市公交整治引发的集体访占一定比例;四是少数集体访和越级访有幕后策划、互相串联迹象;五是偶发性因素和突发性事件引发的集体访较多,六是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呈多元化趋势。

二、全年主要工作措施

(一)坚持“领导抓、抓领导”,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认识水平。

1、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对少数重大群众性事件和越级访的各级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及信访群众,实行责任追究倒查,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继续实施**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各项内容。坚持区委区政府领导接待日等制度,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全年,区级领导干部16位104人次参加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共处理批阅来访群众信访事项共899件次;区委组织部共选派3批6人到区信访局担任信访专员,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协调等工作。

3、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工作。于8月15日召开了全区信访工作会议,全面总结我区近年来信访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深入透彻地分析了全区信访形势和特点,对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任务作了具体安排部署。

4、强化了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终结通报公示制度,对重大信访件,严格落实责任人,进行专项治理;对重复信访件,区别情况,认真调处。认真做好信访复查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信访复查案件13件,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落实了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了2006信访目标管理表彰工作,实施了2007信访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坚持“源头治理”,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年活动。

1、做好两节两会及十七大期间的重点排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细化隐患排查。坚持从抓信访隐患排查调处入手,实行常规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充分发挥信访网络组织作用。

2、施行了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坚持机制创新,从10月份开始实行基层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全面掌握全区基层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及时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3、推行了法律工作者信访服务周制度。于5月开始实施“法律工作者信访服务周”制度,组织律师及从事司法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接待值周,位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坚持“重心下移”,进一步夯实基层信访工作基础。

1、深入开展信访工作“八佳”争创工作。按照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坚持“围绕‘八佳’促工作,做好工作创‘八佳’”的工作思路,充分酝酿,精心部署,并于11月底完成了全市“八佳”现场观摩活动。

2、深入开展信访宣传“进村入户”活动。深入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居委会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信访宣传培训工作,将“两个条例”的宣传与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上级信访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相结合,增强广大干群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认识,提高广大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的思想认识。

(四)开展“岗位大练兵”,进一步强化信访系统队伍建设。

1、深入学习宣传中央5号文件精神。以多种形式加大中发[2007]5号文件的学习、贯彻力度,不断增强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认识水平。

2、扎实开展信访岗位大练兵活动。在全区开展信访干部岗位大练兵活动,重点抓好信访干部本职岗位应知应会的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训练。

3、深入开展信访调研工作。全年本局共完成各类文字材料200余份,在开展的岗位大练兵和信访宣传活动中,全区信访系统上

报的信访信息和调研文章共200余篇。其中,市《**信访》、《信访信息》采用23篇;被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和省人民广播电台联办《信访之声》采用10篇;代表全市参加全省组织部门培养锻炼干部工作的调研文章1篇,代表全市参加全省沿江九市信访工作研讨会的调研文章1篇,上报全市“民生杯”调研文章10篇。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

6.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 篇六

1 材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3月~2011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诊的120例患者,均符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关于高血压的相关诊断标准,确诊为高血压患者。实验组60例患者,其中男34例,女26例,均采用最新实施的家庭医生责任制对其进行管理;对照组60例患者,其中男35例,女25例,未采用家庭医生责任制对患者进行管理及健康教育。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经各项诊断确诊为高血压患者。对照组采用高血压常规的诊疗措施对患者进行降压治疗,治疗时间为8周。实验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采用最新实施的家庭医生责任制对患者进行管理和健康教育。具体方法为:(1)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团队的建立: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健康保健、健康教育的全面职能,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高血压诊疗及教育的服务团队;(2)服务机制:对社区高血压患者进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每个社区家庭医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连续、有效的高血压诊疗及健康教育服务,并对患者进行跟踪服务;(3)服务形式:在常规的高血压诊疗基础上,并定期开展高血压健康教育讲座,组织进行高血压知识竞赛等项目,促进患者对于高血压的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把握。

1.3 观察指标

记录比较两组患者一段时间后规律用药情况、饮食食盐控制、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参加运动情况、进行常规血压监测的情况,以及患者治疗前后的血压变化情况。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SPSS 18.0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在健康教育干预前后效果的比较分析

实验组患者接受社区的家庭医生责任制的相关健康教育干预管理后,高血压患者规律用药情况、饮食食盐控制、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参加运动情况以及进行常规血压监测的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对于高血压知识的了解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变化情况的比较分析

两组患者在治疗后,收缩压和舒张压均显著降低(P<0.05);实验组对患者血压的降低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见表2。

注: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0.05;1 mm Hg=0.133 k Pa

3 讨论

家庭医生责任制是社区医疗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在英国、美国都广泛实施,且取得良好的效果[3]。但是,结合我国社区实际医疗状况,对于家庭医生责任制的宣传、考核等标准仍有待完善[4]。针对全球迅速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的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成为新时期全世界都必须面对的难题[5]。目前,家庭医生责任制在我国也广泛开展起来,遍布多个地区,居民对于家庭医生的服务总体上满意度较高[6]。张晓辉[7]在对家庭医生对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干预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家庭医生责任制的实施对于高血压患者的治疗后血压状况的改善有较好的效果。张学标等[8]也发现家庭医生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提高患者对于自我疾病的管理,提高高血压的治疗效果。

本研究显示,实施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的相关健康教育管理后,实验组高血压患者规律用药情况、饮食食盐控制、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参加运动情况以及常规血压监测的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收缩压和舒张压均显著降低,血压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实验组优于对照组(P<0.05)。提示经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的相关健康教育管理后,高血压患者对于高血压的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患者的血压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7.广兴镇群众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篇七

一、责任内容

领导班子对上级交办的群众和信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正职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并负有以下责任:

1、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组织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群众和信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结合实际,组织研究制定群众和信访工作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

3、领导、组织、监督机关各部门做好所负责的群众和信访工作。

二、责任分工:

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各类群众和信访工作和上级交办的群众和信访工作负总责。

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群众和信访工作负责任。

8.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为切实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信访工作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促进矿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谁出现过失、谁受到追究”的原则。对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或因工作不力、方式不当而引发个别“非正常上访”、“一般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负面影响大小决定追究程度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所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追究与履责挂钩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中,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追究与处罚挂钩的原则。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与信访工作月度绩效工资考核、责任法人信访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及评先评模挂购。

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一)信访条例;

(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规定的解释;

(四)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矿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划分

(一)各单位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 度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特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阻断铁路、公路线,造成交通中断、停运事件;

3、阻挠、妨碍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5、干扰重大活动、冲击重要会议的事件;

6、其它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二)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三)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进京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四)一般群体性事件

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到集团集体上访,无明显过激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

对发生上述上访事件,予以通报批评、戒勉、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对集团公司或上级信访部门有关精神贯彻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引发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单位主要领导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对本单位信访动态不掌握,对所发生的信访事项情况不明、处置不力,贻误最佳时机,导致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对所排查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4、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5、对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

6、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以种种理由推托,未按照要求迅速组织接返的。

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工作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05%。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戒勉并予以经济处罚:

1、因同一事由,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领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带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或劝返措施不力造成上访人员滞留上级机关时间超过2小时的。

9.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探讨 篇九

1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在地要求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就医疗领域而言,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 社会各界都在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办法, 在为数众多的方案中, 推行“医疗责任险”被业界看作是当前化解医疗纠纷、处理医患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但自从该险种推行以来, 由于医方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医患纠纷的“顽症”并未消除, 相反, 甚至还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面对难以调和的医患矛盾,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势在必行。但在当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投保主题的参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 对

于是否应该实施并推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 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 均没有统一的看法。就总体而言, 在当前无法找到更有效途径解决医患矛盾的情况下, 实施并推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还是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那么, 何谓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呢?简言之, 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手段, 强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当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 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职业责任保险。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 该险种的实施与推广, 是伴随着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不到位而出现的。上世纪80年代末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率先在广西、深圳、云南、青岛、广州、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开展地方性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摸索出一定的经验后, 从2000年起, 该公司开始逐步将该险种向全国推广。除人保以外, 此后又有包括太平洋、平安、天安在内的多家大型保险公司也开办了该项保险业务。不过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 由于受市场需求不足、相关法制不够完善、配套险种滞后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该险种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表现为:医方的投保率不高, “叫好不叫座”。面对这种尴尬局面, 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深圳在内的多个省市不得不为此寻求新的出路,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以北京为例, 北京是国内较早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之一。从1998年起, 北京就开始以“自愿投保”方式推广医疗责任险, 但效果并不理想, 投保率太低。以2002年为例, 北京551家医院当中接受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只有16家, 2003年仍不足20家, 到2004年, 接受承保的医院更进一步缩减为4家[5]。面对这种情况, 2004年, 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 北京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必须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其实质就是“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正是在该险种的推动下, 北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率和保费收入才大有改观。据北京市保监局的统计显示, 截止到2006年底, 全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共339家, 参保的医务人员达6.4万人, 累计承保责任限额为3.5亿元, 保费收入为2548万元, 支付赔款1596万元, 未决赔款1167万元, 接收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为1472件, 未调解成功转到法律诉讼和医疗鉴定的不足12%[6]。2007年, 投保的医院进一步增加, 除公立医院外, 私立医院与部队医院也逐渐纳入到了保障范围。除北京外, 上海、江苏、深圳近年来也出台了类似的强制性保险政策, 实施效果良好, 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上述各省市的实施情况虽然只是个案, 不具有普遍意义, 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 完全有理由相信,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必然大有可为。尽管现行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并非十全十美, 但可以预见的是, 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 在不久的将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一定能够做大做强, 其市场发展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2 国外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在保险业相对较为成熟的欧美发达国家,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 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大多数保险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制度规定执业医师或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责任险, 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能否实施到位, 从某种程度而言, “实施模式”既是保障也是关键。从国外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 主要有两种模式最具代表性:即立法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

所谓立法模式, 是指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的方式, 规定所有的医院与医生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美国就是采取该模式的典型国家之一。与我国不同, 美国大多数医院都是私立医院, 医院给予医生经济方面的担保相对有限, 一旦发生医患纠纷, 医生本人面临的赔付压力通常要比我国医生面临的赔付压力大得多。因此, 在执业过程中, 医生必须具有高度的自保意识,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正是其自保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也是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什么能够在美国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光有这一点还不够, 还必须通过法律机制来保障该险种的顺利推行。为了确保医患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医疗责任法律体系[7]。通过立法, 规定医生必须毫无条件地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其实质就是“法定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医生是投保人, 同时也是被保险人, 具体投保方式是医生个人或通过医师协会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于有医疗责任保险提供保障, 美国每年通过该保险来处理的医疗过错成千上万;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 赔偿责任就会自觉地落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于有保险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担保, 患者通常都能得到足额而又及时的补偿。因此, 类似于我国的医患纠纷很少发生。与我国一样, 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过程中, 保险公司虽然也承受着因为医疗纠纷而带来的巨额赔偿压力, 但由于有强制性体制为保障, 该险种市场需求十分广阔, 足以满足保险市场“大数法则”的规模效应, 保险公司还是有利可图的。更为重要的是, 保险公司还把开展此险种看成是履行社会义务的一种表现, 因此, 仍然愿意承保这一险种。

政府主导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但保费的交纳, 可以完全由政府来承担或者由政府协助医生或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就是采取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 其医疗服务属于国家或政府提供的福利, 医院由国家或政府财政 (税收) 支持。因此, 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国家或政府支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有专门的行政法庭性质的医疗上诉法庭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赔偿, 还可通过法院审理判决, 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8]。在这种模式下, 政府才是决定是否参保以及如何参保的主体。简言之, 政府是投保人, 医院与医生是被保险人。由于该模式需要政府大量投资, 因此, 实施该模式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 即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

3 当前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

综合国外实施情况, 大体上可以认为, 当前可供选择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 主要为立法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从当前国外不同国家的实施效果来看, 立法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应该说各有各的特点, 很难说哪种模式好或不好。到底好不好, 关键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就立法模式而言, 由于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为担保, 政府无需为该险种的具体实施、操作过程费尽心机, 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法律。当然, 该法律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规定所有医院与医生都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同时还包含有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详细的实施措施、遭遇问题时的解决办法、不投保该险种所面临的处罚措施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该险种推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等方面内容。该模式的主要缺点在于:一方面, 医院或医生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否则很难承担起巨额的保费, 尽管有法律为约束, 投保率依然难以保证;另一方面, 由于各级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过程, 因此, 要对其实施效果进行有效监督往往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就政府主导模式而言, 由于有政府的全程参与, 医院与医生的投保意愿有充足的保障, 保险公司根本就无需考虑投保率的问题, 它所要做的是厘定合理费率、提高险种质量、改善服务条件等。但由于该模式需要政府部分或全部投资, 因此, 对于政府而言, 为数不少的保费是一个不小的压力。

结合当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与经济发展水平, 以及两种模式各自的优缺点, 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采取将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的办法, 取长补短, 以此来推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首先, 政府通过立法模式规定所有医院, 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医院, 都必须强制保投医疗责任保险, 以此确保投保率, 降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成本, 保证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统一投保还可以满足市场的大数法则需求, 促使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其次, 对于非赢利性医院的医生而言, 由于其收入相对有限, 为了提高其投保意愿, 可以附之于政府主导模式, 通过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减免税收或把医务人员的保费从个人所有税中扣除) 等措施, 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投保能力。此外, 为了配合上述两种模式的有效执行, 当前所要作的还应包括积极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收入水平, 进一步激发医院与医生的投保积极性, 以此确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与推广。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但只要实施模式得当,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 未来该险种一定能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其社会管理功能必将更为强大, 而它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中, 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与推广, 对于化解医患纠纷、处理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综合国外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主要有两种实施模式可供选择, 即立法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实施效果上均有各自的特点,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无论是选择哪种模式, 都必须结合本国实际情况, 否则, 往往难以把握其优缺点。

关键词:医患关系,强制医疗责任保险

参考文献

[1]申曙光, 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上海保险, 2006 (2) :21-23.

[2]陈绍辉, 袁杰.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 2006 (3) :34-37.

[3]朱翼伟.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展望[J].上海保险, 2005 (4) :27-29.

[4]陈玉玲.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取向[J].上海金融, 2002 (1) :2-4.

[5]彭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J].中国医院, 2005 (6) :61-63.

[6]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EB/OL]http://www.phic.org.cn/hangyexinxi/quanguoweisheng/t20071026_1589.htm.

[7]李国炜.中美医疗责任保险之比较研究[J].医学与哲学, 2005 (4) :52-53.

10.学校信访目标责任书 篇十

为落实县教育局有关信访工作指示精神及各项要求,强化依法治访,全面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学校与学校各岗位教职工签订本责任书:

一、对信访工作,学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学校定期了解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把握信访动向,超前做好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要从热爱教育事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勤奋廉洁,团结实干,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排除导致信访案件产生的潜在因素。

三、全体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用爱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假期开办补习班。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的财物或接受家长的宴请。

四、对于来访的学生家长及其它人员,接访人员态度和气,认真解难答疑。严禁欺骗、辱骂、讽刺来访人员,严禁与来访人员发生争执。

五、学校严禁本校教职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因某种原因需上访的教职工,必须先向学校领导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学校处理措施不力者,应在告知学校的前提下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上访。

六、凡是有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行为的教职工,及因处理信访措施不力而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责任人,学校年终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1.街道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状 篇十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街道信访稳定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平安北塘”的创建工作,维护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特对相关单位明确以下工作责任:

一、组织领导

(一)各社居委要把信访稳定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其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二)街道建立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每季一次,由办公室牵头召开地区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研究排查不稳定因素和重点对象,做到有任务,有记录,有检查。

(三)加强以各党支部为核心的社居委、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治保、调解等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有效发挥作用。能有效协同辖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调解人员做好各自内部稳定工作。

二、责任目标

(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维护稳定的督导、检查、运行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维护稳定重大问题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的控制、转化工作,不发生进京滋事事件,一旦发生严肃查处;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和重大群体事件,有效预防突发事件,不发生赴省进京集访事件,一旦发生果断处置,不造成较大影响。

(五)积极配合严打整治斗争,大力开展揭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六)深入持久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扩大创建覆盖面,坚持长效管理,逐步加大科技创安力度,提高地区安全文明水平。

(七)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大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建立起与本辖区治安防范任务相适应的治安防范队伍。加大对重点部门部位的监督力度,不发生在全市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及时发生、及时疏导、及时化解,建立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预案,各类民间纠纷的调处率达98%,调处成功率要达95%以上。

(九)加强对本辖区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到位、措施落实,暂住人口登记率达90%,发证率达95%,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书签定率达95%以上。

(十)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组织健全,责任到位,工作措施落实,防止重新犯罪。

(十一)健全并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十二)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街道各级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原则上12小时内要逐级上报,重大会议、节日期间的来信来访要随时报知分管领导批示,接到批示的责任落实单位在一周内必须将结果反馈。

(十三)贯彻属地处理原则,一般矛盾纠纷要解决在基层,凡一年中有3人以上3次集体越级信访的单位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主要负责同志取消年终各种先进评比资格。

三、奖惩规定

(十四)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工委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单位、部门一把手和责任人。结果在街道通报,对工作问题严重的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考核列为最差的单位(部门),予以诫免警示。

12.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 篇十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我市24家医疗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公立医院13家,民营医院11家;综合医院9家,专科医院15家。在未以医疗机构为单位投保的医院中选择调查当天在岗并愿意接受调查的718名医生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投保情况及未投保的原因。

1.2 调查方法

实地走访收集被调查医疗机构的性质、级别以及是否参与医疗责任险等信息,并到保险公司核实和确认投保信息。自设调查问卷在未以医疗机构为单位投保的医院选择医生进行问卷调查,由各医院医务科人员协助在各个科室进行发放,由被调查医生如实填写。问卷内容包括医生是否进行了医疗责任险投保,以及医生的性别、年龄、工作年限、职称、是否曾经被施暴、是否曾经发生过医疗纠纷,对没有投保的医生进一步调查没有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原因。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分析,对不同医疗机构投保情况以及不同特征的医生投保情况进行比较,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医疗机构投保情况

24家医疗机构中9家机构集体参与了医疗责任险投保,投保率为37.5%。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分别有3家(23.1%)和6家(54.6%);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有2家(22.2%)和7家(46.7%);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有1家(33.3%)、6家(54.6%)和2家(20.0%)投保。民营医院投保率高于公立医院,专科医院高于综合医院,二级医院的投保率高于一级和三级医院,不同医院之间相比差异明显,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不同特征医务人员投保情况比较

718名医生中参加医疗责任险投保者21名,投保率为2.92%。其中年龄为35~45岁,工作5~20年,曾经遭受过暴力打击以及曾经有医疗纠纷的医生投保率高于其他医生。不同特征之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2。

2.3 未参险原因分布及构成比

在所有没有参加医疗责任险的697例医生中,以不知道有该险种者382人,占54.81%,明显多于其他原因;其次是认为没有必要203人,占29.12%;投保成本高38人,占5.45%;达不到希望的理赔效果31人,占4.45%;投保或理赔手续繁杂29人,占4.16%;保险公司选择性承保2人,占0.29%;其他12人,占1.72%。

3 讨论

随着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医疗行业除了是一项高技术行业之外也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防范医疗风险,需要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合作,同时也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社会上其他行业和部门的共同协助。医疗责任险的建立,可以有效分担医疗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障患者的赔偿请求的同时,又可以减少医院和医生的损失。虽然完善职业保险已经被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但是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2,3,4]。

与个人投保相比,机构为单位进行投保相当于单位内所有医生进行了投保,覆盖面更广,保险公司也更方便承保。在本研究中,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投保率分别为23.1%和54.6%,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投保率分别为22.2%和46.7%,一、二、三级医院投保率分别为33.3%、54.6%和20.0%投保,即民营医院、专科医院以及二级医院投保率较高。这是因为这些类型的医院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而且民营医院的实际掌权人多出身商业,风险意识更强,因此更容易接受该保险。公立医院一般规模较大,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强,其投保意识相对较弱,但作为社会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依靠保险解决个人或者任何组织出现的风险事件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强对公立医院决策层和管理层就责任保险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国家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增加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参加医疗责任险,尽可能将医患纠纷的解决交由专业第三方处理,增加公立医院的运行效率,同时充分保障医患各方利益。

在对没有投保的医生进行调查后发现,他们没有投保的原因主要是不知道有该保险存在,其次是认为没有必要,认为危险都是小概率事件,忽略了投保的真正意义,因此,加强对医生的宣传显得相当重要。而投保的医生主要集中在35~45岁、工作5~20年,原因是这个年龄段和工作经验的医生往往也是医院的中坚力量,接诊更多,承受压力较大,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也相对较高;加上他们朋友圈相对广泛,有机会了解到这个保险的存在和相关的情况。在投保的21名医生中曾经遭受过暴力打击以及曾经有医疗纠纷者占了大多数,因为有这些切身经历,他们更容易意识到医疗责任险的重要,从而选择投保。由于医疗风险的发生存在着不确定性,出险实际上是小概率事件,而对于很多公立医院,特别是大型综合公立医院每年多达几十亿的收入而言,每年几百万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不会对运转产生严重的打击,因此很多机构认为可以自行承担风险,从而失去了投保的积极性;很多医生也认为谨慎行医可以将医疗风险的几率降至极低,一旦发生纠纷,有医院作为后盾,自行赔付数额并不巨大,可以承受[5,6]。医生年龄越大、工作时间越久,其投保意识越强,说明年资高的医生多年的从医经历使其充分认识到医疗过程所特有的不可预见性,投保医疗责任险可有效避免风险事件带给自己的不利影响;有被施暴经历的医生投保的积极性较高,说明亲身经历使他们意识到医疗责任险对保护医生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应该加强医疗责任险的宣传,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活动以及医疗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向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疗从业人员宣传医疗责任险的相关知识[7]。保险公司的运作遵循商业模式,为了规避风险并保证利益,保险公司必然要对单次索赔的金额以及累及赔偿次数或者是金额进行限定,所能赔偿的金额越高,所需缴纳保费也必然要高,而一旦出险,也需要提供诸多材料才能完成理赔;医疗事故一旦出现,索赔额度往往较高,因此对于一些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的科室,以及一些年资较低的医生,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愿意承保。因此,为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的投保积极性,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简化理赔程序,更方便被保险人完成理赔;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政府承担一部分投保费用,既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又刺激医生的投保积极性[8]。

参考文献

[1]别晓东,毕磊,姜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和改进建议[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2(1):186.

[2]王启辉,汤建平,王晓东.医疗机构不应就患者的医疗意外伤害投保责任险[J].临床误诊误治,2012,25(11):71-73.

[3]金正勋,张雪,尹梅,等.医生视角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对策探讨[J].医学与哲学,2013,34(11B):53-55.

[4]李华,王振维.医疗责任保险调处医疗纠纷的现状和对策建议[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28(9):670-671,676.

[5]杨勰,黎佳平,肖娟.浅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之困境[J].现代医院管理,2013,11(1):41-45.

[6]汤金洲,侯晓丽.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2,31(27):324-327.

[7]殷炳华,易敏,王瑛.试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伦理困境与法律对策——以法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为背景[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4(12):39-44.

13.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十三

201*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村(社区、单位)、乡级各部门:

按照中央、省、市、县的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瞬围绕中央“两会”顺利召开、奥运会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成功举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加大初信初访办结力度,全面提升信访工作水平,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服务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特制定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

1.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正确政绩观,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抓的安全工作机制。

2.各村、社区、单位、部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安全工作具体方案,纳入中“工作目标,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3.深入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各村、社区、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贯彻责任明确,程序严密的重大工程项目评话制度和配套办法

4.积极构建”大安全“、”大防范“工作格局。建立各级、各部门信访、电话等方面的快捷沟通和联动机制,推广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各种做法,对群众反映的紧急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第一时间采取最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处理。

5.加大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力度,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作到一案一策,专人负责,限时解决。

6.预防和处理好突发事件,充分运用政策调控、利益协调、思想教育、组织措施、纪律等综合手段解决好一切突发事件。

二、考核办法及奖惩

1.对本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纳入信访目标考核,并与各村、社区、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成绩挂钩,时达不到责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2.各村、社区、单位、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各村、社区、单位、部门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记录、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同时结合乡信访办会室平时掌握的清况,给予计分。

篇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深入推进平安学校建设,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

1、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学习《信访条例》深刻领会其中内容,、思想上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一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2、坚持信访问题”两不出,(小事不出级部、大事不出学校)“

3、严禁参加煽动、组织或集体越级上访或强占办公室、堵门、拦车、在领导人住地滋扰闹事、长期滞留、示威、宣讲、散发传单等活动。

4、若有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逐级反映,不准越级上访或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在网上乱发帖子。

5全体教职工一切都要从稳定和学校利益出发,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可任性而违纪,学校每周三为信访接待日,由校级班子轮流接访。

二、处罚措施

1、到县以上部门上访经查属实的,给予上访者通报批评。

2、到县集体上访1起或到市以上个体上访1起的或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在网上乱发帖子被查出1次者,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对该上访者实行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者要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

3、到县集体上访累计2起或到市以上个体上访累计2起的或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在网上乱发帖子被查出2次者,对其实行诫免谈话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要限期整改。

4、被重点管理的个人,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仍然发生越级上访和在互联网乱发帖子等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个人,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教师职业道德定为不合格,级部负责人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

5、凡违背以上目标责任的教职工,越级上访(或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在网上乱发帖子被查出者)每次扣本人千分考核20分,所在教研组扣千分考核5分,同时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章):

处室负责人: 教研组长: 教职工(签字):

201*年 月

篇三:县教育局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省、市、县关于加强信访专项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有效遇制教育系统的不稳定因素,严厉打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程序和局机关的办公秩序,确保全县教育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环节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各学校(含民办)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育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2、将信访工作纳入到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的信访专题会议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信访老户要指定专人监控,认真做好化解工作,对其他信访隐患要定期排查摸底,做到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就地化解,将越级访、集体访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的周一至周日都要有专人负责信访值日工作,排好值班表,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当天值日人员要24小时不关机,确保信访信息通畅,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4、要制定出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相关领导责任,做到”及时发现、迅速带离,就地稳控,安全返回,妥善处理,包保到人“.坚决杜绝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5、要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对群众集体上访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做到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对群众上访的过激行为,要认真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判断加以处理。

二、责任追究

(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1、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5、责令辞职、辞退;

6、党纪政纪处分;

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的向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局党组其他领导、相关股室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3、未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行为的;

5、不执行正确信访处理意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

1、对辖区内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发生辖区内教职工5人以上赴省、进京、到市、来县集体上访的;

3、发生教职工越级集体来县上访后,各信访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处的。

4、发生教职工越级集体上访后,各单位或股室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满足教职工的合理要求,造成信访人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5、闹访户、缠访户、滞留户、不听劝阻户、精神异常户等,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未服从上级机关和信访部门的调度,及时接回妥处的;

6、发生教职去市、赴省、进京上访,未服从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教育局安排有关接访劝返事宜的;

7、由于信访工作不负责任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官僚主义严重,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执行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信访信息或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的,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8、泄露工作秘密,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信访政策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结果使用

被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单位和股室,当年不得被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年度资金和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领导因信访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因信访工作受到县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年终各项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单位有关人员的选拔任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项目及资金的拔付使用都受此影响。

县教育局局长签字: 学校校长签字:

201*年 月 日 201*年 月 日

篇四: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五项制度,夯实信访工作责任,使信访逐步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一控制、两下降“的目标,努力构建”和谐化子坪“,切实维护全镇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各村驻村干部、带片领导为本村、本片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认真做好本村和全片的信情排查、上报、化解工作,力争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

2、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重点来抓,驻村干部、村干部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做到及时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就地化解矛盾,将越级信访或群体性集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3、做好信情信访上报工作,各村驻村干部及村干部要及时将信情及矛盾纠纷上镇信访工作调处中心,认真填写信情月报表,坚持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4、做好对突发矛盾纠纷工作的应急安排,明确分工,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坚决杜绝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5、注意言行和工作方法,对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到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切忌态度生更,方法简单粗暴;对群众的过激行为,要认真进行教育;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

二、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和村组负责人、驻村干部要给予通报批评至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1、对群众反应问题应当处理而不及时处理,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对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贻误处理问题时机,导致群众上访或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

2、对政府或上级交办或要求调查说明的事件,拖延不办、逾期不能上报,且又不主动说明原因,对已发现的集访苗头、既不做稳定工作,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3、对本村群众反映问题,要求带回的,在规定时限内无故不到,致使群众在政府或上级机关长时间滞留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4、因驻村干部或村干部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妨碍公务、阻碍公务、阻碍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上级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稳定的重点信访人员,因措施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其越级上访或长期滞留在政府机关上访闹事的;对本村的不安定因素,不能积极进行化解,造成群众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检查考核

14.信访稳定责任状 篇十四

2012年度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小教信访稳定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维护稳定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我镇教职工及离退休不进京、赴宁、去市、县上访,确保我镇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小教与各校(幼儿园)签定本责任状。

一、大力加强对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校(园)长为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要成立专门班子,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第一政治责任。

二、大力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排查、收集上报本学校或涉及教育系统可能发生跨地区串联、集体进京、赴宁、去市、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苗头性信息,超前开展工作,掌握维护稳定工作的主动权。

三、大力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开展本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对各类涉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落实稳控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内部,绝不允许发生进京、赴宁、去市、县上访、闹事事件。

四、大力加强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学校重点上访人员和重点群体的稳控工作,坚决落实“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责任制,加大信访案件集中处理力度,必须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坚决防止进京、赴宁、去市、县上访。

五、大力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学校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确保实现力争不出大事,尽量少出小事,有事迅速文明妥善处置,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的目标。加强干部、职工管理,确保本学校干部、职工不组织、不参与各类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群体性事件。

六、大力加强校园稳控工作。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各学校要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保护好、引导好广大师生的爱国热情,坚决杜绝师生在各类网站上发布煽动性、行动性信息。

七、大力加强校园网管理工作。各学校切实加大校园网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删除引发不稳定的各类信息,发现网络、手机传播煽动性信息的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有关单位。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查,严肃追究有关校的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通报全镇上报县局。

立状单位:受状单位:

立状人(签名):受状人(签名):

上一篇:红船从南湖起航朗诵稿下一篇:初三作文800字_平凡而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