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13篇)
1.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一
法学专业劳动法学试题(8)
一.单项选择(每空1分,共10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什么代表组成。
A、职工代表B、企业的代表C、工会的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E、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2、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请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D、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B、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D、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E、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A、一年B、二年 C、三年 D、十年
5、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
A、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
C、某职工介绍招用职员D、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
6、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该公司职工王某为了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2根手指。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7、《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是。
A、支付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B、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D、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8、宋红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红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红住房一套。3年后宋红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红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宋红提前解除合同,宋红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红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B、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应退出房屋
C、宋红应退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D、宋红应支付违约金,但无须退出房屋
9、《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生效?
A、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B、劳动合同依法订立起生效
C、劳动合同自鉴证之日起生效D、劳动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10、国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多少为基数缴纳。
A、60%B、70%C、80%D、100%
二. 多项选择(每空2分,共20分)
1、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以下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A、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B、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D、应债权人请求代扣劳动者个人欠款
E、代扣劳动者个人向本单位的借款
3、张某自1980年7月起在甲企业工作,1998年7月失业,下列有关张某失业保险的表述哪些
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B、张某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18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C、设张某1999的1月重新就业,则张某仍能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D、设张某于1998年10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则张某丧失领取救济金的权利
4、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下列哪些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A、挂号费B、住院费C、就医路费D、药费E、住院期间伙食费
5、《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的劳动有()。
A、高处、低温、冷水作业B、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C、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D、人力进行的土方作业E、夜间作业
6、甲、乙、丙、丁为风华工厂的技术人员,四人受该厂指派完成一项技术革新项目,该工厂领导当时允诺如按期完成项目则每人奖励1万元。现技术任务已按期完成,但该厂领导说1万元太多,其他职工有意见,只能每人奖励1千元。根据以上情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提起仲裁则甲、乙、丙、丁既可同时参加仲裁活动,也可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B、甲、乙、丙、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化工厂依约发放奖金,则甲、乙、丙、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若该项技术获得专利,则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丙、丁共有
7、下列有关《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适用《劳动法》
B、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帮工适用《劳动法》
C、家庭聘用的保姆适用《劳动法》
D、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8、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有()。
A、主体的合法行为B、主体的违法行为C、事件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E、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9、我国技术考核的种类包括()等。
A、职业技能考核B、录用考核C、上岗、转岗考核
D、转正定级考检E、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依照劳动法,通过协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除企业、个体经济经织外,还有下列哪些主体?
A、部队B、国家机关 C、事业组织 D、社会团体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最低工资:
3、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
5、工资总量
四.简答(每题5分,共20分)
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2、简述工资保障措施:
3、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4、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五.论述(15分)论述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
六.案例分析(20分)
1、王某是山东省荣城市城西镇政府农机管理站的一名职工。去年9月22日,镇长助理安排其前往辖区徐家村联系收割机销售业务。在返回途中,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对面飞驶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王某耳鼻出血,处于昏迷状态,送医院治疗后基本康复,对方则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荣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通过调解,王某承担对方赔偿费用(总计4万余元)的30%,即12000余元;对方承担王某医疗费用(总计近7000元)的70%,近5000余元。为此,王某多次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支付对方的事故赔偿费及自己的全部医疗费用。单位领导认为,由于王某的过失造成对方死亡,事故赔偿费用12000元应由王某负担,至于王某自己的医疗费用,单位也仅同意支付70%。王某不服,遂反映到有关部门。
问题:(1)、工伤事故的处理问题;(2)、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2、今年三月,某服装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协商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服装加工厂为服装公司加工制作一批服装。在商谈过程中,服装公司发现对方是一家乡镇服装加工厂,技术力量不足,因此对承接这笔加工业务心里没底。于是,服装公司便提出将本公司年轻的技术人员贺某暂时借给服装加工厂使用,增强服装加工厂的技术力量。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关于贺某的借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借用时间为半年,借用期间,贺某的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
贺某借到服装加工厂工作后,为服装加工厂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问题,服装加工厂也按月向他支付了工资。半年后,借用协议期满,贺某回到了服装公司。一天,贺某突然发现,这半年来,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养老保险。当时,人事部张经理这样解释到:“你被借出后,咱们公司就没有你的工资了。这半年,你一直为服装加工厂干活儿,他们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资,就应该也为你缴纳保险。” 听完张经理这番话,贺某又找到了服装加工厂,服装加工厂给他的答复是:“在与你们公司订立的借用协议中,只规定我们在借用期负责支付你的工资,并没有说还要负担你的养老保险,所以,我们根本没有为你缴纳保险的义务。”
贺某一看服装加工厂也不管自己的保险问题,没办法只好又返回公司,继续找人事部交涉此事。“不是跟你说过了嘛,你的工资由谁发,保险就该由谁缴纳,因为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以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你在服装加工厂工作期间,咱们公司没向你发过工资,也不知道你在那儿挣了多少工资,因此,公司无法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说到这儿,张经理用不耐烦的眼光看着贺某,继续说到:“所以说,你的保险问题完全应该由服装加工厂负责解决,咱们公司是不会给你解决的,以后,你就别再来找我了!” 贺某走出人事部后,心中暗想:我现在简直就像是一只皮球,被两个企业踢来踢去。我算看透了,要想真正解决这个保险问题,只能去仲裁了。想到这儿,他转身直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题:贺某的保险究竟应由哪个企业来缴纳? 为什么?
2.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二
一、学生法律创新的人格化能力培养目标
1. 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 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 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 是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坚定的法律信仰, 是适当把握各种法律关系, 深入进行法律价值考量, 理性评判法律规则, 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 是法律创新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和创新成功的前提。
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通过职业道德、法律逻辑等课程和法律讲座、法律论坛等途径进行。
2. 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心理
健全的人格和心理是个体顺利发展的内在因素, 是个人创新能力得以发挥的支柱, 因为只有具备独立人格意识的人, 才不会迷信权威而人云亦云, 才敢于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才不会屈从于权势的压力而歪曲事实, 才敢于大胆探索真理并坚持真理。本科法学专业必须重视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的情感、献身科学的精神、百折不挠的意志、求实勤奋的治学态度、较强的自信心、协同合作精神的教育, 使他们成为具有成功的心理、稳定的情绪、乐观的心境、坚强的意志以及经得起失败的勇气和耐挫的品质。
3. 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
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衡量创新素质的标准, 但最基本的内涵有三个:怀疑意识 (问题意识) 、规则意识和共同体意识。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加强和引导, 并通过课堂讨论、案例研讨等教学方式, 强化学生上述意识的养成。
二、学生法律创新的智力化能力培养目标
任何一种创新, 都是对新知识进行科学加工和创造, 并与旧知识融会贯通的劳动。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 知识与创新能力之间存在着极大的正相关, 没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储备, 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不可能的。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使学生尽可能地获得广博的知识, 这是必须坚持并需要认真做好的。但在重视学生广博知识的积累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注意到, 知识不是一堆零碎无秩序的信息团, 而是相互联系的、有层次和有组织的结构。结构化的知识, 是已有经验的一种稳定的组织方式, 在认识中相当于一种理论或内部认识模式, 其功能在于吸收新信息、解释新情景, 起到预测和展望现实以外的东西的作用。由此可见, 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起到自动同化外部信息, 使某些认知过程自动进行, 减轻思维负担, 进而提高思维效率的作用。因此, 直接影响创新能力的不只是知识的广博与否,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结构是否合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致力于使学生形成以下四个层次的知识, 并使它们相互沟通、互为内表。
1. 丰富的社会、法律方面的感性经验和感性知识。
这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最底层, 是知识结构真实的地基, 是学生在专业上深化发展的基础。这类知识的获得主要通过课外阅读、人文素质讲座、社会调查等“第二课堂”活动来完成。
2. 宽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
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 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法学本科教育应使学生获得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
(1) 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揭示法律和法律现象与规律的系统理论和学说,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起着支柱作用, 对于大学生产生全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科学的法律思维和研究法律现象的理性态度有重大意义。
(2) 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创新要以充分认识、尊重、继承和利用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素为基础, 所以, 必须系统学习14门核心课程, 并做到对现行法律法规熟知于心, 全面系统掌握。
3. 相邻学科以及必要的横向学科知识, 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 形成较宽的知识面。
这是使学生拥有创新所需的深厚知识底蕴所必需的。
4. 熟练地掌握语言工具, 包括本国语言、外国语言等。
三、学生法律创新的思维和技能培养目标
法律创新不是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 而是在一定法律意识指导下对法律知识的活化, 这就需要一定的法律创新思维和技能。
1. 终身学习的能力。
具体包括阅读能力, 查找文献的能力, 观察、分析、判断、提出问题的能力, 收集数据的能力, 抽象、概括的能力, 运用语言文字工具的能力。
2. 法律创新思维能力。
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等。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是在学习基础知识与运用知识发现和解决司法案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理不符的问题中, 以及分析、评价已有法律原理与现实生活的契合与背离的过程中培养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致力于为学生创设这种机会和条件。
3. 法律表达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 而深刻、雄辩、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法学素质教育就是使学生具备准确、精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所涉问题的能力。
4. 探知法律事实和“获取法律”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 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 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获取法律”的能力, 即能够从浩瀚的法律典章中迅速查找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所需的法律依据。“获取法律”的能力实际上是人的一种潜在认知能力, 这种能力可使人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预测性、应变性和创新性, 法学本科教育中必须予以特别关注。
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法学本科教育应紧紧围绕上述培养目标, 在优化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以及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等方面全面建设、协调发展, 以形成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合力, 保证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艳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 .
[2]符启林, 程益群.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与目标[J].中国大学教学, 2008, (6) .
3.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三
但是,我告诉大家,法学,法治是法律,但不仅仅是法律,不仅仅是法律条款,不仅仅是司法判决,适用法律也绝对不是机械地拿法律条款来比对现实生活,像做数学题那样去计算法律的结果。
法治最重要、最本质的内涵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和法治的生命,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法治。同学们会问:难道还有与公正无关的法律和法治吗?有的,有一些立法确实是经过法定立法程序成为正式法律的,然而这些法律可能会违反基本的公平正义,这就是为什么要求所有法律都不得违宪,要对立法开展违宪审查的原因。
最近媒体报道,一位104岁的老人从北京独行3000里到长沙,探望被刑拘的孙子遭到拒绝,引起很多人讨论,警察的做法是否合法不合理,这些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基本的人文关怀?如何处理严格执法司法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都在拷问、检验我们的法治素养和良知良心。
我们必须承认,尽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在人类生活的某些领域,法律还是鞭长莫及的,而我们的立法也绝对不是尽善尽美,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立法总是滞后的。依法治国要依的“法律”没有,或者这些法律显失公平,我们怎么行政、怎么司法、怎么办事?那就要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根据良知良心、道德律乃至常识、公理来行政、司法和办事。这才是法治的本质和基本精神,无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
law(法律)和justice(正义)是两个词,这本身就说明法律有时可能真的与公正无关,也就是说我们可能面对不公正的法律的存在。法律与公正本应该是一回事,“法律学院(law school)”本应该是“公正学院(justice school)”,就像法官的英文名字叫做“公正”(justice)一样!这表达了人类对公正美好的愿望,希望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和代表。
在法治不发达的时候,中国农村大量的民事纠纷是请村里最德高望重、人品正派、有公信力的老人调解。这些老人自然不懂国法,他只能依据朴素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定纷止争。人们接受他们的裁决,不是因为这些裁决符合国法,而是因为它们符合天理、人情。
如此看来,法学实在是关于如何做到公平正义的学问,法学是法律,但不仅仅是法律,应是更高位的公平正义;法学院不仅教法律,学法律,更要教公平正义,学公平正义。这才是法学的本质,也是法律和法治的本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
法学是人学,研究人和由人构成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党政机关的行为,研究如何解决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其和谐和平相处。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研究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国家的构成和运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等等,与国家的前途命运和人类的未来息息相关。
法学的复杂可见一斑,远非法律二字所能涵盖。几年后,你们在法律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差距不会太大,智力方面的差距更可以忽略不计,从来不是最聪明的人最成功,然而那些法律之外的法学素养、人品德性、人文底蕴、处事方式可能会有很大差别,而正是这些法律之外的差别最终决定你们人生的成败。(本文系王振民在2015年9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开学典礼讲话,有删节)
4.法学/法律专业英文求职信 篇四
To those who may be concerned,I am Jiang Xi-hai, graduating from Hubei Macheng No.2 Middle School in 2000.Thanks to my highest marks among the students majoring in liberal arts in this middle school, I was entitled to be a college student in the College of Law, Zhongnan University.During the study period at this university, I have worked very hard and thus succeeded in ****** good performance.My dissertation for bachelor degree has been ranked as A level.In my spare time, I have spent most of my time participating in a variety of social activities.In virtue of my sociability, I was qualified as one responsible for legal assistance at Hunan Legal Assistance Center in December, 2001.One of my tasks then was to call upon all the students in the College of Law to go on legal consultation and legal assistance in Urban Areas of Changsha City at weekends.Towards the end of June, 2004, I was employed at Nanping Aluminum Industry Co.Ltd, a large enterprise, located in Fujian province.I worked at Contract Supervising and Auditing Office.My major tasks are the following: 1)to draft, make a critical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nd sign a contract;2)to invite tenders, evaluate public bidding and go on business negotiations;3)to deal with legal events with non-lawsuit and make all kinds of legal writings;4)to assist lawyers in his judicial proceedings;5)to draw up various kinds of regulatory *****s;6)to spend most of my spare time in going on legal consultation.What’s more, I have passed the judicature examination in 2005 and granted the certificate(Lawyer’s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by Judicial Department, in February, 2006.I have an agile mind and am good at thinking independently.I am also competent with writing.In my university life and after-university life, I have published about 200 articles with my penname Yi Zijian on the following magazines and networks such as E-Commerce Legal Consultation, Chinese Consumers, Sohu, Sina, Legal Idea Networks, etc.Many articles have been reprinted in more than 50 magazines and networks.In the meantime, I am straight-minded and industrious.Thanks to my optimism, confidence and open-mindedness, I have good ability to communicate with others and adjust myself to different environments.With a large scope of knowledge and strong ability to accept new knowledge and things, I have trained myself to be much abler to teach myself.With the exception of my familiarity wi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knowledge about laws, I have mastered other kinds of scientific information such as human cultures, history,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I am looking forward to sharing the special cultural concept and atmosphere in your company.I am eager to be a member of your company and devote myself to the tasks in your company.I believe I can be competent at my task assigned to me in your company just owing to my legal knowledge and working experience.Now I am trying to grasp such a good chance!I do wish you all could offer me such a golden opportunity.
5.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五
0107
一、判断正误题(每小题1分,共8分)
(请根据你的选择,在题目后面的括号内填写“对”或“错”。)
1.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2.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其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3.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董事长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以适应公司在市场竞争的需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
5.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7.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8.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8分)
(在A、B、C、D四个答案中,选择正确答案,并将相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
1.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
A.汇票的出票B.不动产出租
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D.专业咨询服务
2.以下各项,哪些是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A.必须有发起人B.必须有资本
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D.必须经过在登记前报经审批
3.张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有以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A.“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两道批准程序,一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二是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B.“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必须签订两个协议,一是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二是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C.“发行股份完成后,应当持验资证明和其他文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公司创立大会召开时,如果出席人员所代表的股份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会议不得举行。”
4.保险合同成立后,哪些人不得仅凭自己的意愿解险保险合同?()
A.投保人
B.保险人
C.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
D.作为被保险人的第三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哪些人不得仅凭自己的意愿解险保险合同?()
A.投保人
B.保险人
C.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
D.作为被保险人的第三人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实施下列哪些行为?()
A.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B.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3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C.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D.保险人来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期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7.鑫城大酒店于2001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A.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8.甲欲加入乙、丙、丁的合伙企业。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甲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
A.乙、丙表示同意,丁未置可否
B.乙、丙、丁口头表示同意,未签订书面协议
C.乙、丙在人伙协议书上签字;丁出国未归,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D.乙、丙在人伙协议书上签字;戊依据丁从国外发回的传真委托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9.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A.A.汇票被拒绝承兑
B.B.支票被拒绝承兑
C.C.汇票付款人死亡
D.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1.股份有限公司
2.2.监事会
3.3.保险
4.4.票据抗辩
5.5.破产无效行为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1.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2.2.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
五、论述题(15分)
试述破产法上债权人自治原则。
六、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一)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过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者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元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
试分析: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
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
(二)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元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试分析: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甲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学专业商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1年7月
一、判断正误题(每小题1分,共8分)
1.错2.对3.错4.错
5.对6.错7.对8.错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8分)
1.AC2.ABC3.ABD4.BCD5.ACD
6.AC7.AC8.ABC5.ABC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亏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2.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5.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答题要点: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1分)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1分)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1分)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1分)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分)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l分)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2.答题要点: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按照这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出现股票已经发行的情形。(1分)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司的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章程所订的资本总额,该资本总额应当是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l分)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1分)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1分)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l分)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元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l分)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l分)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成为上市公司。(1分)
五、论述题(15分)
答题要点: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6分)
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6分)
(能用自己的语言答出主要内容者即可给分。阅卷人根据论述的完整、准确程度掌握给分幅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给3分。)
六、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答题要点: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资产评估才能生效。(3分)
(2)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因为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4分)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甲股东的车辆没有过户,所以视为出资未缴付,股东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分)
(4)债权人若不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甲股东在未缴付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分)
2.答题要点:
(1)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香蕉水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向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3分)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出有1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3分)
(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3分)
(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3分)
6.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六
一、毕业论文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10分)
二、如何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在遇到人情因素时你如何处理?(10分)
三、答辩主持人的职责是什么?(20分)
四、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标准是什么?(20分)
五、答辩过程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10分)
六、毕业论文书写排版的基本要求?论文封面制作有哪些要求?(30分)
7.法学话语中的法律解释规则 篇七
一、相近概念辨析的法学话语中法律解释规则分析
在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理论分析的过程中, 要对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综合分析, 确保统一解释和个案解释项目的有机融合, 从而建构更加完整的法律解释规则。近几年, 我国法律针对法律解释规则建立的法律体系为《立法法》以及《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等, 对原则、技巧以及解释规则的方法论进行了相关阐述。第一, 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解释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在对原则和规则进行区分的过程中, 前者是较为抽象概括的表达参数, 在法律解释原则中, 客观性、合法合理性以及正当性是基本要求。后者在研究层级和研究方式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分, 而在法律解释的具体操作层面上, 法律解释规则是对原则的进一步细化, 保证使用准则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 在一般情况下若是能利用规则解决问题, 则无需动用法律解释原则[1]。第二, 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解释技巧之间的关系。在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分析和解构的过程中, 主要是对语言学解释规则和实质性解释规则的综述。而法律解释技巧是在规则手段以及实践目的之间建立的有效路径, 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以及公平正义。从法律解释的运行结构分析, 法律解释规则是对解释技巧的综合和归纳[2]。第三, 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要想有效利用法律解释规则, 就要建构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 确保运行措施具有实践性意义, 能在实践中指导项目操作框架, 确保规则方具有实效性价值, 法律解释规则更加注重目标性, 将较为复杂的研究措施简单化, 实现研究框架的合理化。也就是说, 法律解释方法更加侧重于对整体法律框架方法的分析。
而法律解释规则侧重于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解决路径的措施和要求, 规则要接受方法的指引, 从而建立逻辑框架, 实现整体法律解释项目的运行目标。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 并不硬性割裂联系, 只是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选取有效的表述方式。
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法学话语中法律解释规则分析
在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过程中, 研究人员要综合考量不同的研究框架, 一方面要对如何应用法律形式化抽象结构进行分析, 并对法律思维运作结构中的原则技巧综合管控。另一方面, 主要是对执法结构和司法项目进行有效的经验性描述。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 不能将法律解释原则完全脱离实践, 也不能忽视其理论性质, 运用思维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和运用[3]。
(一) 借助法律方法论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综合分析
要想借助法律方法实现对法律解释规则的综合分析, 就要将其分割为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而建构有效的分析模型。在法律方法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基本的法律解释结构都停留在理论阶段, 主要研究的是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概念, 并对其衡量标准和条件进行解构, 尽管解释项目较为细致, 但终究是停留在法律原理层面上的分析框架[4]。在法律方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法律运用项目走向了研究框架, 相关研究人员在实际项目分析过程中, 要对法律思维模式以及法律解释规则的具体流程进行综合解构, 通过研究思维规则的运用条件, 对规则的制定意义进行深层分析。在法律方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 正是基于前者的分析理论和机构, 在规则意义的分析中会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 实现对冲突的研究和分析, 从而借助相关研究内容对冲突理论进行消解, 才能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全面的阐释。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中, 矛盾冲突的消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法律解释是理论性概念,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 就存在悖论, 只有合理化的研究和运行司法实践, 才能获取有效的指导价值。特别是近几年, 实现解释和论辩结构的发展目标, 具有较强的法律价值, 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对规范和项目目的进行综合分析。
(二) 依据法律法治形态结构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综合分析
在对法律法治形态进行综合解构的过程中, 传统形式逻辑基础上的是形式法治, 辩证基础上的是实质法治, 两者的法律解释规则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前者是克制机制, 后者追求能动机制, 而从法律解释规则角度进行研究。形式法律更加注重解释策略, 将文本解释和体系解释融合在一起, 并有效借助历史解释等解释要素。但是在实质法律中, 更加凸显出法律意义的重要性, 强调对价值衡量和目的解释等项目进行处理。只有辩证的看待法律结构, 才能从法制思维角度出发, 集中强化对法律解释位序的重视程度。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法律解释规则中, 要从文本解释入手, 然后进行相关的社会学解释, 才能保证法律解释满足立法要求和社会效果, 一般将其概括为, 文本解释为先, 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次之, 反对解释再次, 其后为扩张性解释和限缩性解释, 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为最后[5]。
三、意识形态影响的法学话语中法律解释规则分析
人是具备思维的生物, 因此, 在任何操作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都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 尽管法律思维的形式较为固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依旧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 不同思维结构的法官会在接手不同案件时选取适宜自身以及环境的法律思维规则, 这就会在案件判断过程中运行法律发现规则。法律解释规则、法律论证规则以及法律修辞规则等参数综合在一起, 从而实现复杂且统筹化的案件审理思维。而在这个过程中, 法律解释规则是重要的评判基准, 法官应用现成的法律解释规则对案件进行综合评断, 也是在长期工作经验积累下形成的思维框架, 也就是说, 法律思维原则是不能脱离开意识形态而独立存在的, 需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 确保整体法律运行框架的完整度[6]。
(一) 实际法制结构和形式法制结构背离下的法律解释规则综合分析
在研究实质法制结构时, 要对西方法律结构和中国法律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在欧美法律发展进程中, 法律框架已经从形式法制逐渐脱离出来, 利用实质性法律结构进行审判和法制规范, 思维模式也实现了从文本解释到社会学解释的转变, 并且思维发展轨迹的运行也实现了整体法律解释规则的综合转型。但是, 对于中国, 由于法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 盲目的跟风运行实质法制结构还存在社会风险。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 在对现实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理论的研究采纳过程中, 还会产生一定的约束效应[7]。例如, 在针对市场经济问题的法律解释中, 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 市场主体都是带着自利倾向运营市场行为的, 因此, 要借助信仰和法治进行统筹管控。
(二) 法治观念建立进程中的法律解释规则综合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结构建立的过程中, 最基本的宗旨就是深度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在提高全民法治素质的同时, 健全实现形式法制的要求, 但是由于约束条件较多, 基层法官在依法治国政策出台后, 就开始积极倡导建立健全能动司法体系, 并且极力促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筹管控的实质法律结构。但是, 法律解释规则运行过程中, 依旧存在现代法构建和区域特色思维模式的碰撞, 将能动性思维结构解释成了司法理念[8]。正是基于此, 中央号召各区域政府要全面推进法治结构, 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机的融合在一起,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和研究人员针对形式法律建立一种更急贴合于时代需求的解释法律形式, 将法治意识形态化, 而不是硬性的割裂其发展结构, 造成形式法治的绝对化。而多数研究人员在对法律解释进行选择的过程中, 选取更加适用的法律解释结构, 包括文本法律解释规则以及体系法律解释规则, 并且也将话语法律解释规则列为相关举措。
四、结语
总而言之, 法律解释并不代表法律运行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难以落实的问题, 要确保思维规则和法治思维结构得到统筹管控, 实现行为规则的优化, 促进职业道德要求的提升, 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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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明哲.“民法典时刻”的自然法——从<法国民法典>编纂看自然法话语的使用与变迁[J].苏州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16, 03 (02) :10-28.
[5]王彬.美国司法语境下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及其消解[J].北方法学, 2014, 05 (02) :104-111.
[6]张玲玉.制作主权:法权会议与近代法学话语实践[J].河北法学, 2012, 30 (05) :20-27.
[7]黄锫.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及其补正意义——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J].东方法学, 2012, 12 (02) :137-142.
8.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八
摘 要 诊所法律教育自进入中国国门以来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是顺应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但中外法律历史、法律思想和法律特点大相径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和究竟应如何解决诊所法律教育现存的问题,使其真正为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服务?这一系列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必要性 问题 解决措施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拥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即学徒制,是一种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被引入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
一、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从高校法科生的就业现状看其引入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一步步深入,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院也在一步步扩大,全国390多所院校都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每年大量的法科生走出校园迈入职场,但从就业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法学毕业生普遍就业较难。很多律所、法院、检察院也反映,高校的法学毕业生们普遍呈现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薄弱的特点,毕业生进入工作单位很难直接投入工作,单位的培养成本较高。所以尽管目前法学毕业生的人数众多,但真正的实用人才却是奇缺,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法学教育加强实践性,培养更多的实务型人才,而不仅仅是会背课本的“复读机”。
(二)从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看其引入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都是“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坚持“教授——接收”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被磨灭,在此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理论功底较扎实,但实践能力都十分匮乏。法学教育自身注重理论知识轻实践的特点决定我们的法学教育必然要引入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式,在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谈判、调解、法律文书写作、诉讼技巧等诸多方面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这是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其他课程的基本特征。
(三)国外的成功案例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应用积累了经验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就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著名的哈佛大学等全球知名院校的法学院无一例外的采用了这一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为美国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法律人才,也成就了美国的法律发展,美国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案例,对我们有巨大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做贡献。
(四)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看其引入的重大意义
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就要从其案源入手,法律诊所中学生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援助案件,而现在的中国法制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正是一个亟待完善的部分,很多当事人因为交不起代理费而最终丧失了维权的机会,社会呼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投入到这项伟大的事业中来,而现实是真正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人确是极少数,导致法律援助资源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而通过法律诊所这个平台,学生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交不起代理费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既增长了知识,也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培养学生们的高尚法律职业观和道德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不足
在目前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中,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多半是兼职的,他们大多数是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中被聘请来的客座教授,而真正的法律诊所对教师的要求应是专职教师,他们能指导学生完成一个案件的全部过程,而很显然这些忙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力不从心的。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师自身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现在高校中的教师多是从学校到学校,他们大多缺乏“实战经验”,他们即使同时在律所兼职,也很难达到上述要求。
(二)法律诊所地位不明
从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是以公民的身份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诊所就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地位。古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律诊所的这种地位既导致其案源不足,也导致了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权利受限,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归根结底,法律诊所也只是学校中的一个实践基地,办案人员又多是学生身份,对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质疑也就不可避免了,这诸多原因就导致法律诊所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被迫变成了“弱势群体”
(三)经费紧缺
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的各大高校的经费多是来自外国基金的资助,资金不足严重限制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现实是法律诊所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代理费收入的,而每处理一个案件又还要支出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法律诊所应该是一个社会公益性组织而不是营利性机构,可是在这种只出不进的状况下,诊所法律教育也举步维艰,一旦外国基金的资金链断裂,我们的诊所法律教育即刻就将破产,更别提什么发展了。
三、解决诊所法律教育困境的措施
(一)聘用专职教师
建议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都应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里聘用一些法务人员,专职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他们应是一些具有高尚职业素养,愿意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微薄力量的人。我们为他们提供优厚的条件,让他们享受和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这样在经济上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就能全身心的投入法律诊所的教学工作,将他们的经验传授给广大学子们。
(二)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
法律诊所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无法成长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机构,只是高校的一个实践基地,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可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它又不可避免的要走出象牙塔,和社会打交道,可能遇到的困难就可想而知。面对这种困境,法律诊所就只有转换思维,调整发展方向,转而加强其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得这些机构部门的支持,用事实证明法律诊所的专业性,在社会中树立法律诊所的权威,让更多的当事人放心的把案件交给法律诊所,一旦法律诊所的权威被树立起来,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也就会越来越小,工作的开展也就会更加便利。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设立法律诊所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资金理所当然应该来自于教育部。教育部应对设立法律诊所的高校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全力支持高校的法律诊所发展,真正做到自给自足、自力更生,摆脱国外基金对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限制,同时也避免了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真正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道路。同时高校还应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扩大资金来源,从金钱上为法律诊所的发展保驾护航。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自进入中国以来就呈现迅速发展之势,特别是入世后中国和世界的交流越来越多,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如饥似渴,但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成熟,还处于一个摸索前进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如何更好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使其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更大的贡献,需要我们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中国的法学教育离不开诊所法律教育,我们期待它的成熟与绽放!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2]简明大英百科全书.北京:中华书局印行.1989.
[3]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李敖.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九
2017法律硕士论文:高校法学专业实践
教学档案的管理
摘要:完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归档材料各有不同,其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和取用管理四个方面。以下内容由凯程法硕高端辅导班的编辑为同学们整理归纳。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 档案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社会对于应用型、操作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解决法学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严重脱节这一供需矛盾,许多高校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了很多实践环节和内容,如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许多高校虽然实实在在地开展了实践教学,但却不重视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工作应该善始善终,不能神龙见首不见尾,作为最后收尾阶段的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环节意义重大,应该得到足够重视。
一、规范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意义
1.有助于对法学实践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促进实践教学规范开展。对过程的严格控制有助于获致理想的结果。在实践教学展开之前,有必要通过文字说明和模板示例的方式对材料归档提出明确的要求,给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一个明确的指示。以法律诊所见习为例,在校内接待咨询后,学生应该根据材料归档要求填写法律诊所工作记录表,列明咨询人基本信息,并从咨询事项和回复情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每次随导师出诊见习结束后,应该从见习事项、导师处理、习得体会三个方面进行总结。类如这样对归档材料结构要素和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的指示,将有助于学生在见习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观察见习,有助于学生见习后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并逻辑清晰地进行书面整理。另外,这也有助于为指导老师提供一个指导和评价学生见习情况的借鉴,从而更好地保证法律诊所见习的教学效果。可见,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能促进教学的日益规范化,否则,实践教学就可能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导致归档材料千人千面,不利于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
2.有助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规程,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档案材料是过往实践教学过程的记录,是经验的结晶,同时也能反映出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憾。在实践教学工作结束后,教学单位应该组织指导教师进行研讨总结。此时,通过调阅档案材料,可以发现问题,总结教训,积累教学经验,以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今后的法律实践教学工作。3.有助于教学工作原始记录的整理留存,为教学评估检查提供可靠的材料支持。实践教学档案材料是对过往实践教学工作第一手的可靠记录,客观反映了实践教学的工作过程,呈现了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这些材料可以成为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专业验收工作的重要支撑材料,是办学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检验教学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有些教学单位由于平时不注意实践教学档案材料的归档保存,以至于到了评估检查时才手忙脚,临时根据四处搜寻的残缺记录,甚至凭靠模糊的记忆,来重新整理材料。这样做不仅难以自圆其说,反而可能适得其反。所以,扎实做好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是最为省时省力、可信可靠的方法。
10.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十
一、毕业论文要求
(一)选题:毕业论文选题要兼顾专业性、新颖性和适应性。
1、专业性: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具有法学专业研究的特点,一般以专科阶段和本科阶段所学法学专业课程内容为选题范围。
2、新颖性:选题应当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动态和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适应性:本、专科的选题在深度和广度上要有所区别,选题难度、大小适中,以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可完成为宜。
(二)内容、体裁:
毕业论文应做到观点新颖、明确,材料翔实、有力,结构完整、谨严,语言通顺。毕业论文应当具备学术文体的一般特征,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案例分析及文学作品等各类非学术文体的文章不能作为毕业论文。
(三)格式规范:
1、要素:毕业论文包括:目录、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专科论文可无)、参考文献。
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2、字数:毕业论文字数本科一般以6000字-8000字为宜,不超过10000字;专科一般以4000-6000字为宜,不超过8000字。
3、排版:毕业论文统一使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及装订(侧面装订),页面上下边距各2 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 CM。标题为小二号黑体字,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大
标题为小三号黑体字,正文为小四号宋体字,行距为1.5倍行距。各级标题序号为“一”、“
(一)”、“1”、“(1)”、“①”。
4、装订:毕业论文定稿按照封面、目录、正文、教师评语、答辩记录、评审组评语的顺序左侧装订。
5、填写要求:毕业论文定稿学生只需填写封面,包括:题目、姓名、学号、分校、教学点、指导教师姓名、完成日期等。
二、法律实践报告要求
1、内容:参加法庭观摩、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案例讨论的学生应写出心得体会或案例分析,参加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社会调查等活动的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
2、字数:本科不少于3000字,专科不少于2000字。
3、排版:按照毕业论文要求。
4、装订:法律实践报告定稿按照封面、正文、实践考核表的顺序左侧装订。
5、填写要求:法律实践报告定稿学生除填写封面外,还需填写实践考核表中有关内容,包括:
(1)实践单位(如报告内容为非实习类可不填写)、时间(一个月左右)、实践课题(实践报告题目)、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2)实践单位意见栏按要求填写(如无实践单位可不填写)、盖章、日期。
(3)初评成绩(合格)、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11.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十一
【关键词】法学教学 增设 模拟法律诊所 课程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6-0227-01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一种虽然采取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但不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的模拟教学。该课程仍然是属于课堂教学,只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以讨论的形式为主,借助于实际发生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进行练习。通过增设这样的课程,不仅克服了法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更促进了学生的主动性学习,进而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
1.“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简介
“模拟法律诊所”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性强的教学方式,增设该课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法学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实践性课程不足的问题,该课程受到了一致的好评,并且被认为是一种极具推广价值的课程。我们必须重新定位该课程,使其在实践教学课程中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2.“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补充了学生知识的不完整性,增强了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了学生从事法律实战的能力。该课程能够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并形成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进而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还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3.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意义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而言,近些年来各高校不断运用各种方式来增加实践课程,究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老师的指导,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实践应用的能力。但是,效果仍然差强人意,这些实践课程的局限性太大。因此,在我国各高校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的。
3.1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必要性
(1)我国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不足。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主要的教学模式基本是课堂讲授,这就造成了学生仅仅是被动接受,缺乏主动性。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各高校进行了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法学实践,强调案例教学,但这些尝试仍未取得明显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学教学过程中一般是站在法官的立场,这就导致未来将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看待问题单一化,缺少以律师为立场的实践经验和技巧; 另外以部门法为主线的法学教学的局限性不利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因此,我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我国在加大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道路上也遇到了困境,从而影响了推广的进程。 虽然已有部分高校申请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但整体来看,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学校并不多,而且,师资力量也不足,该课程的开展需要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但是据了解,该课程指导教师基本上都是现有的法学专业老师,这些老师由于教学和科研的压力投入“法律诊所”课程的精力已经大打折扣,这就造成了实践经验的缺乏;最后,案例来源和教学经费的不足,增加了该课程开设的难度。综上,我国法律教育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产生了模拟法律诊所,一种具有替代作用的教学方式。
3.2 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科学性
(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加关注的是教义化的法律教学方式,可能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有所忽略。而增设模拟法律诊所恰巧弥补了这一缺憾。
(2)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不仅学生接触的并不是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而且该课程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因此,超强的模拟性和目的性可以使学生的全面律师技能得到联系,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性法律知识技能的能力。
(3)不需要承担提供真实法律服务中的风险。“模拟法律诊所”课程,避免处理真实的案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就不需要承担了。
4.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设想
上面我们论证了法学教学中应该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接下来我们设想一下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需要具备的条件,首先,应该合理安排教学计划,考虑学生理论与实践知识相衔接,其次,应该课程内容设置应该合理,选择模拟程序相对完整的案例,最后,必须保证强大的师资力量做后盾。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法学教学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综上所述,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必然需要设置该课程。以“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为主,以其他实践教学为辅的实践教学方式,已成为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一种科学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2.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十二
一、法学本科教学中培植法律职业素养的制约因素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纯粹地传授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进行能力的培养;法学教育不能也不应该仅仅是一种通识教育或者学历教育, 更为重要的是职业素养的养成。[1]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又必须看到课程教学内化为法律职业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
1. 法学教学课程目标定位不准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科教育或通识教育,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 且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 从目前法学本科教学的方法及内容来看, 很难达到法律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效果。法律职业素养更注重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及人格的养成, 正如美国学者博西格诺所言“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 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 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 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2]
2. 对培植法律职业素养的评价考核体系不科学
现阶段, 高校实行的考核评价制度是专为理论教学设置的, 一般情况下, 考核的方法只限于每学期结束时的一次闭卷考试, 考核点基本是围绕理论知识展开。这种考核评价制度, 无法真实地反映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情况, 不能充分发挥素质教育对创新人才的培养作用, 与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相背离。[3]
3. 法学教学中忽视法律职业素养的培植
法学本科教学中, 普遍存在注重知识的灌输而忽视法律职业素养培植的情形,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 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传统的填鸭式、说教式授课方式。通常是教师读教案, 学生记笔记, 考试时背笔记。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但却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另一方面, 法学教学基本上变成法律规定与法律条文的训练, 缺乏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培养和批判精神的养成, 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条文, 不知法律文化;只知法律规定, 不知法律人文精神。[4]
二、法学本科教学中培植法律职业素养的方法
对于法科学生来说, 培植法律职业素养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 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素养。
1. 培植学生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的态度, 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姿态。在我国由于深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法学教育通常被视为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工具, 因而强调培养学生为这种目的服务的能力。这种教育体制导致许多学生非常熟悉法律概念、法律条文, 但却忽视或者故意扭曲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正是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也是良好的社会公德、行为习惯和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 他们的法律信仰如何对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有很大影响。[5]因此, 培植法科学生法律信仰将成为法律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
2. 更新法学本科教学理念, 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目标
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注重教授学生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及法律基本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 却很少关注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提高, 也不考虑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培植。这种教学理念应该加以修改。法学本科教学应以学生为主体, 以巩固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 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在内的法律职业素养为目标。
3. 加强实践教学是培植法律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可以使学生直接参与法律的操作过程, 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和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及方式, 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一是整合课堂案例教学内容, 创新课堂教学方法。以学生为教学主体, 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 开展以课堂讨论、辩论式、互动式为主要形式的案例教学环节, 启发学生积极思考, 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拓展学生的思维, 深化对所学知识的理解。[6]二是加强模拟法庭训练, 让学生在仿真的状态下熟悉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 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组织协调的能力。三是建立校外法学教学基地, 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实践和专业实习, 旁听法院开庭审理, 协助法官、律师进行审判、仲裁、调解、取证、代理、辩护、商业谈判等具体工作, 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 增强法律实践和操作技能。四是聘请一批有理论功底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开设实践性强的法律案例评析讲座。
摘要:法律职业素养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法律意识表现出来。法学本科教学不仅仅是纯粹地传授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进行能力的培养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植。现阶段, 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教学课程目标定位不准、评价体系不科学等问题, 制约了法律职业素养的培植。因此, 法学教学中需要更加重视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植。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法律职业素养,培植
参考文献
[1][6]唐力.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 (2) .
[2]博西格诺.法律之门[M].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7.483.
[3]王丽华.以创新人才培养为目标构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0, (7) .
[4]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 (10) .
13.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试题 篇十三
业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不同学派关于法的性质有不同理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不外乎主权者的命令 B.批判法学派认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最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
C.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与社会主流道德和人性的正义准则保持一致 D.历史法学派认为一国的自然环境和政治制度决定着法的内容和性质 1.【答案】C 【考点】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
【解析】法律不外乎主权者的命令,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的观点,A项错误。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的效果,认为法律优劣的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B项错误。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人定法应于自然法保持一致,C项正确。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D项错误。
2.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义务为本位是法律的本质特征
B.法律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意志 C.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实施和实现
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在一国之内所有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 2.【答案】B 【考点】法律的特征
【解析】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故A项错。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故B正确。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C项错误。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在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法律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得遵守。(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项错误。
3.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民事法律关系均为相对法律关系 B.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C.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 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答案】A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相对法律关系,还包括绝对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与人身权等,故A表述错误,应选A项。B、C、D项表述正确。
4.“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该观点的当代意义及价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和为贵”与自由、平等的法律观念无法兼容 B.“和为贵”对调节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C.“和为贵”观念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D.信访制度是“和为贵”在当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4.【答案】B 【考点】法的主要价值
【解析】“和为贵”可以与自由、平等的法律观念兼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可以积极推进调解制度的实施,B项表述正确,AC项表述错误。信访制度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是公民主张自己权利的渠道,但不是“和为贵”的体现,D项错误。
5.四位法学学生旁听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后,用不同方法对法院涉及案件的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发布的案例进行解释,属于历史解释 B.乙结合立法时的社会背景进行解释,属于体系解释 C.丙结合法律的上下文作出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D.丁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5.【答案】D 【考点】法的解释分类
【解析】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内容。A项错误。
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文义解释,根据字面的含义进行解释。故选D。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程序法
B.属于司法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 C.是《监狱法》的上位法 D.相较于《公务员法》属于一般法 6.【答案】B 【考点】法律渊源
【解析】《人民警察法》是行政法、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选项错误,《人民警察法》与《监狱法》同属法律,位阶相同,C项错误。《人民警察法》相较于《公务员法》应属特殊法,D选项错误。故选择B项。
7.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7.【答案】C 【考点】两大法系
【解析】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8.下列文件中,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A.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B.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 C.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D.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8.【答案】C 【考点】《独立宣言》
【解析】美国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故选C项。
9.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C.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参政议政职能
D.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9.【答案】D 【考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解析】政协委员产生需要经过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建议名单、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并非选举产生,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没有立法权。B项错误。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性质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构。C项错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D项正确。10.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C.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0.【答案】B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没有行政法院。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B项正确,C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D项表述错误。
11.在甲乙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甲以怀疑乙有婚外情为由,请求法院向移动通信公司取乙的通话记录清单作为证据。根据现行宪法()
A.甲只能雇佣私人侦探调取乙的通话记录清单
B.法院为查得事实,有权要求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用户的通话记录清单 C.移动通信公司为保护用户隐私,有权拒绝任何机构对通信进行调查 D.通话记录清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移动通信公司有保护通信秘密的义务
11.【答案】D 【考点】通信自由
【解析】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D项正确,ABC项错误。
12.为治理交通拥堵,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罚款20元,累计10次处以行政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例有权规定对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处以罚款 B.该条例只有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才可设定行政拘留 C.只有该市人大有权制定该条例,该市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 D.法院可以根据被处罚人的审查要求撤销该条例 12.【答案】A 【考点】地方性法规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有法律规定,B项错误。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法院无权地方性法规,D项错误。本题选A项。
1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或改变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3.【答案】D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故AB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5条 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项错误,D项正确。
14.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由同级人大决定设立 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只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D.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14.【答案】C 【考点】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AB选项错误。根据第66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C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组成部门的领导无此要求,D项错误。
15.关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军事法院院长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
C.海事法院负责审理海事和海商领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D.我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以保障行政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 15.【答案】A 【考点】专门人民法院
【解析】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B项错误。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涉及海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海事法院受理,不含刑事案件,C项错误。我国专门法院没有行政法院。D选项错误。16.在中国法制史上,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的是()A.商鞅 B.子产 C.李悝 D.李斯 16.【答案】C 【考点】《法经》
【解析】战国时期,李俚变法,制定颁布成文法典《法经》,李奎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法经》六篇《盗》《贼》《网》《捕》《杂》《具》,《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17.秦始皇年间,咸阳发生一起杀人案,甲向官府告发该案是乙所为,乙遂被官府捕获,被判死罪,后官府抓获真凶丙,经查,甲乙素有结怨,甲为报私仇而进行诬告,根据秦律,甲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是()
A.腰斩 B.鬼薪 C.斩左趾 D.髡钳城旦 17.【答案】A 【考点】秦朝刑事立法
【解析】秦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为“诬告发作原则”,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即构成诬告罪,按所诬罪名相应刑罚,对诬告者处罪。选项中只有腰斩是死罪。
18.“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这条关于强奸幼女罪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于()
A.唐朝 B.宋朝 C.元朝D.明朝 18.【答案】C 【考点】元朝罪名
【解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处罚比一般强奸罪(杖107下)要重得多。
19.下列关于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B.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C.制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D.杜绝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原则 19.【答案】D 【考点】北洋政府立法活动
【解析】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3)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20.南宋庆元年间,某州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符合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的是()
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20.【答案】D 【考点】翻异别推
【解析】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含义: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D项正确。
{单2018.32[20]}32.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符合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的是()
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32.【答案】D 【考点】翻异别推 【解析】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含义: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A.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B.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C.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若干法律规则 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若干法律条文中 21.【答案】ABCD 【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包含几个法律规则。故ABCD选项全选。
22.2016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做出全面部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对保障人权负有重要责任
B.人权就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权利 C.现代人权的保护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D.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22.【答案】ACD 【考点】人权
【解析】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国家对人权保障负有重要责任,A项正确。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区别于公民权,B选项错误。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D项正确。
C项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不是立法,所以不选C项,但其内容多处提到加快推进立法,应选的性大。
23.下列关于现代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A.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职能活动 B.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C.立法是政府部门管理社会的手段 D.立法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一种方式 23.【答案】ABD 【考点】立法
【解析】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执法是政府部门管理社会的手段。立法将国家法治治理的观念体现出来,是对国家法治的结论化一种方式。故C选项错误。ABD项正确。
24.张某因迟到被拒绝登机,在机场吵闹不休、殴打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航空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将张某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下列关于该乘客的说法,正确的有()
A.航空安全优先于张某乘坐航班的自由
B.对张某的治安处罚,可因其有立功表现而减轻或免除 C.航空公司因张某迟到而拒绝其登机,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利
D.将张某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是航空公司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
24.【答案】AB 【考点】法的主要价值
【解析】航空安全是一种秩序,与张某的自由相比,航空安全优于个人自由,A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B项正确。航空公司因张某迟到拒绝登机,具有正当性,并未侵犯其公民权利,C项错误。航空公司将其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不是基于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追究,故不是民事责任,D项错误。
2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B.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 C.专门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5.【答案】AB 【考点】专门委员会
【解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领导,A选项正确。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B选项正确。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地方性法规,C选项错误。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D错误。
26.外来务工人员刘某在为其子办理小学入学报名手续的过程中,被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刘某不同意开具证明。学校因此拒绝其子入学,根据现行宪法,在这一事件中,刘某之子受到侵犯的基本权利有()
A.沉默权 B.平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26.【答案】BD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
【解析】沉默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项错误。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因刘某不同意开具证明而拒绝其子入学,侵犯了刘某之子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BD正确。C项错误。
27.下列选项中,国家主席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有()
A.会晤外国总统
B.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C.发布动员令
D.批注同外国缔结的重要协定 27.【答案】BCD 【考点】国家主席职权
【解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C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B项正确。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是国家主席的两项独立权利,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故A项排除。
28.根据唐代关于“告诉”的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官府应当受理的案件有()
A.张某控告其祖父谋反 B.李某控告其主人杀人 C.八十岁的王某控告其子孙不孝 D.在押囚犯刘某控告狱卒虐待 28.【答案】ACD 【考点】唐代告诉的限制
【解析】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29.下列选项中,属于明朝法律形式的有()A.则例 B.大诰C.条法事类 D.问刑条例 29.【答案】BD 【考点】明朝法律形式
【解析】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理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正常运行的行政规则。A项错误。条法事类,为南宋孝宗帝时期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啊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C项错误。明朝初期,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明孝宗时期,刑部删订《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BD正确。
30.清朝于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对于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该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包括()
A.审判独立B.合议制C.民刑分理D.审检分立 30.【答案】ABCD 【考点】清《法院编织法》
【解析】沈家本组织修订《法院编织法》,1910年2月允准颁行,《法院编制法》引进了诸如审判独立,公开审判,合议制,民刑分理,审检分理等原则。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1.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31.答题要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之一,有其形式标准与内容。
(1)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2)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4)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32.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32.答题要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的原则。(5)秘密投票的原则。
33.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33.答题要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2)颁布了数量众多的特别法。(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
3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共享经济理念的流行,在传统出租车之外,网约出租车成为人们出行的另一选择。网约出租车的出现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对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网约出租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分析该《办法》的属性和效力。(2)谈谈社会发展与法律变革关系。34.参考答案:
(1)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该《办法》在中国领土的范围内均有效。
(2)首先,社会发展决定法律变革。社会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其次,法律变革反作用于社会发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法律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
再次,法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存在着局限性。法律变革对社会发展具有加速或延缓的作用。法律变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能促进社会发展。
最后,法律助推五大社会发展理念,适时变革法律,更好地体现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35.联系我国的法治实践,论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内涵与意义。35.参考答案: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②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特别是行政权力要受约束;③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最主要法律通过三个方面约束:规定权限、规定程序、规定责任。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也是权利保障原则的逻辑要求。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
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①不能作自己的法官;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的作用:①为了保障公民权利;②制约国家权力。
意义:程序性本身是法律调整区别于其他社会调控方式的重要特点之一,现代法治尤其强调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问题虽然不涉及法律决定的具体内容,但是否遵守一定程序,对于法律决定本身的效力上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以及内容上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效率性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36.某乡政府通知所辖村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向每户村民收取500元用于修建村文化活动中心,村民认为修建文化活动中心的决定没有通过他们讨论同意,不愿交款。村委会告知村民,如不按期交款,就不发放防洪工程补助款。村民对此强烈不满,欲罢免村委会成员。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乡政府要求村委会向村民收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村民欲罢免村委会成员,需经过何种程序?(3)谈谈如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6.参考答案:
(1)不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本题中,村里是否修建村文化活动中心,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政府无权干涉,乡政府强行要求村委会收费的做法是不合法。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途径:①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②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③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④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⑤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37.试以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论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关系的规定。
37.参考答案: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
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
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8.《唐律疏议.杂律》“违令”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才》“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
运用法律史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关系?(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38.参考答案:
(1)唐朝令、式中禁止且律有相应规定的行为,按照律的规定处罚。唐令、式中禁止但是律无相应规定的行为,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
(2)“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议”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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