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2024-11-0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12篇)

1.《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一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

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

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

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

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二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

衢州市衢江区面积1748平方公里, 辖10个镇、8个乡、2个街道、1个办事处、272个行政村、3个社区, 总人口399198人。1988—2014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72个, 其中土地治理项目48个, 产业化经营项目24个。在推进项目建设同时, 认真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及时收集资料, 项目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分为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3步骤。

(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政策与立项资料。衢江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和浙江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结合当地资源优势, 进行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确定规划的优势主导产业,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通过择优选项、竞争立项的原则, 集中资金进行重点扶持, 使农业综合开发更好地发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目前主要分为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区农发办根据乡镇、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建议书, 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并对项目库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 择优选择项目, 经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 确定拟申报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

(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设计资料。区农发办根据乡镇、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 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 择优选择项目, 经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确定拟申报项目所形成而收集的资料, 完成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文本、施工图集等资料, 经省农发办评审确定后, 上报计划, 省农发办给予批复。

(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施建设招标投标资料。为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 主要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 零星和扫尾工程采用邀请招投标, 招投标工作均委托咨询公司代理完成。公开招标公告在衢州市 (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衢江区阳光工程等网上发布, 招标工程均在衢江区建设工程交易所开标, 衢江区招标办为招标监督单位, 衢江区监管办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水利、机耕道路和林业工程建设交易均符合《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形式, 50万元以上一律采用公开招标, 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 10万元以下采用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工程建设交易均经主管部门和区监管办审批同意。

(四)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公示资料。1. 事前公示资料:项目申报前, 以文件形式通过区公文交换系统下发到各乡镇街道“申报指南”和产业化项目选项结果, 在区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公示, 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衢江区阳光工程等网上发布。2.事中公示资料:为了明确任务, 落实职责, 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取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工程施工招标后, 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和图像资料, 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布置、质监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3. 事后公示资料:项目实施后, 在项目区设立告示牌, 公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的图像资料。

(五)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资料。1. 合同资料:区农发办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2. 质监资料:为加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我区2010年以后土地治理项目纳入水利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单位为衢江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质量监督报告。3. 建设监理资料和一般田间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建设均实行监理制。2009年以前项目建设监理采用直接委托, 2010年项目工程建设监理通过招标确定, 同时项目乡镇成立田间工程质量管理小组, 由有责任心、懂技术的老干部老党员组成, 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 区农发办指派专职技术员按项目区或施工标段明确责任范围, 并于年终进行考核,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4. 工程联系单、签证资料:施工过程中联系单、签证按设计变更:由项目乡镇或施工单位提出, 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区农发办, 经区农发办和设计单位确认同意后, 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 (或变更施工图) , 监理和建设单位联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签证单, 注明工程量和费用等。工程增变更程序合规, 申请和审批签证手续完整。5. 工程变更资料:因不可预见产生的合同金额范围之内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签证单》, 经现场监理 (监督) 员和区农发办技术人员 (2人以上) 复核签字确认。合同金额范围之外的增加工程, 根据实际确需增加的, 由项目所在乡镇、村出具要求增加工程的书面申请, 上报区农发办批准, 并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6. 工程单价变更资料:由于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内容造成工程单价变更的, 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出具农发办和施工单位同意的《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口头或书面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 填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区农发办技术人员和监理 (监督) 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 由施工单位、监理 (监督) 单位、区农发办等签字 (必须2人以上签字) 认可, 否则隐蔽工程不予认可。2009年以前 (含2009年) 实施的项目联系单主要有监理、施工、农发办3方签证;2010年以后 (含2010年) 实施的项目联系单主要有项目乡镇、监理、施工、农发办共4方签证。8. 施工日志:施工日志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工程。施工日志也是反映施工质量的依据。施工日志应能全面反映施工情况, 如地段设计编号、天气、温度、时间、设备、人员、工程质量、技术要点、记录人、施工详细内容与施工质量及主要问题, 特别应对施工质量部分认真做好记录。9. 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真实、准确、全面且简要地记录与工程相关的问题。凡是主要事件、施工活动、其他技术资料中未记录的均应记录。监理日志必须每天不间断记录, 停工应记录原因、时间及复工时间。所用词语专业、规范、严谨, 把监理工作中所关注的内容, 如发生的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记录清楚。

(六) 农业综合开发设施建设的后期管理资料。1. 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合同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农发办提交完工资料, 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合同工程完工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 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农发办验收, 农发办、项目乡镇会同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年度项目竣工后, 由区农发办牵头, 组织财政、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自验。由省农发办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对项目实施现场、资金拨付、档案资料进行检查验收。2. 移交管护档案资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完工后, 办理与实施乡镇交接手续, 移交工程清册和乡镇建立工程管护制度等。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衢江区农业综合开发档案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中的组成部分, 是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 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主要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 涉及项目工程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的特点是周期长、范围广、土层结构复杂。一个项目区内涉及几个乡镇和各家各户的政策处理;项目建设根据农作物播种期来安排, 以及天气变化直接影响项目建设周期;在建设过程碰到土层结构复杂会产生工程设计变化。因此, 项目档案收集资料完整, 关系到项目申报、招标、设计、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建设周期、结算验收, 工程管护移交。项目档案资料收集的及时关系到项目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建设周期的监督、资金拨付进度、验收结算是否合理, 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目前已逐步形成整套规范的项目档案, 但在归档的过程中, 发现有不足之处。

(一) 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不够及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联系单、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单价变更资料应在形成时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或纸质报送给业主, 如不送达, 则造成资料与资金拨付进度款相脱节, 无法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项目施工进度也难以把握。

(二) 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不够完善。1. 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质量评定表及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资料及检验日期、评定日期存在用涂改液涂改现象;2. 有些施工单位随意使用“兰笔”等非耐久性材料填写竣工图, 甚至出现空白竣工图印章, 竣工图印章空白意味着无法追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责任。3. 监理日记气温不填, 无法判断浇筑混凝土时工程质量是否因气温造成质量问题。有些施工日记存在复印现象

(三) 项目工程施工照片档案缺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内部工程结构和隐蔽工程照片档案不能同步形成积累, 一个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形成一张照片档案, 影响隐蔽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的准确性。

三、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 重视项目文件材料积累。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项目各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能, 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中;纳入经济责任制。落实项目管理技术人员“三参加”制度, 要参加工作例会和工程质量评定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参加工程合同的验收和项目交工验收,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确保试验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并以此确保档案的形成质量。

(二) 注重项目工程资料完整。1.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 禁止代签、代填写结论。2. 工程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 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 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 竣工图要作为工程交工验收的条件之一。要保证竣工图的质量, 做到规格统一, 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不得用圆珠笔或其它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 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3. 利用施工图更改的, 应在变更处盖修正章 (修正章可直接刻上具有修正权限的责任人姓名) , 并在空白处用碳素墨水标注变更依据 (变更通知编号) 及有关数据、修改日期, 修改时应用正确的修改方法并修改到位;重新绘制的竣工图也应标注重新绘制的原因或有关变更依据 (变更内容应在竣工说明中一并反映) 。编制竣工图应有施工合同的竣工说明和本册竣工图中说明;并设置设计与竣工图数量一览表;变更一览表;重新出竣工图时按行业竣工图框格式, 严禁粘贴标题栏后作为竣工图;移交复印部分的竣工图应先复印后签字和盖章, 保证手写签认, 禁用蓝笔等非耐久性材料。

(三) 注重图片、影像等动态资料管理。施工工程照片档案应按规定同步积累并及时整理, 照片应该标注年度、项目名、拍摄者、拍摄日期、专题、机构或问题 (场地名和人物名) 体现真实性和规范性, 验收时结算资料应与隐蔽工程照片、现场结合, 把握隐蔽工程施工的准确性。

通过照片档案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在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质量管理中起到重要地位, 实现管好项目工程质量, 用好项目资金, 充分发挥照片档案的作用。

摘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 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 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资料形成的项目档案。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探讨

参考文献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三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亚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亚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亚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按项目财政资金(含亚行贷款)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农发机构统筹使用,用于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项目管理支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安排。已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字[2007]50号)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同级农发机构不得在项目财政资金中(含亚行贷款)重复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国家农发办报亚行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采购货物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项目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可选聘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评价,编写专项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提款报账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

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四

静宁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2002年实施以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一、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内容涵盖了农业、水利、林业、科技、产业化等方面,项目建设包括前期准备、项目申报评估、工程实施、竣工决算审计、验收、后期管护等过程。资金动作则通过分配投资规模,下达资金计划,县级报账等程序来完成。在此阶段,资金管理同项目实施同步进行,即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同时,项目实施必须坚持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管理,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人、专账、专户三专管理,否则项目建设质量与资金的管理就很难取得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是适应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的需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与资金使用所产生的效益直接关注着“三农”问题,如今纳税人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呼声很高,国家对专项资金审计力度也进一步加大,为此,严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已成为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三)加强项目与资金管理事关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我县是农业大县,人均耕地多,可水利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业灌排矛盾突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为重要。自2002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极大的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现已形成了田成方、渠相连、树成行、路相通的局面,项目区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由实施前的45%提高到70%以上,粮食平均亩产达650公斤。试想,如果因为项目与资金管理不严而出现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人情工程,老命伤财,即损失了国家的资金,又损坏了农民的利益。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脱节。一是项目管理方面,项目安排分散形不成规模效益,一些地方项目建设尊重农民意愿不够,项目前期实地勘察不扎实,扩初设计脱离实际,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少数工程和物资设备购进仍然未实行招投标与工程监理制。二是资金管理方面,县级配套资金和农民群众筹资投劳落实难度大,若选项目不准,当年完成工程量与批复资金不实,县级报账制还不很规范。在全面实行规范性的资金报账与工程建设招投标之前难以相互协调推进,直接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性。

(二)资金管理人员能力相对薄弱、审核工作不到位。就我县近五年而言,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规模增加力度大,批复改造面积、下拨财政资金年均1000万元以上,对财务管理人员说,只是繁忙于具体的工作事务中,不能亲自参与整体项目工程的实施过程,强调了资金账面的规范性,对工程结算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起不到监督审核作用,同时由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强,工程涉及面广且分散的特点,若项目管理不到位,资金也随之会出现舞弊、浪费现象。

(三)资产监督能力不足。因项目的开发与实施,增添了数量很多的机械、设备、仪器及相应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工程移交后,资产随之交由县、乡管护,由于执行管护制度不力,管理资金有限,许多水利基础设施毁损严重,设备物资挪做它用,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三、严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科学整合资金,力求规模效益。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形成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按照综合、整合、结合的工作要求,我县从2013年开始,分别在李店镇、界石铺镇创办了高标准示范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将农业综合开发可利用的分散的小的子项目资金集中用于一个项目区的整片开发中,经过数年的建设,项目和资金得以很好整合,项目区综合生产能力有了显著提高,整体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二)强化项目全程管理,确保资金运用到位。项目与资金密不可分,在提升财政管理精细化水平的同时,项目全程管理上也要下功夫,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申报计划必须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协作,编制开始,两职能科室就项目任务和资金规模进行分析,实地勘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使项目管理与资金动作相互监督,把资金使用方案做到符合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时,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财务管理人员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深入一线落实项目实施,了解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开支情况,掌握一手资料,准确进行财务分析,提高的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申报时,克服单纯依赖咨询公司或科研院所评估项目的做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就拟申报项目中的投资内容、规模、资金筹措、投资回报率、回收期限等内容做市场调查和实地考察,根据调研内容,做出评价预测分析,使申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资金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在建项目财务监测,工程开工前,按施工进度拨付款项,对项目单位已收预付款的流向进行跟踪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完工时,建立竣工项目的财务考核机制,了解项目的执行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比较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之间的差额,分析产生差额的原因,为下一年度计划投资额的制定提供参考。

(四)严格检查与验收,建立奖励与处罚机制。项目检查与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五

资金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助方式

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决定是否给予资金扶持。其具体的审批权限和利用方式如下:

1、投资无偿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2、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3、贷款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报告价格】此报告为委托项目报告,价格根据具体的要求协商,欢迎来电。

另:提供国家发改委甲、乙、丙级资质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市场分析

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分析

二、市场分析。包括产品市场供需分析、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厂址选择及用地方案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用地方案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第五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六章 主要原材料供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资源开发和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第七章 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第八章 节能措施

一、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二、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九章 环境影响分析

一、厂址环境条件和现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三、项目风险分析

第十三章 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第十四章 项目进展情况

包括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章 结论与建议

第十六章 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六、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协议,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及截止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6.《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六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22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1年6月12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四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 账 程 序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报账。实行先建后补的地区,可以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应当提供工程管护合同;在支付科技推广费时,应当提供科技推广方案。

第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第二十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直属的部门项目资金,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报账,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农发机构集中安排和管理的项目资金,可比照本办法在省、市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单独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7.《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通过对灌溉面积五万至三十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本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项目: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基本立项条件是: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联系紧密,治理区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在三千亩以上,土地复垦一千亩以上。

良种繁育项目: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种植业提供优质良种。基本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和客观需要确定,并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五千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三十五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部门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等,初步拟定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同意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由中央农口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方案。

第二十条 部门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中央农口部门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的评审采取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评审、国家农发办进行抽查,或由中央农口部门与国家农发办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在评审确认的基础上,下达部门项目备案通知(明确拟立项扶持项目数量、资金规模和相关要求),并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逐级编报,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中央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由中央农口部门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农发机构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中央农口部门应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综合检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相关省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8.《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八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14号文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帼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忧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 国家实行项目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宵(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掼、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贵潭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9.《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九

根据会议的安排,现就扶贫项目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大家作个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扶贫项目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概念

扶贫项目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所实施的相关项目。扶贫项目包括国家专项扶贫项目、相关行业扶贫项目、社会扶贫项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二、我县目前实施的扶贫项目

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根据《**人民政府关于确定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通知》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级贫困县至今已经有15年了,15年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全县贫困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按照要求,计划明年脱贫摘帽,虽然任务很艰巨,但有国家、省、市的支持,一定能够摘掉贫困的帽子。

由于多年来一直是国家级贫困县,所以扶贫项目涵盖了全县所有的乡(镇)、村委会、自然村(组)。现在我领大家梳理一下目前**。

局实施的移民搬迁项目是有差别的,不能够互相进行比较。目前,我县精准脱贫工作中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和扶贫易地搬迁项目还是有所区别的,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实际上已经整合进去了。

5、产业扶贫。产业扶贫就是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的一种扶贫开发项目。项目主要用于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的小产业,不能够用于支持大型的相关产业。国家补助资金为50至100万元,要求项目资金要对准贫困农户和贫困地区,确保能够发挥资金的效益。

6、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分为技能性和引导性培训,主要是通过对贫困农户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1至2项脱贫致富的技能或者引导他们掌握了解外出打工的基本方法。国家补助资金为技能性培训每人补助1000元,引导性培训每人补助300元。技能性培训要求培训30天、引导性培训要求培训3天。实施该项目的部门目前主要有扶贫办、人社局、教育局、妇联、团县委等,补助的标准有所区别,不尽相同,但培训的目的都是一样的。

7、信贷扶贫项目。信贷扶贫项目就是通过金融贷款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发展致富的一种扶贫开发项目。分为小额到户到户贷款(简称小额信贷)和专项支持企业发展的贷款(专项贷款),其中,小额信贷国家帮助贴息5%,专项贷款国家帮助贴息3%,小额信贷原则上贷款规模不能够超过5万元,专项贷款为10至5000万元。该项目要获得国家的贴息支持,首先必须要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有金融机构获得了贷款,才能够来申报贴息的支持。

8、村级互助项目。是指国家通过有偿专项资金支持自然村(组)发展致富的一种扶贫项目。该项目的资金额度一般为10至50万元之间,项目的内容是在项目覆盖村(组)的贫困农户中循环发放使用有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不流失,能够不断滚动壮大。

9、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该项目是指省上针对上一年度县级综合考核后的情况,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分配的一种扶贫开发项目。项目分为a类、b类、c类三类,其中,a类国家补助500万元、b类国家补助资金400万元、c类国家补助资金300万元。

10、革命老区项目。是指对革命老区进行扶贫综合开发的一种扶贫开发项目。我县不是革命老区县,但**属于革命老区乡,每年有30万元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施的范围为全乡,实施的主要内容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

11、其它扶贫项目。除了我给大家介绍的以上10种常规的扶贫开发项目外,还有太阳能热水器整村推进、溜索改造、绩效考评、外资扶贫、雨露计划等相关扶贫开发项目。各个乡(镇)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争取。

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是专项扶贫方面的扶贫开发项目,除此之外还有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行业扶贫方面的扶贫项目主要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行业部门的要求实施,如: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民宗局、林业局、水务局、交运局、住建局、教育局等部门实施的相关项目;社会扶贫方面的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捐资捐物支持、协调引进资金支持、定点对口帮扶支持等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的扶贫开发项目,一经批准,就要认真的按照批复的项目进行实施,项目乡(镇)和实施单位不能够随意调整项目和更改项目资金的用途,也不能无限期拖延项目,必须按照实施期限实施完成。如果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或者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多年来,我县扶贫开发项目一直是县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整个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比较顺利,但由于受各方面的条件和环境的制约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项目没有按照项目建设期限全部完成;二是项目报账进度缓慢,导致县财政项目资金难于拨付;三是项目资金拨付不够及时,资金拨付流程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项目资金随意调整性大,投向不符合项目计划;五是部分项目未发挥项目应有的效益;六是很多的项目安排存在交叉重复;七是在项目及资金的管理上,由于乡(镇)扶贫专干和扶贫财务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给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和被动,同时相关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省、市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认真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县上和乡(镇)都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逐级落实各自的监管责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逐级分解任务,对实施内容、时间、质量、资金补助额度作出具体规定。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扶贫部门统筹抓,行业部门协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扶贫资金足额到村到户到项目。

10.《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十

(国农办【200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种养示范、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

第五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六条 部门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和范围,并符合部门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场),避免与其他同类项目重复安排。

第七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应通过对灌溉面积5-30万元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其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成为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主要制约因素;单个项目总投资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配套政策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应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工矿废弃地,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其立项条件是: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连片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各3000亩(含)以上,土地复垦1000亩(含)以上;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不低于80万元,土地复垦不低于150万元。

良种繁育应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质种子。良种繁育应以原原种扩繁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为主,适当兼顾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其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果明显,名优新品种资源开发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优势特色种养示范应重点扶持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及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应重点扶持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其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部门项目的扶持对象重点是广大农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专业技术推广组织以及农业科研单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定的比例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另行规定。

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第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并积极探索其他扶持方式。产业化经营项目除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中的海南省农垦天然橡胶基地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为70:30外,其余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均为30:70。

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期限和资金占用费率执行国家农发办的统一规定。各级农口部门有责任催收到期应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道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新建、改造;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三)土地复垦:工矿废弃地整治、土壤改良、田间道路;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和幼林管护;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幼林管护及低效林改造、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农作物及牧草良种扩繁、加工、贮藏必备的仓库、晒场、厂房、工作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及l0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l0kv(含)以下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建设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厂房、工作室、品种改良及防疫设施、秸秆饲料开发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及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十五条 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支出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总额定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借,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账制;借出财政有偿资金应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应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挥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项目建设资金拨借、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或者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偿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的,相应减少下年投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上半年,通过发布下一项目申报指南以及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等多种形式,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二十一条 申报部门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由中央农口部门参照国家农发办关于编制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按申报要求和超过当年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于项目实施上一年6月底前联合向中央农口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报国家农发办)。

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中央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低于以上额度的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对中央农口部门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的一定比例,提前选好下拟扶持的备选项目。待国家农发办正式下达下一的部门项目投资控制总指标后,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并经与国家农发办事先协商在20个工作日内正式报国家农发办,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对经评估审定可行、拟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在中央农口部门上报备选项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中央农口部门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部门项目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地方农口部门应依据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和中央财政资金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项目实施计划。省级农口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实施计划报送中央农口部门。同时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中央农口部门据此汇总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资金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中央农口部门依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国家农发办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口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八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以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为主。某些项目由国家农发办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进行验收。部门项目验收应吸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

基层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上一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督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农发办对部门竣工验收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评。中央农口部门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国家农发办对已竣工的部门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基层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无偿资金投入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

国家农发办和各级农口部门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中央农口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农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部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由国家农发办会同水利部研究制度。

11.《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十一

考核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单位管理,建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单位行为,依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境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高沙土项目、省级滩涂项目。

第三条 考核考评应严格遵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考核考评分为单个项目考核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南通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施工单位的综合考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单位的单个项目考核。

第六条 单个项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资金管理、安全文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七条 单个项目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其中,日常考核

成绩占60%,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部负责(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年终考核成绩占40%,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考核内容详见附表2)。单个项目考核成绩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综合考核评分。

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单个项目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应充分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代表和监理单位等方面意见。

第八条 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根据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考核情况以及项目的检查、验收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在60-90分(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其综合考评成绩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损失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人员死亡1 人以上的);

(二)因施工单位原因,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一个月;

(三)有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或非法转包或分包项目工程行为;

(四)假借、挂靠资质参与项目招投标的;

(五)拒绝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检查或考核考评的;

(六)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七)有行贿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奖惩措施

(一)综合考评为优秀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单个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列入黑名单,取消参与南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参与。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单个项目考核成绩,由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考核成绩汇总后进行综合考评,并将综合考评成绩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南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单位日常考核评分表;

2.南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年终考核评分表;

1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篇十二

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过程中, 五莲县财政局坚持用“五个统一”规范报账流程,使报账流程紧密相连,环环紧扣,构建统一完整的县级报账制管理运行链条,确保农业开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资金运行规范有序,清晰明了。

(一)统一拨付渠道。针对农发资金拨付渠道多、环节繁琐的特点,为避免资金滞留,加强资金管理,我们设立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同时,明确了财政、农发办、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并负责县级报账制的具体实施,及时拨付报账资金;农发办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范执行报账流程,审查汇总报账单据和原始凭证;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报账主体,具体负责报账基础工作。单项工程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由县农发办办理结算手续,进行报账支付;项目资金由报账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供应者,以减少拨付环节,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从源头上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统一预算定额。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我们组织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统一、规范、科学的工程设计标准和预算标准,改变过去项目计划与工程预算相脱节、项目和资金管理“两张皮”的局面,同时可有效地避免虚列资金、偷工减料等挤占挪用农发资金等现象,使资金投入建立在真实、科学的基础上,也为报账制的实施提供可靠依据。

(三)统一报账手续。报账手续是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载体,直接关系到资金报账的合法性和规范化。对此我们按照合法性、通用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统一制定农业综合开发报账手续。规定报账必须有“一书六表六单据”。“一书”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六表”指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预(决)算表、用款计划表、自筹资金实物缴纳登记表、投工折资汇总表、工人工资发放表、单项工程移交表;“六单据”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验收单、资金报账单、材料入库单、领料单、预付款收据、有偿资金借据。从而可使报账单据内容齐全、格式统一,并与报账流程紧密结合,相互印证,形成统一报账的良好载体。

(四)统一报账程序。资金报账程序是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制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具体的报账过程中,实行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认证、编制工程决算、审核报账单据、办理结算手续的“八步法”报账流程。在具体的报账过程中,要求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人人签字把关,步步审核查对,坚持“六不”报账:不符合工程计划、预算的不报账;不符

合资金使用范围的不报账;报账手续不全的不报账;违反拨款程序的不报账;票据不规范、不合法的不报账;工程不验收不报账。这样可使报账程序严密、操作透明,杜绝违规违纪,提高资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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