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012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精选9篇)
1.沈阳2012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 篇一
附件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编码:职工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一份。-1-
附件2: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2-
附件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3-
附件4: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4-
附件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编码:单位养老保险编码:职工编号:
-5-
附件6: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6-
2.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篇二
一、申请开通网上用户
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书面上报;
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和《劳动用工信息表》,以电子版上报。(表格内涉及时间的格式一律填写为“xxxx-xx-xx”)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一)书面备案
填写《劳动用工变动登记表》和《劳动用工变动花名册》(附件2),并持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网上备案(注:各单位需输入全部劳动者信息)
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ldyg.mohrss.gov.cn,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
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Excle模板下载”,表格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三、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3.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步骤 篇三
1、初次备案的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并出示所有原件)及《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表》一份,到劳动关系科办理备案开户。
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的单位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然后再进行纸质备案。1)网上备案:
请登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http://ldyg.mohrss.gov.cn/,如图所示,以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密码:888888进入系统。
信息录入:点击或是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录入错误,一旦录入有误,请携带错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到劳动关系科修改。
解除、终止:请点击查询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①信息录入时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使用批量上传时,请在批量上传界面下载“Excel模板下载“,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格式录入。,输入职工信息查询或是直接点击
②批量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待核对数据”
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在“职工类别”中选择“在岗人员”。
信息提交:录入完成后。点击左方提交按钮。
2)纸质备案所需资料:
劳动合同签订备案:
①《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签订)一式3份
②《劳动合同书》出示一份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①《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一式3份
②已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签订)一份,或出示已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4.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 篇四
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就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12]108号),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薪酬填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 30号)和《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夯实劳动关系工作基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张 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常委、副局长 副组长:周永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常委、副调研员冯国璋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范凤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伏凌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副科长
於祥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副科长
侯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
冯彦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劳动关系科,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包头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包头市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包括市外在我市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方面主要检查各用人单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及原因等。
劳务派遣情况方面主要检查:
1.劳务派遣机构基本情况;
2.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
3、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情况
·
4、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5、·用人单位是否使用不具备劳务派遣机构资质的派遣用工行为;
6、·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是否进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情况;
7、·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以及通过“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
8.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 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派遣岗位、派遣岗位性质、人员数 量、派遣期限等),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是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参加工会权利,是否以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派遣劳动者等;
9.用工单位使用异地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四、工作开展时间及步骤
(一)时间
专项检查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二)步骤
宣传部署阶段(3月10日至4月20日)。各旗县区要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各旗县区人社局要认真组织学习《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 123]14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及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采用入户宣传等方式宣传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作用和内容,为扎实做好专项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检查实施阶段(4月21日至6月20日)。各地依据民政、工商、质监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分析对已备案的用人单位查漏补遗,对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及时督促改正,特别是对规模以上用人单位、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备案。市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时了解情况,指导检查工作,市劳动监察支队对检查企业的进行抽查。各级监察机构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没有进行网上备案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督促,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社区平台的小微企业要逐户进行检查,对限期没有整改的用人单位将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在专项检查中各
级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信息保密规定,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25日)。各旗县区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的情况按时进行分析汇总,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效果到位,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
(二)劳务派遣专项检查要与劳动用工备案专项检查同步进行,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工作。分阶段安排检查时间,特别是对未注册登记但从事劳务派遣行为的要重点检查,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区外劳务派遣机构在我市的运营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 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旗县区要求所辖区域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当地人社部门要全面掌握自查整改情况。请各旗县区于3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报市
局劳动关系科。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报表汇总,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5.《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 篇五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 案工作。
第六条 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县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下列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样本;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备案表一);
(四)《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情况备案表》(备案表二)。用人单位在初次备案后每年二季度携带备案表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一次劳动用工基本情况更新备案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到依法成立、规范运作的就业服务中介机构招用职工。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情况备案表》(备案表二);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新签或续签的劳动合同书。
录用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工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被录用职工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备案表三);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十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有关资料相应栏目内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加快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2008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基本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两级实现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并与国家联网。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对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6.沈阳2012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 篇六
黑劳社发[2007]63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现就我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工备案的目的和意义
(一)建立用工备案制度,赋予政府行政部门用工管理的职能,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等用工行为实施全程有效监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还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供重要数据,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省境内所有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省、市、县三级要普遍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用工备案的主体和管辖范围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等招用非财政开支的各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均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四)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承担中央直属(含部队)及省直属企业的用工备案工作;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或隶属关系不明晰的单位,则以工商注册机关确定管辖,即在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工备案的内容
(五)用工备案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终止)情况、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等。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招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数、工时种类等。劳动者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履行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内容。
五、用工备案的程序、方式及要求
(六)用工备案分为人员增减备案、用人单位变化备案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备案。
(七)人员增减备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用工情况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备案,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相关事宜。
2、解除或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应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将用工情况进行备案,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相关事宜。
(八)用人单位变化备案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2、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九)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一年度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合格的出据审核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出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出据审核合格意见书。
企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时须提供用工备案审核合格意见书。
(十)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1、新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大中专毕业派遣证、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材料。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的,还需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备案的,还需提交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度部分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及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等材料。
4、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注销办理用工备案的,需提供变更或注销的有效凭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工备案需提供的材料进一步作出规定。
(十一)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一般应采取直接备案的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邮寄备案、网络备案等方式。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用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统计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十三)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的各项服务工作。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等方式,逐步推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十四)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十五)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7.沈阳2012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 篇七
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7〕417号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琼单位、部从驻琼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
(一)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通知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
5、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3)一式两份;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别、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办理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用王备案管理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五)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办机构盖章、备案经办人签名的《劳动用上备案申请表》,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工资、统计、就业和失业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到2008年底,实现省、市(县)两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调查摸底,充分掌握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建立所辖区域劳动用工备案台账,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每一个用人单位也相应建立劳动用工台账,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流程,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制度。按照《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的完成统计汇总和上报任务。《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半年报在每年的7月10前,年报在次年1月10前报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8.沈阳2012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 篇八
申请机构全称: 山东旭日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74986028-0法定代表人: 王毅胜经济类型:□国有全资 □集体全资 □股份合作 □联营 □股份有限 □私有 □其他内资 □港澳台投资 □国外投资 □其他
所属行业:H隶属关系:□中央 □省 □市、地区 □区、县 □街道、镇
注册登记详细地址: 淄博高新区金信家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
是否建立工会:□是否是□ 否
联系人:王玉恒联系电话: 7189998职务:办公室人员邮政编码:255400用户须知:
9.北京劳动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 篇九
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
一、我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的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工作。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本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劳务派遣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
2、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情况:本市城镇派遣职工、本市农村派遣职工、外埠城镇派遣职工、外埠农民派遣职工的人数;
3、三性岗位用工情况: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的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
4、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公司名称、协议期限; 5、2年内的劳务派遣用工整改方案;
6、整改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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