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共6篇)
1.新建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 篇一
白酒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说明
1、企业直接到省局申请办理相关白酒生产许可证事宜(申证、换证、变更、委托等)。
2、办理所有许可证相关工作,企业必需带齐所有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机构代码和生产许可证的正、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3、白酒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与其它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同(原来的细则、材料、表格作废)。
4、“白酒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应按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填写(份数是国家发证3份、省级发证2份),特别是《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应按审查细则顺序分类填写;《企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按审查细则中的必备设备填写,试剂、玻璃器皿等不用填写。
5、办理白酒生产许可证(主要是换证)必需有两个证明:
(1)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出具证明:说明企业是1999年9月1日前成立至今,以及获证以来名称和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
(2)当地质监局出具证明:企业生产场地(注明具体地点)和生产条件不变证明。
6、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经贸委出具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情况:
(1)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2)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5)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有以上情况,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地)经贸委(局)申报,由市(州、地)经贸委(局)出具意见后上报省经贸委;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7、质量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质量管理文件按以下内容重写:
(1)按顺序编写目录;
(2)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其中质量目标中应有出厂合格率100%。
(3)《不合格管理制度》应是对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合格行为的识别和纠正,与《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有区别。
(4)《卫生管理制度》;
(5)《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文件管理制度》;
(7)《采购控制管理制度》中要对合格供应商评价、验证所需证明材料及验证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8)《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9)《生产工艺中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程序或操作规程》要按照配料、发酵、贮存、勾兑分开制定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控制参数细化;
(10)《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要有检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检验批次的规定及检验人员职责等内容;
(11)《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2)《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13)如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应制定《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制度》。
2.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 篇二
一、注册申请
1、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 网站 [由开发商提供和测绘单位签署并加盖公章]
8、加盖审验合格章的纸质施工图
[请修订成册,零散图纸请叠成A4幅面大小]。
9、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如本项目无人防工程请在汇交时说明。
三、填写预售信息,确认拟售房屋
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在申请预售项目已转化的楼盘表中导入本项目拟预售房屋,在网上点击预售许可申请栏目,在线填写申请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下载打印预售商品房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楼盘表,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在线提交申请。
四、提交材料,到市建委申请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加盖本单位印章(骑缝章)的预售商品房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楼盘表,以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建委办理预售许可
五、几个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707号)的相关规定,只有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才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的相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多栋楼签订一份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单栋和多栋的划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栋数为准〕
2、关于规划面积和出让面积的要求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应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变更出让合同调整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方可申请预售。
3、关于规划面积和可售面积的要求
2004年7月1日前签定《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申请预售范围部分已交地价款不足整栋楼的,须补足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4、关于预售方案的要求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建筑名称须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没有建筑名称的,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名称;
(2)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申报;
(3)预售项目楼盘表中有关规划楼层、不可售部分(如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材料申报;(4)每套房屋的装修标准、使用用途、结构、交付使用期限等按相关规定和拟售情况申报;
(5)房屋预测面积、楼号、房号的数据均应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6)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预售单位;商业、工业和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车位按“个”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车位总个数);(7)申请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总和= 一栋楼内申请预售的所有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总和≤该栋楼规划可售面积总和≤该栋楼出让面积总和
a、每建筑楼栋(所有地下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的总预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b、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该楼栋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扣减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部位的面积;
c、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的商品房项目,其每个规划许可证中各楼栋总预测面积不得超过该规划许可证各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8)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由开发企业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测绘机构应按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合法、准确的施工图;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的,由开发企业和测绘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9)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将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3.新建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 篇三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非煤安许证告字[ B ] C 号
D: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⒈
⒉
⒊
4.5.
6.特此告知。
承办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发证机关存档)
(共三联)
A 非煤安许证告字[ B ] C 号
D: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E
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⒈
⒉
⒊
4.5.
6.特此告知。
承办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承办部门留存)
(共三联)
A 非煤安许证告字[ B ] C 号
D: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E
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⒈
⒉
⒊
4.5.
6.特此告知。
承办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须知 篇四
一、许可事项名称
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三、许可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
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二)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
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五)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六)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还应配备1名大专以上或中级职
称以上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拟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还应配备相关
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企业应按《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进行自查,每部分得分率不低于80%。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已填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
请书》(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根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的自查情
况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四)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
任免决定文件(复印件);
(五)拟办企业组织结构图、职能及员工名册;
(六)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与专职专岗本
人承诺书;
要求: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了解有关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1)拟经营二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2)拟经营三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相关专业,是指与医疗器械关联度较高的学科及专业,主要集中在工学和医学两大学科。工学中的相关学科如:生物工程、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电气信息、化工与制药、工程力学等;医学相关学科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等。
(4)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
3、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配备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医、技、护人员;拟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应配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如助听器,以耳鼻喉科或耳科听力专业为主。
4、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验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岗位间),也不得在其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以许可证持证情况来划分)兼职。
5、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有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七)拟办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与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要求:
1、承担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经有关部门或生产商、销售商、代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证明。
2、如由供应商提供培训及售后服务的,应具有与供应商签订明确责任的协议书。
(八)仓库保管员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
1、仓库保管员应了解所经营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熟悉产品的有关标识及储存设备、设施的使用。
2、销售人员应了解其销售产品的主要性能、适应范围、禁忌症等基本情况。
(九)拟办企业注册、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地理位臵图、房屋平面图、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要求:
1、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得设臵在居民住宅房。
2、用于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3、仓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不得设备在居民住宅房。
4、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按规模设臵仓库,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十)拟办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清单、文本、相关记录样表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复印件);
(十一)所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名,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加盖企业鲜章);
(十二)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证明;
(十三)药品经营企业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还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需有与销应商签订的明确产品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责任的协议书。如经营企业自行为客户进行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提供生产企业的授权书。
要求:自行为客户服务的,应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及测试设备。
(十五)经营植入(介入)类器械的,需有其生产商、销售商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书或双方草签的协议书;
要求:
1、要建立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2、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
(十六)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人员健康档案;
(十七)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检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浙财综字[2001]29号规定:600元/证
八、许可实施机关及责任处室(电话)
许可实施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医疗器械处电话:0571-8890334
5九、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省局受理大厅或各市局受理点
十、表格及下载方式
表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
下载方式:http:///chushi/index4.jsp
“办事内容”里下载。
十一、投诉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监部门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予以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监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5.新建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 篇五
一、对外资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
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7项业务。
二、外资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办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执行机构为通信发展司)提交审定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查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执行机构详见第一章)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三、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证的特别要求
1、必须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在省内经营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
3、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提供中文资质文件。涉及的外文资质必须按照国际惯例,翻译成中文。
4、中外合资企业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申请书和规定的承诺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还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复印件。
5、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新建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 篇六
一、许可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数量
无。
四、许可条件
1.企业内应配备具备相应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
2.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3.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4.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5.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7.具体条件可对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
5.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8.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9.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10.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六、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企业质量管理人简历表》;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按顺序装订成册。
2.产品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西栋。
受理地点:
1、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西栋一楼省局业务受理处。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
2、广州市十八甫路103号一楼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外办公中心,电话:81848553、81848578。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逢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上午 8:30-11:45,下午 14:00-16:30。
九、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省或广州市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十、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十三、许可收费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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